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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全保卫制度(优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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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全保卫制度(优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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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全保卫制度篇一

为了加强单位的内务管理工作,确保单位的安全和整洁,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人员出入保卫。

(一)积极维护单位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遵纪守法,树立自我防范意识,增强责任感。

1、不得携带各种违禁品、危险品和进入办公场所;。

2、不得私带公物出单位变为己有;。

3、主动接受门卫保安人员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二)值勤保安对待外来人员,应做到文明礼貌,并主动为来访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做好接待工作。首先询问来意,并做好登记,然后电话联系或引荐对口接待部门或接待人。来访结束后记录好离开时间,并存档备查。

每天下班后,各科室要关掉用电电源,关好门窗,做到防火、防盗、保证安全,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现金、贵重物品及机要文件,下班后应放置于安全的橱柜中;。

(三)如有窃案发生,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单位有关领导和公安部门。

三、保安人员的职责:

(一)有关人、物、车辆进出的登记、通知、检查、核对;。

(二)预防盗窃、火灾及其他危险事项;。

(三)维护单位秩序;。

(四)单位内警戒警备事项;。

(六)所有进出物品的装卸及监督检查;。

(七)单位大门值勤。

单位安全保卫制度篇二

1、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局长领导下的'岗位分工承包负责制,具体由一名副局长分管落实。

2、加强安全保卫教育,完善安全保卫设施。每年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并对防盗、消防、电器等设施进行全方位的检查、维护,严格操作规程。

3、共同关心机关安全保卫,个人贵重物品(包括现金等),不要放在办公室内过夜,单位大额现金必须当天存入银行,小额现金放入保险箱,严防外来人员行窃和事故发生。

4、重大节假日实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按时到位,认真做好值班保卫工作,遇到情况及时向值班长汇报。

5、下班前必须相互督促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杜绝隐患发生,最后下班的同志必须锁好楼层防盗门,如因失职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要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6、自行车必须停放在办公楼后自行车棚内,同时加固防盗锁,谨防失窃。

单位安全保卫制度篇三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行为,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履行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公安消防、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内部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

(三)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

(五)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

(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七)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除执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情况;

(二)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确定情况;

(四)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要求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调取、复制与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利用监控设备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方法。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第七条 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治安隐患,并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民-警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第八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治安隐患时,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详细列明具体隐患及相应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二个月。《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应当自检查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

单位在整改治安隐患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九条 单位认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整改期限内将治安隐患整改完毕的,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延期整改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并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延期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条 对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自责令整改期限或者延期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治安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告知书》。

单位在规定整改期限届满前,认为已将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同意延期整改的治安隐患提前整改完毕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提前复查治安隐患整改情况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单位申请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告知书》。

经复查,由于客观原因致使治安隐患整改情况难以达到规定要求,并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对无正当理由致使整改情况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逾期不整改治安隐患依法处理,并可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第十二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

(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五)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第十三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除依据各该条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可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四)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

(六)故意泄漏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机关、团体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八条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九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十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 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三条 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十五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 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费用;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治安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单位安全保卫制度篇四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和工作秩序,有效地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1、依照“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罪犯,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树立全员护校的思想,高度重视、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学校师生、财产的安全,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2、校长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全面负责,检查落实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负责检查安全保卫工作,联系门岗、食堂等部门,具体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各项措施。

3、对全校师生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保密教育和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教育,加强师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动员和依靠全校师生做好学校的安全防范工作。

4、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包括校舍财产、道路交通、饮食安全、值班巡逻、教学活动、消防防疫等涵盖学校各个方面的制度和紧急事件处理预案等)。

5、定期检查校内的所有消防设施,对可能产生火灾的地方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消除隐患,并在重点部位安装防范设施。

6、实行安全巡逻。教师应高度重视安全巡逻并如实登记。值班人员要检查或抽查情况,对玩忽职守的,要根据情况追究责任。

7、非本校人员进入学校要有正当理由,并办理出入登记手续。

8、门卫要严格把关,以防意外。

9、学生周末放学时,值班领导、教师和门卫在校门口做好教育、护送工作,保证学生安全。

10、体育器材保管员和体育教师要经常检查学校体育运动设施,保证学生活动安全。

11、实行全员参与安全管理,每位教职工都要对学校的安全负责。

12、学校及各班做好《长治市中小学安全工作日志》的记录。

15、建立重大情况报告机制。发生重大情况,在积极、迅速处理的同时,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取得指导、支持和帮助。

单位安全保卫制度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中央车辆购置税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涉及的农村公路一般是指通镇街、通行政村的公路。通镇街公路是指城区通达镇街、以及连接镇街与镇街之间的公路,通行政村公路是指由镇街通达行政村的公路。

农村公路建设包括通乡、通村公路的新建和改建。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严格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五条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工作;拟定技术标准;监督资金使用;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定期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情况通报。

第六条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资金筹集、协调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目标考核。北碚区政府与各镇街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工程设计与标准。

第八条各镇街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指标。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一般乡、村公路项目设计文件可简化,但应有平纵断面设计、路基标准断面设计、构造物标准图、预算等。

第十条三级以上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其他农村公路的规划与设计,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承担,对公路的平面线形、纵横断面、路面结构和构造物等进行简易设计。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道路在路网中的作用、流量、经济地位等综合确定。

乡道一般应采用等级公路建设标准;村道的建设标准,可由交通主管部门、各镇街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相邻路段,设计速度差不应大于20km/h。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选线时应注意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断层等地质不良地段。

第十四条技术指标。

(一)乡、村道受限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5km/h,回头曲线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0km/h。

(二)设计速度采用15km/h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5m。当采用最小半径时,纵坡不应大于5%,超高不应大于6%。

回头曲线设计速度采用10km/h时,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0m,纵坡不应大于5.5%,超高不大于6%。

(三)新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0%;改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2%,特殊情况下可视当地条件确定;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

(四)乡道、村道受限路段净高不应低于3.5m。

(五)单车道路基应设置错车道,每公里不少于3处,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4.5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10m。

第十五条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经论证可适当减窄。

第十六条桥涵工程宜采用标准跨径、技术成熟、施工简便、经济适用的结构形式。

第十七条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经济适用、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季节性的浅宽河流或泥石流通过区可修建漫水桥或过水路面。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各镇街要根据全区农村公路总体规划,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规划,明确分阶段实施重点和建设目标。规划一经通过,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严格项目审核,凡列入政府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二)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批准;。

(三)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

(四)通过“一事一议”,解决了征地、拆迁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入、群众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区财政将按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列入预算,并按新增税收一定比例逐年增加,作为农村公路发展的稳定资金来源。

鼓励企业、个人或受益者捐助,积极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多种方式集资。

在不损害群众利益的前提下,倡导受益村民投工投劳、自愿出资。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提取咨询、审查、监督、管理费用。

农村公路建设的财务收支应纳入各镇街镇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应告之村民市、区补助多少资金,镇(街)村配套多少资金,每条道路的建设标准和资金用途,实行“阳光作业”。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提高管理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审计、财务部门的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十五条拨付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均采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办理结算时,应按工程价款总额的5%留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待2年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而且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返还施工单位。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财务会计和竣工决算报告。乡、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镇街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七条区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审核、汇编年度建设工程支出计划、预算和财务决算。合理安排并及时划拨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定期与不定期对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市扶持、以区为主;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镇街应在每月按规定上报工程建设进度、资金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通过招投标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大中型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有资格认证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中,非专业技术的简单劳动工序,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有序参加工程建设。

第三十一条二级以上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通畅工程的路面加铺工作,可直接由区专业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群众集资、农民投劳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三十二条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中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镇街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三十三条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三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经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六条各镇街要建立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接受检查。项目业主对项目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七条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2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受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

第四十条各镇街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六章工程验收。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和附属工程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项目业主组织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主要指标检测鉴定合格;。

(五)养护责任资金、人员已落实;。

(六)工程决算已按规定完成,需审计的已经过审计;。

(七)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资料、竣(交)工验收文件等已整理归档。

第四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向市公路局报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各镇街组织验收。

区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各建设管理单位要全力配合,接收检查。

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二级以上公路和大桥、隧道工程交工验收、竣工验收按交通部相关规定分步进行。

10公里以上的乡道项目一般按项目验收;其他乡道和村道由镇街组织验收,报区交通局备案。

按通客车要求建设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线路审批权限邀请运管、交警、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

第四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七条各镇街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按照适用、从简的原则具体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四十八条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

第七章工程监督及廉政建设。

第四十九条各镇街、监察部门、审计、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监管。

第五十条各项目法人对项目廉政负总责,应建立廉政建设责任制,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廉政合同,廉政工作的各项指标与建设的各项业务指标同时下达、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第五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公开、民主的管理原则,特别是村道建设应让沿线群众广泛参与管理、参与监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对于有农民捐资、集资修建的项目,必须按照村务公开的管理办法,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程序和有关情况向沿线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二条违反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区监察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违反规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区监察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违反规定,未经验收即开放交通的,由区交通主管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同时扣减、停止拨付上级补助资金,甚至停止安排补助计划。

第五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重庆市农村公路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单位安全保卫制度篇六

敬爱的党组织: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的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随时为党和人民奉献一切,永不叛党。

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目标政策,为实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懈奋斗。中国共产党以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为最终目标。

我们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毛泽东思想是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详细实践结合起来创立的。毛泽东思想是马列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实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造的正确的理论原理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集体智慧的结晶。邓小平理论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的马克思的主义,是指导中国人民在改革开放中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正确理论。

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中国革命实践证实,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人民就不弄挣脱受奴役的命运,成为国家的主人。尽管我们党在前进的道路上碰到过曲折,但党用她自身的力量纠正了错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生产力迅速发展,综合国力大大加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

在中华民族到了危难的时候,处处都显现出中国共产党员的影子,他们勇挑重担,永远冲在最前面,哪里最苦最累哪里最危险,哪里就有共产党员,他们用行动诠释了国家和人民对他们的要求,他们不负党和任命的信任最终战胜了困难,取得了全面的胜利。这也更加坚定了我要成为一名共产党员的决心。

我生在农村(普通的社区),我看到了我们的祖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也看到了我们基层地方的变化,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人民的生活开始过上了小康,并且我们的党经历了各种各样的世界性的和自然灾害以及国际上政治风云、经济的考验,我们的党完全有能力领导我们的人民向既定的目标前进。

我是一名普通的公务员,我热爱我们的祖国,热爱我们的党。只要党和人民需要,我就会奉献一切!我果断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实施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目标政策。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目标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我决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接受党对我的考验,我郑重地向党提出申请: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中保持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听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多做贡献。要是党接受我的请求,我会用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帮助和监督。

我会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弥补不足。争取早日在思想上进而在组织上入党,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21年xx月xx日。

单位安全保卫制度篇七

拉萨市各级党委(党组)严格按照中央和区市党委的部署要求,坚持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深刻把握“为什么学、学什么、怎么学”三个学习要求,创新组织实施“四个好”(即出好“一本书”、讲好“一堂课”、议好“一个课题”、办好“一件实事”),着力开展十项活动(即重温入党誓词活动、政治承诺活动、群众性庆祝活动、参观红色遗迹活动、文化宣传活动、青少年思政教育活动、集中宣讲活动、岗位练兵活动、舆论引导和典型选树活动、测试评估活动),确保学习教育特色突出、成效明显,切实做到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严金海书记亲自谋划、亲自研究、亲自推动,第一时间对做好全市党史学习教育工作作出安排、提出要求。市县两级及时成立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宣讲团,将党史学习教育与“三更”专题教育和“三新”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有机结合、统筹推进,进一步掀起党史学习教育热潮。

(二)创新学习方式、丰富活动内容,邀请区内外专家专题辅导、专题研讨交流等方式,开展近150场次集中学习,参观军区军史馆、谭冠三纪念园等场馆系列活动近400场次。

(三)践行为民宗旨、突出实践成效。开展“领导干部下基层大接访办实事”活动,严金海书记带头深入偏远乡村,实地调研基层党史学习教育开展情况,纷纷走村访户,深入田间地头,倾听群众心声,有效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四)加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氛围。截至目前,在中央、自治区媒体刊播报道近40篇党史教育,成为全市党员干部群众竞相热议的话题、持续关注的焦点和广为传播的声音。

下一步,拉萨市将继续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党史学习教育的决策部署,以“四个深化”,推动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深化理论学习,深化实践活动,深化典型宣传,深化监督检查。切实把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推动新时代拉萨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

 

 

单位安全保卫制度篇八

__年上半年,县纪委监察局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坚持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为统揽,围绕全面从严治党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市纪委五届二次全会精神,运用“四种形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保持了良好发展势头。

一、压实靠牢“两个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一是完善机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压力传导。建立健全宣传动员、责任运行、清单管理、保障落实、考评问责等五项机制,细化《萧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实施意见》,严格落实《萧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倒逼责任落实,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导致在职责范围内和分管领域出现违纪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通过“一案双查”严格追究责任,同时对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适时进行通报,增强责任追究的震慑力。__年以来,开展落实主体责任约谈2次,就2个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问题开展问责,1名领导干部受到责任追究。二是注重谋划,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落地生根。制定党风政风监督“617提升计划”。从严明纪律规矩、靠实“两个责任”等17个细节和环节,找准党风政风监督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努力实现明纪严规新提升、压力传导新提升、正风肃纪新提升、风清气正新提升、维护民利新提升、机制创新新提升等六个方面新提升。并将提升计划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认真落实八项规定,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深入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工作,总结经验成效,坚持成功做法,创新监督执纪方法,紧盯老问题,深挖隐形、变异“四风”问题,健全完善制度机制。一是从严要求,靠实责任。狠抓责任落实,完善考评机制,将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细化为4大项、104小项,落实到34个牵头部门、56个协办单位。二是深化落实,靶向问题。制发了《关于“五一”、“端午”期间加强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工作的通知》等3个文件,开展监督检查12次、专项检查8次,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的问题8件,党政纪处分8人。__年上半年共7批次点名通报曝光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28个单位,涉及党员、干部31人。制发了《关于全县公务车辆实行统一标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在全省率先落实党政机关公务车辆实行统一标识化管理。四是探索实行“四单两书双记实”制度。制发《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履行情况全程记实制度的通知》建立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记实机制。年初,县委书记和县纪委书记分别同各单位党组织书记和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书》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书》,制定完善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清单、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目标任务清单。

三、全覆盖开展巡察,围绕焦点问题全面整改。

一是认真做好省委巡视组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建立问题整改“销号制”,逐条逐项进行整改,确保按期整改到位,做到件件有回应、事事有落实。坚持问题导向,层层传导压力,以解决问题促进整改落实。强化责任分解,列出任务清单,严格落实到人,确保事事有人抓、件件有人管。对整改不到位的,跟踪督办、限时完成,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严格责任追究。二是推动本届县委巡察全覆盖。省委第八巡视组进驻期间,配合省委巡视,采取“一托n”方式,县委派出2个巡察组,同步开展了县委专项巡察、异地交流巡察,并派出专项巡察组,对招投标领域开展“机动式”巡察。6月18日,开了十四届县委第三轮巡察工作动员暨培训会,对于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积极探索开展“常规+机动+点穴”综合巡察。县委巡察实现“三个结合”:即有形覆盖与有效覆盖相结合,做到全震慑;单位和个人相结合,做到不遗漏;数量和质量相结合,做到高标准。对县农机局、水利局和房管局、人防办开展巡察时,涉及组织处理类问题线索20件,建议参考类问题线索16件,了解关注类问题线索9件。

四、强力惩治腐败,坚持挺纪在前。

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研究制定了《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共萧县纪委萧县监察局关于加强纪律审查走读式谈话工作办法(试行)》。狠抓纪律审查安全工作,积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__年上半年,共受理信访举报329件,处置反映问题线索155件,立案135件。其中乡镇纪委立案40件,县直纪检组(纪委)立案38件,县纪委立案57件。结案135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72人(其中受党纪政纪双重处分13人、党纪处分126人,政纪处分59人),移送司法机关3人,责任追究10人。8名党员干部接受谈话提醒和函询。坚持突出问题导向,紧盯脱贫攻坚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组织开展“十个一批”扶贫领域整治。以“精准定责、精准监督、精准问责”护航“精准扶贫”。

五、深化体制改革,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一是围绕全面从严治党,深化纪律检查机关内部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和拓展“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成果,依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在创新组织制度、实行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职责分设上积极探索,使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各环节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县纪委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萧县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方案》,召开了全覆盖动员部署会,拟定设立14个派驻纪检组(其中,2个事业单位派驻纪检组;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实行单独派驻),实现对县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监督全覆盖。目前,纪委派驻机构改革工作正稳步推进。

二是加强自身队伍建设,筑牢拒腐防变防线。制发《落实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考核办法》《萧县纪检监察系统纪律审查工作制度》《关于规范处分决定送达执行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扎紧制度“笼子”。在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作风建设自查自纠活动,196多名纪检干部正校表对号,逐人逐条“过筛子”,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2起,处理纪检监察干部2人。同时,把强化纪检干部监督、教育、管理与开展“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建设相结合,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相结合,与推动精准扶贫执纪监督问责相结合,管、学、用三结合、三促进。

二、当前工作存在问题。

一是党风政风涉规违纪现象依然存在,问责不力问题需要改善。少数领导干部依然想方设法寻找更为便利、隐蔽的方式,继续享受特权带来的好处。一些党员干部在新规定、新制度的要求和约束下,思想上转不过弯,行动上刹不住车,对触及“底线”“红线”的行为存在侥幸心理。制度落实力和执行力不够,成为滋生党风政风问题的土壤。特别是乡镇执纪偏软问题突出,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的工作合力尚存“空隙”。一些党组织的监督流于形式,存在不会监督、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监督不了的现象。同时,在推进立体监督、全方位监督和新媒体监督等方面还存在不足,特别对村委会干部,极易形成监督不到位的情况。

二是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手段和方法措施单一,少数干部缺乏监督意识。对一些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制约不够,特别是对领导干部和执纪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还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造成部分工作制度执行不够到位,在责任追究上往往碍于情面不能够从严处理,影响了监督效果。个别纪检监察干部特权思想比较严重,自认为是监督别人的人,不愿接受别人监督,存在着信任多于监督、外部环境监督不够的问题。

三、工作建议及谋划。

一是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压实“两个责任”链条。夯实各级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严格实施“一案双查”。进一步深化和拓展纪检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成果,充分履行监督责任。推进县直单位综合派驻改革,强化监督“探头”作用。建立健全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问题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制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

二是加大纪律审查力度,持续强化“不敢腐”震慑氛围。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为抓手,完善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组织协调机制。保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严肃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改进监督执纪方式,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不断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坚决把存量减下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决把增量遏制住。深入剖析典型案例,发挥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

三是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抓好党内监督条例的贯彻落实,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深入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持续加强政治巡察,灵活机动开展专项巡察和巡察“回头看”;认真做好省委巡视组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加大对巡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

单位安全保卫制度篇九

1、承租单位如租用出租单位的特种设备,必须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协议,承租单位一经使用,就确认完好。

2、承租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规定要求,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安全合格证、使用许可证和年度检验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

3、承租单位在入驻时,应将有关使用特种设备的情况,如实向出租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4、承租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加强对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做到按月检查确保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对安全附件进行检测,取得检测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做到按期复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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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全保卫制度篇十

一、凡开办宾馆(旅馆)应证照齐全,亮证经营,各项硬件设施贴合安全条件标准,建筑物牢固安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急照明设备、灯光疏散指示标记齐全有效,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畅通。

二、严格执行验证登记传输、财物保管、消防安全等各项管理规定和制度,切实履行治安职责。

三、严格按照规定招收录用人员,并按照规定督促办理有关从业、暂住手续,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和培训。

四、遇有公安民警检查时,应主动用心配合,不得知情不报、隐瞒包庇。

五、用心协助公安机关查缉、布控案犯和赃物,不得通风报信。

六、切实落实内部安全防范措施,不发生盗窃等刑事案件,不发生盗窃等刑事案件,不发生火灾等治安灾害事故。

七、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1)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2)卖淫、赌博、吸毒、传播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3)对发生在本宾馆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及时制止或带给便利和条件。

单位安全保卫制度篇十一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所有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团体、家庭和个人,都要非常重视防火、防盗和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防火、防盗、保卫工作,要认真落实责任制,总经理是企业的安全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部门经理是本部门责任人,各部门应把安全、防火、防盗、保卫工作切实提上议事日程,进行研究、部署,对本企业的安全、防火、防盗、保卫工作负全责。

第三条公司下属及各部门成立安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安防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四条公司设保安消防部(保安干事),负责消防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和安全保卫人员,切实担负起安防责任。

第六条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和安全教育,对新员工要认真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进行安防培训。

第七条各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应按保险要求购买各种保险,确保固定资产安全。

第八条认真落实防火措施:。

1.办公室、工厂、仓库和宿舍楼都应设置专用消防栓,并不得用作他用。各单位部门企业应定期检查和保养消防栓,平时绝不疏漏,遇急用上有效。

2.办公楼、工厂、仓库和宿舍楼要按消防规范要求配备各种灭火筒、消防栓、消防砂、消防斧、消防铲、消防绳、消防梯、消防水等各种消防器材,并按规定期限准时保养、维护、更换各种消防器械、药物和材料,以备应急救火救灾,万无一失。

3.易然、易爆物品要按消防规范要求完善存放,并派专人保管,不得乱放、混放。

4.工厂、仓库末订立消防制度,未落实消防措施的,不得开工、使用。

5.在禁火场地,如果要进行明火作业(如电焊等),应先报领导批准,取得动火证书,同时落实各项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绝对安全,才允许动火。

单位安全保卫制度篇十二

20__年,我局党支部认真贯彻落实县级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局党组的各项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县级机关工委的各项工作部署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积极改进工作作风,突出工作重点,坚持务实创新,强化措施落实,教育实践活动、党风廉政建设、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党建创新项目等各项工作均取得明显成效,得到了市局的充分肯定。在20__年度全市气象部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综合目标考核特别优秀单位”和“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

(一)党建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及示范点培育成效初显。

我局十分重视党建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将其摆上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党建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初步达到了“10个有”,即:有领导小组、有办事机构,有活动场所、有活动设施,有活动载体、有经常性活动,有工作计划、有工作台帐,有经费保障、有考核评比。

示范点重点培植岔河镇国瑞绿色食品基地气象为农服务党员示范点,该示范点由局党支部书记高文亮总负责,气象台台长、共产党员陈翔牵头具体负责。在硬件上建设了气象为农服务信息站,主要包括6要素(温、压、湿、风向、风速、降水)自动气象站、气象预报预警电子显示屏、气象科普宣传栏等;服务上建立农村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服务数据库。牵头组织由多部门(气象、农业、水利、水产、农机、粮食、民政、保险等)专家组成的农业气象服务“专家联盟”,开展“直通车”服务。定期开展会商,联合发布为农气象服务产品,联合调查农情、灾情、墒情。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气象灾害鉴定和预警服务。

(二)进一步加强作风转变和党风廉政建设。

广泛开展作风效能提升年活动,结合气象部门“双教月”活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县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大力弘扬“重落实、敢担当、有作为”的务实作风,努力树立为民、务实、清廉部门形象。继续开展“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活动,自觉学习、遵守、贯彻和维护党的章程,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引导和促进广大党员干部真抓实干、锐意进取,争创人民满意的业绩。制定《洪泽县气象局建立健全惩防体系工作细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健全和完善具有气象部门特色的惩治和预防体系,进一步形成拒腐防变长效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切实高党员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公务接待、车辆使用、办公用房等。公务接待费用比去年下降36%,车辆费用比去年下降10%。

(三)加强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

加强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1名预备党员按期转正,2名同志被明确为入党积极分子,开展好一年一度的党员干部冬训工作,20__-20__年党员干部冬训工作被县委宣传部表彰为“先进集体”。加强文明单位创建,积极开展道德讲堂、文明城市创建、交通协勤、结对帮扶、义务献血、集体劳动、群众文体等活动,1人被县委、县政府授予“20__年度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表现突出个人”荣誉称号;及时申报下一轮文明单位创建,对“江苏省文明单位在线”网站和局门户网站内容及时进行更新、完善,单位网站被评为20__年度全县“十佳网站”。

(四)积极抓好结对帮扶和进村入企活动。

充分发挥气象部门的特色和优势,开展党员先锋承诺活动,深化“三进三帮”活动,积极开展“进村入户”、“进企解难”等活动,主动深入一线调查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培训讲座等形式,主动为农村、企业、社区提供气象防灾减灾和防雷安全等信息、技术、资金等服务。同时继续发挥党员干部在文明城市创建、社区共建活动中的先锋模范和战斗主力军作用,不断优化创建和共建机制。

(五)认真实施党建创新项目。

20__年,我局申报并实施了“镇村气象服务行”的党建创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我们通过加强政府主导,完善组织体系,加强与涉农部门的合作,建设农村气象灾害监测网,建立健全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加强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加强农村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等多个层面积极开展镇村气象服务,有力促进了气象服务工作向镇(街道办)、村(居)、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的延伸,大大提升了我县气象服务“三农”的能力,得到了政府的充分肯定、涉农部门的认可和农民朋友的赞扬。“镇村气象服务行”项目成为全县4个冬训工作创新项目之一,受到了县委宣传部的表彰。

一是加强组织实施。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具体的实施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加快该项工作的有序推进。

二是建立健全信息员队伍。12个镇(街道办)全部配备了气象协理员,127个村(居)、县直14个重点单位和部门均配备了气象信息员。加强大学生村官担任气象信息员的队伍建设,实现了行政村(居)气象信息员覆盖率100%。3月份对气象协理员和气象信息员进行了培训。

三是建设覆盖广的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网络。在12个镇(街道办)的农技推广中心按照“六有”标准建设气象信息服务站,镇级覆盖率达100%;在120个村(居)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气象信息服务站和预警显示屏(或大喇叭),覆盖率达95%。

四是加强气象为农服务示范点建设。先后在仁和镇、三河镇联堡村、岔河镇国瑞绿色食品基地和东双沟镇现代农业示范园新建了自动气象站、电子显示屏、气象科普宣传栏等服务设施于一体的气象为农服务示范站点,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开展现代农业、特色农业、设施农业精细化气象服务。

五是建立融合发展模式,提高气象服务覆盖面。与县农委合作,在岔河镇共建13120亩的水稻农业气象适用技术示范田,联合发布示范基地水稻全生育期各类气象指标;与县民政局合作,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与农委、林业、水产等部门合作,组建“专家联盟”,开展联合会商、制作发布“三农”服务产品;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政策性保险农业气象服务;与广电、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合作,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六是发挥镇村气象服务建设效益。

我县积极利用已建成的镇(街道办)、村(居)信息服务站的服务设施开展气象服务,除了发布日常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外,还与农业部门联合发布农业技术、病虫害防治、土肥信息等农业气象服务信息,取得显著成效。20__年,通过显示屏和服务平台发布气象预报预警服务信息8万余条,农业技术、病虫防治、土肥信息50余条/次。

20__年党建工作计划。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洪泽县委关于加强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洪泽县党的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洪发〔2016〕1号)文件精神,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抓好党员冬训,实现党员冬训全覆盖;

二是结合文明单位创建,扎实开展道德讲堂活动,年内举办道德讲堂4场;

三是组织党员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等志愿者服务活动;

四是落实党风廉政“两个责任”,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五是全面落实首问负责制、办结制、持证上岗制、责任追究制;

六是组织开展党员干部与群众谈心谈话活动和党员承诺践诺活动;

八是发挥部门职能,继续开展“镇村气象服务行”创新创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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