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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当前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一(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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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当前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一(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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抒情是一种表达个人情感和思想的文学形式,既可以通过文字表达,也可以通过声音、画面等方式表达出来。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发现自己的成长和进步。以下是一些成功人士的经验分享,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启发。

当前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篇一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

当前全国各地国家事业单位正在开展人事制度改革以及试点,在人事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推动聘用合同制的实施,对此各地各级人事部门相继推出了《聘用合同书》的格式文本进行贯彻。由于当前人事制度改革仍以政策与政府文件规定进行领导,故《聘用合同书》文本条款的规定也在此领导之中。而自200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出台施行后,人事部于2003年9月29日下发了国人部发〔2003〕30号《关于推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文。

而人事争议仲裁以及人事争议案件诉讼的主要受理依据就是《聘用合同》,此时的聘用合同文本就一定要依据相应的法律来起草与制定,合同条款应当贯彻《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以保护广大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以推动国家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与保证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就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有法可依,通过法定程序以及正确适用法律,以及时地获得救济与保障。

合同书封面及内页:

成都市事业单位。

聘用合同书。

聘用单位。

受聘人员。

合同编号。

成都市人事局。

二oo三年六月制。

填写说明。

1、本合同书系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由成都市人事局统一制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有关内容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必不可少的内容;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可以按照自身特点增加有关约定内容,并在相应条款后写明。

2、《聘用合同书》如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受聘人员直接订立,有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受聘人员的法定监护人的栏目即为空白,不再填写。

3、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4、签订《聘用合同书》时,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亲自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封面内容剖析】。

1、从封面可以看到,该格式合同是2003年六月制定,在200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出台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聘用合同的起草和签订都有了适用的法律,即《劳动法》,而该合同文本系是一年前的,显然现在使用情形有了很大变化。

2、在封面背面的“填写说明”1中,载明“由成都市人事局统一制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有关内容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必不可少的内容”,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时,对格式条文不得修改,而只能对其他问题进行约定。由此可见,事业单位在贯彻聘用合同制以用签约时,当事人之间是不平等的,对合同文本及格式、条文没有选择权,因此该《聘用合同书》不但是霸王,而剥夺了当事人的选择权。众所周知,合同是确定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签订合同是一个法律行为,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的签订必须贯彻自愿原则。而“填写说明”的第1规定显然违反签订合同的基本原则,即自愿原则。

合同当事人: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职务:

所有制性质:主管部门:

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

出生年月:参加工作年月:

学历:毕业时间和学校及专业:

职称或技术等级:取得时间:

个人住址:联系电话:

法定监护人:与乙方(受聘人员)的关系:

工作单位:

个人住址:联系电话:

【剖析】。

上面出现了“法定监护人”一项,对于需要监护的大致有三种情形:1、未成年人;2、精神病患者;3、因病或因伤生活不能自理者。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能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书》的人应当这三种情形均不存在,因此该文本出现“法定监护人”的原因不明。

合同条款:

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聘用合同(空白内选填短期、中长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

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止(空白内选填×年×月×日、完成工作任务)。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剖析】。

1、该文本仍没有适用法律,而适用的是人事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本次规定,短期为3-6年。即至少要签3年。规定合同的最少年限,虽然保护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但另一方面却又限制了人才或人员的流动。

二、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所具备的工作能力,聘用乙方在岗位工作;在聘期内,甲方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征得乙方的同意,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要求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剖析】。

条款中出现“征得乙方的同意”,成为具有强制性的义务条款,不合适,应当为“征求乙方的意见”为宜。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一)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的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保证乙方能够正常工作和在工作中的安全、健康。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剖析】。

劳动保护是《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条文中未适用《劳动法》,而适用的是“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即适用政府文件规定。

四、工作报酬。

(一)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作报酬。

(二)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剖析】。

1、本条第(一)项“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应当是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

本条第(二)项“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应当明确项目,而不应笼统概括,如学校事业单位的教师,在国家财务管理制度中,就没有加班这一说,另外事业单位的工薪报酬一般采用结构方式,故需要对此修改并标明。

五、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在休息、休假期间的待遇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工)负伤的待遇,因公(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剖析】。

从本条来看,虽然成都市事业单位也进入了社会养老保险序列,但对于工伤方面,一是尚未参保,二是国家仍未下达相关规定,因此仍按原国家福利待遇政策规定执行。

六、工作纪律。

(一)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和奖惩。

(二)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并保守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七、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

2、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八、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乙方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职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

5、甲方被撤销的。

(二)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应为乙方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经与对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续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

十、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在聘期内辞职、自动离职或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不归的;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6、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甲方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甲方依据前款第4项规定裁减乙方,在6个月内又聘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乙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四)款之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剖析】“患职业病”、“工伤”、“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属于《劳动法》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畴,这条款是不可缺少的。

2、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精神病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6、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六)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告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3、甲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本合同的;

4、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5、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

【剖析】应当增加“但甲乙双方在聘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对双方方才公平。

6、依法服兵役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解除本合同:

2、被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其它单位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

【剖析】一般事业单位,如学校不存在这类问题。

4、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八)解除本合同后,甲方应为乙方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十一、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1、甲方被撤销,乙方不愿服从新的工作安排的;

2、由甲方提出并经乙方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3、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或者第十条第(六)款第2、3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

务,有失公平。2、经济补偿金按什么标准支付,文本中未载明。

(三)乙方被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的规定,泄露国家和甲方的技术、商业秘密,损害国家和甲方的合法权益,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三、人事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剖析】这条文存在着于法无据的瑕疵:1、调解:没有法律依据,大多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机关都没有相应的规则与调解机构,这条文形同虚设;2、似乎是只要有此聘用合同就可以提起人事争议仲裁,这里首先就有一个问题,对于事业单位从社会招聘人员是否签订与聘用合同,如果不,那么社会招聘人员签订那类合同。如学校从社会上招聘的教师,其工作与在编教师从事同样的工作,那么在编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而社会招聘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恐怕谁也说不清这其中的道理。3、应当说,提起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诉者,说白了只能是在编的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它是工作人员身份所确定的,而不是因合同差别而确定的。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这一特定的事件上,不论在编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还是社会招聘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就其本合同实质的本身根本没有区别。造成目前现实中差别的原因,即使目前的人事制度改革后,两类人员确实存在着差别:1、身份不同;2、享受待遇有差别;3、调整处理合同争议的机构与适用的法律不同。这些差别是改革本应解决与理顺的问题,但在目前现实中却无法做到。

十四、附则。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剖析】这条文规定了“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而一旦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只能适用法律与行政法规,而规章与政策是不能适用的,此时如何保护申诉者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依法订立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政府人事部门签证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档案。

本合同于年月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盖章)或者法定监护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者委托代理人:

(签章)。

鉴证机构:鉴证人员:鉴证编号:

(盖章)(签章)。

【小结】。

从该聘用合同文本条款,可以清楚看到:1、合同无制定依据,无所适用的法律;2、出现“政策”用语的合同条款达十余条,表明原本没有打算适用法律。3、合同条文中多处存在严重不公平。

该文本不是一个公平、合理以及可依据法律规定获得保护的格式合同。

本文所在网址:/mdzz/2004/。

当前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篇二

国有股减持问题,从1999年12月中国嘉陵和黔轮胎试点,到2001年6月12日财政部出台《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再到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叫停,并于11月中开始公开征集方案,国有股减持方案的讨论进入了白热化的程度。但是,尽管方案收集了4300余份,中国证监会规划委还进行了两次专家论证会,2002年1月28日被称为“阶段性成果”的第8个框架性方案才刚刚露了一个头,马上就令股市出现近两年来最大的单日跌幅,最终的减持方案依然不能顺利出台。而前不久国务院决定停止在国内证券市场上进行国有股减持。在这期间社会各界围绕着国有股减持问题展开了纷纭的讨论,可以说,人们已经在科学的层面上认识到了国有股减持的必要性,不管这种必要性是由于为募集社会保障资金而产生还是由于加强公司治理结构或建设健康证券市场的需要而被肯定。虽然现在看来将来的一段时间并不会再进行国有股在国内市场上的减持立法,但可以预见到的是在将来的某一个时间,国有股减持问题将被重新认真的加以讨论。所以,在现在的这个时刻来讨论国有股减持的问题有着谋定而后动的重要意义。

综观前面进行的有关国有股减持问题的争论,可以看出讨论基本都集中在经济学界和经济实务界。毫无疑问,国有股减持问题是中国经济学当下的重要课题之一。但同时也要看到,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建置如果没有在民主法治的轨道上进行,一方面可能使该项制度由于先天的制度性不足而收不到良好的效果-一如前几次减持方案出台引起证券市场的大幅波动;而且另一方面,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不依法推进该制度的建制也会造成极大的社会负效应。因此,国有股减持的问题必须纳入制度建置的法治视野中进行研究。本文就是在这种考虑下的一个努力。

一、国有股减持问题:一个立法学事件。

国有股减持是否是一个应该通过立法加以解决的问题?这是关系到本文是否应当存在或者是否能够展开后面讨论的前置性问题。必须在第一部分加以讨论和解决。

能够对国有股减持是一个立法问题这个命题构成挑战的观点是认为国有股减持应该是一个行政权的行使问题而不是立法问题,因此不应当运用立法学的知识和理论来分析其。

界分一个事项是属于立法权的行使范围还是行政权的行使范围的任务要求我们回到立法权和行政权这两种权力的区分本身。行政权与立法权是一个统一的国家主权分立的三个方面的'其中两种,这种在法学理论和实际运作两个层面的区分是出于保障公民自由的需要:“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的执行这些法律。”1这里论说的是行政权与立法权应当区分的合理理由,但在实际生活中应当如何区分这两种权力的行使范围,为应当由立法权加以调节的事项和应当由行政权加以调节的事项划出清楚的边界,先贤们似乎没有为我们提供标准的答案2.这种状况直到晚近的立法学研究和行政学研究的发展从两个方面分别对立法权和行政权加以比较“精细”的研究才得以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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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篇三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解决好“三农”问题已成为各级政府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站在农村工作的最前沿,在带领农民致富奔小康以及促进农村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村民委员会通过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等方式,推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使农村经济及社会发展状况日益得到改善。但值得注意的是,与快速发展的农村经济相比较,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水平落后、税收意识淡薄等矛盾日益突出,税款流失现象较为普遍,亟待解决和规范。

二、主要问题。

(一)税务登记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村民委员会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对税收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少数村民委员会税务登记的内容已经发生了变化,但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个别村民委员会保管税务登记证件不利,存在丢失税务登记证的问题。上述情况的存在,一方面暴露出村民委员会在涉税事项管理方面存在着不足,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税务机关针对农村地区的税法宣传有待加强。

(二)应纳税款方面存在的问题。

1、营业税在对村民委员会实施检查的过程中,涉及营业税的问题最为突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4)旧村改造自建或承包工程发生的建筑业务收入不申报缴纳税款。

2、企业所得税一是村民委员会普遍认为自己不进行生产经营,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二是账簿设置、财务核算不够完整和规范;三是对于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划分不清,致使企业所得税核算不正确。

3、个人所得税村委会人员的工资存在分次支付或年底一次支付的形式,很少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其它税款当前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进程中,农村与外界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经济合同逐渐增多,这其中应税合同不缴纳印花税的问题也较为普遍。此外,村民委员会出租房屋或土地使用权,大多数协议中未按照税法规定明确双方纳税义务,在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方面易产生问题。

三、原因分析。

1、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的认识存在误区。部分村民委员会的主要领导及财务人员认为村民委员会是地方政府的基层组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应税行为发生,因而没有纳税义务。

2、财务人员的`能力和素质不强。大部分村民委员会的财务人员存在年龄较大、接受新知识较慢、财务管理水平不高、财务核算能力较差、税收政策了解不够的问题,由此导致了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上的混乱。

3、对村民委员会的税收监管不足。长期以来,“组织收入”成为税务机关工作的重中之重。就重点税源而言,由于其对整体税收的影响较大,税务机关将更多的力量集中到了对重点税源的监控与管理上。而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认识不够,认为农村发生应税行为少、入库税款小,因此,管理上相对弱化。

4、税收宣传针对性有待提高。一直以来,税务部门非常重视税收宣传工作,不断创新宣传形式,拓展宣传手段,丰富宣传内容,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以及各类宣传活动,普及税法知识,在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上还需要下功夫,特别是针对广大农村地区的税法宣传还比较匮乏。

四、解决措施。

1、有针对性地加大对村民委员会的税法宣传力度。尽管当前税收宣传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促进了依法纳税氛围的形成,但是税收宣传是一项长期深入的工作,要面向全社会,才能促使税法遵从度迈上更高层次。因此,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税收宣传,通过农村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形式,提高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纳税意识,并采取定期举办培训班的形式,集中对财务人员进行辅导,特别是对村委会出租土地使用权、房屋等涉及的税收政策进行详细讲解,充实、完善财务人员的财务、税收知识,逐步规范财务管理工作,督促其建章建制,正确核算各项应税收入和支出,以保证村民委员会依法、足额缴纳税款。

2、加强对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税务约谈。针对村民委员会存在的涉税问题以及村民委员会自身具有的特点,仅采取税务稽查的方法,效果十分有限。因而,税务机关可以组织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其实施集体约谈,有助于涉税共性问题的解决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另外,由于每个村委会的具体情况不同,也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个别约谈。这样,一方面能够使税务机关更加深入的了解、发现村委会存在的税收问题,一方面还能够为其提供更加有效的纳税服务,帮助村委会查遗补漏。总之,对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实施税务约谈,可以及时发现村委会存在的涉税问题,督促村委会按时足额缴纳税款,避免由于对税法理解有误增大未缴税款数额,减少一次入库困难的情况发生。

3、依托“村账镇管”模式,加强对村委会应税收入的监控。当前,农村财务改革工作不断深入,“村账镇管”模式的推出,使村民委员会财务由自行核算,转变为由镇政府指派专人统一核算管理。这种变化制约了村委会在账簿管理及财务收支上的随意性,使村委会的财务工作更趋于规范。因此,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村账镇管”的模式,积极寻求地方政府的支持与协助,由其归集和整理村委会取得的应税收入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反馈,以达到对村委会的有效监管,促使村委会依法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4、完善村民委员会等特定组织的税收政策。由于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村民委员会的应税项目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些新问题逐渐显现,个别税收政策需要根据实际进行调整、完善。例如某村委会实行旧村改造,建造房屋后以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给本村村民。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该村委会需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但一定意义上讲,此种行为并非纯粹的经营活动,而且受益者是农民。因此,针对此类行为,税收法规应给予新的界定和解释,从解决“三农”问题的角度出发,根据村委会应税收入的构成情况,制定更为详细的税收政策给予支持,以降低村委会的税负,促进农村经济更快发展。

当前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篇四

从“一五”普法到今年开始的“五五”普法,xx县经过十几年的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广大农村基层干部民主自治、民主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逐步加强,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有很大提高。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随着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目前,农村普法工作的现状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普法工作的深入发展,主要情况如下:

一、农村普法的现状与难题。

2.普法教育原有“三无”现象仍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所谓“三无”是指无专职普法队伍、无专门工作手段、无专项活动经费。也就是说,农村的普法工作主要靠乡镇司法所和有关单位的配合来做,即使有的设有普法办也是虚设,其教育手段要根据实际条件来确定,宣传经费要临时筹集。从我县农村整体情况来看,普法工作队伍力量小,装备差,普法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较突出。大多数乡镇、村还普遍存在简单、陈旧的宣传教育手段和形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3.普法教育还存在“四难”的问题。一是人员难集中。随着农民经济意识的不断增强,xx常年有20万农民外出打工或在企业就业,普法对象比较难以集中。二是时间难安排。农民的时间为个人自由掌握,且农村生产劳动的季节性比较强,农民在农忙时早出晚归,在田里忙耕种;农闲是忙外出打工挣钱做生意,很少有空闲时间坐下来学习,因而普法的时间难以安排。三是内容难理解。由于农民文化水平普遍低,对规范抽象的法律条文难理解,学不懂、记不住,影响了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因此,如何把规范抽象的法律条文变成通俗易懂,使之深入浅出进行宣传,显得十分必要。四是效果难体现。由于农村普法存在认识上不足,人员、时间难以集中安排,普法经费得不到充分保障,加上农民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条文难以理解掌握等诸多原因,因此尽管各级做了许多工作,但是农村普法还是难以取得明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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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普法工作基本保障有待进一步落实。一些乡镇、村普法工作力量还较为薄弱。乡镇的普法工作目前主要由乡镇司法所或综治办承担着。乡镇司法所只有一至二个司法助理员,而且司法所的人员一年中还有很大一部分时间配合乡镇的中心工作。仅靠一两名司法助理员在有限的时间内开展普法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另外,普法经费得不到很好的落实。考核监督力度不够,也造成了农村开展普法工作的季节性、主动性不强。

二、农村普法难的原因和症结。

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农村普法工作存在以上“难”的现象,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的原因:

1、“重人治、轻法治”的封建思想,影响了农村普法的开展。由于长期以来人治思想和现实的`负面影响,使得广大干部群众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知之甚少。许多农村干部、农民群众学法的积极性不高,从而阻碍了普法工作深入发展。

2、学法用法脱节、执法不公的不良现象,挫伤了农民学法的信心。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民不是不想学法,而是觉得学法没用,不是对学法没兴趣,而是对法律没信心。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有的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些农民说:“法律虽好,但执行起来,就往往走样。法律讲的是一回事,执行又是一回事,叫我们农民咋相信?学了法有什么用?”这些问题不解决,将会严重损害它和国家在农民群众中的形象,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就会使农民群众对法律失去信心,农村普法已取得成果也难以巩固。

3、观念陈旧,形式单调的方法,影响了农村普法的深入。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村的普法还习惯于借助行政化的手段来进行,没有根据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农民思想观念的变化,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有效途径开展普法。这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普法工作的客观要求。一些地方只满足与放广播,搞宣传栏进行普法宣传,形式单一。另外,由于一些普法工作人员对法律知识学的不深不透,普起法来难以作到深入浅出,形象生动等等,这些原因都阻碍了农村普法的深入。

4.农村人口素质和环境条件较差,制约了农村普法效果的提高,由于农村人口居住分散,流动性大,农民文化素质低,农村组织松散等,给农村普法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农民文化水平较以前虽然有一定的提高,但文盲、半文盲的农民占相当大比例,客观上制约了农村普法成效的提高。

三、在“五五”普法过程中解决农村普法难点的对策建议。

一是组织法律培训,主导普法。坚持面授为主,是开展普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和要求。农村普法,也必须这样。在实际工作中,要分级负责,层层抓好法律培训,充分发挥法律培训在普法中的主导作用。一是乡镇要负责抓好村(居)民委员会主要干部的法律培训,每年要集中进行一次3至5天的法律培训;二是村(居)民委员会要负责抓好农户(居民)户主的培训,每季度要组织一次。通过法律培训,重点抓好基层干部和普法骨干的培训,实现一户一个“法律明白人”的目标。

二是利用农村工作,渗透普法。普法是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工作服务的。农村普法也必须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在这个前提下,要充分利用中心工作和其它工作开展普法,把普法与农村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抓党建、奔小康”、“创平安社区、平安村组”等工作结合起来,把普法教育渗透到农村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贯穿这些工作的全过程。“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通过这些工作的开展,使干部群众受到多方面的教育,达到普法的目的。

三是抓住学校教育,辐射普法。开展农村普法,由于农民居住分散,不易组织,文化素质低,集中起来学法确有困难。而各级各类学校,却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学生来自四面八方,人数多,人员集中,有固定的学习场所,有专业教师。要利用学校这一有利条件,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特别是在中小学校,要把普法内容组织编写成易懂易记的顺口溜、三字经、打油诗,由教师组织学生学习,培养“小小普法员”,让他们放学回家后,背诵给父母和他人听,使家长和学生都受到普法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一所小学就能覆盖一个村。这样,既抓住了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又发挥了学校在农村普法中的辐射作用,从而促进农村普法。

四是开展多种活动,烘托普法。普法教育是一项社会宣传、社会教育工作,没有群众的广泛支持和参与是很难开展的。因此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寓教于乐,促进农村普法。一方面,要针对农村文化生活贫乏,农民爱好热闹的特点,广泛组织开展编演法制文艺节目,放映法制题材影片,展出形象生动的法制宣传图片和漫画等活动,赋予普法一个有效的载体,通过在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开辟法制宣传专题或专栏节目,加大普法的宣传力度,动员广大群众参与普法活动。另一方面,要以部门为依托,以活动为载体,适时组织开展一些有群众广泛参与的活动,不断掀起一个个普法高潮,烘托出一个浓厚、强烈的普法气氛。

当前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篇五

国有股减持问题,从1999年12月中国嘉陵和黔轮胎试点,到2001年6月12日财政部出台《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再到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叫停,并于11月中开始公开征集方案,国有股减持方案的讨论进入了白热化的程度。但是,尽管方案收集了4300余份,中国证监会规划委还进行了两次专家论证会,2002年1月28日被称为“阶段性成果”的第8个框架性方案才刚刚露了一个头,马上就令股市出现近两年来最大的单日跌幅,最终的减持方案依然不能顺利出台。而前不久国务院决定停止在国内证券市场上进行国有股减持。在这期间社会各界围绕着国有股减持问题展开了纷纭的讨论,可以说,人们已经在科学的层面上认识到了国有股减持的必要性,不管这种必要性是由于为募集社会保障资金而产生还是由于加强公司治理结构或建设健康证券市场的需要而被肯定。虽然现在看来将来的一段时间并不会再进行国有股在国内市场上的减持立法,但可以预见到的是在将来的某一个时间,国有股减持问题将被重新认真的加以讨论。所以,在现在的这个时刻来讨论国有股减持的问题有着谋定而后动的重要意义。

综观前面进行的有关国有股减持问题的争论,可以看出讨论基本都集中在经济学界和经济实务界。毫无疑问,国有股减持问题是中国经济学当下的重要课题之一。但同时也要看到,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建置如果没有在民主法治的轨道上进行,一方面可能使该项制度由于先天的制度性不足而收不到良好的效果-一如前几次减持方案出台引起证券市场的大幅波动;而且另一方面,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不依法推进该制度的建制也会造成极大的社会负效应。因此,国有股减持的问题必须纳入制度建置的法治视野中进行研究。本文就是在这种考虑下的一个努力。

一、国有股减持问题:一个立法学事件。

国有股减持是否是一个应该通过立法加以解决的问题?这是关系到本文是否应当存在或者是否能够展开后面讨论的前置性问题。必须在第一部分加以讨论和解决。

能够对国有股减持是一个立法问题这个命题构成挑战的观点是认为国有股减持应该是一个行政权的行使问题而不是立法问题,因此不应当运用立法学的知识和理论来分析其。

界分一个事项是属于立法权的行使范围还是行政权的行使范围的任务要求我们回到立法权和行政权这两种权力的区分本身。行政权与立法权是一个统一的国家主权分立的三个方面的'其中两种,这种在法学理论和实际运作两个层面的区分是出于保障公民自由的需要:“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的执行这些法律。”1这里论说的是行政权与立法权应当区分的合理理由,但在实际生活中应当如何区分这两种权力的行使范围,为应当由立法权加以调节的事项和应当由行政权加以调节的事项划出清楚的边界,先贤们似乎没有为我们提供标准的答案2.这种状况直到晚近的立法学研究和行政学研究的发展从两个方面分别对立法权和行政权加以比较“精细”的研究才得以缓解。

[1][2][3]。

当前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篇六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

当前全国各地国家事业单位正在开展人事制度改革以及试点,在人事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推动聘用合同制的实施,对此各地各级人事部门相继推出了《聘用合同书》的格式文本进行贯彻。由于当前人事制度改革仍以政策与政府文件规定进行领导,故《聘用合同书》文本条款的规定也在此领导之中。而自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释[]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出台施行后,人事部于209月29日下发了国人部发〔2003〕30号《关于推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文。

而人事争议仲裁以及人事争议案件诉讼的主要受理依据就是《聘用合同》,此时的聘用合同文本就一定要依据相应的法律来起草与制定,合同条款应当贯彻《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以保护广大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以推动国家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与保证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就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有法可依,通过法定程序以及正确适用法律,以及时地获得救济与保障。

合同书封面及内页:

成都市事业单位。

聘用合同书。

聘用单位。

受聘人员。

合同编号。

成都市人事局。

二oo三年六月制。

填写说明。

1、本合同书系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由成都市人事局统一制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有关内容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必不可少的内容;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可以按照自身特点增加有关约定内容,并在相应条款后写明。

2、《聘用合同书》如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受聘人员直接订立,有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受聘人员的法定监护人的栏目即为空白,不再填写。

3、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4、签订《聘用合同书》时,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亲自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封面内容剖析】。

1、从封面可以看到,该格式合同是2003年六月制定,在200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出台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聘用合同的起草和签订都有了适用的法律,即《劳动法》,而该合同文本系是一年前的,显然现在使用情形有了很大变化。

2、在封面背面的“填写说明”1中,载明“由成都市人事局统一制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有关内容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必不可少的内容”,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时,对格式条文不得修改,而只能对其他问题进行约定。由此可见,事业单位在贯彻聘用合同制以用签约时,当事人之间是不平等的,对合同文本及格式、条文没有选择权,因此该《聘用合同书》不但是霸王,而剥夺了当事人的选择权。众所周知,合同是确定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签订合同是一个法律行为,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的签订必须贯彻自愿原则。而“填写说明”的第1规定显然违反签订合同的基本原则,即自愿原则。

合同当事人: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职务:

所有制性质:主管部门:

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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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篇七

由于改革策开放负效应和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法院干警队伍中与职业道德相悖的消极腐败现象及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有的问题社会上反映强烈。个别干警思想意志颓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思想严重。有的干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不端,形象不佳;有的特权思想严重,工作作风粗暴。这些现象相对而言是发生在少数干警身上,却严重影响了法院干警形象和声誉。削弱了法院干警的战斗力。上述现象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有关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理论研究滞后。长期以来,法官职业道德的培养只是以政治思想工作的形式体现出来,被看作是一项上级对下级,领导与被领导进行的教育活动,没有把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当作一门管理科学提出来。教育灌输的除了一些马列主义等大道理之外。没有系统的与审判工作联系起来的教育内容。

2、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培养的目标不明确。在实践中,对法官思想素质方面的要求,没有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点。目标不明确,教育培养的活动围绕实用的目的`转,而不是针对培养的目标有步骤地进行。

3、重视程度不够。目前在法院基层建设中,职业道德建设年年提,但在实际培养中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由于培养法官职业道德的工作难度大,见效周期长,成果表现不直接,自然难以引起重视。这项工作往往又被认为是属于务虚工作,可抓可不抓,不如业务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容易抓牢、抓实,出成效,以致于把职业道德建设放到一边,即便有计划,也是一纸空文。

4、教育方法不妥当。目前进行的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只是一味地组织学习理论和制度,受教育者记笔记,在年度考核中只是检查学习笔记的多少来定是否达标,令人感到枯躁乏味,以致于大家失去了兴趣。教育过程中还存在“重他律,轻自律”的问题,试图用监督、强制、处理的方法解决思想认识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法官制度沿袭前苏联的一些做法,在制度建设上一直没有摆脱这种模式的影响,导致司法不够独立,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主要原因有:

1、法院的人、财、物从属和依赖于地方行政机关,现行的制度使法院的工作人员从领导的配备到一般工作人员的进出,均由地方行政机关任命、审批、把关。法院从基本建设到法官工资、福利均由地方财政拔付,基层法院有求于地方行政机关。领导又是地方从政治需要的角度配备,因而在审理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时,不得不考虑对法院的影响,无形中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

2、在监督制度上,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经常异化成领导得个人意志,容易引发司法不公;法律监督机关(人大、检察机关)和社会监督(新闻媒体)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事前监督,往往左右法院判决,容易导致司法不公。

3、法院内部审判管理的行政化模式,也影响公正和效率。如把法官混同于一般行政人员进行管理,甚至考试录用也按公务员要求进行。法院内部的审批、汇报制度就是行政管理模式的延伸,这种制度影响审判效率。上、下级之间的水平差异、认识差异,影响裁判结果,不利于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三、法院物质建设存在的问题。

当前法院的物质建设严重滞后,办公场所,审判场所,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的配备离现代化。

[1][2]。

当前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篇八

[摘要]近些年,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和网络的普及,“网购”已成为当前中青年人购物的最主要方式,由此带动产生了一门新兴的热门专业――电子商务,也因此致使很多中职院校看到了电子商务广阔的发展前景,纷纷开设此专业。但是由于这是一门刚产生没有多久的专业,无论是在教学、师资还是工作实践中,都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中职院校去解决。根据电子商务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据此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中职;电子商务专业;教学;问题;对策。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电子商务专业正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但专业人才的缺乏却无法满足其迅猛的发展势头和需求,到目前为止,广大中职院校在电子商务教学上依然还处于尝试摸索阶段,没有形成一套统一且完善的教学方式和内容,人才的培养模式跟不上行业的发展趋势。所以,笔者将根据自己在教学中的实际体会,简单谈一谈电子商务教学中需要面对的主要问题和相对应的解决措施。

(一)专业的师资人才缺乏。

电子商务是一门复合的跨学科专业,相当于计算机、市场营销、管理等多个专业的大融合,但因为此专业本身在中职院校开设时间不长,属于新兴专业,所以当前阶段根本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专业的教师,绝大多数教师都是从计算机网络或市场营销方面转换过来的,这就导致中职院校的教师只是在某一方面知识技能比较突出,但对电子商务这个专业的整体了解却又知之甚少,对于教什么内容、如何去教也不甚清晰,这就使中职电子商务教师在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并不充足的前提下,不得不“硬着头皮上”,严重影响了实际教学质量。

(二)培养目标不明确。

毕竟电子商务专业是一门交叉性的多学科专业,对不同的学科内容都有所涉及,但因为没有明确的、合理的目标培养方案,使各学校教学内容、方向和侧重点并不统一,使教学内容五花八门,而在实际求职过程中,却又很少有企业会专门招聘电子商务专业的学生,更偏向于计算机和营销类的学生,导致电子商务专业的学生在应聘时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求职方向,阻碍了求职的成功。

(三)缺乏实践操作的教学和训练。

电子商务专业对学生的专业知识水平要求并不高,其看重的是实践操作能力,但是在教学中,绝大多数教师本身也没有相关的实践经验,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更多的是进行理论知识的讲解,而缺少实际的操作练习;再加上学校缺少相应的模拟训练场地的培养内容,学生外出实习的机会也不多,就更加导致学生只能“纸上谈兵”,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均衡发展。

二、面对电子商务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教师应采取的策略。

(一)加强教师本身专业知识的学习,从多方面进行自我提高。

可以说,电子商务专业的教师只是具备某部分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整体上并未形成跟电子商务有关的、系统的知识储备和技能水平,所以说中职教师首先要改变自身观念,明确认识到电子商务并非某一方面的学科内容,而是需要大量的、全面的、多角度的不同专业知识的合理融合,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要针对自己的短板知r进行强化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储备。其次,教师要主动走出去,深入到相关行业的'实际工作中,进行全面深入地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第一手的行业动态和资源信息,只有这样在教学时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使学生的学习内容永远紧跟时代发展步伐。

(二)根据企业需求制定教学目标。

中职学生最终还是要走进企业进行实际的工作,因此,培养企业需求的电子商务人才就成了当前教师首要解决的问题和目标,所以在教学时,教师要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制定合理的教学方案及目标,让学生的所学符合企业用人的要求。因此在教学时,教师要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和行业信息的收集,明确当前哪一类型的企业会需要电子商务的人才,而不同的企业对学生的知识、技能要求有哪些,只有做到心中有数,才能在教学时更有针对性,让学生学到真正实用的知识和技能。

(三)加强学生的实践性教学。

俗话说:“真金不怕火炼”,学生的学习水平到底如何还是需要拿到实际工作中进行检验,才能让学生更好地明确自身的不足和差距,因此,教师要多给学生提供实践的机会,让学生能够根据实践的情况及时调整自己的学习计划、内容和目标。如,可以鼓励学生在放假期间多多到各大企业中进行实习,也可以在日常教学时通过校内网和模拟软件进行校内模拟实训,还可以鼓励学生组建网络购物工作室,亲自感受电子商务的操作环节,除此之外教师还可以在教学时借用生动形象的实际教学案例进行讲解。不管怎么说,,就是让学生在学习之余有更多的实践机会。

总之,电子商务专业随着社会和网络的不断发展,必然会形成愈发完善的发展模式,相应的人才也会激增。可以肯定的是,这是一个朝阳专业,因此,教师要认真对待电子商务的教学,积极探索和实践,立图更快、更好地结合本校实情总结出一套较为完善的、符合学生发展的教学模式,以更好地为社会培养合格的电子商务人才。

当前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篇九

旅游业已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朝阳产业,具有巨大发展潜力.本文提出了在旅游业发展背景下旅游管理本科生存在的'就业难和行业流失率高的问题.认为高等旅游教育存在培养目标不明确、师资力量欠缺、学生就业观念不合理等问题.在此基础上作者阐述了高等旅游院校应在以市场为导向的基础上发展自身特色专业、提高师资水平、培养学生职业情感等,最终使旅游专业本科生能够适应市场并且学有所用.

作者:王根顺周晓玉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教育学院,甘肃兰州,730000刊名:南方论刊英文刊名:nanfanglunkan年,卷(期):“”(7)分类号:关键词:旅游教育就业教育质量

当前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篇十

(一)法人财务管理。

因职能被弱化,凸现出“计划经济”的思维自农信社统一法人以来,县级联社很大程度上是在取得上级授权或审批后才能举行重大财务活动,各项财务指标往往受限于内部级制的控制,这影响之一是造成独立法人在财务管理方面职能被弱化,造成其财务管理演变成计划经济时期的分支机构型管理模式,而财务管理上的简单化,导致县级联社在建立以财务决策为中心的现代财务管理机制上设置了困难,这一现象明显违背了当初实施统一法人改革措施的初衷。

(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近几年来,大多数联社为追求业务的发展,整体管理职能被忽视,因此出现一些财务管理上的漏洞。制度、流程形同虚设,执行不严。主要表现:列支科目归属较乱、费用列支不规范、导致费用性支出列资本性支出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财务报表数据失真。同时,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还存在固定资产、抵债资产处理不透明,在处理过程中未按照制度规定严格进行,导致核算结果不准确,从而也制约了农信社的健康发展。

(三)会计信息披露不统一。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格式不统一。主要体现在格式方面,有的联社以告股民书的形式对外公布部分会计信息,有的则将会计信息以审核报告的形式送往监管部门或者人民银行,导致披露会计信息的不统一;二是在内容不统一。有的联社的信息披露指标发生变动未对其进行说明,且披露的指标不尽相同。三是公布时间上也不统一,有的在3月份前,有的在6月份前。

(四)会计监督检查水平不高。

一是多年来,农信社会计工作一直处于较薄弱环节,大部分联社会计辅导员配备不全,导致业务管理水平存在一定的差距,在检查过程中“走马观花”,检查时不下“深水”,在检查过程中难以真正发现问题,或者发现的问题仅仅是操作中层面的简单问题,由于对基层的检查辅导工作流于形式,致使一些违规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对被检查单位不能提出建设性意见,整体管理难于规范。二是由于检查人员的业务技能欠缺,检查标准朝夕令改,检查提出的问题与农信社制度规定存在出入,使被检查单位无所适从,处于疲于应付检查之态,使检查单位监管的严肃性大打折扣。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不同程度的影响着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和会计职能的全面体现,制约着农信社规范业务操作,弱化了内控建设的健康运行。

二、财务会计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独立性受限。

因为内部机构的地位不明确,导致其独立性受到了严重的限制。独立性是财务会计工作的灵魂和基础,其的有效实现是财务会计工作顺利高效完成的保证。由于目前的农信社内部机构建设尚未达到一个水平高度,因此很多机构的职能和责任不是很明确,其地方不明了,从而使财会工作的独立性受到了严重的限制,使得农信社的工作进行困难增加。

(二)监督约束力度不够,导致所有者缺位。

统一法人以来,农信社都建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各自的职能。但由于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法人治理不完善,“三会”制度建设流于形式,无法对经营者进行真实有效的监督,造成权利缺失或滥用,一定程度上导致农信社的财务会计工作出现较混乱的现象。

(三)财会人员素质偏低,结构失衡。

据调查,大多数农信社现有的财务人员中,年龄结构偏大,文化层次偏低。而近几年招收的少数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又尚处于学习实践期,还难以承担财务会计业务工作。以某联社为例,现有会计主管30人,从年龄结构看40岁以上的4人,35岁至40岁的.15人,35岁以下的11人,分别占会计13%、50%、37%;从文化结构看,从大专以上院校招入的仅6人,仅占会计人员的20%,其余基本属于参加工作前仅有高、初中毕业,虽然参加工作后通过继续教育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但仍存在一定的差距。由于年龄结构偏大,学历层次低,吸收和消化新知识、新业务能力较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信社财务会计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工作思路。

(一)扩大法人财务管理的自主职能。

当前最重要问题就是法人财务管理职能的转移导致财务管理的简单化,因此,省联社应当扩大县级联社的自主权和财务管理权,维护法人的财务管理地位,也可以有效促进农信社深入市场竞争,促进自身发展。在省联社为农信社的发展做出让步的同时,县联社要加强对自身的约束,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严格按制度列支各项费用,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更好地促进农信社又快又好的发展。

(二)统一会计信息披露。

省联社要针对会计信息披露管理中存在的不足,相关部门要统一披露信息的格式、内容和时间,并设置会计信息披露的一系列新规章、制度、指标等要素,力争信息披露真实、齐全、完整。

(三)强化检查监督管理。

检查监督是对基层会计业务核算状况真实性、准确性的检验,也是有效促进会计基本制度、内控制度落实的保障。首先是检查人员应提高自身素质,熟悉农信社业务操作和规章制度,检查时才能发现薄弱环节及违规问题,才能使检查具有权威性。其次,在检查出的问题决不能搞“下不为例”,要做到“三个不放过”;一是查出问题不处理不放过;二是找不出问题的根源不放过;三是制订不出防范措施不放过,达到发现一个问题纠正一个问题,力争将风险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当前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篇十一

内部控制制度漏洞百出,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结果造成如此大的亏损。长期以来,许多国有企业都不太重视内部控制,认为国有企业都能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的内部也有一系列完善的管理制度,如果在管理的细节上多做文章,会影响工作效率,增加工作的成本。殊不知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缺乏有效的内部制约监督,是权力运行失控和孳生腐败的温床,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

国有企业盈亏最终都是由国家承担,特别是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加强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如下几个方面:

(一)能更好地确保国有企业资产安全与完整。

国有企业资产是其控制与拥有的,能够给企业产生经济利益,自然也是企业实施生产经营必备之物,因此做好内部控制才能够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才能够有效防止或者降低贪污或者舞弊行为。

(二)能有效地实现国有企业经营方针与经营目标。

一旦国有企业具备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合理实施职责分工,有效增加了企业管理功能,还能够确保会计信息畅通无阻,并将该信息及时反馈给企业中的各级管理机构,便于管理机构及时采用必要纠正措施,确保经营活动依照所定方针进行,才能够实现企业经营目标。

(三)能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国有企业。

从实际情况来看,内部控制强弱直接会对国家宏观调控国有企业造成影响。因此企业必须要制定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约束,才能够给企业决策者提供正确的会计信息,才能够确保国有企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与财经法规,实现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宏观调控。

从现实情况看,在国有企业中采取内部控制,不但能够严于律己,规范企业管理,更能够确保国家有效调控国有企业,可以说加强内部控制是国有企业发展的必然条件。但从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现状分析可知,依然还存在各种不足之处,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权利过于集中,让内控成为一纸空文。

多种原因所影响,我国的国有企业中长期存在所有者缺位、产权不明晰现象,让经营的管理者在整个企业中占据绝对的优势,几乎是领导一人说了算。比如成都铁路局下属一家企业,购置了好几台大型机器而没有使用,根源就在于一把手从外面取经回来仿照购买,但在实际生产中根本不能使用,这就是没有结合实况采购,也没有集体研讨听从其他人的意见而造成。

(二)内控意识较薄弱,组织机构相对不合理。

当前许多国有企业中所设置组织机构依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老模式,这种方式确实有利于行政管理却忽略了企业组织合理性的问题。许多企业也重视了供产销各个环节程序的控制,可是却忽视了内部控制整体协调和有效的制约监督。比如某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用方面体现一职多能,比较精干高效,让出纳兼顾着复核,采购兼顾着保管,这种管理模式下要实现内部控制难度极大。

当前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篇十二

[摘要]近些年,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和网络的普及,“网购”已成为当前中青年人购物的最主要方式,由此带动产生了一门新兴的热门专业――电子商务,也因此致使很多中职院校看到了电子商务广阔的发展前景,纷纷开设此专业。但是由于这是一门刚产生没有多久的专业,无论是在教学、师资还是工作实践中,都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中职院校去解决。根据电子商务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据此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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