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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建设考察报告(汇总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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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建设考察报告(汇总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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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建设考察报告篇一

《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已于10月14日由南充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月30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自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市、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城市所依托的山体、河湖水系、林地、生物物种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宜居城市建设。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辖区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投资、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冠名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予以劝阻、举报。

第八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自然山体保护规划、城市绿道系统规划、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城市道路绿化规划等绿化专项规划。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化专项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和已建成的绿地,应当实行绿线管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化专项规划和绿线。确因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行政办公、公共文化设施、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等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商务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城市生产绿地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规划区面积的百分之一,国家园林城市不低于百分之二。

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国家、省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加强城市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建设,三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五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三千平方米以上的游园。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宽度应当满足行道树的栽植和生长条件。行道树栽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行人通行等交通安全要求。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第十四条鼓励利用不同立地条件栽植攀缘植物发展立体绿化。立体绿化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构)筑物安全和公共安全。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科学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六个月内完成,所需资金列入工程总预算。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化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同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并接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七条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绿化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居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该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

第三章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条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生产经营者负责;。

(五)其它类型绿地,由其所有权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检查制度,对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对发生病虫害的,及时防治;对绿化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地中的树木妨碍城市管线安全、交通安全、建(构)筑物安全需要修剪的,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人员、管线及其他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相关部门可以先行排除危害,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移植、砍伐胸径六厘米以上树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处移植或者砍伐树木不足三十株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一处移植或者砍伐树木三十株以上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移植或者砍伐前款规定树木的,同一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为一处,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范围一次性报批;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自然山体、风景林地、滨河绿带、公园绿地等城市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摘花果枝叶、掘取树根、剥取树皮;。

(三)堆放物品、倾倒垃圾,祭祀、焚烧物品;。

(四)向树穴、树池内倾倒热水、油污、酸碱性物质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

(五)跳广场舞、停放车辆、烧烤露营等踩踏毁损草坪的行为;。

(六)种植农作物或者饲养家禽家畜;。

(七)擅自设置营业摊点、广告设施,建造坟墓;。

(八)乱倒乱堆建筑渣土;。

(九)未经许可修建建(构)筑物;。

(十)未经许可从事开山、采石、开垦林地等开采活动;。

(十一)其他损毁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化专项规划和绿线的,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撤销变更文件,并由相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达到绿地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以每平方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绿化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处以未完成绿化工程预算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该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国家、省、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养护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超期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损毁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第二、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违反第四、第五、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一项规定,损毁绿化设施的,处以重置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未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实施。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其含义分别为:

(一)公园绿地,是指各类公园的绿地和街旁绿地;。

(三)生产绿地,是指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五)其他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外的,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湿地等。

本条例所称绿线,是指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条例所称绿地率,是指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面积不包括立体绿化和室内绿化的面积。

本条例所称游园,是指配置精美园林植物,讲究街景艺术效果,并设有供短暂休憩设施的花园或者小型公园。

第三十九条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3月1日起施行。

园林绿化建设考察报告篇二

1、规划要兼顾景观与实施成本。

2、主调树种要突出。要能体现本校的特色。

3、主入口绿化要大气,绿量要大。(树阵要增加,且最好用落叶树种,树阵不用树池方案好。树阵较大时,不妨碍通行的情况下,可考虑中间做成绿化带)。

4、规划时缺少大的集中性的休闲绿地。东南角停车场建议取消做成整块绿地。

5、中轴三板铺装体量太大,可做成景观带。中轴立意较好,但如何用造景手法更好地体现立意;三大块设计还需进一步深层次考虑。(条石造景不理想;建议用花岗岩载刻学校大事记;三个门柱设计不能明显体现立意);楼前景石位置不适最好放楼后。

6、主楼楼前应留有绿化带;转角处可做绿化带调节楼体的硬质。楼前树体要高大,楼前行道树建议用马褂木。植物搭配高大植物应考虑遮光,离楼体距离要适宜。

7、停车位放入口处不理想。可结合树阵做成绿荫停车场。自行车停车位应放在视线较隐蔽的地方。

8、中心广场的雕塑没有交代,要说明设计意图。广场景观单调,应重点作详细规划。

9、微地形处理不可只有一两个小高点,地形要自然。

10、楼间绿地不宜用休闲形式,应简约,以观赏为主。

11、常绿树种种植应集中联片,自然丛植,行道树最好不用香樟、银杏,价格高且香樟冬季遮阳,生长慢,可选用其它彩叶树种。速生树种可选用杂交柳、栾树、臭椿、枫杨、楝树等,泡桐、青桐等也很好。

12、廊架后用落羽杉不好,应选用阔叶树种把落羽杉放在操场西侧一样起到平衡作用。

近年来,在平顶山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下,平顶山市积极开展城市绿化建设,一批园林绿化精品工程的相继建成,市区绿量迅速增加。-年底以来,市区先后组织实施了湛河治理、建东迎宾大道、建西快速通道、姚电大道、鹰城广场、河滨广场及市内主干道绿化改造等绿化重点工程。20xx年以来,随着新城区的开发步伐,强力推进高标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绿化档次和品位不断提升。同时,平顶山市大力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又重点实施实施了生态园、鹰城广场扩建、河滨公园扩建、青年公园改造、新城区绿化等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新增148处游园。截至20xx年底,建成园林绿地总面积达2005.77公顷,绿地率达到32.5%,绿化覆盖率37.6%。其中,公园绿地面积645.44公顷,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9平方米。这些数据表明,平顶山市绿化各项主要指标均接近或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并在20xx年5月年顺利通过“国家园林城市”的验收。同时,在绿化设计方面,突出了地方特点,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从而发挥出了较大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随着绿化建设的发展,平顶山市在绿化养护方面的投入逐年增大。截止20-年10月,城市绿化养护人员2000余人。初步建立了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机制,市民爱绿护绿的意识进一步提高,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但是,和大多数城市一样,平顶山市在开展大规模城市绿化建设的进程中,在绿化养护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始逐步凸显。由于长期以来对绿地养护管理的意义重视不足,思想认识形成偏差,缺乏新的绿地养护管理理念,使得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的水平和现状与城市绿地建设的水平出现极大的反差。一方面是日益增加的绿地,另一方面是城市绿地因为养护管理的问题而影响绿地保存和充分发挥其各项功能的现象,导致了绿地建与管不协调、不平衡的现状。这些问题存在与产生的根本原因主要集中在思想理念、管理机制、管理人员技术不均衡和基础设施不健全等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问题。

(1)平顶山城市绿地大发展的十多年来,普遍存在重建轻管的问题,整个社会对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的轻视与忽视,导致了养护管理难度增大、养护管理资金不足、城市绿地质量参差不齐、绿地保有率、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

(2)公共单位和部分市民参与意识不强,随意毁坏绿地、侵占绿地现象时有发生。人们对一些毁绿损绿的行为已是司空见惯。公园广场绿地上随意践踏绿地行为时有发生;门店前的行道树上被钉钉扯上绳子,晾晒衣物、拖把,私扯横幅宣传标语现象;花坛内、人行道上时常可见被折断的树枝;随意占用、毁坏绿地的行为时有发生等。

(3)部分公共单位对加强绿地的管养工作不重视。大多数人认为,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是附属工作,是专业园林部门的工作,绿地管理的好坏不会影响整体工作和效益;绿地养护管理工作是简单的体力工作,不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来从事,把绿地养护的工作分配给老弱病残的人来做;对绿地养护管理资金的投入则是抱着越少越好最好没有的态度;在绿地养护管理中普遍存在歧视管理工作,养护管理人员待遇普遍较低的现象。

(二)管理机制问题。

市、区(县市)园林绿化部门是市、区(县市)政府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诸如相关绿化规范不完善;与其它相关部门职责不明,权责不清,职能分散;没有引入绿化养护的市场竞争机制等等,这些方方面面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平顶山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

1、绿化规范笼统,操作难度较大。

虽然河南省政府于-年3月20日发布了《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平顶山市政府也在20xx月27日印发平政【20xx】34号文件,发布了《平顶山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办法》。但该【办法】处罚和奖励规定较笼统,操作性不是很强,作为平顶山城市绿化的主要管理单位,平顶山市园林管理主管部门在出现毁绿、占绿和其他违反绿化条例的事件时,执法标准很难界定,绿地保护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

2、与城市相关部门的职责权责在某些方面不够明确。

在城区园林树木变更用途方面,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与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够明晰,城市绿化树木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管理职责不清,政出多门现象。如:城区树木在改变用途时园林主管部门和林业部门都可以发放许可证,谁发的都行。

3、市场竞争机制还不完善。

目前,在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方面,平顶山市的园林绿地养护管理竞争机制还有待于完善,城市绿地养护管理产业化、市场化发育还有很大差距。大多数绿化区域仍由绿化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缺乏竞争力,制约着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因此,建立合理的养护管理的社会化市场化的机制,开拓养护管理的多种形式势在必行。

(三)园林绿地养护人员技术水平不均衡,基础设施落后或不健全。

1、养护管理资金不足,技术水平参差不齐。

由于绿地属地和对绿地质量要求的差异,绿地的养护管理资金普遍缺乏,导致技术人员分布不平衡,例如:绿化管理部门的技术人员技术水平较强,因此其管理水平较高,而规模较小的物业管理公司、绿化养护公司或其他单位,由于养护管理技术人员极度缺乏,其养护管理水平就比较低,管理能力也相对较差。

2、绿化管养配套设施不够健全。

随着城区绿化面积的增多,对绿化养护设施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但现有大部分绿地配套的养护设施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在水源供给设施方面,严重缺乏。对于大面积绿地的养护来说,如单靠水车供应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因此,健全绿地内的配套管养设施,为做好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基础保证,迫在眉睫。

平顶山市是快速发展的煤炭工业城市,原有资源已接近枯竭,由资源型城市向生态型城市的转型势在必行。在做好园林绿化建设的同时,必须做好绿化养护管理工作,才能顺利实现转型的目标。因此,在城市绿化养护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高认识,全员参与,广泛开展全民性的爱绿护绿活动。

1、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充分调动广大市民群众的爱绿护绿积极性,发展壮大护绿使者队伍,将绿化管理网络的覆盖面扩大到社区,确保全体市民对城区园林绿化养护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要通过设立破坏绿化公开举报电话,在绿化网站开设投诉信箱等多种形式,及时了解市民的建议和意见,力争使每一位市民都成为绿化义务巡查员、监督员。

2、拓宽养护管理队伍领域,丰富养护管理形式,进一步深化绿地养护机制,积极鼓励适龄公民开展绿地养护活动。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发动各单位和各居民群众搞好小街小巷绿化等有益活动,积极开展创建“园林居住小区”和“花园式单位”活动,不断推动居住小区和单位绿化向前发展。

3、创新管养机制,在成功开展“市民纪念林”活动的基础上,拓宽绿地认养的范围和渠道。在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实行协议管理的办法,明确认养者和绿地管理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认养形式可由认养单位或个人直接负责绿地养护、保洁和建设管理工作,并监护树木花草及设施不受破坏;或者按认养协议的要求并参照城市绿化及郊区造林的标准提供相应的认养资金、委托专业绿化部门进行建设或管理。运作机制上要注入市场因素,责、权、利相统一,认养单位和个人可享有冠名、使用绿地树木作为企业形象、由政府授予荣誉证书等政策。

(二)强化监督,明确职责,不断优化城市绿化养护的管理机制。

1、健全绿化养护管理的地方性规范,制定规范、统一、科学的管理技术标准及考核办法,“建管并重”,进行科学的管理。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强有力的、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制度,维护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法定性、权威性,确保现有绿地不受侵占、破坏。

2、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权限,理顺权属关系。针对绿化养护管理,强化园林管理部门的行业指导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建立严格的督察,考核奖惩制度,采取专业检查和社会监督、业务巡查与上级抽查相结合等方式,不断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提高城区园林绿化整体的管理水平。

3、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城区的绿地养护实行社会公开招投标,通过招标发包方式选择养护管理单位,实行合同化管理。对违反合同的养护单位进行严格处罚,或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对社会公示。

(三)加大投入,完善设施,切实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管养水平。

1、政府部门要保证城市绿化养护资金投入,稳定城市绿化管养队伍,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相协调。不断增加养护技术人员力量,提高管理养护水平。

2、完善绿化管养设施,提高硬件建设水平。对原有绿地,完善基础供水系统;对新建绿地,从规划设计开始,就把供水设施列入必备硬件设施,充分保证绿地内的水源供应。

我们相信,只要解决好平顶山城市绿化养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通过努力,平顶山将建设成为集湖光山色、融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于一体,现代文明与历史文化交相辉映的魅力型、环保型、可持续发展的园林生态城市。

一、定额工作内容包括种植前的准备、种植时的用工用料和机械使用费,以及花坛栽培后的10天以内的养护工作。

二、定额不包括种植前清除建筑垃圾及其他障碍物。种植后包括绿化地周围2m以内的清理工作。

三、绿化工程以原土回填为准,如需换土,按“换土”定额另行计算。

四、栽植树木支撑价格按“树木支撑”定额计算。

五、绿化工程均包括施工地点50m范围以内的材料搬运。本定额运距范围以外的苗木运输费,由发承包双发协商解决。

六、种植苗木应根据设计图纸要求使用客土,设计无明确要求而实际土质不良,按种植质量要求必须使用客土,应先办妥协洽商手续,方可使用客土。

七、人工换土和客土项目中的“粘土”是按自备土编制的,如采用购置土,应按定额内的用量调才差。

八、凡绿化工程用地,自然地坪与设计地坪相差在士30cm以内时,执行人工整理绿化用地相应子目;凡在士30cm以外时,则分别执行挖土方或回填土相应定额字目。

九、整理绿化地子目中不含筛土费用,若确实发生人工筛土另行计算。

十、果树类的后期管理费按照乔木后期管理费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十一、砍挖灌木林每1000㎡包含220棵以下为稀,220棵以上为密。

十二、绿地喷灌部分:

1、管道安装不分地面明装和地下直埋,均执行本定额。

2、地面明装管道如需安装铁件时,应另行计算铁件价值,但安装费及操作损耗均不另行计算。

3、地下直埋管道的土方工程,执行土方工程相应项目有关规定。

4、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要求对喷灌安装工程进行喷灌调试,其调试费用按喷灌费用按喷灌安装工程人工费的10%计算并进入基价。

十三、后期管理费是指已经竣工验收的绿化工程,对其栽植的苗木、绿篱等植物连续累计12个月(一年)成活所发生的浇水、施肥、防治病虫害、修剪、除草及维护管理费用。若分月承包则按表1系数执行:

十四、养护期指招标文件中要求栽植后承包人负责养护时间。

十五、胸径(或干径)应为地表面向上1.2m高处树干的直径。

十六、株高应为地表面至树顶端的高度。

十七、冠丛高应为地表面至乔(灌)木顶端的高度。

十八、篱高应为地表面至绿篱顶端的高度。

十九、生长期应为苗木种植至起苗时间。

二十、养护期可按后期管理费相应子目执行,超过后期管理费期限所发生的费用双方约定。二十一、屋顶花园基底处理,定额中不包括垂直运输费用,发生费用时由双方约定。若在屋顶花园上种植,另计垂直运输费,发生费用时由双方约定。

二十二、屋顶高度指室外地面至屋顶顶面的高度。

二十三、屋顶花园基底处理的垂直运输方式,包括人工、电梯或采用井字架等垂直运输,包括水平运输和垂直运输。不列入措施费。

一、定额工作内容包括种植前的准备、种植时的用工用料和机械使用费,以及花坛栽培后的10天以内的养护工作。

二、定额不包括种植前清除建筑垃圾及其他障碍物。种植后包括绿化地周围2m以内的清理工作。

三、绿化工程以原土回填为准,如需换土,按“换土”定额另行计算。

四、栽植树木支撑价格按“树木支撑”定额计算。

五、绿化工程均包括施工地点50m范围以内的材料搬运。本定额运距范围以外的苗木运输费,由发承包双发协商解决。

六、种植苗木应根据设计图纸要求使用客土,设计无明确要求而实际土质不良,按种植质量要求必须使用客土,应先办妥协洽商手续,方可使用客土。

七、人工换土和客土项目中的“粘土”是按自备土编制的,如采用购置土,应按定额内的用量调才差。

八、凡绿化工程用地,自然地坪与设计地坪相差在士30cm以内时,执行人工整理绿化用地相应子目;凡在士30cm以外时,则分别执行挖土方或回填土相应定额字目。

九、整理绿化地子目中不含筛土费用,若确实发生人工筛土另行计算。

十、果树类的后期管理费按照乔木后期管理费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十一、砍挖灌木林每1000㎡包含220棵以下为稀,220棵以上为密。

十二、绿地喷灌部分:

1、管道安装不分地面明装和地下直埋,均执行本定额。

2、地面明装管道如需安装铁件时,应另行计算铁件价值,但安装费及操作损耗均不另行计算。

3、地下直埋管道的土方工程,执行土方工程相应项目有关规定。

4、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要求对喷灌安装工程进行喷灌调试,其调试费用按喷灌费用按喷灌安装工程人工费的10%计算并进入基价。

养护管理的合理化建议是工程项目降低成本、提高劳动效率、提高工程质量、进一步优化景观效果的重要途径。

努力改进管理方法,推行目标管理,实行班组承包或个人岗位承包责任制,建立完善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检查、考评制度、奖惩分明,提高职工积极性,制定不同的养护管理考核评分制度,严格实行三定即(定人、定岗、定任务),三查(周查、月查、季查),一评比(年终总评)的管理制度,全面提高养护质量水平,实现园林绿化养护的长效管理。重视园林科学研究,加强职工培训,提高业务水平。我司很重视对各养护组职工的业务技能培训,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培训、学习,并与兄弟单位进行交流,取长补短,使职工掌握更多的养护知识和经验,为更好地进行养护管理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

1、注重绿地土壤改良及土壤污染的防治。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扩建,绿地面积增加。由于城镇土壤的障碍性因素,土壤改良就成为绿化工程及养护管理操作中的重要内容。银川地区土壤盐碱化面积较大,影响园林植物的正常生长,因此盐碱化绿地土壤的`改良是养护管理需要解决的问题,具体改良措施有工程措施,常规农、林技术措施,生物措施,化学措施等,对于具体地块,多种措施可综合改良。具体办法有人工太高地面、刮除盐霜、适时巧灌、增施有机肥、施硫酸亚铁等方法改良。

城市绿化大都位于人口稠密地区,被污染的机会相当多,如常见的塑料、石灰、玻璃等物理污染物,还有不可见的重金属、洗涤剂、农药等化学污染物。这些污染物直接危害园林植物根系,因此,加强污染物的防治具有必要性。如对重金属污染可增施有机肥或泥炭腐殖酸类物质,农药污染用翻地、暴晒或选育活性较高的土壤分解微生物等方法使农药挥发、分解。

2、提倡树木抗旱浇水。

定期灌水是养护管理的重要环节,保护环境,节约自然能源是园林绿化工程不可轻视的问题。因此,在养护过程中如何节约用水值得我们考虑。树木抗旱浇水的方法有沟槽间隔灌水法,即在树木两侧开20cm宽左右的沟渠,每次左右交替灌水,让树木一侧根系接受水分供给,一侧保持干旱,长期以来,为适应干旱环境,树木部分气孔保持关闭状态,减少蒸腾量,这样,在不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条件下,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

3、减少化学肥料的使用,推广有机肥及微生物肥料的使用。

化学肥料大多属于速效肥料,虽然它供肥快、养分含量高、使用量少,但无改土作用,营养单一,不能持久,容易流失降低利用率。因此一般作为追肥使用。有机肥养分完全,肥效持久,改善土壤物理性状,能促进植物生长。大量使用粪肥、堆肥、饼肥等有机肥与园林绿化安全文明施工相符合。微生物肥料又叫菌肥。林业上靠客土的办法进行接种菌肥,目前在草坪建植中正在推广应用菌肥。我们在养护管理中应重视起来。

4、增强树木抗性,避免自然灾害大量损害园林树木。

近年来,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园林植物在生长发育过程中经常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威胁与伤害,如冻害、旱害、风害、日灼等。自然灾害不可避免,但可以通过加强养护管理来促进树木健康生长,增强树木抗灾能力。如冻害的防治可通过树木抗冻锻炼,提高树木可容性糖分,试验证明,用矮壮素,脱落酸等可提高树木抗冻性。当然,加强春季肥水供应、夏季摘心促进枝条成熟、合理灌封冻水、适时提早灌返青水、根茎培土、覆盖、涂白喷施防冻剂等方法来防治也不能轻视;树木如果受涝害,要尽早用排除积水,遮阴、退水后清理根茎部泥巴、及时加强修剪或摘叶、中耕疏土等措施防治危害。

5、重视防治融雪剂等人为因素的对树木的危害。

在北方,冬季如果遇到大雪天气,融雪剂的用量非常大,道路绿地是城市绿地的重要部分。被融化的雪水有很大部分没有进入排水系统,而是进入靠近人行道和分车带的土壤中,从而导致严重的土壤污染,威胁园林植物的生长。

因此,我们要重视减小融雪剂对树木的危害,及时隔离盐雪浸入绿地,看在边缘安装挡雪板;严禁将盐雪堆入树池;春季对靠近人行道的绿地大量浇水,向下层洗盐,最关键的是尽量减少融雪剂的使用量。

选用先进、低耗能、工作效率高的器材及设备是工程质量提高必不可少的条件。

总之,养护管理的合理化建议有利用提高养护管理的工程质量。

当今中国,城乡绿化蓬勃发展,人们对绿化的重视程度也愈来愈高,城乡绿量达到了较高水平。目前,正值春季园林绿化施工的高峰期,从一些城乡绿化建设的现状来看,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注意做好城乡绿化的长远规划。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随处可以看到百年的欧式园林,但我国很多城市在园林建设上由于机制体制的原因,缺少长远规划,只注重眼前的绿化效果,能称得上“经典”的园林作品凤毛麟角。甚至,个别地方还出现了“今天栽、明天毁”的现象,对公共资源和生态资源造成了较大的浪费和破坏。因此,在做城市发展规划时,应将园林绿化规划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重视,做到一起规划、一起设计、同步建设,对已有的园林绿化成果应尽量保护,而不是去毁坏。

第二,园林绿化设计要体现艺术性。每一条街区、一座居民小区、一处庭院都应该有各自的地域特色,以此体现不同的历史文化和生活习俗。所以,在园林绿化设计和建设中,应该彰显出不同的特色和景观效果,而不应千篇一律、千城一面。

第三,园林绿化应注重乡土树种的开发应用。目前,一些地方在绿化上一味追求外来名贵树种,以此表现树种的多元化,但却忽视了当地适生树种的应用。外调苗木甚至国外进口大树的行为,一方面要付出较高的成本,一方面是树木适应性差,成活率低,而且容易造成有害物种的入侵和病虫害的发生,得不偿失。而本地乡土树种不但栽植成本小、成活率高、病虫害少、圃量相对多,而且绿化效果也不差,比如椿树、榆树、楸树、槐树等乡土树种,在园林绿化中应用的效果就很不错。

养护管理的合理化建议是工程项目降低成本、提高劳动效率、提高工程质量、进一步优化景观效果的重要途径。

努力改进管理方法,推行目标管理,实行班组承包或个人岗位承包责任制,建立完善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检查、考评制度、奖惩分明,提高职工积极性,制定不同的养护管理考核评分制度,严格实行三定即(定人、定岗、定任务),三查(周查、月查、季查),一评比(年终总评)的管理制度,全面提高养护质量水平,实现园林绿化养护的长效管理。重视园林科学研究,加强职工培训,提高业务水平。我司很重视对各养护组职工的业务技能培训,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培训、学习,并与兄弟单位进行交流,取长补短,使职工掌握更多的养护知识和经验,为更好地进行养护管理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

1、注重绿地土壤改良及土壤污染的防治。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扩建,绿地面积增加。由于城镇土壤的障碍性因素,土壤改良就成为绿化工程及养护管理操作中的重要内容。银川地区土壤盐碱化面积较大,影响园林植物的正常生长,因此盐碱化绿地土壤的`改良是养护管理需要解决的问题,具体改良措施有工程措施,常规农、林技术措施,生物措施,化学措施等,对于具体地块,多种措施可综合改良。具体办法有人工太高地面、刮除盐霜、适时巧灌、增施有机肥、施硫酸亚铁等方法改良。

城市绿化大都位于人口稠密地区,被污染的机会相当多,如常见的塑料、石灰、玻璃等物理污染物,还有不可见的重金属、洗涤剂、农药等化学污染物。这些污染物直接危害园林植物根系,因此,加强污染物的防治具有必要性。如对重金属污染可增施有机肥或泥炭腐殖酸类物质,农药污染用翻地、暴晒或选育活性较高的土壤分解微生物等方法使农药挥发、分解。

2、提倡树木抗旱浇水。

定期灌水是养护管理的重要环节,保护环境,节约自然能源是园林绿化工程不可轻视的问题。因此,在养护过程中如何节约用水值得我们考虑。树木抗旱浇水的方法有沟槽间隔灌水法,即在树木两侧开20cm宽左右的沟渠,每次左右交替灌水,让树木一侧根系接受水分供给,一侧保持干旱,长期以来,为适应干旱环境,树木部分气孔保持关闭状态,减少蒸腾量,这样,在不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条件下,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

3、减少化学肥料的使用,推广有机肥及微生物肥料的使用。

化学肥料大多属于速效肥料,虽然它供肥快、养分含量高、使用量少,但无改土作用,营养单一,不能持久,容易流失降低利用率。因此一般作为追肥使用。有机肥养分完全,肥效持久,改善土壤物理性状,能促进植物生长。大量使用粪肥、堆肥、饼肥等有机肥与园林绿化安全文明施工相符合。微生物肥料又叫菌肥。林业上靠客土的办法进行接种菌肥,目前在草坪建植中正在推广应用菌肥。我们在养护管理中应重视起来。

4、增强树木抗性,避免自然灾害大量损害园林树木。

近年来,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园林植物在生长发育过程中经常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威胁与伤害,如冻害、旱害、风害、日灼等。自然灾害不可避免,但可以通过加强养护管理来促进树木健康生长,增强树木抗灾能力。如冻害的防治可通过树木抗冻锻炼,提高树木可容性糖分,试验证明,用矮壮素,脱落酸等可提高树木抗冻性。当然,加强春季肥水供应、夏季摘心促进枝条成熟、合理灌封冻水、适时提早灌返青水、根茎培土、覆盖、涂白喷施防冻剂等方法来防治也不能轻视;树木如果受涝害,要尽早用排除积水,遮阴、退水后清理根茎部泥巴、及时加强修剪或摘叶、中耕疏土等措施防治危害。

5、重视防治融雪剂等人为因素的对树木的危害。

在北方,冬季如果遇到大雪天气,融雪剂的用量非常大,道路绿地是城市绿地的重要部分。被融化的雪水有很大部分没有进入排水系统,而是进入靠近人行道和分车带的土壤中,从而导致严重的土壤污染,威胁园林植物的生长。

因此,我们要重视减小融雪剂对树木的危害,及时隔离盐雪浸入绿地,看在边缘安装挡雪板;严禁将盐雪堆入树池;春季对靠近人行道的绿地大量浇水,向下层洗盐,最关键的是尽量减少融雪剂的使用量。

选用先进、低耗能、工作效率高的器材及设备是工程质量提高必不可少的条件。

总之,养护管理的合理化建议有利用提高养护管理的工程质量。

保护原有树木在土建施工以前,应采取措施把原有树木围起来,以免造成损伤。特别是行道树,有时由于更换便道板或树穴板,需要做垫层,石灰和水泥都会造成土壤碱化,危害树木正常生长。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应先将树穴用土护起来,做成高30厘米以下的土丘,避免石灰侵入。如果垫层需要烧水养护,应及时围起树穴,禁止向树穴倒入含有石灰、水泥的水。保存原有表土一般情况下,表土含有大量养料和有用的土壤团粒结构,而在改造地形时,往往剥去表土,这样不能确保植物有良好的生长条件,因此应保存原有表土。为防止重型机械进入现场压实土壤,最好使用倒退铲车掘取表土,并按照一个方向进行,表土最好直接平铺在预定的场地,不要临时堆放,防止地表固结。掘娶平铺表土作业不能在雨后进行,施工时地面应十分干燥,机械不得反复碾压。为避免在复原的地面形成滞水层,平铺时要进行耕耘。表土复原地的地基应耕起一定的厚度,以便和复原表土合为一体。采取深耕的方法让土地进行风吹日晒,使复原地变得膨软,如果下层土质不好,应改良土壤,土壤改良深度以80至100厘米为宜。

绿化地的整理绿化地的整理不只是简单地清掉垃圾,拔掉杂草,该作业的重要性在于为树木等植物提供良好的生长条件,保证根部能充分伸长。因此,在施工中不得使用重型机械碾压地面。首先要确保根系的伸长平衡,草坪、地被根域层生存的最低厚度为15厘米,小灌木为30厘米,大灌木为45厘米,浅根性乔木为60厘米,深根性乔木为90厘米。第二确保土壤的硬度。土壤合适的硬度可以保证根系充分伸长和维持良好的通气性和透水性,避免土壤板结。第三确保排水性和透水性。所以填方整地时要确保土壤团粒结构良好,必要时可设置暗渠等排水设施。第四确保适当的ph值。土壤ph值最好在5.5至7.0之间。第五确保养分。适宜植物生长的最佳土壤是矿物质占45%,有机质占5%,空气占20%,水占30%。非栽植季节树木的栽植树木的最佳移植期是从休眠期到春天萌芽前。华北地区落叶树的最佳栽植期为3月下旬至4月上旬;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常绿树的最佳栽植期为3月上旬至4月上旬;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雨季也可栽植,应在进入头伏后阴雨天进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往往由于工期限制或其他特殊要求,在非栽植季节植树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保证树木成活,要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落叶树反季节栽植则需带土坨,土坨直径为胸径的6至10倍,除此之外,浇水的次数还要增多,枝叶视品种进行不同程度的短截。通过喷洒发芽抑制剂和蒸发抑制剂抑制发芽,减少叶面水分蒸发。灌水时可混入生根促进剂,促进生根,而超过壮年的老树、贵重的大树或生长不太好的树,如果时间允许最好做断根处理。最理想的做法是在第一年春季断根,在第二或第三年春季移植。断根后减少枝叶数量,促进树木成活。

园林绿化建设考察报告篇三

按照市领导指示,市市政园林局局长王向道带队,由局分管领导、局机关绿化科、技术科、园林绿化处、第一苗圃等单位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考察组一行17人,赴济源市考察学习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经过现场考察及与济源市园林绿化部门深入交流探讨,我们深切体会到济源近些年城市绿化事业的巨大发展,对济源市取得的成就感到震撼。对照先进,使我们对濮阳城市绿化的缺点和不足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思想观念发生了极大转变,为我市下步绿化改造提升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现将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济源市园林绿化坚持“大气、秀气、灵气”的建设理念,立足高起点、高标准,以超前的眼光和思路,精心设计,因地制宜,多种树、种大树,着力打造错落有致、风景秀美、四季常青的城市绿化精品工程,增加绿地面积,提高城市绿量,全力构建环境优美、适宜人居的绿色济源,城市面貌发生显著改观。其城市绿化具体做法和特色有以下几点:

(一)以增加城市绿量为宗旨,按照“多树、兼花、少草”的理念,摒弃以往“大草坪”、“大模纹”等城市园林不良风气,见缝插“绿”不留缝隙,通过乔、灌、花、草的有机配合,营造了复层式、密林式园林景观,有效增大了城市绿量。

道路绿化改变以前“一条路,两行树”的简单重复模式和城市道路绿化树种单一、色彩单调的现状,注重乔、灌、花、草的合理搭配,丰富道路绿化的层次感、节奏感。黄河路、济源大道等道路,两旁布满密密麻麻的绿色植物,有的街边甚至有3、4排行道树,形成道路密林,保证了充足的绿量和丰富的绿化景观层次,使得整条道路郁郁葱葱,满眼绿色扑面而来。在抓好道路整体绿化建设的同时,从小处着手,狠抓道路两侧沿线边角空地绿化,见缝插绿,宜园则园,宜坛则坛,处处造景,使城市道路绿化上了一个大档次。

公共绿地绿化见缝插“绿”不留缝隙,对世纪广场、火车站广场、篮球城、文化城、清趣园、新莽园等广场、公园、游园、绿地进行了全面见缝插绿,按照“草坪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的要求,加大树木和花灌木种植力度,大量栽植紫薇等开花植物,丰富了城市色彩,提高了生态效益,降低了城市热岛效应。

(二)确立“利用水资源,做好水景观,彰显水文化,做活水经济”的'水系规划理念。充分利用城市水源,以“造绿造水造景”为重点,以湨、蟒两河为主线沿河布绿、沿河建园,建设大型带状绿地,形成了靓丽的滨河景观带,彰显了城市灵性。

(三)实施城区景区化工程,提升绿化品位。按照城区比景区漂亮的原则,连续多年开展城区绿化大会战,大树进城、果树进城、石头进城,丰富城市绿化景观,提升绿化品位。同时大规模实施拆墙透绿工程,对沁园路、学苑路、文昌路等主干道两侧进行拆墙补绿,新建单位一律不得建设围墙,启动示范居委会建设,完善了街旁绿地及单位、居住区绿化,先后建成了25个大型广场、公园、游园和75处街头绿地,每个居委会均建设了一座小游园,城市绿化覆盖率达39.12﹪,绿地率达37.18﹪,人均公共绿地达9.88平方米,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5平方米以上,形成了“点成景、线成荫、片成林”的绿化景观。

(四)科学选择、合理配置植物品种。坚持适地适树原则,突出特色,重点应用紫薇、枇杷、大叶女贞、栾树、法桐、银杏等适宜树种,特别是广泛应用紫薇,全市栽植总量达10万余株,花开季节,满城锦绣,整个城市宛如花海一般,充分展现了济源绿化的突出特色。

二、我市城市绿化目前存在的缺点和不足。

学先进,找差距,通过考察学习济源城市绿化经验,对比我市实际,我市绿化存在的缺点和不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城市整体绿量有限,绿地分布不平衡。我市虽然人均公共绿地达到16.3平方米,但大部分公共绿地位于城市西部的濮上园和绿色庄园,城市中心区绿地严重不足,仅有中心广场、颐和广场等几处绿地,在市民集中居住区严重缺少街头游园等小型绿地,不能满足市民群众需求。

(二)绿化层次不厚重,色彩不够丰富。我市作为中西部欠发达地区首家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园林城市时间较早,当时参照学习的是大连等城市疏林草坪绿化模式,植物栽植上习惯三五成群的组团式布局,并且以绿为主,近些年来虽然逐步增植了部分开花乔灌木,但仍有严重欠缺,致使绿化层次单一,缺乏厚重感,彩化颜色单调,形不成景观。

(三)道路规划预留绿地少,两侧建筑占压红线,大部分道路分车带较窄,路两侧缺少林带,造成道路绿量不够,绿化显得薄气,不厚实。

(四)城市景观水系保护和利用效果较差。马颊河和濮水河是濮阳城市龙脉所在,起到串联城市景观资源的作用,但由于历史原因,河道两岸规划的滨河林带用地已被占用开发建设,给整个城市景观带来较大负面影响,与济源市湨、蟒两河拆迁建绿,整治河道,建设滨河景观形成鲜明对比。

三、下步工作打算和措施。

按照“学先进、找差距、理思路、定目标、促发展”的工作思路,针对以上问题,我局经过认真研究,决心以济源绿化为榜样,充分利用当前濮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大好时机,转变观念,理清思路,加压奋进,大力开展以增绿丰绿、增色添彩为主题的绿化综合提升工程,全面提升我市绿化建设管养水平。具体措施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好政府采购苗木、专业队伍施工绿化建设模式,提高绿化建设效率,降低绿化成本。通过考察学习济源市工作经验,认真讨论研究,制定和完善一整套相关规章制度,对苗木采购、验收、施工、养护等一系列工序建立台账,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全程监督,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同时提前动手,早做准备,抓紧组织人员到苗源地现场考察,坚持提前从苗源地对苗木质量进行把关,直至后期养护管理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奖优罚劣,确保苗木成活和工程质量。

(二)以增绿丰绿、增色添彩为主题,在全市进行大规模绿化改造提升。一是见缝插绿,对全市道路绿地、公园绿地进行排查,因地制宜,大规模增植乔、灌、花、草,丰富绿化层次,增加绿量。二是对道路分车带、公共绿地大量增加紫薇等开花植物,增加城市绿化色彩,丰富景观效果。三是在市中心城区土地有限的情况下,大力实施立体绿化,充分利用有限空间,有效增加城市绿量。四是结合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积极与规划、国土等部门结合,大力实施马颊河、濮水河河道绿化工程,建设沿河景观带,彰显城市灵气。五是开展城市大环境绿化,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尽快规划建设城区环城林带、铁路林带等生态防护体系,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三)积极引进丰绿增彩植物,扩大植物品种。按照“高普及、低成本、见效快、效果好”的原则,计划重点引种枇杷、铺地柏、南天竹、金森女贞、海桐、绣线菊、月季、珍珠梅、紫穗槐、胶东卫矛、匍匐卫矛、木槿、红瑞木、紫薇、连翘、金银木等品种,同时积极尝试性栽植香樟、红枫、黄花槐等优良品种,丰富城市园林景观色彩。

(四)全力以赴,高标准搞好濮阳新区道路绿化等新建绿地设计工作,大幅提升城市绿化档次。一是充分学习借鉴周边兄弟城市新区绿化成功经验,将好的绿化模式、植物品种引入新区绿化建设,确保景观效果。二是对开州路、绿城路、卫都路等新区主干道坚持高品位、高档次设计,展现新区新风貌。三是增加绿量。积极与规划等部门结合,争取在道路红线外能栽植林带或再栽植一排行道树。

四、建议市领导协调解决的问题。

(一)协调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利用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机会,在我市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区调整布置出更多绿化用地,辟建街头游园,均衡城市绿地分布。

(二)参照鹤壁、济源、洛阳等兄弟城市经验,对马颊河、濮水河进行综合整治,打造高品质城市滨河景观。

(三)协调华龙区、高新区和规划、国土、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解决建设城区环城林带、铁路林带所需的现有设施拆迁清障、用地等问题。

(四)协调规划、国土等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设计上,按照最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及绿线、蓝线管理等相关管理办法,为城市绿化景观、水体景观及公共服务设施预留充足发展地块,摒弃以往占压红线或退红线很少的城市建设陈旧方式。

(五)绿化工程季节性强,工期紧,为确保及时采购到所需苗木,保证工期,建议市政府协调发改、财政等部门及时下达投资计划,安排苗木采购和施工资金。

园林绿化建设考察报告篇四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资金来源:

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2.2工程总面积: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__)、《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__)、《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__)、。

4.3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图纸。

5.1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5.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监理。

6.1监理单位名称:

6.2监理工程师。

姓名:职务:

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2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3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第9条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设施的责任和要求:

(3)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

(7)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

(8)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日。

第11条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1.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1.4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延期开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暂停施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工期延误。

14.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双方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8)其它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14.2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15条工期提前。

15.1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

(1)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

(2)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4)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

五、质量与检验。

第16条工程质量。

16.1工程质量标准:

16.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7条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17.2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可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18条安全施工。

18.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19条事故处理。

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0条合同价款。

20.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20.2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小写):元。

第21条合同价款的调整。

21.1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方式确定。

21.2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第22条工程量的确认。

22.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2.2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

22.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23条工程款支付。

23.1合同生效后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为预付款。

23.2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

(工程进度、部位)占合同承包总造价。

百分比金额。

人民币(元)。

23.3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3.4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结算总价的%作为工程保修金。

23.5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24条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

24.1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24.2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

24.3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24.4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第25条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25.1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

25.2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

25.3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

九、工程变更。

第26条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27条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第28条确定变更价款。

28.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28.2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9条竣工验收。

29.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9.2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

29.3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30条竣工结算。

30.1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30.2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

30.3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

30.4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十一、质量保修。

第31条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1.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土建工程:

(2)绿化种植工程:

(3)喷泉、喷灌工程:

(4)其他附属工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32条质量保修责任。

32.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32.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2.3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

32.4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第33条保修费用。

33.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3.2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

第34条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

十二、违约与争议。

第35条违约责任。

35.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5.2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

35.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5.4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35.5其他:

第36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

第37条工程分包。

37.1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第38条不可抗力。

38.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

38.2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39条担保。

39.1本工程双方约定的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40条合同解除。

40.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30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0.5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0.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41条合同生效及终止。

41.1本合同自之日起生效。

41.2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42条合同份数。

42.1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数份,由双方分别收持。

第43条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园林绿化建设考察报告篇五

在对煤矿园林绿化现状了解的基础上,提出煤矿园林绿化的重要意义和规划原则,并针对煤矿园林绿化建设的相关环节,提出适应煤矿园林绿化建设的树种选择和配置方法.

作者:陈博睿chenbo-rui作者单位:潞安环能股份公司,常村煤矿,山西,长治,046102刊名:煤英文刊名:coal年,卷(期):18(11)分类号:x173关键词:煤矿园林绿化关键技术

园林绿化建设考察报告篇六

针对吉宝住宅一期项目景观(软景及硬景)工程招标所报名的几家单位,通过对各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企业性质、资金实力、与本公司合作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特选定以下三家分别是:天津市创世园艺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正红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这三家近期所进行的类似工程项目及苗木采购情况(苗圃)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对其施工项目的实地考察,来反映施工单位对工程管理、组织、施工最后充分具备吉宝住宅一期项目景观工程施工的要求,达到设计效果。

考察的内容包括:考察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合同、中标通知书及图纸;苗圃的相关征地合同或相应的苗木采购合同;以及项目现场的情况,包括现场苗木栽植及养护的情况,土建施工包括铺装及设施电气安装的效果,其中铺装的平整度,石材的整洁完整一致,拐角、切边、搭茬、粘挂等位置的衔接处理的细致情况;以及设备安装后的正常使用情况等,通过以上这些来反映其施工组织能力,完成最初景观设计效果所要求的能力,同时对交叉施工、麦收劳动力组织、材料二次倒运、压缩工期要求、反季节栽植等应对突发事件如何进行有效的保证措施及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也包括在考察内容之内。

1、9月1日:

(1)10点30分于项目部出发,11点至11点45分考察天津市创世园艺有限公司负责的天津港保税区生活区二期项目-b05-1区住宅项目景观绿化工程。

(2)14点至15点考察天津市创世园艺有限公司位于北辰区的双口镇双口劳教所苗圃

(3)15点至16点30分考察天津泰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位于北辰的合作单位,天津花苗木服务中心(北仓苗圃)。

(4)18点30分考察天津泰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责的天津港保税区生活区一期项目-a02区景观绿化及配套工程。19点30分结束。 2、9月2日:

(1)8点出发11点至13点考察天津正红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位于静海县台头镇民生村的兰茵苗圃。

(2)15点-16点考察天津正红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负责的首创华明售楼处景观改造工程

最终16点30分达到公司项目部

全,目前工程仍在进行,景观土建部分已经完工,绿化栽植部分正在收尾。

(1)优点:该工程在房地产房建项目车库之上,与吉宝项目有共同之处,且该工程存在材料二次倒运、土建与房建结合部位交叉施工,房建材料长期堆放于景观工程施工部位,给景观施工造成影响,但从现场反应的情况可以分析出以上困难的确存在并已经克服。

(2)不足:该工程部分苗木长势较差,部分绿地积水,部分铺装石材污染,需要加强后期的养护管理,及保洁维护。

2苗圃:北辰区双口镇双口劳教所苗圃,名称为天津市创世园艺繁育中心,为天津市创世园艺有限公司旗下自有苗圃基地,拥有花圃温室11亩,苗圃820亩,以反季节苗木为主。合租草坪基地100亩。花卉以球根花卉为主,其它花卉为辅,形成产销一条龙。主要培育适合天津地区栽植的耐盐碱、成活率高、适应性强的苗木品种。苗圃成立于20xx年,拥有技术及管理人员11人,技术工人23人,机械司机4人。

(1)优点:人员结构现场管理较好。

(2)不足:主要以花卉生产为主,我单位项目需要的苗木较少。

米造价382.46元。20xx年3月15日开工,20xx年5月31日竣工。中标通知书、合同、招投标文件齐全,目前工程已竣工已移。

(1)优点:泰达园林的口碑在滨海新区较好。具有很多优秀的精

品工程。同时有自己的设计单位,可以满足扩充设计的要求。

(2)不足:由于该工程建设较早,已竣工移交,目前是该小区物业进行养护,养护效果不是很好,绿篱及地被斑秃较多,整体效果不是很理想,管理水平不高。无法判断当时建设之后的效果,不能正确的体现该施工单位的施工水平。

2、苗圃:泰达园林是开发区政府部门下属的园林建设事业单位,不具备苗圃建设资格,但与园林局下属的花苗木服务中心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花苗木服务中心面积6064亩,天津本土主要乔木、花灌木、常绿、绿篱、藤本、果树等六大类236个城市绿化苗木品种的生产及销售常年满足天津各个园林工程的需要,有着深厚的实力。

(1)优点:苗木采购能力突出,可满足我方工程需要

(2)不足:不是该公司自己的苗圃,苗木造价会比其他有自己苗圃的单位要高。

1工程项目:首创华明售楼处景观改造工程该工程面积约16000

平米,中标价:4900000,单平米造价306.2元。20xx年3月10日开工,20xx年5月1日完工。工期50天。中标通知书、合同、招投标文件齐全,目前工程已完工,正在进行养管。

(1)优点:该工程景观效果较好,苗木的规格较大但长势较好,草

坪没有明显斑秃,修剪效果良好,铺装平整度较好,整体景观效果一致。体现出较好的施工组织水平。

(2)不足:景观规模较小,与我方即将开标的项目有一定差距。 2苗圃:静海县台头镇民生村兰茵苗圃。该苗圃是正红与静海县台头镇政府合资,占地1600亩,人员组织架构合理,苗木品种接近300余种,满足大部分天津主要园林工程所需的苗木要求。

(1)优点:该苗圃规模较大,苗木规格品种齐全,与山东及河北天津周边地区有着长期的苗木合作关系,可以满足我方工程上苗木的需要。

(2)不足:由于是与政府部门合资的因素,该苗圃主要是以供应该地区园林建设的使用为主。一旦中标需要提前做好苗木采购相关合同的制定工作。

通过客观的对以上三家单位提供的工程项目及苗圃的现场实际考察。通过对比,三家单位均有能力完成我方交予的施工任务,只有通过加强工程的现场管理,施工单位提高自身人、机、料的投入,加强自身的规范,严格服从监理及业主单位所提出的各项合理要求,满足各项施工规范,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忠于职守,保证按照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要求,工程等能如期保证质量完成。

园林绿化建设考察报告篇七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

承包人资质等级: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_________。

1.2工程地点:_________。

1.3工程内容:_________。

1.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

1.5资金来源:_________。

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_________。

2.2工程总面积:_________。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__)、《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__)、《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__)、_________。

4.3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图纸。

5.1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_________

5.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_________。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监理。

6.1监理单位名称:_________。

6.2监理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

7.2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

7.3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发包人工作。

(1)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_________。

(3)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_________。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

(6)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________。

(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_________。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________。

第9条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________。

(3)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________,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________,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7)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_________。

(8)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日。

第11条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_。

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_________,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1.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________。

11.4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延期开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工期延误。

14.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双方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8)其它可调整工期的因素:_________。

14.2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15条工期提前。

15.1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

(1)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_________。

(2)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_________。

(3)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_________。

(4)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_________。

五、质量与检验。

第16条工程质量。

16.1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

16.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_________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7条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_________。

17.2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可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18条安全施工。

18.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19条事故处理。

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0条合同价款。

20.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20.2金额。

(大写):_________元(人民币)。

(小写):_________元。

第21条合同价款的调整。

21.1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_________方式确定。

第22条工程量的确认。

22.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_______。

22.2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_______,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

22.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23条工程款支付。

23.1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_________%为预付款。

23.2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_________(工程进度、部位),占合同承包总造价_________(百分比),金额:_________人民币(元)。

23.3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_________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3.4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_________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_________%,结算总价的_________%作为工程保修金。

23.5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24条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

24.1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24.2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_________。

24.4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_________。

第25条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25.1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_________。

25.2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

25.3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_________。

九、工程变更。

第26条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27条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第28条确定变更价款。

28.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28.2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9条竣工验收。

29.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9.2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

29.3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30条竣工结算。

30.1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30.2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

30.3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

30.4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十一、质量保修。

第31条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1.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_________。

31.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_________。

(2)绿化种植工程:_________。

(3)喷泉、喷灌工程:_________。

(4)其他附属工程:_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32条质量保修责任。

32.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32.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2.3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

32.4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第33条保修费用。

33.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3.2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_________。

第34条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_________。

十二、违约与争议。

第35条违约责任。

35.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5.2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_________。

35.4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_________。

35.5其他:_________。

第36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

第37条工程分包。

37.1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_________。

37.2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法:_________。

第38条不可抗力。

38.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_________。

38.2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39条担保。

39.1本工程双方约定的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_________。

(4)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40条合同解除。

40.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30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0.5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0.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41条合同生效及终止。

41.1本合同自_________之日起生效。

41.2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42条合同份数。

42.1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数_________份,由双方分别收持。

第43条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委托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园林绿化建设考察报告篇八

(一)xx和xx花卉市场xx花卉市场始建于1998年,交易区占地面积74亩,总投资1亿元,拥有功能齐全的综合鲜切花交易大厅、玫瑰交易厅、车花交易厅、精品花交易厅,为全国最大的鲜切花批发市场。xx花卉世界位于广东珠江三角洲中部,亦于1998年启动建设,规划总面积1万亩,集花卉生产、销售、科研、信息、旅游、服务六大功能于一体,被誉为“岭南花乡”和“中国花卉第一镇”。

两个花卉市场的主要特点是:

1、规模较大。x市场采取集中交易,分散种植模式开发培育。其交易市场占地不到100亩,但与此相配套的种植面积则达到20.8万亩,去年交易额达21.2亿元,物业管理费(含租金)收入600万元,税收近千万元。x市场采取“政府搭台,花卉唱戏”模式,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后再租给客商,起点高,标准高。目前,已开发面积6000亩,进场企业450家,年交易额近20亿元。去年,土地租金收入达4000万元,x镇全镇税收收入达2亿元,其中,花卉苗木及相关产业的`贡献在50%以上。

2、特色鲜明。x花卉市场以鲜切花为主,日上市鲜切花66个大类,300多个品种,如玫瑰、百合、康乃馨、非洲菊等。针对鲜花的需求特性,形成花农,花贩、花商三位一体的交易方式,快进、快出,每天从凌晨左右开始,有近万人进出市场交易,运销鲜花达300吨。x市场以苗木为主,荟萃了世界名花异卉,花卉种类既有传统的盆景、荫生观叶植物,又有高档的洋兰、凤梨等,多达5000个品种,任由选购。大宗交易方式多为在市场上去看样,交适度的预付金,然后由基地进行配送。

3、功能齐全。两个市场除具备基本的交易功能外,还具有:一是高品位的展示功能。将花与艺术、花与自然、花与生活、花与科技生动地融为一体。二是生态休闲旅游功能。商业性、专业性、观赏性完美结合,x每年接待游客5万多人次。x与30多家旅行社建立了合作关系。三是完善配套功能。市场内配有工商、邮电、金融、消防、治安、进出口检疫、报价、运输等相关服务机构,既按规定收取了一定的税费,又为客商提供了一个保障有序的交易平台。

4、辐射面广。两个市场在国内外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x的鲜切花,不仅销往全国60多个大中城市,还部分出口日本、韩国及东南亚等周边国家和地区。在x举办的第x届中国花卉博览会,吸引了包括美国、荷兰、意大利、新加坡等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的500多家花卉企业参加。

5、带动力强。“一花带来百业兴”,x花卉市场成为x农业结构调整的典范,带动花卉种植户10万余户,吸纳下岗职工1500余人,农村富余劳动力3000余人,有力地促进了小城镇建设和相关产业的发展。x以花卉市场为龙头,将全镇上万花农,成千个花场和国内外花商有机连接起来,构筑了庞大的产业群。“户以花为业,村以花出名”,创出了地域品牌,提升了土地价值,实现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华南钢铁市场华南(国际)钢铁物流交易中心,坐落于广东x乐从镇,占地面积30万平方米,是由广东欧浦物流公司斥资6亿元建设的大型“钢铁贸易自由港”,它以高新科技、高度集约为特征,集交易、仓储、办公、信息、加工、配送和组织服务于一体,彰显现代物流“多位一体”的钢铁物流中心,年交易额30亿元,物业管理费收入(含租金)上亿元,税收5000万元。

1、货物交易方式新。针对钢铁贸易大宗交易的特点,中心将“实体市场与网上虚拟交易市场”相结合,首创钢材电子交易模式,从交易和信息的角度极大地将钢材市场客户的地理空间集中化了。而其集中竟价模式,通过电子交易服务、价格信息资讯服务、物流配送服务等功能,弥补了现货交易市场的不足,这种便捷、公开、平等的交易平台,让一批贸易商所认可和接受,已吸纳数千户网上交易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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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建设考察报告篇九

当今中国,城乡绿化蓬勃发展,人们对绿化的重视程度也愈来愈高,城乡绿量达到了较高水平。目前,正值春季园林绿化施工的高峰期,从一些城乡绿化建设的现状来看,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注意做好城乡绿化的长远规划。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随处可以看到百年的欧式园林,但我国很多城市在园林建设上由于机制体制的原因,缺少长远规划,只注重眼前的绿化效果,能称得上“经典”的园林作品凤毛麟角。甚至,个别地方还出现了“今天栽、明天毁”的现象,对公共资源和生态资源造成了较大的浪费和破坏。因此,在做城市发展规划时,应将园林绿化规划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重视,做到一起规划、一起设计、同步建设,对已有的园林绿化成果应尽量保护,而不是去毁坏。

第二,园林绿化设计要体现艺术性。每一条街区、一座居民小区、一处庭院都应该有各自的地域特色,以此体现不同的历史文化和生活习俗。所以,在园林绿化设计和建设中,应该彰显出不同的特色和景观效果,而不应千篇一律、千城一面。

第三,园林绿化应注重乡土树种的开发应用。目前,一些地方在绿化上一味追求外来名贵树种,以此表现树种的多元化,但却忽视了当地适生树种的应用。外调苗木甚至国外进口大树的行为,一方面要付出较高的成本,一方面是树木适应性差,成活率低,而且容易造成有害物种的入侵和病虫害的发生,得不偿失。而本地乡土树种不但栽植成本小、成活率高、病虫害少、圃量相对多,而且绿化效果也不差,比如椿树、榆树、楸树、槐树等乡土树种,在园林绿化中应用的效果就很不错。

园林绿化建设考察报告篇十

上周,由住建委组织赴湖南株洲市考察学习城市绿化建设工作,现将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株洲市位于湖南省东部,湘江下游。东界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永新县及井冈山市,南连本省衡阳、郴州两市,西接湘潭市,北与长沙市毗邻。介于北纬26°03’05”~28°01’07”,东经112°57’30”~114°07’15”之间。株洲地处亚热带地区,全年气候分明,风景秀丽,环境整洁。是湖南省第二大城市,综合实力一直位居湖南第二。

近几年株洲在园林绿化建设方面做了很多工作,这也是我们此次参观学习的重点。市内主要有神农公园、石峰公园、文化园等各类公园14个,广场有炎帝广场、中心广场、长江广场等35个,还有街头街头绿地及小游园86处,公共绿地总面积543公顷。在株洲的几天,我发现株洲全面推进蓝天、碧水、净土工程,拆违还绿、拆墙透绿、见逢插绿,实施城区绿化、美化、亮化、数字化工程后,花成带、绿成片、树成林,绘就了一道道优美的城市生态风景线。

纵观株洲园林建设的做法及经验,特色鲜明,成效明显,株洲拥有“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等称号,积累了丰富绿化建设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09年提出“栽大树,大栽树”,并大力开展拆墙透绿,不断提升城市绿量。截至2010年底,株洲市城区绿化覆盖率达50%,绿地率达45.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2平方米。城市园林打造园林精品,大力推行乡土植物及花卉在造景中的运用,色块丰富植物景观,达到“城市园林美化,园林艺术化”的效果,市中心的“市花市树”绿色广场清新宜人,建设路的“花卉一条街”美艳动人,沿江风光带成了市民休闲的好去处,枫溪大道改造成了名副其实的生态大道,让株洲市民身处一片“绿意盎然”之中。

株洲市近几年的园林建设项目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特别是湘江景观带和城市立体绿化。

2008开始兴建的湘江景观带南起凿石山景区,北至石峰大桥,全长11.3公里,现已成为成为了株洲人气最为聚集的地方之一。株洲湘江风光带充分利用自身良好的自然与人文资源,打造出“一江两岸十景”的景观结构,将临江而立的山、港湾、寺庙等资源结合起来,形成独具特色的风光带景点。增加市民活动的场所,提高城市环境的舒适度,也让外地游客多了一处参观、游玩的景点。

株洲市的屋顶花园、墙面绿化、垂直绿化、立体绿化等节地型园林形式确定了“增色、增花、增文化、增空间”的城区立体绿化思路,也体现了城市树立了绿色生态这一新理念,并积极探索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的新方向。立体绿化、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充分利用每一寸土地,做到科学规划、合理使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使有限的土地资源最大程度的发挥园林的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俯瞰春色满园的株洲河西高新区,但见湘江五桥附近阳光新城等处,很多新楼屋顶被佛甲草、高羊毛和黑麦草等花木覆盖,迎春、爬山虎、紫藤等为东湖立交桥等高架桥披上了绿衣。在河东石峰区响石广场,其墙体绿化采用新的模块式,绿化面积达到450平方米,并克服了以往垂直绿化维持时间较短的缺点,红色石楠和金丝女贞“织”成双龙戏“响石”图案,意蕴深远。

“三分建、七分养”是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重要原则。而且今年单位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于养护管理,所以我也重点考察了一下株洲园林的养护管理工作,其中有不少经验都可供我们去完善已有的养护管理细则。

株洲市目前基本形成了覆盖面广、网络齐全、组织严密的三级园林绿化养护检查与考核体制,即市级、区级及养护企业。市局设立绿化考核科,在园林绿化养护管理上,精养严管,加大考核力度,将全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纳入城市管理考核体系,一月一考核,成绩在媒体公布,奖罚兑现,有力地促进了园林绿化养护水平的提高。另外,市考评办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班,以提高广大专业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而且株洲市的绿化养护管理工作也突出了一种“坚持”的精神,在成功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以后,仍脚踏实地、扎实工作,做好园林的养护管理工作,做到领导力度不减、投入力度不减、宣传力度不减、工作力度不减。这也是我们现阶段需要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1.结合镜湖公园自身情况,对未来工作的展望养护管理工作是今年全年绿化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要学习株洲的坚持精神,并不因为“创园”工作结束,就放松对养护管理的要求,而要做的更精细化、更标准化、更系统化。

随着绿化面积的增多,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要,要求也越来越高。根据公园游园植物的不同以及时令的差异,制订了详细的养护计划,具体到每条路、每棵树都有专人专护。修剪要拉线找齐、打梢、成平面,有条件的要造型,大小错落,整齐美观,大面小边都是人工操作,为的就是避免模式化。病虫害防治是精细化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夏季是病虫害的多发季节,防治工作尤为重要。针对行道树上经常容易发现的草履蚧、蚜虫等虫害,应逐路、逐树喷洒杀虫药物,早下手、早准备,在虫害大规模爆发前控制虫害。按照精细化管理标准,对绿化养护定期考核进行检查评比,奖优罚劣。使养护管理的每项工作都做到精细化、标准化、系统化。

2.在绿化工程施工方面,还是要做到精益求精,对种植的每棵树都要保证其成活率,树木栽植挖洞、修剪、栽植、裹干、打桩都要按照一系列的标准来实施,并按照精细化养护管理养护保证其成活率。

园林绿化建设考察报告篇十一

1、树立绿色低炭发展理念,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温总理在工作报告中指出:开展低炭排放和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关键是节约能源,提高能耗,减少污染。

要抓紧制定出台合理控制能源消耗总量工作方案,加快理顺能源价格体系。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突出抓好工业、能源、交通、建筑、公共机构、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和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减排,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

加强用能管理,发展智能电网和分布式能源,实施节能发电调度、合同能源管理、政府节能采购等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

树立绿色低炭发展理念,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2、创建城市发展模式,推进城市和谐发展。

优化能源结构,推动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安全高效利用,安全高效发展核电,积极发展水电,提高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比重。

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严格监管危险化学品,加强环境保护,着力解决重金属、饮用水源、大气、土壤、海洋污染等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减少农业面临的污染问题。

漠化、石漠化、坡耕地治理,严格保护江河源、湿地、湖泊等生态功能区。

加强适应气候变化特别是应对极端气候事件能力,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建设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进程。

我们要用行动昭告世界,中国绝不靠牺牲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来换取经济增长,我们一定能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二、发展低炭生态经济城市更要注重实践操作。

低炭生态城市发展需要理念的更新,也需要技术的支持。

工业文明形式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为辉煌的文明形式,人类进入工业文明以后,工业文明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也为人类的发展奠定了雄厚的基础。

但是,工业文明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

染问题,严重威胁着会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使得人类开始重新考虑工业文明。

因此,有学者指出:“自然界中,人类无论怎样推进自己的文明,都无法摆脱文明对自然的依赖和自然对文明的约束。

自然环境的衰落,也必将是人类文明的衰落。

而工业文明是当前城市建设陷入高污染、高能耗发展困境的根本原因。

因此,在工业文明的框架下,城市是掠夺性的,城市的发展与地球空间和资源的有限性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走向生态文明是当下世界的大势所趋。

所有这些是实现低炭生态经济城市发展的模式选择,在实践中具有十分良好的效果。

我国对于低炭生态经济城市研究、开发和改进低炭生态经济城市发展的技术手段,在条件成熟的地区积极开展推广运用低炭技术,为城市化进程中低炭生态城市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而实现这些就要我们从以下几点进行考虑:一是要大力进行清洁生产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研究。

二是要不断进行清洁能源的利用与引导,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实现区域性部分自给的新型可再生能源利用。

采用高效、安全的能源利用模式。

三是要采用科学技术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效率。

通过再生水利用、海水利用、雨水利用、太阳能、风能和地热等一批现代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资源梯级利用形式。

运用绿色科技,解决水资源综合利用和能源供给两项核心问题。

四是要大力发展绿色交通。

我国城市交通耗能之所以长期居高不下,而且从最近些年的发展情况看还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

这不仅会消耗能源,而且还会的环境污染。

因此要实践中要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为促进未来城市的可持续交通系统的构建和运营维护,要采取相应的技术经济政策。

五是要加大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修复、维护和建设。

促进低炭生态经济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带来自然生态效益发展的同时,也可能会带来良好的社会文化效益。

因此我们应当结合农业生态学、景观生态学等生态理念的进入,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注重保护原生生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园林绿化建设考察报告篇十二

承包方资质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四、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含义相同。

七、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 包 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 承 包 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承包方关于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适用标准、规范。

本合同文件适用《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g/tj08-701-20__)、《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dg/tj08-702-20__)。

若上述标准、规范有调整或修订,适用最新版本。

若双方认为,合同文件还需适用其它的国家标准、规范,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分担,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图纸。

3.1.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3.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

3.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方及相关部门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监理和发包方代表。

4.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4.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方批准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征得发包方批准。

4.3.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4.4.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发包方代表的委派和指令。

5.1.发包方代表由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5.2.发包方代表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除发包方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

5.3.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须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发包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5.4.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发包方代表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亦可更换发包方代表。如需更换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项目经理。

6.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2.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3.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提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方,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6.4.承包方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5.发包方可以与承包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7.发包方工作。

7.1.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4)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进行现场交验;。

(7)协调承包方与工地其它施工单位的关系。

(8)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10)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2.发包方可以将7.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方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7.3.发包方未能履行7.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8.承包方工作。

8.1.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2)向发包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以及绿化苗木的养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但若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发包方拒绝验收或拒绝移交,相应责任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发包方要求承包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或者要求采取特殊养护措施的苗木种植工程,发包方承担相应费用,具体要求、技术措施和相应费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承包方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方损失的,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方。发包方代表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9.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3.承包方必须按发包方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0.开工及延期开工。

10.1.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发包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顺延。

10.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1.暂停施工。

11.1.发包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发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发包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

11.2.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工期延误。

12.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8)由发包方雇用但非执行本合同工作的其他施工单位的阻碍;。

(10)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发包方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2.承包方在12.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代表提出报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2.3.合同订立后,若根据承包方施工计划,绿化种植工程本可于种植季节内施工,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暂停施工或工期延误,使得绿化种植工程延误至非种植季节施工,发包方应承担增加的施工措施费。措施费额度由双方另行商定。

13.工程竣工。

13.1.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3.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13.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4.工程质量。

14.1.本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要求。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本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有其他要求,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4.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上海市园林绿化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或双方选定的其他机构裁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4.3.本园林绿化工程种植施工过程中,若承包方认为本工程场地现有的土壤达不到绿化种植要求,可提议发包方对土壤进行改良。若发包方同意承包方进行土壤改良,相应增加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若发包方拒绝土壤改良建议,承包方可提议发包方安排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土壤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的土壤符合上海市种植土壤的质量要求,检测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检测的土壤不符要求,检测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同时须进行土壤改良,土壤改良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若发包方拒绝安排土壤检测,或者在土壤检测质量不符要求时拒绝支付土壤改良费用,则承包方不承担绿化种植的质量责任。

15.检查和返工。

15.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5.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方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方种植的绿化苗木,其规格、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设计要求时,须在种植季节以符合要求的苗木替代。其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5.3.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5.4.因发包方代表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

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发包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6.2.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代表应承认验收记录。

16.3.经发包方代表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7.重新检验。

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8.工程试车。

18.1.对于本园林绿化工程,若包含有机电设备、喷灌、庭园灯光等安装项目,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8.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试车记录,发包方根据承包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发包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8.3.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方代表未能按时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8.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方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8.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方采购的,由承包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方采购的,发包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方承担。

(5)发包方代表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五、安全及文明施工。

19.安全施工与检查。

19.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9.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9.3.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海市范围内提倡和鼓励文明标化工地的建设,发包方需落实文明标化工地措施费用,所采取的措施及相应费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应做到措施经费专款专用。

20.安全防护。

20.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方代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0.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代表,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1.事故处理。

21.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1.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2.合同价款及调整。

22.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2.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计价的方式可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

(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内数量10%以上,且该项目数量变化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0.01%时,单价可作调整。

(3)其他计价方式。

22.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

23.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的第8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4.工程量的确认。

24.1.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方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方,承包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4.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方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方,致使承包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4.3.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方不予计量。

24.4.对于24.1、24.2条规定的时限,若双方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另行协商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5.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5.2.本通用条款第22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0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5.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5.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和苗木供应。

26.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

26.1.实行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6.2.发包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和苗木,并向承包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由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共同清点。

26.3.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承包方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包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发包方未通知承包方清点,承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苗木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方负责。

26.4.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方承担有关责任。发包方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承担所有价差;。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26.5.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使用前,由承包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6.6.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7.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

承包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和苗木的质量负责。承包方在材料、设备和苗木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方代表清点。

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和苗木在使用前,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发包方发现承包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和苗木时,应要求承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八、工程变更。

28.工程设计变更。

28.1.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方按照发包方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按实结算,所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8.2.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和苗木的换用,须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方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方、承包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9.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0.确定变更价款。

30.1.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第22.2款、22.3款之外,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执行。

30.2.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发包方代表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0.3.发包方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者邀请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14天内不确认也不予协商,经承包方催告后在14天内,仍不予确认或协商的,视为承包方递交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0.4.发包方代表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0.5.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1.竣工验收。

3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1.2.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1.3.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1.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方代表应签发接收证书。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

31.5.前款确定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本工程保修期和苗木养护期的起始之日。

31.6.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本工程的保修期及苗木的养护期亦从该日起计。

31.7.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1.1款至31.4款办理。

31.8.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1.9.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32.竣工结算。

3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2.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可以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除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外,审查时限如下: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查时间。

1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审结资料之日起20天。

22500万元至20__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审结资料之日起30天。

332000万元至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审结资料之日起45天。

4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审结资料之日起60天。

上述审查时限包含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审价时间。除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外,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对结算报告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方如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方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方自负。

32.1.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2.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

32.3.发包方、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3.质量保修和养护。

33.1.质量保修。

(1)承包方承担的园林小品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及除苗木种植之外的其他工程,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保修年限,质量保修的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办法。

(3)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日内派人保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除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另有约定外,应在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2.2.苗木养护。

(1)苗木免费养护的期限:根据《上海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__)》规定的养护期限执行。若发包方提出超过规定期限的养护要求,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养护时间、养护措施和养护费用。发包方不支付延时养护期间的养护费用,承包方有权拒绝延时养护。

(3)养护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4)养护期内,绿化苗木种植工地现场发生的养护工作所需的水电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由发包方承担。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4.违约。

34.1.发包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3条提到的发包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3)本通用条款第32.3款提到的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4.2.承包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3)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34.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5.索赔。

35.1.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对并非己方过失,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5.2.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发包方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发包方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5.3.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发包方可按35.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36.争议。

36.1.发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邀请第三方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选择向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方式解决。

36.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7.工程分包。

37.1.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7.2.承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7.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方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方造成其他损失,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37.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方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方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8.不可抗力。

38.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发包方代表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发包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8.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2)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9.保险。

39.1.工程开工前,发包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9.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9.3.发包方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方办理,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39.4.承包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9.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方、承包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9.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0.担保。

40.1.发包方、承包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2)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0.2.合同双方的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向对方索赔,而对方无法部分或全部履行赔偿责任的,可要求为对方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0.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1.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1.1.发包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发包方认可,承包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1.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2.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2.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方、承包方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上述情况出现后隐瞒不报,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2.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发包方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3.合同解除。

43.1.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43.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5.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或超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的时限,发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43.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7.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4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3.5.一方依据43.2、43.3、43.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3.6.合同解除后,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和苗木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和苗木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3.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4.合同生效与终止。

44.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4.2.除本通用条款第33条外,发包方承包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4.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方、承包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5.合同份数。

45.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分别保存一份。

45.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6.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对通用条款内容所作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园林绿化建设考察报告篇十三

承包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资质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四、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含义相同。

七、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 包 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 承 包 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承包方关于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四百九十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适用标准、规范。

本合同文件适用《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g/tj08-701-20__)、《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dg/tj08-702-20__)。

若上述标准、规范有调整或修订,适用最新版本。

若双方认为,合同文件还需适用其它的国家标准、规范,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园林绿化建设考察报告篇十四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资金来源:

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2.2工程总面积: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

4.3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图纸。

5.1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5.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监理。

6.1监理单位名称:

6.2监理工程师。

姓名:职务:

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2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3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____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第9条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设施的责任和要求:

(3)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

(7)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

(8)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日。

第11条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1.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1.4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延期开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____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暂停施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工期延误。

14.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双方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8)其它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14.2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____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____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15条工期提前。

15.1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

(1)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

(2)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4)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

五、质量与检验。

第16条工程质量。

16.1工程质量标准:

16.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7条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17.2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可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18条安全施工。

18.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19条事故处理。

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0条合同价款。

20.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20.2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小写):元。

第21条合同价款的调整。

21.1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方式确定。

21.2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第22条工程量的确认。

22.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2.2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

22.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23条工程款支付。

23.1合同生效后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为预付款。

23.2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

(工程进度、部位)占合同承包总造价。

百分比金额。

人民币(元)。

23.3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3.4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结算总价的%作为工程保修金。

23.5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24条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

24.1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24.2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

24.3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24.4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第25条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25.1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

25.2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

25.3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

九、工程变更。

第26条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27条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第28条确定变更价款。

28.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____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28.2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____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9条竣工验收。

29.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____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____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9.2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

29.3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30条竣工结算。

30.1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30.2承包人在竣工验收____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

30.3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____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

30.4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____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十一、质量保修。

第31条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1.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土建工程:

(2)绿化种植工程:

(3)喷泉、喷灌工程:

(4)其他附属工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32条质量保修责任。

32.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派人保修。

32.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2.3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

32.4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第33条保修费用。

33.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3.2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

第34条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十二、违约与争议。

第35条违约责任。

35.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5.2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

35.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5.4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35.5其他:

第36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

第37条工程分包。

37.1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第38条不可抗力。

38.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

38.2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39条担保。

39.1本工程双方约定的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40条合同解除。

40.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____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0.5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0.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41条合同生效及终止。

41.1本合同自之日起生效。

41.2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42条合同份数。

42.1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数份,由双方分别收持。

第43条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

苗木材料名称。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