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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竞职演说(汇总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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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竞职演说(汇总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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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能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并明确接下来的方向和目标。总结时要注意避免的一些误区有哪些?掌握一些总结的技巧和方法,能够更好地写出精彩的总结。

行政执法人员竞职演说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塑造良好的河南交通行政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风纪严整、接受监督。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准越权行政、以权谋私,严禁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必须具备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或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交通规费稽查人员还应当同时持有省交通厅统一核发的《河南省交通规费稽查工作证》。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使用如下规范用语:

(一)在开始执法时:

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配合我们的检查(调查),这是我们的证件。

(二)如在执法过程遇到抵触: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提供证据)的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我们的处理决定不服,您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三)在结束执法时:

感谢您的配合!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做到仪表整洁、风纪严整、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一)仪容。

1、执法人员要保持面部洁净、勤剪指甲,执行公务时不得佩带项链、戒指及其他饰物;。

2、男执法人员要勤理发,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3、女执法人员不准头发披肩、染指甲、化浓妆。

(二)着装要求。

1、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按照规定着装,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服装,严禁制服便服混穿,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披衣。执法时要着皮鞋,不得赤足穿鞋。

2、有统一规定执法标志、胸卡、腰带的,在执法时要佩带整齐,胸卡挂于上衣左口袋正中处,打杂带扎在上装第四、五钮扣之间,背带右肩左斜,从肩牌下穿过。

(三)举止要求。

现场执法应当采取立正姿势,对相对人开始检查或调查时要敬礼。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公路执法时,要使用符合交通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规定标志和示警灯式样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随车携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要保持车辆清洁完好和标志清晰醒目。不得驾驶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从事公务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尊重相对人的权利和人格。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五个必须:

(一)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二)执行公务时,必须主动亮明执法证件,说明身份;。

(三)必须给当事人敬礼,使用文明用语,出示执法证件后再进行检查或调查;

(四)必须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规范的票据、规范的文字;。

(五)必须罚缴分离。

在检查车辆时,还要遵守以下两个必须:

(二)必须使用规范的指挥手势和停车示意牌(灯),夜间必须使用停车示意牌(灯)并着反光背心。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五个不准:

(一)不准酒后上岗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和咀嚼食物;。

(二)不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三)不准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

(四)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五)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任务。

(六)不准同时双向拦截车辆;。

(七)不准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

(八)不准逢车必查、查车必罚、人为造成交通堵塞;。

(九)不准采取扒车、强行追车等危险方法执法。

第十一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征费时,应当按照《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河南省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公路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河南省公路客票附加费征收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规章,收取路产损坏赔偿金或处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第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自觉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对模范执行本规范的执法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范的,由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由交通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监督和举报。

第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人员竞职演说篇二

为期三天的执法培训结束了。在这次培训,我学到了很多很多的东西。对于我来说,由于刚刚加入执法队伍不久,有许多业务知识需要学习,所以这次的培训不仅是我一次学习的机会,更是我人生中的一次难得的考验和磨励。

军训不但培养人有吃苦耐劳的精神,而且能磨练人的坚强意志。它让我明白了很多人生哲理,唯有一句话让我感触最深,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特别是面对艰苦的环境时,我们应该坚强,勇敢面对,而不是逃避,畏首畏尾。古人云“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苦,饿其体肤”。经过这次军训,我的确深有体会这句名言的含义。每天的立正、稍息、下蹲、摆臂、踏步这些基本动作要我们反复地做着,这些动作平常看起来非常简单的而现在做起来却没那么容易了,教官对动作的准确性要求的非常严格,因此我们每做错一个动作都反复纠正反复练习。在这次的军训中最重要的是我学到了在人生最艰苦环境中一定要坚强,勇敢面对的哲理,这是在人生中难得的一节有意义的课。

在这次培训中,局领导还特地为我们请来了纪委的领导和法律法规方面的专家为我们进行警示教育和法律法规知识讲座。使我的业务知识水平有了大幅提高,对我今后的工作有着很大的帮助。培训虽然结束了,但是我自身的学习还没有结束,也一直不会结束,我要坚持不懈地学习,不断地加强自身建设,用铁的纪律磨砺自身的意志和秉性,为今后的工作奠定基础,为人生之路奠定基础。秉承信念,面对困难和挫折绝不退缩,认真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也为自己的未来而努力奋斗!

行政执法人员竞职演说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下同)、接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辅助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

第五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和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以后按照程序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每五年换发一次。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工作部门统一颁发行政执法证的,不按照本办法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但省相关部门应当将颁发证件的依据、持证人数及证件式样等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全省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组织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

考试前的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试采取网络的方式进行,并不得收费。

第七条《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是本省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凭证。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应当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不收取费用。

未取得《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调查、行政检查和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等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不出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第八条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编在职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三)遵纪守法,廉洁勤政。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

(一)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不合格的;。

(二)不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的;。

(四)政治素质不合格的;。

(六)上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第九条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由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具体的审查和核发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岗位调整或者行政执法证破损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并交还原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证遗失的,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情况,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通过报刊或者政府网站公告作废后,重新办理。

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注销行政执法证,并通过省人民政府法制网公告。

(一)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二)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合法、全面收集证据,遵守证据适用规则;。

(四)实施行政检查、调查、核查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有两名以上;。

(五)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

(六)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

(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以及陈述、申辩、质证等权利;。

(八)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统一着装和佩戴标志的,履职时应当着装和佩戴标志;。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二)索贿受贿、敲诈勒索;。

(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庇护违法者;。

(四)故意推诿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五)庇护本地方、本部门、本系统的不正当利益;。

(六)侵犯公民的人身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

(七)损害公共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每年接受至少一次本部门或者本系统举办的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培训。

第十四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年度公务员考核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内容为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完成行政执法工作等情况。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全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省人民政府法制网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有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因工作需要,拟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聘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聘用方案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招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其他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

第十八条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

法》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包括身份性质、

岗位职责。

权利义务工资待遇聘用期限合同解除等内容。

(一)独立承担行政执法工作中下列事务性、技术性、保障性工作:。

1.文书制作、档案管理、执法接线查询、窗口接送材料、信息采集与录入等事务性工作;。

2.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统计、实验室分析、翻译等纯技术性工作;。

3.通信保障、执法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保障工作。

(一)行政执法的立案、受理工作;。

(二)独立从事行政执法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工作;。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待遇按照聘用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凭《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有权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检查,制止和调查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监督职权,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监督程序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加盖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证专用章。具体的审查和核发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暂扣行政执法证:。

(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

(二)涂改行政执法证或者将行政执法证转借他人的;。

(三)转借、出租或者买卖制式服装,非行政执法活动时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的;。

(四)在行政执法中,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所主办的同类行政执法案件一年内被撤销两件以上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节较重的。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

(二)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粗暴执法,辱骂殴打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

(四)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两次以上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节较重的。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核。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时所产生的后果由其聘用的行政执法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应当解聘:。

(一)履职中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履职中行为粗暴,辱骂殴打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履职中有其他严重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要求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或者不按照聘用合同落实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待遇的,由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伪造或者变造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

第三十六条政府法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范围和程序核发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

(二)不按照规定对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进行审核、暂扣、吊销的;。

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中未获得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其行政执法行为无效,由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该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12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同时废止。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执法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羁束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性执法、依职权的执法和依申请的执法、强制性执法和非强制性执法。从体系结构上看,行政执法主要分为:政府的执法、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行政执法行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分为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羁束行政执法是法律法规对需执行的事项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执法者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没有自由处置的执法行为;自由裁量行政执法在法律法规规定中,执法者可在范围、方式、数额等方面有一定的选择余地的执法行为。羁束与自由裁量是相对的,如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与税额一般都没有伸缩余地,治安管理处罚却有一定的幅度,可供行政机关自由裁量。

但后者较之那种“可以处罚”而无任何种类、幅度的规定,显然又属于羁束执法。行政执法在多数情况下都属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也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在法定的幅度以内进行,否则行政执法将无所适从,因执法而引起的行政诉讼也难以裁判。如何使行政行为既受法律的约束,又有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置的主动权,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

行政执法人员竞职演说篇四

第一条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由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熟悉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交通局和全体执法人员的形象,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实行学法制度。各单位在学习例会上都要安排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辅导或宣讲,学习内容以综合法律知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为主。

第三条 坚持自觉学习制度。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自学法律知识,学习时要结合执法实际写出笔记。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考评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的依据。

第四条 局机关每年要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统一考试。

第五条 通过学习培训,要使全体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为实施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县法制办培训考试合格,由局机关向县政府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后持证上岗。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代表交通局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可参加与行政执法活动、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但不能代表交通局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证只限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县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局机关和县政府法制局报告。

第九条 执法人员调离交通局或执法岗位,应将执法证件交回交通局,由交通局按规定程序交县政府法制办注销。

第十条 执法人员越权使用执法证件或执行职务时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以及利用证件谋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交通局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暂时收回其执法证件。暂时收回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按照《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23 条、第24 条执行。被暂时收回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下岗学习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 、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做到公正执法;

2 、不准刁难管理相对人,不准吃、拿、卡、要,做到勤政为民;

3 、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各种宴请、礼金、礼品,做到公正办事;

5 、不准酒后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做到文明执法;

6 、不准私自从事各种执法活动,做到依法行政;

7 、禁止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餐饮娱乐活动;

8 、禁止以执行公务之名,进行损公利己的违法违纪活动;

9 、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免费娱乐活动;

10 、执法人员不得利用执法证件谋私,在不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实行考评制度,作为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负有执法责任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年度考核评议的同时,对履行执法责任的情况进行评议。由上一级执法责任人对具体执法责任人提出考评意见,作为对各岗位工作人员评优评先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评工作由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依照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考核内容,采取自评与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群众评议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检查的计分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依据。在考核评议时,对各级执法责任人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面,结合各岗位执法依据进行评议和考核。具体包括:

(一)岗位执法依据的学习、宣传情况;

(二)岗位执法依据、执法职责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三)贯彻执行岗位执法依据,履行岗位执法职责的情况。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考评的结果应当公开,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工作人员的依据。

第十五条本单位在年终考评总结时,对落实执法责任制和依法行政中取得显著成绩的股室和执法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奖励办法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发生错案或过错,依照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对经考评被评为先进的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成立交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人员由局长、副局长、各执法单位负责人、人秘股股长组成,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推进和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实施全面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交通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就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州交通局、县人大和县政府负责。分管副局长为本单位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局长负主管责任,负责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分局的行政执法、法制建设工作。

第二十条各承担交通行政执法职责的股室、站所的正职是本股室、站所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分管局领导负责。各岗位的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股长(所长、站长)负责。

第二十一条直接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具体责任人;共同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共同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审核任务的是审核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批准任务的是批准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的执法工作及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属于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

第二十三条人秘股的执法责任

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甘肃省档案管理规定》、《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财务审计股的执法责任

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交通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制审计规定》、《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安全管理所的执法责任

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管理条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拖拉机养路费征稽站的执法责任

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

第二十七条路政办的执法责任

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以执法责任与岗位工作职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人应自觉以执法依据规范行政行为,履行执法职责。

第二十九条各股室、站所应依照本规定建立和实施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制,将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明确其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具有许可审批的,出具审批、初审审核意见,办理各种手续等职责的科室,应当制定各项审批、监督检查以及办理手续(案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以规范执法行为,使各项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正、合法、廉洁。

第三十条对国家和省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办的股室、站所应在其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贯彻实施方案,并在领导小组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正确有效;

(二)有充分的事实根据或确凿的证据;

(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

(四)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五)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六)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第三十二条受委托执法的各站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交通局的名义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任务时,必须出示国家交通部和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案件调查或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觉要求回避。

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程序是在进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法和步骤。实施行政执法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所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交通行政执法包括交通行政许可、交通行政处罚和交通行政强制执行。

(一)交通行政许可是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依法赋予其从事交通行政法律规范所限制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

(二)交通行政处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交通行政法律规范,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交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其法定义务时,交通主管部门以强制方式促使其履行或实现与履行有同一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七条各种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具备合法有效的执法主体资格;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实事准确,证据确凿;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五)使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六)使用交通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七)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适当。

第三十八条行政许可必须遵循合法、效率、服务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的申请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二)当事人提出申请;

(三)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四)作出行政许可,批准或不批准;

(五)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申请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在办理当事人的行政许可过程中必须遵循规定的公示制度、办事指南、办事程序、文明服务公约以及办结时限。

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以及监督、制约的原则。

第四十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本单位可以县交通局的名义设定如下种类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证照、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实施行政处罚须遵循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一)违法实事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使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 向当事人说明检查事项;

3. 告知当事人认定的违法实事、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4. 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

5.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6. 作出处罚决定,填写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7. 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8. 处罚决定书备案。

(二)其他行政处罚使用一般程序,按如下程序进行:

1. 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 向当事人说明检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3. 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负责人审查;

4. 制作《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 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还须告知其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6.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听证的应按其要求组织听证;

7.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8. 告知当事人若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9. 将行政处罚文书备案。

第四十一条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必须遵循依法强制执行、合理强制执行、预先告诫的原则,可以由交通局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采用加罚、征收滞纳金或强行拆除的方法,执行过程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告诫;

(二)执行;

(三)征收执行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为了对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行政执法检查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检查方式分自检、抽检、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由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进行。

第四十五条对下属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予以通报批评,并予以纠正或责令改正。

第四十七条本单位决定罚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地银行为罚款代收机构,并签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单位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当事人、代收机构和本单位存档各一份,依照规定需要报备的重大处罚案件可送副本或复制件。

第四十九条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按《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五十条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或由水上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本单位财务处,财务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银行。

第五十一条本单位财务人员应当及时到银行提取反映缴纳情况的书面凭证并入卷归档。

第五十二条本单位财务人员应当定期与银行对帐,以保证罚款和上缴国库的数额一致。

第五十三条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四条经过行政诉讼、复议或执法检查,发现并审查认定有错的,必须追究承办人或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过错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予以追究。

第五十六条为了加强本系统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本单位依法作出的对公民处以1000 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 元以上罚款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八条本单位在作出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 日内报州交通局和县法制办备案。

第五十九条向州交通局和县法制办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各一式三份)。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日期及备案机关等内容。

第六十条规范性文件按要求起草并报州交通局、县法制局备案。

第六十一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不能自行设定行政处罚、收费、集资和行政许可等项目。

第六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的二个月内,应向州交通局报告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含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授权和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实际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资格准入与日常培训、监督约束与考核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通用法律知识培训、执法证件管理和执法监督等工作。

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日常管理、资格审查、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更新培训、离岗培训、年度考核、执法证件管理和执法监督等工作。

机构编制、人力社保、财政、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通过重庆市政府法制信息网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有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执法培训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八条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和离岗培训工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编制通用法律知识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市级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组织编制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构中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培训。

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包括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和专门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应当至少参加一次行政执法机构组织的法律知识更新培训。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被暂扣执法证的,应当参加行政执法机构组织的离岗培训。

第十三条 培训结束前应当进行闭卷考试。

培训考试实行百分制,考试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为考试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情况、考试成绩,应当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

第三章 执法资格

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申领和持有执法证,不得上岗执法。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

(二)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

(六)年度工作考核称职以上。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构的下列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未解除的;

(三)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用人员;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因违法或者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第十八条 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申请表;

(二)资格培训考试成绩;

(三)年度工作考核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行政执法机构审核;

(三)政府法制机构确认。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资格有效期为5年,自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之日起计算。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资格有效期届满前,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重新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章 执法证件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是本市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二条 执法证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并套印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专用章。

执法证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分级管理制度,具体的发放和监管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二十三条 执法证由行政执法机构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申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发生变化或者执法证破损的,由行政执法机构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后,申请换发执法证。

执法证遗失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通过报刊或者政府网站公告声明作废,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后,重新办理执法证。

第二十六条 执法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申领执法证,原执法证由行政执法机构统一收回。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其执法证由行政执法机构统一收回。

第二十八条 使用国务院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持证人员有关信息录入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执法为民的理念,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行政执法培训;

(五)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执法证。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职业纪律和行为规范;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仪表整洁、态度和蔼、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有统一制式服装的,应当着制式服装;没有制式服装的,着装应当整洁、庄重、得体。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转借、出租或者买卖制式服装;非行政执法活动时,不得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行为规范,不得有饮酒、嬉闹、赌博等行为。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推行说理式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申请听证权和救济权。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一)滥用职权,越权执法;

(二)态度粗暴,野蛮执法;

(三)执法不公,随意执法;

(四)推诿拖延,效率低下;

(五)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监督。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

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受理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

对依法进行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行政执法机构暂扣其执法证:

(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

(二)无故不参加执法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

(三)涂改执法证或者将执法证转借他人的;

(四)转借、出租或者买卖制式服装,非行政执法活动时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的;

(六)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的;

(七)行政执法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调查取证的。

第四十三条 暂扣执法证的期限为30日,暂扣期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被暂扣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离岗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还执法证。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报请政府法制机构注销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执法证:

(一)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者开除处分的;

(二)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时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粗暴执法,辱骂殴打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严重伤害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影响恶劣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乱管滥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法证的;

(七)被暂扣执法证2次以上或者连续2年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

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执法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行政执法机构申请复核。

行政执法人员对注销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执法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核。

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被暂扣执法证,注销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执法证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通过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示。

第四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违法或者违纪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妨碍、阻扰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同时废止。

行政执法人员竞职演说篇五

1.持续推进“无违建县”创建。以创成“无违建县”为目标,继续做好“拆”、“改”、“用”、“控”四字文章,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坚决打赢“无违建”创建攻坚战。争取提前完成存量违建清零工作,强势拆除非法“一户多宅”,尽快建立拆后土地空间信息库,实时掌握拆后土地利用规划、开发方式、时序安排等情况,及时办理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土地复垦等相关手续,全面开展拆后土地的上图入库工作,推动拆后土地的“定点定位”管理。继续紧抓“老旧工业区拆、转、改、聚”、“城中村改造”“两路两侧”“四边三化”等专项整治。

2.持续开展“三*”工作。一是全力以赴推进“垃圾革命”。点面结合、各方联动、提质增效、跟进执法,构建垃圾分类全民参与工作体系,规范建立“三只队伍”,探索完善第三方参与方式方法,铺开宣导教育,强化执法监管,进一步夯实垃圾分类工作基础。增配收运车辆、收运人员,推进终端分类处置建设,补齐“四分”工作链条。计划20xx年分类覆盖率达到80%以上。二是稳扎稳打推进“公厕革命”。充分利用对外开放公厕资源,加强对外开放公厕管理,提升公厕联盟作用,加强公厕问题处理响应。继续开展城区公厕的改造升级,特别是推进“驿站”版公厕的建设改造。三是持之以恒推进“物业革命”。落实物业服务主体责任,推进“制度物业”常态化。定期开展对物业小区的安全状况、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等信用考核;深入推动党建进小区,推进“红色物业”。符合业委会成立条件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率达到95%。开展系列特色邻里活动,全面激发小区活力,推进“和谐物业”建设。

(二)常态工作再精细品质。

1.市容环卫精细化。推进环卫标准化作业,完善环卫作业市场化管理机制。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求,进一步增配收运人员、收运车辆,推进餐厨(厨余)垃圾处置项目建设。常态开展中转站、填埋场管护。保持管理整治全覆盖,狠下“绣花”功夫,维持街面序化常态,杜绝脏乱差死角。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错时工作制,落实“定人、定时、定岗、定责、定标准、定奖罚”的“六定”工作制,将精细化、精准化、精致化的管理理念运用到日常执法管理当中,实现管理对象量化、管理标准细化、职责分工明确化。全面取缔街面无证游商,及时彻清乱吊挂,源头规范街景立面设置,建筑垃圾管理全面把控。

2.城市景观精品化。以创园林城市为抓手,积极开展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等创建工作,努力提升绿化养护水平。根据城市功能区分布,引导沿街城市小品、户外广告、橱窗街景、绿化之间的深度融合,增强城市的整体美感。

3.行业管理深度化。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加强对户外广告、行业消防安全、建筑垃圾管理、市政设施管理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督促,落实人员责任、操作规范,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助推行业发展可持续,加强对垃圾分类、环卫保洁市场化运作的运营把脉,及时跟进监管措施;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户外广告行业的监管敏感性,助推技术革新,规范运作。

(三)机制建立再科学有效。

1.机制完善提效能。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新职能配置后各内设机构的运行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科学选人用人,提升各项工作效能。另一方面加强对各专项办公室的工作支持,理顺工作机制。例如进一步发挥“三改一拆”办公室监督指导工作,提升xx委办公室的平台聚合力量,补充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人员和提升专业素质,建立常态工作制度。

2.方法专业促规范。继续推行“721”工作法,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主动思考管理执法新路径。继续落实街面执法“四个一”制度,用好“阳光执法”办案系统,落实执法过程全记录,推行好法制员制度。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主动对接社区居委会和居民,提供便民服务,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遵守法律法规,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深入一线察问题。继续开展深调研、大走访等主题活动,局领导、各科室中队、一线人员分别根据职能角色要求、城市管理方向、群众切身诉求等方面,多维度了解自身不足,寻求解决方案。并广泛收集城市管理相关问题,充分吸纳企业、学校、媒体、志愿者、商户、居民等社会力量的建议和意见,践行“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的“共同缔造”理念。

(四)队伍建设再加强发展。

1.“党建引领”把方向。以建设人民满意xx为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加强新时代xx队伍建设。严格落实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主体作用,继续以“党建+”模式,发挥党员干部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形成党员队伍“敢争先、勇争先、抢争先”的良好氛围,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保障有力”的工作要求,坚持从严管理、强化执法服务、突出硬件建设。开展“一支部一品牌”建设,广泛开展规范化中队和党支部创建工作。

2.“高效廉洁”促管理。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加大力度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狠抓执纪监督问责。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加强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务考察管理;进一步完善涉及工程、审批等事项的管理制度,全面防控廉政风险。深入推行快速处置、非现场执法等新型执法模式,提升执法效能。规范执法行为,健全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3.“担当奋进”谋新篇。20xx年将是“十三五”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是城市管理“三*”工作的阶段成效验收年,是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三年行动最后阶段的执法服务水平提升年,将进一步强化关键意识,摆正责任位置,落实破难行动,全方面排查职能业务的缺项,队伍管理的瑕疵,创新亮点的不足,以精细化管理、规范化执法为基础,构建一支向心力更强、执行力更坚,人民满意的xx队伍。

行政执法人员竞职演说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文明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湖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和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是指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行为举止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执法人员应当做到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公平公正。

第四条执法人员是指持有有效的《交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凡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运政执法活动。严禁聘用无执法主体资格的临时人员从事或协助执法。

第二章着装规范。

第五条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参加集体活动等,应当按规定穿着配发的制式服装。

第六条着装规范。

(一)着统一发放的服装。

(二)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外罩便服;不得着破损服装;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戴袖套;长袖衬衣下摆应扎于裤内,袖口应系好,不得开袖;内衣领不得高于制式衣领;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三)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只准穿黑色(棕色)皮(凉)鞋,不得穿拖鞋或赤脚穿鞋。

(四)着制式服装时,男同志不准留长发、长鬓角、大胡须;女同志不得头发披肩,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佩戴各类饰物。

(五)执法装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

(六)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七)执法人员非工作时间不得着制式服装,禁止非公务需要着制式服装出入餐饮娱乐场所。

(八)女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形发生明显变化时,不应着制式服装。

第七条执法人员配发的肩章、臂章等专用标志不得变卖、外借。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运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标志一律上交。

第三章举止规范。

第八条执法人员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第九条执法人员乘(驾)执法车辆执法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乱停乱靠,按规定保持速度和距离,确保安全。不乱用扬声器。

第十条执法人员徒步执法时,二人成行,三人成列,步伐一致。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上岗执法时,不得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背闲聊、嬉笑打闹。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省厅、省局、市局各项禁令,严禁酒后执法。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在办公(值班)场所不得组织、参与任何形式的带有赌博性质的或其它违法违纪、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在日常公务中,接待相对人应主动起身相迎、倒茶让座,接洽完毕应起身相送;解答问题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不知晓的问题不能随意发表意见;不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将来人引导至相关部门;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在上班时间应当自觉做到仪容仪表整洁、佩证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不得上网聊天、打游戏等。

第四章执法用语规范。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或在业务活动时,应规范用语、文明用语,严禁使用《交通行政执法忌语》中所列语言。严禁使用讥讽性、歧视性、羞辱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和讲粗话、讲脏话。

第十八条开始检查或调查时:

我们是(某某单位)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这是我们的证件,证件号码是×××××,请您配合我们的检查(调查)。

第十九条在检查或调查遇到抵触时: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请配合我们的检查(调查)。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请配合我们的工作。

第二十条在结束检查或调查时:

谢谢您的配合,请您慢行。

谢谢您的配合,祝您一路顺风。

第二十一条权利告知词: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如果您对处罚(理)决定不服,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执法“窗口”部门规范用语:

您好,您办什么手续?

请您提供有关材料。

您提供的材料齐全有效,符合办证要求,我马上给您办理,请稍候。

请您将材料留下,我们将依法进行审查并于×日内通知您结果。

请核对您的缴费凭证,请收好,谢谢,请慢走,再见。

对不起,您办理的××不属于我们管辖范围,请您到××办理。

对不起,依照规定,您提供的材料不全,还缺少××,请您补齐后再来。

第二十三条接待规范用语:

请进;您好;请坐;您贵姓?您有什么事?请慢慢讲。

请您看一下记录,如无误请您签字。谢谢您的合作。

请您不用客气,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您所反映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我们在×日内调查了解清楚后再答复您。

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单位职责范围,此问题请向×××(有关委、办、局等)反映(或申诉)。

请慢走,再见。

第五章执法规范。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禁令》:

(二)严禁违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

(三)严禁违法扣留车辆和证件;。

(四)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五)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

(六)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制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七)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辆、示警装置。

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市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九条禁令及市交通局关于优化行政服务环境、规范道路交通行政执法“十必须”、“十严禁”和关于制止行业不正之风“七不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要熟知法律、法规和规章,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范围、违法构成要件、法定程序、法定权限、违法处罚(处理)标准、法律文书制作以及管理相对人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处理)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八条执法检查:

(一)上路检查必须使用执法标志车辆,不得使用非标志车辆或者社会车辆上路执法。

(二)道路检查时,必须使用规范的指挥手势和停车示意牌,夜间必须使用停车示意牌。

(三)在检查车辆时,要检查地点的前方200米、100米、50米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或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简,在150米处发出停车检查的信号并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安全依靠位置。

(四)执法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先敬礼后再使用规范用语向管理相对人表明身份、出示证件。

(五)道路检查时当事人拒绝停车接受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不得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不得驾车追堵被检查者车辆等危险方法执法。

(六)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说明事由。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又无法找到除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签字证明的,可以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并说明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检查物品时,应当轻拿轻放、有序进行。不得乱翻乱扔,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七)在路检路查时不得双向拦车,单向拦车不得超过三辆。不准逢车必查、查车必罚、人为造成交通堵塞。

(八)对没有违法违规的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运政执法人员不得随意拦车检查,不得滞留车辆。

(九)在行政相对人情绪激动或有过激言行时,应当冷静处理,不得针锋相对,激化矛盾。如遇暴力抗法,应当沉着应对,及时报警,注意自身安全,防止事态失控。

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应实行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除依法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查处的案件外,凡进入一般程序的'案件(包括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请求提前处罚的案件),现场执法人员只能收集证据,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除经本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的少数案件外,不得现场作出处罚决定。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在立案、调查取证、决定和执行等各个办案环节,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步骤执行。

(三)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处理部门必须认真审核案件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有效,程序是否合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对证据不充分或事实不清的案件,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进行完善或补充调查。

(四)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不得以类推方式实施行政处罚。

(五)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以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

(六)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等情节,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不得畸重畸轻、显失公正。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七)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八)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法定权限作出,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可由执法人员当场决定外,其他行政处罚应当报负责人审核。对拟给予5000元以上罚款、暂扣、吊销经营许可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应当经执法单位集体讨论形成处罚意见,并如实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记录中签名。

(九)予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关情形,并履行相关批准手续。重大的行政处罚减轻案件必须经单位集体讨论形成意见。无法定事由,不得擅自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十)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实行罚缴分离制度,除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执法人员不得现场收取罚款,罚款必须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

(十一)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处罚决定。

(十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强制措施:

(一)采取暂扣证件、车辆、船舶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范围内进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严禁违法扣留车辆和证件。

(二)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的,可以不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四)暂扣证件、车辆、船舶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暂扣凭证,对暂扣的证件和车辆、船舶须由执法人员登记清楚;收回凭证时必须在凭证上注明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五)对暂扣的车船、证件和物品等要妥善保管,不得造成丢失或者损坏;不得使用暂扣车船及物品;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处置(包括销毁、拆解、变卖等)暂扣车船。有法定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时解除暂扣措施;没有法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解除暂扣措施。

第三十一条行政许可:

(一)执法机构应当全面推行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制度,积极推行网上审批,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二)执法人员在办理证件(含证件年审)或者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办事程序、途径和相关要求。

(三)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的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因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当事人;不具备办证、行政许可条件或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许可办理人员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明确的审查方式进行实质审查。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超出公示材料目录以外的技术资料、材料。

(五)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进行核(审)查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办理,并与受理送达程序等有关环节衔接好,不得有拖拉推诿现象。

(六)许可实施单位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单位网站上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十二条文书填制。

(一)实施行政执法时应使用省厅统一确定的执法文书,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制作规范。

(二)执法文书中除编号和数额、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应当使用汉字;手工填写的文书应当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书面整洁。

(三)执法文书按规定需要编写案号的,应当根据文书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写。

(四)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修改。确因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确认;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五)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面进行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按指印确认。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理由。

(六)除简易程序案件,由当事人现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外,一般程序案件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按法定期限和方式送达。

(七)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八)执法文书应及时按照要求归档。执法案卷应做到一案一卷,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卷内目录填写规范,材料排列有序,装订整齐。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规范的行政执法人员,县局将视情节及造成危害后果的轻重,直接或建议相关单位追究责任人责任。按照《安乡县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的方式分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扣发奖金;。

(六)暂停执法活动;。

(七)停职离岗培训或调离工作岗位;。

(八)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未包括的行为规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人员竞职演说篇七

第一条为保障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环境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环境执法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案件调查、排污费征收和督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一般规范。

第三条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得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规范执法。熟悉掌握执法依据、执法流程,按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第五条公正执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程序优先,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文明执法。不断提升执法素养和执法水平,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合法权利,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粗暴执法。

第七条廉洁执法。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做到:

(一)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参加其邀请的娱乐活动和营销活动。

(三)不得胁迫当事人、向其索要钱物、推销环保商品和服务、干预和承揽环保工程以及其他谋取私利行为。

第三章现场检查。

第八条除例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外,现场检查均应当采取突击检查方式实施,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不得向当事人通风报信。

第九条现场检查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场的,应当向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告知其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现场检查时,应当场制作检查记录,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环境管理手续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检查实施情况等。检查记录应当真实、明确、规范。

第十一条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对环境违法情况和责令改正内容作出检查记录,并按程序报告。

第四章案件调查。

第十二条调查案件时,需实施现场检查的,按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调查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调查要求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

第十四条调查案件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或者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应当有环境执法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名、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情况。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的,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询问笔录应当有环境执法人员签名和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十五条调查案件时,发现当事人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程序报告,根据指示并案处理或者另案处理。

第十六条调查案件时,做到:

(一)不得擅自增减、变更案件调查内容。

(二)不得擅自向当事人泄露举报人、投诉人相关信息。

(三)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

(四)不得隐匿、毁损、伪造、变造证据。

第十七条调查案件时,做到:

(一)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作出明确的调查结论。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提出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结论。

(三)违法事实不清,法律手续不完备,证据不充分的,作补充调查。

第十八条调查终结后,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以行政处罚要挟当事人或向当事人索要财物。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将已查明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初步处理意见,送有环境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审查。

第五章排污费征收。

第十九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方法核定排污者污染物排放量。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排污费征收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改变收费范围。

第二十条不得协商收费、人情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

第二十一条应当及时将征收的排污费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第六章督查。

第二十二条督查前,应当制定督查工作方案,严格按照督查工作方案实施督查,变更督查工作方案应当报请组织督查的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实施督查时,应当依据督查工作方案,要求督查对象提供相关资料,对其完整性、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填写资料审核表和汇总表,列出发现的问题和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督查时,需实施现场检查的,按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执行。需实施案件调查的,按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督查结束后,应当作出明确的督查结论,及时向组织督查的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提出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处理建议。提出通报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约谈地方政府、实施区域限批等重大处理建议应当根据督查事项的不同,由组织督查的部门或者督查机构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根据督查事项的不同,由组织督查的部门或者督查机构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反馈督查情况,并督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开展后督察。

第二十七条在督查时,做到:

(一)不得擅自变更方案实施督查。

(二)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等方式进行调查询问,不得调查询问与督查无关的内容,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

(三)不得擅自约见督查对象或者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向督查对象反馈情况。

(四)不得以提出通报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约谈地方政府、实施区域限批等处理建议威吓督查对象。

(五)督查结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仅由推断、猜测等作为督查结论的相关证据,不得作出“可能违法”的督查结论。

第七章监督处理。

第二十八条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上述规范的,由有管理权的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脱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处理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二)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范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全文)。

3.会计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

4.小学生行为规范守则。

5.关于守则制定内容。

6.中国工商银行员工行为守则。

7.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8.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全文)。

9.《济源市机关工作人员文明服务行为规范》。

10.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为守则。

行政执法人员竞职演说篇八

年月__日至月日,我加入了新进人员的队伍开展了为期15天的军事训练。训练期间,我端正态度,遵守纪律,勤学苦练,在提高思想认识的同时增强了身体素质,较好的完成了军训任务。

军训期间在杨慈舜教官的安排下我们在学习“整理着装”、“立正稍息”、“跨立立正”、“蹲下起立”、“站军姿”、“停止间转法”、“行进立定的三大步伐”等训练内容的同时学习了“工作人员基本守则”、“行政执法人员十二不准”和“花垣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军训过程中,我在增强了体质的同时得到了很多启示。

就拿“站军姿”来说,这项训练不仅要求我们拥有铁的纪律,还要求我们拥有钢的意志。记得在站军姿的训练过程中,局长同志亲临现场指导,在站了1个小时之后,局长同志告诉大家如感到不适请立即报告,准予休息。但是同志们咬紧牙关挑战极限,我当时腰酸背痛腿抽筋,但我不停的告诫自己:“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梅花香自苦寒来,宝剑锋自磨砺出。”就在我自我催眠的同时,忽然听见“噗通”一声,我估计是有同事倒下了,这时我转身相扶必定破坏了队列纪律,但同事的安危更是重要,于是我转身与两位同事一同扶起倒下的女同事,就在这时,局长同志健步如飞,两步踏上来,抱起晕倒的同事,三步并作两步走,来到树荫下,以矿泉水冲洗其脸和手部,女同事十多秒后就清醒过来,我们都大感安心,同时为局长同志的果断行径感到佩服。最后局长同志还给我们讲解了在各种情况下晕倒的急救方法,增长了大家的知识面。

15天的训练和学习,我受益匪浅,感慨甚多。其中最明显的就是意志力的增强,有句古话说的好:“古之立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忍不拔之志。”这句话意思是成功的大门从来都是向意志坚强的人敞开的,甚至可以说是只向意志坚强的人敞开,所以,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过程中,我将以饱满热情的心态去积极面对,以钢铁般的意志去面对人生中的种种困难与失意,我相信,风雨之后必见彩虹。

行政执法人员竞职演说篇九

这是白山市运输管理处培训班开始培训的第二天,回头望去,眨眼间培训的时间就已过去了大半,因为时间的关系,所以学习上的安排就紧凑了些。

在这两天的学习里,我们学到了很多的业务知识,包括记分考核、案卷的制作等多项执法业务知识,帮助我们纠正了误区,扎实了基本功。

把考试转变成了比赛的形式,学习之余增加了演唱比赛和多项娱乐项目,同时把学习、竞技、娱乐相结合,大大的调动了每位学员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领导们的用心良苦我们看到了,也感受到了。

在军事训练中我们学习到了多项自身素质基本功,虽然教官指导的训练项目十分累,但是看到教官为了我们的训练把嗓子都喊哑了的精神,我们每一个人都深深的被感动了,相信在剩下的时间里我们能学好他教给的各项业务。

时间已经不多了,但是我相信再剩下的这短暂的时间里我们全体人员会尽力把市处组织学习的各项业务基本功认真学好、学精。在今后的工作中把此次学习的精神实质运用到实处,把课堂上纠正的各个问题都重视起来,努力干好、作好执法工作,争做合格优秀的执法标兵。

行政执法人员竞职演说篇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气象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气象执法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在气象行政执法岗位工作或者受气象主管机构委派,对违反气象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的气象行政执法人员。

有条件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的气象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二)身体健康;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属于气象主管机构正式在编人员;

(五)熟悉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气象业务知识;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应当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当地政府或中国气象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其执法区域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法查处违反气象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三)履行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人员管理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每年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议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执法行为规范的集中培训活动。

执法人员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 学时。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并着装整洁、举止文明、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九条 禁止执法人员有以下行为:

(一)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二)收受礼金、礼品、信用卡和各种有价证券;

(三)索要、赊购或低价购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物品;

(四)在执法时购物、娱乐,或者在购物、娱乐时执法;

(五)在执法中提出与执法活动无关的要求;

(六)私自处理、留存涉案证物;

(七)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八)刁难、打击报复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二)制止和纠正违反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

(三)在执法工作中避免或者挽回重大损失的;

(四)连续三年评议考核为优秀的;

(五)其他需要表彰的。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有本条或者第九条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执法资格,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执行公务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将行政执法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气象行政执法的监督,规范气象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气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下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所属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气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评议、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气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案卷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二)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情况;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控告申诉案件的情况;

(五)执法人员管理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六)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七)学习宣传气象法律法规情况。

第五条  气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以上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评年度。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向被考核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通报。

第六条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成立以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任组长的评议考核领导小组,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单位进行评议考核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考核单位的汇报;

(二)调阅行政执法案卷以及其他工作资料;

(三)征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考核人员的自我评议;

(二)评查被考核人员负责的行政执法案卷;

(三)征求被考核人员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第八条  气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气象行政执法单位评议考核评分表》和《气象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评分表》(见附表)确定分数。

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

85分以上为优秀, 60分以上为达标,低于60分为不达标。

第九条  因执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决定、命令而发生执法过错的,不予扣分;对执法过错自查自纠,并已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可以酌情减少扣分。

第十条 被评议考核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评议考核结果应确定为不达标:

(一)拒绝接受评议考核的;

(二)在评议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出现重大执法过错,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查证属实的。

第十一条  被评议考核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评议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达标:

(二)谋取私利,影响较大的;

(三)滥用职权、滥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徇私枉法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

第十二条  被考核单位或者个人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议考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负责评议考核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诉。评议考核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评议考核为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气象主管机构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对单位及主要领导给予记功、嘉奖的奖励,气象行政执法人员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给予记功、嘉奖的奖励。

对评议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单位行政首长应当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书面检查。连续两年不达标的个人,应当调离气象行政执法岗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人员竞职演说篇十一

反腐斗争是中国党中央历来重视的一项重大任务。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我们更应该以身作则,严守廉洁自律底线,始终保持一颗清正廉洁的初心。在参与反腐工作的过程中,我们也深刻感受到了反腐带来的变革与启示。在接下来的文章中,将就行政执法人员反腐的心得体会进行探讨。

第二段:增强法治意识。

反腐工作中,我们被要求严守法律底线,增强法治意识。只有明确法律法规的底线,才能更准确地判断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不被个人的私心所左右。在工作中,我们发现,有时候一些微不足道的违法行为,也可能是腐败渗透继续扩大的表象,因此,我们必须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行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段:强化责任担当。

反腐斗争需要的不仅仅是勇气和决心,更需要的是对职责的担当。行政执法人员要在反腐工作中担当起推动改革的责任,敢于面对腐败问题,敢于揭开黑幕,勇于追责问责。只有树立起责任担当的意识,才能真正将反腐的工作推向深入发展,在制度上形成有效的防腐体系。

第四段:加强团结协作。

反腐工作需要各级行政执法人员的通力合作,只有通过共同的努力,才能取得实质性的成果。在反腐中,我们要加强内部沟通与协作,共同分析和研判腐败案件,汇聚智慧和力量,找出腐败渗透的套路与漏洞。与此同时,我们也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共同构建完善的反腐工作机制,形成合力,为反腐工作增色添彩。

第五段:坚持廉洁从政。

行政执法人员要时刻铭记初心,始终保持廉洁从政的意识。纵观历史,腐败的根源正是廉洁意识的缺失。我们要牢固树立廉洁从政的理念,自觉自律,在工作中严禁不正之风的滋生。只有坚持不懈地保持自身的廉洁,才能树立起良好的公正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支持。

结尾:

反腐是长期的、艰巨的斗争任务,每一个行政执法人员都应当心存敬畏,不断完善自己,提高专业素养,为国家的反腐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才能实现反腐败工作的目标,为建设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中国不断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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