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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09年外汇管理工作总结范文(精选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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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09年外汇管理工作总结范文(精选13篇)
2023-11-12 18:13:56    小编: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回顾和梳理自己的成绩和不足,为今后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写总结时,要注意修辞技巧和表达方式,使文章更富有感染力和吸引力。在以下总结范文中,你会发现一些有趣和独特的写作思路,或许能够给你在写总结时提供一些新的思路和方法。

09年外汇管理工作总结篇一

时光荏苒,xx年很快就要过去了,回首过去的xx年,内心不禁感慨万千……时间如梭,转眼间又将跨过一个年度之坎,回首望,虽没有轰轰烈烈的战果,但也算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考验和磨砺。

今年,是本人在参加财务工作的第xx年。按说,我们每个追求进步的人,免不了会在年终岁首对自己进行一番盘点。这也是对自己的一种鞭策吧。在xx年的时间里,在领导及同事们的帮助指导下,通过自身的努力,无论是在敬业精神、思想境界,还是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上都得到进一步提高,并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本人能够遵纪守法、认真学习、努力钻研、扎实工作,以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的态度对待本职工作,在财务岗位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了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克服不足,现将所学到的工作做如下总结:。

今年的财务会计工作总结可以分以下三个方面:。

二是认真学习财经、廉政方面的各项规定,自觉按照国家的财经政策和程序办事。

三是努力钻研业务知识,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业务技能的培训,严格按照“勤于学习、善于创造、乐于奉献”的要求,坚持“讲学习、讲、讲正气”,始终把耐得平淡、舍得付出、默默无闻作为自己的准则;始终把增强服务意识作为一切工作的基础;始终把工作放在严谨、细致、扎实、求实上,脚踏实地工作。

尽管平时的工作非常忙碌,但只要是认真做好各项工作,无论负责什么工作都能做到让领导放心。

坚持把学习和积累作为提升自身素质,提高工作能力的基本途径;坚持把参加各种学习活动与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结合起来,做到学以致用。积极参加一切活动,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加以贯彻,保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

xx年来,本人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自觉服从组织和领导的安排,努力做好各项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由于财会工作繁事、杂事多,其工作都具有事务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在财务战线上,本人始终以敬业、热情、耐心的态度投入到本职工作中。对待来报账的同志,能够做到一视同仁,热情服务、耐心讲解,做好会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不刁难同志、不拖延报账时间:对真实、合法的凭证,及时给予报销;对不合规的凭证,指明原因,要求改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以高效、优质的服务,保障单位的后勤财务工作顺利开展。

一)经过这次全面总结,让自己又一次认识到自身在工作中、意识上存在许多不足。基于这个目的,回想这xx年工作,再和其他单位财务人员相比,还存在一下几个的问题,希望在xx年的工作中能够不断改进,不断提高。

09年外汇管理工作总结篇二

财务部紧紧围绕集团公司的发展方向,在为全公司提供服务的同时,认真组织会计核算,规范各项财务基础工作。站在财务管理和战略管理的角度,以成本为中心、资金为纽带,不断提高财务服务质量。在xx年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

财务部的主要职责是做好财务核算,进行会计监督。财务部全体人员一直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税收法规、集团总公司的财务制度及国家其他财经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财务部的工作职责。从收费到出纳各项原始收支的操作;从地磅到统计各项基础数据的录入、统计报表的编制;从审核原始凭证、会计记账凭证的录入,到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从各项税费的计提到纳税申报、上缴;从资金计划的安排,到各项资金的统一调拨、支付等等,每位财务人员都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认真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实现了会计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准确性。

在经过两个月的erp项目的筹建和准备工作后,财务部按新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着手进行了erp项目销售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库存管理各模块的初始化工作。对供应商、客户、存货、部门等基础资料的设置均根据实际的业务流程,并针对平时统计和销售时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改进和完善。如:设置“存货调价单”,使油品的销售价格按照即定的流程规范操作;设置普通采购订单和特殊采购订单,规范普通采购业务和特殊采购业务的操作流程;在配合资产部实物管理部门对所有实物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将各项实物资产分为9大类,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erp系统库存管理模块的初始化工作。在8月初正式运行erp系统,并于10月初结束了原统计软件同时运行的局面。目前已将财务会计模块升级到erp系统中并且运行良好。

根据集团年初下达的企业经济责任指标,财务部对相关经济责任指标进行了分解,制订了成本核算方案,合理确认各项收入额,统一了成本和费用支出的核算标准,进行了医院的科室成本核算工作,对科室进行了绩效考核。在财务执行过程中,严格控制费用。财务部每月度汇总收入、成本与费用的执行情况,每月中旬到各责任单位分析经营情况和指标的完成情况,协助各责任单位负责人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过以资金为纽带的综合调控,促进了整个集团生产经营发展的有序进行。

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20xx年的工作就在不经意间走过去了,在我一年的工作中,像之前二十余年一样,没有什么特别大的贡献,只有平凡的工作,平凡的生活。不过平凡的生活才是真谛,刺激的生活谁也过不了几天,我一直就这样平平淡淡的度过了一年。

时光荏苒,20xx年很快就要过去了,回首过去的一年,内心不禁感慨万千??时间如梭,转眼间又将跨过一个年度之坎,回首望,虽没有轰轰烈烈的战果,但也算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考验和磨砺。

09年外汇管理工作总结篇三

20xx年,我行继续贯彻落实、省有关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决策和要求,以“服务农民、服务基层”为工作中心,以“双增双节”和“双降双增”为工作重点,全面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全面推进信用社各项工作的稳健发展。现将我行20xx年“双增双增”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1、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总体思路。

2、农村信用社经营业务经营情况。

3、农村信用社主要业务经营情况。

4、农村信用社主要客户及其主要客户经营管理和服务情况。

5、信用社网点布局和经营管理情况。

6、信用社主要业务经营情况。

7、信用社客户经理队伍建设情况。

二)主要措施。

8.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一是强化学习培训。采取集中学习、分散学习等形式,采取专项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员工认真学习《金融法》、《信用社主要会计业务知识》、《农村信用社主要客户经理会计制度》、《反操作规程》等相关内容,使员工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充分认识到加强学习,是适应形势任务要求的需要,是发展农村信用社经营业务、促进农村金融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是加强自身学习。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吸取同事们好的经验,不断充实和完善自己。

9.强化管控。

一是制定信贷管理制度和信贷经营责任制,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二是实行贷款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的客户和不同客户,实行弹性管理,对每笔不同类别的不同客户实行不同的管理,做到“一户一策”,有效防范风险;三是建立严格的贷款制度和信贷管理制度,确保贷款发放的合规、合法、合规;四是加强贷款风险防控。贷款发放前,要严格按照“双增双增”的要求,实行“两公开”,即:贷的真实性、真实发放的时限、公开的方法、公开的手段和公开的程序,做到“三无”:无论金额大小,都要公开的原则,并将“四无”当作收贷的一个重要依据;五是建立信贷管理信用的评级考核体系。

10.强化责任感,提高效率。

一是加强对信贷人员的业务技能和风险意识的教育;二是强化信贷管理人员对信贷工作的责任心;三是强化信贷人员与各营业网点的信贷沟通。

11.强化措施,严管理。

一是建立信贷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对信贷人员的业务素质的培训,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做到人员熟知贷款业务,熟练掌握贷款业务操作技能。

二是加大信贷管理考核力度,实行“三化”考核机制。即:考核办法:业务技能、风险防范机制、贷款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贷款质量控制机制、贷款与授权管理办法和贷后监督机制。

三是加强贷款质量控制和贷后管理,严格贷款发放和收回的程序,确保贷款发放的可控、有效、安全。

四是强化信贷稽核,提高信贷管理水平。

四是加强对信贷人员信用等级的和监测,严防信贷案件的发生。

12.建立和完善信贷管理制度。

13.建立信贷管理制度。

14.加强信贷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提高信贷管理水平。

15.强化贷后质量控制,提前做好贷前调查,确保贷后质量。

16.强化信贷管理人员的信贷业务操作能力。

17.严格贷款发放和收回程序,确保贷款发放的合规合法、合规合理。

18.严格贷款发放标准。

19.严格贷款质量控制。

20.严格执行贷后监测制度,确保贷款发放的合规、合法。

21.加强宣传教育。

一是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规范信贷管理,明确信贷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三是建立贷款客户经理培训制度,提高信贷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是建立客户经理培训制度,提高信贷人员的信贷业务操作能力;

五是建立贷款客户经理培训制度,提高贷款发放和收回程序。

扩展资料:外汇。

一、个人结售汇系统。

(一)关于1814交易外汇局业务参号优化为:当柜员在“买卖种类”输入“结汇”,业务参号前端反显j,柜员根据外汇局结汇申请书输入25位业务参号;当柜员在买卖种类输入“售汇”,柜员根据外汇局售汇申请书输入25位业务参号,“1814个人结售汇交易”其他操作不变。

(二)新增分行参数,用于控制结售汇/套汇价格确认书、外汇兑换水单建行实际报价牌价打印,各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个人结售汇水单上打印或不打印成交时建设银行的实际报价。

(三)是否启动“1814个人结售汇交易”完成个人结售汇业务,请各行根据总行个人金融部的通知办理。

二、韩元、新台币兑换。

(一)1819结售汇开盘收盘交易。

本交易新增了业务类别:“21即期结售汇(非直通)”与“51个人结售汇(非直通)”,既可由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控制此类业务的开收盘,也可单独控制韩元、新台币等非直通式结售汇平盘币种的开收盘。

(二)1807非直通式平盘结售汇交易。

本交易支持韩元、新台币等非直通式结售汇平盘币种的对公、对私结售汇的交易,日终结售汇敞口由交易网点平盘至一级分行外币头寸机构。

(三)1846平盘买卖和结售汇敞口查。

本交易为非账务性交易,用于一级分行实时查询全行外汇买卖与结售汇各币种敞口情况,对对公和对私非直通式平盘结售汇敞口分别反映,查询结果作为平盘依据。

(四)1826非直通式结售汇平盘。

本交易用于一级分行对辖内非直通式平盘结售汇币种敞口与行外交易对手进行平盘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该交易分非直通式对公结售汇平盘和对私结售汇平盘。

(五)1880银行结售汇台账。

本交易新增非直通式结售汇平盘台账查询。银行结售汇台账按交易明细打印,包括非直通币种兑换报表数据。

(六)注意事项。

1.请各行根据总行业务部门通知办理韩元、新台币现钞兑换业务。

2.开办韩元、新台币现钞兑换业务的分行,需通过“0043尾箱维护-5端末补登”对尾箱进行端末补登以添加韩元、新台币币种,该交易会使尾箱中现金信息清空,在进行尾箱端末补登前,应打印记录下原尾箱中的现金信息,补登后依据原信息,通过9982交易进行手工配款。

3.各分行应根据韩元、新台币兑换业务的实际开办需要,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核心业务处理系统应用参数管理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核心业务处理系统应用参数管理实施细则》(建总发【2007】84号)要求,为涉及韩元、新台币资金清算的机构开立“xx行存放系统内清算款项户”、“***行一般借款户”、“***行系统内借出转贷款资金户”。

09年外汇管理工作总结篇四

外汇的概念,外汇具有动态和静态两方面的含义。动态意义的外汇是“国际汇兑”的简称,即将一国货币换成另一国货币,以便清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的活动;静态意义的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外汇的概念作了静态解释:“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我国《外汇管理条例》也是从静态意义来界定外汇的,其第3条规定,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5)其他外汇资产。

目前,世界各国都实行外汇管理,但在管理的程度上有所不同,约可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实行比较全面的外汇管理,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都实行管制,这类国家通常经济比较落后,外汇资金短缺,市场机制不发达,希望通过集中分配和使用外汇来达到促进经济的目的;第二种是实行部分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的外汇交易不实行或基本不实行外汇管制,但对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则进行一定的限制;第三种是基本不实行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不实行普遍和经常性的限制。

我国目前的外汇管理体制基本上属于部分外汇管制。表现为:(1)对经常项目实行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实行比较严格的管制;(2)对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实行监督管理;(3)禁止外币在境内计价流通;(4)对保税区和边境地区实行有区别的外汇管理。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在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基础上,创造条件,逐步放开,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而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十五条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二十八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第二十九条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四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外汇违法行为。

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或者协助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二)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三)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

(四)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第五十三条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09年外汇管理工作总结篇五

20xx年,国度外汇办理局乐清市支局以邓--表面和“三个代表”紧张思维为教导,当真贯彻落实上级外汇办理工作集会精神,精密联合乐清市外向型经济成长的实际状况和支局工作特点,以“推改革、促流出、重监禁、抓伎俩”为工作重点,健康各项工作机制,夯实内部办理根本,贯彻外汇办理系统体例改革,加大外汇政策标准宣扬,进一步增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拓宽对外投资渠道,指导资金有序流出,加强本钱跨境滚动办理和国际出入监测,凸起国际出入统计报告和本钱跨境滚动办理两个重点,顺利展开各项工作。

(一)坚定优良办事,增进外汇资金有序流出

1、当真做好出入口收付汇核销工作,进一步提拔办事质量。出入口核销交易一方面是外汇局的根本工作,另外一方面也与企业的长处休戚相干,任甚么时候候我们都最终包管该工作的平常展开。本年跟着交易量的大幅增加和人员紧缺的环境下,我们得当安排气力坚定优良办事,根据分类监禁的原则,为运作典范的a类出口单位放宽审承诺则,进一步简化手续,供给便利,对a类以下的出口单位或“存眷企业”严厉审承诺则。在平常工作中,思虑到各涉外部分之间政策不和谐的实际环境,我支局在严厉履行外汇办理政策的前提下,富裕思虑企业的长处,为企业供给优良、高效、便捷的办事,深受涉外企业的好评。

本年我支局向企业发50887单份,同比增加26.36%,共办理核销交易40344笔,同比增加29%,核销金额110227万美元,同比增加42%,核销率为99.8%。入口付汇825笔,金额11237万美元,同比增加143%,到货核销825笔,金额8408万美元,到货核销率为75%。

2、加强部分间和谐与雷同,增进投资便利化。本年“促流出”是我支局的一项重点工作,我支局把境外投资和入口交易做为重中之重的工作,在做好宣扬工作的同时,做好相干部分的和谐工作,自动自动向当局、企业解释境外投资项目和入口交易的外汇办理政策,防备走弯路,裁减无效工作。本年我支局考核办理4家道外投资企业,投资额达1954万美元,同比增加了1944万美元;办理入口付汇11237万美元,同比增加143%。本年承诺外商投资企业10家,公约利用外资25025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25453万美元。别的,加强与外经贸局的`关联,在市中间支局的赞成下,做好通领科技集体、凤凰科技有限公司境外投资项目标审批。

(二)强化监禁伎俩,把握外汇资金流入。

1、严特别汇流入办理,展开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查抄。根据上级局的联合安排,我支局于本年5月份展开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环境的查抄工作,建立了查抄带领小组,下设查抄究公室,抽调交易骨干展开了查抄,将外资流入作为阶段性办理重点,并在交易回访时把居民个人结汇环境和政策反馈作为重点内容予以存眷。联合国际出入、外汇办理信息系统以及相干台账,导出有关数据进行比拟分析,构成第一阶段的“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查抄汇总表”和“违规明细表”。第二阶段我支局对违规环境进行深切的跟踪查抄,针对非现场查抄安宁时把握的环境,有重点地开显现场查抄,发觉有2个企业的本钱金结汇存在违规题目,针对违规题目,我支局对外汇指定银行进行备案查处。下一步将连续展开对企业的查看。该项目获得了省外管局巡查员的高度好评。

2、切当贯彻履行外汇办理改革,典范个人外汇办理。本年上半年国度外汇办理局出台新的《个人外汇办理方法》及《履行细则》,我支局一是及时传达政策,做好宣扬工作。经过议定《乐清日报》以信息的式样向社会大家传达新政策的调整内容。及时转发相干文件,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的政策传达,要责怪面明白、贯彻履行。二是进行交易培训,落实政策到位。我支局展开以会代训式样对外汇指定银行进行政策传达、解释,强调新政策履行后平常交易操纵的难点及风险点。三是召开个人外汇交易环境传达会,传达了工行温州市分行、农行温州市中山支行海坦分理处违规办理结汇环境,安排展开外汇指定银行个人交易自查自纠工作。

3、改革贸易外汇出入与结汇办理,便利企业平常资金利用。根据《国度外汇办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办理有关题目的关照》(汇发〔2006〕49号)精神,履行分类办理。给绝大部分平常收汇的企业赐与富裕便利,加强对“存眷企业”办理,按月上报《辖内企业贸易项下收结汇环境和“存眷企业”数量统计表》及《多收汇排名前五位“存眷企业”环境表》,存眷“存眷企业”的变化环境。

(一)加强国际出入统计报告办理,进一步进步报告质量。

本年我支局把加强国际出入统计工作、进步数据报告质量作为本年的一项重点工作。紧张采纳以下办法:一是加强培训教导,阐扬窗口教导效用,加强与银行工作人员点对点的雷同关联,进步他们的操纵本领,办理工作中呈现的题目。二是抓好非现场核对工作。及时对上报的电子数据进行非现场核对。本年我支局共进行非现场核对234次,发觉不对信息509条,及时反馈给银行进行点窜。三是坚定季度考核传达轨制。及时分析各行在报告工作中存在的题目,对核对环境按季度进行传达,紧抓国际出入统计工作不放松,引发各行带领的高度珍视。四是做好现场核对,进行跟踪监督。根据全年查抄筹划,本年对建行乐清市支行、工行乐清市支行的国际出入报告进行现场核对。从现场查抄的结果反应报告质量有了很大的进步,报告数据根本完好、精确、及时,但也发觉了凭据要素不全、漏盖印章、漏报告、档案办理不典范等题目。对发觉的题目,及时发出整改定见书鞭策其整改落实到位。本年上报市中间支局的数据质量有了很大进步,在交易量大幅增加的环境下无过错。

(二)加强交易培训和部分雷同,顺利结束外商投资联合年检工作。

我支局对该项工作非常珍视,细致安排,落实专人做好外汇年检各方面工作,紧张是:1、落实专人当真对企业网上上报数据进行初审,对有不对的及时反馈,包管上彀数据的精确性;2、加强与相干涉外主管部分彼此互助,召开联合年检工作集会,肯定年检工作协作方法及本身的重点,传达年检工作进展环境及碰到的题目;3、对网上公告的未参检企业逐一关照,要求他们在法则的时候内参检。经过议定多方面竭力,年检工作井井有条地展开,中断6月底,全市已有131家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年检,扫数经过议定,应检未检的有1家,紧张因为是外方资金未到位,盗取中方的技巧,现中方已向外方告状,把“年检未经过议定”作为1项索赔的前提,而不肯参检。参检率达99%,比上年增加7.5个百分点。

(三)切当践诺查抄职责,进步银行协同监禁程度。

本年4月份,根据我支行的联合安排,对辖内的贸易银行柳市支行展开综合交易大查抄,我支局调派了两位交易骨干累计投入8个工作日参加了外汇交易的查抄。查抄结果表明,该支行能够根据本身交易成长状况配备响应的交易人员,订定和美满相干内把握度,履行外汇办理政策根本合规。本年7-9月份,对辖内的工商银行乐清市支行展开综合交易大查抄,我支局特别珍视该项工作,这是对我支局外汇交易人员的一次查验和外汇查抄程度、政策把握本领进步的机遇,累计投入了30个工作日,对其违规题目要求本来时整改,并进行了惩罚收缴罚,没款16万元人民币。同时,屡次约见其行长和分担行长进行雷同,并找其分担行长和外汇部分当真人进行居民诫勉讲话。对新承诺创办本钱金结汇交易、结售汇交易和远期结售汇交易的5家机构履行交易回访,及时明白外汇办理新政策的落实环境和履行中呈现的坚苦,进步办理实效。

09年外汇管理工作总结篇六

摘要: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日益活跃和拓展,物流企业的经营活动无时无刻不与外汇风险挂钩,如何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管理好外汇风险对于我国物流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分析了物流企业外汇风险及表现,并对我国物流企业外汇风险管理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物流企业外汇风险交易风险。

物流企业外汇风险是指物流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对外经济、贸易管理与营运等活动中,以外币表示的资产(债权、权益)与负债(债务、义务)因未预料的外汇汇率的变动而引起的价值增加或减少的可能性。外汇风险可能具有两种结果,或是获得利益;或是遭受损失(loss)。目前,一些国家货币汇率经常动荡不定,国际金融市场变幻莫测,外汇风险对持有外汇物流企业来讲已成为重要问题。

1.交易风险。即由于外汇汇率波动而引起的应收资产与应付债务价值变化的风险。它包括:一是以延期付款为条件进出口的物流劳务,在货物已发运或劳务提供后,而物流劳务费尚未收支这一期间,外汇汇率变化所发生的风险;二是以外币计价物流企业信贷活动,包括向外投资和向外筹资或对外债务,如遇投资本息收入的外币汇率下降,投资的实际收益就会下降,使对外投资者蒙受损失。

2.折算风险。折算风险经常被称为会计风险或转换风险、翻译风险。它是指以外币度量的物流企业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损益都需要按一定的汇率折算为物流企业母公司所在国的货币表示。折算风险会影响企业在股东和社会公众面前的形象,甚至可能会招致企业利润下降和股价下跌。

3.经营风险。经营风险也称为经济风险,是指物流企业由于预料之外的汇率变动引起企业产量、成本和价格的变动,使得企业收益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可能发生变化的潜在性风险。由于经济风险取决于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预测汇率变动方向的能力,所以,经济风险取决于经济分析,带有很大主观性。

1.外汇风险在我国物流企业涉外业务中主要表现为交易风险和经济风险。

对于我国大多数涉外物流企业来说,由于经营的国际化程度不高,它们面临的外汇风险主要来自于进口付汇、出口收汇,当企业在这些背景下产生了净外币头寸时,由于有关汇率可能发生变动,将使企业直接面临外汇交易风险。同时,我国物流企业代理出口的商品中,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数量占有较高的比例,需求价格弹性较大,汇率的变动对于产品的.需求有较大影响,对于物流企业企业而言就意味着面临着汇率的经济风险。

2.中国大多数物流企业缺乏外汇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体系。

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双向流动的迅猛发展,使得我国物流企业外汇业务迅猛增长,越来越多的物流头寸于外汇风险之中,加之当前国际金融市场上汇率变动频繁剧烈,外汇风险已成为我国物流企业普遍面临的重大问题。但事实上,我国大多数物流企业由于从事国际业务时间不长,普遍缺乏外汇风险意识。企业对于国际经济交往中所面临的可能的外汇风险暴露要么视而不见,要么抱着侥幸的心理消极应对,对汇率风险的重要性缺乏深刻认识。由于外汇风险管理业务部门在企业经营中最直接的表现是增加了公司运营的成本而不能给企业带来利润,企业难以看到汇率风险管理所体现的价值,从而忽视外汇风险管理对于物流企业从事国际业务的必要性。

3.外汇交易币种和风险防范方法不够丰富。

目前国内银行间外汇市场上的交易币种仅限于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港币和日元四种货币。且外汇市场上提供企业进行外汇风险避险的产品也十分匾乏。除四大国有银行可以向客户提供一年期以内远期交易外,具有保值性质的外汇期货、期权和掉期等衍生产品交易要么尚未开展,要么市场规模过小而难以满足企业进行外汇风险套期保值的需要。

物流企业选择什么币种进行计价结算、选择哪国的贸易伙伴、是否对进出口贸易进行套期保值、怎样管理其资产负债、如何进行国际结算,这一系列的日常活动都在汇率变动一定的情况下对外汇风险产生影响,使外汇风险的影响结果截然不同,因此,我国物流企业要管理好外汇风险,需要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对于任何一个物流企业,只要有外汇的收支,外汇风险就会客观存在。而风险的大小最终取决于风险暴露头寸及国际外汇市场的变化,完全没有风险的外汇收支是不存在的。但如果能够正视风险的存在,采用合适的方法,外汇风险并不是不可以化解的。对我国物流企业而言,随着企业的发展,外汇风险将会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其日常经营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外汇风险防范管理,首要任务就是要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公司的高层决策与管理人员的风险管理意识,以积极的态度来面对,积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把企业的外汇风险防范列为企业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日程,而不是消极应对。谨慎对待外汇风险,以化解风险而不是投机作为风险管理的目标。

2.选择好合同计价货币。

在对外贸易和资本借贷等经济交易中,交易双方的签约日期同结算或清偿日期总是存在一个时间差,在汇率不断变动而且软硬币经常更替的情况下,选择何种货币作为签订合同时的计价货币或计价清偿货币,往往成为交易双方谈判时争论的焦点,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交易主体是否承担汇率风险的问题。首先是尽量采用本国货币作为计价货币。这样就避免了货币的兑换问题,也就不存在汇率风险。其次是物流劳务收入结算是时争取选用币值稳定、坚挺的“硬币”;而物流劳务支出争取选用币值疲软的“软币”。

通过预先决定汇率和金额的远期交易是一种最直接的弥补风险手段。假定物流企业,预定在三个月后收进以美元计价的物流劳务款,可与银行预先约定在三个月后卖出美元。当美元资金一入账就进行交割,也就是以约定的汇率将美元卖给银行,换成人民币,这样通过远期外汇交易对可能产生的交易结算风险进行有效防范。

该委员会由高层决策人员及专业的金融和财务人员组成,统一对全公司的外汇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以外汇分析为主,针对外汇市场的走势及公司内部的外汇收支情况,寻找发现外汇风险,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和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外汇风险限额,参考专家、外汇指定银行的意见制定相应的外汇风险管理方案。除了制定和执行风险防范措施,外汇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完善的风险报告和财务报告机制,建立有效的外汇风险评价体系,以月或季度为期,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外汇风险管理的情况。不仅如此,管理层的意见和指导方针以及各相关部门的意见也应及时地反馈给货币委员会组织。完善的报告机制不仅有利于外汇风险管理委员会改进工作,同时也有利于外汇风险管理取得良好的绩效。

参考文献:

[1]王世文:远期外汇交易在进物流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中的应用[j].对外经贸实务,2005,(12)。

[2]夏琳: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外汇风险管理问题的思考[j].金融纵横,2005,(11)。

[3]张宏玲:远期结售汇在生产企业外汇风险管理中的应用[j].冶金财会,2006,(02)。

[4]杨春红:汇率市场化形势下对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的思考[j].南方金融,2007,(05)。

[5]吕素香:商业银行价格歧视定价策略研究[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4)。

09年外汇管理工作总结篇七

现行的外汇管理条例根据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

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

修订20xx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十五条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

合同。

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二十八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第二十九条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第三十三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四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09年外汇管理工作总结篇八

时间过得真快,转眼2016年即将结束,迎来的是2016年新的开始,在这期间回顾2016年1—10月份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仓库保管员的工作。

2、责所有有关原辅材料、中药材、危险品、化试、冷藏物品等的入库、出库工作,按标准操作程序和标准管理制度做好各项工作及记录。

二、配合车间生产。

2、配合以上各车间的领料工作,及时填写货位卡,分类帐,核准现场物料等,做到帐目清晰,可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改正。

三、配合gmp的认证。

1、配合做好了各车间gmp认证所需大量的调帐工作;。

3、配合化验中心做好现场核准工作。

四、负责仓库洁净区的管理和清洁工作。

1、做好洁净区空调机组的维护工作;。

2、每个星期一做好洁净区的清洁工作及填写相关记录;。

3、化验中心、质保部取样后,做好清洁工作;。

4、分料后,做好清洁工作及清场记录。

五、配合其他的工作。

1、负责中药材外加工所需材料的入库,领料工作及相关记录;。

2、负责生命能在我厂合成时所需原辅材料的入库、分料、领料工作及相关记录;。

3、负责技研部做小试或新产品开发所需物料的入库、分料、领料工作及相关记录;。

4、配合化验中心的取样工作;。

5、每月协助财务做好盘点工作;。

6、配合成品保管员做好出库、退货、搬运工作,辅助包材保管员做好日常工作。

以上为本人工作总结,请领导批评指正。

09年外汇管理工作总结篇九

时间飞逝,光x如梭,不知不觉中来xxx银行已经xx年有余了。在这xx年里,我在这里工作着、学习着,在实践中不断磨练自己的工作能力,使我的业务水平得到很大的提高。我不仅学到了许多银行方面的业务知识,更重要的是体会到了一个优秀员工的工作态度。作为一名银行员工,我深切感受到我们银行员工的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和能力。

作为新入行的员工,我时刻鞭策自己,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热情服务”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以“六不怕”的标准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和水平,使自己在业务上有进一步的提高。

20xx年xx月我到xxx银行实习,在这里我主要做的工作是柜面对私业务,由于这是我第一次接触到对公业务,对个贷款业务也是比较陌生。在同事和领导的耐心指导下,我很快熟悉了银行的基本情况和业务流程,从理论知识到实际操作,从前辈办业务流程到实际操作,都能的完成。

由于在前期的工作中,由于业务繁忙,工作量不是很大,这一方面就需要我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另一方面在同事的帮助下,慢慢的适应这里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气氛。在工作中,我能够虚心向其他同事学习业务上的知识,尽快的掌握业务流程。在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中,我认真的做好自己的工作:

1、首先,我认为应当对客户的一些问题和要求应当做到:如不能在办业务之前,要先对客户说明情况,然后再向客户报告,并确保能在最短的时间内给客户解决,有效的解决了客户的问题。

2、要求柜员对所有客户的各项业务都要熟练掌握,尽快准确无误的答复客户答复,根据不同的客户,准确的一般客户提出的业务。

3、要有热情,在点钞、打字、传票等方面要求过硬。

4、要有较好的交际能力,与同事团结协作,相互帮助,共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有较强的自律意识,特别是要加强责任心,保持自己的良好的心态,保持优良品质。

6、有些工作不能及时完成,需要及时跟进,还有一些工作没有及时跟上,在这方面要继续努力,加强改进。

7、有些工作还不够有效、尽善,有时需要加以改进,不能及时的完成。

8、在工作中存在着许多不足。比如有时候会忘记该笔记录什么时候,有些东西忘记了,没有做好记录。比如有时候没能及时的完成工作,需要领导帮助检查。有时候会忘记一些工作,需要领导指导完成才发现自己没有做好。比如有些东西做的不是很好,有时候没能及时完成,需要领导加以指出。

9、需继续学习的地方还有很多,还要继续努力,不断的完善自己,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在学习的过程中,感到自己对于业务的知识有的还不够灵活、不够有效,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10、需加强自己对业务知识的学习和深入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综合素质和水平。加强自己的沟通与协调能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到学以致用。

11、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和提高,在工作中,要虚心的向其他同事学习。

12、对于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积极改正,在做好记录的同时,要从领导的指示中吸取经验教训。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

09年外汇管理工作总结篇十

投资便利化,促进××市开放型经济发展。

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并研究贯彻省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于3月下旬召开了全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向各外汇指定银行传达了省市会议精神,并对今年工作的目标与要求作了全面的部署。支局还将工作计划具体化,制定了年度重点工作分解责任表,列明了全年的重点工作,将工作具体落实到落处,为全年工作的开展开好头、起好步。

支局领导要求大家继续努力,在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管理、资本项目管理、外汇检查、信息调研等五方面工作创出佳绩。针对20xx年的具体工作支局提出了五项措施:加强政策宣传,提升外汇管理形象;深入调查研究,提高信息调研水平;创新检查手段,提升外汇检查成效;拓宽监管范围,强化监测预警机制;严格操作规范,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1、积极筹划,圆满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

全市20xx年应参检外商投资企业企业110家,截止20xx年6月30日,网上申报110家,已年检通过企业110家,通过率100。一是认真商讨,及早谋划。及时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方案,落实专人负责年检工作,确保完成年检工作任务。二是夯实基础,力保准确。梳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档案,逐一登记20xx年应该参加年检的外资投资企业,并做好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的登记备案工作。三是多方合作,确保进度。主动与外经贸局、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每天通过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对年检情况进行监测,加大催检力度,确保年检顺利、高效完成。四是加强监管,狠抓成果。建立年检电子简报制度,要求年检人员及时上报年检进度、发现的问题、存在的难点等情况。认真分析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融资、外汇收支等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分析,把握外资运行状况,摸清外资存量,提高年检的成效。

我市境外投资企业进行了年检。1、基本情况:我市经批准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的共有9家,参加此次年检的企业9家,年检率达到100。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有4家,民营企业有5家;境外企业在欧洲的有5家,在非洲有3家,在北美洲有1家。2、境外企业年检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相关部门对的设立和管理缺少一套有效、完善的监管措施,且相关部门之间缺少可共享的管理信息统计系统,同时外管部门无具体的措施制约境外投资企业,致使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经营情况了解较少,管理困难。3、政策建议:强化与相关部门的联系,达到信息共享,加强有关外汇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外汇法规深入到每个企业中去,共同促进和完善境外投资的宏观监管。

2、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管理,加强对银行监督和指导。

一是加强非现场核查,保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质量,为非现场监管提供良好的信息保障。二是加大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人员的业务指导力度,做好国际收支的申报工作,确保申报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严格执行5个工作日申报制度,杜绝逾期申报现象。三是认真做好国际收支统计信息系统的推广工作。及时将最新的政策规定和问题解答转发给各家银行,要求认真学习,熟练掌握统计申报新知识。同时要求建行××市支行做好新系统的试运行,要求未上线的银行做好新系统上线的各项准备,确保国际收支申报数据的质量。四、8月份建行××市支行开展了国际收支申报情况现场核查,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发出外汇业务监管意见书。

3、规范结售汇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市场准入和退出操作规程。按照鼓励合理申请、逐步扩大准入、严格经营要求的原则,上半年共办理8家银行网点外汇业务准入备案。

4、加强业务回访,规范银行外汇经营行为。对11家金融机构经营情况进行了业务现场回访。对在外汇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工行××市支行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回访,以巩固外汇检查效果;对建行温州××安阳支行等五家机构开展对私结售汇准入业务回访和中行××塘下支行因私售汇业务进行回访,进一步了规范新开办结售汇业务的经营行为。

5、引入提醒预警机制,提高进出口业务监管水平。一是开展多收汇超比例企业关注提醒,约见相关企业负责人,向其说明有关关注企业的相关政策。二是开展进出口逾期及已收汇未核销催核、定期对辖内需核销的出口单证进行排查,重点关注和定期监测长期未核销的收汇信息。通过提醒核销员、发放“催()核通知书”等,及时为企业提供提醒预警服务。

出了现场检查反馈意见书。对发现的3个违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目前正在研究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意见。通过检查,促进了该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维护了良好的外汇政策执行环境。

3、加强个人结售汇系统日常监测报告工作。针对××个人外汇收支活跃、个人外汇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较为复杂的现状,每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对本地个人结售汇情况进行监测,做到“有异常就核实”。按时向上级局报送《个人结售汇情况监测周报》,密切关注辖内个人外汇收支。对外汇指定银行一些苗头性的违规现象和做法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进一步提高了银行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规范性。

4、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活动,维护健康和谐的外汇市场秩序。多层面、多形式扎实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活动,倡导诚信意识,以维护健康和谐的外汇市场秩序。一是组织各外汇指定银行在营业网点张贴“违法失信成本高,负面信息人人瞧”宣传画近100张,发放宣传资料300余份,在营业网点回答客户咨询。二是组织银行外汇业务人员参加“诚信兴商宣传月”知识竞赛,并鼓励涉外企业及个人通过平面媒体和网络两种方式参加知识竞赛。全辖475人参加了网络知识竞赛。三是通过媒体刊登外汇信息,提高宣传覆盖面。在《××日报》上刊登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信息2篇,并组织各外汇指定银行以知识问答、业务介绍等方式介绍外汇政策业务,提高宣传覆盖面,营造了广泛的社会氛围。四是扩大宣传范围广,加大宣传深度。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应对人民币汇率风险及措施等内容结合起来,积极向群众宣传国家“藏汇于民”的政策,讲解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倡导外汇银行和涉汇主体守法合规经营,指导外汇银行把开展活动和宣传落实外汇新政策结合起。

1、认真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新政策。一是及时传达政策,做好宣传工作。通过转发文件、宣传海报、报纸等各种载体,及时向外汇指定银行、企业和社会公众全面传递新政策的调整内容。二是举办业务座谈会,落实政策到位。通过座谈会形式对银行及外经贸局、侨办、侨联等单位进行政策传达、解释,解答了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并对下阶段新政策的贯彻工作作了部署。三是推行个人结售汇系统,督促外汇指定银行保证个人结售汇业务系统顺利推行,同时加强对个人结售汇业务统计数据监测。四是加强管理,及时反馈实施效果。建立新政策实施后的快速反映机制,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和业务操作上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五是加强监管,建立非现场核查机制,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查。落实专人,每日开展核查,及时沟通反馈。

2、组织各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送农村”现场宣传活动。以大力宣传个人外汇知识为重点,在××玉海广场设点开展外汇知识咨询活动,通过宣传板展示、宣传单分发、有奖知识问答等方式深入开展宣传,接受群众个人外汇业务知识咨询。活动中,形象生动的宣传板报、内容丰富的传单资料、细致详尽的疑问讲解使各金融机构外汇宣传咨询台、宣传展板前围满了群众,群众关心的问题得到及时的解答,也使个人外汇业务政策、知识得到了准确的传播和解释。活动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3、组织召开××市外汇形势与政策通报会,各外汇指定银行和重点外贸企业负责人100多人参加了会议。会议通报了当前外汇形势和近年来实施的外汇管理新政策,宣讲了人民币汇率风险与企业应对的措施,推介了有关外汇业务产品。会议要求:宣讲政策、提高认识。多方式、手段开展政策宣传,使外汇管理工作深入人心,让更多的企业、居民了解、学习、运用外汇管理政策,形成外汇管理工作氛围;加强交流、更新理念。银行要积极为企业谋划,引导企业充分运用外汇业务产品,规避人民币汇率风险;规范经营、提高服务。结合好管理与服务关系,积极拓展服务领域,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满足社会、企业、居民的合理外汇需求,促进外向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4、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个人外汇管理专题座谈会精神。一是召开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个人外汇管理座谈会,传达温州个人外汇管理座谈会精神,通报当前个人外汇管理工作中的有关案例,提出我市加强个人外汇管理工作的措施。二是通报我市个人外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认真落实个人外汇管理政策。三是在全市外汇形势通报会上,向全市近百家企业宣讲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四是加强个人结售汇非现场核查,做到每日核查,及时反馈,及时纠正,定期通报。

一是认真学习外汇档案数据库系统操作,保障企业外汇档案数据库系统顺利运行。二是开展进口付汇核销系统、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应急演练,做好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安全保障。

09年外汇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一

提前或延迟收付的前提也是发生在企业能够对汇率进行准确预测的情况下,此方法改变的是汇率在波动时的时间结构,不能完全消除汇率波动时产生的风险,当汇率变动对企业有利时,相关企业可以推迟收付汇。而当汇率的变动对企业不利时,企业尽量选择提前收付汇。这样的做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小汇率波动的影响。我国大部分中小型企业都以出口业务为主,故在目前人民币不断升值的背景下应选择提前结汇。提前结汇的方法有贸易融资、lsi(lead-spot-invest,提早收付-即期合同-投资法)和bsi(borrow-spot-invest,借款-即期合同-投资法)等,在这些方法中,由于贸易融资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比较适合中小型企业的实际情况。由于我国中小型企业资金普遍不充足,要求的资金周转率也高,因此,贸易融资工具的使用比较符合中小型企业的实际情况。这些方法灵活性较强,手续相对简单,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对中小型企业而言,既可达到规避外汇风险的目的,也可融通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在人民币升值的背景下,出口企业可使用的贸易融资方法有打包放款、出口押汇、福费廷等。所谓打包放款是指,出口企业向国内银行申请贷款时要以进口商指定的国外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为抵押,待信用证项下货物收汇后,银行将手续费和贷款的利息扣除后,再将余下款项支付给出口企业。打包放款的资金只能用于该抵押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产品的生产、采购或流转。这种贸易融资方式相当于出口企业将货款提前借出,极大地缩短了收汇时间,并且由于是以信用证作为抵押的,在还款上也有了保证。打包放款相比于其他贸易融资方式提前收款更早,因为它无需等货物发出,在收到国外进口商开出的信用证之后便可立即办理,而出口押汇等其他方式则不同,出口押汇等方式需要在货物运出,一切单证备齐后才能办理融资。对于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大部分出口流通型中小企业来说,打包放款是非常可行的规避外汇风险的工具,一方面打包放款的使用相当于提前收回了货款,避免了在普通交易中收款期间汇率变动带来的外汇风险,又可以解决给工厂预付部分货款的问题。即规避了外汇风险,又增加了融资的途径,使得企业的现金流动性增强,增强了企业的运营能力。因而在现实中,打包放款在中小型企业中使用的比较普遍。

出口押汇多用于信用证和跟单托收中,是指出口企业向国内议付银行进行的一种短期融资,该融资必须以信用证或者托收项下的全套单证作为质押品,议付银行根据出口企业的信誉,并对全套单据进行审核后,参考单证的票面金额贷给出口企业部分或全部票款。然后由出口地银行向进口商所在地的开证行寄单索汇。扣取企业的手续费用和利息后将剩余货款暂付给出口企业。和打包放款相比,出口押汇程序复杂并且要等信用证配套的各项单据备齐后才能放款,因此提前收款的效用大打折扣,并且该方法对企业的要求也较多,因此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没有打包放款方式方便。

福费廷业务是企业在出口时提前获得货款的一种贸易融资方式。具体操作时出口方银行将经进口方银行保付款或承兑的票据进行贴现。这种贴现是无追索权的。出口商利用这种方式可以提前获得货款。企业使用福费廷方式不仅不占用企业的授信额度,还能转嫁外汇风险,并且还有效地避免了进口商不付款带来的风险。目前我国的各项政策都鼓励使用福费廷。

以上都是中小型企业可以考虑使用的贸易融资方式,这些贸易融资通过有效缩短收回外币账款的时间,减小了汇率波动的可能性。

09年外汇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二

xx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乐清市支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乐清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支局工作特点,以“推改革、促流出、重监管、抓手段”为工作重点,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夯实内部管理基础,贯彻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加大外汇政策法规宣传,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拓宽对外投资渠道,引导资金有序流出,加强资本跨境流动管理和国际收支监测,突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资本跨境流动管理两个重点,顺利开展各项工作。

(一)坚持优质服务,促进外汇资金有序流出。

1、认真做好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进出口核销业务一方面是外汇局的基础工作,另一方面也与企业的利益休戚相关,任何时候我们都首先保证该工作的正常开展。今年随着业务量的大幅增长和人员紧缺的情况下,我们适当安排力量坚持优质服务,根据分类监管的原则,为运作规范的a类出口单位放宽审核标准,进一步简化手续,提供便利,对a类以下的出口单位或“关注企业”严格审核标准。在日常工作中,考虑到各涉外部门之间政策不协调的实际情况,我支局在严格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企业的利益,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深受涉外企业的好评。

今年我支局向企业发50887单份,同比增长26.36%,共办理核销业务40344笔,同比增长29%,核销金额110227万美元,同比增长42%,核销率为99.8%。进口付汇825笔,金额11237万美元,同比增长143%,到货核销825笔,金额8408万美元,到货核销率为75%。

2、加强部门间协调与沟通,促进投资便利化。今年“促流出”是我支局的一项重点工作,我支局把境外投资和进口业务做为重中之重的工作,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同时,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积极主动向政府、企业解释境外投资项目和进口业务的外汇管理政策,防止走弯路,减少无效工作。今年我支局审核办理4家境外投资企业,投资额达1954万美元,同比增加了1944万美元;办理进口付汇11237万美元,同比增长143%。今年批准外商投资企业10家,合同利用外资25025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25453万美元。此外,加强与外经贸局的联系,在市中心支局的支持下,做好通领科技集团、凤凰科技有限公司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

(二)强化监管手段,控制外汇资金流入。

1、严格外汇流入管理,开展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检查。根据上级局的统一部署,我支局于今年5月份开展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情况的检查工作,成立了检查领导小组,下设检查办公室,抽调业务骨干开展了检查,将外资流入作为阶段性管理重点,并在业务回访时把居民个人结汇情况和政策反馈作为重点内容予以关注。结合国际收支、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及相关台账,导出有关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形成第一阶段的“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检查汇总表”和“违规明细表”。第二阶段我支局对违规情况进行深入的跟踪检查,针对非现场检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有重点地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有2个企业的资本金结汇存在违规问题,针对违规问题,我支局对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立案查处。下一步将继续开展对企业的调查。该项目得到了省外管局巡视员的高度好评。

2、切实贯彻执行外汇管理改革,规范个人外汇管理。今年上半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新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我支局一是及时传达政策,做好宣传工作。通过《乐清日报》以信息的形式向社会公众传递新政策的调整内容。及时转发相关文件,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的政策传达,要求全面理解、贯彻执行。二是举办业务培训,落实政策到位。我支局开展以会代训形式对外汇指定银行进行政策传达、解释,强调新政策实施后日常业务操作的难点及风险点。三是召开个人外汇业务情况通报会,通报了工行温州市分行、农行温州市中山支行海坦分理处违规办理结汇情况,部署开展外汇指定银行个人业务自查自纠工作。

3、改进贸易外汇收支与结汇管理,便利企业正常资金使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xx〕49号)精神,实行分类管理。给绝大部分正常收汇的企业给予充分便利,加强对“关注企业”管理,按月上报《辖内企业贸易项下收结汇情况和“关注企业”数量统计表》及《多收汇排名前五位“关注企业”情况表》,关注“关注企业”的变化情况。

(一)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管理,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

今年我支局把加强国际收支统计工作、提高数据申报质量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培训指导,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加强与银行工作人员点对点的沟通联系,提高他们的操作能力,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二是抓好非现场核查工作。及时对上报的电子数据进行非现场核查。今年我支局共进行非现场核查234次,发现错误信息509条,及时反馈给银行进行修改。三是坚持季度考核通报制度。及时分析各行在申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核查情况按季度进行通报,紧抓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不放松,引起各行领导的高度重视。四是做好现场核查,进行跟踪监督。根据全年检查计划,今年对建行乐清市支行、工行乐清市支行的国际收支申报进行现场核查。从现场检查的结果反映申报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申报数据基本完整、准确、及时,但也发现了凭证要素不全、漏盖印章、漏申报、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意见书督促其整改落实到位。今年上报市中心支局的数据质量有了很大提高,在业务量大幅增加的情况下无差错。

(二)加强业务培训和部门沟通,顺利完成外商投资联合年检工作。

我支局对该项工作十分重视,精心部署,落实专人做好外汇年检各方面工作,主要是:1、落实专人负责对企业网上上报数据进行初审,对有错误的及时反馈,保证上网数据的准确性;2、加强与相关涉外主管部门相互合作,召开联合年检工作会议,确定年检工作协作方法及自身的重点,通报年检工作进展情况及碰到的问题;3、对网上公布的未参检企业逐个通知,要求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参检。通过多方面努力,年检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截止6月底,全市已有131家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年检,全部通过,应检未检的有1家,主要原因是外方资金未到位,窃取中方的技术,现中方已向外方起诉,把“年检未通过”作为1项索赔的条件,而不愿参检。参检率达99%,比上年增加7.5个百分点。

(三)切实履行检查职责,提高银行协同监管水平。

今年4月份,根据我支行的统一部署,对辖内的商业银行柳市支行开展综合业务大检查,我支局派遣了两位业务骨干累计投入8个工作日参加了外汇业务的检查。检查结果表明,该支行能够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状况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制定和完善相关内控制度,执行外汇管理政策基本合规。今年7-9月份,对辖内的工商银行乐清市支行开展综合业务大检查,我支局非常重视该项工作,这是对我支局外汇业务人员的一次检验和外汇检查水平、政策把握能力提高的机会,累计投入了30个工作日,对其违规问题要求其及时整改,并进行了处罚收缴罚,没款16万元人民币。同时,多次约见其行长和分管行长进行沟通,并找其分管行长和外汇部门负责人进行居民诫勉谈话。对新批准开办资本金结汇业务、结售汇业务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5家机构实施业务回访,及时了解外汇管理新政策的落实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困难,提高管理实效。

(一)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切实抓好内部管理。

在切实做好日常外汇管理工作的同时,支局上下统一思想认识,集中精力和时间进一步健全完善内控制度,完善考核办法,加强监督检查,促进管理方式继续朝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前进,促进工作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一是安排业务骨干对业务操作流程、工作岗位职责、外汇管理业务权限管理规定等内容进行修改整理,做到岗位动态管理,力求今后以更规范的制度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二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外汇业务操作质量,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做好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做好月度程序性督察、季度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半年度的全面检查工作。三是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行为。对照市中心支局行政许可操作规程,对支局部分行政许可操作程序进行完善,特别是对业务受理过程进行规范,避免因工作不到位而遗留隐患。

(二)认真开展内控制度全面检查,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和服务水平。

今年第二季度,为加强和规范我支局内控检查工作,推进外汇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促进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能力提高,进一步提高乐清市支局外汇管理和服务水平,开展1次外汇管理业务的全面监督检查,制定了详细的《内控监督检查方案》,由分管局长任组长,抽调专职内审、老外管人员和我支局业务骨干共7人组成的检查小组,检查人员认真对照《方案》的分工进行检查,检查后制作《内控监督检查报告》报告局领导,并反馈外管股。外管股认真对照存在的问题,召开股室会议,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举一反三,研究防范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的方法和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认真做好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并向检查组提交《内控监督现场检查整改情况的报告》,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从跟踪检查的情况反映,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有了很大的提高。

(三)认真落实计算机安全管理、消防管理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措施。配置国际收支申报、进口核销业务备用服务器,建立计算机安全管理登记簿,定期制作备份,定期更换各业务系统的操作密码,认真开展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贸易进口付汇监管系统应急预案的演练,确保计算机安全。积极参加安全分析会,分析存在的隐患,提出解决的方案,逐步完善各类安全管理方法。

(一)加强对形势的分析研究,建立辖内外汇收支形势季度分析制度,并将外汇收支形势纳入人民银行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体系中,实行本外币联动分析,更好地反映辖内经济金融运行态势。

(二)以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目的,把握热点问题,深入研究并提出管理对策和建议,准确反映当地外汇管理的实际情况,为上级提供决策参考。建立工作制度,安排工作计划,确定重点调研课题,切实加强调研信息工作,并在外汇收支分析上狠下功夫,坚持人人参与,努力提高调研水平和工作实效。今年我支局撰写的《新版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外币代兑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乐清市造船业出口现状和发展对策》和《出口退赔外汇业务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等调研文章被上级局录用。特别是近年来,国际船舶市场需求日趋旺盛,直接刺激了我市造船产业的迅速发展,预收货款大量流入,对我市国际收支平衡产生比较大的影响,于是我支局年初就把对乐清市造船业出口的现状分析列入重点调研课题。我支局非常重视该项课题,在平时工作中收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发出调查问卷,走访了有关部门和企业,在汇率风险、融资困难、核销不及时等方面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形成了《乐清市造船业出口的现状分析和发展对策》调研文章,被《温州金融》第35期调研版和《温州外管》第26期录用。

(三)加强对外汇政策法规宣传。为进一步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的用汇需求,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新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我支局组织外汇指定银行业务负责人和业务操作人员学习外汇管理新政策,讲解政策出台的背景,演示了新政策的基本操作流程,解决执行政策和完善服务的矛盾。做好xx年《中国外汇》及外汇法规的征订工作,共征订了330份。同时充分利用《乐清日报》——资讯·金融与理财平台宣传外汇管理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加强与银行联系,了解客户反映,保证新政策的顺利实施。

(四)联合外经贸局、外汇指定银行,举办一次外汇形势与政策通报会。深入分析当前外汇运行形势,宣传落实新形势下外汇管理政策,提出下阶段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与措施。会议邀请了分管外经贸副市长、涉外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外汇指定银行主要负责人、企业代表的主要负责人及部门经理共80余人参加。对拓宽境外投资渠道,大力推进“走出去”战略,引导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起到重要作用。

(五)加强外汇业务培训,缓解核销业务压力。针对当前涉外企业增长快,企业核销员紧缺的情况下,组织一期出口核销业务知识讲座,有120多位企业的核销员参加了听讲。讲座主要讲解出口核销业务基础知识、办理流程、注意事项、常见问题解答以及网上核销业务等,随后解答企业核销员的有关提问,整个会场秩序井然,企业核销员听讲认真,提问积极,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另外,还举办了3期网上核销业务培训班,有84家企业的核销员参加了培训,大大减轻出口核销柜面核销工作量。

积极组织员工开展思政教育和业务学习,认真学习廉政教育内容,不断增强自我监督、风险防范的意识,筑牢思想防线,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力争造就一支政治可靠、业务过硬、群众满意的外汇管理队伍。积极参加上级局的业务培训,认真学习上级局下发的各种新政策精神和《内部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内控督导和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外汇管理人员素质,推动外汇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09年外汇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三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中国央行向国内比特币交易平台发出警告称,如果平台被发现违反外汇管理和反洗钱规定,就可能面临被关停的风险。

中国央行周四发布公告称,周三约谈了九家比特币交易平台,提示交易平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和其他风险。

中国央行营业管理部发布公告称,比特币交易平台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反洗钱、外汇管理和支付结算等金融法律法规;如发现有平台违反上述要求,情节严重的,检查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央行官员约谈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包括比特币交易网()、好比特币(haobtc)、云币网(yunbi)、元宝网()和btc100等。此次约谈对象不包括1月份以来已接受央行检查的国内三家规模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十五条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

合同。

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二十八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第二十九条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四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外汇违法行为。

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或者协助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二)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三)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

(四)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第五十三条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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