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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励暂行办法(通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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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励暂行办法(通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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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目标和追求,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我们需要付出努力。总结要客观、真实地反映事实,不能夸大和缩小。接下来,我们一起来欣赏这些范文,从中学习总结的优秀写作技巧。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励暂行办法篇一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吸引和集聚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以下简称“海外高层次人才”),进一步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提升产业层次,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总体目标是:从2011年开始,利用5年时间,引进100名左右能够突破关键技术、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发展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努力促进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带动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在核心技术及重大产品自主创新方面进入国内一流、国际先进行列。

二、主要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为在海外学习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引进后每年在我市工作不少于6个月的人才。引进的硕士一般不超过45周岁,博士一般不超过55周岁(有特别突出成就的,以上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重点引进以下人才和团队:

1.在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重大项目、关键技术或新兴学科的研究工作,拥有学术技术成果处于该领域前沿,其研究项目能推动我市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半导体照明、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快速发展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

2.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拥有具备较好市场开发前景的自主创新产品,能推动我市优势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并能实施产业化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创办(指在我市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企业,经认定评审后,可享受下列“5个100”优惠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补贴。从企业创办之日起2年内,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给予一次性补贴。企业固定资产累计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3%的补贴,补贴总金额最高100万元。

2.贷款贴息扶持。从企业创办之日起2年内,对企业所获金融机构贷款给予2年期的贷款贴息,年贴息率按3%计,贴息总金额最高100万元。

3.科研经费资助。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自主组建创新科研团队,获省批准引进的,在省给予专项工作经费的基础上,按不低于二分之一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获市批准引进的,给予100万—1000万元资助。

4.创业场所支持。从企业创办之日起3年内,可免租享受企业所在镇区提供的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

5.居住环境保障。从企业创办之日起3年内,可免租安排海外高层次人才本人和家属入住10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其创办企业在3年内实现了产业化,根据累计营业收入和纳税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购房补助。

四、优化人才服务环境。

1.设立一站式服务工作站。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政策咨询、人事代理、学历认证、职称评审、办理签证、科技项目申报、权益维护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

2.提供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创新创业培训指导,邀请国内外知名企业家定期举办创业专题讲座,聘请创业导师对其创办企业进行全过程创业辅导服务;对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资助其参加国际性学术交流,资助费用每年最高2万元,资助期为企业创办之日起3年内。

3.协助配偶就业。对随海外高层次人才入户我市的符合就业条件的配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助其就业。

4.解决子女入学。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有入学需求的,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意愿,安排在我市任何一所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或协助其子女入读国际学校。

5.医疗保健服务。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办理医疗卫生服务卡,可在定点医院享受优先医疗服务;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医疗保健和体检服务。

6.社会保险服务。根据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意愿,协助符合条件的人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五、拓宽人才引进渠道。

1.积极参加国内外举办的海外人才推介会、科技创业交流会、项目洽谈会等,充分利用各种活动平台,展示我市形象,增强海外高层次人才到我市创新创业的吸引力。

2.设立海外人才工作站,适时组织海外人才中山行和海外人才联谊等活动,让海外高层次人才通过实地考察了解我市创新创业环境。

3.加强与各级外事侨务部门、外国专家局、海外留学人员组织、海外华人社团以及海外引才引智基地的联系与沟通,及时掌握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动态和信息。

4.鼓励人才中介机构和社会人士积极参与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对成功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组织领导和资金保障。

1.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负责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申请认定、综合管理及配套服务等工作;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对海外高层次人才项目的评审论证,负责扶持政策相关资金的管理和发放等工作;市外事侨务局负责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对外宣传推介工作,负责加强与我驻外机构、海外留学人员组织、海外侨团和外国专家组织等相关组织的联络沟通,构建海外引才平台;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镇区要根据各自职能,研究制订落实本办法的配套措施。

2.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扶持政策相关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有关扶持政策在我市其他人才政策中有规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适用,不重复享受。各镇区应相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扶持。

七、附则。

1.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外事侨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励暂行办法篇二

(六)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腐化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八)违反禁酒令或着制服到娱乐场所消费一年内被县级以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九)不履行工作职责,不遵守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末位淘汰的程序。

第十三条  通过群众评议确定名次后进行淘汰的,由局党组安排有关人员组织测评,并由局党组根据测评结果实施淘汰;根据有关考核结果进行淘汰的,由局党组直接实施淘汰。

第十四条  局党组决定对末位人员免职、降职或更换工作岗位的,由人事教育科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  局党组决定对有关人员停岗停薪、集中教育培训的,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  局党组决定对有关人员辞退的,由监察室填写辞退审批表,报市工商局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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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励暂行办法篇三

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做强做大,更好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按照“奖励与贡献挂钩”的原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范围。

(二)驻巢各金融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巢湖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巢湖监管分局。

二、考核指标。

(一)新增贷款额: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年各月未贷款增量算术平均的年新增贷款额(不含贷给市域外的企事业单位贷款;含当年核呆、剥离的不良贷款;贴现贷款折半计算,房地产项目贷款按70%计算,中小企业工业项目贷款按120%计算,下同)为考核依据。

(二)新增贷存比: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新增贷款额占全年各月末存款增量算术平均的年新增存款额的比例为考核依据。其中,计算金融监管机构的新增贷存比剔除邮政储蓄部分。

(三)贷款增长率: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年各月末贷款增长率加权平均的年贷款增长率。

1、新增贷存比(50分):新增贷存比以50%为基数,达基数得25分,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50分为止;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基数分为止。

2、贷款增长率(50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前5个年度年均贷款增长率为基数,达基数得25分,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50分为止;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基数分为止。

3、核呆、剥离不良贷款额(20分):当年核呆、剥离不良贷款占贷款余额1‰,得2分,每增加1个千分点,加2分,加满20分为止。对于“股改”每核呆、剥离不良贷款5000万元得1分。

4、新增贷款额:年平均新增贷款每5000万元,加1分,上不封顶。

5、银团贷款: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实际投放的银团贷款额作为考核依据。主办行按其实际年平均贷款×系数1.2计算,协办行按年平均实际贷款额×系数1计算。承办总行、省分行贷款视为主办行。年平均贷款每5000万元,加2分,加满20分为止。

(二)对金融监管机构的考核评分标准。总分为120分,其中:

3、窗口指导。对人行、银监分局鼓励、引导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所采取的措施和做的工作给予酌情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

四、表彰奖励。

对年度考核总分达到80分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并在安排对公存款以及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合作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具体奖励标准是:达到80分奖励2万元;高于80分的,每增加1分,再奖励元。同时,以上述奖励为基数,对当年新增贷款较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加成奖励,新增贷款额占年平均贷款余额50%以上,按奖励基数×系数1.5进行奖励;新增平均贷款额占70%以上,按奖励基数×系数2进行奖励。

五、考核和奖励资金安排。

(一)市金融办、财政局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二)奖励资金从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的领导班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的奖金分配,班子主要负责人按班子成员平均奖励额150%奖励,班子其他成员奖励办法由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省联社巢湖办事处的奖金分配对象是办事处领导班子和各县(区)农村信用联社主要负责同志,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按人均奖励额的150%奖励,对其他人员的奖励由办事处制定具体分配方案。

开展金融信贷业务发展考核奖励细则。

一、考核范围。

县级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

二、考核内容。

1、当年贷款增量。当年贷款每新增1000万元得1分。本项最高得分为30分。

2、短期工业性贷款。当年工业性贷款(包括工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三资企业贷款、私营个体贷款)月平均余额同比每增300万元加1分。本项最高得分为30分。

3、中长期工业性贷款。以上年末为基准,当年中长期工业性贷款每增200万元加1分。本项最高得分20分。

4、当年银企洽谈会落实贷款。每到位500万元得1分;同时签约贷款到位率达60%加1分,到位率达70%加2分,到位率达80%加3分,到位率达90%加4分。本项最高得分为30分。

5、政府性项目贷款。政府性项目贷款按年末贷款余额每2000万元得1分,当年每新增1000万元加3分。本项最高得分20分。

6、旅游项目设施贷款。年末旅游项目设施贷款同比每新增1000万元得3分(若同是政府性项目的取消该项)。本项最高得分20分。

7、担保公司运作贷款。按当年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累计额,每1000万元得1分。本项最高得分10分。

8、大农业中的工业贷款。当年大农业中的工业贷款(按30%计算)月平均余额与上年月平均余额相比,每增加300万元加1分。本项最高得分为30分。

9、银行承兑汇票。签发用于工业企业银行承兑汇票月平均余额同比每增加300万元加1分。本项最高得分为10分。

10、对政府牵头协调而确定的政府性项目贷款,执行不力的,取消考核奖励资格。

三、考核办法。

为加强考核工作,决定成立考核组,考核组由县府办、人民银行、财政局、经贸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列入考核的金融机构,每季度向县人民银行上报考核数据,并由县人民银行汇总后,分别抄送县府办、财政局、经贸局、统计局各一份。考核工作由县府办牵头,于次年年初组织进行。

四、奖励措施。

根据考核结果,设特等行一名,系数为1.5,一等行一名,系数为1.2,二等行二名,系数为1,三等行二名,系数为0.8,人民银行系数为1,银监办与农发行天台信贷组予以适当考虑。总奖额由县政府根据业务发展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励暂行办法篇四

第九条  激励的实施由局党组研究决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实施。

在实施激励前,局党组根据准备实施的激励的种类,可以决定通过群众评选确定激励对象后实施激励,也可以直接研究决定激励对象实施激励。

第十条  局党组决定直接实施激励的,在作出决定后可以公示,也可以不公示。

第十一条  群众评选确定名额后实施激励的,在实施激励前,通过一定形式公布评选范围、标准、条件和程序,最后根据评选结果实施激励。

第十二条  激励的方式可以单一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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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励暂行办法篇五

第一条 为了实现劳酬相当,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全员的工作热情,促进全员爱岗敬业,奋发进取,廉洁勤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激励是给予一定的政治、经济和福利待遇。

第三条 激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激励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激励的种类和条件。

第五条 本局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相应的政治待遇:

(一)工作认真踏实,积极要求进步,主动向党组织靠拢的,优先发展入党;。

(六)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作风民主、为人正派、业绩突出,并在中层干部岗位上任职的,优先推荐为本局科级后备干部或科级非领导职务。

第六条 本局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放一定的奖金:

(一)连续3个年度被考核定为优秀等次的,奖励1000元;

(六)在各级行风评议活动中,进入先进行列的,奖励400—2000元;

(七)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奖励5000元;

(八)引进单体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项目的(奖励2000元以上);

(九)为本局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在局组织的竞职或竞级的笔试中按百分制予以加10分。

第八条 本局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福利待遇: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励暂行办法篇六

第一条  为了树立科学的用人导向,建立有效的惩处机制,促进全员积极进取,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淘汰是指本局除党组成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被降职、免职、责令辞职、更换工作岗位和辞退。

第三条  淘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淘汰坚持定量考核、群众评议和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淘汰的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本局科室、队、会连续两个年度在市局条线工作考核中倒数第一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降职、免职或调离局机关到分局工作,给予相关责任人免职或调离局机关到分局工作。

第六条  分局连续两次在县局年度目标综合考核中处于末位的,给予分局长降职、免职,给予相关责任人免职或调到管理所工作。

第七条  标准化管理各层级评价责任人未正确履行评价职责,或者恶意操作、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降职、免职。

第八条  管理所连续两个季度未能完成行政执收任务且名次倒数后三名的,免去管理所长职务。

第九条  本局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局机关到基层分局工作:

(一)在一年内因同一事项被各层级标准化管理评价问责累计15次以上的;

(二)一周内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以上;

(三)一个月内累计脱岗七次以上或者旷工七天以上的;

(五)体能测试不达标的(特殊情况除外);

(六)干部身份人员无大专以上学历,并且未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教育的;

(七)违反工作制度,故意拖延、刁难或态度粗暴,造成当事人到县级以上部门上访的;

(十)行风方面出现严重问题,受到县级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一)不能与党组保持一致,不服从组织安排,在其位不谋其政,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未按要求参加集体活动,并因此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因业务不熟延误工作,造成相对人到县级以上部门上访的;

(十四)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

(十五)在本局机关群众评议中,连续两个季度处于末位的;

(十六)其它需要调离局机关到基层分局工作的情形。

第十条  分局机关工作人员有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十四)项情形之一,或者在本分局群众评议中,连续两个季度处于末位的,调离分局机关到管理所工作。

第十一条  管理所工作人员有第十条情形之一的,停岗停薪,集中教育培训。

管理所工作人员在本分局群众评议中,连续三个季度处于末位的,停岗停薪半年。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励暂行办法篇七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杈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资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杈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问责主要方式。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一条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

第三章问责基本标准。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追究案发层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除追究案发层级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对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降级(含)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规的;

(三)受他人暴力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釆取补救措施的;

(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意见且有记录的;

(六)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第十五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

(二)因抵制无效,被迫执行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但执。

行上级明显违法违规决定或命令的除外;

(三)自查发现、主动揭露案件的;

(四)主动釆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六)受他人恶意欺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一)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或一年内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

(二)监督管理严重失职,致使内部控制严重失效,从而引发案件的;

(三)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违法违规操作,发生案件的;

(六)案发后,瞒报或故意漏报、迟报、错报案件信息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被撤职后,二年内不得安排担任同职(级)及以上职务。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离职人员对离职前的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出责任认定,并报告监管机构,案件责任人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将认定结果及拟处理意见移送离职人员现任职单位。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案件问责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案件责任人员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条案件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第三章问责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条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案件调查结束后,确认被暂停职务的人员履行了相关职责的,即予恢复原职。

第二十二条案件查清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员工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法人机构总部或省级(一级)分支机构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法人机构总部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

案发层级机构人员不得参与具体案件问责工作,但案发层级机构为法人机构总部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做出免责、从轻或减轻处理的责任认定,应当逐一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并由案发层级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案件责任人。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励暂行办法篇八

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发挥金融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国有商业银行焦作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焦作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焦作分行、焦作市商业银行、洛阳银行焦作分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焦作市办公室、村镇银行。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监分局组成考核小组,按年度进行考核。

第四条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考核指标、权重占比、计分方法如下:

(一)贷款业务(85)。贷款业务由表内贷款业务和表外贷款业务两部分组成。

1.表内贷款业务(70分)。

(1)贷款余额(10分)。贷款余额是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账面贷款余额加上当年核销、剥离及资产置换不良贷款的总额。

计分办法:以考核期内前5名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10),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算。

(2)新增贷款(25分)。新增贷款是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账面新增贷款加上当年核销、剥离及资产置换不良贷款的总额。

计分办法:以考核期内前5名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25),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25分,超过25分的按25分计算。

(3)新增存贷比(10分)。

计分办法:以考核期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存贷比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存贷比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10),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3分,超过13分的'按13分计算。

(4)贷款增长率(10分)。贷款增长率是指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统计的表内贷款同比增长率。

计分办法:以考核期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长率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长率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10),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3分,超过13分的按13分计算。

(5)新增小微企业贷款额(5分)。

计分办法:以考核期内前5名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小微企业贷款额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小微企业贷款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权重(5),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超过5分的按5分计算。

(6)新增涉农贷款额(5分)。

计分办法:以考核期内前5名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涉农贷款额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涉农贷款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权重(5),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超过5分的按5分计算。

(7)新增科技贷款(5分)。新增科技贷款是指对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确定的科技型企业新增贷款的总额,表外融资按50%折算为表内融资。

计分办法:以考核期内前5名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科技贷款额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科技贷款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权重(5),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超过5分的按5分计算。

2.表外业务(15分)。主要考核承兑敞口、贸易融资和各类保函。

新增表外融资额(15分)。

计分办法:以考核期内前5名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表外融资额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表外融资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15),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5分,超过15分的按15分计算。

(二)年度目标考核(8分)。

完成市政府年初下达的新增贷款任务且贷款增速处于全省本系统内排名一至六名的,得8分;完成市政府年初下达的新增贷款任务且贷款增速处于全省本系统内排名七至十二名的,得7分;未完成新增贷款任务,新增贷款数完成任务数的50%以上的,得4分;新增贷款数完成任务数50%以下,贷款实现正增长的,得2分;全年新增贷款负增长的,得0分。

(三)服务质量考核(7分)。

由市财政局组织市直企业、预算单位及会计工作站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质量进行打分。优质服务率达100%的,得7分;95%以上的,得6分;85%以上的,得5分;85%以下的,得3分。

第五条贷款业务、年度目标考核、服务质量考核得分之和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得分,得分相同的,新增表内贷款多的排名在前。

第六条考核数据以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监分局统计的数据为依据。

第七条对考核排名前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请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第八条《焦作市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文〔〕90号)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考核指标,依据本办法第四条执行,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九条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结果,每年一季度提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考核奖励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十条对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监分局、农发行焦作市分行的考核,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考核奖励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焦作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焦政办〔〕108号)即行废止。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励暂行办法篇九

第二章引进人才。

1、岗位津贴。

企事业单位引进博士和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身份、户籍、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任职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每月补助岗位津贴300元,在聘期内享受副地级干部医疗保健待遇,同时用人单位每年一次性补助600元上网费用。

2、安家费。

引进的博士用人单位资助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工作满5年的安家费全部归个人所有,并按照副地级享受取暖补贴待遇。

3、住房补贴。

国有企业引进的各类急需、紧缺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优秀企业家,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以灵活方式解决生活住房。

4、工资补贴。

企业引进的高校本科毕业生的工资、补助、福利等各项待遇,由企业与本人商定,原则上不低于企业现行平均工资标准的3倍。

5、薪酬。

引进的具有重大科研成果和突出贡献的紧缺专业人才或引进有利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用人单位急需的优秀人才,可先到岗任职,后办理人事关系,用人单位可自主确定引进人才的薪酬。

6、配套服务。

引进人才的父母、配偶、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可随同城镇户口迁移,并妥善解决配偶就业和子女(义务阶段)入学问题。

7、科研启动费。

8在项目立项、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等方面提供政策扶持。

9、保险用人单位与人才确立聘约关系后,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受聘人才按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引进各类人才应按有关要求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加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鼓励帮助具有优势的骨干企业建立与我区产业导向密切相关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不断壮大我区博士后研究人员队伍。对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行署给予每站10万元的补助;对进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行署给予每人10万元的科研资助。要发挥好现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作用,要以服务于六大产业为重点,根据企业需求情况,每年要招收1-2名博士生进站工作。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要及时为博士生办理出入站各项手续。每年应引进不少于10名国内外高级技术和管理专家来我区开展讲学和技术服务。

13.坚持刚性与柔性相结合,大力引进国内外高端人才。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加大重点产业急需紧缺高端人才引进力度。对院士、“长江学者”“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年薪超过30万元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外籍专家,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并切实履行合同义务,突破我省重点产业关键技术,或领办创办参办高新技术企业、实现新增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省财政根据不同层次分别给予每人50万—100万元的生活资助和项目启动资助资金。从海外直接引进并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按国家规定的3年服务期限,省财政给予50万元资助。鼓励各单位依托产业项目,采取联合攻关、项目顾问、技术咨询等方式柔性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团队,为企业发展和地方财税增收作出突出贡献的,由本级财政“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14.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引进重点产业项目急需紧缺人才。对企业引进的符合全省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优秀人才,与我省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切实履行义务、作出贡献的,企业引进人才所需的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列入成本。对引进各类高端人才或项目团队的企业,并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所在市(地)要给予重奖。支持四煤城和艰苦边远地区重点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对引进数量较多且贡献较大的,省财政给予所需资金总额40%一次性资助。15.畅通渠道,促进人才向企业和基层流动。打破体制壁垒,扫除身份障碍,让各类人才都有施展才华的广阔天地,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人才之间的合理流动。对转入企事业单位或离岗创业的党政机关干部,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适当放宽条件,做好社保关系接续,身份和档案工资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规定,调回党政机关时可放宽年龄限制。同时,注重从企业、农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县以下党政机关,在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开展聘任制公务员试点。探索建立公务员入职后五年内须有一年以上在基层工作经历的制度。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有计划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对口支持或挂职锻炼。深化与知名高校人才战略合作,选调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深入实施“三支一扶”、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第三章培养人才。

1、培训经费:

每年财政预算列支20万作为人才队伍培训经费。

2、继续教育待遇:

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可脱产学习,各项待遇不受影响,取得相应的资格后应兑现相应待遇。组织私企人才到相应机构参加培训,核销50%的培训费。

3、定向生:

对于定向培养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回到地区签订5年工作协议的,核销全部学费。

4、实施政府特殊津贴和优秀中青年专家培养选拔计划。每两年推荐选拔10名地级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年内每人每月享受地级政府特殊津贴500元。每五年评选10名地级优秀中青年专家,并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

5、依据地区领军人才梯队管理办法兑现奖励第一梯队带头人每年1200元,第二梯队带头人每年720元.6、突出高端引领,加大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培养支持力度。紧紧围绕“五大规划”实施和“十大重点产业”发展,统筹推进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工程、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计划、“龙江学者”支持计划和哲学社科宣传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结合落实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等重点人才工程,启动实施“龙江英才”特殊支持计划。从2015年起,每年重点支持50名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领域取得创新成果,在我省实现成果转化,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特别是在“千户科技企业成长三年行动计划”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中青年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省财政给予每人(团队)50万元资助。注重发挥院士等知名专家传帮带作用。

7、统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人才资源,大力培养重点产业人才。加强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博士后流动站和人才培训基地,联合开展人才培养、项目攻关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行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带动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新能源技术研发等产业工程技术人才培养。支持国有企业、重点民营企业和小微科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优先安排科技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参加境内外培训,让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在社会上有名有位。分别重点建设100个产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打造“龙江蓝领”。将技能人才培养经费列入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健全职业竞赛选拔机制,促进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

8、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和开发开放需要,突出抓好实用人才培养。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人才(团队)的支持,继续推进高校实施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服务计划,深入推进省部共建国家现代农村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建设。建立农业科技协同创新联盟,搭建农业科技融资、信息、品牌服务平台。支持涉农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农作物良种培育、新型农机具研发,对推广面积达到100万亩的品种育成者、技术创新填补国内空白的农机研发人,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鼓励基层农业科技人员以技术承包、技术参股等形式,开展农业技术指导服务,并按法定程序如期兑现。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实用人才,允许评定技术等级。整合省内林业科研院所力量,优化林业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提高团队创新能力。推进林业科技成果示范区建设,加大对林业碳汇、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等项目扶持力度。围绕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培养金融、贸易、物流、能源和俄语等专业人才,深化对俄人才合作。

第四章激发人才活力。

1、逐步改善高层次人才生活保障待遇。

国家级及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人事部奖励的专业技术人员、省重大科技效益奖获奖人员、地级以上优秀中青年专家、博士研究生和正高职人员,享受副地(厅)级领导干部医疗保健待遇,出差可乘软卧,所在单位每年要定期安排体检和疗养。对已评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每两年由所在单位安排一次公费健康检查。国务院特殊津贴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人事部奖励的专业技术人员、省地级以上优秀中青年专家、省重大科技效益奖获奖人员、省地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带头人,在规定的居住取暖面积外享受15平方米取暖费,所在单位每年补助600元上网费用。在我区工作的博士生,享受副地级取暖补贴待遇,所在单位每年补助600元上网费用。建立学科(专业)梯队带头人建设基金,学科(专业)带头人每月享受基金100元,后备学科(专业)带头人每月享受60元,第三梯队学科(专业)带头人每月享受30元。五年内全区要建立100个地级学科带头人梯队,重点是林产工业、矿产开发、生态旅游、绿色食品、特色养殖、兴安北药等方面的学科,六大产业学科梯队在整个学科梯队中应不低于20%的比例。凡在我区工作的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地级以上优秀中青年专家、省重大科技效益奖获奖人员、省地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博士、硕士人员子女,区内重点中学录取时照顾15分。

2、落实企业技能人才待遇。支持企业在关键工种、关键岗位、关键程序设立“首席职工”,对各行业、职业领域中具有突出业绩和品牌影响的技能人才设立“技能大师”等称号。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在企业工作的,分别享受相当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有关待遇。

3、深化专业技术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人才评价机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高职高专等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发展需要和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高级职称直聘制度。改进人才评价方式,坚持重业绩导向,注重在实践中评价人才,克服过分强调学历、资历和论文的倾向在重点产业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称和职业资格等级。提高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职称岗位结构比例,对乡村教师、基层医务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职称岗位结构比例给予倾斜。

1、实行股权期权激励,充分体现人才的自身价值。鼓励科技创新人才成果转化后“一朝致富”,企事业单位采取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股权期权激励、优先购买股份等方式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所获股权或净收益的30%—90%用于奖励有关科技人员。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法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最高可以享有该科技成果在企业中股权的70%。政府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在约定期满退出时,可将股权以成本价格优先转让给成果完成人。鼓励企业运用股权期权等方式激励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允许国有控股境内、境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获得不高于薪酬总水平30%和40%的股权预期收益。

2、加大分红奖励力度,重奖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以转让或许可科技成果等方式获得收益的,可提取不低于净收益的35%用于有关科技人员(团队)一次性分红奖励。成果登记后本单位一年内未启动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团队)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有权在省内自主处置实现转化,转化收益不低于70%、最高可达90%归其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自行投资研发所产生的成果在省内实施转化的,自开始盈利年度起3—5年内,每年提取该成果净收益的30%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团队)。

3、建立和完善向优秀人才倾斜的分配机制。把绩效优先、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有机结合起来,企业、事业单位可自主决定内部分配、高薪聘请高层次优秀人才。支持用人单位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和技术、管理要素入股以及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和科技人员奖励红股、期股等多元分配方式。对经认可有重大贡献的学科(专业)带头人及学科骨干,分配待遇可高出同类职称人员的2—5倍,年薪可不受现行工资制度限制。对通过科研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获得重大经济效益的给予重奖。除按合同获取报酬外,当地政府给予一定奖励,最高奖金可占该项成果新增财政收入的10%;属于集体成果的,课题主要承担者的奖金比例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

1、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到企业任职。本着“个人自愿、企业选择、组织批准”的原则,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到企业任职。到企业后的工资、隶属关系、福利待遇在原单位不变,同时,享受基层同职级人员待遇。工作时间为3年,对任职期间表现优秀、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提拔重用。3年后自愿留在企业工作的给予上年度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年平均工资5倍的一次性安置费,并与原单位脱离关系。不愿继续在企业工作的可回原单位安排。对自愿到企业工作或辞职领办、创办企业的,也可直接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给予同等条件的一次性安置费,档案转入人才中心。

2、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到对口单位工作。

定期对全区各类人才,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的数量、分布、结构、发挥作用的状况进行调研,打破初次分配定终身的格局,鼓励和支持现有所学专业与工作单位、工作岗位不对口,且难以发挥作用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与专业对口单位加强联系和沟通,找到最适合发挥自己专长的工作单位、工作岗位,经本人申请、组织考核、用人单位同意,可以办理调动手续。对那些“学非所用、用非所学”,但又不愿调离现有工作单位、工作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基础上,可采取柔性调动方式,动员他们到能够充分施展才华的工作单位、工作岗位,其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可保留在原单位,今后可在原单位退养、退休,新用人单位福利待遇应不低于其原所在单位的福利待遇。

3、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兼职兼薪。

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得兼职兼薪的人员外,允许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完成本职岗位工作任务、不侵犯原单位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在区内不同单位从事技术开发、信息咨询、技术服务、提供劳务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工作,获取相应报酬。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管理职务的人员从事兼职兼薪活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办理备案审核手续。

4、引导“三支一扶”毕业生到基层服务。

按照大中专毕业生的专业特长,每年选派一定数量大中专毕业生到县区林业局服务,服务期限为2年。服务期间每人每月给予650元生活补贴和每人每年400元交通补助(依据省财政有关文件执行),所在单位负责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并承担所需费用。服务期满后,对愿意继续留在企业并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由地区财政再供给两年的生活补贴,每人每月650元,两年后与地区财政脱钩,自主择业,也可被用人单位正式录用。

5、发挥离退休专业人才作用。

以我区离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为重点,建立离退休高级专家人才库,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人才二次开发机制。对我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身体健康、本人自愿,退休后可返聘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在重大工程立项、重要政策制定等方面组织专家咨询时,可聘请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社会声望的离退休专家担任顾问参加决策咨询。充分发挥地区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的作用,积极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和企业牵线搭桥,及时向他们通报企业所需人才信息情况,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二次创业搭建平台。

6、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扩大人才奖励普惠范围。科技型小微企业成立5年内,本级财政每年参照其缴纳税金总额给予创业者奖励,最高20万元。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符合条件的可列入税前加计扣除,按1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研发团队将个人收益直接用于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业所形成股权收入,在形成现金收入后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5年内直接帮助企业实现累计新增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优秀创新人才(团队),在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再奖励。

7、允许兼职兼薪、离岗创业,引导科技人才向企业集聚。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创办经济实体,对进行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提供科技服务的收益,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返还,不冲抵财政性经费预算。允许和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领办创办企业,5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建立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人才联合聘用机制,允许兼职兼薪。退休人员再创业或就业不重复交纳养老金。对各类人才创业,所在单位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园区管委会在启动资金、办公用房、融资贷款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省属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为人才创业优先提供风险投资和融资担保。

8、科技人员创办企业所缴纳的税收金额等同于纵向项目经费。

第八章营造人才环境。

17.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委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发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把人才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人才工作。加强基层人才工作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健全完善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实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重要情况通报和人才发展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政策统筹,深入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改革和政策创新,用好放活各类人才。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协调和分类指导,强化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努力为人才发挥作用创造公平公正的良好环境。对不重视人才工作、破坏人才发展环境、造成人才严重流失的地区和单位,追究负责人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18.加大人才发展资金投入。省、市(地)、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人才发展资金投入力度,将其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保持用于人才发展的投入适当增长,用于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建立人才发展资金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行人才资金项目化管理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制度,促进人才资金科学合理使用。将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发展投入和人才环境建设情况列入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19.畅通引才“绿色通道”。坚持部门联动,为引进人才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确保“绿色通道”畅通。公安机关为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优先办理落户或居留、出入境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引进人才的档案人事关系;用人单位及组织人事部门积极为引进人才家属就业提供信息;教育部门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引进人才子女入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为引进人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搞好人事档案接续,工龄连续计算。有关部门为引进人才办理相关手续实行特事特办,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励暂行办法篇十

第一条为建设中原经济区强市、打造幸福新乡,进一步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更好的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主动性、创造性,建立银行与地方经济互利共赢的长效激励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市级驻新乡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农发行新乡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新乡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新乡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乡分行、新乡农信办等)。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新乡银监分局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按年度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条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指标体系由三部分组成:数据指标、评价指标和系统对比指标。

第五条数据指标是考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款情况、信贷质量的指标,包括新增融资额、新增存贷比、余额存贷比、贷款增长率,考核数据以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第六条评价指标是考核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对本年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新乡市经济社会的贡献程度进行打分评价。

第七条系统对比指标是评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年度业务发展提升状况的指标,激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在系统内争位次,更好的服务新乡市地方经济发展。

第三章数据指标计分方法。

第八条数据考核指标、单项基本分、记分方法如下:。

(一)新增融资额(40分)。新增融资额包括两部分:新增表内贷款和其他实际融资。其中:。

新增表内贷款按季均测算,四个季度分别以3:3:2:2的权重对当季新增贷款进行加权平均,当季核销及剥离不良贷款还原计入当季新增贷款。

其他实际融资指经人民银行、银监局统计确认的或有协议证明的未计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内贷款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为新乡提供的实际资金支持(包括从总行、省行资金池以及外市调配进入我市的资金)。其他实际融资按照当年新增部分100%的比例计入考核。新增融资额计分方法: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表内贷款、其他实际融资之和前3名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各金融机构新增融资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40),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40分。

(二)新增存贷比(12分)。新增存贷比为表内新增存贷比。以年度全市新增存贷比的2倍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存贷比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12),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2分。

(三)余额存贷比(5分)。余额存贷比为表内余额存贷比。以年度全市余额存贷比的'1.5倍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余额存贷比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5),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四)贷款增长率(8分)。贷款增长率为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统计的表内贷款同比增长率,即(当年末贷款余额一上年末贷款余额)/上年末贷款余额。以年度全市贷款增长率的2倍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长率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8),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8分。

第四章评价指标计分方法。

第九条评价考核指标、权重占比、记分方法如下:。

(一)政策考核(10分)。由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货币信贷政策、优化信贷结构、支持重点领域信贷需求等情况,新乡银监分局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监管政策、落实监管要求、提升服务能力等情况,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各银行落实市委、市政府防范信贷风险,支持实体经济等有关政策部署情况,分别提出考核分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此项得分为三个分值的算术平均值。农信社当年贷款总量和节奏符合人民银行金融宏观调控要求的,在考核得分的基础上加2分,最高得分不超过10分。

(二)服务评价(10分)。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市财政、发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信、科技、农业、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水利等部门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进行打分评价,取算术平均值。

第五章系统对比指标计分方法。

第十条系统对比指标(15分)。

(一)新增贷款增速与全省本系统平均增速比较。持平得4分,每高一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不超过7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0分。

(二)新增贷款增速与自身同期比较。持平得4分,每高一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不超过8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0分。

第六章考评奖励方式。

第十一条数据指标、评价指标和系统对比指标得分之和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得分,得分相同的,新增表内贷款多的排名在前。

第十二条对考核排名前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金融支持新乡经济发展优秀单位”奖项,报请市政府对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奖励。其中:一等奖1家,奖金50万元,二等奖2家,每家奖金40万元,三等奖3家,每家奖金30万元。

对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新乡银监分局等金融管理机构的测评,依据其对各商业银行的服务、监管、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引进机构、再贷款再贴现等工作实效和对新乡市经济发展的支持程度,按照最高不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二等奖的奖励金额,报请市政府研究审定。奖励资金总计300万元,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以后年度奖励金额可视我市gdp和财政收入增长速度,报市政府同意后调整。

第十三条对当年通过创新产品、表外业务对新乡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机构,设立“金融支持新乡经济发展创新单位”奖项。对当年业务发展提升较快,支持新乡经济发展成绩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金融支持新乡经济发展进步单位”奖项。以上两项奖项,报请市政府对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机构给予通报表彰,不再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奖金发放。本办法所涉及的所有奖项的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单位及有突出贡献的科室或部门。

第十五条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结果,每年一季度提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考核奖励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考核自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激励约束办法〉的通知》(新政〔〕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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