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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植物检疫工作总结(模板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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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植物检疫工作总结(模板8篇)
2023-11-10 10:04:13    小编:

总结是对过去努力的一种总结和回顾,也是对未来规划的一种指导。总结可以从自己的成长点、收获点或失败点等角度来展开。借鉴一些好的总结范文,可以让我们更好地掌握总结的方法和技巧。

植物检疫工作总结篇一

1、贯彻落实“农业检疫备案办法”,对应检和进行检疫备案,加强沟通,强化服务,采取应检单位报检和植物检疫执法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有效减少了逃漏检现象。

2、增设植物检疫服务点。农产品旺季,在重点乡镇增设植物检疫服务点,植物检疫员实行全天候服务,做好检疫检查和服务,确保农产品的正常流通。

3、小麦备播期间,市站专门组织了小麦种子检疫编号标识使用情况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与种子经营单位进行沟通,取得了共识,促进了此项工作的开展。

4、随着种植业结构调整,我市中药材、牧草、卉、食用菌等种植规模逐年增大,为此,市县两级植保部门组织大量人力、物力进行了摸底,掌握了相关情况,为下一步加强上述植物检疫工作奠定了基础。

(一)小麦有害生物疫情普查:普查从*月中下旬到*月上中旬,普查范围为全市六县(市)区*个乡(镇),**个行政村,占总行政村数的*%,小麦面积*万亩,结果如下:

1、小麦腥黑穗病发生面积**亩,主要分布在陕县、渑池、湖滨、卢氏四个县*个乡(镇),较**年疫情普查时的*个乡镇减少*个。其中陕县**亩,病穗率在*%左右;渑池县**亩,一般病穗率为*%,西阳乡个别地块发生较重,病穗率高达*%;湖滨区*亩,病穗率xx%;卢氏县*亩,属零星发生。

2、小麦全蚀病发生面积**亩,较**年的*xx亩减少xx亩,主要分布在灵宝、湖滨两地的*个乡镇,较**年的*个乡镇减少*个。灵宝市**亩,湖滨区*亩,均属零星发生。

(二)苹果有害生物疫情普查:普查时间从*月中旬到*月中旬,普查范围为全市六县(市)*个乡(镇),*个行政村,果园**个,代表面积*万亩,结果如下:

1、苹果绵蚜:发展蔓延迅速,今年灵宝、陕县、湖滨、渑池等*个县*个乡*个村发生,面积为*xx亩,而**年仅在灵宝阳店和川口两个乡的*个村发生。

2、苹果锈果病:发生较轻,今年在灵宝、陕县、湖滨*个县*个乡*个村发现,面积为*xx亩。

3、苹果小吉丁虫:经过几年防治,逐年减轻,今年仅在在灵宝寺河乡的南埝村发生,面积*亩。

(三)危险性有害生物的防除

针对小麦全蚀病,在小麦全蚀病发生较严重的乡镇,全部采用适乐时进行种子包衣拌种,共使用适乐时*公升,拌麦种*吨,播种xx万亩。

针对苹果绵蚜,一方面通过召开现场会,讲解其发生为害严重性和有效控制需采取的,并积极向有关,引起领导重视,争取财政支持;另一方面重点推广了*%乐斯本乳油**倍液枝干喷雾防治苹果绵蚜的技术,有效地控制其发展蔓延。

加强植物检疫软硬件建设,既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适应我国加入wto和种植业结构调整新形势的要求,市站在年初就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以间调运检疫签证单位和专职检疫员着装整改为契机,组织了多次检查,多数县目前已做到了公示上墙、程序严谨、执法规范、档案完整,完善建立了专门的植物检疫检验室,检疫检验手段得到进一步强化,检疫平进一步提高,着装整改达到了预期效果,对树立植物检疫良好形象。

植物检疫工作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1、在应检植物及植物产品的种类及范围方面,工作开展不太规范,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需要进一步细化,并形成规定性文件,以便于检疫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有所突破。

2、调运检疫由于目前交通日益发达,仅靠一市一县难于有效控制,漏检逃检现象有所回升,需要上级部门加强协调,采取措施。

3、个别地方出于本位主义,非法干预植物检疫工作开展,还有的被划定为封闭市场,植检介入存在困难,希望上级部门予以支持解决。

植物检疫工作总结篇二

第一条为防止危害农业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蔓延,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植物检疫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业植物检疫队伍,加强农业植物检疫基础设施建设,将农业植物疫情监测、调查、控制、扑灭及其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农业植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市和区、县农业行政部门所属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具体承担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园林绿化、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业植物检疫的相关工作。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与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沟通会商机制,定期交流工作情况,通报植物疫情信息,加强植物检疫工作方面的协作与配合。

第五条市和区、县农业行政部门及其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农业植物检疫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社会农业植物疫情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农业植物检疫员,设立检疫检验实验室和必要的隔离种植场所,配备相应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设备和除害处理设施,组织开展先进适用的农业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根据工作需要,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按照规定聘请兼职检疫员协助开展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第七条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公布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以及本市公布的补充名单实施检疫。

本市补充名单由市农业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对于在本市繁育的,用于试验、示范或者推广的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繁育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繁育基地所在区、县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核发产地检疫证明。

凭产地检疫证明,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运。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入单位或者个人调入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应当经过检疫,并附具调运检疫证明: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从疫情发生地调入本市的;。

(二)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入本市的。

凭调运检疫证明,农业植物、植物产品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运。

第十条对调入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其调运检疫证明;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或者其他可能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可以进行复检。

调入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经复检不合格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监督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在指定地点对其进行除害处理,并通知核发该调运检疫证明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调出前向农业植物、植物产品存放地所在区、县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申请调运检疫;存放地所在区、县未设立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向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申请调运检疫:

(一)国家规定的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从疫情发生地调出本市的;。

(二)调入地规定的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调出本市的;。

(三)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出本市的。

农业植物、植物产品经检疫合格的,核发调运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但能进行除害处理的,调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对其进行除害处理,除害处理后合格的,核发调运检疫证明;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

承运单位承运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应当查验调运检疫证明。

第十二条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有关农业植物检疫的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证明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十四条销售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建立经营档案。经营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地检疫或者调运检疫证明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来源、销售去向、销售数量。

第十五条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可以在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交易市场或者会展现场派驻检疫人员,加强现场检查,办理检疫手续。

第十六条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测网络,设置疫情监测点;根据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规律,开展对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日常监测和定期调查。

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日常监测和定期调查方案由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统一制定,报市农业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区、县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发现农业植物疫情的,应当立即向本级农业行政部门和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报告,区、县农业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和扑灭措施;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市农业行政部门报告。

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发现农业植物疫情的,应当立即向市农业行政部门报告;市农业行政部门应当立即通知相关区、县农业行政部门,区、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和扑灭措施。

农业行政部门、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农业植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农业植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向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农业行政部门对染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以及相关物品,可以采取高温消毒、药剂处理、填埋、焚烧等措施;对被污染的场地,可以进行高温消毒或者药剂处理。

农业行政部门实施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土壤、大气、水体、植被等造成污染和破坏。

农业行政部门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措施,发生疫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和配合。

第十九条市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对区、县农业植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条发生重大农业植物疫情的,按照本市重大农业植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因控制和扑灭农业植物疫情给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和标准由市农业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农业植物疫情处置后,疫情发生所在区、县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监测;疫情发生地3年内未再次发现同种疫情的,由区、县农业行政部门提请市农业行政部门确认该疫情完全扑灭。

在疫情被确认完全扑灭前,疫情发生地不得种植引发该疫情的有害生物的寄主植物;违反规定种植的,由区、县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植物检疫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农业植物检疫信息平台建设,及时汇总、通报农业植物检疫信息。

第二十四条农业植物检疫人员在实施农业植物检疫等相关执法活动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采集相关样品,查阅、复制与检疫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有关的证据;。

(三)依法封存、没收、销毁违反规定调运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四)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落实除害处理等措施。

农业植物检疫人员实施农业植物检疫等相关执法活动,不得干扰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干扰和阻挠。

第二十五条对在农业植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农业行政部门及其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农业植物检疫职责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给予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本市调运农作物种子、苗木或者其他繁殖材料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调出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调运检疫证明擅自调运的。

对前款规定的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前款规定的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承运单位承运未办理调运检疫证明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承运的数量、种类与调运检疫证明不符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给予警告,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要求保存产地检疫或者调运检疫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处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销售农作物种子、苗木或者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要求建立经营档案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发生疫情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服从、配合疫情处理的,由农业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农业植物疫情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相应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06号文件发布,根据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植物检疫工作总结篇三

第一条为防止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入侵和传播蔓延,保护首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全市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各区(县)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市和区(县)林业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检机构),负责执行林业植物检疫任务。本市农业、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林业植物检疫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林检机构应当配备林业植物检疫员(以下简称检疫员),根据需要建立检疫检验实验室,配备相应的检疫工作设备和除害处理设施。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聘请兼职检疫员协助林检机构开展林业植物检疫工作。

第五条检疫员执行检疫任务时,可以进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和检疫工作,可以采集相关样品,查阅、复制和拍摄与检疫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有关的证据,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检疫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带检疫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检疫员开展检疫工作。

第六条检疫机构应当对下列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和可能被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污染的运载工具、存放场所实施检疫:

(一)乔木、灌木、竹类、花卉等林业植物,及其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木材、竹材、藤条、中药材、果品、盆景和标本等木质成品或者半成品;。

(三)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

(四)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其他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调入本市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复检工作。

第七条林检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公布的补充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开展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检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是否带有林业有害生物。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发现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林检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林检机构应当迅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验鉴定,确定是否属于疫情。属于本市新发现的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检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市园林绿化部门报告,并采取封锁、扑灭或者控制措施。

第九条本市局部地区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当按规定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疫区、保护区的划定、变更和撤销,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第十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工作,每年组织开展重点林业有害生物调查,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开展普查。市和区(县)林检机构应当建立林业植物检疫档案,编制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分布资料和封锁、除治方案,并报上一级林检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林业植物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花圃、果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林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林检机构应当加强对下列场所的植物检疫工作:

(一)木材加工、贮存或者转运场所;。

(二)果品贮存、转运场所;。

(三)苗木、花卉集散地。对检疫合格的,由检疫员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第十二条调运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从发生疫情的地区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检疫手续:

(一)拟调入本市的,应当事先向市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林检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向调出地林检机构开具《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调运人取得调出地林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后,方准调入。

(二)拟调出本市的,应当持调入地林检机构出具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向市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林检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后,方准调出。在本市跨区(县)调运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

第十三条运输、邮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时,应当凭《植物检疫证书》办理托运手续;其中,在本市跨区(县)运输、邮寄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办理托运手续。托运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运人不得办理托运;发现相关物品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林检机构,不得擅自承运:

(二)相关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名称或者数量与证书记载内容不符的。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对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进行妥善保管,发现可能带有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林检机构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其扩散蔓延。

第十五条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本市种植的,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准予入境证明,并按照市林检机构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隔离试种。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引进的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入本市之日起7日内,告知市林检机构。市林检机构应当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联系,及时互相通报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本市种植的情况和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动态情况,共同做好引种后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禁止在非疫情发生区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因教学、科研确需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单位,应当在使用或者饲养前,报市园林绿化部门,由其进行审批或者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在非疫情发生区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相关教学、科研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防治预案,防止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逃逸、扩散蔓延,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试验时间、试验场所、试验种类和数量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第十七条林检机构检查过程中发现林业植物或其产品、相关运载工具以及存放场所被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污染的,应当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并监督当事人进行处理。当事人应当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难以除害处理的,应当按照规定停止调运、改变用途或者就地销毁。

第十八条本市实施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不收费。开展林业植物检疫方面的行政许可、检疫执法、疫情监测调查、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疫情紧急除治等活动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将本市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和办理情况、国家公布的林业植物检疫疫情以及疫区划定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询和知晓。

第二十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及其林检机构应当加强林业植物检疫的宣传工作,普及检疫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十一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开展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检疫人员的执法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调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一)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未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的;。

(二)在报检过程中不如实报检,谎报或者瞒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种类、名称、数量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转让、骗取林业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承运不具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所持证件与承运货物不相符或者所持证件超过有效期的,由林检机构责令补检,可以对相关承运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从境外引种或者未按照检疫要求隔离试种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后未及时告知的,由市林检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教学、科研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时,未制定防治预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试验时间、试验场所、试验种类和数量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逃逸、扩散蔓延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对受污染的林业植物或其产品、相关运载工具或者存放场所进行处理的,由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造成重大林业植物疫情或者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由市林检机构对相关当事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1986年6月5日发布的《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植物检疫工作总结篇四

20xx年我站植物检疫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农业局领导大力支持下,深入宣传、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和省、市植保植检局的文件精神,积极做好疫情监测与治理,认真开展检疫,加强检验检疫新知识的学习,确保今年我县农业生产的安全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将工作作自我总结如下:

1、专职植检员不足,开展检疫工作的植物产品。

主要是水稻种子,其它的植物产品如稻谷,水果等还无力开展。

2、植检队伍的知识水平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

3、检疫设备简陋,手段落后。

在开展产地检疫工作中,我站严格按制度规程办事,要求各制种单位认真做好产地检疫的申报工作。明确规定凡不进行申报进行产地检疫的基地,不再进行产地检疫,种子调运时一律不给予签发检疫证。

为了充实和提高我站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我们今年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省植保植检局举办的有关植物检疫培训;组织植检人员参加县里举办的行政执法人员陪训班,认真组织学习《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取得了县里申报省里核发的行政执法证;第三是加强实践,组织到实地对检疫对象进行识别并开展全面的疫情普查,在实践中增强知识水平。

根据省站《关于开展种子市场检疫执法检查的通知》精神,为保障我县农作物种子用种安全,防止检疫性病虫害通过种子传入我县,我县组织专职检疫员对全县12余户水稻种子批发商进行了种子市场检查,共检查水稻种子20余万公斤,计30余个组合,其中大部份水稻种子有检疫证书,检疫证编号真实,另有少量数量批次不符合,经教育后补检,并收取检疫费4000余元,用于植检事业。

20xx年我站重点开展了稻水象甲疫情普查工作。5月上旬开始我们在全县五个乡镇开展普查,重点水溪两侧稻田,迎风坡下,山垄稻田禾苗进行仔细调查有无为害状,结果未曾发现稻水象甲。

植物检疫工作总结篇五

20xx年我站植物检疫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农业局领导大力支持下,深入宣传、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和省、市植保植检局的文件精神,积极做好疫情监测与治理,认真开展检疫,加强检验检疫新知识的学习,确保今年我县农业生产的安全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队伍建设树立植检形象为了充实和提高我站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我们今年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省植保植检局举办的有关植物检疫培训;组织植检人员参加县里举办的行政执法人员陪训班,认真组织学习《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取得了县里申报省里核发的行政执法证;第三是加强实践,组织到实地对检疫对象进行识别并开展全面的疫情普查,在实践中增强知识水平。

二、开展市场检疫扎实工作根据省站《关于开展种子市场检疫执法检查的通知》精神,为保障我县农作物种子用种安全,防止检疫性病虫害通过种子传入我县,我县组织专职检疫员对全县10余户水稻种子批发商进行了种子市场检查,共检查水稻种子20余万公斤,计30余个组合,其中大部份水稻种子有检疫证书,检疫证编号真实,另有少量数量批次不符合,经教育后补检,并收取检疫费4000余元,用于植检事业。

三、开展疫情普查与监控20xx年我站重点开展了稻水象甲疫情普查工作。5月上旬开始我们在全县五个乡镇开展普查,重点水溪两侧稻田,迎风坡下,山垄稻田禾苗进行仔细调查有无为害状,结果未曾发现稻水象甲。

四、严格报检制度规范办事在开展产地检疫工作中,我站严格按制度规程办事,要求各制种单位认真做好产地检疫的申报工作。明确规定凡不进行申报进行产地检疫的基地,不再进行产地检疫,种子调运时一律不给予签发检疫证。

xx市2010年2010年,我站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认真履行农业植物检疫职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推进植物检疫工作再上新......

2018年一、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工作开展情况1、贯彻落实“河南农业植物检疫备案办法”,对应检单位和个人进行检疫备案,加强沟通,强化服务`,采取应检单位报检和植......

2009年上半年2009年上半年植物检疫工作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安排布署下,在县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农业局党组的亲自领导下,结合我县实际,具体做了以下几个方面......

乌苏市2011年随着农业经济的飞速发展,农村市场化进程深入,农资品种繁多,流动性日益突出,植物检疫面对的是更多更新的问题。作为植物检疫工作者我们肩负着历史的......

植物检疫工作总结篇六

根据省林业厅《印发云贵川渝藏林业植物检疫“百日宣传”活动总体方案的函》文件要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在市环林局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在相关单位的积极协助配合下,该行动圆满完成,现将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为落实此次林业植物检疫“百日宣传”活动的顺利实施,市环林局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省植物检疫条例》、《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专项执法流程,确定执法重点。提高执法人员的检疫执法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并要求专职检疫人员、森林公安、林政人员在林业植物检疫法专项行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穿制服和佩带标志,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森林植物检疫员证》,主动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检疫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当事人态度和蔼,语言文明。对投诉、举报或咨询的群众,接待热情礼貌,答复用词准确严谨,做好记录,及时答复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宣传活动

通过拉横幅、张贴标语、播放录音、街道展览图片、发放宣传资料等多形式、多渠道宣传《森林法》、《森林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及《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对林业有害生物认知程度,并积极参与到森林防治监控工作中来。市林业植物检疫“百日宣传”活动按照片区共开展4次,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当场解答群众咨询、展示图片等形式,圆满完成林业植物检疫“百日宣传”活动,此次活动共发放宣传册200余份,其他资料2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100余人次,检查木质包装企业4个,信息报送5次,制作横幅1幅。

(二)培训活动

于20xx年7月4日至20xx年9月3日,分别在木材检查站、乡、乡、乡举办市林业植物检疫“百日宣传”活动培训。培训活动分为四个部分:一是讲解《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省植物检疫条例》、《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二是讲解典型案例;三是讲解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特征;四是市常见林业有害生物特征及简单辨别方法。市林业植物检疫“百日宣传”活动,参加人员达70余人次,出动车辆10台次,发放宣传册200余份,其他宣传资料200余份。

通过林业植物检疫“百日宣传“活动,大大提高了广大群众林业有害生物认知程度,有效的打击了违法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强化森林植物检疫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规范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秩序。

因无专项经费,涉及部门多,社会支持力度不够,工作难度大,导致工作开展得不够深入,不够彻底。

植物检疫工作总结篇七

为加强区“绿盾20xx”林业植物检疫执法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我区成立了市区“绿盾20xx”林业植物检疫执法专项行动指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区林业局局长李政任指挥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局领导廖旭东任指挥领导小组副组长,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森防站。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检疫执法人员,协调、督导全区的林业植物检疫执法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检疫执法工作牵头和日常工作,森林公安分局、木材检查站、片区林业站等科站人员配合开展工作。

利用科技三下乡、农村赶集、技术人员联系乡(镇)、上门服务、印制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开展《植物检疫条例》、《省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等法律、法规宣传,向公众广泛宣传开展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目的、意义,让更多的公众了解开展林业植物检疫是防止林业有害生物侵入、传出的必要手段,是保证经济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是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的必要措施。截止目前,共出动宣传车60余次,宣传涉及苗圃和涉木单位167家,其中:涉木单位47家,苗圃120家。在今年的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期间,共向全区各涉木单位和苗圃发放宣传资料2150余份,在国家、省森防网和市林业网、之窗发布检疫执法相关信息15条,通过对林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广泛宣传和检疫执法行动的专项报道,扩大了林业植物检疫的社会影响,进一步提高了各种苗经营户和涉木单位的检疫意识。

通过联合本局检疫执法力量,主要对电力、移动、联通、电信、木材加工、灾后重建项目等涉木单位,园林绿化、道路、低改造林、竹产业强区等建设工地开展执法检查。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锻炼了执法队伍,规范了执法程序,明确了执法主体。并全面完成了检疫登记167家(其中:今年换发植物检疫登记证117家、新发植物检疫登记证18家、年审合格植物检疫登记证32家),在此基础上确定今年重点检疫执法对象(单位)10家,并加强林木种苗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复检,特别加强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检疫检查和复查工作。

今年开展检疫执法专项行动工作的重点内容是:切实开展检疫登记和产地检疫、现场检疫工作,并建立跟踪倒查制度,建立经营流动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疫检查、复检。

(一)着重抓了省际、地际、县际间调运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管,对种苗、木材、园林绿化工程使用的绿化苗木等进行了重点检查。

(二)着重加强了对进入林区的输电线路、通信机站、水电站、公路等建设单位“4.20”灾后重建工程项目的检疫检查,重点检查了光、电缆盘、机电产品及摩托车等的木质包装材料;对违章调运行为进行了重点打击。

(三)着重抓了低产林改造、园林绿化和苗圃外调种苗检疫的检查和复检,同时还要主动与建设施工单位特别是灾后重建单位衔接,掌握调入的物资木质包装材料品种、来源、数量等情况,特别是对来自松材线虫疫区的入境松木及制品实施全面复检。

在向各涉木单位加大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的同时,我局森防站单独或会同市林业局森防站重点检查了我区外来木材的加工企业、木材经营市场,以及电力、通讯、大型机器等设备的木质包装材料种类、调出地和处置情况等,特别对有松林资源乡(镇)附近有施工现场进行了重点检疫检查和复查。截止目前,今年我局共开展检疫执法专项行动14次、出动执法人员(人次)50次,与有关部门联合检查4次。检疫苗木花卉基地(苗圃)120家,检疫和复检各类苗木3648.5万株;检疫检查涉木企业47家、木竹材8.45万立方米;检查处理检疫违规案件2起,案件涉及木材2.5立方米、木质包装材料42个、种苗花卉1万株,处罚金额0.02万元。

通过今年检疫执法专项行动的开展,各种苗经营户、涉木单位更进一步提高了对种苗检疫和外来木材、木质制成品及木质包装材料检疫和登记重要性的认识,纷纷表示今后将严格遵守植物检疫条例等行政法规,出、入境种苗、木材、木质制成品和木质包装材料一定要经过检疫,办理检疫证书。

检疫执法工作任重道远,涉及面广,今后将把检疫执法和检疫服务相结合,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同时进一步加强检疫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培训,提高专(兼)职检疫人员的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检疫工作关口作用,将森防工作关口前移,确保我区森林资源的生态安全。

植物检疫工作总结篇八

         今年我市的植物检疫工作,在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同时,积极做好疫情监测与治理,认真开展产地和调运检疫,重点抓了“河南农业植物检疫备案办法”的贯彻落实和小麦种子检疫证明编号标识的使用与监管等项工作,使我市植物检疫执法更加科学、规范,检疫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充分发挥了植物检疫对农业生产安全发展的保驾护航作用,为我市农业安全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
    一、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工作开展情况
    1、贯彻落实“河南农业植物检疫备案办法”,对应检单位和个人进行检疫备案,加强沟通,强化服务`,采取应检单位报检和植物检疫执法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有效减少了逃漏检现象。
    2、增设植物检疫服务点。农产品销售旺季,在重点乡镇增设植物检疫服务点,植物检疫员实行全天候服务,做好检疫检查和服务,确保农产品的正常流通。
    3、小麦备播期间,市站专门组织了小麦种子检疫证明编号标识使用情况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与种子经营单位进行沟通,取得了共识,促进了此项工作的开展。
    4、随着种植业结构调整,我市中药材、牧草、花卉、食用菌等种植规模逐年增大,为此,市县两级植保部门组织大量人力、物力进行了摸底调查,掌握了相关情况,为下一步加强上述植物检疫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农业植物有害生物疫情普查和防治工作
    (一)小麦有害生物疫情普查:普查时间从*月中下旬到*月上中旬,普查范围为全市六县(市)区*个乡(镇),**个行政村,占总行政村数的'*%,小麦面积*万亩,结果如下:
    1、小麦腥黑穗病发生面积**亩,主要分布在陕县、池、湖滨、卢氏四个县*个乡(镇),较**年疫情普查时的*个乡镇减少*个。其中陕县**亩,病穗率在*%左右;池县**亩,一般病穗率为*%,西阳乡个别地块发生较重,病穗率高达*%;湖滨区*亩,病穗率*.*%;卢氏县*亩,属零星发生。
    2、小麦全蚀病发生面积**亩,较**年的**.*亩减少*.*亩,主要分布在灵宝、湖滨两地的*个乡镇,较**年的*个乡镇减少*个。灵宝市**亩,湖滨区*亩,均属零星发生。
    (二)苹果有害生物疫情普查:普查时间从*月中旬到*月中旬,普查范围为全市六县(市)、区*个乡(镇),*个行政村,果园**个,代表面积*万亩,结果如下:
    1、苹果绵蚜:发展蔓延迅速,今年灵宝、陕县、湖滨、池等*个县*个乡*个村发生,面积为**.*亩,而**年仅在灵宝阳店和川口两个乡的*个村发生。
    2、苹果锈果病:发生较轻,今年在灵宝、陕县、湖滨*个县*个乡*个村发现,面积为**.*亩。
    3、苹果小吉丁虫:经过几年防治,逐年减轻,今年仅在在灵宝寺河乡的南村发生,面积*亩。
    (三)危险性有害生物的防除
    针对小麦全蚀病,在小麦全蚀病发生较严重的乡镇,全部采用适乐时进行种子包衣拌种,共使用适乐时*公升,拌麦种*吨,播种*.*万亩。
    针对苹果绵蚜,一方面通过召开现场会,讲解其发生为害严重性和有效控制需采取的措施,并积极向有关领导汇报,引起领导重视,争取财政支持;另一方面重点推广了*%乐斯本乳油**倍液枝干喷雾防治苹果绵蚜的技术,有效地控制其发展蔓延。(qq个性签名网 http:///
    三、植物检疫软硬件建设
    加强植物检疫软硬件建设,既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适应我国加入wto和种植业结构调整新形势的要求,市站在年初就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以间调运检疫签证委托单位整改和专职检疫员着装整改为契机,组织了多次检查,多数县目前已做到了公示上墙、程序严谨、执法规范、档案完整,完善建立了专门的植物检疫检验室,检疫检验手段得到进一步强化,检疫水平进一步提高,着装整改达到了预期效果,对树立植物检疫良好形象、促进植物检疫工作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存在问题与建议
    1、在应检植物及植物产品的种类及范围方面,工作开展不太规范,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需要进一步细化,并形成规定性文件,以便于检疫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有所突破。
    2、调运检疫由于目前交通日益发达,仅靠一市一县难于有效控制,漏检逃检现象有所回升,需要上级部门加强协调,采取措施。
    3、个别地方出于本位主义,非法干预植物检疫工作开展,还有的市场被划定为封闭市场,植检介入存在困难,希望上级部门予以支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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