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学院财务审计管理办法(优秀1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2 22:14:33 页码:13
学院财务审计管理办法(优秀18篇)
2023-11-12 22:14:33    小编:

总结是对过去的经验和教训的积累和总结,为未来的发展提供指导。怎样管理好自己的时间,提高效率?以下总结范文包含了一些典型问题和思考,我们可以从中寻找自己的共鸣和切入点。

学院财务审计管理办法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山东某某教委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我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如自筹资金购置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具体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依法处置财产;推动资产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部门分工。

第四条学院的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资产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代表学院行使资产所有者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学院占有,使用,经营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二)负责检查和复核全校固定资产的入账手续及低值品领用手续,监督资产管理制度的落实。

(三)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的审批和报批手续。

(四)负责组织全校的资产清查,对账,统计报告等工作。

(五)负责我院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年检和资产评估工作。

(六)以全国高等学院固定资产分类标准与国资代码为依据,建立国有资产统计监测指标数据库,满足经常性国有资产管理查询,检索,分析的需要。随时提供我院资产的配置结构,资产的分布,资产总额和资产的使用效益等信息。

(七)参与对本单位拟开办经营项目的论证,办理资产投入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

(八)负责国有资产报表的`编制工作。

(九)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各种物资的管理制度。

(十)执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各项决定,向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十一)资产处是我院国资管理的一级管理部门,又是全校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对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工作具有指导,建议和监督的职能。制定全院具有全面指导性的资产管理办法和规定,建立和完善国资管理的基本管理程序和账目,并对各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六条财务处,实训中心,总务处,图书馆,科研处,基建处,产业处等部门是我院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是资产管理的二级管理部门,对所属归口管理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归口管理范围及职责是:。

学院财务审计管理办法篇二

一、凡新聘职工个人档案应在报到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二、专业技术人员档案的建立,应在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管理部门或岗位移交有关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三、文书资料档案的建立,首先由文书管理岗位每年二月前将上年度的文书资料交档案管理岗位,然后由档案管理岗位在接到后30天内完成整理、分类、编号、装订、编目、摘录、输入电脑等工作。

四、应在有关岗位提供变更内容后的一个月内,对档案的有关内容进行增删、修正。

五、档案的查询、借阅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每年4月前对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七、文书资料档案的分类、目录编排、编号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统一确定。

八、档案管理岗位应及时为公司各方面提供档案资料查询。

第九条人事档案查阅、借阅。

一、查阅档案的范围。

1.因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福利待遇、治丧等需要查阅本人档案的。

3.因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查阅本人档案的;。

4.编写公司史、地方志、撰写人物传记等,一般不得查阅干部档案,可直接向干部本人采访。如该干部已经死亡或年迈丧失记忆,有病不能口述、书写,可酌情提供其履历和自传材料给予查阅。

二、借用档案的范围。

1.领导因审批职务任免、出国、晋升和享受待遇考察了解等需要借用有关人员的档案;。

2.商调职工需要,将档案寄送接受部门(分支机构)审查;。

3.本部门有关领导因对于政治审查、考察、考核需要详尽研究而暂时借用。

三、出具证明材料的范围:出具证明材料,指的是按需要和允许提供利用的范围,将人事档案中的有关材料内容摘抄或复制成单项的材料,用以证明该人员的有关情况。这种方式一般只限于审批案件、出国留学所必须提供的证据、证件等。凡因入团、入党、入学、参军、提干、出国等进行政治审查,需要了解其父母或亲属的情况时,一般不能查阅档案,可由干部所在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四、查阅、借用档案办理程序。

2.借阅经理级以下人员的档案,经申请人所在部门领导批准,行政人事部审核,方可调出档案。

五、查阅、借用档案的注意事项。

1.查阅档案的人员,必须携带本人工作证、身份证,在查阅时不准边阅边议档案内容,更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

2.查阅档案时不得涂改、拆散、抽出、增添、圈划、污损;。

4.查阅档案需到档案室进行,原则上不得带走;特殊情况需借出的,必须在当日归还。

5.借用的档案,必须保证绝对安全,要严格保密,妥善保存,不准转借,不准交无关人员和本人翻阅,用完及时归还。

学院财务审计管理办法篇三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司法鉴定收费违法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学院财务审计管理办法篇四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信息依据,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员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引进的员工的档案一律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统一管理。

(一)原始档案:员工入司时随转的人事档案材料,员工转正后调入公司管理。

(二)新建档案:员工入司以后的任职情况、培训情况、工资调整、学历、职称变化、历年考核等情况及员工基本情况复印件备查材料。

(三)电子档案:员工的姓名、年龄、婚姻状况、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户籍所在地、毕业学校、学历、专业、职称、工作经历、岗位、职务、合同期限等情况通过电子信息系统的形式所形成的记录。

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授权自行招聘的各分(子)公司引进的员工的档案由各分(子)公司人资科管理。

第三条人事档案由各公司、部门总经理分管或指导,该公司、部门人事负责人具体负责操作和管理,并对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全权负责对各公司、部门人事档案的监督考核。

二、人事档案的建立。

第四条新建人事档案收集范围。

由人力资源部门直接形成的材料:

(一)各种履历表、登记表、面试评价表、个人经历材料及求职原始材料。求职原始材料包括:报名登记表、照片、面试记录、身份证和毕业证复印件、肝功能、乙肝两对半和胸透检验单(要求员工在进公司之前须到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且出具的体检证明须真实有效)等材料。

(二)职务任免申请表、行政职务任免材料、晋升技术职称(学位等)审批材料。

(三)工资调整审批表。

(四)鉴定书、鉴定表以及其它各种鉴定材料。

(五)考核、考勤或其它类材料。

(六)有关培训学习经历及成绩、学历情况等材料。

(七)各种处分、处罚材料和通报批评等材料。

(八)有关接收、调配、解聘等情况记录材料。

(九)各种重要的个人申请、承诺、聘用合同(协议)、保险等材料。

(十)各种岗位责任书、竞聘、施政方案等。

通过其它渠道形成的材料:

(一)各类组织成员或代表以及各种先进模范或受奖励材料。

(二)参加各级人大或各类协会代表大会材料。

(三)业务考绩材料、技术方面的贡献材料及各项论文着作篇目等。

(四)出国审批表及在外期间鉴定材料。

(五)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体检材料、工伤证明材料。

(六)在原工作单位形成的有关档案材料。

(七)在部队或学校等机关单位形成的有关档案材料。

(八)重要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的记录材料。

(九)对违纪、违法事件的申诉、申报以及处理情况记录等。

第五条人事档案归档材料要求。

归档材料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已经处理完毕,而不是悬而未决或没有最后审定和处理意见的文件。

(二)材料必须以个人为对象。对反映多人有关情况的材料,应当分别制成以个人为单位或反映本人情况的材料,方可归入个人档案。

(三)凡归档材料必须具有凭证性标记,如个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单位公章等;对属于归档范围但手续不完备的材料,应先将手续补齐,并在办理完备后再行归档。

(四)档案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能带有虚构、想象、夸张的成份;人物传记、写人物事迹的报告文学、个人回忆录都不得归档。

(五)档案内容应当完整,对头尾不清、来源时间不明的材料,要尽可能查清注明;涉及个人重大问题的材料,如需查清,应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后,方能归档。确定材料能否归档时,应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同时,还应对档案中应当具备而缺少的材料予以登记,并有计划地进行收集补充。

应妥善处理不应归档的材料:

(一)经过鉴别,凡应转往有关单位保存或处理的材料,应填制《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此指干部或重要人员档案)。

(二)接收单位清点核对后,应按程序办理接收手续。

(三)凡属退还本人的材料、证章等,应开列详细清单,证明材料(物品)名称及份(件)数,经批准后退还本人,并由本人在接收人处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

(四)对不直接退还本人的材料,可经批准后给予销毁,并应对其本人说明。

(五)销毁人事档案履行一定审批手续,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销毁。

第六条人事档案的整理要求:

(一)应遵循完整、真实、精练、实用的原则。

(二)应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三)人事档案的保管范围与人员管理应相一致。

(四)材料增减时应进行重新整理。

(五)人事档案原件作为正本,对于机密性较高的人事档案,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管理情况建立副本。

第七条人事档案的建立。

(一)集团公司总部新进员工由人力资源中心按要求收集整理求职人员原始求职材料,并对于员工在岗位工作期间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须及时予以补充完善。

(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授权自行招聘的各分(子)公司直接按人事档案建档要求,经该公司人事负责人审核后建立并逐步完善各员工的人事档案。分(子)公司人资科于每月的5日前将员工电子文档花名册上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

(三)员工所在部门人事助理建立本部门员工基础档案,并对员工在职期间相关个人信息资料(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户籍地、学历、职称、岗位)的变更情况的记录于每月5日前以电子文档上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

第八条人事档案的编号。

(一)人事档案编号构成:档案代码+四位数字,按顺序编号。

(二)各分(子)公司、部门人事档案代码取正式名称前三个字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大写),如采购管理中心,其人事档案编号为cgg。

(三)员工辞职后的档案编号继续保留,不重复使用。

(四)同一部门员工的档案要求放在一起,每10名员工的人事档案存放在同一个档案袋内,调动或辞职抽出后不添加新的员工档案,若档案袋中员工档案已抽完,此空档案袋继续保留。抽出档案后应该在档案袋上予以标明。

第九条人事档案建立的具体程序。

(一)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以及各分(子)公司人事部门对材料进行鉴别,看其是否符合归档的要求。

(二)按照材料的属性、内容确定其归档的具体顺序。

(三))在档案袋目录上登记材料名称及其相关的内容。

(四)将新的材料存入档案。

第十条员工在职期间形成的培训、奖惩(考核)、晋升等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

(一)大学生、聘用人员、科级(含)以上管理人员在职期间所形成的新档案材料,由所在公司、部门每半年整理一次,后备管理干部的材料由其所在公司、部门每月收集整理一次,统一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存档。

(二)其他员工在职期间所形成的培训、奖惩考核、晋升等人员在职期间所形成的新档案材料由所在公司、部门按季度定期收集、整理,并要求归档。

三、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十一条人事档案转递的具体程序。

(一)人事负责人依据人力资源调配通知单或调令取出应转走的员工档案材料。

(二)在档案袋的人员编号及姓名后注明抽出的时间、原因(调动、辞职辞退和开除、自离、晋升等)及转入地点。

(三)填写《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

(四)将《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放入员工档案一起,并将档案袋密封后转往相应公司、部门。

(五)收档公司、部门在收到档案,核对无误后,必须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单上签字盖章,且及时反馈到转出公司、部门。

第十二条人事档案材料在转递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按要求装袋密封交接,并在封口处加盖公章,且不能由员工本人带走,携带人员严禁私自拆封偷阅档案。

第十三条员工晋升科级(含)以上级别,转正后一月内由所在公司、部门按转档程序和要求将档案提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科级管理干部被免职后,其档案材料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按照转档程序和要求转往相应公司、部门。

第十四条员工离职后由其所在公司、部门一月之内将其档案抽出,装订成册存档,并妥善保管二年。销毁时须填写《档案销毁申请单》,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核准后予以销毁。

四、人事档案的查询、借阅。

第十五条档案查询和借阅应按程序办理。

(一)档案的查询应先申请,说明查询的对象、理由和范围,所在公司、部门人事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登记查阅。不得随意让人查阅员工档案。

(二)外借员工档案须经所在公司、部门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借档登记。最长借阅期限为一星期。若需延长,需办理续借手续。

(三)各公司、部门、个人需要出具人事档案证明材料,由所在公司、部门开具介绍信,说明理由,再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或所在公司人事部按规定予以办理。

(四)人力资源中心或各公司、部门内部查阅、借档和出具证明也应按照程序进行。

五、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六条人事档案保管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的原则。

第十七条人事档案管理必须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核对,确保档案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人事档案存放必须配备专门设备,不得与其它档案混放一起。

第十九条人事档案存放应做到安全、保密、防火、防潮、防盗。

第二十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将人事档案材料带到公共场合。

六、考核办法。

(一)人事档案不全的。

(二)档案交接不清致使员工档案丢失的。

(三)不遵守人事档案保密制度的。

(四)不履行正当手续将人事档案带出档案保管场所的。

(五)不按规定销毁人事档案的。

一、目的。

为了更有效的的员工人事档案进行妥善管理,有效的保守机密;同时为了维护人事档案的完整,防止材料损坏,便于高效、有序的利用档案资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员工入职档案:个人简历、员工入职登记表、应聘人员登记表、面试记录及待遇核定事项审批、笔试试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复印件、离职证明、各类合同及协议。

2、员工培训档案:培训通知、培训总结报告或者考评结果、培训审批表、员工外派培训合同、外出培训反馈表(证书原件)、员工培训统计表。

3、绩效管理档案:将员工绩效考核相关资料按月归类整理。

4、员工离职档案:员工离岗包括员工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死亡等情形。

三、档案相关规定。

1、基础管理。

1.1原则:分类标准、归档及时、排列有序、层次清楚、整理规范。

1.2员工入职前,人力资源部对人事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如有虚假,可不予录用和解聘处理。

1.3对人事档案按入职时间分类归档,按在职人员、离职人员进行整理,并及时登记于《入职员工人事档案登记》(见附件一)《离职员工人事档案登记》,并在档案前页填写各种人事资料的名称及对档案进行编号,人事档案原则上是永久保存。

1.4当在职员工的基本资料有变动时(如学历变动、身份证号码变动、个人技术职称变动、婚姻情况变动等),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复印件交人力资源部归档,原件当场查验。

1.5调动和录用入公司的员工,应在办理手续前调阅档案。在其报到新岗位前,对调入或新建立的档案都应登记。

1.6对员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审批盖章和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1.7员工离职档案每月清查,另外存档,档案保存原则上三年后方可销毁(高管及核心人员保留该员工离岗8年止)。

1.8人力资源部档案员要注意档案管理环境的清洁、整洁。

1.9档案应分类编号存放,一个员工一个编号,防止重名重姓员工档案交叉,制电子目录,以便查阅。

2、档案的查、借阅。

2.1档案分为保密与非保密,保密档案禁止查阅,只能在档案室阅览,不得外借;非保密级档案因工作需要查、借阅,须填写《查、借阅人事档案单》(附件三),经过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方可查、借阅。

2.2任何单位一般不得垮部门查、借阅人事档案,下级员工不得查、借阅上级员工的人事档案。

2.3公司级领导、行政人力资源部可直接查、借阅员工人事档案。

2.4所有经过批准后借阅的人事档案需在三天内归还人力资源部(除特殊情况可延长),对借阅后到期未归还者、归还损坏、私自复印档案者、遗失者依照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2.5人力资源部做好查、借阅登记,并在《人事档案借阅登记本》签字登记。

3、查、借阅档案注意事项。

3.1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损坏档案材料。

3.2不得擅自复印、拍摄档案内容,如有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须经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同意。

3.3查、借阅者不得擅自泄露档案内容,违反者视情节严重,予以惩处。

4、档案的销毁。

4.1公司任何个人和部门非经同意不得销毁员工档案资料。

4.2某些档案到了销毁期时,由人力资源部填写《公司员工人事档案销毁审批登记》,经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销毁。

4.3经批准销毁的人事档案,人力资源部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公司员工人事档案销毁登记》和将要销毁的人事档案做好登记并归档,登记表永久保存。

四、制定、修订、废除与实施。

本管理办法经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实施,修订和废止亦同。

学院财务审计管理办法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人事档案管理,使之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系统化的要求,参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档案管理的种类;根据国家的规定要求和劳动人事管理的特点,将劳动人事工作形成的诸多材料整理分成三大类:职工个人档案、专业技术档案、文书资料档案。

第三条职工个人档案主要由记载个人在历史各个时期表现情况的原始资料,各项工作能力素质状况和有关背景材料等构成。它主要包括职工履历、社会关系、职务、学历、工资变动情况、奖惩记录等以及各个时期的表现鉴定。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工人技师)档案主要由记载其技术状况的原始材料和考核评聘等有关的材料构成,它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申请表、工作总结、所在单位鉴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记录、聘任或解聘书、高、中、初等级变化记录和评聘工作的有关资料。

第五条文书资料档案主要由记载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活动的主要过程原始材料、各项重要而且常用的劳动人事政策规定的目录或摘要、劳动人事系统各岗位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正式文书、各种劳动人事统计报表和有关信息资料构成。

学院财务审计管理办法篇六

1.职工个人档案,凡是新进公司的职工,劳动人事部门应按规定内容为其建立个人档案,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范统一整理分类、编号。

2.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对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管理部门或岗位提供的职称(职务)评聘的有关资料,按规定要求进行分类、整理、编号、归档。

3.文书资料档案。对文书管理提供的各类文书资料,按设计要求进行分类、整理、汇编成册、编号归档。

二、档案的日常维护:档案的日常维护主要包括整理、分类、编号、装订、编目录、内容增删、订正、输入电脑等项内容,重点是增删、订正、更新。

三、档案的查询、借阅:档案查询、借阅管理的内容主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或公司的管理需要制定查询、借阅档案规定,对档案的查阅、借阅实施管理。

四、档案的传递:档案的传递主要指职工个人档案和专业技术人员档案传递到流向单位。

学院财务审计管理办法篇七

为了保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项目实施有一个稳定的高质量的教师队伍,确保项目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项目学校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一、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养,敬业爱岗,刻苦钻研,勇于探索,富有创新精神。

2.必须通过县级或县级以上的项目技术和业务培训,具有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辅助教学的经验。

3.具有教学研究的能力,能够胜任(或在指导下能够胜任)实验课题的研究任务,并能撰写相关教学实验研究报生报告。

4.年富力强,身体健康。

二、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承担本校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项目设备的领取、安装、调试等工作。

2.承担项目设备的操作与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3.在搞好教学工作的同时,严格按照节目播出安排及时接收、下载、整理、刻录远程教育资源。

4.做好各种表册的登记工作,管理好远程教育资源,建立各种管理制度,力争使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5.承担学校(教学点)全体教师的教学应用培训工作,力争使全体教师熟练掌握远程教育设备操作、资源应用、课件制作等基本技能。

6.利用远程教育资源开展教学示范、教研教改工作,督促全体教师积极运用远程教育资源,充分发挥资源的利用率。

7.利用远程教育设备下载收集的经济资源信息或扶贫信息,积极配合当地开展农民技术培训和农村党员教育,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与进步。

8.不断加强自身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三、管理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1.管理人员一经审查确认,该教师的工作岗位在项目实施期内一般不得调动。

2.项目管理人员从事项目设备操作与教学应用研究的工作量每周按4课时计算。

3.学校成立以项目管理人员为核心的远程教育资源应用工作小组,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指导工作。

4.对项目管理人员的项目工作执行情况实行专档管理。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效绩,由县项目办公室根据学校(教学点)工作记录按学年度考核。

5.对于项目常规工作任务完成出色,教学应用、研究工作卓有成效的管理人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项目执行机构将给予通报表彰;对于工作不力、敷衍了事、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各阶段任务的'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和项目执行机构将追究该项目学校领导及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

一、总则 

二、聘用 

第四条  基本聘用条件 

1、政治表现好,思想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身体健康;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年满18周岁; 

第六条  长期聘用员工聘用条件 

1、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 

1、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必须具有上岗证书或资格证书,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三、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长期聘用员工在职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同类在编在岗正式员工执行。 

4、学院为短期聘用员工办理养老、医疗、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四、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学院在聘用员工上岗试用的30天之内与聘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 

五、管理、考核与奖惩 

六、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5年7月26日起执行。

学院财务审计管理办法篇八

档案资料的收集与管理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学校在教育教学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是学校办学的宝贵历史记录。学校档案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学校在招生、教学、科研、管理中形成的文书档案由学校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不准分散保存,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1.学校成立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院办主任为副组长,成员由院办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在院办下设学校综合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各系(部)、处设一名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部门的文档资料收集、整理、移交,学校各单位应当在每学期期末(第十九周)前移交档案,学校综合档案室在第二十周完成整理归档工作。

2.综合档案室的主要职责:

(1)对学校各系(部)处形成的文件材料,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的文字、声像、图片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2)编制年度档案工作统计表,对不同保管期的档案进行鉴定;对无保存价值、保管期限已到的档案,报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清理销毁。

(3)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维护档案的真实性、历史性、完整性与安全。

(4)及时办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业务工作。

(5)档案专(兼)职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及上级的相关规定,不断提高档案的科学管理水平,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三、立卷归档流程。

1、形成与积累。学校各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均为立卷单位,分工归口立卷。每个职能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历年文件材料形成的规律,预计新的一年可能产生的内容,参照附件,编制案卷目录。各兼职档案人员在平时要严格按文书处理制度做好资料的收集工作,根据案卷目录分别归卷。

2、立卷。立卷的原则:按内容、时间、重要程度和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适当照顾保存价值,分类组卷,以能准确、全面反映学校各方面真实面貌和部门的`主要职能活动,便于查找利用为原则。各部门兼职档案员按文档卷类目将文件收齐归卷,并对文件进行调整,检查是否收集齐全完整、案卷之间材料归卷是否统一、各案卷中材料保存价值是否有差异。案卷材料数量一般不超过200页,对同一问题材料数量多的,宜酌情适当分卷,内容单一、文件数量少者可组薄卷。

3、卷内材料。卷内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按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的顺序排列;档案材料纸张一律用a4纸,图件按此规格叠成手风琴式,图名、图签折在外面;对在装订线以外有字迹的文件材料或破损的文件材料,以及与本卷文件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修补和裱糊,对较大的表格,要适当地折叠;拆除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按顺序排页号,无论单面或双面,只要有书写文字,均应一面编写一个页号,页号的位置在非装订线一侧的下角;拟定正确的案卷题名。案卷题名一般不超过50字,一般包括责任者、时间、文件主要内容、文种和保存期限等;各卷均要填写卷内目录及备考表;装订要求底边和左边要齐整,无倒页,无漏订。

4、验收归档。学校各职能部门收集、整理的档案材料按学期移交,各级档案材料于每学期期末(第十九周)之前完成交接验收工作。移交档案时,移交双方必须当面检查验收,检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排列、书写是否符合要求,标题是否确切,凡不符合规定要求者,接收人应拒绝接收,并限期改正补交;移交时填写移交目录。移交目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四、分类方法及收集的内容。

学校收集档案资料的内容按《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的要求并结合我校的实际进行收集。(见附表)。

五、档案的借阅。

凡因工作需要必须查阅学校档案,均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对借出档案,学校档案管理员要按期催还,发现损坏或丢失,应写出书面报告,根据不同情况,报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zz职业学院学院办公室,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院财务审计管理办法篇九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我校考勤 管理 工作,学校决定全面启用指纹签到考勤 系统,并制定指纹考勤管理 办法。

一、管理办法

1.考勤机是对教职员工 上下班时间的记录和证实。采用指纹考勤机必需本人亲自考勤。

2.指纹签到实行每天四次签到制度 ,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班为签到,下班为签退。全体教职员工要遵守工作时间,上下班按时考勤。

3.学校共安装两台指纹考勤机,安装在一楼大厅内,两台指纹考勤机均可签到。

4.考勤机上下班时间是提前设定好的,如遇公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等,需填写相应的请假单并由主管领导签字后交门房或校办留存备查,否则将按旷工处理。

5.各种考勤制度及处罚规定仍依据《秦岭中学教职员工考勤制度》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6.教职员工要严格按照考勤机的操作规程及使用方法使用,不得将水、油、灰尘、砂砾等物质留在指纹采集窗口上,也不要用尖硬的东西接触考勤机。 7.考勤机上设定了管-理-员,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操作。若遇到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可找管-理-员,若因擅自触碰出现的问题,将对其通告批评并照价赔偿。

8. 新入校教职员工在报到后应立即到管-理-员处登记指纹。

二、使用注意事项

1.签到及签退时,手指平压于指纹采集窗口上,指纹纹心尽量对正窗口中心,手指不要倾斜或放在指纹采集窗口太偏的位置。保持手指水平按在指纹采集头上,并且覆盖尽可能大的面积。不要垂直点击指纹在指纹采集头上;不要快速的敲击手指;也不要滑动手指。指纹输入结束后,出现语音提示“谢谢”为成功验证指纹。如验证失败,则发出提示:“请重按手指”,可重新验证或换手指验证。 2.若手指皮肤干燥无法输入有效指纹,可用力摩擦手指与手掌,因为摩擦可以产生油脂,或可采用哈气等办法,适当湿润手指。

3.每位员工在采集指纹时都采集左右手中的三个手指,当其中一个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及时输入成功时,可采用另一只手指考勤。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内部管理,严肃劳动纪律,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学院的`工作特点特制定如下考勤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学院在册正式教职员工

二、作息时间

(一)学院所有岗位均实行坐班制,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1:30,下午13:00-16:30(二级学院正院长以上领导干部及58周岁以上、正教授职称的员工下午工作时间为14:00-16:30),周六、周日为休息日。如因工作需要调整作息时间,由院长办公室另行通知。

考勤以半天为单位,分上、下午分别考勤。

(二)二级学院实行值班制度,出勤情况由学生处检查、记录、报告。班主任每人每周值班不少于4次,除此之外,二级学院每天必须安排一名科级以上教职工值班。

(三)保卫处、总务处等工作岗位实行轮班制,保障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三、全勤

对出全勤及无违反考勤管理规定的员工,学院给予全勤奖。

四、对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旷工的处理

(一)迟到

1、上班后5分钟至15分钟内到岗者,按迟到处理,每次扣工资10元;

2、上班后15分钟至30分钟内到岗者,按事假半天处理,每次扣工资15元;

3、上班30分钟后到岗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每次扣工资25元;

4、当月迟到累计三次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加扣工资25元。

(二)早退

1、距离下班前10分钟以上无故离岗者为早退,每次扣工资10元。

2、当月早退累计三次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加扣工资25元。

(三)擅离工作岗位

1、工作时间未经请假离校时间超过20分钟视为擅自离岗,每次扣工资10元。  

2、当月离岗累计三次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加扣工资25元。

(四)旷工

1、无请假手续,不到岗上班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工资50元,并扣除当月全部全勤奖。

2、员工一年内连续旷工7天,累计旷工15天,学院将给予除名处理。

五、缺勤处理

(一)病假

1、员工因病请假须出具县市级以上公办医院的病假证明,由本人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急症、重症者除外)。

2、当月休病假3天(含3天)以内者,按每天15元扣病假工资。

3、当月病假累计超过3天者,除按上述标准扣除工资外,同时扣发当月全勤奖。

4、全年病假累计达到20个工作日,病假届满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需继续治疗病休或因病仍无法正常工作的,视为自动离职。

(二)事假

1、员工请事假时,需提前一天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

2、当月请事假累计3天(含3天)以内者,每天扣工资25元;事假超过3天者,除按上述标准扣发当月工资外,同时扣除当月全勤奖。

3、全年事假累计达到20个工作日的,学院有权解聘。

(三)婚假

在学院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结婚时享受婚假10天(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提倡教师婚期安排在节假日。

(四)产假

1、女职工在学院工作满一年后怀孕,生产时给予5—5.5个月全天休假。按照有关规定产假可在产前休息,但产前休息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5天,超过15天的,根据医院诊断证明按病假处理,否则按事假处理。

2、女职工在学院工作不满一年怀孕,学院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3、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学院给予每日半天(1个下午)的哺乳时间,工作量标准不变。

4、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工资,完全由社会统筹负担,没有参保的由个人负担。

(五)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去世,由本人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可享受丧假3天。

(六)带薪学习、培训     

1、学院组织员工参加的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班,学习期间仍计发工资的为带薪学习、培训。

2、员工带薪学习期间,发放岗位工资、校龄工资、学历津贴、职称津贴,停发其他项目的工资。

3、带薪学习时间超过15天的,须与学院签定《培训合同》,有关事项按合同条款执行。

六、长期休假的处理

七、请假审批程序

员工请假半天以上均须填写请假单并提交直接上级,按以下程序审批:请假1天以内者,由所在科室科长批准;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者由分管副院长批准。

八、考勤汇总与公示

每月月末以部门为单位将请假单及其他缺勤情况报分管院长签字后汇总送交人力资源处,人力资源处汇总全院考勤情况,并将缺勤等情况进行公示。如有逾期不报及瞒报舞弊情况,经证实后扣罚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工资每人每次50元。

九、补充说明

各部门中层正职以上,如因在原单位未正式退休或兼任职务而不能出满勤者,需在人力资源处备案,经院长批准后,视为出勤。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学院财务审计管理办法篇十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增强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严肃教职工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全体教职工积极进取,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011年5月1日区教育局印发了《肃州区教职工请销假制度》,我校在“统一考勤办法内容、符合学校工作实际”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修订,现印发实施。

一、考勤管理的种类及含义

(一)考勤管理的种类

迟到、早退、事假、病假、公假、旷工等。

(二)各类考勤的含义

1.迟到、早退:指在工作时间内不按时到岗或提前离岗的违纪行为。

2.事假:指在工作时间内确有急事必须离岗办理的假类。

3.病假:指因病确需连续治疗和休息而离岗的假类。

4.公假:指符合国家规定并允许占用工作时间的假类,包括法定节假、婚丧假、产假、公伤假、疗养假等。也指因公出差、开会、学习、培训、进修、外单位短期借用及参加其它公务活动,凭文件或有关单位负责人的口头通知批假。教职工参加自学考试、函授等需要集中面授、论文答辩、考试等,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但报考时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否则不予批准公假。

5.旷工:指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无文字告假手续,或有手续但没被批准却又擅离职守的违纪行为。

二、请假期限及批准权限

(一)请假期限

1.法定节假日:执行国务院有关安排。

2.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亡故时,可以请3天丧假。若在外地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另批事假。

3.婚假:教职工结婚原则上应安排在法定常假、寒暑假期间,如有特殊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凭结婚证请婚假,婚假3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30天;夫妻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批事假。

4.事假:一般性事假每个教职工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7天。

5.探亲假:教职工需要探亲,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有特殊情况需请假探亲的,按事假对待。

6.产假:产假为90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晚育(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105天,其中产前假1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女方增加产假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学校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对怀孕不满四个月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给予42天产假;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教职工因计划生育而做了结扎手术的,可休假21天。哺乳期(十个月)内,上下午半小时公假哺乳。确因特殊情况超以上规定者,按病假或事假对待。

7.公伤、疗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执行。

上述假期均包括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时间。

(二)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

1.教职工一天以内的请假由主管处室主任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主管副校长审批,三天以上由校长审批。半天以上(含半天)的各种假类均应有文字手续。无此手续不得离岗。所有准假期限结束后应按时到职,确需延长假期者,应在期满前履行续假手续,手续不到位或接到不认可通知后仍不到职者,所延长的时间按旷工论处。

2.请病假7天以上30天以内,必须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有两名主治医生签字的诊断证明,30天以上者,除附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门诊或住院病历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相关材料。

3.病假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校长审批;15天以上的,由本人填写《肃州区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校长签字后连同证明材料,报教育局审批,人事监察股备案。

4.教职工因病丧失工作能力或长期患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连续请假6个月以上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病假手续。办理病假手续时,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附县级医院3名以上主治医师签字并由医院加盖印章的诊断证明,校长签字并加注单位意见,报送教育局研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上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享受病假期间的相关工资待遇。康复后,经本人申请,按程序报批,恢复工作及工资待遇。

5.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公假等,均按审批权限及程序审批,由请假人将签有各级管理人员、中层及学校领导签批意见的假条(一式二份)送各处室主任处,调整安排好工作后,方可准假离校。各处室主任于每月5日前应在校园内公示考勤情况,汇报分管副校长审阅后进行处理并存档,落实相关制度以备考核。

三、考勤管理及记载办法

(一)考勤管理办法

1.学校教师实行坐班和自习课到授课班辅导制度,除授课时间和因公外出者,原则上所有教学人员均应坚持坐班或按照安排到授课班辅导学生。

2.教学人员必须做好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必须在上课(包括监考)铃响前进入教室,不得迟到,迟到15分钟以上(包括15分钟)视为旷课。对无故不上课者,每节课按旷工半天计算。行政后勤人员的上班情况及检查登记由相关处室主任具体负责,处理办法与上相同。

3.在工作时间内教职工务必坚守岗位,研究和办理业务,不得聚会闲谈,猜拳酗酒,随意外出办私事或进行各种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

4.教职工应服从组织安排的各项工作(包括上级部门经学校同意的临时性、阶段性工作),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学校分配的正常工作,按旷工论处,旷工节数或天数从宣布之时起按安排的实际工作量计算。期间因不到岗而发生重大事故及影响该工作正常进行的,在旷工处理的基础上再从重处理。

5.学校集会、升旗、政治学习、例会、教研活动、期中期末评卷、处室、年级、教研组会议、外派会议、监考或其它活动以及校内外义务劳动等各种活动,教职工应按时参加。无故迟到、早退或无故不参加者,列入教育教学常规月考核处理,情节严重的以旷工论处,并记入年终考核。

6.学校职工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不放假,相关处室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对正式职工安排一定的休假时间,临时工休假期间工资停发。

7.学校领导、各处室管理人员及教职工在在节假日因工作确需加班者,应按时到岗,对无故不到者按旷工论处。

(二)请假及考勤记载办法

1.教职工请假,必须亲自写请假条,详细说明请假事由,必要时还须出据相关的文件、证明等材料,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请长期病假的,要按规定填写《肃州区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遇极个别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家属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也可先电话请假,事后合理的时限内必须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对待。凡请假者,假期满到岗后必须履行销假手续。如果书面请假天数和实际天数不符,由请假人及时与学校联系,以便安排工作和销假。考勤情况公布后一律不能补办手续。

2.教学人员出勤以节为单位,行政后勤人员出勤以天为单位,各种会议、活动以次为单位,考勤的记载统计由主管领导和处室具体负责,并按月将考勤情况公布于众,接受监督,所有教职工出勤情况按月上报行政办公室统计汇总,年终综合审定后一并记入教职工年度考核。本制度所有按小时处理的旷工,一旦累计八小时即改为旷工1天。迟到、早退以次数计,每学期迟到、早退十次记旷工一天。

三、考勤结果的处理办法

(一)工资待遇及处罚

1.未实行绩效工资前,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90%,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70%,满10年及以上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80%)。(国发[81]51号)

因公伤残、精神病患者、癌症等重症病人确系无法正常上班者,可按照劳保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2.绩效工资实行后,教职工病事假、旷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绩效考核办法发放。 

3.教职工擅自离岗、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学校应书面报告教育局,教育局分别上报组织、人社部门按辞退处理。

4.已签定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的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所在单位要及时将情况上报教育局,教育局上报人社局后根据有关规定解聘。

(二)考核、评优及其他处理

1.每学年出满勤的教师在评优、晋级、聘任等方面优先考虑。缺勤教师,在年度考核、晋升职称、评优时,按相关规定扣分,考核时限为一个学年度。

2.事假:3天以内每天扣除本年度考核总分的0.05分,5天以内每天扣除本年度考核总分的0.1分,十五天以内每天扣除本年度考核总分的0.2分,超过十五天每天扣除本年度考核总分的0.3分(年终考核不能定为优秀);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每天扣除本年度考核总分的`0.4分。

3.旷工:一天扣除本年度考核总分的3分。连续旷工超过三天(含三天)者,除按上述办法扣罚外,在教职工会上做出检查;学年内超过七天(含七天)者,除按上述办法扣罚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累计旷工超过十五天者,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连续旷工达15天以上者,上报教育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4.一般性病假每天扣除本年度考核总分的0.1分,教职工因病确需住院治疗者,凭县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住院相关手续认定,其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经医院建议,学校同意休息治疗时间之和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一月以内:a、工作年限不满10年,每天扣除本年度考核总分的0.05分; b、满10年至20年,每天扣除本年度考核总分的0.03分;c、工作年限20年以上者,每天扣除本年度考核总分的0.01分。

(2)超过一个月在三个月以内:a、工作年限不满10年,每天扣除本年度考核总分的0.1分; b、满10年至20年,每天扣除本年度考核总分的0.08分;c、工作年限20年以上者,每天扣除本年度考核总分的0.06分。

(3)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a、工作年限不满10年,每天扣除本年度考核总分的0.15分; b、满10年至20年,每天扣除本年度考核总分的0.13分;c、工作年限20年以上者,每天扣除本年度考核总分的0.11分。

(注:以上时段扣分在该时段的按本时段扣分办法扣分,超过时段的按相应时段扣分办法扣分)

(4)半年以上,根据工作情况原则上直接列为同级考核人员的最后一名。

5.临时工每请一天事假扣除一天日工资,旷工一天罚扣工资两天。因旷工造成责任事故者,罚扣经济损失80%以上,无经济损失但造成重大影响者,在旷工处理的基础上加倍处罚。

6.设立全勤奖,在一年内无迟到、早退、旷工及病事假者(公假除外),在年终考核总分中加1分。

7.以上考勤内容,均作为学校评优推先和年终考核的依据。各有关管理人员一定要实事求是,注重依据,准确无误,做到执行公正合理,不偏不倚,坚决杜绝各类因素对考勤的干扰,做到考勤中没有特殊人和特殊事。要认真做好统计记载和汇总工作,为学校客观管理提供及时可靠的考勤依据,增强考勤的透明度。各级领导和教职工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努力遵守工作纪律,不得随意与考勤人员无理取闹,以维护考勤管理的严肃性。

各类考勤结果须经主管校长签字后按月及时公布。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加强劳动纪律,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2015年12月27日六届三次教代会讨论通过和2015年10月22日教代会修改的《博州电大关于教职工病事假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学校实际,参照州党委组织部《自治州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现就如何做好教职工考勤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事假

1、教职工请事假(出差)2天以内的由处室负责人审批;请事假(出差)超过2天至5天以内的,经处室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请事假(出差)超过5天的,经处室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查后,提交学校主要领导批准。一个月内多次请假的,从第二次请假开始,均需主要领导同意。

2、学校中层干部请事假(出差)3天以内由分管校领导批准;请事假(出差)超过3天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查后,报主要领导批准。每次请事假(出差)前都务必向主要领导报告。

3、请事假(出差)均要履行正规的手续和程序,提前填写书面请假条和出差单,报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将假条和出差单交校办公室存档。未经正式同意,不得擅自离岗。未履行正规程序者按旷工论处。

4、事假(出差)期满上班后,应及时向相关审批领导及校办公室销假。因特殊情况需延续事假(出差)又无法补办手续的,应提前通知相关领导续假,上班后及时补写请假条。

5、教职工请事假,按照新政办[1993]97号文件落实工资待遇。

二、病假

6、教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应凭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医院诊断的有效证明方可请病假。不需住院治疗者和慢性病患者请病假同样要履行正规的手续和程序,按照上述请事假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未履行正规程序者按旷工论处。

7、急诊就医者或紧急住院治疗者,出院后凭医院证明办理补假手续;需异地就诊者,凭自治州人民医院的转院证明来校办理请假手续。最好提前由家人通过电话向相关领导报告情况。

8、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出具医院证明。

9、凡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一经查明,除按旷工处理外,将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住院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新政办[1993]9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旷工、迟到(早退)

10、教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履行上下班签到制度,不得迟到、早退,不得请他人代签或代他人签到,更不得旷工或擅离工作岗位。

11、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者,必须按程序提前请假,凡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未上班者,均按旷工处理。

12、教师上课以及外出代课迟到、误课、提前下课等,由教务处制定具体的教师管理细则,并报校行政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13、每旷工1天,扣发日平均全额工资(含津贴)的3倍(直至扣完当月工资为止)。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依据新人字[1992]10号和人调发[1992]18号文件精神予以辞退。

14、凡工作期间迟到、早退,每累计3次,扣发1天日平均全额工资(含津贴)。

四、学校原中层干部、年满50周岁女教师、年满55周岁男教师考勤管理

15、原中层干部归口校办公室联系。

16、原中层干部、年满50周岁女教师、年满55周岁男教师,可以不纳入年度量化考核。

17、学校根据需要安排的工作任务,要积极想办法完成,不得推三阻四,不得借故推诿,更不得拒绝合理的工作安排。

18、学校对这部分教师实行弹性坐班制。原则上要求按照上级规定正常上下班,不允许其离岗回家休息,凡是学校召开全校性教职工大会、全校性集体活动以及每周五下午必须到校。确实没有上课、没有承担组教员或其他工作任务的同志,学校有任务或集体活动,接到通知后要随叫随到;如果有事应该请假;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招生任务,以完成学校规定的招生任务确定工作量,作为发放津补贴的依据。

19、在参加学校集体活动时间和每周五下午请假一次按请假五天计算;无故旷工,一次按旷工五天计算。按照学校考勤纪律执行。

五、考勤待遇和工作纪律

20、凡是因故经学校同意常年不能上班的在编不在岗教职工,工资和生活补贴照发,30%的工作津贴部分予以扣除;无故又未经学校同意常年不来上班的在编不在岗教职工,工资暂停发放,生活补贴和工作津贴全部予以扣除。

21、在岗教职工当月内事假累计达到7-10天或者病假累计达到10-15天,扣除月总津补贴的15%;事假累计超过10天或者病假累计超过15天,扣除月总津补贴的30%。实行绩效工资后,上述扣款从本人半年应得绩效工资中扣除,直至本次半年绩效工资扣完为止。

22、凡是教职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校党委统一工作安排,一是扣发全额津补贴,停止工作回家待岗;二是当年年度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23、凡是科室主任安排工作,不论是否在8小时工作时间之内,遇到打电话故意不接或者关机的情况,可以采取短信通知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校或没有完成相应的工作,视为旷工;安排某项工作,完不成任务或不服从安排,处室主任可以安排其他人代替,但代替发生的费用由该责任者承担;在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上述情况,停止其工作回家待岗,扣除全额津补贴,当年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学院财务审计管理办法篇十一

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于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8月6日通过,自209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发挥档案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

第四条省、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的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的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省、市、县、自治县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地方国家档案馆。地方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其业务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的政府批准。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其业务范围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规定。专门档案馆的'设置,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的政府批准。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置单位档案馆。单位档案馆的设置,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省人民的政府所属部门的档案机构可以制订本系统专业档案工作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报经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培训。

第十条按照国家和本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收集齐全,整理立卷,按时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

按照规定应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移交。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或者市、县、自治县、市辖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信息:

(一)行政区划的变动;。

(二)重要单位的建立、变更或者撤销;。

(三)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有关普查项目的立项;。

(四)本行政区域内举办或者承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档案管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鉴定时,应当有建设档案、科技档案机构参加,对项目的档案加以验收。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为非国有单位,其管理类档案,按照原隶属关系分别交归原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档案馆,其产品、设备、基建、科研等类档案经专门机构评估,按照双方协议、合同的约定执行。

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归单位所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为国有单位,档案归属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或者以继承、受赠等合法方式获得的档案归个人所有。

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对档案管理权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裁决。裁决结果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省、市、县、自治县地方国家档案馆应当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等手段,为社会利用档案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各类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并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和证件,可以利用本省已开放的档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澳门同胞、华侨及境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开放档案,须持有效证件并经档案馆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或者其他单位保存的档案,应当经档案馆或者有关单位同意,并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优惠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利用档案应当遵守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爱护档案,不得涂改、损毁、丢失、抽取、伪造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抄录、复制和公布档案。

第二十一条非国有单位和个人公布其所有的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国有单位和个人保存于档案馆和其他单位的档案,未经档案所有者的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公布。

第二十二条档案馆应当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对向国家捐赠重要档案、珍贵档案或者在档案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与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法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属于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擅自携带、运输、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对单位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的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院财务审计管理办法篇十二

作为中国法制建设中重要的一环,律师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为了保证律师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我国自1980年代开始陆续建立了多家律师学院,而其管理办法的完善和实施,为律师职业发展提供了保障和支持。在实践中,我深受这份管理办法的启示和感召,进而切身感受到了它的意义和价值。因此,本文将通过总结和反思自己的经验和体会,以期帮助更多的律师在其职业生涯中受益。

第二段:正文。

首先,律师学院管理办法的准确落实,为律师提供了强有力的学习保障。无论是新生或是复学生,律师学院都要求严格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学员的行为和纪律,这既给予了学员更好的学习环境,更重要的是提高了律师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在这个过程中,大家遵守规则、注重培养自己的思考能力,并且穿越其中的困境和挑战,都会成为前进的智慧和动力。

其次,在律师学院中的管理体系中,强调的是互动交流和学术合作,为学员提供了一个较好的互动和协作平台。一般而言,律师需要以自学为主,而律师学院注重学员之间的互相学习、交流和合作,从而增强了他们的互动性和协作意识。我们能够通过更多的讨论和个人课程实践案例,获取思维模式和技术。对于学习的人来说,这是一个难得的机会,让我们能不断追求更好的自己。

最后,在律师学院管理办法中,除了坚持学习、互动学习,我们还要注重培养自己的思想和专业素养。揭示法律的内在规律、深入研究法律的现实应用、践行律师的职业道德等,对于律师来说是至关重要的。通过这样的学习,我们可以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专业技能和人生观,进而践行自己的使命和责任,得到自己的人生价值。

然而,律师学院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并非一帆风顺,它必须得到各方面的认可和支持。在竞争日益激烈和复杂的现代社会中,快速发展的网络技术和人际关系,很容易使管理办法被一些人忽略和违反。因此,我们需要始终坚持加强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律师学院管理办法的认识,提高对管理的思考和分析能力,以实现所有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四段:需要增强律师的法规意识。

另外,我们也需要提高律师的法规意识,引导他们依法履行职责,增强法治和律师之间的互信和互惠。如果律师没有树立起对法律的敬畏、忠诚和信任,任何管理手段和措施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律师的法律智能培育,让他们不断增强对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提高法律敏感度和素养。

第五段:结论。

律师学院管理办法的意义和价值,是建立在让律师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加强专业能力和素养,及促进法律事务的顺利开展的。这需要大家以更大的诚德、勤奋和创新精神,与时俱进,不断上升,为中国法律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有力的贡献。

学院财务审计管理办法篇十三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工作,保证我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收费范围和项目。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学生。

(二)本办法所指收费项目为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学生应缴纳的各项学杂费用,其他代收、预收费用。

第三条收费机构和职责。

学生收费工作由财务处和学务部共同负责。

财务处职责:收费项目、标准申报、收款组织、收费统计管理及票据购制业务。

学务部职责: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交学费的审批,协助办理学生贷款以及学费清缴工作。

教务部及总务部按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要加强学生注册管理,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凭财务处提供的学生缴费信息资料或学生提供的学费缓交申请批准单办理学生注册手续,工作流程的原则为先缴费后注册。

学院实行按学年收费制度。学生使用学院统一发放的银行卡缴纳学费。新生的银行卡随录取通知书一同邮寄给本人,学生按入学须知要求将所需款项存入银行卡。其他年级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将应缴的各项费用足额存入学校发放的银行卡内,由代收银行根据学院要求通过银行卡进行统一收缴。学生不缴纳学费将不予注册上课。

第五条缓交学费。

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全额缴纳学费的学生,应于开学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申请人户籍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或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包括所在省市区、家庭人口数、职业、总收入〕经系主任和学务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并送交财务处备案后,可作缓交处理。缓交费学生应与学校签定一年内补齐欠费的'保证书,否则下一学年将不予注册。

第六条助学贷款。

根据《江苏省农村信用联社、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苏信联发〔〕49号)》文件精神,具有江苏省户籍(户口在县及县以下)的学生在原籍地持本人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向户籍所在地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由农村信用社按审批权限发放贷款,贷款政策与国家助学贷款一致,由省财政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补贴。其他地区的学生在原籍地银行进行商业贷款或以其它渠道获得经济援助。

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前,必须将欠交(包括缓交)学费结清,否则不予注册上课,但学校可为期保留学籍一年,逾期仍不能补齐欠费的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退费处理。

学校代收、预收的各项费用,事后均应及时结清,多退少补。

学生因故提出退学,其学杂费均按江苏省教育厅规定的比例退还。办理退费手续时应交还原收费凭据,否则不予办理。

第九条收费票据。

学院收取各项费用,均应向交费者出具正规收费凭据,除财务处外任何单位、部门均不准私自开列收费项目及印制收费凭据。

第十条对不能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学务部负责解释。

学院财务审计管理办法篇十四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档案的科学管理,有效地为教学、科研、医疗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档案是指院内在各项管理工作,教学、科研等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音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字材料。

第三条:学院档案是学院工作活动的真实历史记录,是教学管理、行政管理、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我院工作效率和教学质量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学院档案工作是维护我院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列入全院教学、科研、行政事业的发展规划,纳入学院行政管理、教学管理、科学研究计划之中。教学工作和建档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下达计划任务与提出文件材料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同步;验收、鉴定成果与验收、鉴定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同步;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技成果及科技人员提职考核与档案部门出具专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

第五条:学院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门类载体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一)对本院各部门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负责保管全院全部档案和与业务工作有关的资料,积极提供利用,为全院各项工作服务,并为党和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三)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保卫制度,确保档案和档案机密的安全;

(四)办理院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二章档案工作体制、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我院设立档案科,配备专职档案员,各科(室)配备兼职档案员,档案科受办公室领导。

第八条:档案科在业务上受包头市档案局二科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九条:档案人员要具备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一定专业知识,参加业务职务评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档案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钻研业务,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热心为学院各项工作服务。

学院财务审计管理办法篇十五

为营造一个安全、文明的校园环境,促进优良校风、学风的传承,结合学院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以下办法。

第一章校园文明。

第一条新校区大学生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注重个人品德修养,勤奋学习,文明生活。

第二条热爱学院,关心学院发展,积极支持新校区建设,自觉维护新校区的安全和稳定,不信谣,不传谣,不参与有损于学院的非法活动。

第三条学生发现校园内不稳定因素,或者在思想、学习、生活方面有好的意见、建议,可以向辅导员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反映,以便学院更好地为学生服务。

第四条学生在校园内举办各类社团活动,须经相关部门审批。

第五条学生需严格遵守学院纪律,主动维护校园秩序,保护自身安全:

1.禁止翻越围墙、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聚众赌博等行为,若发现上述行为应在能力范围内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2.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建设工地,违反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责任自负。

3.校园建设整体结束前,学生应在每日22:00前回公寓,晚上在校园内应结伴而行,禁止单独到校园内偏僻、黑暗的地方和角落。

4.新校区人员繁杂,学生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不与陌生人搭讪,避免发生肢体冲突。发现外来可疑人员,及时向辅导员或保卫处报告。

第二章教学管理。

第六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院安排组织的教学活动,不迟到早退,不无故旷课,自觉维护教学秩序。

第七条主动维护教学区卫生,爱护教学设施,晚自习后最后离开教室的同学要自觉关灯。

第八条从安全角度考虑,学生应在指定区域上早晚自习,()课程结束后应迅速离开教学楼。

第三章公寓管理。

第九条公寓既是生活也是学习的场所,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管理规定,共同营造“静、洁、雅”的住宿环境,争创文明公寓。

第十条爱护公寓公共设施,禁止私自拆装电线,破坏公寓设备。严禁在公寓使用蜡烛、酒精炉等明火;严禁使用电热水器、电炉等高负荷违章电器;严禁在公寓存放管制刀具、有毒物品;严禁在公寓饲养宠物;严禁在公寓进行营销活动;避免在公寓、楼道内从事一切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寓安全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根据公寓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严禁在公寓留宿他人,更不得留宿异性。辅导员、助理辅导员、学督委因工作需要进入异性公寓检查时应出示工作证,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辅导员、助理辅导员、学督委对公寓进行检查时,学生应端正态度,积极配合,师生合力营造良好住宿环境,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严禁夜不归宿。各二级院、系值班老师每日检查学生住宿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学生无故夜不归宿一次,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无故两次及以上夜不归宿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外住宿的一切责任自负。

第四章请假及外出。

第十四条新校区尚处建设中,外来人员繁杂,从安全角度考虑,学生应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1、学生离开校园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1天之内由辅导员签字核准,3天之内由本院系分管领导签字核准,3天以上报学工部(处)审批,超过半月者报院领导审批。请假学生应按时返校,返校后凭请假条及时到请假处销假。对未能按时返校、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在校外的一切行为及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2、严禁在校外租房住宿。曾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的学生,全部返校住宿。擅自在校外租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租住期间的一切责任自负。

第十五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出入校门出示假条和证件制度。周日到周五教学时段内,学生出入校门一律凭请假条和学生证。周六和法定节假日凭有效证件出入。带他人进校门要接受门卫的询问并登记,带贵重物品出校门要自觉出示相关手续并登记。

第十六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周点名制度。每周六晚上19:30开班会时进行周点名,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外出活动管理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各二级院、系、班级不得擅自组织学生集会、登山、游泳、踏青、旅游、演出、坐场等集体活动;尽量不去私人诊所就医,不去地摊就餐;学生社团不得私自组织学生外出;学生不得个人或代外单位招聘同学从事推销、礼仪等商业活动,如各单位确因集体外出参加各类活动,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违反以上规定者,依据《太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学院财务审计管理办法篇十六

第一条为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学院资金,保证学院行政、教学及各项工作需要,加强学院现金管理和经济活动监督,促进学院事业健康有序地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现金核算及管理岗位设置按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设置支现审批、现金出纳、现金支票审核和签章岗位。

现金审批岗位负责审批现金出纳员取现额度、超过现金支出范围和额度的特殊支出项目。

现金出纳岗位负责办理现金收付、现金保管、现金缴存、取现、现金对账、现金支付凭证交付工作。

现金支票审核和签章岗位负责审核现金支票内容、金额后签章。

第四条现金出纳员不得兼任凭证审核、编制、复核、会计档案保管和各类会计业务记账工作。

第五条各岗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现金,确保相互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全程办理现金业务。

第六条现金业务经办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强烈的资金安全意识,忠于职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有较高的业务处理能力,财务资产处根据学院具体情况定期对现金出纳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一)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二)各部门借支的备用金和暂借款;

(三)临时(聘用)人员劳务支出或外邀专家、学者学术报告费、讲座费等;

(四)根据国家规定无法实行转储发放的学生奖助学金、生活补助等;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不便转账支付且价格低的零星物资;

(六)不便转账支付的招待费;

(七)不便转账支付的集体活动费;

(八)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学院现金结算起点为二千元;部门备用金借款不超过五千元,其安全管理及责任由借款人和借款部门负责。超过现金结算或备用金借款限额的,若情况非常特殊,经使用部门出具书面说明及部门负责人签字,报财务资产处负责人批准,酌情处理。

第八条现金使用规定。

(一)学院财务资产处每日保留3-5天的日常现金开支,当日支现累计达一万元的须提前两天向财务资产处电话预约;若支现计划取消,须立即致电财务资产处取消预约。

(二)凡垫付现金支付费用(不包括差旅费、劳务费),不得超过现金结算起点二千元。

(三)借款必须及时冲销。暂借款须借款人在返校后或经济事项结束后一个月内冲销,如借款所属经济事项未发生须在借款后10日内归还借款。借款人须在每年年终时主动归还备用金。

(四)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擅自挪用,不准浮存账外现金。

第九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现金收付由出纳员负责。凡交款须经出票人开具票据后,凡借款或报销须经会计审核制单后,出纳人员才能进行收付。出纳员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当面点清数额并注意防伪,现金业务办理完毕,应在记账凭证上加盖出纳员签章、且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章。

第十条出纳员印章、“现金收讫”及“现金付讫”章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或丢失,导致学院现金损失的,由相应出纳员负责赔偿。现金出纳员调离工作岗位,必须及时更换个人印鉴。

第十一条现金收入须于当日送存银行,支出须从库存现金中支付,不得坐支现金。现金应保存在学院指定的相应出纳人员保险柜中,其运送须使用专用车辆,并由指定的护送人员负责;出纳员上班期间,需短暂脱离工作岗位,须保管好现金及印章,并告知财务资产处负责人,并做好工作安排及现金存放保险柜保管安排。

(一)财务资产处建立、健全现金账目,出纳员逐笔记载现金收付情况,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出纳人员要盘点库存现金,及时结出现金余额,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实相符。账款不符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向财务资产处负责人汇报,短款或收取伪钞,由经办人赔付,经核实为长款的,作学院收入,并视情况依法依规处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更不得以长款补短款。

(二)建立库存现金检查制度,包括定期检查和抽查,确保账实相符。现金出纳员须于每月结账前盘点库存现金余额,财务负责人、会计共同审核盘点结果。财务资产处负责人应不定期参与出纳的日清月结工作。在检查或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清查,查明原因,做好登记。

第十三条现金出纳员因各种原因需工作交接,必须填制“z城市职业学院现金移交清册”,写明库存现金数额及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交接双方在监交人的监督下清点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核对,并在现金日记账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移交人印章。交接完毕,应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共同在移交清册上签字后存档一份,移交人、接收人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学院各部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现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院财务审计管理办法篇十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学院财务审计管理办法篇十八

顶岗实习是高等职业教育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体现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科学的创新精神,熟练的专业技能人才的最佳方式,是建设省级重点专业的重要内容和必备条件,为加强并规范顶岗实习的教学管理,保证教学目标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教职成[xx]4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xx]16号)文件精神。在我院《顶岗实习管理办法》实施三年来经验教训基础上,认真学习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成功经验制订本办法。

一、《顶岗实习管理办法》的目的和要求。

(一)为加强本专业内涵建设,规范顶岗实习的计划安排、检查指导,跟踪考核,努力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创新型的现代物流专业人才,特修订本办法。

(二)顶岗实习应按专业计划组织实施,并做到顶岗实习与专业培养目标相一致,顶岗实习与毕业就业直通。

(三)顶岗实习是本专业最重要的必修课,学分应在24分以上,且不得以其他学分代替。学生顶岗实习考核合格方能获得相应学分。要保证大三年级学生有半年以上顶岗实习时间。

(四)顶岗实习单位条件:1、与本专业对口或业务性质与本专。

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2、确保有利于学生锻炼的企业氛围和上升空间;3、确保每个实习生都必须顶岗;4、有在数量和质量等方面都符合条件的兼职教师;5、能提供食宿并支付报酬并在顶岗实习协议上注明报酬支付标准及方式。

(五)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具有企业准员工及学院学生双重身份,并以企业为主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管理。

二、顶岗实习的.组织安排。

(一)顶岗实习由学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面共同参与完成。学院是顶岗实习活动的组织者,实习单位是顶岗实习活动的实施管理者,学生是顶岗实习活动的参与者。

(二)顶岗实习工作由学校教务处、合作交流处监督指导。教务处检查顶岗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合作交流处负责监督顶岗实习的全过程。顶岗实习协议由学院、实习单位、实习生个人三方签订,并报合作交流处审查备案。

(三)根据学校“强化教研室一级领导”的办学方针,将顶岗实习单位分别安排给各教研室。同时按照工学结合一体化课程改革体系,将部分课程整合成若干模块并在顶岗实习过程中贯彻实施。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