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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新食品安全法学习体会(优秀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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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新食品安全法学习体会(优秀18篇)
2023-11-12 13:37:25    小编:

总结是培养自我反思能力的重要途径。总结帮助我们更好地发现自己的优势和劣势。以下是一些经典的总结范文,希望可以给大家一些启发和思路。

新食品安全法学习体会篇一

1.有人到小区推销直接挤出来的散装鲜奶说是有营养。

2.土豆发芽了皮也绿了还能吃。

3.到野外郊游可以随手采些野菜蘑菇回家吃。

4.稻谷加工精度越高,制成的大米的外观和口感越好,但是营养价值却会降低。

5.保质期不是判断食品是否变质的唯一标准,可能由于存放方式、环境变化等引起过早变质,所以食品应在保质期内尽早食用。

6.食用油在高温、阳光照射、与空气长期接触等条件下极易发生氧化反应,产生有害物质,因此应当尽量密封,放在干燥、避光、低温的环境保存。

7.食品安全就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8.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可以制定企业标准。

9.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得进口。

10.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11.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

12.《食品安全法》施行后,原来的食品生产经营要重新取得相应的许可。

13.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4.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15.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也可上市销售。

16.国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实行召回制度。

17.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19.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20.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2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2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3.从事食品经营,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也可以从事食品经营。

24.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26.食品经营者可以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27.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28.食品经营者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不需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

29.食品经营者不必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

30.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31.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32.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33.食品微生物检测中所说的无菌,是指没有活的微生物存在。

34.《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5.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36.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37.保健食品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38.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9.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40.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

41.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42.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43.食品放入冰箱就不会坏了。

4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拒绝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5.经营者不销售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食品主动退市。

46.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必须销毁。

47.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48.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49.使用紫外线灯消毒专间的,应在无人时开启30分钟以上。

50.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或者是犯罪嫌疑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1.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但可以存放个人生活用品。

52.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

53.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54.保健食品可以代替药物治疗一些慢性疾病。

55.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食品及其原料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56.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以后,无需再进行健康检查。

57.监管部门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8.《食品安全法》施行后,食品生产经营者之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一律无效。

59.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60.《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后,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自行作废。

61.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2.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63.只要生产的产品质量好,无需在产品的外包装上贴标签。

64.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65.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所规定义务,在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66.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除应当标明《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一款内容外,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67.餐具、饮具和盛入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68.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69.食品生产者可以适当采购或者使用接近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

70.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71.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72.食品加工过程中成品与半成品可以混合存放。

73.由于亚硝酸盐与食盐外观上很接近,容易误食造成食物中毒,因此应该加强亚硝酸盐的保管。

74.回收食品只要能保证微生物合格和各项指标合格可以作为食品原料进行生产。

7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

76.在食品中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正确选择和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并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

77.化学消毒完毕后不一定使用流动水清除餐具表面残留的消毒剂去掉异味。

78.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79.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80.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1.食用熟食品之前应该对食品进行()后才能食用。

a 直接吃

b 温一下

c 彻底加热

d 冰镇

2.盛装生、熟食品的容器应当()使用。

a 分开

b 混用

c 不要分开

d 擦擦再用

3.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

a 60℃

b 65℃

c 70℃

d 75℃

4.我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共有()项。

a 3项

b 6项

c 8项

d 13项

5.识别正规保健食品时,应注意识别外包装上是否有()标志的图案。

a “qs”

b “蓝帽子”

c “红帽子”

d 条形码

6.食品标签上的“qs”的意思是()。

a 有机食品

b 无公害食品c绿色食品d企业食品生产许可

7.某明星为某食品产品作广告代言,该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由此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该明星应承担的责任是()。

a 共同责任

b 刑事责任

c 赔偿责任

d 连带责任

8.食品行业协会不应开展的活动是()。

a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b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c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d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9.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出现()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a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b 技术明显落后于业界水平

c 食品口感受到公众质疑

d 食品严重滞销

10.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时起()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a 2小时

b 6小时

c 12小时

d 24小时

11.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正式施行日期是()。

a 2015年10月1日

b 2015年3月15日

c 2015年9月28日

d 2015年6月1日

12.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除了标明一般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的事项外,还应当标明()。

a 配料表

b 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c 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d食用方法

13.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a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b 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

c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贮存条件

d 以上都是

14.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赔偿金,最高可为价款的()倍。

a 3

b 5

c 10

d 20

新食品安全法学习体会篇二

1.食者无虑饮者无忧监管有法安全有保。

2.食品安全,你我共同的责任;安全食品,你我共同的心愿。

3.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全民身体素质。

4.一串麻辣一寸危,寸辣难买寸健康。

5.千好万好食品安全为好,金贵银贵生命平安最贵。

6.保证饮食健康,促进全面小康。

7.以人为本,确保饮食安全。

8.食品安全共同的心愿,社会和谐快乐的家园。

9.食品人品大家品,品食品人品和谐。

11.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12.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3.少吃一口垃圾食品,多享一年幸福人生。

14.健康复健康,健康何其少。你若还不防,病魔再次侵。人生百年为健康。

15.开口吃个爽,莫把安全忘。

16.食品安全你我同创,和谐健康大家共享。

新食品安全法学习体会篇三

什么是食品,对于这个名词想必大家都很熟悉,它就是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品。什么是安全,通俗地讲就是使人的身心健康免受外界因素影响的状态,人类与生存环境资源的和谐相处,互相不伤害,不存在危害的隐患。

近年来,一系列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接连发生,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红灯频闪,大家从新闻及媒体上或多或少都看到听到让我们百姓痛心的食品事件,这些事件接二连三地爆发,让我们对入口食品的安全产生了质疑。20_年的南京冠生园食品厂月饼“陈馅新做”事件使消费者惊愕;2004年阜阳地区婴幼儿长期食用劣质奶粉会导致婴幼儿营养不良、生长停滞、免疫力下降,进而并发多种疾病甚至死亡的事件令人痛恨;2006年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消费预警,称其抽检的30多件多宝鱼样品全部含有可能致癌的禁用渔药残留,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这些事件让人们一次次“领略”了不法生产经营者见利忘义的“黑心”;2008年三鹿奶粉中添加三聚氰_事件。一种叫做三聚氰_的化工原料原本是一个陌生的词汇,瞬间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其添加在原奶或奶粉中可以使蛋白质增加的成份,三聚氰_竟然成了黑心企业牟取暴利的“秘密武器”。正是它导致了众多婴幼儿得结石,给我们下一代的成长造成了阴影……老百姓对端上餐桌的食品、对“每天一斤奶,强壮中国人”的牛奶梦终于破碎了。形形色色的鲜艳的食品使大家疑虑重重:我们到底还能吃什么?!

就是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于20_年2月28日上午9时,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的165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按下手中的表决器,以158票高票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寄托着全国人民沉甸甸的期盼和重托的《食品安全法》终于诞生了。

20_年4月11日在青岛啤酒公司,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就《食品安全法》给大家进行了解析。李主任解释,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发生有多方面的深层次原因,暴露了现行有关食品安全的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完善,食品检验不规范、责任不明确;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有必要对现行的食品卫生制度加以补充、完善,所以制定《食品安全法》。李主任介绍,食品安全法监管方式的转变主要有以下重点: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确立食品安全监管重点为食品的风险检测与风险评估机制。国家以风险评估的结果为依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企业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许可、进出口管理等监管,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进行处置,如报告、评估、召回、查封、处罚等。相较于以前仅关注产品的外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管方式,这种以加强检测、评估和检验的监管方式更注重产品的内在质量。对食品监管方式进行观念的转变。

“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两个字的差别,表明了从观念到监管模式的转变。”李援主任说,“食品卫生,通俗讲就是‘干净’,而食品安全则涉及到无毒无害。这是由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外在为主,深入到食品安全的内在因素来进行监管,并且导致了监管方式的转变。”伴随科技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新食品工业的不断进步,食品中添加了其他成份,比如各种添加剂、防腐剂等。这些成份的毒害性是眼睛看不到、手摸不到、鼻子闻不到、嘴尝不出来的。所以说食品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企业诚信与行业发展、政府威信与国际声誉、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成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食品安全没有零风险。

新食品安全法学习体会篇四

新食品安全法有什么亮点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新食品安全法十大亮点”,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应当依照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者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食药监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运输等过程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保健食品的标签、

说明书。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县级以上政府的食药、质监等部门应公布本部门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食药、卫生、质监、农业等部门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或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新食品安全法学习体会篇五

据介绍,现行食品安全法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与此同时,我国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党的xx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着力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这次修改法律,正是为了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为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体制制度保障。

据了解,围绕党的xx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这一总体要求,此次修订在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重在消除隐患和防患于未然。二是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各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补充、强化相关制度,提高标准、全程监管。三是建立最严格的各方法律责任制度。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的追责。四是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引导各方有序参与治理,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新法增加风险监测计划调整、监测行为规范、监测结果通报等规定,明确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补充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加快标准整合、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等要求。其中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新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新的食品安全法增加规定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新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新法特别规定: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说明书。

应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新法明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除名称、用量外,还应当包括原料对应的功效;明确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新的食品安全法增加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注册。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适用于患有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食品,现行食品安全法对这类食品未作规定。一直以来,我国对这类食品按药品实行注册管理,截至目前共批准69个肠内营养制剂的药品批准文号。2019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国家标准,将其纳入食品范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为了满足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特殊需要,不同于普通食品,安全性要求高,需要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建议在本法中明确对其继续实行注册管理,避免形成监管缺失。

新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集中用餐单位应有管理规范。

新的食品安全法,在餐饮服务环节,增设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原料控制义务和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新法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新法还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新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一是突出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完善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二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三是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

四是做好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分别规定生产经营者、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等主体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给予举报人奖励。二是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三是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新食品安全法学习体会篇六

第1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三类:第一是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如使用甲醇兑制的酒,用纸板做的肉包子馅等。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如吊白块、三聚氰胺。三是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如地沟油等。

第2项除禁止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外,还禁止生产经营该类食品的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限量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禁止生产经营。

第3项禁止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019年7月上海福喜公司使用了过期的冷冻原料肉品加工肉饼,引起很强烈的社会反响。

第4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才使用,并且应当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量行确有必要才能使用。

第5项禁止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由于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要是从这些特殊主辅食品中摄取营养成分,以满足他们在不同时期对营养的不同需求。如果不能够及时获取身体生产或者恢复所需营养,势必会导致身体健康,甚至威胁生命安全。“大头娃娃”事件就是因婴儿食用的奶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造成的。

第6项除禁止生产经营贪腐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外,新法还增加了禁止生产经营该类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贪腐变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一般含有沙门氏菌、疟疾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致病性病菌,易导致食物中毒。霉变主要是霉菌污染繁殖,有时表面可见菌丝和霉变现象,这种霉菌毒素在高温高压条件下,也不容易被破坏,使食品、食品添加剂有较强的毒性。如前几年发生的陈化粮事件就是因为陈化粮中的黄曲霉菌超标。

第7项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因为这些死因不明的动物体内往往含有致病性微生物或者寄生虫、人们在食用这些制品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发生病患甚至死亡。

第8项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9项除禁止生产经营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外,还增加了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一般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应该使用安全、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防止食品污染。

第10项除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外,还增加了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通常只在一定期限内才能保持相应的营养水平和卫生标准,超过这一期限,就容易发生变质。

第11项除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新法还增加了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标签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质量特性、安全特性、使用说明的描述,购买者可以借助标签进行选购。

第12项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如《盐业管理条例》规定,对碘缺乏病地区必须供应加碘盐。未经加碘的食用盐,不得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

第13项是兜底条款,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如用回收食品添加剂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剂,添加非法添加物的食品添加剂等。

新食品安全法学习体会篇七

2.手牵手把好食品质量关,心连心守好食品安全门。

3.蔬菜瓜果不能少,牛奶鸡蛋营养好。

5.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喝得放心,用得放心,人民政府才能安心。

7.勤查狠抓严把关,食品安全重于山。

8.欲想寿比南山,饮食安全为先。

9.开口吃个爽,莫把安全忘!

10.健康的人选择健康的食品,身体虚弱的人更要选择健康食品。

11.购买食品莫贪便宜,健康安全时刻注意。

12.美丽余姚我的家,食品安全靠大家。

13.建立诚信体系,保障食品安全。

14.三无食品要杜绝,油炸食品不能吃。健康食品多买点,绿色食品要常吃。

15.构筑食品安全“防火墙”,撑起群众健康“保护伞”。

16.人人关心食品安全,家家享受幸福生活。

17.群众利益无小事,食品安全是大事。

18.给食品多一点关注,对生命多一份负责。

新食品安全法学习体会篇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覆盖全过程的监管机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下面是食品安全法的解读。

对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先监管部门要进行责任判断,如果构成刑事责任的,就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如果没构成刑事责任,就由执法监管部门按照行政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提高了财产罚的数额,最高的财产罚数额可以达到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的30倍。

举例来说,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再如,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也可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比如食品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可以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又如,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他人员,自行政处罚做出决定之日起,五年之内不得申请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

多次违法行为,有些企业过去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新法实施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果一年之内累积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警告、罚款处罚的,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通过多种责任连带形式,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担当。比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如果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说,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食品经营者有管理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登记审核的义务,使消费者产生损害的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如果消费者买了一瓶价格为3元的饮料,如果该饮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了买饮料的3元钱外,还能获得1000元赔偿。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接到消费者赔偿的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该实现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责任确定后如果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新食品安全法学习体会篇九

1.食者无虑饮者无忧监管有法安全有保。

2.食品安全,你我共同的责任;安全食品,你我共同的心愿。

3.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全民身体素质。

4.一串麻辣一寸危,寸辣难买寸健康。

5.千好万好食品安全为好,金贵银贵生命平安最贵。

6.保证饮食健康,促进全面小康。

7.以人为本,确保饮食安全。

8.食品安全共同的心愿,社会和谐快乐的家园。

9.食品人品大家品,品食品人品和谐。

11.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12.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3.少吃一口垃圾食品,多享一年幸福人生。

14.健康复健康,健康何其少。你若还不防,病魔再次侵。人生百年为健康。

15.开口吃个爽,莫把安全忘。

16.食品安全你我同创,和谐健康大家共享。

19.食品安全关系你我他,安全食品惠及千万家。

新食品安全法学习体会篇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06-01起正式实施,各地就相继发生消费者购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要求商家10倍赔偿的事件,通过《食品安全法》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从多起事件报道看,事件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举报投诉的情况,在调查核实后,主要采取责令商家将不安全食品下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商家按货值十倍赔偿消费者的处理措施。但依据《食品安全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履行其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追究商家违反食品安全法民事赔偿责任外的其他法律责任。

1案例。

2009-06-04,呼和浩特市民魏先生在一家超市花3元钱买了3包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板栗饼。回家后,他发现该饼已经过了保质期,于是拨打了工商部门举报电话。受理投诉后,该地工商执法人员经现场调查取证,确认消费者申诉情况属实,所购板栗饼已经过期。执法人员当场责令经营者将过期食品下架,并且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的相关规定,责令超市退还魏先生的购货款并且支付10倍赔偿金[1]。

2分析与讨论该事件中,超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生产经营超保质期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应当予以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超市销售食品属于食品流通,按《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规定的职责,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食品安全管理职权。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该事件时还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追究超市违法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法律责任。查明超市从06-01起至违法行为发现之日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板栗饼的违法所得,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板栗饼),根据超保质期的板栗饼的货值金额确定罚款金额,至少罚款额度在2千元以上。而此事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未完全依法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规定。南京[2]、郑州[3]等地也发生多起食品10倍赔偿事件,处理方式相近,仅追究了商家的民事赔偿责任。

所举事例中,仅要求超市支付货值的10倍赔偿给消费者,超市的违法成本为30元(3元10倍)。如严格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偿加上至少2千元的罚款,违法成本至少为2030元(违法所得未计算在内)。两者相比,后者付出的违法成本是前者的60多倍,大大超过其违法利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惩戒力度会明显增强,也会有力促进其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提高。

3思考与建议《食品安全法》从2009-02-28通过至06-01施行,期间历时3个月,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使广大公民能够有充足时间了解本法的内容,有效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使有关部门在这期间熟悉、理解、掌握新法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本法得以有效遵守和实施[4]。从这些事件反映出,新法实施以来,公民维权意识有较大提高,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守法意识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宣传贯彻执行力度有待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法》正是针对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还比较突出、存在不少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等食品安全形势而制定的。而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不明确、不严格,对生产经营食品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有的监管部门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是产生这些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4]。

新食品安全法学习体会篇十一

核心内容:新食品安全法已经正式通过。而新食品安全法修改了哪些内容?新食品安全法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农药使用、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较为争议的问题上,做出了部分修改。

一、拟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实行注册管理。

二审稿中提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实行备案管理。对此,国家食药监总局提出,目前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过多过滥,全国有近1900个配方,平均每个企业有20多个配方,远高于国外这类企业一般只有2至3个配方的情况。为确保安全,建议实行注册管理。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实行注册管理,有利于保证这类特殊食品的安全,如国务院有关方面论证同意进行注册管理,建议作出相应修改。

此外,三审稿中还删去不得以委托、贴牌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保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

二、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剧毒、高毒农药的使用是本次审议的热议问题。在此前的第二次审议中,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对顶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而农业部提出,当前全面淘汰尚不可行,不利于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并且对于部分高毒农药,如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也没有完全禁止使用这类农药。

三审稿中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剧毒、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同时增加规定,即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三、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许可。

二审稿中要求,从事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农民出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许可。对此,三审稿结合社会公众及相关部门反馈,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明确,并做出相应修改,将“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修改为“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三审稿还增加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且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此外,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如果使用了保鲜剂、防腐剂等各类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保健食品应标明不能代替药物。

三审稿中明确指出,鉴于我国添加中药材的保健食品较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除了需标明名称、用量之外,还应当包括原料对应的功效。且明确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除此之外,结合常委委员及社会公众所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在注册和备案工作中,还应当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五、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拟继续实施注册管理。

三审稿提出,现行食品安全法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未作规定。一直以来,我国对这类食品按药品实行注册管理,截至目前共批准69个肠内营养制剂的药品批准文号。2013年,国家卫计委颁布了此类食品的国家标准,将其纳入食品范畴。

新食品安全法学习体会篇十二

1997年4月18日,长春市卫生监督机构两名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大酒店加工厂在露天条件下加工猪蹄、猪肚熟食制品,查其卫生许可证的经营项目只核准为糕点加工。卫生监督员当场制作现场监督笔录,并按法定程序予以立案。该大酒店超出许可范围加工熟食制品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卫生监督员经合议并报领导审批后,做出长卫食罚字(97)第04号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后,被处罚单位接受并按期交纳罚款人民币500元,随后结案。

专家分析。

本案是一起擅自扩大许可范围加工经营熟肉制品的案例。从案情介绍可知,当地尚未对大量存在的街头食品依法进行管理。卫生部早已颁发了《街头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各地制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中也应包括对街头食品卫生许可的内容。在一个地区如果存在着大量无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势必影响对持证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这种情况是必须引起重视的。

就本案而言,实质上只有一个违法事实,就是露天加工猪蹄、猪肚熟食制品。但法律本身并未明确禁止露天加工食品。这个事实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两条规定:一是未经许可,二是食品加工厂所未经建筑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暂且不论《食品卫生法》第十九条是否是用于街头食品商贩,但对于大酒店这样的企业肯定是适用的,后者是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前提条件。所以对以上违法的事实,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是适当的。但是本案只选择了第四十条中罚款一个罚种,并且是按无违法所得的下限进行裁量的。显然,这在适用法律上是不妥当的。应当予以取缔(停止未经许可的这部分生产经营活动);在调查取证时应证明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于查清,才能按无违法所得进行裁量。

此外,本案发生在《行政处罚发》生效之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如事先告知程序等,否则行政处罚不能成立。这一点必须引起重视。

新食品安全法学习体会篇十三

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者规定的最低罚款额度为元,具体如下: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新食品安全法学习体会篇十四

你了解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最新食品安全法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运输和装卸;。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布和食用农产品的市场流通,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政府负责对下一级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予以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对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检验数据、结论等信息和资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及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二十三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四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有关产品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予以指导、解答。

第三十一条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内部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三十四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三十六条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十八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第三十九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进行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依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国家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追溯体系。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定食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采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鼓励技术创新,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对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地方各级政府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管理。

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在岗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管理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八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四十九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五十二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化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提供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

新食品安全法学习体会篇十五

日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据悉,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安全标准、生产经营、检验、进出口、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有十章。这部新法被各界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字数也由之前的1.5万字增加到了3万字。该法对保健食品、网络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剂等当前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都有涉及,让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家承担连带责任,这些都是新安法修订的最大亮点。

谈到食品添加剂,很多消费者基本的认识就是“飘香剂”、“一滴香”、“牛肉膏”等违法违规添加物。提到食品添加剂,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可以说,没有食品添加剂,就没有现代食品工业。正确添加使用食品添加剂,并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也更有利于食品的存储和加工。而当前,让普通民众较为担心的问题是,一些不法商家往往违法使用工业原料、化工用品进行食品加工,或是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超量添加。这些行为,都会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

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中,明确提出要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当前来看,我国只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设立了许可制度,没有为食品添加剂生产设立专门的许可制度,这一新增制度很有必要。

在今年的市政协会上,委员侯一兵提交《关于进行食品违禁添加剂定期检测的提案》,重点关注食品违法添加的现象。在国家级科研院所就职的侯一兵委员建议政府能加大对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资金投入,进一步提升该所检验水平。当前,食品添加剂的监管是食品安全问题中最重要的一环。目前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企业,既有按照标准生产的合法企业,也有一些企业乃至小作坊,完全不按照相关标准生产,市场上的食品添加剂也良莠不齐,因此需要从生产环节进行控制。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中,明确指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此前的《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网上交易并未有所涉及。发生纠纷时,由于责任主体确定困难,多数参照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些条例来处置。而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有了明确的说法。它强调了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不仅要审查许可证,对违法商户还要及时制止、报告、停止服务,这会促使第三方平台加强审核。第三方平台主动监管是个途径,消费者的举报也是个途径,消费者向第三方平台举报入网经营者有违法行为并有确切证据,也应该视为第三方平台已经“发现”,第三方平台应该进行调查,并承担起法律规定的义务。

新法实施后,网购各方的法律责任将更明确,消费者维权难度降低,可避免被“踢皮球”的尴尬。比如,今后消费者网购的食品有问题,在无法找到经营者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先赔偿,不但可以要求赔偿食品本身的价钱,还可以要求赔偿受到的损失等费用。

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指出:保健食品的标签、

说明书。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长期以来,在保健食品销售市场上,一些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的现象并不少见。个别不法商家利用普通消费者专业知识欠缺,又极度关注身体健康的心理,大肆售卖保健食品,甚至有人声称保健食品具有“疗效”。

此前,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也需要注册或备案,也要求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但并没有要求载明“含量”,所以出现了一只甲鱼生产几吨“龟鳖营养液”,一克虫草生产几吨“虫草粉”的保健食品,这实际上也是欺骗消费者。针对此类现象,食品安全法修订中给予了及时关注。现在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标明含量,能有效保障保健食品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这一条款要求保健食品的说明书、标签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对于一些不具备足够知识的消费者,也能防止他们被欺骗。

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了解到,目前很多保健食品企业销售产品时,标注和说明书与注册、备案的不一致,而该条款强调产品上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为确保这项法规得到真正落实,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让法律真正落地。

“要管好食品安全,不仅需要依靠监管部门的执法。更需要社会各界的一致关注,协同共管。”在谈到食品安全监管时,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充分体现出了全社会协同共治的大思路。除了强调经营者和行政部门的责任、职权,也非常重视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乃至消费者个人的作用。

在新法中,提到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此外,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同时,新法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4月15日,市委书记王学丰主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听取全市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情况汇报,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市领导陶淑菊、张志强、霍照良、韩军、杨国文、曾萍、王心宇、宝音德力格尔、张翔、张军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将保障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责任来抓,取得了一定成效。去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将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与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有机结合,广泛深入开展宣传,狠抓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会议强调,食品安全关系每个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事关人民生活、社会稳定的大事,必须常抓不懈。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时刻绷紧食品安全这根弦,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为统领,坚持问题导向,抓重点、抓关键、抓短板,创新工作思路和机制,加快建立健全最严格的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监管制度,完善监管体系,严格按照新《食品安全法》要求,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会议要求,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一是要强化组织领导。各旗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牢牢抓在手上,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部署,扎实有效地把食品安全工作抓实抓好。二是各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充分发挥食安委的统一指挥、综合协调职能作用,加大工作力度,打好“组合拳”,做到各负其责、整体推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是要不断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要以问题为导向,紧盯“田间地头”、生产源头,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快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要着力强化商品流通环节中批发市场的监督管理;要不断加强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的规范管理,引导食品小作坊集中进入加工园区;要做到及时发现风险,列出“问题清单”,加大对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的综合整治力度,努力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四是要加大投入力度,努力保障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阵地到位,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到位。五是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以“零容忍”的举措严查、严惩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全、吃得健康。

市委、人大、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新食品安全法学习体会篇十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1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五条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的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的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的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应当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备案的企业标准,向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原料的集团性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朽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三十三条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

说明书。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六条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

合同。

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三十七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十八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食品中发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规定且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九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注册,其注册有效期为4年。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原因致使相关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四十一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具体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收集、汇总、通报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报的部门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四十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重点加强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八条县级人民的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或者接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后,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的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名录及检测方法予以公布;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十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五十一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

(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第五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布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

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依据职责制定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采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加强对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朽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第五十八条进口不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19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六十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物权利、玩忽职守、徇私与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第六十三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食品安全法学习体会篇十七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将于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促使执法人员全面准确熟练把握《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内容、不断提高食品监管水平,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提高管理相对人的守法意识,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人人共享”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夏津县食药监局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学习宣传活动。

一是提前安排。召开专题会议,就《食品安全法》的培训宣传进行了部署安排,制定了《关于开展食品安全法培训宣传活动的意见》,明确了指导思想、活动安排和相关要求,落实了责任科室。

二是逐级举办学法活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及讲求实效原则,在全局开展专题培训。由局领导及相关科室中层以上干部轮流授课。同时采用分层次、分业态、分级培训方式,开展对管理相对人的培训,提高管理相对人的守法意识,自觉依法生产经营。

三是广泛宣传。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开展集中学习培训、设置宣传广告标语、开辟电视广播专栏、印发宣传手册宣传资料、转发手机短信等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宣传。针对管理相对人开展宣传。通过宣传使管理相对人明确此次修改食品安全法是以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为重点,为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法律制度保障;明确何种行为已触犯法律,何种行为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将介入调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提升管理水平。针对社会公众开展宣传,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维权意识和识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激发社会共治的巨大潜能与活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建设的社会氛围。

四是加强督查。由局法规科牵头,各科室队所配合,分阶段开展督查工作,重点检查干部职工是否有学习笔记、学习心得和内容熟悉掌握情况等,抽查群众知晓情况。

食品,是人类不可缺少的东西。故人说“民以食为天”,说明食品和人类息息相关,人类无法离开食品。如果没有了食品,人类将会无法生存。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们的食品越来越丰富,各式各样的食品应有尽有,不管什么样子的,什么味道的都有,而且美观又好吃。可就是有些商家为获取更大的利润,不择手段,用一些劣质原材料,制造出许多不合格的产品,放了许多添加剂、合成色素,有的甚至有致癌物质,如:苏丹红、掉白块等等,给人民的身体健康带来极大的损害。

在一些路边的小摊上,有许多的食品很不卫生。虽然,老远就可以闻到食品的香味,让人觉得很想吃,但是,在这些食品里,有许多“垃圾”配料。爸爸曾经告诉我,这些小摊里的食品,有的用的油是地沟油,有的用的是变质食物,有的是“三无产品”,还有的细菌超标,甚至带有传染病菌,危害人体健康。

为了提高食品质量,保证食品安全,国家相应提高了食品标准,并实行市场准入制,要求在食品包装上表明产地、日期、执行标准、成分等等。所以,食品好与坏,有国家标准,完全可以鉴别。

因此说,我们在购买食品时,要在正规的商场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食品,注意看保质期、成分、qs标志等,不要在学校门口、路边小摊里随意购买,更不能吃变质食品。只要我们时刻注意食品安全,就能保证身心健康,人人把好食品安全关,世界将会变得更美好。

学校的食品安全教育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一是健康教育。原来的体育课现已改成体育与健康课,并将营养、健康、食品卫生方面的知识纳入其中,通过体育与健康课对学生进行教育,让他们懂得这方面的知识,掌握相关的技能。二是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包括学校板报、校园网络、宣传栏,甚至闭路电视、广播等途径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的教育。三是开展主题活动。

新的《食品安全法》10月1日正式实施,一方面要坚持食品安全法治建设,将食品安全治理纳入法治轨道;另一方面,要加强“尚德守法”教育,真正做到“三心”。

所谓“三心”即指一要有爱心。学校管理者和食堂经营者要像关心自己孩子健康和安全一样关心校园食品安全,保证校园食品安全。二是要有良心。学校相关人员必须要有起码的良心,要做到不糊弄人,不采购变质食品,时刻把孩子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三是要有责任心。校园食品安全关系到校园的方方面面,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严格遵照。

规章制度。

执行、操作、把关,这要求从业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每一件事情。

新食品安全法学习体会篇十八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了最新的国家监督抽检通告。在对194批次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抽检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样品仅有2批次。而这两个产品来自陕西红旗乳业和加比力(湖南)食品有限公司。

其实近一两年,在国家层面的检测中,不论是羊奶粉还是牛奶粉,被点名的几乎都是中小乳粉品牌。已经有地方性企业因此被吊销了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证而退出了市场。

在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多次检测结果中,总是能看到很多中小乳企的名字。

此前的2月27日,陕西金牛乳业、红星美羚乳业、红旗乳业、美可高特、杨凌圣妃、西安宏兴乳业等被爆出其食品安全在审计中发现存在多处问题。包括生产条件不达标、供应链管理不到位、生产管控存漏洞、检验不规范、检验研发能力缺失等。

去年10月份,食药监公布了一项国家专项监督抽检结果,包括羊奶粉在内,42个批次产品检出不合格。其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样品11批次,涉及6家企业,分别为:西安喜洋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圣唐秦龙乳业有限公司、合水县古象奶业有限责任公司、肇州县摇篮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辰鹰乳业有限公司生产。

在48个批次产品中,黑龙江有多达11家企业上榜,约占上榜企业的三分之一,6家当地乳企被停产整改,陕西有6家企业被点名,其中2家企业3个批次的产品存在较高风险。

“很多中小企业出现的乳粉质量问题,在性质上不是‘安全问题’,而是品控跟不上。”高级乳业分析师宋亮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本原因是这些企业管理不到位,管理人才的专业水平不到位。

宋亮认为,中小企业频上乳粉黑榜,原因如下。“大型企业在2019年拿到生产许可证时,就按照国家生产要求去做的。像工厂,都是按照gmp的要求实施的。但中小企业中有一部分却没有按这个要求去做。”宋亮表示,这些企业能够生存下来,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受到了当地政府的保护。

另外,中小企业从整体上说,生产设备、技术能力的水平和大企业也有一定差距。宋亮表示,目前国内的大型乳企,一般都是从国外进口设备,如德国法国。而中小企业的设备比较杂,有些进口,有些为了省钱再加一些国产的。

“目前奶粉行业正处在敏感期,大企业大品牌的安全意识也非常强,不敢出丝毫差错。因为一旦被相关部门曝光,对品牌的损害非常大。宁可前期多投入1元钱,也不愿意出事后花10元钱去弥补。”

宋亮表示,目前在奶粉这个行业,不论是工厂的建设和管理,都是靠钱砸出来的。“奶粉生产是一个复杂的体系。从检测、品控到原料管理、工厂生产再到检测,每个环节都要花钱,不是产能大的企业,根本养不起这些人,也赚不到钱。”

在日益激烈的行业竞争中,中小乳企是否会逐步退出市场?对于这个问题,宋亮表示“已经有一些企业被淘汰出局了”。在去年食药监总局的检测中,山西古城乳业集团有限公司的3个批次婴幼儿乳粉均检出了黄曲霉毒素m1,1个批次的产品还含有阪崎肠杆菌,是当时抽查中问题最严重的企业,也因此被依法吊销了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证。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如美国和欧盟,这一行业都是大规模生产,这是产业发展的趋势。”据宋亮介绍,就算是代工企业,产能也都能达到5万吨。“不是大企业,很难有利润,国外基本没有小的奶粉加工厂。”

另外,从我国的国家层面,也在推动奶粉产业的转型升级。2019年以来,国家对国产和进口奶粉进行严格管控,出台了十余条相关规定及措施。特别是即将落地的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将加速行业大洗牌。

“不仅是这些新政,要注意的是,2019年,国家要重新审核奶粉企业的许可证了,也就是说,企业要重新拿证了。一些此前受地方保护的中小企业如果通不过,就会被踢出局。”宋亮表示,目前拿到国家许可证的企业有103家,在市场淘汰和政策淘汰的合力之下,预计重新能拿到证的企业在60-70家间,三四十家企业可能会出局。

“未来我国的婴幼儿奶粉市场的集中度一定会提高,这是市场发展和政策导向的结果。”宋亮表示,去年国家工信部就提出过“要推进重点行业兼并重组,提升产业集中度。”他表示,在这个大背景下,市场将形成“蒙牛-达能系”、“雀巢-惠氏系”、“恒天然-贝因美系”和“伊利国产系”几大体系。“目前中国的奶粉市场已进入充分竞争,且国际化程度高,所以不用担心形成垄断。”宋亮认为,相反,随着行业集中度的提高,企业规模的扩大,生产出来的产品只会质量更好,价格更低,也会出现更多适合中国宝宝的体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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