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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专项集中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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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专项集中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2022-10-26 11:30:51    小编:

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优秀的方案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以下是我给大家收集整理的方案策划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电力设施保护专项集中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一

第二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都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当地电力、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省、市、县、乡分级管理。县以上地区设立保护电量电力设施领导组织,由电力、公安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所辖地区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并在电力保卫部门内设置工作机构。

乡(镇)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基层组织,由主管的乡(镇)长、电管站长、派出所长、民兵(武装)负责人组成,组织群众护电网,保护当地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省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加强专业性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定期巡查和维护电力设施,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保护电力设施所需费用,在设施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六条发电厂、变电所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按《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和最大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不可小于下列数值;

1—10千伏1.5米

35—110千伏3—4米

154—220千伏5米

300千伏6米

500千伏8米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按《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标志牌,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标志牌的规格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色》、《安全标志》等标准。

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时,应设立标志牌,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在跨越公路时,电力线距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下列数值:35—110千伏,7米;220千伏,8米;500千伏,14米。

地下电缆、水底电缆的铺设,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必须在电力设施3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的,应通知电力部门,并采取切实安全措施后方能进行。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厂、所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排灰管道(沟)的安全运行,在专用管道两侧兴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得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不得在发电厂、变电所及其附近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杆塔和拉线基础的下列范围内取土、堆土或倾倒有害化学物品:10—35千伏,4米;110—220千伏,5米;330—500千伏,8米。不得在杆塔、拉线基础外侧进行开挖鱼塘和深沟等危及电力设施的工程。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或活动的规定。

在电力架空保护区内,可以保留和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其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1—10千伏,2米;35千伏,2.5米;63—110千伏,3米;154—220千伏,4米;330千伏,5米;500千伏,6米。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附近,进行有可能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机械施工时,应征得县以上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在城市道路上的电力杆塔和拉线基础附近施工(包括敷设城市供水、排水、煤气管道等),应服从城市统一规划。

在电力、电缆线两侧1米内施工,应谨慎使用风镐和电钻等机械,不得损坏电力、电缆线等电力设施。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和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应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得从事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十四条收购或出售电力器材,应遵守《条例》的规定。

第十五条电力主管部门专用架空线路、通信电缆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保护,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应遵守《条例》的规定。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房屋时,电力主管部门应采取增高杆塔高度,缩短档距,提高电气和机械强度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

在城市和城市风景区中进行各项电力建设施工(包括架设架空电力线路及埋设电缆线等),对公共绿地的树木、花草和行道树应严加保护。确需砍伐、移植的,应与城建园林部门协商。对名贵树木应由城市绿化专业队伍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园林部门若因城市绿化需要,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应征得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

修建跨越公路、航道的电力设施,应征得当地公路、航道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符合各等级公路、航道的技术标准和净空要求。

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在与邮电通信线路发生矛盾时,应与邮电管理部门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奖励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保护电力设施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其贡献大小给予10元至1000元物质奖励;对举报、阻止或协助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及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由电力主管部门按追回经济损失价值的大小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但个人获奖一般不超过1000元。

(二)对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本条(一)款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予以表彰或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对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处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违反《条例》上述规定,尚未损坏电力设施,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供电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30元—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3000元罚款。罚款额1000元(含1000元)以下,由县电力主管部门决定;罚款额1000元以上的,由市电力主管部门决定。罚款额500元以上,应及时报市电力主管部门备案;罚款额1000元以上,应及时报省电力主管部门备案。

(二)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电力主管部门可责令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费,按修复电力设施成本费加上少供电(发)电量损失折款。罚款额不得超过赔偿费的50%。

(三)对电力设施造成重大损害的,电力主管部门除责令其赔偿和罚款外,还可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执行各种处罚时,应填发罚款和赔偿处罚通知书;收到罚款和赔偿费后开具凭证(罚款凭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专用罚没款凭证)。县、市电力主管部门对罚款和赔偿的处理,均应定期报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扰乱发电厂、变电所等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在发电厂、变电所专用的铁路、公路、桥梁、码头挖掘坑穴或设置障碍物,损毁、涂改、拔除、移动标志牌,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哄抢发电厂燃料,盗窃电力设施器材数额较少的;

(四)明知是盗窃的电力设施器材而收售的;

(五)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在电力设施附近进行爆破,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拆盗、毁坏发电、变电、输电、配电、电力通讯等设施,或放置异物、放火、制造事故,危害电力生产及运行的;

(二)盗窃电力设施器材,哄抢发电厂燃料,数额较大的;

(三)聚众冲击发电厂、变电所打砸抢的。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电力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在接到赔偿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清赔偿费,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罚款应全部上缴国库。赔偿费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对被破坏电力设施的修复和补偿,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造成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人身伤亡、财产和经济损失的,由肇事者承担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电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给电力设施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力设施保护专项集中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四)水底电缆敷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三)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第十九条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第四章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

第二十二条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

(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

(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力设施保护专项集中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道(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压器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四)水底电缆敷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用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接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接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竹子;

(五)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保留或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三)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第十九条、经县级以上地方物资、商业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批准的商业企业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查验证明、登记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任何单位出售电力设施器材,必须持有本单位证明;任何个人出售电力设施器材,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到规定的商业企业出售。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第二十条、电力主管部专用架空通信线路、通信电缆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

第二十三条、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有关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后,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

(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

(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其中违反本条例条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限期内未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还可采取措施,强行伐、剪树木、竹子;凡造成损失的,电力主管部门还应责令其赔偿,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法侵占电力建设设施依法征用的土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非法收购或出售电力设施器材,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或实物,并视情况轻重,处以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电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地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申诉,对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仍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电力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力设施保护专项集中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四

(1999年3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  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修改) 

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六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七条  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八条  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第十四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六条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      3.5米               4.0米

154-220千伏     4.0米               4.5米

330千伏          5.0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八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

第二十条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电力设施保护专项集中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五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强合作,明确双方职责,便于工程有序开展,更好发展打下基础.经双方平等协商,在《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上订立补充协议。甲方须在乙方施工前协调好与施工现场其他施工队之间衔接关系,并搞好统一协调管理,责任明确到各施工队、班组的负责人,做到工作任务清楚,协调一致,有序管理,以便于提高各施工队的工作效益 。

1、乙方开工前,甲方须召集施工现场所有施工单位负责人召开会议,提供各个施工单位施工图纸并进行安装技术交底、交流,并确定准确的水平高差点。

2、乙方在施工中,若需要对相关地段进行封闭施工时,甲方需协助乙方采取车辆等绕行、封路等措施。

3、甲方须协调好乙方与其它各施工队之间相互影响的问题进行全面交接,以免发生不必要的误解及冲突,造成不必要的质量及工期延误,若甲方未协调好,造成停工、误工及机械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4、甲方须派专人对乙方的施工进行检查,协商、协调现场存在的技术及存在问题。

5、在施工中因施工现场与实际图纸不相符合及施工图纸不明确、需改变、改道、增加的施工内容需甲方施工现场负责人及主管代表参加协商确定、并签名认可,乙方方可执行施工,施工工程量以实际为准,双方记录一致,必要时拍摄图片保存。

6、施工技术费用及勘察规划方案费用由甲方承担,费用按总工程施工费的13.6%。

7、其他费用按电力工程造价20xx年版本软件定额标准支付。

8、在电缆铺设中所需的标示牌、编号、长度、起止点名称牌以实际为准,所需费用及安装费用由甲方支付。

9、承包范围:

10、路灯部分以禄劝建筑勘察设计图纸为准,具体的分接箱总控制室、走向,路灯位置由甲方指定配合施工方、勘察规划及施工费用双方共同协商,按工程预算表定额为准、费用由甲方承担。

11、经双方协商决定此工程包工不包料,在施工中所需的材料全部由甲方提供,甲方必须在施工前48小时之内提供到位,若有其它原因未能准时提供材料,应提前告知乙方,以便于乙方采取相应措施,若甲方未提前告知乙方原因,则当天所造成的误工费等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12、小件部分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由甲方负责人核实,签名,乙方仓库保管员认可、签名后方可入库。施工现场负责人领用材料需说明材料所用位置及数量,签名后方可领用材料。

13、乙方工程竣工前,所涉及工程的电器、设备等的检测报 告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14、甲方提供给乙方临时项目指挥部、办公地点及施工人员临时住所。费用问题由双方协商决定。

15、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益,若有相互冲突之处,以原合同为准。

1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电力设施保护专项集中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六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贵州电网公司批复的贵阳供电局第一批农网完善化工程与农网完善工程预备项目实施计划,甲方确定将下列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工程内容及承包方式

1、工程内容:

2、工程安装费 万元(具体明细见附表):

具体金额为:子项中标价×设计方案的工程量

3、承包方式:本工程按包工不包主材的方式进行承包。

4、工程工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5、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5.1、预付款: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甲方预付合同工程安装费的20%

5.2、工程竣工,经甲、乙双方及现场监理共同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交了本工程的全部竣工资料,扣出甲方垫付的主材费用和5%的质保金后(质保期一年),甲方支付乙方工程安装费的75%。

5.3、保修条款: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从工程验收合格,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满未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甲方即向乙方付清质量保证金。

5.4、费用支付以转账支票或电汇方式进行。

三、工程管理

6、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按国家有关工程验收标准和南方电网公司、贵州电网公司下发的(1999)191号文《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贵州省电力公司县城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贵州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基本技术要求》,及贵阳供电局下发的《10kv配电线路实施技术规范》、《低压配电技术规范》施工验收。

7、乙方负责该工程的青苗、征地、林木砍伐、植被恢复赔偿相关事宜。甲方配合乙方进行协调。

8、工程开工前,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安全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安全责任。

9、乙方按甲方设计的工程方案制定施工方案,拟定施工三措,经甲方许可,监理员开出许可开工单后,方可施工。

10、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造成返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每延误一天,乙方按合同总价的0.5%偿还违约金,并累计计算。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等达不到甲方要求的,乙方将不能进入诚信备案企业名单。

11、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监理人员的管理。

12、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一经发现,立即停止施工,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四、设备、材料供应与清理

13、工程所需主材需经甲方审定。乙方必须指定专人凭各分(县)局签单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主材。

14、乙方在施工完成后应将甲方委托进行的改造工程中不再使用的旧材料、设备及设施全部拆除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15、乙方应将拆除的旧设备和材料及时归还至甲方库房,办理退还手续需登记设备的规格、型号、出厂日期、出厂序号,甲方确认后签字。甲方确认后的退还手续将作为工程结算资料必备依据。

五、违约责任

16、乙方不得擅自购买主材,经发现,甲方有权:①责令乙方立即停止施工,②不付乙方工程款,③要求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7、若拆除设备和材料未归还甲方,甲方将从保证金中扣减,若保证金不足以抵扣废旧设备和材料费用,差额部分从施工费中扣减。

18、发生施工质量问题,乙方除负责保修外,还要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19、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争议及其它

20、争议解决的方式: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1、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2、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23、附则: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电力设施保护专项集中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七

回顾一年的历程,在各级领导的教导和培养下,在同事们的关心和帮助下,我从一个懵懂的“愤青”逐步成长为一名勤奋敬业的“小资”。在这近一年的工作和学习中,接触了不少人和事,在为自己的成长欢欣鼓舞的同时,我也明白自己尚有许多缺点需要改正。工作一年以来,在各级领导的教导和培养下,在同事们的关心和帮助下,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各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个人综合素质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我完全融入到了公司这个大家庭。在此,我向关心帮助过我的领导和同事们表示真诚的感谢!下面,我将自己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作简要总结汇报:

一、思想上,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

作为一名年轻工作者,思想上,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首先,我主动加强政治学习,除了经常看电视、看报纸、关心时事政治外,我还认真学习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树立高尚的世界观、人生观,树立社会社会主义荣辱观,用先进的思想武装自己;其次理论学习还要在行动上落实,注重其对实践的指导意义,自觉地践行“八荣八耻”,时刻用其来约束自身行为,改正不良习惯,继续发扬优秀传统。另外,除了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外,还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对于公司组织的活动,能够积极参加与配合,在生活上乐于助人,关心集体荣誉。通过以上努力,我感到自己的政治素质有了长足进步。

今后的职业生涯还很长,作为一名党员,更应该将尽所能地对工作进行开拓,做出成绩。为早日实现目标,我要求自己:努力工作,保持优点,改正缺点,充分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为企业美好的明天尽一份力。我更希望通过公司全体员工的努力可以把公司推向一个又一个的颠峰。

二、在工作上,努力夯实专业基础,扩大知识面,力求更好的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

作为一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虽然有三年的专业知识学习,但是实践的东西接触的少,对许多现场问题不了解。面对这种情况,依靠自己认真的学习,促成自身知识结构的完善和知识体系的健全,让自己尽早、尽快的熟悉工作情况,少走弯路。在接触到新的陌生的领域时,缺少经验,对于业务知识需要一个重新洗牌的过程,自己在各位领导和老同志的帮助下,能够很快克服这种状态融入到崭新的工作生活中。

在见习期我走入了35kv变电站。大家都知道变电站是电力系统中接受电能和分配电能并能改变电压的场所。它是发电厂和电能用户联系的中间环节,同时也是将各级电压网联系起来的枢纽。我站拥有2台主变,担负着一个乡镇的供电任务。许多人认为,变电站运行值班工作只是简单的抄抄表、巡视设备、办理工作票、进行倒闸操作;但是只有做过的人才知道:作为有高度责任心的值班员来说,要保证一个变电站的安全稳定运行,仅仅完成以上工作是远远不够的;要保证电网安全运行,最重要的就是善于对设备的缺陷进行分析处理,以便能使缺陷和隐患得到及时的控制或消除等等。无论何时处理工作现场的各项事务,都能够认认真真,兢兢业业,认真服从领导、老工人师傅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要求,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

三、学习生活上,完成了学生角色的转变,完全进入工作状态,努力开展工作。

初来公司参加工作,由于离家较远,而且是完全陌生的环境和生活状态,也曾经很担心不知该怎么与人共处,该如何做好工作。但是公司里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良好的学习发展机遇以及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帮助下,让我很快完成了从学生到职员的转变。工作中能够始终保持一种积极向上的心态,努力开展工作。通过近一年的体验已经逐渐适应了公司的工作状况,对于领导们的关心和关怀,我感到了很大的动力和压力,争取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以更加努力的优秀成绩来回报,不辜负领导们的期望。

初到的我是努力学习的阶段。“三人行,必有我师”,公司中的每一位同事都是我的老师,他们的丰富经验和工作行为对于我来说就是一笔宝贵的财富。记得我刚到变电站的时候,对设备运行管理知识知道的也有限,但是在站长、主值的尽心教导下,我受益颇多。带着饱满的工作热情,我逐渐熟悉了设备的操作。尽管我只是入门,但是我和其他年轻人一样对工作充满着热情。为尽快提高自己在本职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在站内除了做好自己的本质工作,认真学习、做好设备的缺陷进行分析处理的笔记,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我利用业余时间找来了相关的资料进行学习。

在公司的一年时间里,我接触了很多同事,就在接触他(她)们的同时,我才知道什么叫“人事”。无论是社会还是单位“为人处事”都是一门高深的学问。对于这门高深的学问,我这个门外汉只能说:“诚实做人、努力工作!”一路走来,我前后参与了35kv变电站的检修及缺陷处理等工作。在跟随负责人学习的过程中,深感自己技术的不足,

同时也体会到了基层工作的艰辛!为了更好的适应本职工作,我将进一步进修学习提高自己。在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良好的学习发展机遇下,努力夯实专业基础,扩大知识面,力求更好的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

在短短一年中理论结合实践,让我对工作的认识有了真正的认识,这为今后的工作打下了基础。

虽然,我在各级领导和老同志的帮助下,取得一定成绩,但我深知自己还存在一定的缺点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理论基础不扎实,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应进一步提高;

2、对公司的工作任务能认真完成,但积极性不够;

3、与公司里的领导和同志们思想和工作业务交流不够;

4、自己的整体素质和业务学习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过去的一年,是不断学习、不断充实的一年,是积极探索、逐步成长的一年。在此,我要特别感谢公司领导的悉心栽培以及同事对我的见习指引和帮助,感谢他们对我工作中出现的失误的提醒和指正。我也深知,毕业只是求学的一小步,社会才是一所真正的大学。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找准自己的定位,尽自己的所能为公司作出贡献,为公司创造真正的财富,同时也为自身谋求一个更大的进步。

20xx电力公司实习总结

短短四周的实习就要结束了,时间虽短,但却让我获得了一些难忘的印象和体验,对电力系统的施工部门也有了初步了解,为以后的的工作和学习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我实习的部门是电力工程部,承担电网建设、改造的施工单位,主要承建2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变电站及配套的送配电架空线路、电力电缆、光纤电缆等工程安装、架设施工和铁塔加工制造任务。工程部的工作辛苦,对技术性要求较强,而且是供电公司电力专业覆盖面最广的部门,因此也是电力系统里输送技术人才的摇篮。短短的四周时间里,在工程部领导的教育和培养下,在同事们的关心和帮助下,自己的工作、学习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个人综合素质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我被分配到变电工程部的变电二次班实习。作为一名刚参加工作的新员工,面对新工作、新环境都是充满好奇和热情的,同时内心也有一些紧张与忐忑不安毕竟自己是一个新手,对变电运行方面的专业知识几乎一无所知。但是,在班长和班里师傅们的悉心指导下,我还是受益颇多。通过在天河机场变电站、江夏东一园变电站施工现场的观摩学习,我对变电二次班组从电缆放线、接线、对线到线路调试与检测工作的基本流程有了一定了解,知道了变电站的基本构造、变电站建设的基本过程以及各种设备的主要用途。虽然在端子箱和控制室里接电缆线这样的工作没有让我们尝试,但我还是力所能及地做好扎线、刀闸分合测试等工作,增加了自己的实际工作经验。在被调到总经理工作部帮忙的几天时间里,我也认真做好领导交给我的每一项任务,得到了大家的好评。在实习期间,我时刻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工程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吃苦耐劳,努力工作,在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同时,积极主动地协助其他同事开展工作,并在工作过程中提高自身各方面的能力。实习期间不仅是我积累工作经验的重要阶段,也是我努力学习的宝贵时间。“三人行,必有我师”。工程部的每一位同事都是我的老师,他们丰富的工作经验对我来说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因此,在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同时,我也找来了相关的资料努力学习电力专业知识,尤其是变电运作和继电保护方面的知识,虚心向班里的师傅们学习业务技术,以便为今后的工作打下基础。

作为新人,目前我所能做的就是认真工作、努力学习,在平凡的岗位上挥洒自己的汗水,焕发自己的青春与热情,使自己在基层得到的锻炼。在变电二次班实习的这段时间,早出晚归地跟着师傅们跑工地,让我体会到了电力系统基层工作的艰辛。同时,变电工人师傅们吃苦耐劳的精神也深深感染了 我。紧迫的工期、繁重的任务以及艰苦的条件,在变电工人眼中已习惯为工作中最平常的一部分。他们常常为了送电要熬几个通宵,常常在工地一住就是一两个月。他们舍小家,顾大家,凭借团结拼搏的精神,上下拧成一股绳,用忠诚打造责任团队,用执行书写绚丽华章。这些奋战在电力建设第一线的变电工人师傅们无疑是最可爱的人!此外,在工作中我还充分认识到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从进电力工程部的第一天起,我们就开始进行安全教育。通过学习安全规程和安全事故通报,知道了有很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作业人员未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按章作业,工作责任人现场查勘不到位。通过学习,强化了我的安全生产意识。在后来的实习过程中,我严格遵守在施工现场穿工作服、戴安全帽的规定,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落实到日常工作的每一个小细节中去。我想,这也是我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充分注意的。

电力设施保护专项集中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八

做为一个还未踏入社会的年轻人来说,什么都不懂,没有任何社会经验。实习让学生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能学到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也打开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为以后更好地服务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以后从事电力施工的大学生们,写好一份电力施工实习报告是自己走走上社会的第一步,也是自己以后工作中最宝贵的财富。下面就是一篇优秀的电力施工实习报告。

实习单位: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实习时间:20xx年7月13号至20xx年8月13号共31天

短短一个月的实习结束了,时间虽短,但却让我获得了一些难忘的印象和体验,对电力系统的施工部门也有了初步了解,为以后的的学习和工作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我实习的单位是电力公司,是一家承担含山电网建设、改造的施工单位,主要承建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变电站及配套的送配电架空线路、电力电缆、光纤电缆等工程安装、架设施工和铁塔加工制造任务。作为电力施工单位工作辛苦,对技术性要求较强,而且是含山供电公司电力专业覆盖面最广的下属单位,因此也是电力系统里输送技术人才的摇篮。短短的一个月时间里,在公司领导教育和培养下,在同事关心和帮助下,自己的工作、学习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个人综合素质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我被分配到变电技术部的变电二次班实习。作为一名刚参加工作的新员工,面对新工作、新环境都是充满好奇和热情的,同时内心也有一些紧张与忐忑不安——毕竟自己是一个新手,对变电运行方面的专业知识几乎一无所知。但是,在班长和班里师傅们的悉心指导下,我还是受益颇多。通过在仙踪变电站施工现场的观摩学习,我对变电二次班组从电缆放线、接线、对线到线路调试与检测工作的基本流程有了一定了解,知道了变电站的基本构造、变电站建设的基本过程以及各种设备的主要用途。虽然在端子箱和控制室里接电缆线这样的工作没有让我们尝试,但我还是力所能及地做好扎线、刀闸分合测试等工作,增加了自己的实际工作经验。在被调到总经理工作部帮忙的几天时间里,我也认真做好领导交给我的每一项任务,得到了大家的好评。在实习期间,我时刻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工程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吃苦耐劳,努力工作,在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同时,积极主动地协助其他同事开展工作,并在工作过程中提高自身各方面的能力。实习期间不仅是我积累工作经验的重要阶段,也是我努力学习的宝贵时间。“三人行,必有我师”。变电技术部的每一位同事都是我的老师,他们丰富的工作经验对我来说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因此,在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同时,我也找来了相关的资料努力学习电力专业知识,尤其是变电运作和继电保护方面的知识,虚心向班里的师傅们学习业务技术,以便为今后的工作打下基础。作为新人,目前我所能做的就是努力学习、认真工作,在平凡的岗位上挥洒自己的汗水,焕发自己的青春与热情,使自己在基层得到更多的锻炼。

在变电二次班实习的这段时间,早出晚归地跟着师傅们跑工地,让我体会到了电力系统基层工作的艰辛。同时,变电工人师傅们吃苦耐劳的精神也深深感染了我。紧迫的工期、繁重的任务以及艰苦的条件,在变电工人眼中已习惯为工作中最平常的一部分。他们常常为了送电要熬几个通宵,常常在工地一住就是一个多月。他们舍小家,顾大家,凭借团结拼搏的精神,上下拧成一股绳,用忠诚打造责任团队,用执行书写绚丽华章。这些奋战在电力建设第一线的变电工人师傅们无疑是最可爱的人!

此外,在工作中我还充分认识到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从进变电技术部的第一天起,我们就开始进行安全教育。通过学习安全规程和安全事故通报,知道了有很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作业人员未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按章作业,工作责任人现场查勘不到位。通过学习,强化了我的安全生产意识。在后来的实习过程中,我严格遵守在施工现场穿工作服、戴安全帽的规定,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落实到这次实习的每一个小细节中去。我想,这也是我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充分注意的。

这一个月的时间,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不仅在学习方面的,更学到了很多做人的道理,对我来说受益非浅。不过,在领导和师傅的帮助下,我很快融入了这个新的环境,这对我今后学习,工作是非常有益的。除此以外,我还学会了如何更好地与别人沟通,如何更好地去陈述自己的观点,如何说服别人认同自己的观点。相信这些宝贵的经验会成为我今后成功的最重要的基石。

电力设施保护专项集中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九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在 工程施工中自有劳动力不足,需聘请乙方提供劳动力支持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劳务协作性质:短期临时用工。

二、劳务协作用途:仅限于 电力工程施工。

三、工作地点: (甲方指定的工作区域)。

四、工作内容:土石方开挖、变台安装、配电线路架设、材料转运劳务协作以及其他辅助性工作。

五、协议有效期:

1、本协议有效期为日历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协议有效期可相应顺延:

a、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工期顺延的;

b、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工期延误的;

六、现场代表

1、甲方委派的现场代表人为供电营业所(职务)。

2、乙方委派的现场代表人为 (姓名), 身份证号:。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违反甲方管理制度与纪律或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人员,甲方有权及时将其请离工作现场并中止其劳务协作关系。

2、甲方负责工作现场的停送电、安全监管和协调工作。

3、及时向乙方提交有关图纸、资料文件,并在工作前进行必要的交底。

4、对乙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签证和验收。

5、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为参加劳务协作的全体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乙方登高作业人员和技术工人必须具备相应资格证件和工作经验。

3、乙方进入工作现场前,应对工作现场进行勘察,熟悉环境与场地。

4、乙方应加强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做好安全措施,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5、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施工安装规范和技术交底的要求工作,确保工效和质量。

6、乙方应安全文明施工,不得对甲方和第三方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

七、安全责任

1、因乙方原因在工作时间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理。

2、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人员在非工作区域内发生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八、工作质量验收及质保期

1、工作质量验收依据:设计图纸及国家验收规范。

2、乙方在申请甲方对工作验收前,应按甲方要求提供齐全的资料档案。

3、质保期:自通过验收之日起计算,质保期为一年。

九、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协议价款: 元整(¥ )。

2、乙方在完成约定工作内容并通过甲方验收后,甲方一次性支付95%的协议款,余款在质保期满付清。

十、争议解决方式

履行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兴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力设施保护专项集中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十

发包人: (简称甲方) 承包人: (简称乙方)

一、工程内容

1、工程名称:怀化市第二(河西)污水处理厂配电工作

2、工程内容:

2.1、本工程款壹万玖仟捌佰元整,本工程完成后一次性付清。

2.2、新敷设zr-yjlv22-8.7/15kv-3*120电95m,zr-yjlv22-8.7/15kv-3*70电缆30m,新架设jklyj-10/120型绝缘线路125m;

2.3、本次工程受电容量为500kva,配电房内新装scb-500kva干式变电器1台,新装10kv进线柜1面、出线柜1面;

2.4、搭火杆新装带隔离开关1台、避雷器2组,#d07-2杆新装计量箱1台、避雷器2组;

2.5、新立yb190-15杆2组,新设gj-70拉线2组;

2.6、配套敷设电缆保护管(cpvcφ167*7)75m;

2.7、制作高压部分;

2.8、所有设备需可靠接地;

2.9、变压器与低压开关柜的母排连接由乙方预留接口,现场协助安装。备注:工程内容中涉及具体数据之条款,其实际使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及电业局验收标准。

3、乙方应对工程质量负责,如验收中发现质量不合格,经鉴定确系乙方责任者,乙方应负责返工,其费用概由乙方承担。

4、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劳动安全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安全规程进行安全管理、相互配合,并明确相互的安全面责任,乙方在施工范围内发生的安全责任,应由乙方全部负责。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直接向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合同须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电力设施保护专项集中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十一

发包人: 承包人:

鉴于发包人拟委托承包人承担 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任务,且承包人同意接受该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

1.2 工程地点: 。

1.3 工程概况:

第2条 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第3条 合同工期

3.1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3.2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第4条 工程建设目标

3.1 质量目标::建筑工程:分项工程合格率为100%,分项目工程优良率≥98%,单位工程优良率为100%,观感得分率≥95%(国标90%);安装工程:分项及分部工程合格率为100%,单位工程优良率为100%。建筑工程外观及电气安装工艺优良,不发生一般施工质量事故;工程无永久性质量缺陷。工程带负荷一次启动成功。

3.2 安全目标:总体目标:努力实现安全“零事故”。 具体目标: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一般以上火灾事故;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塌事故;不发生因工程建设而造成的大面积停电或电网解裂事故。

3.3 进度目标:严格执行工程里程碑计划,分解省公司下达的里程碑计划各单项工程关键节点,保质保量的完成两项工程。

3.4 投资控制目标:严格控制资金投入,做到不超概算。 3.5 环境保护目标:必须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程序;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5条 签约合同价

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含税),价格构成详见《价格表》(附件)。

第6条 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6.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

6.2 合同协议书;

6.3 合同专用条款;

6.4 中标通知书;

6.5 合同通用条款;

6.6 合同附件(包括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工程量清单等);

6.7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6.8 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一致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第7条 承包人承诺

7.1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7.2 工程建设满足达标投产的考核条件且达到工程质量目标,施工质量满足国家施工验收规范。

7.3 工程进度确保按照发包人规定的工期进行,并确保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人力、机具及合理项目管理规划大纲的实现。

7.4 工程建设中文明施工,并采取积极的安全措施,满足工程安全目标。

7.5 遵守国家电网公司对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各项管理要求,并确保相应的资源配置。

7.6 严格按照环评、水保报告和当地的环保要求以及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确保不因施工原因影响项目通过环评、水保验收。

7.7 严格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xx)的要求进行档案管理。将档案管理纳入整个现场管理程序,坚持归档与工程同步进行。确保实现:档案归档率100%,资料准确率100%,案卷合格率100%,保证档案资料的齐全、准确、系统;同时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竣工资料。

7.8 积极配合施工图设计优化工作,及时主动反映有可能对工程投资造成影响的任何事宜,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投资浪费的相应责任。

第8条 发包人承诺

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9条 词语含义

本协议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

第10条 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条件见合同专用条款。

第11条 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第12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2 份,发包人执 1 份,承包人执 1 份;副本 8 份,发包人执 4 份,承包人执 4 份。

发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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