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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用人合同1(精选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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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用人合同1(精选11篇)
2023-11-10 00:43:22    小编:江JSX

商业合同是公司之间进行业务合作的基础,保障了双方的权益和利益。在撰写合同时,应当注意用词的准确性和逻辑性,避免含糊不清的表述。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共同努力,保证合同内容的实施和执行。

临时工用人合同1篇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二、乙方工作内容: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2)其它。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享受合同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在签订本合同时自愿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

2.甲方减缩编制需要减员,经双方协商就调整岗位达不成协议的。

4.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5.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与乙方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规定哺乳期内的。

4.符合国家规定其它条件的。

对上述人员,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适当的岗位,待遇随岗而定。

四)合同期内,乙方要求违约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时间从甲方同意之日计算。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以暴力、监禁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乙方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争议解决。

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因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七、其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临时工用人合同1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雇佣合同,共同遵守。

一双方当事人。

第一条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为甲方):

第二条劳动者(以下简称为乙方):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条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的期限为___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岗位(工种)工作。具体生产(工作)任务为:。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工作的地点为:。

根据生产(工作)需要,乙方服从甲方临时变换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的安排。

四工作时间和休假。

第六条乙方在甲方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可以根据工作的特殊需要临时变更乙方的工作时间。

第七条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乙方休假:(1)元旦;(2)春节;(3)国际劳动节;(4)国庆节;(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每小时工资标准为元(人民币),此标准不得低于绵阳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甲方每月12日之前以法定货币形式足额向乙方支付。

第九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工作的,按5元/小时的规定支付加班费。

六社会保险。

第十条甲方支付的小时工资中已经包含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乙方同意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自主在社保部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为乙方办理商业意外保险和缴纳意外保险费用,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依法报销商业意外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周内,乙方必须将办理意外保险所需个人相关资料交给甲方,以便甲方到相关部门为乙方办理保险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三条甲方向乙方提供必需的生产(工作)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甲方对乙方进行下列培训:

1、职业道德。

2、业务技术。

3、劳动安全卫生及规章制度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甲方应当向乙方告知下列事项:

1、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2、操作规范;。

4、凡患有职业禁忌症的,不得从事与该禁忌症相关的作业。

第十六条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自觉接受劳动安全教育,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违章操作、冒险作业。

第十七条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续订。

第十八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解除、续订本合同。变更、解除、续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本雇佣合同,但必须提前五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应当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二十条本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除法律规定以外,甲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在解除或者终止雇佣合同时,乙方应在三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拒绝移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乙方对移交的各种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工作交接时乙方应当返还所使用或保管的甲方财物,包括但不仅限于:办公室钥匙、办公工具、宿舍钥匙、床位、工作证件、授权资料、空白文书、公司的债权文书、款项等。如有损坏、遗失或侵占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其他约定。

第二十二条在此雇佣合同期间乙方也与其他企业订有雇佣合同的,不得影响本雇佣合同的履行,否则乙方应当赔偿因此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二十三条乙方在本雇佣合同存续期间及在本雇佣合同解除后直至商业秘密公开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全部保密规章制度,对其知悉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及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进行保密。如有违反,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中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时,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履行本雇佣合同期间,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甲方在垫付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与今后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临时工用人合同1篇三

用人单位(甲方)全称:劳动者(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市县(区)乡(镇)村(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吉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种(岗位)工作,乙方应达到标准。

三.劳动报酬支付方式按照下列第项执行,

1日工资报酬为元,每日甲方支付乙方一次工资。

2月工资报酬为元,每日为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日期。

3三十日内,乙方完成甲方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后,甲方在乙方完成该项工作之日支付乙方工资元。

4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必要的培训乙方从事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应取得相应资格。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和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为劳动合同,工作完成劳动合同就终止。

3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再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

七,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均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元。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协商解决。

九,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不能解决时,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甲方(用人单位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电话:单位地址。

临时工用人合同1篇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公司担任临时岗位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合同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乙方工作内容(需填写)。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二)负责支付乙方工资,每月元。

(三)其它;。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享受合同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在签订本合同时自愿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并或减缩编制需要减员,经双方协商就调整岗位达不成协议的;。

4.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5.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6.伪造成绩单、学历、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甲方的;。

7.被开除、劳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它违反国家、学校、甲方规定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与乙方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规定哺乳期内的;。

4.符合国家规定其它条件的。对上述人员,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适当的岗位,待遇随岗而定。

临时工用人合同1篇五

自《。

劳动合同。

法》出台以后,原则上要求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和员工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劳动实践中,许多单位仍然大量使用所谓的“临时工”。主要原因是某些单位为了“逃避”缴纳各项保险,承担某些责任和费用,往往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个人与用人单位存在有事实劳动关系即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我国的劳动法律中已不再使用“临时工”这个词。

《劳动合同法》中也只规定有全日制工和非全日制工,并且《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没有以临时工和正式工来加以划分和规范,而是规定双方都应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此来规范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工伤保险条例》所认可的。即临时工与企业的职工一样,符合法定情形的,均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因此,用人单位为节省成本,采用“临时工”的形式用工,不缴纳社保费用,其实是很不明智的。工作期间不出问题还好,万一发生工伤事故,就只能由用人单位来赔偿了。

1、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之时,要严格执行劳动法的规定,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要以“临时工”的形式用工。

2、如果企业使用“临时工”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不但承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法律风险,而且,如果“临时工”在工作中受伤,那么会被按照工伤处理,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

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临时工的概念,按照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不是临时工,不签合同就是非法用工,临时工一词反复被误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社会上各种经济成份的不断涌现,公司、企业或单位用工制度、方式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公司、企业或者单位内不仅存在一些有固定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同时也出现了大量的诸如临时工、实习生、兼职人员等。同时,这些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盗窃、侵吞、骗取本单位财物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对其如何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产生不同的分歧意见。不仅涉及到法律的适用、对行为人能否罚当其罪的问题,而且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甚至错案的问题。在此,笔者结合一起案件作一剖析,以求教于同仁。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张某系某铁冶合金公司聘用的临时工。其工作是在公司有货物通过铁路外运时负责该货物的押运任务,将货物安全的运输到目的地。2019年3月间,犯罪嫌疑人张某利用其负责押运本公司“硅锰合金”之便,从车上掀盗押运物资“硅锰合金”,价值人民币10415元。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在主体认定上首先发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是职务侵占罪的适格主体,理由是张某虽然在形式上是某铁冶合金公司聘用的临时工,但其受单位指派承担公司货物外运的押车工作,在实质上履行着与公司员工相同的职责,应当认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一种意见认为,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在编或者在册职工,张某仅是某铁冶合金公司聘用的临时押车人员,在本公司货物外运时履行看管劳务,不是职务侵占罪的适格主体。

对张某主体身份的争议,实际上涉及的是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的诸如临时工、实习生、兼职人员等在侵占本单位财物时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的问题。那么,临时工、实习生、兼职人员等人员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呢?在得出结论之前,我们不妨先作如下分析:

首先,从职务侵占罪的来源看,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侵占行为规定为犯罪,如英国、法国、日本等都规定了侵占罪。我国台湾地区也规定了侵占罪,并且规定得相当完善,如他们把侵占罪分为普通侵占罪、公务、公益及业务上之侵占罪、侵占脱离持有物罪三类。我国在制定第一部刑法时,22稿、23稿还规定了一条侵占公司财物罪。修订中考虑到,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私财物的,要按贪罪论处,剩下的其他侵占公私财物,数量一般比较有限,可以不作犯罪处理,故1979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刑法》中,只规定了贪罪,而没有规定职务侵占罪。并把贪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新型经济成份的不断增加,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贪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将贪罪的主体扩大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补充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1979年刑法的不足,但也因此大大淡化了原来刑法规定贪罪所体现的“从严治吏”的精神。而且“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缺乏明确性造成司法适用上的混乱。尤其是随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三资企业、联营企业、承包和租赁企业、私营企业等多种经济形式的出现导致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业人员身份日渐错综复杂,使得贪罪的主体认定更加困难,刑法不能使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得到平等保护,也使宪法的精神不能彻底贯彻始终。因此,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第十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这里,《决定》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公司的监事、董事、职工或其他企业的职工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规定为公司、企业人员侵占罪。据此,一般认为,公司、企业人员侵占罪的主体特征是公司的监事、董事、职工或其他企业的职工。也有学者认为,这里的职工应作扩大解释,是指除了董事、监事之外的一切从事公务或劳务的包括经理、财务、人事等管理人员;公司的党、团、群众自治组织人员等在内的所有在编公司职员和工人。这是有关职务侵占罪最早的法律规定。1997年《刑法》修订时,吸收了《决定》内容,将职务侵占罪作为一个单独的新罪名纳入其中。修订后的《刑法》在第271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从该规定看,现行刑法在《决定》规定的基础上,对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由单一的“公司”变为“公司、企业或者单位”,成员由“董事、监事或者职工”扩展为“人员”。因此,职务侵占罪就其立法由来看,是从贪罪中分离出来的;主体从缩小范围规定到扩大适用范围的演变。将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理解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在册或在编职工,是不符合立法原意的。《刑法》中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并没有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作出划分,也未将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大量的诸如临时工、实习生、兼职人员等排除在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之外。

其次,从“临时工”等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来看。“临时工”是形成于《劳动法》颁布实施之前、相对于企业固定工的一个概念,是指受企业、单位聘用从事临时性或专门性岗位劳动工作的人员。《劳动法》正式颁布实施后,原劳动部办公厅专门以复函的形式对“临时工”这一历史用工概念及其“临时工”在《劳动法》实施后的劳动法律地位作出了解释,1996年10月9日,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一条明确:“《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期限上有所区别”,随后,在同年11月7日《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一条“关于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中进一步阐明,“《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力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的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上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上述复函清楚表明,“临时工”属于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临时工”和其他类型劳动者相比,区别仅在于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限长短不同,在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方面和其他劳动者是完全平等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上劳动,适用劳动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临时工等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成员,换言之,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中包含了诸如临时工、实习生、兼职人员等。因此,判断某人是否为公司、企业或者单位人员,不能以是否在册或在编为标准,关键在于该人是否与公司、企业或者单位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这里的劳动关系,既包括劳动合同关系,也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有劳动法律关系,则应认定其为公司、企业或者单位人员;否则,就不能认定。

再次,单位临时工、实习生、兼职人员等能否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实际涉及这样一个问题:即当刑法上的某一犯罪构成要素出现形式与实质的评价差异时,应当依据什么规则作出取舍?就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问题而言,从形式层面看,单位临时工、实习生、兼职人员等无疑不属于单位的在职、在编人员,但从实质层面看,这些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实际履行着单位职责,甚至承担着与单位在职、在编职工相同的工作任务。一方面,从刑法的基础立场来看,相对于民商法注重形式合理性而言,刑法注重的是实质合理性,那么,单位及单位人员的实质是什么?由于一个单位存在的主要目的或意义,并不在于集中区分、赋予公民各自的社会角色或身份,而在于组织、分配一定的社会职责或业务活动。即使各个人在某一单位中的身份有所不同,其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满足一个单位内部分担社会职责或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因此,评判一个人是否是“单位人员”,实质性的依据不是身份,而是是否单位职责或者业务活动的承担者。易言之,只要是持续、反复地履行单位职责或从事单位业务活动的人,在实质上就属于单位人员。至于是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还是临时工等,这些属于身份事项,一般只能表明在单位内部个人承担的职责或从事的业务活动有所分工,对说明是否单位人员并无决定性意义。概言之,将与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一道共同分担单位职责或业务活动的临时工、实习生、兼职人员等,一并认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具有实质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从犯罪构成要素的遴选与设定依据层面来分析,众所周知,每种犯罪都有一个基本的犯罪构成,每一犯罪构成中均包含主客观方面的若干犯罪构成要素,其中既有起核心作用的客观行为要素,如抢劫罪中的“暴力”与非法取财行为,其直接反映该种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一些是危害行为之外的主客观事实要素,如抢劫罪中的“当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的“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等危害行为发生的条件、场景或前提要素,以及特殊主体、特定犯罪目的、特定犯罪对象等。这些内容之所以从特定犯罪所包含的诸多主客观事实因素中被遴选出来,成为犯罪构成要素,略作分析则不难看出,作为犯罪构成要素的事实通常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与客观危害行为密切关联;二是能够从不同侧面进一步揭示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如果不具有这种特点或作用,一般说来则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素。由此以观,在界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内涵及外延时,应当关注的事实是,与侵占行为直接关联的因素是行为人的“职务”或“职责”,至于行为人是以在职、在编职工、还是临时工的身份担负该项“职务”或“职责”并利用其便利,对侵占行为的实施、完成以及危害性大小来说,可谓并无大碍。质言之,诸如在编、在职职工、或者临时工这种单纯的身份事项,一般并无刑法意义,只有与一定的工作职责相联系的身份事实,才有作为犯罪构成之主体要素来规定的必要性。因此,把在一段时间内实际担负单位工作职责的人,解释、认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应当讲这一结论契合犯罪构成要素的遴选与设定规则。由此可见,单位的用工形式不是判断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能否成立的关键因素,要点在于把握行为人是否实际承担了单位赋予的工作职责。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中的“人员”,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内的所有员工,既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在编、在册职工,也包含了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动事实关系的临时工、实习生、兼职人员等人员。至于这些人员如果侵占了本单位的财产,是否能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键还要看其在侵占了本单位的财产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如果是,则应该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以其他罪对其定罪处罚。因此,由于前述犯罪人张某以押运方式实际承担了某铁冶合金公司赋予的看管押运物资的业务及职责,将其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所称的“公司人员”自无不当;相应地,其利用管理、经手押运物资职务便利盗窃其押运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1、陈兴良主编:《刑法新罪评释全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年出版;。

2、高铭暄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7年出版;。

3、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6〕215号、〔1996〕238号;。

5、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19年第1版;。

6、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编:《参阅案例》,2019.3;。

7、赵秉志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出版。

临时工用人合同1篇六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企业类别: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

乙方负责人(劳动者)姓名:年龄:性别:民族:现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劳动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乙方应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任务。

第三条劳动报酬。

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和乙方的`工作岗位,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于辞职当天结清,不得有拖欠现象。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假。

甲方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双方协商可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但不得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并支付加班费。

第五条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在协议期内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二)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江阴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

第六条本协议的解除、变更、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的内容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本协议到期,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乙方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临时工用人合同1篇七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工作任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劳动报酬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乙方在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必须具备从事相应工作的能力,必须执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如因乙方自己的疏忽大意或者乙方在完成任务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因乙方个人技术原因等造成的乙方个人人身安全伤害事故,责任完全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造成对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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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用人合同1篇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部门)担任临时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一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乙方工作内容(需填写)。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负责支付乙方工资,每日元。

(三)其它;。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享受合同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在签订本合同时自愿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并或减缩编制需要减员,经双方协商就调整岗位达不成协议的;。

4.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临时工用人合同1篇九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同志到甲方作业班组工作。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用工协议书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本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任务:甲方安排乙方在岗位工作,乙方的岗位、职责及工作质量要求,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应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安全规程,持证上岗,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因甲方生产(工作)情况发生变化,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调配。

三、工作地点:工作地点根据工作需要服从甲方安排。

四、劳动报酬:

乙方工资标准为元/月(含社会保险等所有费用),并按作业班组月度考核及当月出勤情况计发。

五、劳动纪律: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乙方进行相关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证安全文明生产。

四、劳务佣金结算。

单项工程完工,达到规范和协议要求的质量标准后,乙方应在28天内将工程结算提交甲方审批,甲方收到结算后应及时给予审批,并报处工程管理部审核批准后,扣除乙方在施工期间从甲方借款外,甲方无正当理由,应将所余结算款在15内支付乙方。

雇佣方:(公章)务方:(公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__年12月地点。

临时工用人合同1篇十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被聘用者)姓名:

性别: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销售部岗位工作,并聘任销售经理职务。

1、本合同自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止,期限为三年。试用期自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11月31日止,期限为三个月。

2、本合同自20xx年9月1日至合同中约定之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1、乙方的工作职责:在湖南省外市场开展销售业务工作。

2、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按照公司的指导价格开展产品销售工作,老客户的维护与新客户的开发,货款的及时回收与产品售后服务。

3、乙方必须在前三个月每个月完成五十万的销售额,三个月后月销售额必须达到一百万,销售额以到账金额为准。

4、乙方必须全身心的为公司服务,不得为其他公司推销任何产品,或有任何兼职情况发生。

1、甲方根据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按月核发乙方应得的工资,试用期每月工资(人民币)陆仟元整/月。并实行薪酬加提成制度,具体标准为:月销售额五十万以内,提成为一个点,月销售额五十万以上一百万以内为1.2个点,月销售额为一百万以上,提成为1.5个点。

2、乙方在需要出差时的食宿费用包干制度,具体标准为元/天(含食宿),但须填写出差申请单,提请公司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每天并向公司汇报出差情况,填写好出差情况表,并与当月及时办理出差报销手续。

3、出差时产生的交通费用以正常的汽车或火车票价进行核准报销,如因工作需要需乘坐高铁或飞机须报请经理室同意后方可报销,工作前三个月出差时可适当补助的士费用元/天。

1、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乙方自觉遵守甲方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2、乙方可根据公司实际全心全意的开展自己的工作,自觉遵守公司的保密协议。如出现替其他公司推销类似产品等情况第一次警告,并罚款五千元,第二次就按自动离岗处理,不结算工资。如不在甲方的指导价格范围之内,私自调动价格,每出现一次罚款1万元,甲方核准同意的除外。

3、乙方应向甲方递交详细的'与目标书,履行好自己的,确保完成甲方的销售任务,如因乙方工作失误,造成客户重大投诉,取消订单或退货,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提成点。

1、本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

(2)私自调动价格的。

(3)私自替替他公司推销类似产品的。

(4)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客户有重大投诉,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

5、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续延本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

6、甲方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与乙方协商变更合同有关条款内容,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7、乙方被依法开除、劳动教养、判刑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甲方盖章:乙方(委托代理人)签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临时工用人合同1篇十一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兹有聘用单位(甲方)_________决定聘用乙方(受聘人)_________从事相关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用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月,试用期间出现离岗、旷工按计件工资核算。

二、乙方应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在聘用期内履行以下义务:

1。工作岗位:______________。

2。职责范围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

3。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三、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以下待遇:

1。甲方以现金的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2。甲方支付乙方的其他待遇;。

3。甲方支付乙方必要的劳保用品和工作工具。

四、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甲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情节较为严重的;。

3。甲方因工作原因必须撤岗,又无法重新安排工作的;。

4。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5。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有关条款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有关乙方聘用期间的因病、非因工负伤、因工负伤等保险福利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有关因本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争议由甲方人事部门和工会组织共同负责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可提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七、双方违反本合同,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其他甲、乙双方商定的事项:_________。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自然终止劳动关系。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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