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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模板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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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模板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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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总结学习和工作的经验,我们可以找到提高效率的方法,为将来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学会应对压力,保持心理健康是每个人需要重视的事情。这是一些文学作品的解读与鉴赏,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欣赏文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篇一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四十九条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本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篇二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篇三

第十一条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第十二条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第十六条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七条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篇四

作为一名从事统计工作的基层工作人员,通过对《统计法》的学习让我对从事统计工作法律方面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统计法》不仅仅是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更是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而且对规范统计程序、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全面提升政府统计的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要切实增强对统计法的敬畏意识,增强执行统计法的自觉性和紧迫感,更加高质量完成统计工作。

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必须进一步强化对统计活动的管理,严格按照统计法律规定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不断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统一性。统计是政府进行宏观管理、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要做到科学管理、科学决策,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就需要科学统计。要严格执行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制度,强化对统计调查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的审查,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矛盾;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严格依法所以统计资料,依法审核统计资料,依法加工汇总统计资料,坚决抵制对统计数据的各种干扰;要严格执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统计数据的质量评估,严禁借评估之名擅自修改和篡改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

贯彻执行统计法,必须认真履行统计法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坚决查处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例如我们劳动工资的专业,在劳动工资统计中,主要依据单位的财务账本、会计凭证来检查数据准确性,财务上的账本、凭证就是劳动统计的原始资料,在财务账本中记载着有多少人领了劳动报酬,因为单位发给就业人员的每一笔在财务上都有账务的往来记录,所以我们在劳资统计执法检查中不能单纯的查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和统计台账,而是结合财务上的账目来检查统计报表的真实性。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数据意识、敬业意识、服务意识、使命意识,才能把大到国家机关,小到单个法人单位的统计资料,数据来源的原始记录凭证保存完整,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从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树统计人权威。

加强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统计法的重要内容。要加快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对四上四下单位要有总揽全局的意识。建立健全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统计资料的信息共享机制,严格按照发布权限发布统计数据,严格执行统计资料公布制度,切实维护政府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更要严格执行统计资料保密制度,统计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就必须严格保密。例如,此次第四次经济普查,入户调查时,企业和个人可能会对调查表上的数据提供存疑,害怕数据信息会泄露,作为统计工作人员,要坚决向他们保证数据信息是绝对不可能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由此可见,要做好统计调查工作,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尤为重要。

学习《统计法》不仅是提高作为统计工作人员的个人业务能力,更是帮助我们在完成统计工作中的一剂强心针,统计执法目的不在于惩罚,而是为了保证统计调查顺利完成,统计数据保质保量。我们应该身先士卒、带头学习、严格自律、规范自我,在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过程中积极发挥表率作用,将《统计法》带到乡镇带到企业,为实现每个人、每个地方、每个单位都能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这个目标而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篇五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三类情况,分别建立统计制度,编制统计调查计划,按照规定经审查机关批准后实施:

(一)国家统计调查,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局单独拟订的和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计划中新的、重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经常性的、一般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调查方案实施国家统计调查。

(二)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由该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编制。其中,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划分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三)地方统计调查,是指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的地方性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报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规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八条、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

国家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分工,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体商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本级人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第十条、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统计调查项目的计划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

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编制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和说明书;

(二)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

(三)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统计机构对送审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应当退回修改或者不予批准。编制和审查统计调查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四)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周期性的普查制度。周期性普查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所需要的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进行经常性抽样调查,应当通过基本统计单位普查和行政记录的方式,查明基本统计单位及其分布情况,建立科学的抽样框,按照随机原则在调查总体中选取足以代表总体的样本单位,减少抽样误差。

第十三条、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对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第十四条、统计调查方案所规定的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未经批准该统计调查方案的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篇六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篇七

通过对《统计法》的学习让我对自己从事的统计工作从法律方面有了更深入了解,也让我知道了该从哪方面更好更高质量的做好统计这光荣而神圣的工作。

《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统计对国家有着不能取代的作用,它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体现,所以我们统计工作者责任重大,必须做到一丝不苟,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国家负责更是对人民负责。

统计具有很繁重的任务,因此也必须履行神圣的职责,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统计法》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应当认真执行。

统计学是一门严谨的学术,《统计法》明确规定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需要统计工作者必须深入基层亲身考察得到最真实最准确的第一手资料,然后进行统计汇总编制成报表汇报给上一级。但最重要的是一定要遵循三个原则: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既然统计是一门严谨的工作,那么统计调查项目的计划应当列明:调查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编制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和说明书;

(二)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

作为一个统计工作者,做过很多报表也对统计有了一定了解,但通过对《统计法》的学习让我更加清楚,对于一种数据的统计必须进行经常性抽样调查,通过基本统计单位普查和行政记录的方式,查明基本统计单位及其分布情况,建立科学的抽样框,按照随机原则在调查总体中选取足以代表总体的样本单位,减少抽样误差。

通过学习第十五到二十一条关于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分布的内容,对以后的工作有了进一步的改善,譬如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

作为一位统计工作者和一名党员,我应当更加尽心尽力的工作,为党和人民贡献一份力。所以我更应该深度了解我的职责和任务。通过学习《统计法》,使我了解到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一)统计调查权(二)统计报告权(三)统计监督权。还要与各单位各部门协力合作完成各方面的统计工作,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

首先要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其次要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包括生产、供销、基建、劳动人事、财务会计等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再者,制订本部门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最重要的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本部门的基本统计资料,会同计划和其他有关职能机构对本部门执行政策、计划和经营管理效益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贯彻落实《统计法》关键是严格执法,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要把统计执法检查,查处典型案件作为统计法制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是要强化执法机构,加大执法力度,树立《统计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执法机构,再好的法律也会失去作用,形同虚设,因此,必须强化执法机构,建设一支政治性强、作风过硬、业务精明的法制工作队伍。

二是统计人员要带头学法,做遵守统计法的表率。统计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主动钻研、带头学习《统计法》及《统计法细则》,只有把这些规定学习好,理解好,运用好,才能自学的在法律规范内开展统计活动,吸有规范了自身行为,才能够引导、教育周围的人,才能有效的运用《统计法》赋予的权力,纠正、制止、打击利用统计数据弄虚作假、搞腐败的违法行为。

三是要奖罚分明、维护统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通过对《统计法》的学习、理解,使自己对工作进一步增强了信心,对依法统计、严谨工作倍增干劲。我坚信,通过各部门的通力配合与协作,以及广大干部群众,统计工作者的学习与努力,依法、守法的意识必将进一步加强,统计数据质量、效益一定会得到很大提高,参谋部的作用一定会得到充分发挥,为经济和社会服务水平大为改善,有力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农调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篇八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篇九

第二条、《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项目分类,由国家统计局规定、调整。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健全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分级负责。

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三)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

(四)按照规定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切实解决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

第六条、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队负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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