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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业发展及行政立法情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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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业发展及行政立法情况调研报告
2022-10-26 17:29:07    小编: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报告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报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报告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中国旅游业发展及行政立法情况调研报告一

您好!

_____________(中方邀请单位)邀请_________________(国名)_____(组团旅行社)组织的___________(团号)旅行团________(人数)于________(年、月、日)至_________(年、月、日)来中国_____________(旅游地点)旅游。

请即持此函(电)前往中国驻___________(国名或地名)大使馆(或总领馆、驻港公署、驻澳公署)申请_______次有效签证。

(附:旅游团人员名单)

(编号及发函电单位全称)

(年、月、日)于(城市名)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负责人签署: 签署人职务:

中国旅游业发展及行政立法情况调研报告二

1. 人人心中有梦才能实现“中国梦”

2. 中国梦 复兴梦

3. 人才托起“中国梦”

4. 中国梦,全体中国人共同的梦想

5. 人民梦 中国梦

6. 中国梦,全民筑造的梦

7. 实现中国梦要从每个人每个小事做起

8. 逐梦扬威 展翅高飞

9. 相信梦想,相信奇迹,相信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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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国梦归,中国人民的梦。

12. 民主自由,中国梦。

13. 走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实现中国梦。

14. 拥抱中国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15. 中国梦即是人民的梦

16. 中国梦 人民的梦

17. 齐心协力共筑中国梦

18. 中国梦 世纪之梦

19. 为实现民族复兴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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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学习新党章,实现中国梦

22. 坚持尊重人才,努力实现“中国梦”

23. 实干兴邦 实现中国梦

24. 大兴学习风,共创“中国梦”

25. 中国梦的实现需要全体中国人的共同努力

26. 中国梦是民族的梦,也是每个中国人的梦

27. 学习宣传贯彻十八大精神 脚踏实地为实现中国梦而奋斗

28. 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

29. 中国精神和中国力量为实现“中国梦”插上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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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实干兴邦——让中国梦照进现实

32. 用法治力量推动实现“中国梦”

33. 中国梦 我们大家的梦

34. 坚定青年理想信念 努力打造中国梦

35. 凝聚中国力量实现中国梦

36. 实干兴教,圆美丽中国梦

37. 齐心协力共建“美丽中国”,为“中国梦”而努力

38. 学习总书记讲话,为实现中国梦努力奋斗

39. 党群共携手,同圆“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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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让中国梦在法治中前行

42. 汗水浇开幸福花 劳动铸就中国梦

43. 中国梦 个人梦

44. 全民同心携手共筑伟大中国梦

45. 实现中国梦需要弘扬雷锋精神

46. 中国梦——永不止步的追寻

47. 齐心协力共创中国梦

48. 更好发挥装备制造业实现中国梦

49. 用实干托起“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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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我们的梦,中国梦,中国的梦,我们的梦!

52. "青春梦"托起"中国梦"

53. 美丽中国梦,多彩十艺节

54. 红领巾心向党--我的中国梦

55. 我的中国梦,我的矿大情

56. 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中国旅游业发展及行政立法情况调研报告三

1、北京市:东方古都,长城故乡。

2、上海市:上海,精彩每一天。。

3、重庆市:世界的重庆,永远的三峡。

4、广州市:一日读懂两千年。

5、福州市:福山福水福州游。

6、银川市:塞上明珠,中国银川。

7、长沙市:多情山水,天下洲城。

8、成都市:成功之都,多彩之都,美食之都。

9、桂林市:桂林山水甲天下。

10、苏州市:人间天堂,苏州之旅。

11、无锡市:太湖美景,无锡旅情。

12、大连市:浪漫之都,中国大连。

13、宁波市:东方商埠,时尚水都。

14、厦门市:海上花园,温馨厦门。

15、深圳市:每天给你带来新的希望。

16、珠海市:浪漫之都,中国珠海。

17、汕头市:海风潮韵,世纪商都。

18、三亚市:天涯芳草,海角明珠。

19、曲阜市:孔子故里,东方圣城。

20、咸阳市:中国金字塔之都——咸阳。

21、宜昌市:金色三峡,银色大坝,绿色宜昌。

22、邯郸市:游名城邯郸,品古赵文化。

23、承德市:游承德,皇帝的选择。

24、洛阳市:国花牡丹城——洛阳。

25、北海:滨海人居,生态北海。

26、丽江:七彩云南,梦幻丽江。

27、沈阳:新沈阳,新环境。

28、日照:黄金海岸,激情日照。

29、诸暨:西施故里,美丽诸暨。

30、哈尔滨:冷酷冰城——哈尔滨。

31、大连:浪漫之都,中国大连。

32、义乌:小商品的海洋,购物者的天堂。

33、漳州市:水仙花的故里。

34、武夷山市:东方伊甸园,纯真武夷山。

35、中山市:伟人故里,锦绣中山。

36、扬州:诗画瘦西湖、人文古扬州。

37、昆明市:昆明天天是春天。

38、烟台市:人间仙境梦幻烟台。

39、海口市:椰风海韵南海明珠。

40、杭州市:爱情之都天堂城市。

41、金华市:风水金华购物天堂。

42、江门市:侨乡山水风情画。

43、三门峡市:文化圣地天鹅之城。

44、南通市:追江赶海到南通。

45、常熟市:世上湖山,天下常熟。

46、嘉兴市:水都绿城,休闲嘉兴。

47、驻马店:诗意山水、传奇天中。

48、诸暨:西施故里,美丽诸暨。

49、珠海市:浪漫之城,中国珠海。

50、珠海:浪漫之城。海上云天,天下珠海。

中国旅游业发展及行政立法情况调研报告四

________有限公司(单位名称)

兹证明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系我单位(公司)正式员工,自年月在我单位工作,现任(职务),年薪。在职证明范本。他(她)将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往中国台湾旅游,我司担保其在中国台湾期间遵守中国台湾法律,在旅游结束后按期返回,继续在我司工作。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

负责人或主管人员签名:____________

公司章

负责人或主管人员电话: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并加盖公司章:____________

开具日期:____________

中国旅游业发展及行政立法情况调研报告五

为迎接甘肃武威第三届“天马”旅游节,充实凉州旅游商品市场,提高旅游商品的市场占有率,根据市政府《关于举办全市旅游商品开发大赛的意见》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于20xx年4月初举办凉州区“xx杯”旅游商品开发大赛。具体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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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次旅游商品大赛,以市场为导向,以精品为目标,挖掘开发一批有较高品位、富含科技含量、独具地方特色、市场前景广阔的旅游商品,积极培育凉州旅游商品的客源市场,进一步完善旅游商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宣传等一条龙服务体系,不断壮大我区旅游商品的产销队伍,树立凉州旅游的品牌意识,做大做强凉州的旅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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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凉州区“xx杯”旅游商品开发大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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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州区人民政府 凉州区旅游局 凉州区文体局 凉州区经贸局 凉州区广播电视局 中国共青团凉州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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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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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赛设组委会,组委会下设评委组、办公室。

组 长:张祥生凉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李吉仁凉州区旅游局局长 赵继洲凉州区文体局局长 李长东凉州区经贸局局长 杨新年中国共青团凉州区委书记 陈德正凉州区旅游局副局长 评委组:张祥生凉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李吉仁凉州区旅游局局长 赵继洲凉州区文体局局长 李长东凉州区经贸局局长 杨新年凉州区团委书记 冯天民凉州区群艺馆馆长 王金城凉州书画院院长 王文明凉州区旅游局副局长 胡宗密凉州区博物馆馆员 党寿山凉州区博物馆馆员 黎大祥凉州区博物馆馆员 办公室设在凉州区旅游局,主任由陈德正同志担任,陈耿、许天才同志具体负责落实活动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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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复仿制品:在遵守国家关于文物复仿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开发、设计、制作的凉州各历史时期文物的复仿制品及设计样品。 工艺品、纪念品:立足多种材质开发的雕塑、编织、镶嵌、刺绣、饰品、剪纸、根雕、奇石等具有纪念意义和鉴赏收藏价值的各类工艺品、纪念品(包括纪念币)。 服装、生活用品:具有凉州地方特色的服装制品、生活用品及设计样稿等,包括亚麻、地毯等系列产品。 绿色食品:围绕凉州农副产品开发的保健品、营养补品、绿色饮品、名优土特产品。 书画作品:反映凉州悠久历史和深厚文化的各类书法、绘画、篆刻、刻字作品。 图书、音像制品:反映凉州历史文化、民俗风情、旅游资源的书刊、画册、邮票、明信片、歌曲、光碟等公开出版发行或内部印制的各类图书、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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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旅游商品大赛设以下奖项: 特等奖1名,奖人民币1000元; 一等奖1名,奖人民币800元; 二等奖2名,奖人民币500元; 三等奖5名,奖人民币100元; 另外,设优秀奖20名,最佳创意奖1名,最佳组织奖10名,均颁发给凉州区人民政府验印的获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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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赛作品应能够体现凉州文化特色、地域特色和人文特色;

(2)参赛作品应能够代表本类产品,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

(3)参赛作品或设计稿应具备较强的创意,富含文化内涵。

(4)凡参赛作品,要按统一要求,保送实物及设计创意说明,并填写旅游商品开发大赛报名表一式二份。说明材料要求文字精练,要点清晰,说明作品的设计构想及创意,字数不超过400字,用二号楷体字打印在a4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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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赛将采用电视全程采访报道的形式,对作品征集、评奖及参赛作品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报道。

(2)凡获奖作品,将由区旅游局负责向辖区各旅游景区(点)、旅游商店推荐销售。

(3)对获奖作品的生产单位,将由区旅游局报请省旅游局批准定为旅游定点单位,并将其获奖作品向市“节会”组委会推荐作为20xx年“天马”旅游节指定旅游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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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活动以社会化方式运作,以赛养赛为原则,具体采用以下办法运作。

(1)、凡参赛商品及设计样品,收取参赛评审费20元,贵重金属制品、书画作品、宝石制品等除收取参赛评审费外,另收作品保管费及保险费10元。

(2)、拍卖大赛冠名权,采用竞标方式向社会公开拍卖,底价为15000元; 对取得大赛冠名权的企业,定为本次活动协办单位,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可作为特邀佳宾参与旅游商品评定工作,企业参赛产品由区旅游局向市“节会”组委会推荐作为旅游节指定旅游商品。

(3)、寻求企业赞助,凡愿意赞助此次旅游商品大赛的企业或单位,视情况收取1000-xx元的赞助费; 凡赞助单位并免收参赛评审费,在电视宣传报道中打出赞助单位名称字幕,并由区旅游局发给旅游定点单位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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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11月25日—xx年12月31日,拿出切实可行的大赛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审批印发,并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发布启事,广泛宣传发动社会各界参与本次大赛;

(2)20xx年1月1日—20xx年3月20日,确定大赛场地,邀请专家评委,联系大赛冠名单位及赞助单位,征集各类参赛作品,借第三届“天马”旅游节展开强大的宣传攻势,对活动进行全程宣传报道,对参赛企业和个人就参赛作品进行电视专访。

(3)20xx年3月21日—20xx年4月5日,进行参赛作品初步筛癣分类,做好会场布展等工作,

(4)20xx年4月6日—20xx年4月10日,组织参赛作品的评审工作。

(5)20xx年4月11日—20xx年4月18日,进行参赛作品分数统计、奖项分配、文件印刷、证书制作及推荐上报工作,4月18日召开电视颁奖大会。

(6)20xx年4月19日—20xx年4月30日,完成参赛作品的清退工作。

中国旅游业发展及行政立法情况调研报告六

为推动 “创建全国文明县城”工作,以实际行动加强我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进一步规范公职人员、民众外出旅游方面的行为,不断增加文明意识,根据省、市、区文明办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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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开展文明旅游教育活动,加强民众法律法规的学习,让《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和《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的相关内容深入人心。号召大家外出时,要管好自己的一言一行,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不说脏话、不乱写乱画。争做文明礼仪活动的实践者。通过这次活动,倡导文明旅游理念,维护了风景区的环境卫生,让文明旅游理念深入人心,为创建生态人文和谐的旅游环境创造了浓郁的氛围。从而达到人与人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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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动宣传阶段(20xx年3月1日-3月31日)

1.制定并印发具体工作方案。

2.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1)开展“文明行动,从我做起”网络倡议活动

(2)开展惠民便民文明旅游进社区活动,营造良好活动氛围。

(3)利用网络,电视、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引起社会效应。

(二)全面推进阶段(20xx年4月—20xx年9月)

1、严格贯彻执行旅游行业法律法规

(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2)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

2、积极开展行业“创先争优”活动。

(1)开展“党员亮身份重承诺展形象”活动。

(2)开展“创佳绩、评标兵”活动。

3、开展行业文明礼仪教育活动。

(1)在导游、饭店从业人员等上岗证书培训中开设相关课程。

(2)组织行业服务技能大赛。

(3)开展“文明旅行社、文明旅游饭店、文明景区、文明导游员”评比活动。

4、开展提升公民文明旅游素质行动。

(1)开展“文明行动,从我做起”网络的倡议活动。

(2)开展惠民便民文明旅游进企业、进景区活动。

5、创建廉洁、文明、高效的政务环境。

(1)开展创建文明机关建设活动。

(2)开展行风评议活动。

(3)开展旅游市场综合整治活动。

(三)总结提高阶段(20xx年10月—12月)

1、组织开展总结活动,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评价。

2、根据全省旅游系统文明旅游大行动总结大会通报的结果,进行再总结、再提高,改正不足,巩固活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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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文明旅游大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根据活动安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二)大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推动我县文明旅游大行动深入开展。

(三)认真总结,及时反馈。各单位要将开展“文明旅游行动”的图片和文字等材料及时收集整理,特别要注意对文明旅游大行动过程中涌现的好做法、好经验进行归纳与提炼,形成长效机制,促进文明大行动持续有效开展。

中国旅游业发展及行政立法情况调研报告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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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天:合肥——汤口——情人谷住:汤口黄山大众酒店

早7:30在西区北门集合乘车(约4个多小时)经合铜高速,赴黄山汤口,抵达后用中餐,后乘车抵达情人谷(翡翠谷)观溪流,玩漂流,后乘车回到汤口后入住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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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后乘坐当地的景区交通至黄山风景区南大门口,下车后选择步行,游白鹅岭、观始信峰(以黑虎、连理、探海、龙爪等黄山奇松聚集地,以秀丽而闻名天下)、十八罗汉朝南海、清凉台、梦笔生花、猴子观海、狮子峰、北海景区,游览西海景区、排云亭、仙人晒靴等景点,在此可饱览黄山之怪石奇观。远观黄山奇石—飞来石,徒步光明顶、天海、鳌鱼峰,洞穿狭窄陡峭的一线天、漫步八百莲花阶,途经黄山最高峰—莲花峰,至黄山精华景区—玉屏楼景区,赏闻名世界的黄山迎客松,尽情拍摄留念,参观文殊台、天上玉屏、远眺“天上都会”天都峰。下山后晚上入住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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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起后乘车抵达宏村,游览“中国画里的乡村”《卧虎藏龙》拍摄地——宏村、览南湖书院、承志堂等,后乘车回到汤口,用午餐后乘车返合肥,结束愉快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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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回车费150山下住宿40宏村门票52 情人谷35

车费40(是去宏村的车费)黄山门票230景区交通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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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切忌带好本人身份证,学生证,若有以前的本科生证和假证可以带上说不定有用。

2.尽量选择运动休闲且宽松挡风的衣服,尽量穿平角内裤以防磨伤,切忌穿裙子和紧身衣裤登山。

3.选择合适的鞋子,以免劳累、起泡。运动鞋、旅游鞋等平底鞋均可,底厚保护脚底,结实防滑,穿薄棉袜。切忽穿皮鞋和高跟鞋。

4.黄山天气变化无常,带一把雨伞(山下用雨伞比较好),到黄山时可买一次性雨衣(山上时用),价格三四块。

5.黄山山路陡峭险峻,多石阶险段,登山时身体宜前俯,不宜过速,下山时尤需缓步。女生前后一男生,方便照顾,游山时应结伴同行,体力好的,稍微慢点,不要只身攀高登险。

6.走路不观景,观景不走路,大景不放过,小景不留恋。拍照时应特别注意安全,选择绝对安全的地点和角度,一定要注意岩石有无风化。

7.上山前上个厕所,山上上厕所不太方便。

8.上山水贵,多备点水上山。出发前可买点巧克力、奶糖、牛肉干之类的,既不重又能补充能量,其他吃的自便,买的东西不要太重就行。

9.有手电都同学可把手电带上,多带上几个塑料袋装钱包手机等以防下雨淋湿。

10.喝水,不要等到口渴(有渴感时说明你身体已经缺水了,喝水有点迟了)要少量多饮,一小口一小口,切忌牛饮。

11. 墨镜,防晒用品:用处得看天气如何了。

12. 遮阳帽,头巾:可以用来包头,免得头发脏得快,还可以当擦汗的或口罩用。

13. 当地一般比较少提供一次性物品,需要带上牙刷,毛巾等。

14. 水杯:可灌热水,还可以兼做刷牙口杯,作用不小。

15. 相机,手机:作用就不用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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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活动中服从组长安排

2.遵守时间安排

3.若需离队,须告知组长,避免大家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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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谷 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中国黄山翡翠谷,昵称情人谷。素有天下第一丽水、美好情爱圣地、黄山第五绝之美称。 获奥斯卡四项大奖《藏龙卧虎》影片中,竹梢打斗、池边恋爱、深潭寻剑、飞瀑踏波等美妙情景即取于谷中。

黄山东海群峰峡谷中的翡翠谷彩池是令人们梦绕魂牵的地方,她是彩色的旋律,瑰丽的诗章;她是天下奇观,人间胜境;她是色彩斑斓、变化无穷的画图。我想以诗的激情、诗的语言来描绘她。但是,面对她,任何语言文字都是拙劣的,都无法表达出她的玉貌丰神于万一。

黄山情人谷是黄山风景区的主要景点之一,也是黄山东海最长的大峡谷,素有人间瑶池仙境、天下第一丽水、美好情爱圣地、黄山第五绝之美称。黄山情人谷纵深20公里。谷中群峰竞秀,怪石罗列,翠水长流,古木参天,传说此谷乃黄帝之妻嫘祖率天女所建,是天女之家。

黄山情人谷原名黄山翡翠谷,她的发现并被人们公认为“黄山第五绝”,要归功于安徽省徽州师范学校高级讲师黄剑杰和新华社高级记者、著名风光摄影艺术家朱云风。1986年春,他们两人攀悬崖,走峭壁,多次深入黄山翡翠谷考察,不遗余力地向国内外媒体报道宣传。从此,黄山翡翠谷才如同一位仪态万方的绝代佳人骤然降临人间;中外旅客游踪竞渡,以一睹黄山翡翠谷彩池的风姿为平生快事;沉寂封闭了千万年的群峰峡谷,终于向世界敞开了她的胸怀!

黄山情人谷的得名,更有一段不同寻常的爱情体验。1986年,上海有36位青年男女到黄山游玩,邂逅于这条峡谷中。当时,此景区尚未开发,道路坎坷,甚至无路可走。因为迷了路,被困于峡谷3天。这3天里,他们相互鼓励,互相帮助,互相扶持,克服了许多困难,最后终于走出困境。因在静谧而美妙的峡谷中度过了人生难以忘怀的日子,他们回到上海后,有10对结成了终身伴侣,其中有不少人还是翡翠谷内初次相识的。1988年,这10对谷中患难与共的上海伴侣重游故地,共同回忆2年前一起经历的惊心动魄的三天两夜,感慨万分,于是联名写信给黄山市当地政府,希望将当时已定名为“翡翠谷”的大峡谷更名为“黄山情人谷”。这就是黄山情人谷的由来,并由此沿用下来。“黄山情人谷”因为他们的动人故事而名扬天下。这里是一块未被污染的净土,一切都显得那么明净和魅力,它让人变得更加灵秀、纯真和多情,无数的情侣都在这里倾吐着爱情,弹奏过恋歌,正如歌中所唱到的:山有情、水有情,情人谷中藏真情,情有我,情有侬,患难相助情更浓。

黄山情人谷谷口宽不过十数米,一条四季不涸的清泉自谷掌流出,在几公里的沟谷内花岗岩上“凿”出十数个令人心醉的连珠石潭和小瀑布,冬季则形成厚达两三米的冰川,直到四月仍可见到。被人们赞为“未游过翡翠谷彩池者,不能称到过黄。黄山之雄奇,见于莲花、天都,黄山的美梦必从翡翠谷彩池中浮出。”

黄山情人谷不仅风景如翡如翠、充满诗情画意,就连景点的名字都艳丽旖旎:天女练、

绫罗池、鸳鸯池、爱亭、玉环池、相思亭、霓裳瀑,情人桥、花镜亭、情缘亭、揽翠楼......迎门一块石碑,上面刻有许多著名书法家所写的各种字体的“爱”字,人称“百爱图”。 黄山情人谷谷中有溪,名碧玉溪,昵称爱河,源出炼丹、始信、天女诸峰和石笋。入门不久便是情人桥。桥上锁满了游览至此的有情人用以表示永结同心的连心锁,密密麻麻,满桥皆是。锁分中外,有爱被寰宇之妙趣;有些锁错综缠绕,如同两心相许,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再向里走,山涧边一个巨大的“爱”字横卧地面,似是昭示此谷主题。

黄山情人谷内有桃花苑、杏花岫、红桦泽、云杉崖,满目青山绿树,异卉青苔,时见野鸡、松鼠等小生灵穿越其间,是返朴归真,回归自然的游乐胜境。游人盛赞:“美丽黄山情人谷,情深意切世难求。 古木参天婀娜姿,群峰竞秀碧水悠。 相传黄帝妻嫘祖,率女兴建亦有由。 飞瀑倾泻多彩池,昔日翡翠古名留。 瑶池仙境人间幻,诗情画意春复秋。 鸳鸯池映相思亭,天女练衬揽翠楼。 情缘花镜亭台榭,玉环绫罗霓裳幽。 碧玉溪畔关鸠唤,情人桥边连理虬。 百爱图现百家妙,连心锁愿连心游。 天上情海寥寥寂,人间爱河涓涓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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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北海景区最东边,是观东海云海的最佳处。云谷索道的上站就坐落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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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十大名松之一,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生于白鹅岭索道站下坡至始信峰岔路口,海拔1650米处。狮子林有一高僧入定时,见一黑虎卧于松顶,后寻黑虎不见,只见古松高大苍劲,干枝气势雄伟,虎气凛凛,且冠盖浓绿近黑,似一黑虎卧于坡下,故名“黑虎松”。 梦笔生花

北海散花坞左侧,有一孤立石峰,形同笔尖朝上的毛笔,峰顶巧生奇松如花,故名“梦笔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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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谷是由近旁的石柱峰、石床峰,右前方的薄刀峰、飞来石,对面的排云亭、丹霞峰、松林峰和左前方的九龙峰、云外峰等奇峰怪石所围成的空间。自钓桥庵至排云亭下,全长约15公里。为黄山有名的大峡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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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顶是黄山的主峰之一。 位于黄山中部,海拔1860米,为黄山第二高峰,与天都峰、莲花峰并称黄山三大主峰。 顶上平坦而高旷,可观东海奇景、西海群峰,炼丹、天都、莲花、玉屏、鳌鱼诸峰尽收眼底。明代普门和尚曾在顶上创建大悲院,现在其遗址上建有黄山气象站。因为这里高旷开阔,日光照射久长,故名光明顶。由于地势平坦,所以是黄山看日出、观云海的最佳地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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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摸官运,二摸财运,三摸福运,四摸桃花运。

鳌鱼洞|一线天

鳌鱼洞是升官发财道,一线天是桃花道,这就看你个人选择了,如果你体力好可以可掉头再走另一条道,那就完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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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步云梯在莲花峰西北麓的峭壁上。离“莲梗”不远处有两块巨石,一形如龟,一形如蛇,两石平行。在石壁上凿成的一百余级险峻陡峭的橙道从两石间穿过下行,这就是“百步云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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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峰位于黄山中部,玉屏峰西南,东对天都峰。为36大峰之一。海拔1864米,是黄山最高峰,也是华东地区第三高峰。由于周围群山环绕,颇似莲花,故得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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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松是黄山松的代表,恰似一位好客的主人,挥展双臂,热情欢迎海内外宾客来黄山游览。 天都峰

等你登上险峻的天都峰,你就知道天都绝顶的感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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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到这里,就意味着你可以很快结束这辛苦且意义非凡的旅程了!也许你的嘴里会冒出一句,终于可以下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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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村,古称弘村,位于黄山西南麓,距黟县县城11公里,是古黟桃花源里一座奇特的牛形古村落。整个村落占地30公顷,枕雷岗面南湖,山水明秀,享有“中国画里的乡村”之美称。山因水青,水因山活,南宋绍兴年间,古宏村人为防火灌田,独运匠心开仿生学之先河,建造出堪称“中国一绝”的人工水系,围绕牛形做活了一篇水文章。九曲十弯的水圳是“牛肠”,傍泉眼挖掘的“月沼”是“牛胃”,“南湖”是“牛肚”,“牛肠”两旁民居为“牛身”。湖光山色与层楼叠院和谐共处,自然景观与人文内涵交相辉映,是宏村区别于其他民居建筑布局的特色,成为当今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一大奇迹。

全村现完好保存明清民居140余幢,承志堂“三雕”精湛,富丽堂皇,被誉 为“民间故宫”。著名景点还有:南湖风光、南湖书院、月沼春晓、牛肠水圳、双溪映碧、亭前大树、雷岗夕照、树人堂、明代祠堂乐叙堂等。村周有闻名遐迩的雉山木雕楼、奇墅湖、塔川秋色、木坑竹海、万村明祠“爱敬堂”等景观。

1999年,国家建设部、文物管理局等有关单位组成专家评委会对宏村进行实地考察,全面通过了《宏村保护与发展规划》。20xx年11月30日,宏村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了世界文化遗产名录。20xx年又被确定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徽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0xx年12月30日加入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20xx年3月加入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委员会, 20xx年7月,被正式评为国家级4a景区,20xx年12月被评为全国首批历史文化名村(国家首批12个历史文化名村之一)。 宏村,经过前代人的辛勤劳作和后代人合理保护,现已得到世人的公认。我们将继续努力保护这份珍贵的遗产,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宏村的旅游资源,让更多的人了解宏村,了解古徽州文化深刻的内涵。

中国旅游业发展及行政立法情况调研报告八

旅客意外保险合同

甲方:

乙方:中国xx公司

为了保证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协办乙方保险业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保险对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参加国内团队旅游者以及随团的导游,领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甲方向乙方投保。

二、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旅游者自其在约定时间登上由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到该次旅行结束离开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被保险人自行终止安排的旅___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___程时止。

三、 保险责任

按照《平安旅行意外保险条款》执行

四、 除外责任

按照《平安旅行意外保险条款》执行

五、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单位:元

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1——3天

4——8天

9——15天

16——30天

国内游10万元

6元

10元

15元

20元

国内游20万元

10元

20元

30元

40元

国内游40万元

20元

40元

60元

80元

出入境游30万元

15元

30元

45元

60元

国内____日游3.3万元

2元

国内____日游6.6万元

4元

项目

意外伤害

医疗费

国内游10万元

9万

1万

国内游20万元

18万

2万

国内游40万元

37万

3万

出入境游30万元

28万

2万

国内____日游3.3万元

3万

0.3万

国内____日游6.6万元

6万

0.6万

六、 赔付比例

按照《平安旅行意外保险条款》执行

七、 投保手续

甲方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应在出团前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甲方将投保单传真至乙方专用传真机,乙方在收到甲方投保依据后,正常工作日应在当天出具承保确认书并回传给甲方,休息日及节假日在乙方专用传真机收到传真时即自行确认,无须再发确认书。甲方派出导游均可享受与该团游客同等的保险金额。

八、 保险费的结算

保险费采取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在每个月五号前(节假日顺延)计前____月保险费并通知甲方,经核对无误,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给乙方。

九、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甲方应在事发后三天内通知乙方,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索赔单证(包括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医疗证明、原因、地点等),积极协助乙方处理赔付,做好事故的核查工作,乙方在责任明确、资料齐全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条款给付保险金。

十、 本协议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疾病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事件。

一、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年。

二、 对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随时修改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游保险合同样本精选

中国旅游业发展及行政立法情况调研报告九

签署时间:20xx年月日

机构代码:121

业务员代码:

签署时间:20xx年月日

核保人代码:2434191

协议号:

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授权代表人:杨华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西八道街2号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以及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属于保险协议的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条甲方投保和乙方确认方式

甲方在出团前一天向乙方填写《旅游人身保险投保单》(见附件一),被保险人清单中必须列明甲方组织的旅游团队的旅游时间的起止日期、旅游线路,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保险金额。乙方于收到传真当天对甲方提供的名单进行确认,同意承保后在人员清单上签章,并出具《保险确认函》(见附件二),对经确认的清单上的人员,乙方承担《保险确认函》确认的保险有效期间的保险责任。对于国家法定假日中甲方传真至乙方的相关资料,乙方将于法定假日后的第一工作日内回传给甲方,同时乙方将保险责任生效时间追溯至甲方传真日的次日零时生效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二条双方保费结算方式

甲方预付500元整,作为抵押金,在协议终止且保费结算完毕后,乙方返还抵押金;乙方于每月1号(节假日顺延)按照确认的清单人数向甲方一次性结算上一月保险费,甲方须于当天将保费划入乙方账户。如若甲方未按时交付保险费,乙方则按应结保费的10%收取日滞纳金。

乙方账户:

第三条被保险人资格

甲方组织的旅游团队的全体成员,包括旅游者及旅行社派出的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另外甲方组织的拓展训练团队的全体成员,包括拓展训练者及主办方派出的为拓展训练者提供服务的培训人员、领队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拓展项目为逃生墙、盲人方阵、蛟龙出海、大脚板、背摔、断桥、空中抓杠、天梯。

第四条保险期间

自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旅程仅指国内旅游。

第五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每份)

5.1普通旅游项目保险方案

单位:人民币元

5.2拓展训练意外项目保险方案

保险费如下:每人每天4元。

5.3漂流、滑雪游客意外项目保险方案保险费如下:每人每天6元。注:

1、2至17周岁和70周岁的以上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减半,保费不变。

2、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保监发[1999]043号文件的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

3、滑雪项目乙方仅承担被保险人在初级滑道引发保险责任,不承担被保险人在高级专业滑道引发的保险事故。

4、甲方或被保险人未遵守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的事故,乙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5、出境拒保国家:毛里求斯、科威特、马里、古巴、坦桑尼亚、罗马尼亚、土耳其、俄罗斯(亚洲地区)、尼泊尔、朝鲜、以色列、阿尔及利亚、柬埔寨、叙利亚、黎巴嫩、伊朗、刚果、波黑、伊拉克、苏丹、阿富汗、利比里亚、肯尼亚、卢旺达、塞拉利昂、阿尔巴尼亚、菲律宾、乌克兰、印度、利比亚、阿塞拜疆、秘鲁、莫桑比克、哥伦比亚、哈萨克斯坦、老挝、安哥拉、巴布亚新几内亚、白俄罗斯、贝宁、布隆迪、马其顿、孟加拉、缅甸、南极洲、尼加拉瓜、尼日尔、塞拉利昂、东帝汶、冈比亚、刚果金、格鲁吉亚、圭亚那、海地、洪都拉斯、吉尔吉斯斯坦、几内亚、加蓬、斯里兰卡、索马里、突尼斯、土库曼斯坦、危地马拉、乌兹别克斯坦、象牙海岸、亚美尼亚、也门、津巴布韦、喀麦隆、科特迪瓦、约旦、赞比亚、克罗地亚、南斯拉夫、尼日利亚、埃塞俄比亚、中非、印度尼西亚、塔吉克斯坦、乍得、扎伊尔、沙特阿拉伯、巴基斯坦、巴勒斯坦。6、被保险人因恐怖活动、绑架活动导致的保险事故为除外责任。

7、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发生的意外医疗费用,对于属于保险责任部分,乙方按国内哈尔滨市三甲医院的医疗费用标准给付。

8、若出境拓展训练目的地为高风险国家或地区,乙方保留调整责任、保险费甚至做出拒保决定的权力。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协议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乙方按《太平游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团体附加意外医疗保险条款》第三条仅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三、意外医疗保险责任四、疾病身故保险金五、误工保险责任六、看护保险责任七、遗体遣返费用保险责任

第七条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二、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三、被保险人犯罪、企图犯罪、拒捕;四、被保险人违反旅游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五、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六、被保险人患精神病、精神*症及进行整容手术;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八、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受此限;

九、被保险人因牙齿修复整形、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遗体(包括骨灰)绕道遣返中国大陆所发生的额外费用;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十四、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或者武装叛乱;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七、当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含公费和劳保)不予结算的医疗费用或正在执行的自费项目和药品部分的费用;

十八、被保险人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地点或者乘坐非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

十九、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甲方代表(签章):_________乙方代表(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国旅游业发展及行政立法情况调研报告十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乙方是我国国内规模大、以旅游涉外饭店为主体,依照国际标准为海内外客商提供高水准商务旅游服务的大型现代化旅游顾问公司,为了提高其在同业中的竞争力,体现乙方完善的服务体系和人性化经营理念,甲方为乙方的会员客户依据其积分提供相应的交通意外保险,经双方协商,签订此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合作方式

乙方作为投保人为其优质客户投保甲方《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核准)。

优质客户是指一年之内累计积分达到_________分的客户。

第二条承保方案

1.保额:rmb_________元(综合)。(未成年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额以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为准)

2.保费:rmb_________元/份。

3.保险期间:1年。

4.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本保险,超出部分,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5.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客户增加的积分每达到_________分,乙方为其继续投保下一个年度本保险1份。

第三条承保流程

1.乙方随时整理其客户资源,收集客户资料,寄送保险确认书。

2.每月20日乙方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优质客户人名清单(附件1)打印稿及电子版各一份及保险确认书(附件2)和团体投保单,同时缴纳保费。

3.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投保资料制作团体保险单及出具保险卡,交由乙方寄发被保险人。

4.每一期被保险人的起保日期相同,甲方于收齐投保资料和保费的次月1日起承担保险责任。

5.被保险人出险后5日内,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知甲方(24小时热线电话_________),申请理赔。具体参见《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件3)。

第四条保险确认书须由被保险人填写并在被保险人签字栏签字(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字)。

第五条在本协议书签字并盖章生效后,如双方的任何一方有终止本协议书的要求,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终止。

第六条如乙方提供的客户投保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甲方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以《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

甲方代表(签章):_________乙方代表(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国旅游业发展及行政立法情况调研报告十一

致: 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公司(全称) 负责人 : 担保如下客人:(共 人,名单附后)会按要求在签证期内按机/船票行程按期回国,不会以任何理由滞留不归。若出现客人滞留不归或延迟归国的情况,本公司自愿承担由此给贵社带来的一切损失,并在回程(机/船票日期)后3个工作日内向 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民币每人伍万元整作为罚金,并承担因客人滞留不归、延期归国等现象而引起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移民局的遣送费和中国公安机关的办案费、因本担保函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与本担保函有关的费用。

客人回国后于当日将护照、机/船票交回贵社统一消签。

出团日期: 年 月 日

特此保证!

本公司负责人 确认此担保函内容并具有法律效力。

负责人职务:

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

负责人电话(座机/手机):

日期: 年 月 日

中国旅游业发展及行政立法情况调研报告十二

福建省学习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兹有 共 壹 人委托贵司代送日本个人旅游签证,本单位及本人担保以上 壹 名客人在签证限定时效内(签证有效时间:20xx/04/09~20xx/07/09签证有效停留时间:15天)按期回国,不逾期滞留境外。为防止给贵公司及国家出境管理秩序造成损害,本人及本单位为此自愿提供担保,每人担保金人民币 壹拾伍万 元,共计 壹拾伍万 元。若上述人员出现未按期回国或滞留不归的情况,本人及本单位承担以下担保责任:

1、向贵司支付每人担保金人民币 壹拾伍万 元,本人及本单位保证接到贵公司通知后三日内付清此款项,逾期付款的贵公司有权加收每日1%的滞纳金,如果未能在期限内付清此款项,本人及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承担(包括向贵公司支付)因上述人员滞留不归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移民局的遣返费用、中国公安机关的办案费用、因本担保书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差旅费用等,以及法定的其他连带保证责任。如贵司实际损失超出上述费用,本人及本单位仍应承担。

3、本人及本单位同时保证:上述人员返回中国三个工作日内将护照首页、签证页、出入境盖章页扫描件送交贵司以便办理签证注销手续,否则本人及本公司愿意按前述滞留不归情况承担责任。 本人及本单位已十分清楚并自愿承诺接受本担保书所承担的责任,并谨此明示:本人及本公司放弃对担保书提出任何抗辩的权利,不得以未经审判(或仲裁)和执行为由不承担担保责任。 本担保书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也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特此声明!

附1:被担保人名单:

担保人签字: 担保单位盖章:

签字日期:20xx 年04月14 日

中国旅游业发展及行政立法情况调研报告十三

孔子故里,儒家文化第一站。

畅乘京沪高铁,乐游孔子故里。

情系高铁,相约圣城。

和谐通曲阜,仁义达天下。

人品圣贤,游来曲阜。

一城人文经典,千年魅力曲阜。

走近孔子,乐游曲阜。

速度之行,智慧之旅。

五千年的精髓,千万里的追随。

牵手高铁时代,品味魅力曲阜。

乘文化快车,游东方圣城。

远者来近者,悦居者安。

先哲圣贤地,人类智慧源,魅力曲阜。

乘千里高铁,仰万世师表。

高铁的速度,文化的高度。

孔子传天下,曲阜闻古今。

高铁承载梦想,曲阜铸就辉煌。

乘高铁,游曲阜,品文化。

人文山水秀,欢乐曲阜游。

尊圣人,仰圣迹,游圣地。

千年儒家圣地,魅力中国曲阜。

一代圣人故里,千年齐鲁名城。

品东方神韵,赏华夏人文。

习儒天下,游学曲阜。

孔子的请柬,中国的名片。

牵手京沪,相约曲阜。

高铁承载精彩,曲阜欢迎世界。

魅力曲阜,儒风天下。

行者悦,仁者至。

乐走京沪,畅游曲阜。

高铁驰曲阜,圣城展画卷。

高铁通京沪,乐游新曲阜。

一品圣城,万韵曲阜。

相约孔子,游学曲阜。

一城儒家文化,千年魅力曲阜。

穿越千年曲阜,寻梦孔圣故里。

乘京沪高铁,游魅力曲阜。

中国旅游业发展及行政立法情况调研报告十四

1、与黄盖相约,和山水同醉。

2、与三国最近,离尘世最远。

3、玉环,共同的家园;生态,共同的心愿。

4、原汁原味原生态,多姿多彩新英山。

5、远看历史,近看山水。

6、周瑜黄盖英雄气,半湖历史半湖景。

7、追随苏轼的脚步,走进如画的湖口。

8、走进多情山水,拥抱绿色滨湖。

9、左鄱湖,右长江,中国湖口好风光。

10、大别画卷,神秀英山。

11、大别山水,英山醉美。

12、大山大水,大爱大美大武口。

13、到英山充氧,为生命加油。

14、等你,在黄盖浒的三国时光里。

15、多元文化,多情山水,多彩湖口。

16、感受梁子,生命不止。

17、给生态力,让玉环飞。

18、共同描绘海岛绿意,用心呵护生态玉环。

19、观湖水入江之美,品钟声入空之韵。

20、合力把环境扮靓,齐心为玉环梳妆。

21、河环湖绕山低首,塞上旅游大武口。

22、湖滨人居,生态滨湖。

23、湖光山色大漠风,塞上江南大武口。

24、湖光山色江南秀,诗情画意湖口美。

25、湖光山色毓景秀,生态宜游大武口!

26、湖口,鄱阳湖和长江约会的地方。

27、湖口,让石钟山告诉世界。

28、湖山一览,梦里水乡。

29、湖是我的风景,江是你的梦境。

30、环保意识高一分,生态玉环美十分。

31、极目楚天舒,明珠梁子湖。

32、江湖交汇,山水交融。

33、江湖交汇处,生态宜居城。

34、江湖交汇之口,商贾云集之地。

35、江湖览胜处,山水如意城。

36、江湖两色,石钟千年。

37、江湖两色,一见“钟”情。

38、江湖两色,钟情千年。

39、江湖平分秋色,山水独领风骚。

40、江湖牵手,最美湖口。

41、江湖锁钥,三省通衢,赣鄱明珠,养生福地。

42、江湖锁钥鱼鲜美,赣鄱明珠山水秀。

43、江湖锁钥鱼蟹美,三省通衢山水秀。

44、江湖有景,湖口有戏。

45、江湖有恋,湖口有约。

中国旅游业发展及行政立法情况调研报告十五

合同编号:

出团日期:

出团线路: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境内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应急联络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5、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7、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旅游线路、出团时间、地接旅行社信息

1、报团人数:成人: 。儿童(不满14岁): 。

2、旅游线路: 。

3、旅游团集合始发地在: ;旅游结束散团地在: ;

4、旅游团出发时间: 年 月 日。结束时间: 年 月 日,共 天,

酒店住宿 夜。

5、地接旅行社信息:

a、地点: ;旅行社名称: ;联系人: 。

地址: ;电 话: 。

b、地点: ;旅行社名称: ;联系人: 。

地址: ;电 话: 。

c、地点: ;旅行社名称: ;联系人: 。

地址: ;电 话: 。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付款方式(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1、旅游费用:

成人费用: /人。

儿童费用: /人。

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其他费用:

合计:(大写) (小写)¥

2、付款方式: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付清。

□分期付款: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预付团费(大写)

(小写)¥ ,余款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乙方帐户:

开户名称:广西金信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工行南宁市金湖北支行

账户: 1320 0930 0019 073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旅行社购买(旅行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

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旅行社委托 旅行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旅行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2.在签约时尚未明确或需要变更的,须以《行程单》、《出团通知书》、《补充协议》、《情况说明》等经双方确认件的合同附件为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2 份,双方各持 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旅行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

广西 南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投诉电话:

地 址: 邮 编: 附件1: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时间意向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身体状况

(需注明是否有身体残疾、精神疾病、高血压、心脏病等健康受损病症、病史,是否为妊娠期妇女。)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应当补交房费差额)。

其他补充约定:

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家长书面同意出行书)

以 下 各 栏 由 旅 行 社 工 作 人 员 填 写

服务网点名称 旅行社经办人

附件2: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

旅游者:(代表人签字) 旅行社:(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可另纸附上)

具体时间地点购物场所名称主要商

品信息最长停留时间(分钟)其他

说明旅游者

签名同意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年 月 日 时 签名:

旅行社经办人签名:

附件4:

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可另纸附上)

具体时间地点项目名称

和内容费用(元)项目时长(分钟)其他说明

旅游者

签名同意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年 月 日 时 签名:

旅行社经办人签名:

中国旅游业发展及行政立法情况调研报告十六

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

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出境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出境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

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

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

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

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或者改签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

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出境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

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出境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处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第七章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年月日时,结束时间年月日时;共天,饭店住宿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成人元/人,儿童(不满14岁)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元。旅游费用支付方式:。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委托出境社购买(出境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自行购买;□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成团的最低人数:人。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委托出境社履行合同;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4.(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出境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担;

5.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出境社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签约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营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约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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