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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6 19:24:51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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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气三八节祝福语祝福短信祝福贺卡一

申诉人:林坤洪,男,汉族,19xx年3月8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园庄镇。

联系电话:133&*****。

被申诉人:仙游县民政局

法人代表:余文德 地址:仙游县鲤城镇

申诉人林坤洪因不服被申诉人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仙游县人民法院以申诉人已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申诉人起诉,并制作(2003)仙行初字第32号行政裁决书在案,申诉人不服该判决上诉到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维持原裁定,并制作(2003)莆中行终字第129号行政裁定书在案。

为此,申诉人认为原两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不当,申诉人原审诉讼请求合理合法,申诉人不服仙游县人民法院(2003)仙行初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及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莆中行终字第129号行政裁定书,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制作了(2004)莆中行监字第304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此后,申诉人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最高人民法院将申诉材料转发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将申诉材料转发给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然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接件后,指派法官对此事向被申诉人方坐了了解,发现被申诉人根本没有本案涉及行政处罚的任何资料,为此,申诉人主张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申诉人的申诉主张。

但是,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以本申诉案件已制作了(2004)莆中行监字第304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为由要求申诉人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为此,申诉人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可同样被驳回,申诉人继续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请求事项

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上诉两份裁定,依法裁决再审本案。

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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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被申诉人从未将仙民罚决(2002)第16号和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诉人,申诉人提起诉讼为超过诉讼时效,原一审裁定和二审裁定认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送达,申诉人超过诉讼时效,这完全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被申诉人提供的两份送达回证本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被申诉人称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留置送达,这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而被申诉人在“送达”时,并未要求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

送达回证上的证明人张庆成、阮橙水、吴丽水、郑岳明、薛应良均是配合仙游县殡葬管理监察中队执法的园庄镇政府干部,与本案被申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且殴打申诉人工人暴力行政的正是这些人。

没有任何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而本案不属于这种情况,因此,本案应认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未送达给申诉人,被申诉人未告知申诉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诉权及起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据此,申诉人提起行政诉讼根本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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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以及《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这完全系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申诉人并未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墓碑等石料显然不是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其次,申诉人并未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土葬用品。

再次,墓碑等石料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殡葬设备,其加工销售法律并未禁止,是合法的。

应当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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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申诉当中,时间是2006年,莆田市法院信访科给申诉人打电话,申诉人到莆田市法院信访科,一法院工作人员告知:“今天法官要接访你了。

不久来了一个法官,法官说:“你的申诉理由主要是超过期限的不受理,申诉人说时效2年之内应该是不超过诉讼时效,法官说根据留置送达是超过时效。

申诉人说:“这留置送达是在起诉之后,开庭之前补办的,为此,请求法官到仙游县民政局去查相关存根,可以证明,送达回证是补办的。

法官说要不是补办的你就不诉了。

申诉人说不诉。

过了几天法官给申诉人打电话,告知民政局确实没有任何存根送达回证的存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其无法证明送达的存在,就无法说明申诉人超过时效。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林坤洪

很早就申诉,但是申诉书已久至今为能解决,时间就算从20xx年1月10日算起

高人气三八节祝福语祝福短信祝福贺卡二

申诉人:张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陈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吴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李xx,男,汉族,年月日,住址:。

申诉人因与上列各被申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判决,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改判被申诉人陈xx赔偿申诉人死亡赔偿金元,其他被申诉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认定被申诉人陈xx与吴xx是合伙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原有证据可充分证明被申诉人陈xx是吴xx的雇工。事实证据如下:

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诉人陈xx是被申诉人吴xx的雇工,因此对于陈xx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吴xx应承担赔偿责任:

1已先生效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中院刑事判决书)第六个证据:

2中院刑事判决书第七个证据:

3陈xx故意伤害案公安分局案卷材料:

以上被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书所采用的证据完全可以相互印证,足以充分认定吴xx雇佣陈xx的事实。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原审对于上述证据不予采用,反而认定陈xx与吴xx属于合伙关系,该认定缺乏证据支持,且导致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分别作出互相矛盾的认定。

二、原审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欠缺法律依据及认为雇员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损害的,雇员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xxx4年5月1日期施行)第1x条与2x条规定:在人身损害死亡案件中,赔偿权利人既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同时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者并不重复,而原审法院却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赋予赔偿权利人选择权,即既可追诉第三人,也可追诉雇主。而原审法院却认定为申诉人已向第三人陈xx主张赔偿,就不能向雇主李xx主张赔偿,显然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申诉人一家在痛失亲人后,到处奔走,消耗大量精力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却未能追到一分钱赔偿款,家庭陷入绝境之中。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诉人吴xx与陈xx属于合伙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且与先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查明事实相矛盾,同时,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xx条第(二)、(六)项规定,特提起申诉,请贵院再审并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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