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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庆祝XX市老年人体育协会成立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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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庆祝XX市老年人体育协会成立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2022-10-26 13:46:28    小编: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在庆祝XX市老年人体育协会成立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一

昨天上午,庆祝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100周年大会在北京隆重举行,出席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今天我们召开座谈会,就是要深入学习贯彻重要讲话精神,回顾百年团史,缅怀革命先驱,激励全省广大团员青年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初心使命,在新征程上踔厉奋发、砥砺前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100年前,在伟大五四运动的深刻影响下,在中国共产党直接关怀和领导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应运而生。这是20世纪中国革命史和青年运动史上的一件大事,从此中国青年运动展开了长风万里的浩荡征程。在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全面回顾了100年来共青团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的青春历程,充分肯定了共青团在党的领导下、团结带领一代代团员青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的重要贡献,深刻阐明了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四条宝贵经验,对当代青年寄予殷切期望,对做好新时代共青团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的重要讲话,饱含着党中央对青年一代的亲切关怀和对共青团事业的高度重视,为新时代中国青年运动和青年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从共青团百年历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在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中展现新的更大作为。

百年岁月沧桑,百年风雨兼程,百年风华正茂。100年来,共青团始终秉承和发扬“党有号召、团有行动”的优良传统,自觉围绕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中心任务,发挥自身优势,团结带领一代代中国青年勇立潮头、奋楫争先,以火一般的热忱投身实现民族解放、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伟大事业,用青春之我创造青春之中国、青春之民族,在民族复兴伟业中书写了青春荣光。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中国共青团不愧为中国青年运动的先锋队,不愧为党的忠实助手和可靠后备军。

**是中国青年运动的重要发源地,也是全国最早建立共青团组织的地区之一。1922年5月,**的马克思主义先驱就发起成立了**社会主义青年团,并先后在**、**、**等地建立团组织。百年漫漫征途中,**各级团组织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始终牢记初心使命,组织引导一代又一代青年走在时代前列,心系家国天下,谱写了一首首感人至深的青春赞歌。

在筚路蓝缕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无论是唤醒工农大众还是开辟革命新路,无论是打倒列强除军阀还是抵御外侮抗日寇,团组织始终团结带领广大青年,配合党组织开展工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青年时代的邓小平、陈毅、聂荣臻从**启程,远赴法国勤工俭学,找寻救国救民真理;以杨闇公、刘伯坚、赵一曼、江竹筠、袁诗荛、周尚明等为代表的**有志青年踊跃投身革命、以身许党许国,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冲锋陷阵、抛洒热血,用信念和生命铸就起一座座巍峨丰碑。

在如火如荼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各级团组织组建起一支支青年突击队、青年垦荒队、青年扫盲队,满怀豪情投身社会主义改造的伟大实践。从**走出去的黄继光、邱少云、柴云振等一批青年英雄,义无反顾奔赴抗美援朝前线;正值青年的邓稼先、于敏等“两弹元勋”扎根**的崇山峻岭,“干惊天动地事、做隐姓埋名人”;***、**等一大批热血青年来到***主战场,“三块石头一口锅、帐篷搭在山窝窝”,创造了深山建大厂、峡谷起钢城的人间奇迹。

在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各级团组织大力弘扬“敢为天下先”的改革创新精神,深入开展新长征突击手、青年岗位能手、青年文明号、希望工程、保护母亲河等一系列主题活动,引领带动广大团员青年始终奋战在改革发展最前沿,涌现出**、***、***等一批青年改革先锋,在**改革开放时代洪流中书写了绚烂的青春华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省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牢记谆谆教诲,坚持自信自强、守正创新,积极投身****火热实践,谱写了青春无悔的时代乐章。大家始终高举党的旗帜,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自觉把个人奋斗融入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中,展现了对党和国家的赤忱热爱;大家始终与**改革发展同频共振,在科技攻关最前沿、创新创业第一线、脱贫攻坚主战场、社会服务各领域,到处都活跃着青年人的奋斗身影,展现了拼搏奋进的昂扬风貌;大家面对抗震救灾、抗洪抢险、疫情防控、森林草原防灭火等急难险重任务冲锋在前,一支支青年突击队、一批批青年志愿者,积极请战、踊跃参战,在人民最需要的时候挺身而出、不畏艰险、舍生忘死,展现了堪当大任的青春风采;大家扎根基层服务群众,把平凡的岗位作为成就人生的舞台,依靠勤劳和汗水创造出非凡的业绩,展现了甘于奉献的优良品格。刚才,****、**、**、***、***、***6位青年代表,从不同侧面讲述了立足本职建功立业的收获体会,抒发了与祖国同发展、与人民共奋进的理想抱负,情真意切,感人至深,彰显了新时代**青年的责任担当和奋斗激情。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际遇,一代青年有一代青年的使命。深情寄语当代青年要在实现民族复兴的赛道上奋勇争先,对广大共青团员提出做“五个模范”的殷切期望,勉励大家争当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全省广大团员青年要牢记殷殷嘱托,坚持与党同心、与人民同行、与时代同步,为党和人民的事业砥砺奋进、永久奋斗,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中贡献青春力量,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伟业中续写青春荣光。

——贡献青春力量、续写青春荣光,必须在坚定理想信念中把准人生航向。理想指引人生方向,信念决定事业成败。回首百年团史,无论风云变幻、沧海桑田,中国青年爱党、爱国、爱人民的赤诚追求始终未改,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的忠贞初心始终未变。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只要青春向党、志存高远,便不会迷失方向。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深刻变化、不同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社会思潮多元多样多变,各级团组织要坚持为党育人,始终成为引领青年思想进步的政治学校;广大团员青年要坚持正本清源、固本培元,在惊涛骇浪中定准人生坐标、把准前进航向。要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自觉用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厚植对党的信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树牢为祖国为人民永久奋斗、赤诚奉献的坚定理想。要高举爱国主义伟大旗帜,不断增强做中国人的志气、骨气、底气,在激扬青春、奉献社会的进程中践行“请党放心,强国有我”的铮铮誓言,让革命薪火代代相传。

——贡献青春力量、续写青春荣光,必须在矢志拼搏奉献中实现人生价值。青春由磨砺而出彩,人生因奋斗而升华。今年受到表彰的优秀青年,大都来自各行各业基层一线,在平凡的岗位干出了不平凡的业绩。他们中有在疫情防控中勇于担当作为的***团队、奋战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最前线的电力工人****、用自己励志故事点亮残障人士心中光芒的**、资深焊接和钣金双料技能专家**、多年扎根***从事幼教事业的彝族教师****、长期坚守在抢险救援第一线的消防战士***……大家用青春力量奏响了时代强音,在巴蜀大地绘就了绚丽的青春画卷。事实充分证明,无论身处什么岗位,只要不懈奋斗、拼搏实干,就一定能迸发耀眼光彩、实现自身价值。广大团员青年要勇做走在时代前列的奋进者、开拓者、奉献者,用脚步丈量祖国大地,用眼睛发现中国精神,用耳朵倾听人民呼声,用内心感应时代脉搏,把对祖国血浓于水、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的情感贯穿干事创业、成长进步全过程,在真刀真枪的实干中成就一番事业。近期,我省将召开第十二次党代会,擘画**未来发展的宏伟蓝图。希望大家踊跃投身**改革发展主战场,围绕省委重大战略部署建功立业,聚焦全省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献计出力,用青年人的奋斗精神和担当作为,奋力开创**现代化建设的美好明天。

——贡献青春力量、续写青春荣光,必须在勇于开拓创新中争当时代先锋。创造是青春的标志,创新是青年的灵魂。古今中外每个时代的青年,都是推动社会创新创造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省涌现出一大批优秀的青年科研工作者,他们以昂扬斗志在科研领域勇攀高峰。**研制团队,平均年龄只有33.2岁,毅然承担起实现中国**的重任,2020年底**装置首次成功放电,为下一步我国自主设计、建造**奠定了坚实基础。**农业大学青年教授**,主研成功**,为解决国产**难题提供了**方案。青年是社会中最有生气、最具闯劲、最少保守思想的群体,最具创新热情,最具创新动力。广大团员青年要始终保持初生牛犊不怕虎、越是艰险越向前的冲劲和闯劲,充分发挥创新创造潜能,善于从颠覆性技术和持续性技术突破中捕捉创新机遇,努力抢占未来竞争制高点。要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奔着最紧急最紧迫的问题去,不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进军,在攻克“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推动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彰显青年一代应有的锐气和担当。

——贡献青春力量、续写青春荣光,必须在坚持勤学笃行中增长能力才干。学习是成长进步的阶梯,实践是提高本领的途径。年轻时在梁家河插队,带了两箱子书,“白天劳动、晚上看书”成为知青岁月的生活常态,留下了“30里借书、30里讨书”的佳话。当今时代,知识更新不断加快,社会分工日益细化,新事物新领域层出不穷,这既为青年施展才华、竞展风采提供了广阔舞台,也对青年能力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广大团员青年要增强学习的紧迫感,保持“一物不知、深以为耻”的境界,如饥似渴、孜孜不倦学习。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既要多读有字之书,也要多读无字之书,积极融入岗位大舞台、社会大课堂、群众大熔炉,注重在实践中学真知、悟真谛,加强磨砺、增长本领,以真才实学服务人民、奉献国家。

——贡献青春力量、续写青春荣光,必须在弘扬新风正气中涵养高尚品行。立德为先、修身为本是青年成长的基本规律。只有把正确的道德认知、自觉的道德养成、积极的道德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不断修身立德,打牢道德根基,才能在精神层面获得更持久、更深层的力量,在人生道路上走得更正、走得更远。广大团员青年要坚持“吾日三省吾身”,崇德向善、见贤思齐,善于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汲取道德滋养,从英雄人物和时代楷模身上感受道德风范,从自身内省中提升道德修为,做到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要发扬共青团的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面对纷繁复杂的世界大变局做到明辨是非、恪守正道,面对外部诱惑始终保持定力、严守规矩,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想,追求更有高度、更有境界、更有品位的人生。

青年工作始终是党的工作中一项战略性工作。全省各级党委(党组)要从保证党的事业后继有人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青年工作的重要性,倾听青年心声,关心青年疾苦,鼓励青年成长,支持青年创业,做青年朋友的知心人、青年工作的热心人、青年群众的引路人。各级党组织要落实党建带团建制度机制,高度重视培养和发展青年党员,及时研究解决共青团事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热情关心、严格要求团干部,多压担子、教方法,支持团组织积极发挥作用。

在庆祝XX市老年人体育协会成立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二

今天是历史性的一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一百周年。我怀着无比激动的心情参加了学院开展的庆祝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一百周年大会直播,倾听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发表的重要讲话。熟悉的旋律带我们走进共青团的百年华诞,蓦然回首,不禁感慨,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要始终保持先进性,我们应该坚定跟党走,就是初心。不忘这个初心,是我们的选择,也是我们青年的人生航向。清澈的爱,只为中国。

举旗定向,掌舵领航。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培养什么样的青年、怎样培养青年,建设什么样的共青团、怎样建设共青团等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重大课题,为做好新时代青年工作、为党培养一批又一批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终将牢记党的教诲,立志民族复兴,不负韶华,不负时代,不负人民,在青春的赛道上奋力奔跑,争取跑出当代青年的最好成绩!

我有幸参加了学校组织的团干培训,也很高兴加入我们中国共青团,今天观看了建团100周年。由习近平总书记讲话:“我们要听党指挥,跟着党走。”发挥出我们每一个人身上的优点共创新的未来。强化个人能力,同时还要不断地向优秀的人学习,成为一名优秀的共青团团员。“青年兴则国兴,青年强则国强”。青年有了理想,国家就有了希望,民族就有了力量,这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源源不断的强大力量。

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100周年之际,身为炎黄子孙的我们要铭记历史,不忘使命,敢于斗争,拼搏向上,如今,在这个繁荣开放的时代,祖国经济飞速发展,我们要共同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担当一份责任。

中华民族是历史悠久、饱经沧桑的古老民族,更是自强不息、朝气蓬勃的青春民族。有“自古英雄出少年”的传统,有“长江后浪推前浪”的情怀,有“少年强则国强,少年进步则国进步”的信念,有“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的期待。

青年人应把青春播撒在民族复兴的征程上,把光荣镌刻在历史行进的史册里,铭记历史,不忘使命,勇于斗争,拼搏向上,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给共青团提的四点希望。在这个繁荣开放的新时代,在新的百年征程中,我们要坚定理想信念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担当一份责任奉献一份力量。

观看了这次的建团百年大会后,使我懂得了青年的力量才是祖国未来发展的根源之一,正如少年强,则祖国强,青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成为国家未来繁荣的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要时刻牢记人民和祖国的希望和担当。

作为新时代的青年,我们要随着新时代经济的迅猛发展,祖国母亲日益的强大,我们更要燃点青春,立志报国,奉献社会,我们必须懂得奉献,因为奉献才是青春的价值所在。为此,通过此次的大会来祝愿我们的伟大共青团成立100周年纪念日,祝愿我们的祖国未来道路发展越来越强大。

我们应当像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希望那样,志存高远,脚踏实地,自觉担当尽责。始终成为组织中国青年永久奋斗的先锋力量。心系广大青年,始终成为党联系青年最为牢固的桥梁纽带。勇于自我革命,始终成为紧跟党走在时代前列的先进组织。

共同为祖国、民族的明天奋斗。所以,我们关注国家的现状与未来是勇担重任、朝气蓬勃的体现。作为当代的我们要关注国家,自觉将自己的学习、未来的工作与国家的命运要结合起来。”在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基础上,我们要保持个性,彰显本色。

在庆祝XX市老年人体育协会成立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三

共青团员们,青年朋友们,同志们:

青春孕育无限希望,青年创造美好明天。一个民族只有寄望青春、永葆青春,才能兴旺发达。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庆祝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100周年,就是要激励广大团员青年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征程上奋勇前进。

首先,我代表党中央,向全体共青团员和各级共青团组织、团干部,致以热烈的祝贺和诚挚的问候!

共青团员们、青年朋友们、同志们!

中华民族是历史悠久、饱经沧桑的古老民族,更是自强不息、朝气蓬勃的青春民族。在5000多年源远流长的文明历史中,中华民族始终有着“自古英雄出少年”的传统,始终有着“长江后浪推前浪”的情怀,始终有着“少年强则国强,少年进步则国进步”的信念,始终有着“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的期待。千百年来,青春的力量,青春的涌动,青春的创造,始终是推动中华民族勇毅前行、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磅礴力量!

青年的命运,从来都同时代紧密相连。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国家蒙辱、人民蒙难、文明蒙尘,中华民族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劫难。一批又一批仁人志士为救国救民而苦苦追寻,一大批先进青年在“觉醒年代”纷纷觉醒。伟大的五四运动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拉开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序幕,也标志着中国青年成为推动中国社会变革的急先锋。

青春力量一经觉醒,先进思想一经传播,中华大地便迅速呈现出轰轰烈烈的革命新气象。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的紧密结合中,中国共产党应运而生。中国共产党一经诞生,就把关注的目光投向青年,把革命的希望寄予青年。党的一大专门研究了建立和发展青年团作为党的预备学校的问题。1922年5月5日,在中国共产党直接关怀和领导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宣告成立。这在中国革命史和青年运动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坚定不移跟党走,为党和人民奋斗,是共青团的初心使命。一百年来,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共青团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走在青年前列,组织引导一代又一代青年坚定信念、紧跟党走,为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而贡献力量,谱写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激昂的青春乐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共青团广泛传播马克思主义,用先进思想启迪青年觉醒、凝聚青春力量,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踊跃投身反帝反封建的工人运动、农民运动、学生运动,积极参加党领导的革命武装,在打倒军阀、抗日救亡、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的伟大斗争中冲锋陷阵,展现出不怕牺牲、浴血斗争的精神风貌。刀光剑影,枪林弹雨,广大团员青年对党忠贞不渝,经受住了生与死的考验,为中国革命胜利贡献了青春、建立了重要功勋!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共青团积极参与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组建青年突击队、青年垦荒队、青年扫盲队,开展学雷锋活动,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激发“敢教日月换新天”的豪情,喊出“把青春献给祖国”的响亮口号,向科学进军,向困难进军,向荒原进军,展现出敢于拼搏、辛勤劳动的精神风貌。艰难困苦,千难万险,广大团员青年主动作为、勇挑重担,哪里最困难、哪里就有团的旗帜,哪里有需要、哪里就有团员青年的身影,为祖国建设贡献了青春、建立了重要功勋!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共青团适应党和国家工作中心战略转移,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广泛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五讲四美三热爱”、希望工程、青年志愿者、青年文明号、保护母亲河等一大批青春气息浓烈的创造性活动,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发出“团结起来、振兴中华”的时代强音,在现代化建设各条战线上勇立潮头,展现出敢闯敢干、引领风尚的精神风貌。革故鼎新,建设四化,广大团员青年勇作改革闯将,开风气之先,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了青春、建立了重要功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共青团积极投身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波澜壮阔的实践,坚持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全面深化自身改革,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在脱贫攻坚战场摸爬滚打,在科技攻关岗位奋力攀登,在抢险救灾前线冲锋陷阵,在疫情防控一线披甲出征,在奥运竞技赛场奋勇争先,在保卫祖国哨位威武守护,在党和人民最需要的时刻冲得出来、顶得上去,展现出自信自强、刚健有为的精神风貌。“清澈的爱,只为中国”,成为当代中国青年发自内心的最强音。伟大梦想,伟大使命,广大团员青年自觉担当重任,深入基层一线,让青春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绽放异彩,为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贡献了青春、建立了重要功勋!

时代各有不同,青春一脉相承。一百年来,中国共青团始终与党同心、跟党奋斗,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把忠诚书写在党和人民事业中,把青春播撒在民族复兴的征程上,把光荣镌刻在历史行进的史册里。

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中国共青团不愧为中国青年运动的先锋队,不愧为党的忠实助手和可靠后备军!

共青团员们、青年朋友们、同志们!

越是往前走、向上攀,越是要善于从走过的路中汲取智慧、提振信心、增添力量。一百年来,共青团坚定理想、矢志不渝,形成了宝贵经验。这是共青团面向未来、再立新功的重要遵循。

——百年征程,塑造了共青团坚持党的领导的立身之本。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中国共青团。共青团从诞生之日起,就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以党的使命为使命,把坚持党的领导深深融入血脉之中,形成了区别于其他青年组织的根本特质和鲜明优势。听党话、跟党走始终是共青团坚守的政治生命,党有号召、团有行动始终是一代代共青团员的政治信念。历史充分证明,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共青团才能团结带领青年前进,推动中国青年运动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行。

——百年征程,塑造了共青团坚守理想信念的政治之魂。共青团把青年人组织起来,是在理想信念感召下坚定信仰的结合、科学主义的结合。团的一大就明确提出了建设共产主义社会的远大理想,亮出了社会主义的鲜明旗帜,在一代又一代青年心中点亮理想之灯、发出信念之光,这是共青团最根本、最持久的凝聚力。历史充分证明,只有始终高举共产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共青团才能形成最为牢固的团结、锻造最有战斗力的组织,始终把青年凝聚在党的理想信念旗帜之下。

——百年征程,塑造了共青团投身民族复兴的奋进之力。党的奋斗主题就是团的行动方向。共青团紧扣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中心任务,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积极投身人民群众的壮阔实践,在民族复兴征程上勇当先锋、倾情奉献,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使实现民族复兴成为中国青年运动一以贯之的恢弘主流。历史充分证明,只有牢牢扭住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这一主题,共青团才能团结起一切可以团结的青春力量,唱响壮丽的青春之歌。

——百年征程,塑造了共青团扎根广大青年的活力之源。共青团历经百年沧桑而青春焕发,依靠的就是始终扎根广大青年,始终把工作重点聚焦在最广大的工农青年和普通青年群体,把心紧紧同青年连在一起,把青年人的心紧紧同党贴在一起。历史充分证明,只有不断从广大青年这片沃土中汲取养分、获取力量,共青团才能成为广大青年信得过、靠得住、离不开的贴心人。

共青团员们、青年朋友们、同志们!

在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万众一心、齐心协力,胜利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正在意气风发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

实现中国梦是一场历史接力赛,当代青年要在实现民族复兴的赛道上奋勇争先。时代总是把历史责任赋予青年。新时代的中国青年,生逢其时、重任在肩,施展才干的舞台无比广阔,实现梦想的前景无比光明。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共青团员、少先队员代表响亮喊出“请党放心、强国有我”的青春誓言。这是新时代中国青少年应该有的样子,更是党的青年组织必须有的风貌。

在新的征程上,如何更好把青年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动员起来,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是新时代中国青年运动和青年工作必须回答的重大课题。共青团要增强引领力、组织力、服务力,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成长为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用青春的能动力和创造力激荡起民族复兴的澎湃春潮,用青春的智慧和汗水打拼出一个更加美好的中国!

这里,我给共青团提几点希望。

第一,坚持为党育人,始终成为引领中国青年思想进步的政治学校。志存高远方能登高望远,胸怀天下才可大展宏图。火热的青春,需要坚定的理想信念。我们党用“共产主义”为团命名,就是希望党的青年组织永远站在理想信念的高地上,用党的科学理论武装青年,用党的初心使命感召青年,用党的光辉旗帜指引青年,用党的优良作风塑造青年。新时代的中国青年,更加自信自强、富于思辨精神,同时也面临各种社会思潮的现实影响,不可避免会在理想和现实、主义和问题、利己和利他、小我和大我、民族和世界等方面遇到思想困惑,更加需要深入细致的教育和引导,用敏锐的眼光观察社会,用清醒的头脑思考人生,用智慧的力量创造未来。共青团作为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要从政治上着眼、从思想上入手、从青年特点出发,帮助他们早立志、立大志,从内心深处厚植对党的信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要立足党的事业后继有人这一根本大计,牢牢把握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个根本任务,引导广大青年在思想洗礼、在实践锻造中不断增强做中国人的志气、骨气、底气,让革命薪火代代相传!

第二,自觉担当尽责,始终成为组织中国青年永久奋斗的先锋力量。奋斗是青春最亮丽的底色,行动是青年最有效的磨砺。有责任有担当,青春才会闪光。青年是常为新的,最具创新热情,最具创新动力。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离不开一代又一代有志青年的拼搏奉献。只有当青春同党和人民事业高度契合时,青春的光谱才会更广阔,青春的能量才能充分迸发。青年是社会中最有生气、最有闯劲、最少保守思想的群体,蕴含着改造客观世界、推动社会进步的无穷力量。共青团要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勇做新时代的弄潮儿,自觉听从党和人民召唤,胸怀“国之大者”,担当使命任务,到新时代新天地中去施展抱负、建功立业,争当伟大理想的追梦人,争做伟大事业的生力军,让青春在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绽放绚丽之花!

第三,心系广大青年,始终成为党联系青年最为牢固的桥梁纽带。共青团是党领导的群团组织,也是青年人自己的组织。团的最大优势在于遍布基层一线、深入青年身边。要紧扣服务青年的工作生命线,履行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这一政治责任,既把青年的温度如实告诉党,也把党的温暖充分传递给青年。要千方百计为青年办实事、解难事,主动想青年之所想、急青年之所急,充分依托党赋予的资源和渠道,为青年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让广大青年真切感受到党的关爱就在身边、关怀就在眼前!

第四,勇于自我革命,始终成为紧跟党走在时代前列的先进组织。对共青团来说,建设什么样的青年组织、怎样建设青年组织是事关根本的重大问题。“常制不可以待变化,一途不可以应无方,刻船不可以索遗剑。”共青团只有勇于自我革命,才能跟上时代前进、青年发展、实践创新的步伐。要把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工作的全过程各领域,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聚焦不断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目标方向,推动共青团改革向纵深发展。要敏于把握青年脉搏,依据青年工作生活方式新变化新特点,探索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新思路新模式,带动青联、学联组织高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不断巩固和扩大青年爱国统一战线。要自觉对标全面从严治党经验做法,以改革创新精神和从严从实之风加强自身建设,严于管团治团,在全方位、高标准锻造中焕发出共青团昂扬向上的时代风貌!

“人生万事须自为,跬步江山即寥廓。”追求进步,是青年最宝贵的特质,也是党和人民最殷切的希望。新时代的广大共青团员,要做理想远大、信念坚定的模范,带头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要做刻苦学习、锐意创新的模范,带头立足岗位、苦练本领、创先争优,努力成为行业骨干、青年先锋;要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模范,带头迎难而上、攻坚克难,做到不信邪、不怕鬼、骨头硬;要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模范,带头站稳人民立场,脚踏实地、求真务实,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做一颗永不生锈的螺丝钉;要做崇德向善、严守纪律的模范,带头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严格遵纪守法,严格履行团员义务。广大共青团员要认真接受政治训练、加强政治锻造、追求政治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以成长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为目标、为光荣。

长期以来,广大团干部发扬优良传统,认真履职尽责,为党的青年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团干部要铸牢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高扬理想主义的精神气质,心境澄明,心力茁壮,让人迎面就能感受到年轻干部应有的清澈和纯粹。要自觉践行群众路线、树牢群众观点,同广大青年打成一片,做青年友,不做青年“官”,多为青年计,少为自己谋。要培养担当实干的工作作风,不尚虚谈、多务实功,勇于到艰苦环境和基层一线去担苦、担难、担重、担险,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干事。要涵养廉洁自律的道德修为,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不断锤炼意志力、坚忍力、自制力,做一个一心为公、一身正气、一尘不染的人。

共青团员们、青年朋友们、同志们!

革命人永远是年轻。中国共产党立志于中华民族千秋伟业,百年恰是风华正茂。列宁曾经引用恩格斯的话说过:“我们是未来的党,而未来是属于青年的。我们是革新者的党,而总是青年更乐于跟着革新者走。我们是跟腐朽的旧事物进行忘我斗争的党,而总是青年首先投身到忘我斗争中去。”历史和现实都证明,中国共产党是始终保持青春特质的党,是永远值得青年人信赖和追随的党。

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上,中国共产党是先锋队,共青团是突击队,少先队是预备队。入队、入团、入党,是青年追求政治进步的“人生三部曲”。中国共产党始终向青年敞开大门,热情欢迎青年源源不断成为党的新鲜血液。共青团要履行好全团带队政治责任,规范和加强少先队推优入团、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机制,着力推动党、团、队育人链条相衔接、相贯通。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培养和发展青年党员,特别是要注重从优秀共青团员中培养和发展党员,确保红色江山永不变色。

李大钊说过:“青年者,国家之魂。”过去、现在、将来青年工作都是党的工作中一项战略性工作。各级党委(党组)要倾注极大热忱研究青年成长规律和时代特点,拿出极大精力抓青年工作,做青年朋友的知心人、青年工作的热心人、青年群众的引路人。各级党组织要落实党建带团建制度机制,经常研究解决共青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热情关心、严格要求团干部,支持共青团按照群团工作特点和规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共青团员们、青年朋友们、同志们!

早在两千多年前,孔子就说:“后生可畏,焉知来者之不如今也?”青年之于党和国家而言,最值得爱护、最值得期待。青年犹如大地上茁壮成长的小树,总有一天会长成参天大树,撑起一片天。青年又如初升的朝阳,不断积聚着能量,总有一刻会把光和热洒满大地。党和国家的希望寄托在青年身上!

1937年,毛泽东同志为陕北公学成立题词时说:“要造就一大批人,这些人是革命的先锋队。这些人具有政治远见。这些人充满着斗争精神和牺牲精神。这些人是胸怀坦白的,忠诚的,积极的,与正直的。这些人不谋私利,唯一的为着民族与社会的解放。这些人不怕困难,在困难面前总是坚定的,勇敢向前的。这些人不是狂妄分子,也不是风头主义者,而是脚踏实地富于实际精神的人们。中国要有一大群这样的先锋分子,中国革命的任务就能够顺利的解决。”今天,党和人民同样需要一大批这样的先锋分子,党中央殷切希望共青团能够培养出一大批这样的先锋分子。这是党的殷切期待,也是祖国和人民的殷切期待!

在庆祝XX市老年人体育协会成立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四

共青团员们,青年朋友们,同志们:

5月10日,党中央隆重召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100周年庆祝大会,发表重要讲话,全面回顾了百年来共青团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的青春历程,深刻阐明了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历史经验,对当代青年寄予殷切期望,对做好新时代共青团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激励广大团员青年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征程上奋勇前进。今天省委召开座谈会,深入学习贯彻重要讲话精神,重温共青团百年历史,弘扬共青团光荣传统,动员全省各级团组织和广大青年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始终沿着指引的方向继往开来、砥砺奋进,在全省扛起新使命、谱写新篇章中绽放更加绚丽的青春光彩。

我们党立志于中华民族千秋伟业,自成立之日起就始终代表广大青年、赢得广大青年、依靠广大青年。党的十八大以来,高度重视青年工作、热情关心青年成长,主持召开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指导制定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青年发展规划、第一部专门关于青年的白皮书,每年“五四”前后都把时间留给青年人,与青年谈心、给青年回信、为青年鼓劲,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方向性、时代性、开创性的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形成了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指引青年和青年工作不断书写新的华章、开创新的篇章。在庆祝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从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后继有人、红色江山永不变色的高度,科学回答了新时代“培养什么样的青年、怎样培养青年”“建设什么样的共青团、怎样建设共青团”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一篇闪耀着马克思主义真理光芒的纲领性文献,为新时代中国青年运动和青年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以深远的历史眼光、深邃的历史思维、深厚的历史情怀,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四个历史时期”全面回顾了中国青年运动的光辉历程,用塑造了共青团坚持党的领导的立身之本、塑造了共青团坚守理想信念的政治之魂、塑造了共青团投身民族复兴的奋进之力、塑造了共青团扎根广大青年的活力之源等“四个塑造”系统总结了共青团百年奋斗形成的宝贵经验,把我们党对青年运动的规律性认识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立足建团百年新起点,紧紧围绕“如何更好把青年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动员起来”的重大课题,对共青团提出了始终成为引领中国青年思想进步的政治学校、始终成为组织中国青年永久奋斗的先锋力量、始终成为党联系青年最为牢固的桥梁纽带、始终成为紧跟党走在时代前列的先进组织等“四个始终成为”的重大要求,为做好新时代青年和共青团工作提供了科学行动指南。着眼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深刻阐明了当代青年的历史使命和奋斗指向,对团员青年提出了做理想远大、信念坚定的模范,做刻苦学习、锐意创新的模范,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模范,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模范,做崇德向善、严守纪律的模范等“五个模范”的殷切希望,为广大青年成长发展指明了奋斗方向。的重要讲话气势恢宏、思想深邃、语重心长,开辟了马克思主义青年观的新境界,吹响了推进青年事业蓬勃发展的新号角,指引了新时代团员青年奋斗前行的新航向,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战略性、指导性,饱含着我们党对青年一代的亲切关怀和对共青团事业的高度重视,必将凝聚起亿万青年在实现民族复兴赛道上奋勇争先的磅礴力量。

伟大思想指引青春航向,光荣使命激发青春力量。这里,我就深入学习贯彻重要讲话精神、推动新时代xx共青团事业发展,讲几点意见。

一、牢记共青团的初心使命,紧跟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

深刻指出,坚定不移跟党走,为党和人民奋斗,是共青团的初心使命。这一初心使命贯穿了共青团的百年奋斗历程,是激励一代代青年接续奋斗的动力源泉。xx是全国最早建立团组织、开展青年运动的地区之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无数xx青年勇当党的“运动先锋”“战斗勇士”,“甘将热血沃中华”,仅牺牲在南京雨花台、留下姓名的就有1519人,平均年龄不足30岁。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xx青年以主人翁姿态建设新中国,树立起南京长江大桥建设青年突击队、徐州韩桥煤矿青年掘进小组、连云港汽车运输公司“雷锋车”等一面面闪亮的旗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广大xx青年踊跃投身“四化”建设,涌现出“真理标准大讨论”代表人物胡福明、知识工人邓建军、载人深潜勇士叶聪等一大批时代典型。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广大青年积极投身“强富美高”新xx建设,在乡村振兴战场摸爬滚打,在科技攻关岗位奋力攀登,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担当作为,在疫情防控一线披甲出征,为全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作出了突出贡献。百年接续奋斗,百年凯歌前行;时代各有不同,青春一脉相承。一百年来,xx共青团始终把“听党话、跟党走”作为政治生命,xx团员青年始终把“党有号召、团有行动”作为政治信念,不管时代如何变迁、风云如何变幻,始终与党同心、跟党奋斗,把忠诚书写在党和人民事业中,把青春播撒在民族复兴的征程上,把光荣镌刻在历史行进的史册里。

青春心向党、永远跟党走,是我们总结共青团百年奋斗史最深刻的感悟,是我们学习领会重要讲话精神收获的最执着的信念。全省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要以重要讲话为指引,总结历史、把握当下、开创未来,坚持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以党的使命为使命,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牢记初心使命,坚定不移跟着中国共产党奋进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伟大征程,自觉做“两个确立”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践行者,紧跟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作为党的核心、人民领袖,以伟大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家的恢弘气魄、远见卓识、雄韬伟略,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出台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推出一系列重大举措,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战胜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续写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面对新冠肺炎世纪疫情,亲自指挥、亲自部署、亲自推进,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坚持科学精准、动态清零,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无论疫情防控还是经济发展,我国都保持世界领先、“风景这边独好”。实践充分证明,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有着无比的优越性,有掌舵领航,是党之大幸、国之大幸、民之大幸。

伟大时代孕育伟大思想,伟大思想引领伟大事业。坚守为人民谋幸福的初心,承载为民族谋复兴的使命,担当为世界谋大同的责任,洞察时代风云、把握时代脉搏、引领时代潮流,用马克思主义之“矢”去射新时代中国之“的”,对关系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深邃思考和科学判断,就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什么样的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怎样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等重大时代课题,提出一系列原创性的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立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指引我们不断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向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胜利前进。在当代中国,坚持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就是真正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就是真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根本在于有的掌舵领航,根本在于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党确立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是深刻总结党的百年奋斗、党的十八大以来伟大实践得出的最大政治成果、最重要的历史结论。“两个确立”确立的是全党的“顶梁柱”、人民的“主心骨”,确立的是思想的“定盘星”、行动的“指南针”,确立的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强政治保证。“两个维护”维护的是党和国家最高利益,维护的是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站在建团百年的重要历史关头,新时代共青团和广大青年坚定不移跟党走、为党和人民奋斗,就是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新时代新征程更加坚定地忠诚核心、信赖核心、维护核心,紧跟踔厉奋发、勇毅前行;更加自觉地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持学以铸魂、学以立诚、学以力行,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理想之灯、信念之光照亮人生的前行道路;更加主动地把个人梦想融入民族复兴的时代洪流,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争当伟大理想的追梦人,争做伟大事业的生力军,让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在广大青年的接续奋斗中变成生动现实。

二、牢记的殷殷嘱托,为扛起新使命、谱写新篇章注入磅礴青春力量

对xx发展高度重视、亲切关怀,进入新时代,亲自为我们擘画了“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新xx的宏伟蓝图;迈上新征程,又赋予我们“在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争当表率,在服务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上争做示范,在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上走在前列”的光荣使命。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坚决贯彻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作出了扛起“三大光荣使命”、实现“六个显著提升”、抓好“九项重点工作”、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xx现代化建设新篇章。

生逢伟大时代,肩负光荣使命,这是当代xx青年的荣光,省委对广大青年寄予殷切希望,广大青年在“扛起新使命、谱写新篇章”的伟大实践中大有可为、大可作为。大家一定要牢记对xx的殷殷嘱托,坚定践行“请党放心、强国有我”的青春誓言,用青春奋斗创造出不负韶华、不负时代、不负人民的骄人业绩。

一要把担当时代责任作为青春奋斗的永恒主题。强调,奋斗是青春最亮丽的底色,行动是青年最有效的磨砺;有责任有担当,青春才会闪光。上世纪八十年代,26岁的王继才怀着“守岛就是守家、国安才能家宁”的信念登上开山岛,用32年如一日的执着坚守,兑现了“直到守不动为止”的誓言,把人生最美好的年华无私奉献给祖国的海防事业。在抗击世纪疫情大战中,白衣执甲的医务人员有近一半是90后、00后,他们用行动诠释新时代“最美逆行者”。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上,每个青年都是时代的主角,要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主战场上施展才华、建功立业,在疫情防控、安全生产、防汛救灾等“急难险重”中冲锋陷阵、担当作为,在面对重大任务、风险挑战时,要“初生牛犊不怕虎”、“越是艰险越向前”,为祖国守好自己的“开山岛”,为党和人民事业当好“最美逆行者”,用肩膀扛起如山的责任,展现出青春激昂的风采,展现出中华民族和xx未来的希望。

二要把矢志创新创业作为青春奋斗的鲜明标识。强调,青年是社会中最有生气、最有闯劲、最少保守思想的群体,蕴含着改造客观世界、推动社会进步的无穷力量。要求我们勇当科技和产业创新的开路先锋,实现高水平的自立自强,广大青年要奋勇争先、敢打头阵。要勇当创新的尖兵,聚焦“卡脖子”环节、产业链创新链的断点堵点,攻坚克难、闯关夺隘,多出高水平的原创成果,为祖国争气、为xx争光;要勇当创业的闯将,敏锐感知时代发展变化的脉搏,在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上大胆探索、各展所长,努力闯出一片新天地。创新创业的道路不会一帆风顺,广大青年要有永不言败、永不气馁的坚韧和执着,敢于从挫折中不断奋起,始终坚信“阳光总在风雨后”、“风雨过后有彩虹”。

三要把引领文明风尚作为青春奋斗的自觉追求。要求青年做崇德向善、严守纪律的模范,带头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人生最大的幸福莫过于为人民幸福而奋斗,新时代是奋斗者的时代。广大青年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砥砺强国之志,实践报国之行,以一生的真情投入、一辈子的顽强奋斗来体现家国情怀。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正确的道德认知、自觉的道德养成、积极的道德实践紧密结合起来,脚踏实地、艰苦奋斗,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努力追求更有高度、更有境界的人生。当今青年是受互联网深刻影响的一代,也是深入改变互联网的一代,要弘扬网上主旋律,唱响青春好声音,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以青年的真善美汇聚形成更多向上向善的正能量。

四要把锤炼过硬本领作为青春奋斗的重要基石。强调,团员青年要带头立足岗位、苦练本领、创先争优,努力成为行业骨干、青年先锋。青年人不仅要有敢于担当的“宽肩膀”,也要有能担重任的“铁肩膀”。在梁家河当知青时,就养成了“白天劳动、晚上看书”的习惯,他在深情回忆时说过,“很多知识的基础是那时候打下来的”。广大青年要把学习作为首要任务,自觉养成“爱读书、善读书、读好书”的良好习惯,惜时如金、孜孜不倦,像海绵汲水一样多学知识、多学道理、多学本领,努力在青年阶段把人生奋斗的基石打深、打牢。要把“读万卷书”与“行万里路”结合起来,自觉到基层一线和艰苦环境中经风雨、见世面、壮筋骨、长才干,以过硬的本领攀登人生和事业的高峰。当代中国青年已经可以平视世界,既要保持开放心态,积极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理念、优秀文化,也要自信自强,保持独立思考,不崇洋媚外、不人云亦云,做到胸怀天下、刚健自信。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们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临着一系列重大风险考验,广大青年要增强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迎难而上、克难攻坚,做到不信邪、不怕鬼、骨头硬。

三、不负党的殷切期待,努力培养造就大批新时代先锋分子

在新的征程上,如何更好地把青年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动员起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是新时代中国青年运动和青年工作必须回答的重大课题。党和国家的希望寄托在青年身上。在重要讲话中专门引用了毛主席1937年为陕北公学成立时的题词,并强调:今天,党和人民同样需要一大批这样的先锋分子,党中央殷切希望共青团能够培养出一大批这样的先锋分子。全省各级团组织要始终牢记的殷切期待,牢牢把握“建设什么样的青年组织、怎样建设青年组织”这个事关根本的重大问题,把“四个塑造”作为面向未来、再立新功的重要遵循,紧紧围绕“四个始终成为”的希望和要求,认真履行引领凝聚、组织动员、联系服务青年的职责使命,扎实推进政治建团、改革强团、从严治团,团结带领青年成长为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先锋分子,在xx大地上激荡起民族复兴的澎湃春潮,用青春的智慧和汗水打拼出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一要加强政治引领。深刻指出,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上,中国共产党是先锋队,共青团是突击队,少先队是预备队;强调我们党用“共产主义”为团命名,就是希望党的青年组织永远站在理想信念的高地上。共青团作为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要把“为党育人”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用党的科学理论武装青年,用党的初心使命感召青年,用党的光辉旗帜指引青年,用党的优良作风塑造青年,特别是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教育引导,帮助青年解决好在理想和现实、主义和问题、利己和利他、小我和大我、民族和世界等方面的思想困惑,从内心深处厚植对党的信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要履行好“全团带队”政治责任,规范和加强少先队推优入团、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机制,引导团员青年自觉接受政治训练、加强政治锻炼,奏好追求政治进步的“人生三部曲”,让更多青年以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为目标、为光荣。

二要倾情服务青年。深刻指出,共青团是党领导的群团组织,也是青年人自己的组织。全省各级团组织要紧扣服务青年的工作生命线,想青年之所想、急青年之所急,千方百计为青年办实事、解难事,把青年的温度如实告诉党,把党的温暖充分传递给青年,真正成为党联系全省青年的最牢固的桥梁纽带。当前,受新冠疫情和经济下行的叠加影响,青年在毕业求职、购房安居、老人赡养、子女教育等方面压力明显增大,各级团组织要倾听青年呼声、回应青年关切,积极为青年解决“急难愁盼”问题,让他们真切感受到党的关爱就在身边、关怀就在眼前。

三要勇于自我革命。深刻指出,共青团只有勇于自我革命,才能跟上时代前进、青年发展、实践创新的步伐。全省各级团组织要自觉对标全面从严治党经验做法,以改革创新精神和从严从实之风加强自身建设,严于管团治团,在全方位、高标准锻造中紧跟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青年前列。团干部队伍是共青团工作的骨干力量,要铸牢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培养担当实干的工作作风,涵养廉洁自律的道德修为,自觉践行群众路线、树牢群众观点,做青年友、不做青年“官”,多为青年计、少为自己谋,始终保持年轻干部应有的清澈和纯粹,真正做到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领、作风上过得硬、廉洁上守得住。

青春孕育无限希望,青年创造美好明天。青年工作抓住的是当下,传承的是根脉,面向的是未来。全省各级党委(党组)要坚持党管青年原则,把青年工作作为一项带有根本性、战略性的工作,倾注极大热忱研究青年成长规律和时代特点,拿出极大精力抓青年工作,充分信任青年、真情关心青年、严格要求青年,帮助青年发展、支持青年创业,做青年朋友的知心人、青年工作的热心人、青年群众的引路人。要切实加强党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经常研究解决团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支持团组织按照群团工作特点和规律创造性开展工作。共青团员们、青年朋友们、同志们!深刻指出,越是往前走、向上攀,越是要善于从走过的路中汲取智慧、提振信心、增添力量。对历史最好的纪念,是创造新的历史;对先辈最好的告慰,是开创新的伟业。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负重托、不辱使命、不懈奋斗,在扛起新使命、谱写新篇章中奏响新时代的青春之歌,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征程上跑出xx青年的最好成绩!

在庆祝XX市老年人体育协会成立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五

第一条:本组织定名为xx镇xx村老年人协会(以下

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是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老年群众自我组合的非盈性老年群众组织,协会在社区党支部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协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

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有利于“和谐”建设,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发挥老年人的作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呼声,团结广大老年人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奋斗目标,使老年人与全社会成员共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成果。

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场所设在社区老年活动中心。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1.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宣传党和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xx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和【xx区老年人优待办法】等法规条例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及时向社区和上级老龄工作部门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要求,协助社区党支部,居委会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开展为老年人服务活动。

3.组织老年人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加社会主意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4.研究和探索新形式下老年人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做好老年群体的各项工作、发挥老龄主管部门的助手,桥梁和纽带作用,完成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和上级老龄主管部门交办的老龄工作。

第七条:凡居住在本社区,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八条:会员权利

1.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协会工作及活动有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监督要求答复,和坚决 所提出的问题的权利。

4.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九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自觉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制度,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宣传协会章程及宗旨,发展会员。

5.向协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协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三年,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责是报告工作,修改章程,选举协会委员会。

第十一条:协会委员会设委员五人,其中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理事三人。会长、副会长、理事构成要有广泛代表性,特别的妇女代表,协会可根据居住条件在划分出若干小组,组长由委员会任命。

第十二条:协会委员因变故需增补时,由全体委员讨论决定,并提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任。

第十三条:经费来源

1. 会员会费

2. 社会各方面的资助或捐赠

3. 通过合法途径的创收收入

4. 老年人自愿捐献

第十四条:经费必须用于协会开展各项事业活动的支出。

第十五条:经费要有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

在庆祝XX市老年人体育协会成立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六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街道××社区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是由本社区居住的老年人自愿组成的,自主管理、自我服务非盈利性组织,限于本社区活动的基层老年性群众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社区老年福利星光计划”开展本社区的老年活动,发展老年事业,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为本社区全体老年人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职责是对本社区“星光老年之家” 的日常管理和具体运作及对老年之家的各项设施、设备行使使用和管理的权力。

第五条 本协会受××社区居委会的领导,接受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区老工办的监督。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依托社区的“星光老年之家”开展本社区的老年人管理、服务和组织社区内老年人学习国家法律政策、开展老年养生保健、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组织低龄老人成立“老年志愿者队伍”开展社区高龄老人日间照料、入户服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等工作。

第八条 凡本社区居住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入会的均可以加入本协会。

第七条 加入本协会的程序是填写社区老年协会会员登记表,领取会员证。

第八条 协会会员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循本协会章程;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

(四)交纳会费。老年优抚对象、社会孤老、残疾老年人、享受“低保”的老年人免交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关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组织协会的议事和决策,制定、修改协会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及协会负责人。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升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当地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会会长由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社区居委会提名或会员代表5人以上联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费和其他收入必须用于社区老年协会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金由社区居委会代管,动用老年协会的资金需经老年协会负责人会议通过,社区居委会批准,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向会员公布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须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在庆祝XX市老年人体育协会成立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七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老年人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老年人协会,是在社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在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下,由常住本社区的老年人自愿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基层老年群众组织。

第三条 社区老年人协会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要求,为老年人服务,在居委会和上级老龄工作机构的支持帮助下,努力推动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四条 组织老年人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做好老龄工作的重要意义,教育老年人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大力宣传老年法律法规,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活动,表扬敬老爱老助老的好人好事,倡导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和邻里互助的良好风尚,协助老龄工作等部门督促执行老年法规,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督促赡养人及其配偶对老年人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必要时可通过协调家庭成员或家庭代际关系,签订《义务赡养责任书》,并监督执行。对不履行赡养义务和责任的给予教育、帮助;对屡教不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申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

第七条 积极鼓励社区有条件的居民或其他社会组织与特困老人签订助养协议,发动青年或老年志愿者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孤寡老人提供必要的照料服务,组织老年人开展互助性的服务活动,或者组织和鼓励低龄老年人开展劳务储蓄性的为老服务活动。

第八条 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在自愿和量力的前提下,鼓励和组织老年人参与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社会经济活动。

第九条 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活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协助居委会开展维护社会治安、计划生育、调解纠纷、爱国卫生、移风易俗、兴办公益事业、关心教育下一代以及创建文明家庭等活动。

第十条 凡居住本社区、年满60周岁的公民,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均可成为所在社区老年人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有享受本协会所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的权利;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活动,努力完成本协会所交给的任务;

(三)自尊、自爱、自重,努力做家庭和社会的表率;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

(二)根据本章程,制订、修改本村老年人协会章程。

(三)选举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委员。

第十四条 协会委员会是常设执行机构,任期为3年,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办理会员入会或退会登记手续;

(五)向社区党支部、居委会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老年人协会设名誉会长和会长各1人,秘书长1人,委员3人,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担任会长、秘书长、委员一般不超过70周岁,如身体好、威望高、会员信任,可以放宽年龄限制。

第十六条 老年人协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委员会议,研究协会工作,适时处理涉老问题。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向会员报告工作,决定协会重大事项,增选或补选协会委员。

第十七条 协会会员按居民小组划分活动小组,组长由本协会委员兼任,或由协会委员会指定合适人选担任。

第十八条 社区老年人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乡(镇)政府财政资助;

(二)企业赞助;

(三)社会各界人士捐助;

第十九条 办公和活动场所由社区居委会安排提供,由老年人协会管理。

在庆祝XX市老年人体育协会成立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八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xx市老年人协会(简称“老协”)。

第二条 老协的性质:是由xx市各界离退休老年人和农村老年人自愿 结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娱乐、自我保护的老年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老年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老协的宗旨:团结和带领广大老年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老龄工作方针、政策,确立以“老年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需求。协助政府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目标,努力为老年人服务,把老年协会办成“老年人之家”。

第四条 老协的主管部门:xx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老协的登记机关是民政局。

第五条 老协的住所:xx市xx街9号老年活动中心。

第二章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老协的工作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引导老年人保持平和乐观心态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不断提高生命生活质量。

(二)围绕市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自愿与量力、社会需求与个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鼓励会员和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共建和谐社会。

(三)组织会员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

(四)不定期的举办各种有关老年人的政治、生活、健康知识、法律知识等讲座,

(五)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做好调解邻里、家庭等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督促赡养人落实对老年人的家庭赡养和抚养。

(六)开展老龄问题研究、反映老年人的需求和愿望,为党和政府制定老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第七条 老协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

本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崇单位及乡镇老年人组织,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

承认老协章程,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岁,自愿加入老协者,成为老协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二)参加老协的活动权;

(三)获得举办老协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老协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老协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老协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老协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维护团结,向老协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按照“自量、自愿、自费、安全”的原则参加老协组织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老协的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

(二)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三)理事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情况特殊,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除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职职权外,尚须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德高望重的老同志担任老协名誉会长和顾问;

(二)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

(三)聘任或解除副秘书长及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职务;

(四)领导老协各职能部门和指导单位会员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如因情况特殊,可召开临时碰头会,但必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议事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老年事业、勇于奉献;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身体健康,本人自愿。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均为四年,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如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身体健康,热心老年事业,本人自愿,并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可担任老协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部门及单位会员之间的关系,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请副秘书长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为了尊重和照顾老同志的身体健康,顾问、理事、工作人员年满80岁,原则上不再担任协会工作,对协会作出过贡献的协会老同志,应定期看望。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合法的业务及服务收入。

(五)存款利息;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经费完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完全、合法、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更替时,实行严格的交接制度,保证资料齐全,帐目清楚。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局和民政局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法人代表如因换届更替,在更换之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老协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变象转移、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老龄委,并报民政局备案。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x年1月5日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老协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在庆祝XX市老年人体育协会成立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九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协会性质:是在村支部村委会领导下的老年人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提高本协会会员的生活质量,切实有效地保障本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凡本村居住的年满60岁的老人,承认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本人书面申请,经协会登记,均可成为会员。

第五条:会员退出协会,应该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在一年之内无故不缴纳会费,将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逝世,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第六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作出决定,予以除名。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有权在协会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二, 有权选举和被选举权。

三, 有权参加协会的活动。

四,有权获得协会的帮助。

五, 有权退出协会。

第八条,会员的义务:

一, 有义务维护协会的形象和合法权益。

二, 有义务遵守协会章程和执行协会决议及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

1

三, 有义务缴纳会费。

四, 有义务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九条:

一, 认真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坚决贯彻老年人权益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本协会会员的权益。

二,经常了解政策,适时与村支部村委会保持联系,把党中央和党的地方组织关照老年人的政策和法规及时传达给会员。

三, 每年春秋,分别组织会员开展一次大型活动。

第十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能:

一, 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协会的领导人员。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 听取、审查协会的财务报告。

五, 决定全年的工作计划和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两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决定,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协会的理事会,理事会设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其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制定年度计划、财务预算,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五, 组织协会活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人选。

七, 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第十四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

第十五条:会员每年缴纳会费金额,根据当时的预算核定,当年的重阳节预交翌年的会费。

第十六条:协会接受村支部和村委会对协会的拨款。 第十七条:协会接受热心人或者会员的捐款。

第十八条:经费使用接受会员监督,定期报告经费情况。

第十九条:协会的会址设在村委会。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老年人协会今后的工作实践中完善,并作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在庆祝XX市老年人体育协会成立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十

第一条 老年人协会是在党支部和街道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的老年人群众组织,实行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娱乐、自我保护并服务于社会。

第二条 老年人协会的任务是团结广大老年人,密切与老年人的联系,为老年人排忧解难,发展老龄事业,兴办有社会福利性质的老年服务业,开展各种老年文体活动,组织老年人参加政治、科学、保健知识等各种学习,发动老年人发挥余热,为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三条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国家、集体的支持下和家庭成员的努力下,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使老年人幸福欢度晚年。

第四条 老年人协会建设要求做到“三化、七有”。“三化”即管理规范化、工作制度化、活动经常化。“七有”即有协会名称(含牌子)、有协会章程、有活动场地、有会员、有理监事分工岗位责任制、有老年基金会、有协会基本情况上墙。

第五条 凡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属本村(居委)居民(含离、退体干部、老师、职工),承认本会章程,自愿书面或口头申请,经老年人协会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第六条 孤寡五保老人居民,应是本会当然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时交回会员证,协会退回所交会费。

第八条 接受本会领导、维护本会荣誉,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 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令,学习各种科学知识,再就业各种技能,学习养老保健知识等。遵纪守法。

第十条 团结友爱,互访互问,互相帮助,爱护儿女,搞好家庭和睦。 第十一条 为家庭和集体,为党委、政府做点力所能及的事情。

第十二条 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每年缴交一次,标准由协会确定。孤寡、残疾、五保老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四条 会员对本会工作有权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十五条 会员有权参加本会有关活动,享受老协的政治、生活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会员受到打击、虐待、歧视、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权要求协会理事会为其出头解决,讨回公道。

第十七条 会员对协会和社会有重大贡献,可受到协会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老年人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按巷、里、农村按自然推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第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1)

(2)

(3)

(4) 决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审查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审查本协会财务收支情况。 选举本届理事会成员,其中要有妇女参加。

第二十条 老年人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后的常务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季度开会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 推举名誉会长若干名(在职领导、干部或请热心老龄事业的华侨、港、澳、台同胞连任)。

(2)

(3)

(4)

(5)

(6)

(7) 推选会长一人,副会长1-2人,理事5-7人。 审批老年人入会、退会申请。 决定审批财务收支。 决定会员的奖励和处理。 处理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老年人协会理事会要认真为老年人服务,工作中要做到五个必访:即患重疾病必访;家庭有纠纷必访;家庭有特殊困难必访;合法权益受侵必访;老人去世必访等。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由3-5人组成,设主任1人,第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理事成员的失职,违规行为,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监事会每年开会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下设(1)学习小组:主管组织老年人学习、宣传、教育、法律咨询等工作;(2)文体组:主管文娱、体育、旅游等工作;(3)生活

组:主管生活福利、卫生保健等工作;(4)教育后一代组:主管青少年(含失足青少年)后一代的教育工作;(5)财会组:主管会计出纳财务和财产、物资保管,管理工作;(6)兴办经济实体组:主管研究、规划发展老年经济实体和经济实体管理工作。各组要制定工作开展计划和建立各项工作制度。每个组设正、副组长一人。正组长由理监事兼任,每组成员3-5人,吸收有兴趣和适合工作的老年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 会员按巷、里、楼、自然村设立会员小组,每组设正、副组长各一人,会员小组每季度开会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采取多种渠道筹集,即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每年按老年人数划拨一点,厂场企业单位资助一点,干部、群众、捐赠一点,发动私人企业老板赞助一点,发动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一点,。立账建册,成立老年基金会。

第二十七条 严格财务管理。老年基金会在当地银行部门开设帐户。固定长存,每年只能动用利息和增值部分,作协会活动经费和会员福利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会的本金。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定期监督检查老年人协会和老年基金会的帐目收支情况。每年收支帐目情况,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检查,并书面张榜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居委会、村委会要加强对老年人协会的领导、关心,支持老年人协会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上的困难,老年人协会要加强向党支部、居委会、村委会请示报告工作,每年还要向会员代表大会总结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是老年人协会理事会,修改权是会员代表大会。

在庆祝XX市老年人体育协会成立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十一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履行行业管理职能,保障律师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省律师协会(下称本会),英文名称,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xx省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全省律师行业实施行业服务和管理。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设立律师协会。市、州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在所属区、县(市)设立分会或联络站、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提高会员执业素质,规范会员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为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xx省司法厅的监督、指导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精神是:开放、自律、维权、服务。

第六条 本章程对本会全体会员和所属各组织机构具有行业约束力。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本省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及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准则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推进行业规范化建设;

(三)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律师整体执业水准和社会形象;

(五)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组织实施、监督律师的执业宣誓,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七)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开展执业前培训和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八)处理对会员的投诉,负责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九)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励与处分办法;

(十)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一)组织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开展对外交流;

(十二)组织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三)举办律师福利事业;

(十四)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防范律师执业风险;

(十五)协调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

(十六)指导市、州律师协会工作;

(十七)司法行政机关及上级律师协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个人会员分为正式会员、预备会员。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本省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执业的律师为本会正式个人会员。经本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登记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本会正式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同时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第十条 已依法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书并在本省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应在律师协会备案,成为预备会员。预备会员的预备期与实习期相同。预备会员不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正式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被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项权利;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设施和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正式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本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和培训计划;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预备会员的权利、义务及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享有章程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权利。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三) 教育律师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四) 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 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六) 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 对实习律师实施管理;

(八) 组织或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九) 按规定交纳团体会员会费和代收个人会员会费;

(十) 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在本章程或行业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会员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规范其行为,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应当通过其执业机构向所在地的市、州律师协会办理登记手续,并报本会备案;省厅直管律师事务所的个人会员由省直分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本会会员资格终止:

(一)因执业机构异动,不在本省行政区域执业的;

(二)未办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会员资格终止手续由其登记地市、州律师协会办理,并报本会备案;省厅直管律师事务所的个人会员终止手续由本会或省直分会办理。

第十九条 律师执业机构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个人会员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涉及行业整体利益的长期性、战略性的重要规划及制度;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五)听取和审议本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六)选举、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

(七)选举、罢免本会监事会监事;

(八)审议批准会费标准和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九)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律师代表大会任期每届四年。在此期间,经本会理事会决定,可以组织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经本会理事会决定,也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二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市、州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各市、州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担任会长的执业律师为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第二十三条 每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后,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前应举行预备会议,酝酿和确定本次会议的主席团,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应至少提前七天向代表发出书面通知。

主席团是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主席团决定提交会议表决、审议的事项,提出理事、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副会长、会长候任人选。由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理事、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副会长、会长候选人或罢免和审议事项,由主席团列入会议议程。

参会代表可以在会议主席团组成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主席团自荐为理事候选人,经主席团审查确定后列为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执业三年以上且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理事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地区分布和人数比例两兼顾的原则分配。

第二十六条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意见、建议,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委托投票无效。

第二十八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十人以上联名向本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受监事会监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十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选举副会长、会长;根据会长办公会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四)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推选或提议罢免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五)听取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七)审议、决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和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人员组成;

(八)听取会长、副会长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九)罢免、增补或更换会长、副会长、理事;

(十)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会费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审议重大资产管理或处置方案;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二)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理事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到会,并由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决定或四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的,秘书处应在十日内发出会议通知。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向理事会负责,受监事会监督。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召集。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决议、决定;

(二)提请理事会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

(三)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

(五)决定专业委员会设置及人员组成;

(六)指导和监督秘书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每一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并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本会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作出决议须有半数以上会长、副会长参加会议,并由到会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对外从事职务活动,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本会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

会长、副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接受理事会评议、考核。

第三十八条 本会理事、副会长、会长作为本会权力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或所在执业机构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理事、副会长、会长应当听取会员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督促和监督。

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执业或不在本省登记执业的应在二个月内提出辞去理事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理事、副会长、会长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或不履行职责的,应主动辞职,否则可由理事会罢免其职务。

第三十九条 各市、州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应报本会备案。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为本会常设监督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设监事若干名,由律师代表大会从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同届理事任期相同。每届监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本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长任期与同届会长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工作。

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到会,并由监事会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对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工作实施监督,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遵守本会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监督会长办公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

(五)监督互助金等其他资金的使用;

(六)监督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七)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纳入本会会费预决算。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监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主动辞职,否则可由监事会罢免其职务。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并协助和支持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管理、指导专门委员会的行政秘书工作。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办理代表提出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经会长办公会提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由会长办公会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由秘书长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秘书处部门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秘书处部门负责人及聘用人员;

(六)完成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关系。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召开的各种会议,秘书处应通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邀请其派员列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作为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

专门委员会设立、变更、撤销由理事会决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根据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业务交流和专业推广,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等。

专业委员会设立、变更、撤销由理事会决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必要时可由会长办公会决定专业委员设立、变更、撤销事宜。

会长办公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学术顾问。

第五十条 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品行良好、声望较高、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经验和专门知识的会员担任。具体的选任办法和工作规则分别由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制定。

专门专业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五十一条 本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律师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和表彰,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并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在民主与法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和积极社会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积极参政议政,成绩突出的;

(五)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被党委、政府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七)参加全国或国际会议论文获奖或出版有较大影响学术著作的;

(八)参加法律援助或举办公益事业,成绩显著的;

(九)其他可以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六)其他本会认为应予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和陈述。在作出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被处分的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拒不执行处分决定的,可另行单独处分。

第五十六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担任理事、监事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的,亦停止其相应职权。

第五十七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申请所在市、州律师协会进行调解,省厅直管律师事务所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的执业活动纠纷可申请直属分会进行调解。

第五十八条 对会员奖励、处分和纠纷调解的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包括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下同);

(二)财政拨款或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会员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会员应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各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分会负责为本会收缴当地会员会费, 对截留、拖欠会费的会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交。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定额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律师代表大会制定。会费标准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十二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应当于每年年度考核前足额缴纳会费。

第六十三条 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议、座谈会等;

(二)秘书处的办公经费和人员支出;

(三)本会组织或参加的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四)律师舆论宣传;

(五)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励会员;

(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培训和出版书刊;

(八)特殊困难会员补助;

(九)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十)向中华全国律协缴纳会费;

(十一)其他必要支出。

第六十四条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方案和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结果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向会员发布,接受监督。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盈利性目的。

第六十六条 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外国和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办事机构及常驻律师,根据有关规定,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制定和修改,必要时由本会会长办公会提议,经本会理事会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可以对本章程作补充性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xx省司法厅和xx省民政厅备案。

在庆祝XX市老年人体育协会成立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十二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xx大学emba同学自发成立的由xx大学emba中心指导的非营利性学习、交流平台。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设计创新为引领,构筑平台,共享资源,推动会员之间与设计相关的上下游产业整合。

第四条 协会理念:同舟共济、合作共赢。

第五条 协会任务:通过组织学术讨论、考察学习、书刊出版、项目合作、对外协作、业务指导等活动,为会员构建活动平台,进行资源对接,拓宽业务领域,互惠共赢。

第六条 本协会接受xx大学emba中心领导,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七条 协会成员:同学会员和协作会员。

同学会员是指具有xx大学emba学习背景的从事各类专业设计,以及与设计相关的上下游产业链的同学。

协作会员是指与会员背景相似的非emba人员。

第八条 成为会员

(一)凡符合本章程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认可本章程,均可报名参加本协会。成为会员要由一名会员介绍,填写本人基本信息,经协会秘书处向xx大学emba中心确认其学习背景,经协会三名以上常务理事同意,即可成为会员。成为协作会员要由二名会员介绍,填写本人基本信息,经协会五名以上常务理事同意,方可成为协作会员。协会为成员颁发相应的证书。

(二)会员按年度向协会捐助活动费,标准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在广泛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之上确定。活动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三)会员权利

1.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

3. 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 会员义务。

1.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利益;

3. 积极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会员奖罚

对为协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给予奖励,对严重损害协会名誉或利益的会员,经协会常务

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予以取消会员资格处理,如给协会造成损失的应向协会赔偿。

第九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有: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协会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其他需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六)会员代表大会形式可以是线下也可以是线上。

第十条 理事会

(一) 理事会成员数量按会员比例15%-25%产生,由会员推荐产生。

(二) 理事会成员两年一届,可以连任。

(三) 协会向理事会成员颁发证书。

(四) 理事会的权利义务

1. 理事会代表会员处理决定协会的非重大性事物。

2. 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常务理事会。

3. 理事会成员有义务比会员多承担协会活动费的义务。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一) 常务理事会按理事会人员数量的15%-25%比例产生,原则上为单数。

(二)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荐产生。

(三) 常务理事会成员,两年一届,可以连任。

(四) 常务理事会推荐3-5人组成执行理事,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五) 协会向常务理事会成员颁发证书。

(六) 常务理事会成员有义务比理事会成员更多的承担协会的活动经费。

(七) 常务理事会经协商或选举产生一名会长、若干名副会长。

(八) 常务理事会推荐一名秘书长,秘书长组织成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协会鼓励会员创新,带动会员共同发展。

(一) 协会设“项目执行会长”。

(二) 凡是在协会平台推荐项目,并获得协会认可的会员,协会常务理事会授予协会“项目执行会长”的称号并颁发证书。

(三)项目执行会长可以由秘书处配合利用协会资源开展工作。

(四) 项目执行会长取得的项目收益有义务为协会提供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协会在国家法律范围内进行媒体宣传。

(一)协会开设官网

(二)协会开设微信公众号

(三)微信群是协会成员日常交流的线上平台。

第十四条 协会主要活动经费来自协会内外部的捐赠、商业赞助以及学校支持。

第十五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以成立隶属于协会的全资经营性机构,或出资与第三方进行经营活动。协会从这些这些机构的获利均用于协会的日常活动,不得进行现金分配。

第十六条 协会成立经营机构或出资与第三进行经营活动时,须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并指定出资代理人。出资代理人应与协会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十九条 协会需要停止运作时的,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x年12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在庆祝XX市老年人体育协会成立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十三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依法在xx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及其执业律师组成的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名称:

中文名称:xx市律师协会;

英文名称:,缩写:。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执业素养;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和拓展法律服务市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法治和文明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xx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和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六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制定本市律师行业的发展规划、方针,制定及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准则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三)指导、检查和督促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整体执业水准和社会形象;

(五)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六)组织实施、监督律师的执业宣誓;

(七)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检注册工作;

(八)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九)处理对会员的投诉;调解处理会员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制定会员业务工作规范指引;

(十一)制定会员奖励与处分实施办法,对会员实施奖励和惩戒;

(十二)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三)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

(十四)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五)开展律师福利事业;

(十六)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十七)协调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市场;

(十八)xx市司法局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本市注册律师必须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依法在本市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本会正式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同时为广东省律师协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依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福利;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在办理重大或复杂疑难案件时,可获得本会援助;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十)《律师法》、其它法规规章和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权利。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本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计划;

(八)《律师法》、其它法规规章和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定、决议;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五)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六)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七)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八)组织本所律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险;

(九)按规定交纳会费;

(十)承担本会委派的工作。

第十三条 在本章程或行业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会员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处理其行为,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应当通过本人执业或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向本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迁出或者调离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未办理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律师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在此期间,必要时,经本会理事会决定,可以组织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律师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

律师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之前应举行预备会议,决定本次大会的主席团,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主席团是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审议的事项,提出理事、副会长、执行会长候选人人选。

大会主席团候选人从下列人员中产生:

(一)xx市司法行政机关代表;

(二)本会党组织代表;

(三)本会执行会长、副会长;

(四)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任职的本会会员代表;

(五)在广东省律师协会任职的本会会员代表;

(六)部分律师代表。

第十九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向上级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涉及行业整体利益的长期性、战略性的重要规划及制度;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五)选举、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

(六)审议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七)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向本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其行使职责至下届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时为止。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当从具有奉献精神和较强议事能力、热心律师公益事业、业内声誉良好、执业三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届;每届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职责: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

(二)选举副会长、执行会长;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职权;

(四)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

(五)审议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六)建议罢免、增补或更换理事;

(七)听取执行会长、副会长年度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听取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八)罢免、增补或更换会长、副会长;

(九)审议、批准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十)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一)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十二)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由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并将会议议程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和本会党组织。执行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执行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本会党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派人列席。

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实行年度执行会长制度,每届代表大会从当选的理事中选举副会长若干名,每年度由理事会会议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本年度执行会长。

执行会长、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外代表本会

(二)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四)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五)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六)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副会长协助执行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必要时,可受执行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执行会长、副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接受理事会评议、考核。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执行会长、副会长组成,由执行会长定期召集开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副会长、执行会长作为本会权力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理事、副会长、执行会长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理事、副会长、执行会长应诚恳听取会员、本会党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督促和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副会长、执行会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职务自动停止,并由理事会提请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一)违背职业操守,被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处分的;

(二)因个人行为对律师行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除临时会议、活动外,非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活动者。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秘书长应专职,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由本会理事担任。

秘书长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处置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秘书处部门负责人;提请会长办公会议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

(六)完成理事会、执行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与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的关系。

第三十三条 本会召开的各种会议,秘书处应通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列席。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律师纪律委员会、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宣传推介委员会、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法律援助委员会和律师文化建设工作委员会,作为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

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以决定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由理事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根据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等。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三十六条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品行良好、声望较高、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经验和专门知识的会员或秘书处人员担任。具体的选任办法和议事规则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律师事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必要处分。

第三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对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热心公益事业,为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积极参加法律援助活动,社会效果良好的;

(六)发表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出版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的;

(七)参加全国或国际会议论文获奖或被表彰的;

(八)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视情节单独或合并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的;

(三)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六)拒不执行本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七)其它本会认为应予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在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被处分的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会员应自觉执行处分决定。拒不执行处分决定的,可加重或再行处分。

第四十二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四十三条

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应当记入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或披露。

第四十四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申请本会进行调解。

第四十五条 对会员奖励、处分和纠纷调解的具体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包括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下同);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会员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对截留、拖欠本会会费的会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交。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定额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理事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九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登记注册前交纳会费。

第五十条 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上缴上级律协会费;

(二)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三)本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四)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五)进行律师舆论宣传;

(六)本会党组织的各项支出;

(七)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八)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九)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培训和出版书刊;

(十)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十一)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十二)经理事会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五十一条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财务委员会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理事会报告,由理事会每年向代表大会作财务报告,接受代表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的外国和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的代表机构及常驻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令的规定,受本会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全市律师代表大会修改。

章程的修改,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可对本章程作补充性规定先行试行,待时机成熟,再提交代表大会审议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x年一月十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报广东省律师协会、xx市司法局、xx市民政局备案。

在庆祝XX市老年人体育协会成立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十四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律师协会是由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第三条 律师协会的宗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维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 律师协会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级律师协会接受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律师执业规范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三)指导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工作;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整体执业水准;

(五)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登记,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检注册工作;

(七)制订律师教育规划大纲,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制订实习律师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八)处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

(九)调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一)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

(十二)开展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十四)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

(十五)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律师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下一级律师协会为上一级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律师协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律师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律师协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三)对律师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律师协会的各项决议;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按规定交纳或代收会费;

(九)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应当在本人执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个人会员到异地执业办理转所、变更执业登记时,必须到新执业地律师协会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提交原登记地的律师协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第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三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从个人会员中推举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中由执业律师担任的会长或副会长一人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或推选办法由地方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规定。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确定。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二)讨论并决定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选举、罢免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向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讨论决定本地区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地方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地方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五)选举、罢免地方律师协会理事;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三年。

律师协会理事成员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协会利益,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由执业律师担任的会长或副会长一人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理事候选人,并经过等额选举,代表团体会员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四)增补或更换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常设办公机构职能部门设置;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七)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增选或罢免常务理事。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律师协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常务理事会至少四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部署律师协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律师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定期召集开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地方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名单应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律师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其他部门负责人员;

(六)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是律师协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律师纪律委员会、规章制度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律师协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按照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二十八条 律师协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 对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 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 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 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 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十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其它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协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律师协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作出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律师协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二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三十三条 律师协会可以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与当事人的纠纷。

第三十四条 对会员奖励和处分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制定。

第三十五条 律师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财政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本地区会员的会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会费。

对截留、拖欠律师协会会费的下级律师协会及其会员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按定额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会费收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律师业务总收入的3%。

地方律师协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地方律师协会负责为上一级律师协会收缴当地律师会费。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的数额,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各地律师人数、业务发展状况、业务总收入等确定。

第三十九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登记注册前交纳会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

第四十条 各级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二)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四)进行律师舆论宣传;

(五)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八)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九)会员福利事业;

(十)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四十二条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常驻律师和在内地设立办事机构的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的常驻律师,应当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所在地律师协会的监督、管理。具体规定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国各级律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章程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律师工作的情况、行业管理的需要以及律师协会机关的工作等情况制定省级律师协会章程,经同级律师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律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二)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时。

章程的修改,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章程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x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在庆祝XX市老年人体育协会成立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十五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缩写cctaa),是由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独立、民间和自律的全国性一级社会团体,受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和监督。

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民政部登记。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建立与完善会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监督实施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会员入会和变更管理;

(二)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税务师执业准则,制定操作指南;

(四)制定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五)开展行业党建和统战工作;

(六)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行业立法和税收政策建议,参与行业立法工作;

(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八)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监督会员遵守执业准则;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一)开展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

(十二)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行业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十三)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

(十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

(十五)负责税务师行业宣传,出版会刊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六)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七)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八)指导地方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个人会员是:

(一)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税务师资格证书》的税务师;

(二)从事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人员和理论工作者。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师协会办理入会手续;

(二)领取本会统一制发的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七)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八)依照规定退出本会。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执业准则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八)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

(九)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拒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协会或本会奖惩委员会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被税务师管理中心注销执业备案。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履行本章程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八)审议、通过各项行业管理制度;

(九)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本会年度会费的财务收支报告;

(十一)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它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二)、(三)、(九)、(十)项以外的各项职权。

追加或变更重大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分别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案、修正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重要事项;

(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本会可以设立轮值副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提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

(六)处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奖惩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由理事会批准。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荣誉理事。

本会根据税务师行业发展需要,可聘请国家税务机关有关人员为本会专家委员。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地方税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

地方税务师协会的章程,由本地区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审查、民政部门批准后,报送本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地方税务师协会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

(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协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依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办理会计事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经费收支依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年度财务收支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收支依据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作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故终止前,须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在庆祝XX市老年人体育协会成立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十六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

第二条 本会是由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致力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提高医师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医师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执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建立医师培训、定期考核、技术审核体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推进我国住院医师(包括全科医生)、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制度的建立;

(四)开展对医师的终身医学教育;

(五)关心、帮助乡村医生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与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六)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七)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杂志报刊,促进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普及;

(八)开展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医师行业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

(九)宣传和推行《医师宣言》。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对违反医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以及协会工作人员予以惩戒;

(十)针对医师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交意见与建议,为政府制订医师队伍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十一)搭建医师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促进医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努力营造并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为人民健康提供服务保障;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服务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医药学界的专家学者、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对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境外医药学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名誉会员);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入会自愿、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自律管理;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其权利。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行使权利。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采用统一会徽。会徽图案中央是医师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的缩写字母cmda。上方是蛇杖,下方是药用植物和"以人为本"的图形。以地球图案为衬底,以墨绿色为基本色。

第四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x年12月09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在庆祝XX市老年人体育协会成立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十七

第一条 为规范xx市律师行业管理行为,促进xx市律师行业的发展,发挥xx市律师协会作用,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 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 律师协会接受xx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

(三)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四)指导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五)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六)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

(七)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八)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九)制定并实施对会员的奖惩办法;

(十)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十一)调解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二)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业处分和向xx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十三)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十四)为会员提供福利和其他保障;

(十五)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

(十六)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和行政机关的关系;

(十七)设立本市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并领导和支持其工作;

(十八)负责对个人会员考核管理,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团体会员进行考核管理;

(十九)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

(二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一)xx市司法局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xx市司法局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在xx市司法局依法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通过律师协会团体会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律师协会的预备会员,接受律师协会的管理。

公司律师、公职律师、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及代表,以及经批准设立的港、澳及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及代表,受邀可以成为律师协会的特邀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律师协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律师协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提供的福利和其他保障;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信息、设施等;

(七)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质询;

(八)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考核和管理,并办理年度考核手续;

(二)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交纳会费;

(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职业培训;

(五)参加法律援助活动;

(六)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七)完成律师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八)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团体会员享有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的权利,并享有对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考核的权利。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 传达、学习和执行律师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 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 组织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 制定、实施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规章制度;

(五) 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六) 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七) 接受所在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考核;

(八) 承担第八条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预备会员、特邀会员的权利义务,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律师协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监督律师协会章程的实施;

(二)制定、修改由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行业规则并监督其实施;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六)讨论决定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审议批准会费收缴方案;

(八)审议批准会费预、决算方案;

(九)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其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十)审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年会每年举行一次,并应于每年四月底之前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举行临时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 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提议时。

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代表大会,但是代表大会修改章程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代表大会。

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经出席会议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代表大会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的办法由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会长主持或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主持。律师协会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提前通知各代表。

第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推举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权利义务和推举办法由律师协会理事会另行制定。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四年换届一次。

第十六条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团是各选区律师代表出席律师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是各选区律师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参与律师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形式。律师代表团根据律师协会有关工作规则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三)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讨论律师协会年度工作总结及决定新一年的工作要点;

(五)审查会费收支情况,制定会费使用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制订会费使用规则;

(六)选举会长和副会长,推举名誉会长,推举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及理事候选人;

(七)决定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或推选办法,确定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的特邀代表的资格、推选办法、权利和义务;

(八)决定设置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

(九)决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

(十)聘任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通过副秘书长人选;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表彰奖励办法或处分办法;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属于重大事项的事宜。

第十九条 律师协会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任期四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协会利益,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未能履行职责的,经理事会或监事会提议,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罢免。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应当听取监事会对理事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任期为一届,不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律师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 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 签署律师协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律师协会实行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是律师协会日常事务决策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

会长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 督促、落实理事会部署的工作;

(二) 决定律师协会日常事务工作;

(三) 批准设置执行机构的工作部门;

(四) 决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五) 决定设置各业务研究委员会,并决定各业务研究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听取各业务研究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第二十七条 会长会议每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九条 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名单应报xx市司法局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条 律师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在以下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一) 监督理事会及秘书处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 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三) 向理事会建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四) 列席会长会议、理事会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履行监督职责;

(五) 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监督工作包括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

会长会议、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秘书处决议、决定或议事程序明显不当或可能损害律师利益的,监事会应当向有关机构发出监督意见书。

相关机构应当在收悉监督意见后10日内书面答复监事会,告知处理意见。如监事会就同一事项两次发出监督意见后10日内未收到相关机构的处理意见,或监事会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监事会应对该事项做出监事会决议,并报告律师代表大会。律师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应当通报律师代表团。

第三十三条 律师协会监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律师协会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监事会从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长任期与会长任期相同。

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列席理事会会议和会长会议。

监事长名单应报xx市司法局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应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律师协会设立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执行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主持执行机构日常工作;

(二) 组织实施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

(三) 拟订执行机构部门设置方案;

(四) 制定、实施执行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 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部门负责人员;

(六) 列席理事会;

(七) 完成理事会、会长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章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是律师协会在本市各区(县)的工作机构,隶属于xx市律师协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接受所在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名称为“xx市律师协会某区(县)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不超过四名,委员若干名。

第四十三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制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律师协会理事会备案;

(二)协助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依法维护所在区(县)律师执业权利;

(三)协助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做好投诉调查、处理等工作;

(四)根据需要组织所在区(县)律师培训;

(五)宣传所在区(县)律师工作;

(六)组织所在区(县)律师进行文体福利活动;

(七)开展与所在区(县)律师行业有关的其他活动;

(八)完成律师协会理事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四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根据自律管理的需要,有权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各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

第四十五条 律师协会设立若干业务研究委员会。业务研究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有关律师的业务规范和标准。

各业务研究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

会长会议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业务研究委员会的顾问。

第十一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四十六条 律师协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在律师事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对违反法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可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一)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积极开拓律师业务领域,成绩显著的;

(五)被党委、政府部门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六)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律师协会设立专门机构受理对会员在执业活动中涉嫌违法、违纪、违规事项的投诉、举报,负责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有关律师管理规章规定的;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违反本章程规定的;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影响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五)违反行业规范,需要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律师协会作出上述处分的,可同时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对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对于会员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或者在执业过程中有明显低于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的行为的,律师协会可以责令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学习。会员拒不接受的,律师协会应当给予处分,或者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五十条 律师协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必须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作出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律师协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十一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xx市司法局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五十二条 律师协会可以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与其当事人间的纠纷。

第五十三条 律师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纳会费。

律师协会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理事会拟订,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律师协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报xx市司法局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 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方案,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就会费收支情况发布公告,接受会员监督。

第五十六条 会费应当用于: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监事会会议以及其他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三)会员奖惩工作;

(四)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业务研究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五)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六)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组织业务培训;

(七)提供会员福利及其他保障;

(八)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九)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修改后,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上述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 律师协会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规定的事项不一致时;

(三) 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时。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章程报xx市司法局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xx市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临时会议通过,自xx市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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