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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街道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贯彻实施情况汇报(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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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街道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贯彻实施情况汇报(优秀8篇)
2023-11-12 16:37:48    小编:

环境保护是全球关注的话题,我们应该共同努力保护我们的地球家园。在写总结时,我们可以先梳理思路,列出要点,然后逐步展开。接下来是一些实践总结的范例,供大家参考。

街道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贯彻实施情况汇报篇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

第三章创业扶持。

第四章技术创新。

第五章市场开拓。

第六章社会服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国务院负责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对全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统筹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中小企业特点和发展状况,以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等方式,确定扶持重点,引导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第六条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

第七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

第八条中小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中小企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章资金支持。

第十条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第十一条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基金收益;。

(三)捐赠;。

(四)其他资金。

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捐赠。

第十三条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一)创业辅导和服务;。

(三)支持技术创新;。

(四)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五)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项工作;。

(六)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七)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八)其他事项。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信贷政策指导,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街道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贯彻实施情况汇报篇二

在现实的学习、工作中,汇报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汇报时通常会多讲一些重点工作的内容,非重点的内容简单介绍即可,每次提笔要写汇报的时候都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街道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贯彻实施情况汇报,欢迎大家分享。

一是精心组织,深入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为确保推动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贯彻落实,我街道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多次组织街道机关干部、社区村组负责人开展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学习、培训,并将有关资料翻印发放到每位工作人员、每个企业,积极推动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贯彻落实。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了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职责,强化了为企业在创业、创新和发展等方面的服务意识,树立和提升了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积极主动意识和法律意识。企业进一步增强了创业、兴业和发展的决心和信心,大部分企业积极主动开展企业的技术创新和项目开发,通过引资增资等各种形式,不断引进采用先进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实现企业规模、技术、产品升级,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同时学会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已基本形成了学法、遵法、用法的浓烈氛围,收到很好的效果。

二是突破瓶颈,全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资金短缺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一大关键性的瓶颈。为解决中小企业流动资金、技改资金紧张的矛盾,帮助企业开辟融资渠道,我街道一直致力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注册成立担保公司,成立了注册资本9千万元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截止底,辖区内各类投资担保公司9家,为各类企业担保融资3千万元,有力地促进了中小企业发展。

三是优化环境,切实做好中小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做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街道明确纪委牵头,党群科、经济工作科具体负责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在工作中把中小企业的治乱减负工作作为治理企业发展环境的工作重点,加大对“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的整治力度,对各种“吃、拿、卡、要”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千方百计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从开始取消了辖区内个体工商户注册费用,减轻了创业者的负担。为有效提升服务中小企业水平,街道编印了企业服务手册,发放到所有机关、社区村组工作人员手中,定期上门服务,落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问题,使我街道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不断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来办企业,对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四是搭建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首先成立了企业服务中心,同时明确村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放在与财政收入、项目推进和利用外资同等重要的位置。其次在街道辖区推行网格化管理。每个社区工作者必须熟悉各自网格内的企业情况,定期上门征求意见、巡回服务,认真听取企业和创业者对街道、社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街道经济科对企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逐条梳理,分类汇总后交由涉及科室进行办理,在年底的考核中,把服务企业作为网格化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第三实行帮办制度。加强市、区工商部门的衔接,定期组织“全民创业咨询日”活动,明确专人负责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为广大创业者提供集中办、代理办和免费办服。

截止到底,街道辖区在册中小企业1565家,绝大多数是三产服务业,除大型超市达中型企业标准外,其他都是小型企业。街道辖区内有工业企业110家,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8家。近几年中小企业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经营规模不断壮大。随着旧城改造和近几年的招商引资,知名的连锁商业不断进驻街道,等都是近几年引进,今年实施的地块开发,一大批中型企业将入驻。,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2.25亿元,同比增长20.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2.11亿元,同比增长25.66%。;新发展私营企业252户,个体工商户4702户,新增注册资本29.55亿元,新建标准厂房1.1万平方米。

2、企业贡献不断提高。从市区财税体制改革开始,街道中小企业上缴税金逐年增加,1.5亿元,2.02亿元,2.53亿元,今年预计突破3亿元,都保持25%以上的增幅。

3、技术改造不断加快。近几年来,工业企业积极进行技术改造,加大科技投入,工业技改投入1.61亿元,同比增长29.77%,提高了产品档次和生产能力。等企业不断扩大规模,新上生产线,一些企业还在园区征地发展,在产业园征地70多亩,新建厂房13000平方米,在产业园征地75亩,新建厂房15000平方米,促进了企业的后继发展。但因旧城改造和退城进区,街道的工业企业正处于不断搬迁萎缩的状态,预计三年内所有的工业企业全部搬迁至园区。

4、就业空间不断拓宽。街道地处老市区商业繁华地段,等商业业态遍布街道,底就业人数达21200人,对于转化城乡富余劳力,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1、管理体制不顺,服务不够到位。长期以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

行政职能集中市、区有关部门,存在着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龙治水”、干预过多、服务不够的问题,有限的行政资源没有得到有效整合,有限的行政手段没有形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合力,职能部门的指导服务难以全部到位,制约了市区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2、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一是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力度不大。尽管金融业制定了一系列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法规和政策,但银行认为中小企业经营状况复杂,信贷风险过大,直接获利较小,普遍存在对中小企业惜贷现象。二是企业自身条件欠缺。不少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比较混乱,企业的信誉度差,可供抵(质)押的资产很少,缺乏进行融资的基本条件,进一步加剧了融资的难度。

3、中小企业的自身素质普遍较差。大部分企业缺乏长远的发展规划和科学的决策,仅靠企业经理个人的思路决策,生产经营中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大部分为下岗职工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缺乏高素质的科技型、经营型人才。管理形式上以家族式为主,简单粗放,在产品研发、生产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缺乏严格的规章制度,企业的内部运行机制不够健全。

4、中小企业质量效益不高,发展不协调。目前我街道中小企业中,除几个全国知名连锁超市外,其他都是小型企业,并且绝大多数工业企业的设备、工艺落后,产品单一,科技含量低,市场竞争力不强,企业效益不稳定。在街道产业总量构成中,三产占85%,工业占15%。

5、规模小、产业链条短,集群优势不突出。缺乏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在同行业占主导地位的大型产业集群。不少企业产品雷同,专业化分工不明确,产品关联度低,没有真正形成众多企业相互分工合作的产业链条。

一是建立人才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人力支持。一方面积极引进人才。另一方面要搞好人才培训。

二是建立融资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三是建立技术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

要采取民办官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商会、企业协会等机构积极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经济的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投资融资、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和法律咨询等服务。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科技成果鉴定等方面的制度,促进中小企业科技进步;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从业人员医疗、养老保险等制度,完善社会保障;要重视中小企业中的党、团、工会组织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街道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贯彻实施情况汇报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国务院负责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对全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统筹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中小企业特点和发展状况,以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等方式,确定扶持重点,引导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第六条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

第七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

第八条中小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中小企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章资金支持。

第十条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第十一条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基金收益;。

(三)捐赠;。

(四)其他资金。

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捐赠。

第十三条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一)创业辅导和服务;。

(三)支持技术创新;。

(四)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五)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项工作;。

(六)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七)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八)其他事项。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信贷政策指导,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十五条各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转变服务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改善信贷管理,扩展服务领域,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调整信贷结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七条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第十八条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街道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贯彻实施情况汇报篇四

第十五条各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转变服务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改善信贷管理,扩展服务领域,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调整信贷结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七条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第十八条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第三章创业扶持。

第二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相应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在城乡建设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

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的,所在地政府应当积极扶持,提供便利,加强指导。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渠道,引导中小企业吸纳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

第二十三条国家在有关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中小企业设立登记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登记者。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根据国家利用外资政策,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创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等投资参与创办中小企业。

第四章技术创新。

第二十九条国家制定政策,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要,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实现技术进步。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第三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进建立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章市场开拓。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国家引导、推动并规范中小企业通过合并、收购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第三十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促进中小企业产品出口,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国家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开展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外市场。

第三十六条国家制定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参与国际贸易,开拓国际市场。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举办中小企业产品展览展销和信息咨询活动。

第六章社会服务。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扶持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逐步建立健全向全社会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联系和引导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有关机构、大专院校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提高中小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

第四十二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应当积极为中小企业服务。

第四十三条中小企业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自律性组织,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提供服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中小企业的情况,制定有关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法自1月1日起施行。

街道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贯彻实施情况汇报篇五

各方面普遍反映,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迫切需要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现行法律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负责企业工作的政府部门分散,法律实施责任主体界定不清,易导致政策零散、职能弱化、交叉和缺位等现象,不利于法律实施。

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修订草案规定由国务院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对全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以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专家解读:现行中小企业促进法之所以操作性不强,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一个主管部门。从我国国情来看,如果不确定主管部门,就没有部门负责该法的监督检查,也就不能很好地督促法律的落地实施。修订草案对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机制的内容作了修改,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看点二:破解融资难题。

各方面特别是广大企业反映,“融资难”依旧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在网络调查中,43%的受访者反映存在融资难问题,排在突出问题的第一位。能够获得融资的中小企业,也存在融资成本过高的问题。多数意见认为,现行法律对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支持规定得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建议进一步充实、细化。

为此,修订草案从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构建专业化经营与差异化考核体系、创新金融服务和担保方式、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加强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

专家解读:修订草案关于融资的措施,比较有针对性。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要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的理念,不搞“拉郎配”和“乱点鸳鸯谱”,而是要充分激活融资渠道,例如,修订草案规定,要“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在现实中,要注意发挥典当行等类金融机构在中小微企业融资方面的优势。

看点三:减轻企业负担。

许多中小企业反映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面临负担重、维权难的问题。一是来自行政机关的各类检查、评比多,行政审批事项流程繁琐,存在乱收费、乱摊派现象,干扰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增加了企业负担。二是一些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长期拖欠中小企业大量资金,导致中小企业销售回款难。三是缺乏正规有效的维权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权成本过高。

为此,修订草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开展管理工作,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评比等行政行为。

同时,修订草案在专设的“权益保护”一章中作出规定,来减轻企业负担。修订草案规定,规范涉企收费、现场检查等行政行为,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任何单位不得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优惠政策;严禁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针对一些大企业以及政府部门拖欠中小企业资金这一突出问题,修订草案规定: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中小企业可以就拖欠资金问题向中小企业维权服务机构申请协助。

专家解读:修订草案作出的“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简化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简化小型微型企业税收征管程序,降低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的规定,有利于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增强企业的创业活力。同时,还要继续推进费改税和废除不合理的收费,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

看点四:设立发展基金。

现行法律规定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法律实施以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长很快,并发挥了很大作用。修订草案总结近年来实施经验,进一步规范了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明确重点用于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向小微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但是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多年来一直未落实。

9月国务院发布了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决定,明确基金的性质为政策性基金,按市场化原则操作,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为此,修订草案对该条款作出补充细化,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专家解读:既要完善发展基金制度,也要激活发展基金功能,既要好看也要实用,从而体现出立法科学化和精准化。如何确保发展基金能够真正实现修订草案中规定的“主要用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目的,是现实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基金的专家评委会在对企业进行审核时,不能只看企业的汇报材料,还要通过查阅企业的水电费、社保、纳税等情况来检查企业的实际情况,要更加注重现场而非材料,真正推动基金使用的透明性和公平性。

看点五:细化扶持规定。

许多地方和企业反映,现行法律在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和市场开拓方面规定得比较原则,建议补充细化有关扶持规定,加大支持力度。

为此,修订草案规定:

改善企业创业环境,优化审批流程,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行政许可便捷;。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减轻微型企业申请和维护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

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提高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专家解读:现行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操作性不够强,修订草案对这方面的内容作了修改后实现精准聚焦,这些倡导性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例如,其中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但是,却没有明确对哪类中小企业进行优先,相关的选择标准仍然需要进一步明确。

看点六:增加服务供给。

中小企业普遍反映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机制不健全,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滞后,缺乏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培训、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技术开发和法律援助等服务的各类优质专业机构,支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不完善,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希望增加政府公共服务供给,同时注重发挥市场的作用,建立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保障。

为此,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信用服务、投资融资、人才引进、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等专业服务。

此外,中小企业普遍反映,各级各类政府部门服务信息零散、庞杂,不好找、不好用,信息化服务水平不高。

为此,修订草案规定:国家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调查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各级政府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部门的网站,应当汇集并提供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务服务信息供免费查询。同时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网站应当提供本部门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各类政务服务信息。

专家解读:增加政府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一方面要强调这些服务措施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也要强调这些服务的可得性,不能设置过高门槛,而应面向所有中小企业。此外,还要强调服务的时效性和精准性。

看点七:加强监督检查。

修订草案对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改进政府的服务等作了规定,并明确责任追究: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中小企业工作评价列入年度考核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和本法各项规定的实施情况。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效果的审计检查、企业评价、社会评价机制和资金使用动态评估制度。

三是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

专家解读:修订草案的这一规定值得肯定,尤其是其中“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具有现实意义。但是,除了草案中的“治标”之策,还要注重“治本”,即通过相关的制度设计查缺补漏,消除制度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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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的必要性和起草工作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自实施以来,在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截至20底,全国工商登记企业2185.82万户,其中绝大部分是中小企业(在工业中,中小企业占99.6%)。中小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社会就业、推动技术创新和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同时也要看到,多数中小企业产业层次较低、科技水平不高、抵御外部风险能力较弱。特别是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生产成本上升、盈利水平下降等问题,生存与发展的压力不断加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专门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至开展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立法后评估工作,认为现行法律某些方面已经不适应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扶持政策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等,应针对中小企业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作出修改完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创造更为有利的法制环境。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安排,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月牵头成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十四个部委参加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起草组。两年多来,起草组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集法律修改意见建议,分析整理了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和对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主要意见。二是邀请部分专家学者、企业负责人、部分省市中小企业部门负责人作为顾问小组成员,就有关立法问题征询意见和建议。三是多次赴地方就中小企业税费负担、融资环境、公共服务、劳动用工等情况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地方政府、中小企业代表等的意见。四是研究参考了美、日、欧等国家和地区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和政策,吸收借鉴国际经验。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起草组多次进行专题研究论证,经过反复修改,4月19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44次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修订草案,5月初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函征求国务院意见。8月上旬收到国务院办公厅的反馈意见后,进一步对修订草案做了修改完善。

二、修订把握的主要原则和重点。

一是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扶持力度。法律修改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正确处理扶持中小企业与维护市场公平原则的关系,正确处理扶持中小企业与中小企业规范发展的关系。为此,修订草案一方面对简政放权,特别是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实现行政许可便捷化、减轻企业负担、简化小型微型企业税收征管程序和注销登记程序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同时针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和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营造公平环境、加强服务保障的作用;另一方面规定中小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恪守诚实信用原则,规范企业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将近年来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既注重解决当前困难,也着力于长期性制度建设。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相关文件。起草组全面梳理了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门和各地出台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加以归纳、提炼,形成法律条文。修订草案既立足于解决中小企业当前面临的困难,同时也考虑到一些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根本性和长远性问题,着力加强制度建设,一是规定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职责;二是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市场监管,取消各类地方保护,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实现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营造中小企业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三是建立中小企业维权服务机制,明确中小企业维权服务机构和中小企业自律组织在企业维权方面的定位和职责。

三是突出重点,增强法律的操作性。修订草案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权益保护、融资支持、创业创新、公共服务等方面增加了新的内容,对有关条款做了进一步补充、细化和完善,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重点是小型微型企业,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微型企业的概念,要求国务院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部门牵头制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同时在相关促进措施和制度安排上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明确专项资金安排、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使用、融资支持、创业创新支持、社会服务等政策的实施对象主要是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突出扶持重点。为了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修订草案增加了监督检查方面的内容,明确责任追究,确保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三、修订草案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将现行法律由7章扩展为10章,由45条增加为62条。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现行法律第二章“资金支持”主要是财税和金融支持,但规定都比较原则,目前国家对中小企业财税和金融方面的扶持政策更加成熟和具体,为进一步增强这方面的支持导向和内容,将原第二章“资金支持”拆分为“财税支持”和“融资促进”两章。二是实践中关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秩序、增强中小企业权益保障的呼声和要求很高,为此增加了第八章“权益保护”章节。三是将原第四章“技术创新”更名为“创新支持”,对第四、第五和第六章有关内容作了修改,以更好地体现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推动中小企业创业和创新的立法宗旨。四是为了加强法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增加第九章“监督检查”章节。这次修改的重点内容有以下七个方面:。

各方面普遍反映,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迫切需要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现行法律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负责企业工作的政府部门分散,法律实施责任主体界定不清,易导致政策零散、职能弱化、交叉和缺位等现象,不利于法律实施。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修订草案规定由国务院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对全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以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关于融资促进。

各方面特别是广大企业反映,“融资难”依旧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在网络调查中,43%的受访者反映存在融资难问题,排在突出问题的第一位。能够获得融资的中小企业,也存在融资成本过高的问题。多数意见认为,现行促进法对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支持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建议进一步充实、细化。为此,修订草案从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构建专业化经营与差异化考核体系、创新金融服务和担保方式、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加强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支持。新增加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要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实行差异化监管;二是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三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四是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五是提出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动产融资登记互联网公示系统,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动产担保融资;六是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动产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包括各级政府采购人、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标人、大型企业,应当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七是鼓励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依法向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

(三)关于权益保护和减轻企业负担。

许多中小企业反映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面临着负担重、维权难的问题。一是来自行政机关的各类检查、评比多,行政审批事项流程繁琐,存在乱收费、摊派现象,干扰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增加了企业负担;二是一些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长期拖欠中小企业大量资金,导致中小企业销售回款难;三是缺乏正规有效的维权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权成本过高。为此,修订草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开展管理工作,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评比等行政行为。同时,修订草案在专设的“权益保护”一章中规定,一是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和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二是规范涉企收费、现场检查等行政行为,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任何单位不得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优惠政策;严禁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三是建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维权渠道和维权机制,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协会、商会中小企业维权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维权服务等公共服务。

针对一些大企业以及政府部门拖欠中小企业资金这一突出问题,修订草案规定: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中小企业可以就拖欠资金问题向中小企业维权服务机构申请协助。

(四)关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现行法律规定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法律实施以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长很快,并发挥了很大作用。修订草案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进一步规范了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明确重点用于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但是,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多年来一直未落实。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决定,明确基金的性质为政策性基金,按市场化原则操作,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为此,修订草案对该条款做了补充细化,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五)关于创业创新和市场开拓。

许多地方和企业反映,现行法律在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和市场开拓方面规定得比较原则,建议补充细化有关扶持规定,加大支持力度。为此,修订草案规定:一是改善企业创业环境,优化审批流程,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行政许可便捷;二是规定政府为创业者提供法律法规、工商财税、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咨询服务,鼓励引导社会服务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培训等综合服务,鼓励发展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三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减轻微型企业申请和维护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四是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标准制定和国家科研项目实施,支持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标准的制定;五是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等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培养专业人才;六是鼓励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技术手段在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应用;七是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六)关于社会服务。

中小企业普遍反映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机制不健全,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滞后,缺乏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培训、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技术开发和法律援助等服务的各类优质专业机构,支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不完善,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希望增加政府公共服务供给,同时注重发挥市场的作用,建立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保障。为此,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信用服务、投资融资、人才引进、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等专业服务。

中小企业普遍反映,各级各类政府部门服务信息零散、庞杂,不好找、不好用,信息化服务水平不高。为此,修订草案规定:国家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调查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各级政府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部门的网站,应当汇集并提供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务服务信息供免费查询。同时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网站应当提供本部门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各类政务服务信息。

(七)关于监督检查。

修订草案对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改进政府的服务等做了各项规定,并明确责任追究: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中小企业工作评价列入年度考核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和本法各项规定的实施情况。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效果的审计检查、企业评价、社会评价机制和资金使用动态评估制度。三是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

此外,起草过程中,一些专家提出现行法律适用范围过于宽泛,影响了法律实施效果,建议将法律适用对象调整为小型微型企业,相应将法名改为《小微企业促进法》。我们研究认为,中型企业在发展中同样面临很多问题,需要政策扶持。同时,中型企业数量占比不高,并不影响法律实施效果。关键是要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制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明确小型微型企业是扶持重点。建议继续保留原法名,同时将有关促进政策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

街道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贯彻实施情况汇报篇六

亲爱的家长朋友们:

家庭教育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稳定。20xx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颁布实施,规定了“父母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在此,xx市妇联、xx市教育局共同向全市广大家长发出倡议:

一、树立科学育儿理念,争做学习型家长。

育儿先育己,父母当修为。希望广大家长认真学习《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家长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家长义务,争做“学习的先行者”,教育的三有“心”人。在摸清新时代儿童特点上有决心,充分了解当代儿童的新变化、新需求,掌握少年儿童成长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并尊重儿童成长规律,树立符合时代需求的正确教育理念;在学习科学家教知识上有恒心,将学习家庭教育新理念、新知识、新方法列为终身学习计划,主动参加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分阶段有针对性的进行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不断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让家庭教育更加科学、有效、温暖;在与孩子共同学习上有耐心,要在家庭建立平等式、对话式、交互式、融合式的教育模式,给予孩子留白思考、创新探索的时间与空间,懂得欣赏孩子的特点和长处,真正和孩子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二、坚持正确价值导向,争做陪伴型家长。

陪伴是最好的教育,是家长对孩子最深沉的爱。希望广大家长不仅要做孩子生活上的陪伴者,更要做精神上的陪伴者,用对生活的饱满热情去影响孩子,用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去引导孩子,用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去鼓舞孩子,用善于发现的眼光去激励孩子,通过陪伴参与孩子生命成长的过程,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言传身教帮助孩子从小立下志向、热爱生活、懂得感恩,养成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家长更要注重培养孩子健全的人格、积极的心态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引导孩子认识自我、尊重生命、学会交往以及做好人生规划,增强调控心理、情绪调适、应对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

三、密切家校沟通协作,争做智慧型家长。

在漫长的育人征程中,学校与家庭密不可分。希望广大家长主动与学校、老师沟通交流,全面了解孩子在学校的学习和生活情况,积极参加家长会和家长课堂,配合学校做好家访,有针对性地参与家校联动教育,共同护航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积极配合学校推动“双减”政策落地,给孩子接触自然、解放天性的机会,教育引导孩子合理安排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从事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避免加重孩子学习负担,预防孩子沉迷网络和电子游戏,保证睡眠时间和质量。注重挖掘和培养孩子的兴趣特长,加强艺体修养,培养孩子综合素养、强壮体魄和健康人格。

孩子是祖国未来的花朵。作为家长,不仅要做种花人,还要做个“专业的浇花人”,浇花浇根,育儿育心,将本能的爱变成有力量的指导能力,最大限度地为孩子营造一个充满关爱与营养的成长环境,给每朵“花”以滋养,让他们都能以属于自己最美的姿态绽放。

街道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贯彻实施情况汇报篇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自实施以来,在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截至底,全国工商登记企业2185.82万户,其中绝大部分是中小企业(在工业中,中小企业占99.6%)。中小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社会就业、推动技术创新和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同时也要看到,多数中小企业产业层次较低、科技水平不高、抵御外部风险能力较弱。特别是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生产成本上升、盈利水平下降等问题,生存与发展的压力不断加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专门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至开展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立法后评估工作,认为现行法律某些方面已经不适应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扶持政策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等,应针对中小企业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作出修改完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创造更为有利的法制环境。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安排,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月牵头成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十四个部委参加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起草组。两年多来,起草组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集法律修改意见建议,分析整理了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和对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主要意见。二是邀请部分专家学者、企业负责人、部分省市中小企业部门负责人作为顾问小组成员,就有关立法问题征询意见和建议。三是多次赴地方就中小企业税费负担、融资环境、公共服务、劳动用工等情况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地方政府、中小企业代表等的意见。四是研究参考了美、日、欧等国家和地区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和政策,吸收借鉴国际经验。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起草组多次进行专题研究论证,经过反复修改,4月19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44次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修订草案,5月初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函征求国务院意见。8月上旬收到国务院办公厅的反馈意见后,进一步对修订草案做了修改完善。

二、修订把握的主要原则和重点。

一是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扶持力度。法律修改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正确处理扶持中小企业与维护市场公平原则的关系,正确处理扶持中小企业与中小企业规范发展的关系。为此,修订草案一方面对简政放权,特别是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实现行政许可便捷化、减轻企业负担、简化小型微型企业税收征管程序和注销登记程序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同时针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和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营造公平环境、加强服务保障的作用;另一方面规定中小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恪守诚实信用原则,规范企业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将近年来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既注重解决当前困难,也着力于长期性制度建设。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相关文件。起草组全面梳理了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门和各地出台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加以归纳、提炼,形成法律条文。修订草案既立足于解决中小企业当前面临的困难,同时也考虑到一些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根本性和长远性问题,着力加强制度建设,一是规定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职责;二是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市场监管,取消各类地方保护,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实现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营造中小企业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三是建立中小企业维权服务机制,明确中小企业维权服务机构和中小企业自律组织在企业维权方面的定位和职责。

三是突出重点,增强法律的操作性。修订草案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权益保护、融资支持、创业创新、公共服务等方面增加了新的内容,对有关条款做了进一步补充、细化和完善,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重点是小型微型企业,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微型企业的概念,要求国务院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部门牵头制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同时在相关促进措施和制度安排上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明确专项资金安排、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使用、融资支持、创业创新支持、社会服务等政策的实施对象主要是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突出扶持重点。为了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修订草案增加了监督检查方面的内容,明确责任追究,确保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三、修订草案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将现行法律由7章扩展为10章,由45条增加为62条。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现行法律第二章“资金支持”主要是财税和金融支持,但规定都比较原则,目前国家对中小企业财税和金融方面的扶持政策更加成熟和具体,为进一步增强这方面的支持导向和内容,将原第二章“资金支持”拆分为“财税支持”和“融资促进”两章。二是实践中关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秩序、增强中小企业权益保障的呼声和要求很高,为此增加了第八章“权益保护”章节。三是将原第四章“技术创新”更名为“创新支持”,对第四、第五和第六章有关内容作了修改,以更好地体现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推动中小企业创业和创新的立法宗旨。四是为了加强法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增加第九章“监督检查”章节。这次修改的重点内容有以下七个方面:。

各方面普遍反映,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迫切需要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现行法律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负责企业工作的政府部门分散,法律实施责任主体界定不清,易导致政策零散、职能弱化、交叉和缺位等现象,不利于法律实施。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修订草案规定由国务院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对全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以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关于融资促进。

各方面特别是广大企业反映,“融资难”依旧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在网络调查中,43%的受访者反映存在融资难问题,排在突出问题的第一位。能够获得融资的中小企业,也存在融资成本过高的问题。多数意见认为,现行促进法对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支持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建议进一步充实、细化。为此,修订草案从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构建专业化经营与差异化考核体系、创新金融服务和担保方式、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加强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支持。新增加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要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实行差异化监管;二是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三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四是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五是提出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动产融资登记互联网公示系统,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动产担保融资;六是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动产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包括各级政府采购人、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标人、大型企业,应当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七是鼓励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依法向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

(三)关于权益保护和减轻企业负担。

许多中小企业反映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面临着负担重、维权难的问题。一是来自行政机关的各类检查、评比多,行政审批事项流程繁琐,存在乱收费、摊派现象,干扰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增加了企业负担;二是一些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长期拖欠中小企业大量资金,导致中小企业销售回款难;三是缺乏正规有效的维权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权成本过高。为此,修订草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开展管理工作,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评比等行政行为。同时,修订草案在专设的“权益保护”一章中规定,一是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和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二是规范涉企收费、现场检查等行政行为,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任何单位不得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优惠政策;严禁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三是建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维权渠道和维权机制,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协会、商会中小企业维权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维权服务等公共服务。

针对一些大企业以及政府部门拖欠中小企业资金这一突出问题,修订草案规定: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中小企业可以就拖欠资金问题向中小企业维权服务机构申请协助。

(四)关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现行法律规定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法律实施以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长很快,并发挥了很大作用。修订草案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进一步规范了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明确重点用于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但是,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多年来一直未落实。209月国务院发布了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决定,明确基金的性质为政策性基金,按市场化原则操作,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为此,修订草案对该条款做了补充细化,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五)关于创业创新和市场开拓。

许多地方和企业反映,现行法律在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和市场开拓方面规定得比较原则,建议补充细化有关扶持规定,加大支持力度。为此,修订草案规定:一是改善企业创业环境,优化审批流程,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行政许可便捷;二是规定政府为创业者提供法律法规、工商财税、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咨询服务,鼓励引导社会服务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培训等综合服务,鼓励发展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三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减轻微型企业申请和维护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四是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标准制定和国家科研项目实施,支持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标准的制定;五是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等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培养专业人才;六是鼓励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技术手段在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应用;七是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六)关于社会服务。

中小企业普遍反映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机制不健全,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滞后,缺乏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培训、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技术开发和法律援助等服务的各类优质专业机构,支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不完善,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希望增加政府公共服务供给,同时注重发挥市场的作用,建立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保障。为此,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信用服务、投资融资、人才引进、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等专业服务。

中小企业普遍反映,各级各类政府部门服务信息零散、庞杂,不好找、不好用,信息化服务水平不高。为此,修订草案规定:国家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调查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各级政府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部门的网站,应当汇集并提供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务服务信息供免费查询。同时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网站应当提供本部门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各类政务服务信息。

(七)关于监督检查。

修订草案对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改进政府的服务等做了各项规定,并明确责任追究: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中小企业工作评价列入年度考核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和本法各项规定的实施情况。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效果的审计检查、企业评价、社会评价机制和资金使用动态评估制度。三是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

此外,起草过程中,一些专家提出现行法律适用范围过于宽泛,影响了法律实施效果,建议将法律适用对象调整为小型微型企业,相应将法名改为《小微企业促进法》。我们研究认为,中型企业在发展中同样面临很多问题,需要政策扶持。同时,中型企业数量占比不高,并不影响法律实施效果。关键是要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制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明确小型微型企业是扶持重点。建议继续保留原法名,同时将有关促进政策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

街道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贯彻实施情况汇报篇八

各位领导:

20xx年4月份,我标段路基方面主要进行了96区6%灰土的大面积施工、桥头高填土的回填施工、沿线道口灰土施工。全线除了有障碍物的地方,已全部拉通;桥涵方面主要进行了永兴河桥北侧桥面、护栏和五干河桥左幅部分桩基、台帽、立柱、板梁预制等的施工;小型结构物方面主要进行了南侧挡土墙修补等施工。

一、截止目前完成情况。

我标段累计完成产值约630万元。

1、桥涵部分。

1)、永兴河桥左半幅桥面铺装护栏全部完成,准备进行交通转换;4月份完成五干河桥左幅0#台桩基4根.1#墩桩3根;3#台帽,2#立柱。8m板梁67片。

3)、两道箱涵已完成。

2、道路部分。

1)、清淤完成8626.74m3,占清单工程量的49.9%;4月份完成0㎡;。

2)、清表完成77051.2㎡,占清单工程量的99.8%,4月份完成1614㎡;。

6)、路基6%灰土完成30274.8m3,占清单工程量的18.9%,4月份完成17963.2m3。

二、工程进度与计划对照以及相应的措施。

根据总体进度计划要求,我标段实际进度比整体计划滞后,主要情况如下:

1、永兴河桥西侧6月1日前计划完成路基6%灰土;目前由于拆迁和三线迁移问题导致部分段落还未开挖。该段的实际施工完成时间将与拆迁和三线迁移时间挂钩。并随之滞后。

2、永兴河桥计划4月11号转换交通。目前由于西侧房屋拆迁比较迟。桥头交通转换部位灰土施工晚,现计划5月1日桥头两侧铺水稳,5月16号转换交通。计划滞后35天。

3、k0+650~k2+174段灰土计划5月3日前,完成96区5层6%灰土。目前该段北侧第5层土已上土80%。跟计划吻合。但是中间自来水管及电线杆部位还未移除,该段的实际施工完成时间将与管线的迁移时间挂钩。并随之滞后。

4、五干河桥计划4月25号完成北侧桥梁的下部结构。目前由于自来水管的问题影响了20天。如果五干河桥头东侧电线杆在5月25日前不能移除,5月25日的交通转换也实现不了。

5、k2+200~k4+000段6%灰土计划6月30日前全部结束。目前96区第二层已全部结束。(未拆除地段除外)。

项目部针对现场实际情况,为保证五月份我标段施工计划的顺利完成,将采取以下措施:

1、以五干河桥头高填土为重点。抢抓未开挖地段及低洼地段的施工。争取在雨季到来前施工至96区n0.3层。减少雨季施工的影响。

2、继续整合处理沿线道口、遗漏角落。加强机械死角部位的灰土处理。在施工场面上形成连贯统一、在拆迁进度上形成倒逼事态。

3、加强原材料的检测。加班加点贮备水泥、碎石等原材料,为水泥稳定碎石施工做准备。

4、重点控制3个堆载预压土处(大河塘)灰土施工中的搭接处理问题,做精做细。

5、抢抓南侧河道中公交站台的施工,为汛期排水让路。

6、各施工队在阴雨天气,加强机械保养与检修,确保晴天机械运转正常,并要求各施工队配备常用易损坏的备用件,同时加强项目部与施工队以及施工队与施工队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做到资源共享,相互协作。

三、工程质量情况。

项目部高度重视施工质量,对原材料、施工过程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严格控制,总体质量较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箱涵两侧回填施工按照监理组下发指导意见,把基坑积水及松土全部清理干净,采用闷灰土施工,灰剂量、含水量、粉碎程度待监理工程师验收检测合格后回填,对于底部压路机无法碾压的,采用平板振动夯实,压实度达到93区,回填质量情况较好。

2、桩基动测均为一类桩,预制板梁以及台帽外观质量较好。

3、原材料控制上:水泥、碎石、石灰、钢筋等原材料均满足质量要求。

4、项目部加强对工程实体的质量检查,路基填筑总体质量较好,一次性报验合格率较高,灰剂量较差的段落已作返工处理,从目前回填情况较好,其它报验段落各项指标均满足质量要求。

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1)96区6%灰土施工。闷灰时间不易控制,导致灰剂量检测结果波动大。

(2)6%灰土施工中,施工队偶尔存在掺灰不均匀、粉碎不到位等现象;。

(3)混凝土碳化深度大。

(3)钢筋笼焊接局部不饱满;。

(4)砼坍落度偶尔控制的不好。

针对存在的上述问题,项目部将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5月份计划的顺利完成。

1、96区6%灰土的施工,不再采用闷灰土施工。

2、对土方施工,主要是在灰剂量的控制上,要求各施工队上灰前打好格子,对石灰的用量精确计算,布灰方法采用平地机为主,人工辅助布灰,确保掺灰均匀。

3、加强对桥梁施工队现场管理,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确保钢筋焊接、模板搭设等施工质量。

4、加强对砼拌合站原材料和后场配合比的控制。尽量避免使用酸性碎石。

5、天气温度变高,加强在碾压前石灰剂量、含水量以及碾压时间的连续性上进行控制。

四、人员机械进场情况。

本月人员、机械基本无变动。

五、安全文明施工和环保情况。

1,各路段施工队专人协助项目部安全员巡视现场、维护和管理现场交通安全设施和防护设施,发现有损坏和缺失,立即维修或添补,确保施工现场各段落交通安全设施和防护设施的齐全和完好。

2、各施工队在每天施工结束后,及时清扫施工区域,特别是清扫与通车路段相交的施工区域,清理施工垃圾,不让其影响通车路段的交通安全,尤其对于施工机械经过的路段,派人紧跟进行清扫。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作和设置现场交通安全标志标牌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现场设置的防护设施坚固,能真正起到防护作用,现场夜间警示红灯醒目明亮,能起到警示作用。

六、混凝土质量通病的治理。

本月我标段重点放在混凝土质量通病治理上下功夫。

(1)、加强原材料的进场检测,严谨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钢筋、水泥抽检合格率要求全部合格。

(2)、加强混凝土拌合站的管理,严格控制混凝土搅拌的工艺流程,在混凝土的拌合、运输、振捣、养护等环节上下功夫。控制混凝土强度的离散性。

(3)、努力实现钢筋加工与安装的规范化,避免钢筋布设偏差超标。适当增加焊点,有效控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4)、提高混凝土模板的制作和安装的质量,规范混凝土的振捣、养护和混凝土施工缝处理。避免蜂窝麻面及露筋现象出现。

七、下月计划(计划完成产值约192.3万元)。

(一)、道路部分计划完成:4%灰土160m3;6%灰土20441m3;12%灰土5016m3;路基施工一队计划完成:

路基施工一队计划共计完成6%灰土10901m3;12%灰土5016m3。

路基施工二队计划完成:

6)、k2+900-k3+125左幅96区no.4层(合计6%灰土900m3);。

7)、k3+125-k3+230左幅96区no.5(合计6%灰土420m3);。

8)、k3+230-k3+330左幅96区no.4层(合计6%灰土410m3);。

11)、k3+726-k3+820左幅4%灰土80m3;6%灰土200m3。

路基施工二队计划共计完成4%灰土160m3,6%灰土9540m3。

路基计划完成产值129.8万元。

(二)、桥涵方面:

五干河桥左幅搭板、完成0#台帽,1#左立柱、1#和2#左盖梁、8m预应力板梁、支座垫石、板梁安装、桥面铺装和护栏。

桥计划完成产值62.5万元。

(三)、重点控制。

1、重点控制3个堆载预压土处(大河塘)96区灰土的施工。

2、重点拉通起点处k0+000~k0+080段93区灰土的施工。

3、重点控制96区12%灰土试验段,为12%灰土施工做准备。

八、需要沟通协调的问题。

1、三线和相关窨井迁移速度非常缓慢,已经严重影响整体施工进度。

2、起点至双丰路之间自来水主管道阻碍了新老路的拼接,影响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

3、还有房屋建筑及加油站未拆迁,影响该处的施工进度。

4、五干河东侧电线杆严重影响交通转换。尽快移除。

总之,在上级领导的大力关心和支持下,我项目部将协同全体施工人员发扬团结、务实、开拓、求精的精神,全力以赴投入到晨丰公路(永钢大道段)的建设中来,并力争能够在合同工期内保质保量圆满完成各项施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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