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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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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
2022-10-21 08:46:28    小编:CZJ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一

1.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b)周岁的公民。

a.16周岁b.18周岁c.20周岁

2.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c)的权利。

a.初级教育b.基础教育c.义务教育

3.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招用未满(b)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a.10周岁b.16周岁c.12周岁

4.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a)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法律手段b.强制手段c.自力救济手段

5.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监护人(b)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a.可以b.不得c.不应

6.营业性歌舞厅、酒吧、网吧等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a)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a.未成年人禁止进入b.小学生禁止进入c.衣冠不整者禁止进入

7.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a)。

a.应当依法承担责任b.不承担责任c.视情况而定

8.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c)。

a.合理b.合法c.不合法

9.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引导、教唆、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卖淫的,应依法(b)。

a.处罚b.从重处罚c.加重处罚

10.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b)。

a.发育、成长b.安全、健康c.生活、教育

11.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b)应该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

a.父母b.家庭c.监护人

12.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b),不得对未成年人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a.个人志愿b.人格尊严c.人身自由

13.小明(15岁)的父母离婚时,法院判决其随母生活,其父以法院判决为由,对其不管不问。其父的这种行为违反(a)。

a.未成年人保护法b.婚姻法c.教育法

14.某初级中学为追求升学率,将年级成绩最差的三名学生除名,该中学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c)。

a.人格尊严b.隐私权c.受教育权

15.小张(15岁)的父亲经常在家吸烟,小张也常模仿吸几口,父亲未加制止,小张的父亲做法是否合法?(b)

a.不违法b.违法c.家庭内部问题,法律不予过问

16.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b)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a.自由、尊严b.人身、财产c.成长、健康

17.如果发生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c)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

a.父母或其他监护人b.国家机关c.任何组织或个人

18.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a)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a.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b.简陋的c.临时修建的

19.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c)、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a.智力、纪律b.体质、美育c.体质、智力

20.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b)未成年人。

a.学习成绩差的b.有残疾的c.生活能力差的

21.某小学组织学生到公园春游,公园(a)按成年人标准对学生收取门票。

a.可以b.不可以c.根据公园制定的规则

22.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a)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a.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b.中央国家机关c.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23.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b)。

a.职业教育b.青春期教育c.特长教育

24.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a)。a.监护职责和扶养义务b.监护职责和照管职责c.抚养义务和培养义务

25.对离家出走且无法查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c)机构收容教育。

a.居委会b.工读学校c.儿童福利机构

2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c),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a.年龄因素b.智力因素c.身心特点

27.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达不成协议时,应当根据(a)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a.保障子女权益b.有利于女方c.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

28.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b)开拆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

a.其班主任老师代b.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c.未成年人自己

29.中学生王某偶然得知同学李某有尿床之疾,便在同学中广而告之,王某的做法侵犯了李某的(a)。

a.隐私权b.人格尊严c.人身安全

30.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送入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b)。

a.比一般学生更为严格管教、约束其行为

b.关心、爱护、尊重、不得歧视、厌弃

c.不必管教、约束,任其发展

31.把未成年人培养成为"四有"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其中"四有"的具体内容是(abcd)。a、有理想b.有文化c.有纪律d.有道德

32.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提倡“五爱”公德,“五爱”的具体内容是(bcd)。(1)爱祖国(2)爱中国共产党(3)爱人民(4)爱劳动(5)爱科学(6)爱社会主义a.(1)(2)b.(3)(4)c.(6)(1)d.(5)(4)

33.对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abd)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a.图书b.报刊c.电影d.音像制品

34.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人们可以做的是(ac)。

a.聊天b.吸烟c.停留d.酗酒

35.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bcd)不受歧视。

a.考试b.复学c.升学d.就业

36.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abc)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a.集会b.文化娱乐c.社会实践d.游行

3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abcd)。a.思想教育b.文化教育c.劳动技术教育d.职业教育

38.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bc)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a.完善b.建立c.改善d.促进

39.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不得安排其从事(abc)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a.过重b.有毒c.有害d.过多

40.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a)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b)也不公开审理。

a.一律b.一般c.通常d.应该

41.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4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承担责任。(×)

4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44.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45.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46.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发明创造(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47.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为主、教育为辅的原则。(×)

48.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49.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50.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51.你知道哪些场所应向中小学生优惠开放?请说出至少五种场所。(5分)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优惠开放。

52.国家鼓励哪些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请说出至少四个单位。(5分)

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

本卷参考答案

41-45.√×√√√46-50.××√√×

51.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体育场、公园、科技馆、动物园、影剧院

52.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二

今年我有幸参加了国培学习,通过本次学习,使我大开眼见,学会了很多平时学不到的知识,使我的思想上受到了彻底地洗礼。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祖国的复兴全在教育,我们教师责无旁贷。我将体会总结于下:

一.从思想上,彻底转变对教育的认识。

人们都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这是对老师的最高赞誉,使我对当初多选择感到无怨无悔。一年树谷,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可见我们的工作是任重道远的。一个人长时间重复着某一项工作,容易产生职业倦怠,这是人之常情。但我们的工作,关系到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是儿戏不得的,我们必须从思想上彻底改变过去陈旧的教学观念,以全新的姿态去投入到轰轰烈烈的教育事业当中去。

二.学习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 我们的工作不能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教圣贤书。我们要认真学习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了解社会发展动向,紧跟时代脉搏,从而使我国立于民族不败之林。我们要不断地学习专业知识和教学的技能,使自己成为一个学识渊博的人。学习古今中外,上至天文,下至地理的知识,懂得各科知识之间的联系,形成游刃有余的教学技能。 三.充分了解学生,成为他们的良师益友,恰当运用教学方法。

我们工作的对象是活泼可爱的孩子们,在不同阶段,他们有不同的年龄特征。世界上决不能找到两片相同的树叶,他们每个人的家庭环境和性格特点各不相同。古代的大教育家孔子曾经说过,教学要因材施教,我们要经常和孩子们谈心,不断地进行家访工作,了解他们的心声,真正成为他们最知心的朋友,灵活运用地各种教学方法和教学技巧。多表扬,少批评,及时发现他们身上的缺点和错误,进行循循善诱地指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致以行,使错误消灭于萌芽之中。让孩子们之间互相帮助,形成温暖的大家庭,使每一个孩子都能健康成长。在教学中把学习的主动权交给学生,在必要的时候,进行恰当地指导,让他们培养探究合作的学习方法,使学生具有开拓创新的精神,培养成可持续发展型人才,真正成为社会的主人。 四.学以致用,使学生把知识转化成为能力。

我国的教育,与发达国家相比,孩子们缺乏创新精神,学生容易造成高分低能的现象,成为无用的书呆子。在学习的过程中,开展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让学生走进生活,进行恰当地运用,真正把知识转化成为能力。培养孩子的观察能力,交际能力,动手操作的能力,让他们多问为什么,养成爱动脑筋的好习惯。使他们在生活中不断地锻炼自己,真正成为一只只翱翔在天空中的雄鹰,长大以后才能投入社会,进行很好地工作,才能为人类创造出更多的财富,成为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从而更好的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五.真正使自己从教学匠转变成为教育艺术家,赢得桃李满天下。

我们教师的职业是伟大的,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真正成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严格要求自己,做好学生的表率,兢兢业业,把每天都当成最后一天去过,增加使命感,以阳光的心态去工作。不管自己的年龄有多大,都要以积极的心态去工作,充分发挥自己作为女性的天性,像对待自己孩子一样的,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孩子,用一片爱心去关爱每一个学生,使他们都能茁壮成长,真正成为一名教学的艺术家,与孩子们在一起真是其乐无穷。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三

   国培计划教师培训的学习期间,我认真观看了几位专家的精彩讲座,认真做好学习笔记,积极完成作业。专家们精湛的教艺,先进的理念和独特的设计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努力将专家经验和自身所学有机结合起来,丰富自己的课堂,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通过这段时间的培训让我受益匪浅,先将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一、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

我们要坚持活到老学到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过硬的本领,带出一流的好学生,不遗余力地培养国家栋梁。在学习的过程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边学习边思考,坚持动脑和动手相结合,坚持媒体运用技巧与业务专业相结合。要保证学习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发扬求真务实,深钻细研学风,力戒走马观花,蜻蜓点水,浅尝辄止,不求甚解。要向实际学习,向社会学习,向同行学习,向学生学习。要坚持学以致用,把学到的教育技术真正地、更加有效地用到教学实践中去,从而大大提升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效果。

二、运用信息技术教学的思想。

作为一名新时代的教师,无论是从教学课件还是教学思维上,我们都应该运用信息,积极以新观念、新思路、新方法投入教学,以适应现代教学改革需要,切实发挥新课标在新时期教学改革中的科学性和引领性,达到应有的教学效果和作用,使学生获得能力的提高。

三、更好地做好教学设计工作

教学设计是教学活动的基础性工作,事关教学活动的成败。教学设计是理论到实践的桥梁。一份优秀的教学设计可以是集教学资源的搜索、多媒体课件的设计制作、教学计划的实施和教学评价的形成等为一体的,具有目的性、计划性,达到事半功倍效果的教学方案。

四、掌握了正确选择教学媒体的技巧

教学媒体既是一种资源,又是一种工具,我们要善于学习,善于运用。要充分发挥教学媒体对教学的支持作用,从而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要重视教学资源的有效利用。审视教学资源和教学设计的整合,结合教学设计,搜集资源,并创造性的设计、利用资源制作课件,支持自己的教学工作。同时,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和同事们共享设计和课件,学会评价资源,评价课件。

五、更进一步让我能够合理运用教学资源。

随着时代的发展,每一种新的技术都对教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以计算机为主的信息技术在教育中的应用,改变了教师的教学行为和学生的学习行为。在教育资源的使用上,我觉得要坚持教学资源的使用原则,坚持教学资源的作用表现,在此基础上,还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留意:一是选择合理有效的教学软件。二是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要不断地选择定位“在哪儿,往哪去,怎样去,学什么,如何学”,在每一个节点都面临着“找去路”的问题。三是发挥好“主导”与“主体”的作用。处理好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关。

总之,我们传承中华文明,我们肩负历史重托,我们承载民族期待,我们铸造明日辉煌!让我们乘长风,破万里浪,充分利用这次国培的有利时机,把学到的教育技术真正有效用于我们的工作实践,进一步促进我们的教育事业再创新局面,进一步促进我们的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四

我非常有幸的参加了20××年度中等职业学校化工工艺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班的学习,来到了山西这座美丽的城市。时光转瞬即逝,培训学习接近了尾声。我留恋这所有着百年历史的名校—山西大学。这短短三个月无论在学习上还是生活上,山西大学国家级职师资培训基地和山西大学化工学院为我们这些来自全国各地的中职老师所做的工作和付出让我终身难忘。虽然在山大的学习只有这短短的三个月,可在这里的学习生活的点点滴滴,那些难忘的画面将深深的铭刻在我的记忆中。回想着这段学习生活,我的内心充满的感动!我有必要将这三个月的感受写下来、记录下来与大家一起分享。

我的国培学习是从20××年3月18日开始,第一阶段的学习任务是职业教学理论与教学方法的学习。它是由山西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承办。他们选派职业教育研究方面的专家和学者为我们授课。专家、教授们精彩的讲授和辛勤的付出,让我们在短时间里对当前职业教育的发展、。在这一阶段的学习中,我的收获最大,感受也是最深。我从事职教二十多年,亲眼看到、亲身体验、亲身经历着我国职业教育在这几十年的快速发展,中职教育现阶段虽然在数量上和规模上发展壮大,但在职业学校教学和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这都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迅猛,而职业教育理论研究和配套政策置后及不完善所引起的。我们这些在教学第一线的工作的中职教师,对与中职教育的现状体会最深。我是带着一些问题困惑和思考来学习,希望能够通过系统的职业教育理论的学习来提高认识,解决疑难。通过这一阶段的学习,我的最大收获是职教理论得到充实,职教理念得到更新,更重要的是在写作方法上有所感悟。

在职业教育理论学习中,有幸听了南海老师的课,并拜读了他的著作《职业教育的逻辑》一书,南海老师著作中序言里对南海老师写作方法的评价-哲学价值的研究方法的逻辑,即“应然—实然—偏差—原因—对策”。让我有所感悟,我是理工科出身,没有写作基础,没有系统的学过哲学,不知道哲学价值的研究方法。以前写的文章只是出于一种的本能有感而发,通过现象去看一些现实中存的一些问题去分析、去思考、将体会写下来,而不知道为什么要这么写。看到这句话,我有所感悟.

通过两周系统的职业教育理论学习,我的职业教育理论和观念得到大大提高。也对现阶段职业教育特别是中职教育现阶段存在的一些问题有了一些新的感悟和思考。我一直在思考有关免学费政策与中职在校生流失有无关系?今年国家对中职学校的学生免学费政策扩大,“九地中职全面免学费政策”,表面上看来惠及了中职学生,有利于职业教育,但实际不然。我直觉这种做法,国家是白投资了。有了想法后,我立题想写《中职学生流失原因与对策》。我查阅了很多这方面的资料,发现这方面的文章已有好多,而且已有定论。“北京大学中国教育财政科学研究所近日公布了一期研究简报——《应放缓全面 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

该机构是教育政策领域的核心智囊机构,经常受财政部委托进行教育财政方面的相关政策研究。”结论是:“免费教育的经济账:中职学生流失率13.82% ”。(21世纪经济报道 马晖 北京报道 2012-05-19 00:42:22 全国教育部门中职学校的2010级学生在2010-2011年期间总共流失了88万人,流失率达到13.82%。换句大白话来解释:国家掏钱让孩子们读中职,很多学生最后辍学了。)我明白了,写这类文章,有时效性。哪为什么国家要实施免学费政策?我带着这些问题,再读《职业教育的逻辑》这本书,南海老师在职业教育的社会公益性上这方面已经讲的很明白。国家实施免学费政策是有它的道理,而要将这项工作做好,需要职教专家和专门的研究机构通过职业教育理论研究,为政策的实施提供建议和指导。通过这件事深刻的理解了“理论来自于实践,实践又指导理论”;职业教育理论必须要有前瞻性、指导性。体会真是深刻。这更让我明确作为一名职业学校的教师必须不断的学习职业教育理论,更新教育理念,才能跟的上时代前进的步伐。

从4月2日起我们进入化学工艺专业知识与技能训练培训的学习。

本部分培训以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实施方案为依据,把专业基础教育课程培训列为核心内容,充分体现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和完整性特点,以达到专业教育质量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要求,培训内容共包括个十四个讲座和十四项实验实训。它包括煤化工工艺及发展、精细化学品化学与工艺、高分子化学与工艺、化工 4 生产技术和工艺、化学化工前沿、化工实验等方面的内容。

山西大学化工学院针对化工工艺专业特点为我们精心安排各门课程,为我们聘请了既懂教学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为我们授课。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十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3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

2、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33、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4、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

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35、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

6、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36、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

7、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37、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

8、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3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9、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39、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40、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

10、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的法律责任。

行合同的义务。 41、赔偿损失: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

11、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约行为的原则。 42、预期违约: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

12、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

13、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承租人使用、收益。 43、代位权: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在债务人怠于

14、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债权人为促使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

15、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的债权的权利。

同。 44、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

16、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17、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45、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

18、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19、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46、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

20、不可抗力: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47、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

21、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22、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48、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合同。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

23、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49、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24、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50、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

25、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51、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

26、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务。

效之前而将其撤回。52、(合同)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

27、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53、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28、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54、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合同。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

29、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30、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55、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又称标准合同。56、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

31、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57、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58、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84、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负责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保管物的一方为寄存人,另一方为保管人。益。 85、仓储合同: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

59、法律责任竞合: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费的合同。

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管辖,并根86、委托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合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的一方为受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托人。

60、法律管辖竞合: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87、行纪合同: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的合同关系时,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由特别法规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接受委托以自己名义从范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特别法规范没有具体规定时,才适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向其支付报酬的另一方为委托人。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的规定。88:居间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

61、买卖合同: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受买人,受买人支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他人寻找订立合同付价款的合同。机会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为其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的另一

62、样品买卖: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方为居间人。

同一品质的买卖。89、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做出的,同意

63、试用买卖: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受买人认可标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90、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64、易货买卖: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91、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议,又称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等。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

65、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合同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供电人,使用电力并支92、质押担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付价款的一方称用电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

66、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一方称用水人。

68、供用热力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热力,另一方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称供热力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热力人。

69、赠与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70、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7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72、捐赠: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73、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74、租赁合同: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75、房屋租赁合同: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76、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77、承揽合同: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78、技术合同: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79、技术开发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80、技术转让合同: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

8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82、技术咨询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83、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十一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比较于三部合同法,许多是新规定。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关于合同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三,关于合同形式。《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四,关于格式合同。一是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二是明确规定有些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三是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作出特别规定。《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

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为什么要写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给予高度重视呢?

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

所以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纲领,它的作用不仅表现在某一章节、某一制度,而贯穿整部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二大作用,其一是指导作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订各项规定,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基本原则是正确理解具体条文的关键。基本原则的第二个作用是补充作用。对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确定,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基本原则解决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十二

我怀着喜悦的心情来参加了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举办的中级职称培训班。

为期十天的培训转眼即逝,这里留下了我们静静聆听专家、教授的身影,这里留下了我们最真最灿烂的笑容。暮然回首,这样欢聚一堂的机会已然不多,我们即将奔赴工作岗位,以全新的精神面貌迎接新的挑战,内心诚惶诚恐,却又满心欢喜和期待。

这次培训不仅提高了自己的金融理论和业务知识水平,也让我更加开阔了视野,进一步提高了工作创新意识,为今后更好地发挥中级职称人员的作用、提高履职能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现就参加这次培训的谈点个人体会。

这次培训是专门为人民银行具有中级职称人员举办的,这对于我们这些来自基层央行的中级职称人员来说,机会非常难得,体现了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关心中级职称人员的成长与发展、更好地促进中级职称人员做好央行工作、进一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决心。在此,非常感谢总行领导以及郑州培训学院给我提供了这样一次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的学习机会。

这次培训,郑州培训学院为我们中级职称培训班设计了形式多样的培训方式,参与这次讲座的不仅有人民银行总行派出的有关司局领导,还有从事多年金融教学工作的教授、专家、学者。同时也为我们搭建了与各省同仁座谈交流的机会。为了使我们这些初到河南的学员了解河南的风土人情,学院还为我们精心安排了中原文化考察活动,使我们初步领略了大自然赋予河南的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中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勤劳勇敢的河南人民用他们勤奋的双手和聪明的智慧谱写了一曲曲爱国主义赞歌,这次考察使我浮想联翩,深感受到一次爱国主义教育。

通过这次培训,使我学到了很多以前在书本上、工作中没有学到或碰到的金融业务知识,拓宽了知识面,从而进一步明确了今后在实际工作中的努力方向,为切实提高履职能力奠定了基础。

培训学院为我们安排的这些专题讲座,对我们实际工作的指导意义很大。本人通过聆听这些专家或教授的讲座,对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强化金融宏观调控、提高金融服务、开展金融调查研究等方面的知识有了一个全新的了解,进一步拓展了工作思路,增长了见识。

这次学习,让我深刻地认识到,在中央银行转换职能后,我们所面临的工作任务越来越重,有许多新的工作需要我们去做,去探索或创新,因此,作为基层央行的一名具有中级职称干部,深感肩上的担子和责任重大。当前,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作为中级职称人员来说,就必须为自己充电,强化对新业务、新知识的学习力度,坚持真学、实学和博学,勤于思考,不断充实和完善自己。同时,我们要立足岗位,学以致用,灵活运用所学的金融知识和积累的工作经验,认真研究和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面对复杂的局面,能够沉着应对,用所学过的金融专业知识去指导工作,推动工作的向前发展。不断培养自己的创新意识,提高履职水平,为央行事业的发展增添新的动力,谱写新的篇章。

这次培训的人员是来自全国人民银行系统的具有中级职称的同仁,平时很少有这样的机会让我们在一起互相学习、探讨和交流。这次培训,郑州培训学院为我们搭建了一个交流的平台,拉近了与其他省市的距离,我们之间相互介绍各单位的工作情况,交流经验,取长补短,为今后更好地开展各项工作奠定基础。

在今后的工作中,本人将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踏踏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做事,为基层央行事业的科学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十三

通过在人民银行xx培训学院为期十天时间的培训学习,学院各位领导和老师的精心组织和培养,专家学者的悉心教导和培育,学员相互之间的用心的学习和交流,使我增强团队协作意识、大局意识和创新意识,增长了金融理论和实践的新知识,开阔了工作视野,理清了工作思路,提升了学习能力、协作能力、执行能力和创新能力。

一、学院各位领导和老师精心为学员营造了良好的学习环境150名学员来自五湖四海、大江南北,又分布在人民银行的各个工作岗位,情况各不相同、千差万别。就在我们踏上河南的土地,xx培训中心接站人员的热情服务就将我们紧紧的收拢;走入校园、干净优美的使我们的心从紧张的工作中、繁忙的生活中走出,渐渐变得沉静,在开班典礼上,xx培训中心各位领导和老师将我们凝聚,一个组织、一个团队的感觉开始形成,150个学员组成的组织慢慢起步,并深深融入xx培训学院。

二、科学的课程设计确保了较好的培训效果本次培训,xx培训学院既为我们安排了团队意识与自我塑造、专业人才能力建设、中国人民银行成立的历史背景、国家公职人员心理问题及其调适等综合知识培训,又安排了新形势下反洗钱工作现状及发展、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新形势下如何开展金融研究、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等心得业务、新的热点问题培训,使我们从综合到专业业务、从基本到理论前沿知识有了更为清晰和明确的了解。培训老师有来自总行有关司局的专家型领导、又有上海、广东等地的专家教授,聆听了来自人民银行系统内和系统外不同角度、不同层次的观点和看法,对宏观调控政策的背景、发展和未来调整趋势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和把握。

三、感想和收获

一是不断强化自己团队协作的意识和能力。通过这次培训,使我对深刻认识到:团队协作精神是大局意识、协作精神和奉献精神的集中体现,要求我们密切协作,增强向心力、凝聚力,将个体和整体统一,团队协作精神的形成并不要求团队成员牺牲自我,相反,挥洒个性、表现特长保证了成员共同完成任务目标,而明确的协作意愿和协作方式则能够产生真正的内心力。团队协作精神是组织文化的一部分,良好的管理可以通过合适的组织形态将每个人安排至合适的岗位,充分发挥集体的潜能。如果没有正确的管理文化,没有良好的工作心态和奉献精神,就不会有团队协作精神。我要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强化团队意识,提升协作能力,在自己的本职岗位上,做出新的成绩。

二是不断强化自己终身学习的意识和能力。我深深感到,只有终身学习能使自己克服工作中的困难,解决工作中的新问题;才能满足我们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能使我们得到更大的发展空间,更好地实现自身价值;能充实我们的精神生活,不断提高生活品质。无论一个人、还是一个单位,只有不断学习,才能获得新知,增长才干,抓住机遇,跟上时代的步伐。学习将伴随人的整个生活历程并影响人一生的发展。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世界对我们提出的要求。不学习,一个人就无法无法认识和适应社会;不学习,人类就不可能有进步。学习的作用又不仅仅局限于对某些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学习还使人聪慧文明,使人高尚完美,使人全面发展。我们必须把学习从单纯的求知变为生活的方式和人生追求,努力做到活到老、学到老,终身学习。

三是不断强化自己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我们正处在一个社会经济生活越来越国际化的知识经济时代,这对未来人才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挑战,我必须提高自己的创新意识。只有创新意识才能促成自己知识结构、综合素质的变化,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

央行事业需要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员工、有开拓精神的员工、有新思想和现代科学文化素质的员工。而创新能够极大地激发人的主体性、能动性、创造性,使我们开创心得工作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十四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十五

第十五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乡、镇统计员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第十六条、各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等,需要使用统计资料的,必须依照《统计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国家统计局协商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十六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三类情况,分别建立统计制度,编制统计调查计划,按照规定经审查机关批准后实施:

(一)国家统计调查,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局单独拟订的和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计划中新的、重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经常性的、一般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调查方案实施国家统计调查。

(二)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由该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编制。其中,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划分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三)地方统计调查,是指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的地方性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报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规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八条、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

国家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分工,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体商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本级人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第十条、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统计调查项目的计划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

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编制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和说明书;

(二)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

(三)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统计机构对送审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应当退回修改或者不予批准。编制和审查统计调查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二)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三)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四)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周期性的普查制度。周期性普查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所需要的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进行经常性抽样调查,应当通过基本统计单位普查和行政记录的方式,查明基本统计单位及其分布情况,建立科学的抽样框,按照随机原则在调查总体中选取足以代表总体的样本单位,减少抽样误差。

第十三条、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对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第十四条、统计调查方案所规定的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未经批准该统计调查方案的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十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项目分类,由国家统计局规定、调整。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健全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分级负责。

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讨论有关政策和计划、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的会议,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

(四)按照规定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切实解决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

第六条、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队负责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十八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三条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第八十五条

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八十六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八十八条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一)债权消灭的;

(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十九

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九十四条

抵押物、质物、留置物折价或者变卖,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九十五条 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六条 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二十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六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第六十七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六十八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六十九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第七十条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七十二条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十三条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第七十四条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六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条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九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

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八十一条

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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