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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党员三联制度指导意见(优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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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党员三联制度指导意见(优质13篇)
2023-11-12 21:29:47    小编:

兄弟姐妹间的相互关爱和相伴是无法用言语表达的。在写总结之前,先梳理出需要总结的内容和关键点。总结范文中的内容丰富多样,可以满足不同需求和要求。

党员三联制度指导意见篇一

指导教师推荐意见(一):

指导教师推荐意见(入党)。

xx同学是机械工程学院机械电子工程专业12级(1)班的同学,该同学思想进步,在研究生一年级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工作作风踏实,乐于助人,在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在思想上,xx同学在入学后不久,就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和思想汇报,表达向党组织靠拢的强烈愿望,该同学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社会主义事业。在行动上,他始终以用心的姿态理解党组织的考研,平时注重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用心参加党校培训,善于运用马克思基本原理指导自己的思想和行动,经过在湖北工业大学一年多的思想政治学习和实践,xxx同学的思想素质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已经具备一名预备党员所应有的基本理论素质。

在学习上,xxx同学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扎实,尤其是课堂表现良好,认真听课,用心回答问题,参与课堂讨论,成绩在班上名列前茅。(4)。

在工作上,xx同学工作用心主动,能遵守学校的各项教学规章,认真对待院里安排的各项工作,热爱班群众,用心为班级建设出谋划策,为院系建设、班级建设以及活动展开做出了贡献,并经常热心为同学服务,吃苦耐劳,热心各项公益活动,且在各类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在生活上,xx同学严格要求自己,宽厚的对待他人,个人生活作风简朴,热心为同学服务,具有较好的沟通和协调潜质,深受同学们的好评。

当然,xx同学也有些不足之处,比如由于平时学习任务比较繁重,缺少体育锻炼,期望他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加强体育锻炼。但瑕不掩瑜,xx同学是一位很优秀的同学,我认为他已经具备了共产党员的各项标准。

指导教师推荐意见(二):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指导教师意见。

--同学用心钻研业务,发奋学习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理论、技能和专业知识,注重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实验技能的提高,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广泛的专业知识。

该生在攻读硕士期间学习认真,完成了申请硕士学位所要求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优秀,进一步深化了专业方面的理论学习,具备了较为完善的知识结构和理论水平;该生具有较好的英语实际运用潜质,具有较强的听、说、读、写、译潜质,能够自如地阅读相关领域的英文文献。

该生所完成的毕业论文,研究设计合理,数据准确,结论可靠,研究结果具有重要的理论好处。我认为该硕士论文已到达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特同意其进行硕士论文答辩,并推荐其申请硕士学位。

指导教师推荐意见(三):

指导教师推荐意见(博士)。

闵xx,吉林省大安市人,中共党员。20xx年9月考入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攻读博士学位。

该生在攻读博士期间,认真学习”三个代表“和”xx“大精神,用心参加党组织和学校以及实验室的各项活动。待人诚恳热情,实验认真,刻苦,发奋。完成了申请博士学位所要求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优良,已修学分17,平均成绩81分。在国内食品科学,食品与发酵工业等相关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

闵伟红所承担的课题属于国际合作项目。她以我国占积压稻谷中80%的早籼稻为原料,以传统自然发酵生产米粉为基础,首次进行了纯种乳酸菌发酵生产米粉的探索,并对乳酸菌改善米粉食用品质的机理,以及乳酸菌对淀粉改性和凝胶构成机理进行了研究。对乳酸菌发酵米粉的工艺进行了探讨,建立了评价淀粉凝胶类食品如粉皮、粉丝、米粉等食品”筋道感"的评价模型和方法。从而奠定利用早籼米生产高品质米粉的理论基础。

该论文在研究乳酸菌发酵产物对米粉品质改善的结果和建立淀粉凝胶类食品筋道感模型上具有创新性。对乳酸菌发酵米粉的工艺研究具有适用性。

论文作者能较全面地查阅国内外的文献,掌握该研究领域的动态,论文结果反映出作者具有较坚实的相关理论基础和熟练掌握先进的微生物学、物理化学和食品工程方面的实验技能,并且具有独立从事上述科研工作的潜质。

我认为该博士论文已到达申请博士学位的要求,特同意其进行博士论文答辩,并推荐其申请博士学位。

指导教师推荐意见(四):

指导教师推荐意见范文。

该生在毕业课题_________的研究过程中,超多查阅相关中英文资料,灵活运用已学知识解决课题中遇到的问题,并能够熟练使用_____等工具辅助理论研究,课题研究较深入,针对_______的特点,将_________应用于_________,透过________,对________或者______起了很大的作用,是________中的典型应用。同时透过__________理论分析和仿真,得到________有较大的______。透过_________结合本文______,能够提高_________的性能。这些对________,进一步提高_______有重要好处。发表学术论文___篇,并独立完成了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表现出该生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科研工作潜质,汲取新知识新技术潜质强,_____应用潜质强、工作作风细致踏实、并具有团结协作精神。该同志具有较强的研究潜质和必须的创新精神。

本人认为论文到达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同意该生进行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和硕士学位申请。

指导教师推荐意见(五):

指导教师推荐意见(硕士)。

该生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奋学习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理论和专业知识,注重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和解决问题潜质的提高,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广泛的专业知识。该生在攻读硕士期间学习认真,完成了申请硕士学位所要求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优秀,进一步深化了专业方面的理论学习,具备了较为完善的知识结构和理论水平;该生具有较好的英语实际运用潜质,能够自如地阅读相关领域的英文文献。

该生在硕士期间,先后参与了国家863计划项目(863programgrantno。2011aa05a107)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研项目(grantno。51277027,50907008)的研究,表现出较强的科研技能。在参与研究阶段,对待工作认真负责,工作职责心强,具有发现问题和独立解决问题的潜质及较强的组织协调潜质。研究工作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杂志energies发表论文一篇,以第三作者身份在ieeegeneralmeeting发表论文一篇。

该生能较全面地查阅国内外的文献,掌握该研究领域的动态,论文结果反映出作者具有较坚实的相关理论基础。该生所完成的硕士学位论文“微电网储能单元的优化配置与鲁棒控制”,从经济性的.角度研究大容量储能装置的定容问题,并给出了有效可行的优化算法;从燃料电池和超导储能建模入手,研究了协调鲁棒控制问题。选题与实际发展紧密结合,落点与行业难点,具有指导和借鉴价值。所完成的毕业论文,研究设计合理,数据准确,结论可靠,研究结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好处。该硕士论文已到达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特同意其进行硕士论文答辩,并推荐其申请硕士学位。

指导教师推荐意见(六):

随着_________技术的迅猛发展,建设________已经成为可能。目前,_______已经_______,如何建设_______系统,保证_________具有重要好处,技术难度很大,是一项有挑战性但又势在必行的研究。

论文透过对____________的深入分析和比较,选取了__________体制。并提出___________,基于____________建设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等功能的_______建设方案。该方案________,_______。论文还组织实施了________的建设、调试和测试工作。

论文具体工程方案设计思路新颖,采用的技术路线先进,工程难度高,工作量大,说明作者在本学科已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能够应用所学知识和透过阅读文献解决具体的工程问题,具有较强从事科研工作的潜质。论文思路清晰,文笔通顺,图文规范。

论文到达了硕士论文水平,同意该生按期参加答辩。

指导教师推荐意见(七):

指导教师推荐意见(本科)。

在多种媒体竞相角逐的时代,以前辉煌的广播电视报如今的发展已成为一个广受关注的研究领域。王xx同学的毕业论文《地方广播电视报的发展现状和前景》对广播电视报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选题适中,既具有前沿性,又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在广播电视报面临发展瓶颈,各地广电报寻求突破的这天,选取该题目进行研究有比较强的理论和现实好处。

该学生论文能够充分结合个人工作经历,善于观察和实地调查,并用心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同时实时密切关注全国各地广播电视报的发展动向,使得论文的写作更有针对性、说服力、时效性。论文论点鲜明,论述紧扣主题。论文分别从广播电视报的走红期、现状、困境、面临困境的深层原因、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性、提升发展的推荐等方面逐层次进行分析阐述,写作思路清晰,逻辑性较强,针对实际问题有较强的针对性。

该学生论文根据社会实际提出了不少独到的见解以及广播电视报寻求长期发展的独特思路和观点,比较有研究价值。

该学生论文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还应再加强理论深度和思辨性,因地制宜,根据不一样地区发展程度、具体实际的不一样,同时结合各地报纸政策和规定的不一样来具体分析解决问题的对策。

综上,该论文贴合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同意进行答辩。

指导教师推荐意见(八):

______系统在_______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目前_____系统存在_____,并________。如何根据____的具体状况,选取_____方案,以_______实现_______,并保证系统______的先进性,是一项有重要好处并有必须难度的工作。

论文首先透过对不一样_______进行比较,选定以_______为主________。并提出_______、_______和_______,重点强调______的实现,并兼顾____________等_______,确定了_________。在此基础上论文完成了__________;并________。

论文反映作者阅读了超多相关文献,对本专业基础理论和课题方面的知识掌握深入、牢固,能利用所学知识解决课题中的实际问题,具有较强的科研工作潜质和动手潜质。论文条理清楚、图表规范、数据可信,已到达硕士论文水平,同意该同学按期参加答辩。

文档为doc格式。

党员三联制度指导意见篇二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本《指导意见》发布前已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上市公司应将前述材料在本《指导意见》发布实施起一个月内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四)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一)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上市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五)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党员三联制度指导意见篇三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本《指导意见》发布前已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上市公司应将前述材料在本《指导意见》发布实施起一个月内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四)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一)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上市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五)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中国证监会)。

党员三联制度指导意见篇四

独立董事仅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可以更客观地看待公司的利益,在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职位,有助于加强对公司的管理,同时对于公司的发展也有更大的好处。我国的公司法对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目前而言,我国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特别规定。这主要是指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所作的具体规定,包括《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部门规章中关于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在遵守《公司法》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部门规章中所作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党员三联制度指导意见篇五

为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的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财政部、卫计委、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面是详细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五中全会关于研究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精神,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的有关要求,决定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公立医院一直执行事业单位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政策和工资标准,对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推进,公立医院现行工资制度不能完全适应改革发展形势的要求。医疗行业人才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技术难度大、责任担当重,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体现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确立公立医院激励导向和增强公立医院公益性,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公立医院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完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关系到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医改的成效,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需要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行。

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与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相衔接,积极稳妥开展试点,探索建立适应我国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完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进行分配,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实现公立医院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增强公立医院公益性,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适应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与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以及推进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改革相衔接,健全与。

岗位职责。

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加强宏观调控和有效监管,规范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秩序。

——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适应行业特点的要求,坚持中西医并重,完善公立医院内部分配制度和分配机制,合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坚持动态调整与合理预期相结合。在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基本医保支出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公立医院薪酬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妥善处理不同地区、不同等级、不同类型公立医院之间收入分配关系。

试点地区要根据医疗卫生行业特点,完善适应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

要结合公立医院公益性定位、工作特点和本地实际,以及不同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和医、护、技、药、管等不同岗位职责要求,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结构,注重医务人员长期激励。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有条件的可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模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工作量、服务质量、公益目标完成情况、成本控制、绩效考核结果等,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在现有水平基础上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和绩效工资总量,逐步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对高层次人才聚集、公益目标任务繁重,承担科研、教学任务以及需要重点发展的公立医院或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公立医院,适当提高薪酬水平。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公立医院主管部门根据公立医院考核评价结果、个人履职情况、职工满意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医院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应高于本院平均薪酬水平,并与本院职工薪酬水平保持合理关系。鼓励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对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探索实行年薪制。

(四)落实公立医院分配自主权。

公立医院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进行自主分配。医院制定绩效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充分体现医、护、技、药、管等不同岗位差异,兼顾不同学科之间的平衡,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向人民群众急需且专业人才短缺的专业倾斜,体现知识、技术、劳务、管理等要素的价值,避免大锅饭。适当提高低年资医生薪酬水平,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待遇,推动公立医院编制内外人员同岗同薪同待遇。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五)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

公立医院主管部门要制定科学的公立医院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虑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费用控制、运行绩效、成本控制、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等因素,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医院薪酬总量挂钩。对考核不合格的医院,要适当降低薪酬水平。

公立医院主管部门要制定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综合考虑工作责任、医院管理的实际情况、医院考核评价结果和任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挂钩。

公立医院要制定内部考核评价办法,综合考虑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因素,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薪酬挂钩。

(六)经费来源。

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所需经费,通过原渠道解决。完善公立医院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

(七)试点范围和时间。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南、重庆、四川、陕西、青海、宁夏等11个综合医改试点省份各选择3个市(州、区),除西藏外的其他省份各选择1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进行试点。从发文之日起开展试点工作,为期1年。未列入试点范围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和各县(市)可先行探索制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八)加强监督管理。

试点地区要加强对公立医院薪酬分配的监督管理,试点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严肃分配纪律,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违规违纪行为。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应于次年初将上年公立医院收入分配情况和负责人薪酬水平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医改办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建立试点工作通报制度。试点地区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在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价格调整、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改革的同时开展试点,要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抓好任务分解,务求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做好试点工作。

试点地区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试点,并报四部门备案以及按季度报送进展情况,于试点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试点。

工作总结。

试点地区在制定实施方案时和试点工作中,要考虑全国实施的可行性,形成可复制、可持续、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三)做好舆论引导和稳定工作。

试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制定。

应急预案。

密切关注社会舆情确保试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xx年1月24日。

党员三联制度指导意见篇六

中小学教师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1986年开始建立的以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对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教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存在着等级设置不够合理、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不够衔接等问题。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关于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重要任务,是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为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年)》要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1.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2.国家制定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根据本地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制定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的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体现中学、小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对于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可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各省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可在国家基本标准条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各省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要在水平评价中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3.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4.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个人申报。中小学教师竞聘相应岗位,要按照不低于国家和当地制定的评价标准条件,按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报。

考核推荐。学校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拟聘人选参加评审。

专家评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学校聘用。中小学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5.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对这部分人员择优聘用时给予适当倾斜。

6.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7.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数量国家实行总量控制。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改革本身涉及制度统一、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评审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各地情况又差别很大,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成立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省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省政府领导牵头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省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各地要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充分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情况和教师队伍状况,全方位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各级别新的职称(职务)评聘工作,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进行。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分级组织实施。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职务)等级教师的评聘工作,由各省按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正高级教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核定数量,各省具体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两部备案。

各省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两部报告。各省改革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两部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意见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

党员三联制度指导意见篇七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党员三联制度指导意见篇八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保证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组合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其规范的范围至少应包括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应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四条公司应合理设置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的组织结构,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同时,应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第二章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

第六条公司应不断完善研究方法和投资决策流程,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投资决策机会,建立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客观的研究方法,任何投资分析和建议均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数据支持,避免主观臆断,严禁利用内幕信息作为投资依据。

第八条公司应根据上述研究方法建立全公司适用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制定明确的备选库建立、维护程序。

第九条公司应在备选库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关联交易限制等,建立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投资组合经理在此基础上根据投资授权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第十条公司应健全投资授权制度,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投资组合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合理确定各投资组合经理的投资权限。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等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得对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活动进行干预。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应相互隔离。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系统的交易方法,即投资组合经理应根据投资组合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策略,制定客观、完整的交易决策规则,并按照这些规则进行交易决策,以保证各投资组合交易决策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第三章交易执行的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公司应将投资管理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相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第十四条对于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公司应执行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程序。对于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与公平交易程序的交易指令,公司应建立相应的控制制度和流程。

第十五条公司应完善银行间市场交易、交易所大宗交易等非集中竞价交易的交易分配制度,保证各投资组合获得公平的交易机会。对于部分债券一级市场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等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交易,各投资组合经理应在交易前独立地确定各投资组合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公司应按照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对交易结果进行分配。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配的,公司应建立相应的控制制度和流程。

第四章行为监控和分析评估。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察稽核力度,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常监控和分析评估制度,并建立相关记录制度,确保公平交易可稽核。

第十七条公司应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债券一级市场申购的申购方案和分配过程进行审核和监控,保证分配结果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十八条公司应根据市场公认的第三方信息,对投资组合与交易对手之间议价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性进行审查。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交易价格异常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十九条公司应对不同投资组合,尤其是同一位投资组合经理管理的不同投资组。

合同。

日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同时对不同投资组合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分析。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十条在某一时期内,同一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买卖相同证券(同向交易)的整体价差应趋于零。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严格控制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确因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而发生的同日反向交易,公司应要求相关投资组合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记录备查(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组合等除外)。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对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于异常交易发生前后不同投资组合买卖该异常交易证券的情况进行分析。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将公平交易作为投资组合业绩归因分析和交易绩效评价的重要关注内容,对于发现的异常情况应进行分析。

第五章报告、信息披露和外部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司相关部门如果发现涉嫌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并采取相关控制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分别于每季度和每年度对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差异、分投资类别(股票、债券)的收益率差异以及不同时间窗内(如日内、5日内、10日内)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分析,由投资组合经理、督察长、总经理签署后,妥善保存分析报告备查。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各投资组合的定期报告中,至少披露以下事项: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异常交易行为专项说明,其中,如果报告期内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应说明该类交易的次数及原因。

在投资组合的年度报告中,公司还应披露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并在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中,对当年度同向交易价差做专项分析。

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对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基金评价机构在开展基金评价业务时,应将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作为评价内容之一。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是公司诚信水平和规范程度的重要标志,监管部门将以此作为公司日常监管和做出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监管部门将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于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并会同证券交易所等对于公司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于发现的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参与衍生品投资、境外投资等,应参照本指导意见的相关原则制订相应的公平交易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员三联制度指导意见篇九

全文如下:

人社部发〔2019〕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

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现将《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区、市)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于12月31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2019年8月28日。

中小学教师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1986年开始建立的以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对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教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存在着等级设置不够合理、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不够衔接等问题。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关于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重要任务,是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为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9-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9-2020年)》要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1.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2.国家制定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见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根据本地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制定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的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体现中学、小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对于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可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各省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可在国家基本标准条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各省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要在水平评价中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3.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4.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个人申报。中小学教师竞聘相应岗位,要按照不低于国家和当地制定的评价标准条件,按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报。

考核推荐。学校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拟聘人选参加评审。

专家评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5.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对这部分人员择优聘用时给予适当倾斜。

6.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7.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数量国家实行总量控制。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改革本身涉及制度统一、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评审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各地情况又差别很大,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成立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省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省政府领导牵头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省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各地要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充分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情况和教师队伍状况,全方位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各级别新的职称(职务)评聘工作,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进行。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分级组织实施。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职务)等级教师的评聘工作,由各省按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正高级教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核定数量,各省具体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两部备案。

各省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两部报告。各省改革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两部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意见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

附件: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

岗位职责。

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四、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别职称(职务),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

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5.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4.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5.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党员三联制度指导意见篇十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形成科学有序就医格局,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意见》指出,到2019年,分级诊疗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有效下沉,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和整体效益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明显提升,就医秩序更加合理规范。到2020年,分级诊疗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职责明晰、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基本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逐步形成,基本建立符合国情的分级诊疗制度。

《意见》明确了两大方面工作举措:一方面,以强基层为重点完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主要采取6项措施:一是明确城市二、三级医院、县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慢性病医疗机构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二是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发挥全科医生的居民健康“守门人”作用。三是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开办个体诊所等多种形式,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四是全面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加强县级公立医院临床专科建设,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五是整合并开放二级以上医院检查检验等资源,推动区域资源共享。六是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促进跨地域、跨机构就诊信息共享。

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分级诊疗保障机制。主要包括6项制度机制:一是完善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机制,制定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标准,重点控制三级综合医院数量和规模。二是建立基层签约服务制度,由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组成团队,与居民或家庭自愿签约。三是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四是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合理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对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形成有效的激励引导。五是建立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引导二级以上医院向下转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向签约服务的医务人员倾斜。六是以业务、技术、管理、资产等为纽带,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

《意见》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宣传引导。2019年,所有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和综合医改试点省份都要开展分级诊疗试点,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分级诊疗试点工作。

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是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医改、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内容。自2019年以来,各地相继开展分级诊疗探索工作,目前已有16个省份、173个地市、688个县启动了试点,为城乡居民提供了更加有序、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

党员三联制度指导意见篇十一

尊敬的领导:

我于20**年3月4日成为公司的试用员工,到这天3个月试用期已满,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现申请转为公司正式员工。

作为一名刚参加工作一年多的毕业生,初来公司,以前很担心不知该怎样与人共处,该如何做好工作;但是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让我很快完成了从普通职员向高效职员的转变。

在岗试用期间,我在市场部学习工作。这个部门的业务是我以前从未接触过的,和我的专业知识相差也较大;但是在各部门领导和同事的耐心指导下,使我在较短的时光内适应了公司的工作环境,也熟悉了公司的整个操作流程。

在本部门的工作中,我一向严格要求自我,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同时主动为领导分忧;专业和非专业上不懂的问题虚心向同事学习请教,不断提高充实自我,期望能尽早独当一面,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当然,初入职场,难免出现一些小差小错需领导指正;但前事之鉴,后事之师,这些经历也让我不断成熟,在处理各种问题时思考得更全面,杜绝类似失误的发生。在此,我要特地感谢部门的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入职指引和帮忙,感谢他们对我工作中出现的失误的提醒和指正。

经过这三个月,我此刻已经能够独立处理公司的业务,整理部门内部各种资料,当然我还有很多不足,处理问题的经验方面有待提高,团队协作潜力也需要进一步增强,需要不断继续学习以提高自我业务潜力。

这是我的第二份工作,这三个月来我学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看到公司的迅速发展,我深深地感到骄傲和自豪,也更加迫切的期望以一名正式员工的身份在那里工作,实现自我的奋斗目标,体现自我的人生价值,和公司一齐成长。

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请领导给我继续锻炼自我、实现理想的机会。我会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工作,为公司创造价值,同公司一齐展望完美的未来!

完善员工福利待遇。

为了加强员工归属感,体现人文关怀,进一步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构成良好的企业向心力和凝聚力,起到激励员工的用心性,从而提高企业竞争力,接合公司现阶段的实际状况,特推荐:

1、体检:公司能够每年为员工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在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

2、节日津贴:按照我国的民族传统习惯,每年的端午节、中秋节、春节、三八节公司在节日为员工发放节费,并构成制度按必须的执行。

3、降温、取暖费:在每年冬(3个月)、夏(3个月)间每月给员工发放固定的降温、取暖津贴。并构成制度按必须的标准执行。

4、法定强制性福利,如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务必为员工购买退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这是国家强制性福利,不应对员工有业绩上的限制。

党员三联制度指导意见篇十二

以党的十八届三、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职能作用,切实增强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2016。

全市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重点文化单位、二级以上医院和中等教育及以上学校可聘请法律顾问。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依托本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聘用的专兼职法律顾问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要围绕企业项目投资、涉外商贸、上市融资、金融证券等重点领域开展法律服务,逐步形成专业化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团队。

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可采取签订协议、公开招聘或与律师事务所合作等方式聘请本单位法律顾问。待国、省关于律师分类相关政策正式出台后,国有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并与之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聘用的法律顾问通过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风险提示函等形式,为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在执法、诉讼,企业分立、投资、破产等领域提供合法性审查、法律风险评估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有效发挥其法律指导和保证作用。

各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探索适合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模式,为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各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精心组织,搭建法律顾问平台,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各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法律顾问的重要意义,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宣传,使更多的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与社会公众了解、支持法律顾问工作。要指导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注重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向市政府法制办反馈。

党员三联制度指导意见篇十三

《意见》的附件提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为: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四)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别职称(职务),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

正高级教师。

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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