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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模板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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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模板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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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一种自我反思和成长的方式,可以加深我们对自己的认识和理解。总结要客观,不带个人感情色彩,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总结范文,并附上了一些写作技巧,供各位参考借鉴。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篇一

为加强我公司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工作有关条例、办法的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档案室是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主管全公司各类档案(包括人事档案)的工作部门。是公司党政文书资料、人事档案保存使用的场所,列为公司安全管理重点防火、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应特别做好安全工作。

第二条综合档案室所保存的各类档案(资料)系国家档案的一部分,其所有权属天拖公司,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毁损。

第三条综合档案室由综合办公室主管,设主任一人,专职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若干人。综合办公室主任兼任综合档案室主任。综合办主任变更,则综合档案室主任随之自然变更。

第四条档案室是机密部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严格执行国家的保密范围和密级的规定。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便进入室内。

第五条严格执行有关档案的收、发管理和借阅制度,各类资料进入档案室,必须严格登记制度、借还制度,机密资料、人事档案严防丢失、严防泄密事件的发生。经常性的进行保密检查,借出的涉及密级的档案,节假日前要收回。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室,不得随便复印和摘抄。

第六条档案室应按时通风、透气、干燥,做好防湿、防虫蛀的工作。

第七条室内消防器材、报警设备常年完好,性能良好有效。

第八条严禁将任何火种带入室内,任何人不准在档案室内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私人物品。

第九条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检查门、窗、电的关闭和执行制度情况。门窗坚固防盗,工作人员离开必须随手关窗锁门,假期、节日要特别加强看护,确保安全。

第十条对违反档案法或不执行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的部门或个人,造成档案破损、丢失的,综合办公室有权给予批评或视情节轻重建议公司或上级安保机关予以批评、罚款、行政处分。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篇二

(一)普通文件:

1、分类:

其他公司的一些宣传资料、光盘等;

其他公司的投标书;

公司购买的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书籍,光盘。

2、权限:

本公司员工可随时借阅、查看;

除本公司外的其他人员,须持综合部部长签字的工作联系单方可借阅;

(二)保密文件:

1、分类:

公司技术部的图纸、工艺卡;

外来图纸、工艺卡;

公司内各部门存档的资料、文件等。

2、权限:

如有需要,使用人可持有部门领导、综合部部长签字的工作联系单方可复印。

(三)机密文件:

1、分类:

各部门认为不可对外人公开的文件、资料等:

领导界定为机密的文件、资料等。

2、权限:

原则上不允许复印,如有需要使用人必须持有经部门领导、副总经理签字的工作联系单方可复印。

档案室负责收集(征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统计公司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一)各部门存档时,需界定资料的存档级别,以方便查阅、管理。

(二)档案室资料在归档时,在分级的基础上,原则上按部门进行归档,公司购买的图书实行综合归档,技术部的图纸和工艺卡单独进行归档。

(三)档案室的每一个档案柜都要进行编号、整理,分类存放,并做好档案索引记录,方便使用时的及时查找。

(四)技术部的图纸和工艺卡进行存档时,必须是完整的2套图纸和4套工艺卡,并且是同时存档,并确保此时存档的图纸和工艺卡经审核已经没有错误,每套图纸和工艺卡的每一页都有技术部长的签字。

(五)技术部存档的每套图纸和工艺卡必须是经过编号的,档案袋的正面需填写部门、类别、密级、编号、总页数、发放范围等信息,缺一不可。存档时,档案室管理员需要查看每套图纸的编号是否则正确,填写是否有漏项等,否则不予存档。

(六)公司购买的每本书籍都要及时存档,并整理好档案目录。

档案是公司的宝贵财富,档案的.开放利用工作,是整个档案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

(一)在查阅档案时,只准查阅自己需要的部分,不得随便翻阅其他部分的内容,阅后要当面交点清楚。

(二)查阅档案者,不准拆卷、涂改,不准在档案上乱划或做标记,违者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如需复制,须经档案馆允许。密件不准复制。

(三)借阅档案,原则上不超过半个月(15天),届时未用完者,可到档案馆办理续借手续;借阅人出差时,借阅期限可适当放宽;借阅人调离的,应将所借档案及时归还。如需转借他人使用,须到档案馆办理转借手续。

(四)借出档案者应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不能泄密、丢失、转借、涂改、污损、拆散,违者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借阅人持有的工作联系单,一定明确表明要借阅的文件名称,文件级别、查阅目的,查阅时间等详细内容,如果存在词语模糊,界定不明的现象,档案室管理员有权拒绝外借。

要科学地管理好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使之有效地为本公司的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一)对于档案室的管理,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着重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尘、防霉、防虫、防鼠工作和档案室内湿度的控制、调节及照明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档案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将易燃、易爆、易腐物品带进档案室。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治鼠、虫、霉害,定期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及时处理。

(四)档案室周围配备适当的消防器材,并按器材要求定期检查更换,档案室管理员应该懂得消防器材性能及使用方法,做到遇火能救。经常进行安全防火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五)下班前,要检查所有门窗是否关严,检查灯是否关闭。周末及假期要切断档案室电源。

档案室管理员负责公司员工及领导的图书及其他资料的购买。

(一)员工填写图书资料购买通知单,经部门领导、单位领导签字后,交档案室管理员。

(二)档案室管理员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采用合适的方式购买所需资料,要求必须有正规发票。

(三)图书买来后,携带书和发票去集团公司档案室进行存档和盖章,并办理《图书资料借阅手续》,然后由总部档案管理员在发票上签字。盖章后的图书资料需在本单位档案室进行存档后,方可通知所需部门办理图书借阅手续。

(四)填写《发票报销申请单》,后附发票,经部门领导,单位领导签字后交公司统计。

做好档案鉴定销毁工作,剔除失去价值的档案材料,更好地保护珍贵档案和重要档案,是一项既严肃又细致的工作,必须以科学态度对待。

(一)档案鉴定工作,就是通过甄别和鉴定,将有价值的档案更好地保存下来,达到室藏档案既完整又精练。

(二)进行档案鉴定时,须由档案管理员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采取直接鉴定的方法,逐件地审查文件,准确地进行分析,判断其价值。

(三)档案鉴定后,对没有保存价值或保管期限已过的需要销毁的档案,报请相关的部门领导审批。重要档案文件需报请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销毁。

(四)要销毁的文件资料都必须编制销毁清册,方可销毁。

档案管理涉及公司的很多机密文件,档案管理员必须有高度的保密观念,严格遵守公司的档案保密制度。

(一)非档案管理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室,不得私自复制档案。

(二)档案室管理员不得私自摘抄和向外传播存档内容,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对外泄露档案机密。

(三)档案管理员必须严格界定公司的档案文件的密级,对于机密、绝密档案必须使用专门的档案柜进行存放,并将档案柜上锁保存。

(四)对于需要销毁的档案或材料,必须经有关领导签字批准,并编制清册,由两人监销。办公废纸、废件、重复件等,要妥善保存,不得随意当垃圾倾倒,与需销毁档案或材料一并送机要局指定单位销毁。

(五)管理好档案室及档案橱门锁钥匙是档案管理员的责任,不得丢失、不得外借。

(六)档案管理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要相互监督执行,经常进行保密检查,发现失密现象,及时报告,及早处理。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保障完整收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收集、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建立档案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四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的档案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同时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依法开展档案工作。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组织的档案列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第六条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特定领域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部门档案馆负责收集、保管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报送备案的收集档案范围中不符合国家档案管理业务规范的规定,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修改意见。

第七条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建立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同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的内容包括档案工作机构的名称、库房设备、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应予备案的事项。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各单位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本规定生效前尚未备案的单位,应当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档案工作人员。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并接受档案管理岗位培训。

档案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交接双方应当对保管的档案进行清点、登记,并进行业务交接,以保证档案工作的连续性。

第九条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应当参照国家关于纸质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规定执行。应该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当在形成后即时归档。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当制成纸质文件与原电子文件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同时使两者建立关联。不能制成纸质文件的视频、音频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以通用格式存储于磁性载体或者光盘,脱机保管。

磁性载体上的归档电子文件应当每4年转存一次,原载体同时保留至少4年。存储归档电子文件的磁性载体应当每满2年、光盘每满4年进行一次抽样机读检验,抽样率不低于10%。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恢复措施,确保归档电子文件安全有效。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将电子文件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文件管理制度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本规定所称的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第十条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档案:

(三)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上一年度归档的电子文件;。

(五)被撤销的单位的档案,自单位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向被撤销单位的市属主管部门移交,无主管部门或者主管部门不具备接收条件的,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列入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并依法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的档案,可以提前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移交档案的期限,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

第十一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和健全档案收集制度,广泛收集、征集下列档案、资料:

(一)反映本地区重大活动的档案、资料;。

(二)反映本地区著名人物的档案、资料;。

(四)反映本地区历史的具有保存价值和地方特色的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下列资料和物品形成或者获得后的5年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三)反映本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情况和具有历史性保存价值的其他资料和物品。

第十三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同级国家档案馆报送档案的电子目录,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区、县级市国家档案馆、市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应当在每年8月30日前向市国家档案馆报送档案的电子目录和已开放档案的电子文件。

第十四条重大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活动举办之前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并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和保管等工作给予指导。

本条所称重大活动是指: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市的公务活动;。

(二)省领导在本市的重要公务活动;。

(三)市领导的重要公务活动;。

(五)在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第十五条行政区划调整或者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时,有关单位应当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同时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档案移交情况。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工程、科学研究成果、产品试制、重要设备开箱以及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验收、鉴定时,应当通知本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参加。档案部门应当对该项目档案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名确认。对项目档案收集不齐全、整理不规范的,档案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该项目档案进行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业主不得进行或者通过该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非国家所有的单位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有关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国家档案馆报送目录。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具有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档案,又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国家档案馆寄存。

第十八条档案馆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档案馆的设施、设备应当达到档案安全保管和方便利用的条件。

依法负有向市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义务的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每年档案产生的数量,设置能够存放20年以上档案的库房和必需的办公用房;依法负有向区、县级市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义务的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每年档案产生的数量,设置能够存放10年以上档案的库房和必需的办公用房。

档案馆应当妥善保管存储与管理电子数据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应开放档案的目录,为利用者提供检索、阅览、复印等档案公共服务项目。

档案馆向公众提供的档案、资料,应当逐步以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对古老的或者具有重大保存价值的珍贵档案、资料,应当以复制件代替原件。

各级国家档案馆是同级人民政府公开信息的查阅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通过现场查阅和网络查询的方式方便公众查阅利用已公开现行文件。

第二十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把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统一设计和实施,加快推动档案数字化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系统与本单位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档案信息资源数据库,逐步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依法向社会提供所保管的已公开的档案信息资源。

第二十一条寄存档案的所有权属于寄存档案的所有者,未经档案所有者同意或者授权,档案馆不得向他人提供利用或者擅自公布。

鼓励私有档案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二条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档案馆应当优先、无偿提供。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擅自颁布和实施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有关规定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不按规定办理档案工作机构备案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建立电子文件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归档管理电子文件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档案保管条件不符合规定,危及档案安全的;。

(九)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档案管理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档案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按规定开放档案或者提供利用档案的;。

(三)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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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篇四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内容:为了加强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及内部管理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范围,为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行使监察权力。

第二章会计档案管理要求。

第一条会计档案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它辅助账簿;。

(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对银行会计报表、对税务报表及税务资料;。

(五)其它会计资料:银行对账单、发票或收据存根联、各种经济合同、电脑备份及软件操作资料、相关学习会议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公司会计人员为负责本公司的会计档案工作,负责会计资料收集、整理、装订和管理,并设置专门的会计档案室,指定专人保管。

会计档案由形成档案的各部门和人员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对同一年度的会计档案先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四大类别进行归类,对每一类中的会计档案再根据不同保管年限和档案形成时间顺序分别进行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一、会计凭证的整理。

(一)每月中旬之前应将上月的各种会计凭证分类按编号顺序分本进行装订成册。

(二)每本凭证要求折叠整齐,凭证编号连续,附件齐全,每本凭证订牢不松。

(三)每本凭证应加制封面、封底,凭证封面和每册凭证背脊对各栏内容必须填写齐全,盖章清晰。

(四)装订好的凭证应套上凭证盒,并填写好凭证盒上各栏内容。

二、会计账簿的整理。

结转下年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度”字样,账页流水编号是否连续不断。

(二)账簿装订要求订牢不松,折叠整齐,不缺不漏,账页多的科目应单独分册装订,账页少的科目可与其他科目账页合并装订,多科目账页合并装订时,同一科目的账页应集中在一本账册内,不能将其分散装订在多本账册中。

(三)电脑账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2个月后分类打印装订成册,并加盖名章。

三、会计报表的整理、装订。

(一)在办完年终决算的第二个月应对各种报表进行整理、装订,检查报表是否齐全,张数有否短缺,名章是否盖全。

(二)各种月度报表应按月装订成册,年度决算报表应单独装订成册。

(三)分册制作报表目录,加制封面封底,封面上填明单位名称,会计年度,所属月份,报表名称,盖妥装订人员的骑缝名章。

四、其他会计资料的整理平时应做好其他会计资料的收集、积累和保管工作,根据其他会计资料的不同类型,分别按照上述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装订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并及时归档。

第四条会计档案的移交与保管。

档案,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保证会计档案的完整无缺,并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第五条会计档案保存要求:

一、防止档案的损坏,延长档案使用寿命,维护档案安全。

二、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水渍、防潮、防虫蛀、防尘、防鼠害、防高温、防强光等工作。

由于工作需要调阅会计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内部人员需调阅会计档案,必须填写“会计档案查阅申请单”,先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再由会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同意后,方可调阅;其中,机密级以上档案经会计总监或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调阅。

二、审计、财税部门因审计和查账事项需调阅会计档案时,应出具审计或查账公文,并由公司接待部门填写“会计档案查阅申请单”,申请单经公司会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同意后,方可查阅;其中,机密级以上档案的调阅,须经会计总监批准。

三、公安、检察、法院、工商等部门因对理相关案件需调阅会计档案时,应出具正式公文或介绍信,经公司法务部门审核认可后填写“会计档案查阅申请单”,经会计档案管理负责人签章同意后,方可查阅。查阅取证时可以抄录、照相或复印,但不得将档案带走。

四、外单位人员调阅档案,需由会计部门人员陪同,查阅完毕,应立即归还档案室。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及会计负责人签字批准,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

五、查阅档案时,严禁拆散原卷并不得把档案原件抽走、涂改、勾划或损坏,查阅后,应由查阅人在档案封底备查栏内注明日期和原因。

一、会计档案的鉴定。每年年初应由会计档案主管部门和公司稽核部门对上年度会计档案共同进行一次综合鉴定。对债权债务未结清的档案应抽出重新装订,直到债权债务了结后再作销毁。如果保管期限不一致但装订在一起的会计档案应在上述两部门的见证下将要销毁的凭证抽出后重新装订。

二、会计档案的销毁。经鉴定后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档案管理员提交销毁申请报告,并造具“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会计档案主管部门和稽核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销毁。

三、撤消、合并时,会计档案应随同单位的全部档案本并移交指定的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四、会计档案销毁时,会计档案主管部门和稽核部门应派专人到现场监督整个销毁过程。

第三章会计电算化要求内容。

会计档案包括书面档案和磁盘档案,内容是所有的会计文件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书面形式的会计核算资料。

一、会计档案存档手续:打印输出的凭证、账册、报表,必须有会计主管的签章才能存档保管。

二、打印输出的凭证、账册、报表等书面形式的会计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和管理办法管理。

三、机器打印输出的会计档案发生缺损时,必须补充打印,

操作人员在打印输出的账页上签字盖章,会计主管签字盖章认可。

四、任何人不得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坏凭证、账册、报表等书面档案。

第二条会计电算化具体要求。

一、现金收付业务和银行收付业务要做到当日业务当日清,做到日清月结。现金帐页和银行账页经出纳审核无误后,出纳和主管会计签字盖章,装订成册,年终将现金和银行日记账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封印,妥为保管。

二、转账凭证的输入和保管,有关会计人员应及时将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输入计算机。机制凭证在输入计算机后要打印输出,妥为保管。

四、科目汇总表、账簿打印时间。

(一)现金、银行日记账每月打印一次。

(二)银行余额调整表每月打印一次。

(三)总分类账和各种明细分类账每年打印一次。

(四)会计报表、计算表、分析表,按要求和时间打印。

第三条电算化数据备份管理。

一、必须经常进行会计核算数据的备份工作,避免意外和人为的错误造成数据丢失;发生会计数据丢失时,必须及时用备份数据进行恢复。

二、需要做备份的文件包括系统设置文件、科目代码文件、

期初余额文件、本月账务文件、报表文件及其他核算子系统的数据文件。

三、凭证及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报表等需要备份的数据视同会计资料按月备份,交会计档案保管员分别放置在不同的地方妥为保管。

四、随计算机配置而来的操作系统、各类应用程序软件和购买的商品化会计核算系统软件,以及上述软件的备份磁盘,必须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五、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的保密工作,任何人不得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坏数据文件、账册、备份磁盘等。

看了。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篇五

为加强我校档案工作的整体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档案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档案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加强领导,由学校校长分管、监督与检查。

二、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严守秘密,身体健康,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

三、学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文件清楚,字迹也必须清楚,各项签署要完备,符合文件归档要求。

四、学校形成的或接收的文件材料,均要档案员按照文书处理工作程序规定办理,对处理完毕和批存的文件,应及时收集分别立卷归档。集中统一管理,不得由个人分散保管。

五、凡有需查阅档案者,必须持介绍信经有关领导批准,档案员方可借阅,查阅人员需在档案室查阅,查阅时不得把案卷拆散、涂改、损毁或转让他人。

六、档案室钥匙只归档案员一人保管,外出或请假不得委托他人保管。档案室要注意防盗、火、虫、尘、潮等,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

七、学校的各种档案要分类排列上架、摆放有序,开编制目录、索引、卡片等必要的检查工具,做到查找方便。

八、档案员要熟记学校各种档案保管期限情况。对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已达到本单位保管年限,要及时向上级档案部门移交。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篇六

为加强本公司文书立卷工作,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年度立卷,本单位内部机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要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分别立卷归档。

3、原则。

公文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系统完整(公文上的各种附件一律不准抽存)。结案后及时交专(兼)职文书人员归档。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4、文件材料的收集管理。

坚持部门收集、管理文件材料制度。各部门均应指定专(兼)职文书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文件材料,并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档案室。

5、办公室收集。

凡本公司缮印发出的公文(含定稿和两份打印的正件与附件、批复请示、转发文件含被转发的原件)一律由办公室统一收集管理。

6、主管部门收集。

6.1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收集归卷。会议文件由会议主办部门收集归卷。

6.2公司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调查研究、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等公务活动的相关人员核报差旅费时,必须将会议的主要文件资料向档案室办理归档手续,档案室签字认可后财务部门才给予核报差旅费。

6.3本公司召开会议,由会议主办部门指定专人将会议材料、声像档案等向档案室办理归档手续,档案室签字认可后财务部门才给予报销会议费用。

7、各部门专(兼)职文书的职责。

7.1了解本部门的工作业务,掌握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收集管理本部门的文件材料。

7.2认真执行平时归档制度,对本部门承办的文件材料及时收集归卷,每年的三月份。

前应将归档文件材料归档完毕,并向档案室办好交接签收手续。

7.3承办人员借用文件材料时,应积极地提供利用,做好服务工作,并办理临时借用文件材料登记手续。

8、归档范围。

8.1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人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等。

8.2上级机关发来的与本公司有关的决定、决议、指示、命令、条例、规定、计划等文件材料。

8.3本公司对外的正式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

8.4本公司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

8.5本公司反映主要职能活动的报告、总结。

8.6本公司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及简报。

8.7信访工作材料。

8.8本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8.9本公司干部任免的文件材料以及关于职工奖励、处分的文件材料。

8.10本公司职工劳动、工资、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

8.11本公司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9、平时归卷。

各部门者要建立健全平时归卷制度。对处理完毕或批存的文件材料,由专(兼)职文书集中统一保管。

10、案卷目录。

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及当年工作任务,编制平时文件材料归卷使用的“案卷类目”。“案卷类目”的条款必须简明确切,并编上条款号。

11、资料送交。

公文承办人员应及时将办理完毕或经领导人员批存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加以整理,送交本部门专(兼)职文书归卷。

12、登记。

专(兼)职文书人员应及时将已归卷的文件材料,按照“案卷类目”条款,放入平时保存文件卷夹内“对号入座”,并在收发文登记簿上注明。

13、案卷质量。

为统一立卷规范,保证案卷质量,立卷工作由相关部室兼职档案员配合,档案室文书档案员负责组卷、编目。

案卷质量的基本要求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14、归档资料。

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会议记录、统计报表及简报等要及时送档案室存档。

15、档案检查。

档案室要定期开展档案质量检查。对于没有及时归档或者归档资料不全、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16、本规定自布之日起施行。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保障完整收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收集、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建立档案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四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的档案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同时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依法开展档案工作。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组织的档案列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第六条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特定领域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部门档案馆负责收集、保管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报送备案的收集档案范围中不符合国家档案管理业务规范的规定,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修改意见。

第七条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建立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同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的内容包括档案工作机构的名称、库房设备、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应予备案的事项。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各单位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本规定生效前尚未备案的单位,应当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档案工作人员。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并接受档案管理岗位培训。

档案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交接双方应当对保管的档案进行清点、登记,并进行业务交接,以保证档案工作的连续性。

第九条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应当参照国家关于纸质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规定执行。应该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当在形成后即时归档。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当制成纸质文件与原电子文件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同时使两者建立关联。不能制成纸质文件的视频、音频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以通用格式存储于磁性载体或者光盘,脱机保管。

磁性载体上的归档电子文件应当每4年转存一次,原载体同时保留至少4年。存储归档电子文件的磁性载体应当每满2年、光盘每满4年进行一次抽样机读检验,抽样率不低于10%。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恢复措施,确保归档电子文件安全有效。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将电子文件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文件管理制度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本规定所称的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第十条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档案:

(三)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上一年度归档的电子文件;。

(五)被撤销的单位的档案,自单位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向被撤销单位的市属主管部门移交,无主管部门或者主管部门不具备接收条件的,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列入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并依法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的档案,可以提前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移交档案的期限,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

第十一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和健全档案收集制度,广泛收集、征集下列档案、资料:

(一)反映本地区重大活动的档案、资料;。

(二)反映本地区著名人物的档案、资料;。

(四)反映本地区历史的具有保存价值和地方特色的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下列资料和物品形成或者获得后的5年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三)反映本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情况和具有历史性保存价值的其他资料和物品。

第十三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同级国家档案馆报送档案的电子目录,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区、县级市国家档案馆、市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应当在每年8月30日前向市国家档案馆报送档案的电子目录和已开放档案的电子文件。

第十四条重大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活动举办之前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并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和保管等工作给予指导。

本条所称重大活动是指: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市的公务活动;。

(二)省领导在本市的重要公务活动;。

(三)市领导的重要公务活动;。

(五)在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第十五条行政区划调整或者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时,有关单位应当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同时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档案移交情况。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工程、科学研究成果、产品试制、重要设备开箱以及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验收、鉴定时,应当通知本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参加。档案部门应当对该项目档案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名确认。对项目档案收集不齐全、整理不规范的,档案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该项目档案进行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业主不得进行或者通过该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非国家所有的单位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有关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国家档案馆报送目录。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具有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档案,又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国家档案馆寄存。

第十八条档案馆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档案馆的设施、设备应当达到档案安全保管和方便利用的条件。

依法负有向市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义务的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每年档案产生的数量,设置能够存放20年以上档案的库房和必需的办公用房;依法负有向区、县级市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义务的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每年档案产生的数量,设置能够存放10年以上档案的库房和必需的办公用房。

档案馆应当妥善保管存储与管理电子数据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应开放档案的目录,为利用者提供检索、阅览、复印等档案公共服务项目。

档案馆向公众提供的档案、资料,应当逐步以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对古老的或者具有重大保存价值的珍贵档案、资料,应当以复制件代替原件。

各级国家档案馆是同级人民政府公开信息的查阅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通过现场查阅和网络查询的方式方便公众查阅利用已公开现行文件。

第二十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把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统一设计和实施,加快推动档案数字化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系统与本单位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档案信息资源数据库,逐步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依法向社会提供所保管的已公开的档案信息资源。

第二十一条寄存档案的所有权属于寄存档案的所有者,未经档案所有者同意或者授权,档案馆不得向他人提供利用或者擅自公布。

鼓励私有档案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二条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档案馆应当优先、无偿提供。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擅自颁布和实施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有关规定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不按规定办理档案工作机构备案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建立电子文件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归档管理电子文件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档案保管条件不符合规定,危及档案安全的;。

(九)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档案管理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档案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按规定开放档案或者提供利用档案的;。

(三)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篇八

为加强公司的档案管理,安全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档案,特制定制度如下:

(1)档案管理包括公司所有的'文档、技术、设备、财务和人事等文本、图表和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资料。

(2)本公司所有职工有保护义务。

2、行文条例。

(1)公司行文由发文部门拟办后呈部门负责人核稿,一般情况下报总经理签发,最后送至综合事务部打印发文。

(2)公司收发各类文件,根据文件性质(以文头为准),报总经理批示办理,并及时做好文件的登记、归档工作。

(3)公司领导不在时由指定的负责人负责各类行政性文件的签发、批示。

3、管理。

(1)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应及时移交至本部门,集中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2)各部门的工程技术资料一般按年定期汇总移交至综合事务部管理,综合事务部根据文件资料性质,定期汇总存档。

(3)公司举办重大活动应通知档案管理人员参加,收集活动中的材料,集中管理。

(4)财务资料由财务人员按规定管理。

(5)各种资料应建立电子文档,实行电子化档案管理。

(6)销毁档案必须经过总经理认可,才可以销毁。禁止管理人员擅自销毁。

(7)禁止个人将公司档案及复印件送他人或出卖。

(8)公司对保密档案,落实专人妥善保管。

(9)综合事务部应严格按档案性质、类别、保存年限来处理(销毁)档案,意见先报公司总经理。

4、责任。

有下列行为者,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和国家法规,给予责任行为人行政、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擅自涂改档案。

(2)未按规定办理档案登记,擅自拿走档案。

(3)未按规定向他人提供档案。

(4)损毁、丢失属于公司所有的档案。

(5)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篇九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学院各项工作服务,结合我院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档案是指学生自入学之日起,在受教育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字材料。它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成绩和毕(结)业等情况的重要凭证。

第三条学籍档案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学籍管理人员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学籍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交档案室永久保存。

第四条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录取名册、学生学籍表、成绩表、毕(结)业证、学位证审核表、签领表以及与学生本人学籍有关的档案材料等。

第五条学籍档案归学校所有,由学院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并按规定提供利用。

第六条学籍档案内含个人隐私,他人不得随意查阅、复制和扩散。

第七条毕(结)业生需要利用本人学籍档案,凭本人毕(结)业证证明办理。

第八条毕(结)业生委托他人利用其学籍档案,必须有毕(结)业生的书面委托证明,并附毕(结)业生的毕(结)业证证明。同时,代办者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

第九条补办毕(结)业证明者,应携带就读时所在学院出具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方可利用学籍档案。

第十条学籍档案原则上不对外提供利用。特殊情况下,院外单位需出具单位证明并说明用途,方可利用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原则上不受理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查阅学籍档案的具体内容。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篇十

第一条人事档案工作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是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事档案是员工个人经历和社会实践的记录,是历史、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用人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员工人事档案由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其任务是:收集、保管、鉴别、整理员工人事档案材料,办理档案的查询、借用和转递,建立科学的档案检索工具。调查研究档案工作情况,逐步实现人事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三条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员工人事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员工人事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

第四条严格执行员工人事档案使用借阅规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同时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二章 人事档案归档范围和要求

第五条归档范围

(一)在人力资源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二)鉴定、考核、考察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民主评议干部的综合材料,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等。

(三)审计工作中涉及个人的有关处分材料。

(四)成人教育(大中专)、党校、学生(学员)登记表、考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学习鉴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等材料。

(五)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申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及考核材料等。

(六)政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调查报告,审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代或情况说明材料;作为结论依据的调查证明、证据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七)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上级批复等材料。

(八)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1、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已批准转正的)、入党申请书、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自传、综合性政审材料及有关的证明、考察材料;团员登记表、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事实的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退党材料。

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

3、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九)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团员等审批表,立功、嘉奖、通报表扬等以及在其他工作中形成的表彰材料。

(十)纪律检查、监察、法律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报告,本人检查、交待、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撤消处分的有关材料;法院判决书;复查甄别报告,决定(结论)、上级批复等。

(十一)任免、调动、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授予(晋升)军(警)衔审批表;转业鉴定;定职、定级材料;离退休审批表等材料。

(十二)考试录用形成的有关材料:录用审批表,聘用审批表和合同书,政审结论和有关证明材料,辞退材料,辞职审批材料等。

(十三)办理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转正定级审批表、各种工资变动审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享受专家特殊津贴的呈报表;解决各种待遇问题的审批表,批复材料等。

(十四)办理出国(出境)审批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因公出国(出境)审批表、备案表;因私出国(出境)审批表等材料。

(十五)参加区县级以上(包括区县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议的代表登记表等。

(十六)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有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有关材料,新录用人员体检表等。

(十七)其它起重要依据作用的材料。

第六条收集方法

(一)为了使员工档案能够适应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员工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员工德、能、勤、绩、廉的材料,充实档案的内容。

(二)建立主动送交员工档案材料归档的工作制度,及时地将新形成的员工档案材料送交人力资源部归档。

(三)有计划地布置填写员工履历表、鉴定、自传等,并及时将这些材料补充进员工档案。

(四)人力资源部要严格执行中组部有关人事档案收集归档的各项规定,主动和有关部门协调好档案的收集方法和程序,以使员工档案材料及时完成归档。

第七条归档要求

(一)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档案。

(二)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三年处理一次),必须详细登记,经人力资源部经理检查,并报请公司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

(三)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原件,材料必须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并注意不归重复材料。

(四)凡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

(五)员工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一般应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材料左边应留出2—2.5厘米装订线,文字须是打印、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除电传材料复印存档外,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六)各类人事档案材料应在材料形成后尽快归档。

第三章 人事档案工作岗位职责

第八条档案管理实行专员责任制,对档案实行密级管理,由人力资源部档案专管员负责保管与整理。

第九条负责人力资源部工作的部门领导职责

(一)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档案法规,认真执行公司员工人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把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的议事日程。

(二)与公司各部门相互配合,加强联系,共同做好业务监督指导,检查工作,保证归档档案质量。

(三)关心和支持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条负责管理员工人事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自觉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人事档案工作的安全保密规定,严格遵守安全

保密制度,确保员工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二)认真执行中组部关于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制定和不断完善本公司员工人事档案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做好对员工人事档案收集与鉴别、归档与整理、保管与保护、利用与传递及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四)认真执行员工档案归档的各项规定,自觉坚持平时立卷,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保管、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完整准确。

(五)归档材料做到案卷目录填写清楚,并做到归档材料合适清楚,准确无误。

(六)积极主动学习档案工作的有关法规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

(七)做好员工人事档案的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档案整理工作规定

(一)在整理档案时,严禁吸烟、以确保档案安全。

(二)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

(三)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整理中按规定剔出的档案材料,须进行登记,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四)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加强对档案材料的管理,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泄露员工档案内容。

(五)加强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的保存价值,应做到每月归档材料一次。每年整理档案及装订一次,不得存在有档案未整理、未装订的现象。

第四章 员工人事档案的使用规定

第十二条借阅规定

档案查阅原则上实行对上级公开查询,对下级以人力资源部经理签字为准,方可查阅。

(一)凡因需要查阅人事档案的,要经过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查阅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

1、查阅人员必须是中共党员,并填写好《查阅员工档案审批表》及登记表。

2、查阅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阅档规定,不准与无关人员议论档案内容;不准查阅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3、查阅必须爱护档案,严禁在材料上画线、涂改、拆散、抽出、增添、圈画、污损、弯折,保持档案的整洁。

4、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摘抄、拍摄复制员工档案材料,如需复制须办理登记手续,复制的材料,必须加盖人力资源部公章方可生效,摘抄材料一般不予盖章。材料由使用单位妥善保存、用毕自行销毁。

5、严禁在阅档室内或阅览档案时吸烟及吃东西。

6、对查阅人员,审查阅档材料,一看查档理由是否充分;二看是否有审批人签名及公章。对查阅人员手续不完备的,应做好说明及解释工作,并做好登记手续。

7、接待阅档时,须将案卷先清点后再交给阅档人员,收回时应清点后再入库归位。

第十三条档案转递规定

(一)员工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二)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事项:

1、员工档案应以机密件通过机要交通或专员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员工本人自带。

2、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3、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4、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及登记本上签名(盖章)后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应写信或电话催问,以防丢失。

(三)严格执行转递制度,避免产生“无头档案”,对已出现的“无头档案”应认真查转,对确属查不到员工下落的应留公司档案室保存。

第十四条借用规定

(一)员工档案一般不外借。

(二)本公司或本部门内部需要借用时,必须做好登记;能当天归还还必须做好当天入库归位;借用一般不超过1天,不得擅自转借或送有关单位查阅。

(三)借用手续与查阅规定相同,严格执行查档规定。

(四)每月检查核对一次借用和查档次数,并做好及时入库归位工作。

第五章人事档案保密要求

第十五条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保密法》和有关的保密制度,增强保密观念,同一切失密、泄露现象做斗争。

第十六条档案工作人员在保管档案期间不得私自翻阅人事档案,对所了解的档案内容不得向外泄密。

第十七条 接收档案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离职后不得泄露任何机密。

第十八条 阅档人员要严格遵守阅档保密制度,不得在公共场所及无关人员面前议论档案内容,不准转借或给无关人员翻阅;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办理公证所需要出具的各种证明,由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填写并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本人不得翻阅自己的档案。

第二十条 非人事档案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人事档案库房,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一条 严格履行员工档案的保管及保密规定,做好以下几点:

(一)配置必要的档案存放、保管等设备。

(二)认真做好防火、盗、潮、虫蛀、晒和高温等六防工作。

(三)每天上、下班要认真对保管柜的安全和保密进行检查,及时做好防范工作。

(四)每季度定期对案卷进行细致的防虫检查,及时做好放防虫药等防虫工作。

(五)建立健全员工档案的花名册,按规定做好保密等工作。

(六)凡是员工及工作人员不准保管和携带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七)每季度必须做好定期对库存的人事档案进行核对及检查,并定期做好归档材料的入卷工作,确保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员工人事档案。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今后如与国家规定有抵触,应及时修改补充。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篇十一

公司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工程资料、项目方案、经济合同、设备资料、声像材料等具有保存、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二、资料保管。

1.由人力资源部档案室负责分类保管,归档存放,做到查找方便、迅捷。

2.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切实做好档案“十防”工作(即防盗、防水(潮)、防火、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防强光、防泄密、防磁)工作,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3.档案室内要保持清洁干净。

三、资料查阅。

1.查阅一般资料由该部门经理批准,查阅密级资料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2.查阅档案要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因工作需要进行摘录和复制时,应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3.严禁将档案带出档案室,必须带出时,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还。

4.查阅客户资料时需要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严禁复印客户的任何资料。

5.业主查阅其房屋相关资料由销售部经理核准方可办理。

6.政府部门查阅资料时须经总经理批准。

7.严格阅档登记制度。

四、档案销毁。

1.任何个人或部门未经允许无权销毁公司资料。

2.档案销毁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履行批准手续。一般内部资料须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密级资料须总经理批准。

3.经批准销毁的档案,档案管理员须认真填写及编制档案销毁清单,在人力资源部经理监督下销毁。

4.做好销毁记录。

看了。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篇十二

1、行政办主管酒店档案工作,对酒店档案实行统一管理,监督指导,并对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行政办设立兼职档案管理员1名,各部设兼职档案管理员1名。

2、酒店档案指酒店在经营及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酒店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

3、酒店各部门和全体员工均有保存档案的义务。各部门须指定人员保管本部室的档案,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熟悉档案管理知识。

4、各部门应按照酒店档案管辖和保管期限表中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管归属本部门管理的档案,并向行政办转交有关资料(见附录一、二、三)。各部门有关组织和个人因工作需要须查阅各类档案时,行政办应提供方便并按规定办理借用查阅手续。

5、任何个人都不得将属于酒店所有的档案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管理人员应按规定保管档案。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将给予必要的处罚、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开除。

(1)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部门应保存的档案;

(3)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酒店档案以及应当保密的档案;

(4)涂改,伪造档案;

(5)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

6、部门管理档案,无特殊情况,必须在一年后统一上交行政办归档。

7、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将由总经理给予奖励。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篇十三

第一条为加强中心站档案的科学管理,保护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中心站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档案法》以及国家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中心站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中心站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书、基建、资料、业务等不同载体和内容的文件材料,它是中心站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历史记录,反映中心站不同时期的历史面貌,是中心站工作查考、制定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中心站档案工作是中心站相关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提高中心站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中心站历史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中心站的工作计划,统筹安排,保障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中心站档案工作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中心站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档案,包括文书、基建、资料、业务等档案,均由中心站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留存,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七条中心站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材料,由各部门初步整理后,及时向综合档案室移交;业务档案则由业务部门整理完毕之后,再向综合档案室移交。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准确。

第八条综合档案室负责档案材料接收后的归档、管理工作,对各门类、载体的档案,都要进行系统化整理,保持归档材料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便于利用管理,并编制各类档案的检索工具,积极主动提供档案利用,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服务。

第九条综合档案室要建立档案的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规定准确编制档案工作统计报表,及时上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综合档案室要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档案鉴定领导小组审核、分管档案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一条中心站的档案库房应做到有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光、防高温高湿等设施。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的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

第十二条综合档案室要建立健全档案的借阅制度,根据档案的机密程度,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规定不同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档案人员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档案管理的有关专业知识,熟悉业务技能,能胜任本职工作。档案工作岗位人员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综合档案室应按时向上级机关移交由本单位制发的、或由本单位收到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及政府部门颁发的正在执行的非秘密现行文件;在本单位保管已超过的永久、长期文书档案,连同档案目录和有关的检索工具一并向上级机关移交。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篇十四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认真做好有关档案的接收、归档和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的移交工作。

第九条工程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须按要求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如遇工作变动,须先交清原岗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水利工程档案的质量是衡量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应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管理程序。质量管理部门应认真把好质量监督检查关,凡参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工程档案的,不得通过验收或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工程档案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不得返还其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利工程均应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和设备;其他建设项目,也应有满足档案工作需要的库房、装具和设备。所需费用可分别列入工程总概算的管理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类和生产准备费中。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水利工程档案数字化工作,建立工程档案数据库,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工程建设与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按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还应同时向水利部报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附件2)。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档案的实际保存期限,不得短于工程的实际寿命。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件3)是对项目法人等相关单位应保存档案的原则规定。项目法人可结合实际,补充制定更加具体的工程档案归档范围及符合工程建设实际的工程档案分类方案。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一般是由产生文件材料的单位或部门负责。总包单位对各分包单位提交的归档材料负有汇总责任。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其提供档案的内容及质量负责;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归档材料应履行审核签字手续,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对工程档案内容与整编质量情况的专题审核报告。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篇十五

为加强公司档案业务管理,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保证档案的系统性与完整性,完善档案借阅手续,使公司档案管理达到规范化、合理化、标准化,更好地为公司各项工作服务,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本公司所有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包括:对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包括行政事务、企业管理、劳动人事、培训教育、安全管理、后勤服务、外事工作等有保存价值的原始材料,在生产经营管理上形成的经营决策、计划工作、统计工作、物资管理、产品销售、财务管理、生产调度、设备工装(模具)管理、能源管理等方面有保存价值的原始材料。

公司综合事务部为档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各类档案的管理工作。对公司各类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进室前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各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明确的归档时间和归档范围,定期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确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文件资料,原件移交档案室,使用部门留存复印件。

接收档案必须认真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使档案更好地为公司各项工作服务。

在切实遵循《中国档案分类法》前提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将所涉及的档案划分为十大类:(a)行政管理、(b)人事管理、(c)财会档案、(d)生产经营管理、(e)技术质量安全管理、(f)基建档案、(g)外来文件、(h)声像档案、(i)实物档案、(j)其他档案。财会档案是公司财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凭证、帐簿、报表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实物档案是公司各类活动中形成的如模型、样品、赠品、证书、奖杯奖旗等实物。以上十类档案中,每一大类档案内容又要根据需要及实际情况分成若干小类进行管理。

4、归档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完整、系统、准确。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如是传真件等不易保存的文件材料,应留复印件,并将复印件与原件一起存档,并加以说明。

(3)存档的文件、材料应按照自然形成、保持历史联系的原则,并按立卷要求特征及文件内容进行科学分类、立卷和编目编号。

(4)档案名称的填写要注意内容准确,文字简练通顺,结构完整,必须揭示卷内文件的内容和成份,并区分保管期限。卷内文件应按问题或文件形成的时间系统地排列,按顺序编号,填写“卷内目录”。目录各项必须填写清楚(一律使用用黑色中性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装订整齐。

(5)档案盒(袋)内文件的排列:档案袋内文件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依序排列在一起,即章程、批文在前,计划、总结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案件材料中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其它文件按文件的重要程度或形成时间先后排列。

(6)文件归档份数:一般归档1份,重要的和经常使用的文件归档2份或3份。对无保存价值和重份文件,需要办理销毁手续。

(7)归档时间:部门或责任人应于相关工作结束后立即(最迟一周内)将应立卷归档的文件整理立卷,向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

5、档案的查阅和借阅。

(1)查阅档案应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写明查阅时间、查阅内容、查阅目的等。有关人员应在档案室内查阅档案资料,阅后及时归还。

(2)查阅档案资料时一般不得对其进行复制。确有特殊情况必须复制的,应填写档案资料复制申请单,经所在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方可复制。

(3)原则上本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都可以借阅,但必须由所在部门出具借阅申请并由部门经理签名认可。借出档案时应注意档案的密级要求以及借阅人的相关权限。借阅档案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4)借阅者不得自拿、自取、自放档案,严禁擅自打开档案柜翻阅查找;。

(6)要爱护档案,不得丢失,并注意保密,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7)所借档案不得随意折叠和拆散,严禁对档案随意更改、涂写;。

(8)借出和归还档案时,应办理清点手续,由档案管理员和借阅者当面核对清楚;。

(9)档案如有丢失、损坏或泄密,要立即追究当事人责任;。

(10)调离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清理移交档案文件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档案移交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经移交人签字,接收方核对签收。

要做好档案的防火、防虫、防盗、防尘、防阳光直射“五防”工作。档案柜所在办公室严禁吸烟。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对于不易继续保存的档案资料,应及时予以复制;对于已破损的.档案资料应及时予以修复。为做好档案的提供和利用工作,所有文件资料均应按照其分类组卷,并按照其性质分为短期、长期、永久三类分别保管。

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档案资料的保密工作,档案管理部门除外,其他各部门人员不得查阅与自己工作内容无关的档案资料。

1、为规范机关及项目部文印管理,提高文印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2、文印工作必须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公司综合事务部为本公司文印管理职能部门,主管公司公文处理工作,各部、室、项目办及各项目部负责本部室各自的公文处理工作。

3、公司公文必须由公司综合事务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督办、缮印、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4、公司行文程序规定如下:

根据文件性质和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承办拟稿,部门负责人核稿签字,如多部门联合行文,必须由联合行文的部门会签后送公司综合事务部审稿。属行政序列文件须经行政领导签发,公司综合事务部统一编排字号和登记后,并打印出来。相关职能部门原拟稿人校对后,再缮印、用印和封发,文件底稿(附带二张正文)加盖公章后由档案室存档。

5、各类公文的拟稿、修改和签字必须使用钢笔,不准使用元珠笔和铅笔。经修改后的底稿,如果稿面较乱,必须由拟稿人或承办部门清稿后交付签发和打印。

6、上行文的呈办,下行文的执行、检查,均由拟文部门负责。

7、公司设立档案室,统管各类文件。实行文件立卷归档制度。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并及时地对各类文件进行分类、标引、立卷、存档。

8、凡公司和各项目部在各项工作中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应及时交档案室统一归档。

9、严格履行文件阅办手续。凡需借阅、传阅文件,均须及时签字、登记。档案管理人员须敦促限期归还。

10、外单位人员需查阅本公司公文案卷,必须持介绍信。查阅一般性公文案卷,由综合事务部部长审批;查阅重要公文和重要资料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

11、归档公文和资料的复印或复制,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并要在档案管理人员的监督下完成复印或复制工作。

12、严格保密制度,严守国家机密。凡属机密文件,承办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带出分散保存,一律交档案室集中保管。密级文件未经上级批准,不允许复制。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安排,文秘人员应按时上交标密文件。

13、有关公文的具体处理办法,按《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篇十六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确保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见附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第八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分类应当按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采用“年度—业务环节”或“年度—险种—业务环节”的方法对社会保险业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及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卷内目录、案卷目录、备考表等。负责档案管理的机构应当对接收的档案材料及时进行检查、分类、整理、编号、入库保管,并及时编制索引目录。

第九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20年、30年、50年、120年,各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执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已到期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负责人、业务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鉴定中如发现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划分过短,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应当重新确定保管期限。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派两人以上监督销毁档案。监督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时间。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永久保存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参保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

(二)伪造、篡改、隐匿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遗失、毁损的;

(四)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漏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的;

(五)违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各类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中涉及会计、电子文档等档案材料,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篇十七

4.1.1归档时间。

4.1.1.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立卷,本公司内部机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分别立卷归档。

4.1.1.2公文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系统完整(公文上的各种附件一律不准抽存)。

4.1.2文件材料的收集管理。

4.1.2.1坚持部门收集、管理文件材料制度。各部门均应指定专(兼)职文书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文件材料,并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档案室。

4.1.2.2凡本公司缮印发出的公文(含定稿和两份打印的正件与附件、批复请示、转发文件含被转发的原件)一律由行政部统一收集管理。

4.1.2.3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收集归卷。会议文件由会议主办部门收集归卷。

4.1.3各部门专(兼)职文书的职责:

4.1.3.1了解本部门的工作业务,掌握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收集管理本部门的文件材料。

4.1.3.2认真执行平时归档制度,对本部门承办的文件材料及时收集归卷,每年的三月份前应将归档文件材料归档完毕,并向档案室办好交接签收手续。

4.1.3.3承办人员借用文件材料时,应积极地提供利用,做好服务工作,并办理临时借用文件材料登记手续。

4.1.4归档范围。

4.1.4.1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人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有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证件、证书、荣誉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4.1.4.2上级机关发来的与本公司有关的决定、决议、指示、命令、条例、规定、计划等文件材料。

4.1.4.3本公司对外的正式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

4.1.4.4本公司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

4.1.4.5本公司反映主要职能活动的报告、总结。

4.1.4.6本公司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及简报。

4.1.4.7信访工作材料。

4.1.4.8本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4.1.4.9本公司干部任免的文件材料以及关于职工奖励、处分的文件材料。

4.1.4.10本公司职工劳动、工资、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

4.1.4.11本公司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4.1.5平时归卷。

书集中统一保管。

4.1.5.2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及当年工作任务,编制平时文件材料归卷使用的“案卷类目”。“案卷类目”的条款必须简明确切,并编上条款号。

4.1.5.3公文承办人员应及时将办理完毕或经领导人员批存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加以整理,送交本部门专(兼)职文书归卷。

4.1.5.4专(兼)职文书人员应及时将已归卷的文件材料,按照“案卷类目”条款,放入平时保存文件卷夹内“对号入座”,并在收发文登记簿上注明。

4.1.6立卷规范。

4.1.6.1为统一立卷规范,保证案卷质量,立卷工作由相关部室兼职档案员配合,档案室文书档案员负责组卷、编目。

4.1.6.2案卷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4.1.6.3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4.1.6.4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立卷;绝密文电单独立卷,少数普通文电如果与绝密文有密切联系,也可随同绝密文电立卷。

4.1.6.5不同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的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跨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其它文件的立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1.6.6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其它文件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应保持文件之间的密切联系并进行系统的排列。

4.1.6.7卷内文件材料应按系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装订的案卷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打印页号。

4.1.6.8永久、长期和短期案卷必须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目录按规定的格式打印,卷内目录放在卷首。

4.1.6.9有关卷内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都应逐项打印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可说明,也应将立卷入、检查人的姓名和时期填上以示负责。备考表应置卷尾。

4.1.6.10案卷封面,应逐项按规定用黑色墨水书写或者打印,字迹要工整、清晰。

4.1.6.11案卷的装订和案卷各部分的排列格式:

案卷装订。装订前,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坏的文件材料应按裱糊技术要求托裱,字迹已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案卷应用三孔一线封底打活结的方法装订。

4.1.6.12案卷各部分的排列格式:软卷封面(含卷内文件目录)一文件一封底(含备考表),以案卷号排列次序装入卷盒,置于档案柜内保存。

4.2电子声像档案。

本公司的电子声像档案是指本公司各部门或个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照片、影片、光盘、移动硬盘等辅以文字说明的历史记录。

4.2.1电子档案种类:

4.2.1.1电子档案一般由光盘、移动硬盘和简要文字说明两部分组成。

4.2.1.2声像档案一般由录单带、录像带、摄像带、影片(母片)、照片(含底片)等文字说明两部分组成。

4.2.1.3电子声像档案是本公司全宗的组成部分,必须由档案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4.2.2档案资料收集。

4.2.2.1收集范围。

a)反映本公司主要职能活动工作成果的声像资料;

b)各级领导人和著名人物参加的与本公司有关的重大活动的声像资料;

c)本公司有关人员组织或参加的重要会议,会见以及外事活动的声像资料;

d)涉及本公司和外界权益的声像资料;

e)其它单位形成的与本公司有关的重要声像资料;

g)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资料。

4.2.2.2收集时间。

b)档案部门应随时收集零散的具体保存价值的声像资料;

c)电子、光盘文档部分收集同文档相同,声像部分同照片和录像带。

4.2.2.3收集要求。

b)接收原版、原件,特殊情况下可接收复制件;

c)声像资料的内容要真实,底片、原件与影像、复制品要相符。

4.2.2.4档案资料的征集。

a)档案部门有责任随时征集重要声像资料;

b)定时浏览互联网,通过下载、截图等方法收集与公司有关的重要资料;

c)凡涉及公司重大事件的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应向董事长报告。

4.2.3档案整理。

4.2.3.1电子声像档案的整理,包括分类、组合、排列和编目,使其系统起来,便于保管和利用。

4.2.3.2声像档案的整理由摄录人员负责,档案部门协助。

4.2.3.3分类、编号。

b)光盘、录音带、录像带、摄像带按年代-问题分类,按内容编号。同一内容分录几盘的应视为一个案卷,编一个案卷号,然后每盘再依次编排序号。

4.2.4保管期限:应视其内容的重要程度、时间、名称、可靠程度、有效性等因素,划定保管期限。

4.2.5文字说明的编写。

4.2.5.2编写文字说明的要求:

a)准确揭示档案材料的内容,概括其反映的全部信息,标注项目正确齐全;

b)照片的自然张(内容相近的亦可以若干张)编写文字说明。录音带、录像带、报像带按案卷编写文字说明。一组声像资料联系密切的应加文字说明:

c)文字简洁、语言通顺;

d)时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4.2.6编制格式。

4.2.6.2光盘、录音带、录像带、摄像带的编制格式:在盒套上置标注页。按要求逐项填写。

4.2.7案卷要求。

4.2.7.1将具有共同主题内容的若干份声像资料组成案卷,集中编放。

4.2.7.2卷内目录:

a)照片、底片以自然张为单元填写卷内目录;

b)光盘、录音、录像带、摄像带以盒为单元填写卷内目录。

4.2.7.3卷内备考表,用于说明卷内声像材料的整理、变动情况。

4.2.8档案保管。

4.2.8.1.电子声像档案入库前要进行检查,对已被污损的,要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电子档案有密码保护的要解除密码。

4.2.8.2电子档案备份盘与源盘应分开存放。

4.2.8.3保管条件。

4.2.5.4光盘、底片册、录音、录像带、摄像带应立放,磁带库必须避开30奥斯特以上的磁场,磁场盒与盒的间距不小于3mm;存放磁带最好不用铁皮柜。

4.2.8.5对库存的照片档案,要两年检查一次。

4.2.8.6归档保存的电子声像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撤销、抽出、清洗、消磁和涂改;销毁电子声像档案必须经过鉴定,征得归档单位同意,报经主管领导审批,登记造册。

4.2.9档案利用。

4.2.9.1编制电子声像档案目录、卡片等检索工具,为利用提供方便条件。

4.2.9.2建立声像档案借阅,利用制度,严格审批手续,根据声像档案的机密程度,确定利用范围。

4.3老年手机档案管理。

4.3.1老年手机客户资料按存贮介质分为纸质客户资料和电子客户资料两部分。

4.3.1.1纸质客户资料:入网登记单、入网服务协议、业务协议、、客户证件复印件、受理单、帐详单等。

4.3.1.2电子客户资料:客户证件扫描件、合同扫描件、录入的客户资料等。

4.3.2业务流程。

4.3.2.1纸质客户资料的移交。

各受理渠道(社区、营业厅)要自觉维护客户资料的完整与安全,定期向呼叫中心客户资料保存归档部门移交纸质客户资料,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移交。

4.3.2.2移交范围:新入网的客户资料。

4.3.2.3纸质客户资料的保存归档.客户资料管理员对接收的客户资料负责复核、整理、入库、编制目录,妥善保管并提供利用。

4.3.2.4资料复核:客户资料管理员负责复核各渠道移交的客户资料,并在系统中记录复核结果。

4.3.2.5客户资料填写要求:

a)保证字迹清晰、工整,签字手续完备.b)用户证件复印清晰完整。

c)复核合格的资料方可进行归档保存,不合格的资料不予接收。

4.3.2.6保存方法:客户资料以社区为单位,以代表号为索引号进行归档。

4.3.3质量要求:保存归档的客户资料文件应齐全完整,相关的档案材料、印件要放在一起,材料在前、印件在后。

4.3.4归档时间要求:各受理营业厅每周至少一次向本单位客户资料保存归档部门移交客户资料。

4.3.5客户资料的保存期限。

4.3.5.1纸质客户资料:可根据客户资料重要程度分级管理。

4.3.5.2原则上客户入网资料、客户信息变更资料、重要业务变更资料长期保存。

4.3.5.3销户后客户资料保存至少两年。

4.3.5.4电子客户资料:长期保存。

4.3.6客户在网期间相关的消费记录、通信记录以及业务办理记录由通讯运营商负责保管,不在呼叫中心的档案管理的范畴。

4.4客户档案管理。

4.4.1.客户基础资料。

4.4.1.1客户资料的获取,主要是通过营销人员对客户进行的访问搜集来的。在档案管理系统中,大多以建立客户数据库的形式出现。

4.4.1.2客户基础资料主要包括客户的基本情况、所有者、管理者、与本公司交易时间、企业规模、行业、资产等方面。

4.4.2.客户特征。

服务区域、销售能力、发展潜力、公司文化、经营方针与政策、企业规模(销售额等)、经营管理特点等。

4.4.3.业务状况。

主要包括目前及以往的销售实绩、经营管理者和业务人员的素质、与其他竞争公司的关系、与本公司的业务联系及合作态度等。

4.4.4.交易活动现状。

主要包括客户的销售活动状况、存在的问题、保持的优势、未来的对策、企业信誉与形象、信用状况、交易条件和以往出现的信用问题等。

4.4.5方法。

4.4.5.1.建立客户档案系统。

本制度规定客户基础资料的取得形式如下,并采用数据库的形式进行:

a)由销售代表在进行市场调查和客户访问时进行整理汇总。

b)向客户派发客户资料表,请客户填写。

c)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4.4.5.2客户分类。

利用上述资料,将企业拥有的客户进行科学的分类,目的在于提高销售效率,增加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所占的份额。客户分类的主要内容包括:

a)客户性质分类。分类的标识有多种,主要原则是便于销售业务的开展。可按客户所在行业、客户性质、客户地域、顾客类型划分。

b)客户等级分类。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客户等级标准,将现有客户分为不同的等级,以便于对客户进行渠道管理、销售管理和货款回收管理。

4.4.5.3客户构成分析。

利用各种客户资料,按照不同的标准,将客户分类,分析其构成情况,以从客户角度全面把握本公司的营销状况,找出不足,确定营销重点,采取对策,提高营销效率。客户构成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a)销售构成分析。根据销售额等级分类,分析在公司总销售额中,各类等级的客户所占比重,并据此确定未来的营销重点。

b)商品构成分析。通过分析企业商品总销售量中各类商品所占比重,以确定对不同客户的商品销售重点和对策。

c)地区构成分析。通过分析企业总销售额中不同地区所占的比重,借以发现问题,提出对策,解决问题。

4.4.5.4.客户信用分析。

在客户信用等级分类的基础上,确定对不同客户的交易条件、信用限度额和交易业务信用处理办法。

4.4.6客户档案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4.4.6.1客户档案管理应保持动态性,不断地补充新资料。

4.4.6.2客户档案管理应重点为企业选择新客户,开拓新的市场提供资料。

4.4.6.3客户档案管理应“用重于管”,提高档案系统的质量和效率。

4.4.6.4客户档案系统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确定严格的查阅和利用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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