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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3C认证合同书(实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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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3C认证合同书(实用15篇)
2023-11-12 13:06:53    小编: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内容、合同期限等。合同的编写需要注意各种法律术语和表达方式的使用,确保合同的准确性。请您参考以下的合同模板,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合同的订立。

消防产品3C认证合同书篇一

第九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须经环认委认可;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工作的人员及相关培训课程须经环注委注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须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十条拟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认证的组织)可以自主选择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和认证机构分别进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和认证。

第十一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2)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第十二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在申请认证审核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该组织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

(2)该组织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组织在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处罚的证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应以日常执法监督情况为依据,不应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机构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活动,应向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其认可证书或备案资格证书,经验证、登记后方可开展认证或咨询活动。

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与有关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合同后,须将咨询项目名称抄送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在与有关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后、审核工作开始前,须将认证项目名称抄送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结束后,认证机构应将审核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抄送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消防产品3C认证合同书篇二

为了应对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很多企业很热中这方面的认证,但是,由于中国企业在管理理念、管理水平、人员素质、管理机制、质量意识等方面,存在一种跟风浮虚的思想意识,只是看中这个牌子,没有真正实施这个认证后的牌子,没有注定要保持这个牌子,哪怕认证也是一种表面的,实际不是实打实通过的,抑或存在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暗箱认证。毕竟都是国人,这点面子还是要给的。

就象目前搞得很热门的制药gmp认证,本来开始是国家局认证的,最后就变成权利下放,地方肯定保护地方经济建设!难免放宽政策,或者权钱交易,保证认证成交,在所难免!

那么,我们如何正视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1.摆正心态,真抓实干。

2.加强管理,端正作风。

企业要开展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必须加强组织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端正工作作风,消除应付、走过场的心理,端正认证实施工作小组成员的工作作风,树立持久战精神和思想准备。

3.积极配合,确保真实。

企业在开展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中,必须积极主动配合认证咨询公司的认证相关工作,必须确保所提供和展示的企业资料、形象、数据的完全真实性,才能保证认证结果的真实性。

4.全员参与,论持久战。

企业在开展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中,必须全面调动全员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调动全员的智慧和力量,消除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盲区,同时,要进行长久、持续开展,保证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在企业真正贯彻、实施到位,避免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空牌子、空镜子,要使免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这个牌子,真正体现企业品牌的真实品质。

5.保证品质,屹立潮头。

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的长久品质,避免一些产品质量投诉等售后服务问题,才能屹立市场竞争潮头。

消防产品3C认证合同书篇三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有效期限:至证书有效期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双方就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申请内容和范围。

二、双方责任。

(一)甲方。

1.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向乙方支付认证费用,以保证启动认证工作;。

2.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书及附件,供乙方进行文件审核;。

5.甲方有责任在其获得环境标志认证产品上使用环境标志标识;。

7.产品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证明材料;。

8.甲方需要使用乙方统一制作的环境标志标识时,可与乙方联系订购事宜;如有特殊印制要求需自行印制的,需向乙方申请并备案。

(二)乙方。

1.乙方应及时组织实施某标志产品认证工作,在现场审核前,提前通知甲方。

2.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及技术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下述情况除外:

(1)此合同签署前乙方得到的消息;。

(2)甲方企业范围外已公开的资料;。

(3)法律另有要求时;。

(4)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3.乙方协助甲方进行产品公告和宣传活动。

三、风险。

2.在认证过程中或监督审核中,因乙方责任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但索赔的赔偿费将不得超过甲方支付的认证审核费或本次监督审核费,且为一次性赔付。

四、甲方获证后的权利和义务。

3.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甲方的环境标志产品发生变更时,须向乙方通报;。

5.甲方获得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欲继续保持认证资格,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认证合同。

五、费用。

2.认证费应于某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现场检查通过后,甲方应在样品测试前将检验费支付给检测机构;。

4.年金(含标志使用费):年金应在监督审核之前与监督审核费同时支付;。

6.检查员的食、宿、行等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或实报实销;。

7.监督审核时需抽样检验,甲方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监督审核通知书内容,直接将检验费付给检验机构。

8.如需获证后公告,公告费______元/次;如需乙方网上公告,公告费______元,如参加乙方宣传活动,合同另议。

六、争议处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以: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的重大争议,由上级主管部门仲裁;。

(二)按司法程序解决。

七、其它。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帐号: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邮编:_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帐号: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邮编:______。

消防产品3C认证合同书篇四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三章有机产品进口。

第十七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消防产品3C认证合同书篇五

委托方(甲方):

认证方(乙方):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双方就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目的。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认证审核。

2、乙方通过对甲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确认甲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__)的要求,以决定是否同意甲方获得/保持认证注册资格。

二、合同范围。

经甲乙双方商定,认证审核范围确定为:

三、审核依据。

2、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3、适用于甲方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四、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与乙方商定审核目的和范围;。

2、向乙方提供所需的全部资料;。

3、为乙方提供审核所必需的工作和食宿行方便。

乙方责任:

1、与甲方商定审核目的和范围;。

2、按时组织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计划在实施前5-7天通知甲方。

4、作出审核结论后,应及时办理是否批准甲方获得/保持认证注册资格的手续;符合认证注册条件应按程序向甲方及时颁发认证证书。

五、合同实施时间。

1、双方商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现场审核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如有变动,双方以书面形式传递有关信息。乙方应在对第二阶段审核提出的不符合的纠正与预防措施跟踪验证,确认有效后的30天内签发认证证书。

2、甲方获得/保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首次监督审核于获证后第6-12个月进行。如果发生重大变化、认证范围变更或投诉等情况时,应增加审核次数。

六、风险。

1、甲方建立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如达不到或不能保持标准要求或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规定要求,将承担不能获得/暂停/撤销/注销认证注册资格的风险。

2、乙方承担因认证审核方面的原因被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暂停/撤消认可注册资格的风险。

3、在审核过程中,因任何一方的原因致使对方遭受损失,遭受损失方有权提出赔偿。

4、甲方因管理体系不符合审核准则而提供虚假文件等原因,造成审核中断或审核不能通过时,责任由甲方承担。

5、任何一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如期实施认证审核,责任方要支付对方相当于认证审核费用5%的行为违约金。

6、如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因任何一方迟延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该方责任。

七、费用。

1、甲方应向乙方缴纳认证申请费:人民币贰仟元整;审核费:人民币元整(含文件审核、第一阶段现场审核、第二阶段现场审核);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人民币贰仟元整。总计费用:人民币元整。

2、自本合同签订后至第一阶段现场审核开始前,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认证费用的70%,待正式审核注册完毕后一周内,再支付剩余的30%。

3、在审核范围不变的情况下,每次监督审核费为:人民币元整;审核范围如有变动,审核费用的变化将由双方商定,审核费用由甲方在审核前一周内支付给乙方。

4、在证书有效期内,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年金(含标志使用费):人民币贰仟元整。

5、审核组成员的交通、食宿费由甲方负担,并提供相应的办公条件。

6、由于甲方原因需延长审核时间,增加的差旅费、食宿费应由甲方另外支付,工时费按3000元/人日计算。

八、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通过乙方的认证审核,获得乙方颁发的认证证书后,则有如下权利:

a)甲方具有按规定使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权利;。

b)甲方具有对外宣传其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权利;。

2、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甲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重大变化时,必须向乙方通报。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审核准则及有关规定,采取如下措施:

a)提前监督审核;。

b)重新审核认证;。

c)暂停/撤销/注销认证证书。

3、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状况及技术资料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

a)此合同签署前乙方得到的信息;。

b)甲方已公开的资料;。

c)法律另有要求时;。

d)国家主管部门有要求时。

九、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出现法定/约定终止条件终止合同时,双方互不赔偿。

3、单方提出无条件终止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认证审核费用的25%,作为赔偿费。

十、争议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司法程序解决。

十一、补充条款。

十二、其它。

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2、甲方为保持认证注册资格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复评。

委托方(公章):认证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

电话:

地址:

邮编:

开户行:

户名:

帐号:

消防产品3C认证合同书篇六

一、本购物中心对在防火巡查、岗位自查、防火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经确定后,应根据本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理,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作好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不得推诿、拖延。

二、火灾隐患包括购物中心保安部防火巡查、岗位自查及防火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及公安消防机构检查确定的火灾隐患。

(一)购物中心防火巡查、岗位自查、防火检查确定的火灾隐患:

1、购物中心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发现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按照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的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责令当场改正(下发消防安全违章通知书)并督促落实:

(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营业场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2)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

(3)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4)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5)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6)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2、保安部消防主管通过每日核对巡检系统数据(通过对比两个相邻巡查班次的巡查数据)检查上述问题的当场改正情况,并存档备查。

消防产品3C认证合同书篇七

一、已实施产品认证(自愿性、强制性或技术鉴定等)的消防产品,以产品认证报告的有效期为准!

已实施产品认证(自愿性、强制性或技术鉴定等)的消防产品,产品认证证书或技术鉴定证书会明示证件有效期,产品检验报告与配套的认证证书同步有效!

二、没有进行产品认证的产品,应依相关产品标准或规定确定有效期!

1、产品检验报告仅对送检样品负责,因此,产品检验报告通常不会标识有效期。

2、产品标准是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依据,没有进行产品认证的产品,应依相关产品标准或规定确定有效期。

注:目前的消防产品,仅有个别标准规定了产品检验的有效周期,比如:

消防产品3C认证合同书篇八

消防产品是保护生命财产的一道有力屏障,随着人们消防安全意识的日益增强,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需求量加大,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为进一步净化和规范消防产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确保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今年以来,银川市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展了32次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

在专项行动中,检查人员深入辖区各类场所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检查,严格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重点对灭火器、消火栓、防火门等常见的'消防产品进行了检查。认真查看了产品是否具备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标志、标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产品规格型号、性能参数等信息是否与证书报告一致,同时还向单位工作人员讲解了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危害。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采取“检查+宣传”的工作模式,向被检查单位及顾客普及消防产品知识,宣传消防安全注意事项,火灾疏散和火场逃生方法,并讲授如何进行消防产品比对、如何选择合格的生产厂家及消防产品、如何对消防产品网上查询真伪等。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提醒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在选择购买消防产品时一定要选取正规厂家、具有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市场行业规定的消防产品,杜绝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行为,切实从源头上消除火灾安全隐患。

通过多次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进一步提高了辖区社会单位对消防产品质量的重视程度,在今后的工作中,大队将根据辖区单位的实际情况,主动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持续加强部门协作,强化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形成共同参与、联合监管、齐抓共管的新局面,为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消防产品3C认证合同书篇九

编号(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0。

电话:传真:

法人代表:联系人:

乙方:鹏程认证中心。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南路3026号府会所楼。

法人代表:安维洲。

联系人:

地址:

电话:传真:

第一条根据甲方提出委托乙方对其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符合性审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就认证评审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经双方商定本合同所覆盖的审核范围是。

(审核范围及其描述方式在正式审核中,经双方协商允许适当调整)。

第三条经双方约定的审核依据是:

1iso14001;

2甲方按iso1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申请书;

3甲方按iso14001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手册及有关文件;

4有关环境法规文件。

第四条本合同涉及的审核费用依据为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计价标准。审核费用的详细内容见本合同附件――经双方确认的本中心报价单。审核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审核费用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种:

1.分期支付:分为两期即正式审核前支付全部费用的50%,审核后发证前支付其余50%。

2.一次支付:审核前或审核后发证前一次支付。

第六条甲方责任和权利。

1.建立符合环保法规及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并充分运行;

3.按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审核费用;

4.提供审核工作必要的工作条件;

5.为达到审核目的,就其环境表现向乙方提供真实充分的信息和记录(包括三同时报告,环评报告,达标排放证明,未受环境处罚的证明等)。

6.按合同约定及时获得认证证书;

7.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8.在获证后维持体系持续有效。

第七条乙方责任和权利。

1.向甲方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公开性文件;

2.在签订合同后委派有资格人员组成审核组实施审核;

3.及时出具文件审核报告,凭甲方要求可进行预审核;

4.向甲方及时提交审核计划,按约定时间实施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5.遵守公正性与保密声明;

6.及时向甲方颁发认证证书并在媒体公布甲方名录;

7.甲方获证后定期对其环境管理体系实施监督审核。

第八条如在审核进程中发现足以导致不推荐注册的严重不符合项,经甲方同意,可以暂停审核,甲方进行全面有效纠正,乙方可安排一次重审。相关费用由甲方支出。

第九条如甲方中途提出终止审核,若非乙方的责任,甲方仍应支付全部费用。

第十条由乙方审核组对甲方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合格后,在15天内向乙方推荐认证注册,经批准后向甲方颁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乙方将定期在媒体上公布甲方名录。

第十一条甲方对乙方实施的审核包括审核结果、审核活动、审核过程及审核行为有异议时,可于审核结束后30天内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投诉或申诉。如对管理委员会决定仍有异议可向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提出复议。

第十二条在证书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办理有关认证的变更、暂停与注销申请及相关手续。

1.对手册的重大修订和换版;

3.变更企业名称或其他基本资料的;

4.发生重大环境事故时。

第十三条当甲方要求更改或扩大原认证的范围时,乙方将于一个月内通知甲方应采取的必要措施。根据更改或扩大范围情况,并对甲方更改或扩大的认证范围进行验证审核。

第十四条如果甲方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将按规定暂停该认证证书的使用,并要求其限期纠正,纠正后乙方将发给甲方允许继续使用认证证书的文件:

1.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在商定期内未予纠正的;

2.未按时支付审核、监督及相关费用的;

3.出现投诉以及环境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监督审核的。

第十五条甲方出现以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将注销其认证资格:

1.甲方提出申请的;

2.甲方在第十四条中规定的期限满后未纠正的;

3.甲方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再申请复审换证的;

4.造成重大环境事故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乙方承诺对甲方审核中了解到的情况以及甲方非公开性的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合同双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

第十八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使另一方利益受损失的,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赔偿的实施由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本合同实施中发生的争议,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提交合同仲裁机构裁决,如仍不能解决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同意通过补充件予以规定,补充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一份交乙方财务作为结算依据。

甲方:地址:电话:传真:授权签字人:(盖章)日期:乙方:鹏程国际认证中心开户行:广东省深圳市招商银行凤凰路支行帐号:6680918510001授权签字人:(盖章)日期:

消防产品3C认证合同书篇十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三章有机产品进口。

第十七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图案如下:

第三十三条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消防产品3C认证合同书篇十一

每个单位,在进行自我检查或接受上级检查时,都会检查到消防设施。

一方面,应对资料档案进行抽查,重点是核对消防设施维保记录和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有效,核对是否存在违规出具失实、虚假检测报告和维保记录的问题;另一方面,现场实体抽查的六项重点分别如下:

1、消防控制室是否落实两人值班及持证上岗制度。

2、消防控制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统图、灭火救援等资料是否完整。

3、消防控制室是否与现场人员实现双向互联互通,建立通讯联络;设有多个消防控制室时,各消防控制室是否实现有效联系。

4、现场模拟火警,测试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掌握“119”报警要求,是否熟悉消防设施设备操作,是否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要求,是否熟练使用消防应急广播通知人员疏散。

5、抽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功能是否正常;核查火灾报警控制器主、备用电源是否切换正常。

6、抽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历史记录,根据记录火警、故障等信息,核实值班记录填写的准确性、及时性,核实单位开展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情况。

7、查看是否擅自停用防火门监控装置、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值班人员是否掌握相关装置设备的使用操作方法。

1、抽查日常检查巡查记录,查看是否按照要求对安全疏散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落实整改措施。

2、抽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有无被占用、堵塞、封闭等现象,装修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抽查防火门监控系统、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等消防设施、器材有无被损坏、屏蔽等现象。

3、抽查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时,使用照度计测量照度值是否满足要求;通过“试验”按钮,测试转换功能以及转换时间是否满足要求。

4、测试应急照明集中供电电源应急启动、持续供电功能是否满足要求,测试集中控制器自检、显示和控制功能是否满足要求。

1、查阅建筑竣工图纸,比对实际情况,抽查是否存在防火分区、防火隔墙等不一致的.情况。

2、询问场所业态变更情况,电影、餐饮、娱乐、儿童游艺等业态布置情况,抽查防火分隔是否满足要求。

3、抽查测试防火分区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是否完整,信号反馈是否正常。

4、建筑内管道井、电缆井、玻璃幕墙和防烟、排烟、供暖、通风、空调管道是否做好横向、竖向防火封堵,变形缝、伸缩缝内部封堵是否到位。

1、核对消防水池和高位消防水箱液位计水位是否符合要求。

2、查看消防水泵电气控制柜是否通电并处于自动状态;末端双电源配电柜是否处于自动状态;系统供水管路上阀门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现场手动、远程启动和机械启动消火栓泵、喷淋泵,查看能否正常工作、反馈信号,主备用泵自动切换功能是否正常;泵房与消防控制室之间消防电话功能是否正常。

4、测试湿式报警阀组,核查压力开关是否动作,相应喷淋泵组是否启动,水力警铃是否动作,管网压力是否满足要求。

5、抽查室内消火栓是否醒目无遮挡,器材完好有效;室外消火栓是否存在被埋压、圈占、锈蚀现象,开启扳手等配件是否齐全。

6、查看水泵接合器是否有明显标识,是否标明供水区域,相关组件是否有缺损、锈蚀、堵塞等现象,连接室内水灭火系统的供水管网上所有控制阀是否处于完全开启状态。

1、检查发电机仪表、指示灯是否完好有效,启动电瓶及充电装置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查看发电机储油箱油位计油位高度,储油量是否满足要求。

3、核对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仪表、指示灯是否正常,强制应急启动装置、操作开关、按钮是否灵活,标识是否清晰、完整。

4、核对消防配电柜是否有醒目标识,配电箱上的仪表、指示灯是否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是否灵活可靠,双电源切换装置是否处于“自动”切换模式。

5、测试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切换时,声光提示信号是否正常,是否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切换;询问相关值班人员是否掌握火灾状态下的消防供电要求。

6、启动应急发电机组,核查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启动并达到额定输出功率;使用红外测温仪测量柜体、线路等,检测是否存在温度异常现象。

1、核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功能是否正常,是否定期进行联动测试。

2、测试联动控制系统时,使用消火栓测压装置测试栓口的静压和出水动压;使用声级计测试铃声强级;使用感烟、感温探测器试验器,测试感烟探测器和感温探测器的反馈信号;使用风速计测量排烟口进风速度和送风口出风速度;使用微压计测量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余压值。

3、测试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任一报警阀组的末端试验装置,查看报警阀组的联动启泵功能是否正常,消防控制室是否收到压力开关报警信号、喷淋泵组启动反馈信号等。

4、测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手动以及联动控制功能,触发启动信号后,联动设备是否正常启动。

5、测试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以及送风机、排烟机是否能手动、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反馈信号及联动信号是否正常。

6、测试排烟设施的手动、自动开启装置是否完好有效,开启面积以及信号反馈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7、查看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是否处于“自动”状态,监视系统是否正常,测试回转机构的启动以及停止是否灵活,射流装置电磁阀的联动启动、关闭功能是否正常。

8、测试气体灭火系统的延时功能、联动控制功能、选择驱动功能是否正常,相关联动设备是否正常动作。

消防产品3C认证合同书篇十二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注册等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is0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注册及对培训机构的认可。

第八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

消防产品3C认证合同书篇十三

项目名称: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

认证方(乙方):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有效期限:自甲方交费之日起至获证后证书有效期满。

依据《_____》和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公开文件的规定,合同双方就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适用范围。

1.1?本合同适用于消防产品质量强制性认证的新申请,变更申请和复评申请的受理、审查、注册和监督全过程。对于变更申请,本合同为原合同的补充,原合同的未变条款仍然有效。

1.2?本合同规定的消防产品及其认证依据的产品标准:

_________。

二、双方责任。

2.1?乙方责任:

对甲方提交的并经双方确定的认证范围的消防产品实施产品质量认证,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现场审查组,审查组成员应得到甲方同意。审查和抽封样品应保证公正、客观、科学地实施,审查的过程和结果满足cccf认证要求后,颁发产品认证证书和申购认证标志证明文件。负责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_____._____)上发布甲方的获证信息。

2.2?甲方责任:

向乙方提供认证所需要的全部资料,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积极配合认证工作,保证其顺利进行。提供质量手册,申请书及附件和至少三个月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证据。按时向乙方交付规定的费用。遵守cccf有关认证证书保持,暂停、撤消和注册的要求,在证书有效期内,甲方质量管理体系,产品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遵守有关认证标志使用的要求,接受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审查。

2.3?乙方对甲方的保密承诺:

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状况及技术资料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

2.3.1?应甲方要求公开的信息;

2.3.2?甲方在本单位范围外已公开的资料;

2.3.4?法律另有要求时;

2.3.5?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三、风险。

3.1?甲方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如达不到或不能保持达到标准要求和乙方的规定要求,将承担不能取得证书或被撤消认证资格的风险。

3.2?因甲方获证后不按认证审查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产品质量下降,发生质量事故等造成产品不合格而引起被顾客投诉或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3?对认证过程中或监督审查中甲方因乙方责任的任何损失,其索赔的赔偿费将不得超过甲方的认证审查费或本次监督审查费;乙方将不承担随后的任何损失赔偿。

四、审查时间。

4.1?甲方是否同意由乙方按计划派遣审查组(乙方一般在收到甲方审查费后两周内派遣审查组)是,否(不同意乙方计划时,甲方希望正式认证审查时间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3?甲方取得认证注册资格后,在证书有效期中,乙方对甲方的常规监督审查一般一年进行一次,首次监督一般在初审时间六个月后进行,如有重大异常情况时,酌情增加监督审查频次。复评合格后的年度监督审查按每年1次。

五、合同的终止,通知方式,合同份数。

5.1?本合同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自行终止;

5.3?乙方由于非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提出终止合同应返还所有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

5.4?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所有正式信息均应用书面形式(包括传真件)表达;

5.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自甲方交费之日起正式生效;如一年内,甲方未能按规定交费,则本合同自行终止。

六、争议处理。

6.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以:(a)申请北京市技术合同委员会_____;(b)按司法程序解决。(甲方选择其一)。

七、费用。

甲方应交纳的费用如下:

7.1?获取证书费用:

7.1.5?审查人员的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7.2?保持证书费用:

7.2.3?认证标志使用费:按有关规定,标志规格和企业需要数量向国家认监委标志中心购买。

八、其他约定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名称: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联系人(签字):_________联系人(签字):_________。

甲方负责人(签字):_________乙方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消防产品3C认证合同书篇十四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人代表:

联系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人代表: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第一条根据甲方提出委托乙方对其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符合性审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就认证评审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经双方商定本合同所覆盖的审核范围是:(审核范围及其描述方式在正式审核中,经双方协商允许适当调整)。

第三条经双方约定的审核依据是:

1鷌so14001;

3甲方按iso14001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手册及有关文件;

4有关环境法规文件。

第四条本合同涉及的审核费用依据为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计价标准。审核费用的详细内容见本合同附件――经双方确认的本中心报价单。审核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审核费用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种:

1.分期支付:分为两期即正式审核前支付全部费用的50%,审核后发证前支付其余50%。

2.一次支付:审核前或审核后发证前一次支付。

第六条甲方责任和权利。

1.建立符合环保法规及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并充分运行;

3.按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审核费用;

4.提供审核工作必要的工作条件;

5.为达到审核目的,就其环境表现向乙方提供真实充分的信息和记录(包括三同时报告,环评报告,达标排放证明,未受环境处罚的证明等)。

6.按合同约定及时获得认证证书;

7.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8.在获证后维持体系持续有效。

第七条乙方责任和权利。

1.向甲方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公开性文件;

2.在签订合同后委派有资格人员组成审核组实施审核;

3.及时出具文件审核报告,凭甲方要求可进行预审核;

4.向甲方及时提交审核计划,按约定时间实施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5.遵守公正性与保密声明;

6.及时向甲方颁发认证证书并在媒体公布甲方名录;

7.甲方获证后定期对其环境管理体系实施监督审核。

第八条如在审核进程中发现足以导致不推荐注册的严重不符合项,经甲方同意,可以暂停审核,甲方进行全面有效纠正,乙方可安排一次重审。相关费用由甲方支出。

第九条如甲方中途提出终止审核,若非乙方的责任,甲方仍应支付全部费用。

第十条由乙方审核组对甲方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合格后,在15天内向乙方推荐认证注册,经批准后向甲方颁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乙方将定期在媒体上公布甲方名录。

第十一条甲方对乙方实施的审核包括审核结果、审核活动、审核过程及审核行为有异议时,可于审核结束后30天内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投诉或申诉。如对管理委员会决定仍有异议可向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提出复议。

第十二条在证书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办理有关认证的.变更、暂停与注销申请及相关手续。

1.对手册的重大修订和换版;

3.变更企业名称或其他基本资料的;

4.发生重大环境事故时。

第十三条当甲方要求更改或扩大原认证的范围时,乙方将于一个月内通知甲方应采取的必要措施。根据更改或扩大范围情况,并对甲方更改或扩大的认证范围进行验证审核。

第十四条如果甲方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将按规定暂停该认证证书的使用,并要求其限期纠正,纠正后乙方将发给甲方允许继续使用认证证书的文件:

1.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在商定期内未予纠正的;

2.未按时支付审核、监督及相关费用的;

3.出现投诉以及环境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监督审核的。

第十五条甲方出现以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将注销其认证资格:

1.甲方提出申请的;

2.甲方在第十四条中规定的期限满后未纠正的;

3.甲方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再申请复审换证的;

4.造成重大环境事故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乙方承诺对甲方审核中了解到的情况以及甲方非公开性的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合同双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

第十八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使另一方利益受损失的,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赔偿的实施由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本合同实施中发生的争议,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提交合同仲裁机构裁决,如仍不能解决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同意通过补充件予以规定,补充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一份交乙方财务作为结算依据。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授权签字人:

(盖章)。

日期:

乙方:

开户行:

帐号:

授权签字人:

(盖章)。

日期:

消防产品3C认证合同书篇十五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三章有机产品进口。

第十七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图案如下:

第三十三条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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