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2023年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通用14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2 23:06:49 页码:14
2023年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通用14篇)
2023-11-12 23:06:49    小编:

往日的痕迹在脑海中浮现,是时候总结一下了。完美的总结需要有逻辑性和连贯性,写作结构要清晰,表达要流畅。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几篇经典总结文章,大家一起来欣赏学习吧。

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篇一

(一)为了进一步转变作风,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和党风廉政建设意识,确保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团结协作,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室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网络。(三)责任追究的范围。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按程序办事,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坚决实施责任追究。

1、在重大问题上,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主要责任者。

2、因文件收发、传阅、上报、下达不及时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者。

3、不按上级时限要求按时上报总结材料,影响部门工作考核的责任人。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索取财物,或在从事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或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5、用公款请吃送礼,超标准接待或以其它方式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产的。

6、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克扣群众,引起群众上访的。

8、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的。

9、发生重大案件的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11、利用职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聚敛钱财。

12、参与“黄、赌、毒”或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活动的。

一是做出书面检查;。

二是谈话诫勉;。

三是通报批评;。

四是对照有关责任制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五是涉嫌犯罪的转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错误决定的,根据错误性质及责任轻重程度,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属于一把手责任的,就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属于副职在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问题的,就追究副职的责任,并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组织处理,由烤烟办党组和领导班子认真调查、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篇二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经营管理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明确领导责任,提升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为个人、股东的利益而弄虚作假,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或者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了重大问题,虽然该人员不是直接当事人也没有参与,但有失职、失察、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发展或经管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本制度所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对公司经营、决策、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失误,包括决策失误和操作失误。决策失误是指在经营决策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违反本公司内部决策制度和程序,越权审批,擅自决策,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操作失误是指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违法、违规、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和内部控制程序,不执行公司决策层有关决议,擅自处理,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本制度称公司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子公司和其他股东对公司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公司、子公司所持有的其他权益的减少或灭失。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3。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6。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第七条公司办公室同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提出相关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的不定期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责任:

3。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的;。

7。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

8。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十条对安全、环保、生产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或经理办公会相关规则讨论通过的事项,虽属于集体决策行为,但如果该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范性文件、内部控制程序或客观事实,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公司资产损失的,追究决策层、或经理层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提出明确理由的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个人除外。

第十二条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中,出现重大会计差错、重大信息遗漏或错误的,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披露重大会计差错、重大信息遗漏或错误更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的情况。

第十三条种类。

1、通报批评:

(1)董事会内批评。

(2)监事会内批评。

(3)经理办公会批评。

(4)公司系统内批评;。

2、警告及限期整改;。

3、记过、降级及处以罚款;。

4、赔偿损失;。

5、提请免职:

(1)24个月内累计2次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或者进行监管谈话。

(2)24个月内累计2次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累计2次公开谴责。

(3)24个月内累计4次对公司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被行政处罚负有领导责任。

(4)有证据证明缺乏专业胜任能力、管理不善或者违反承诺。

(5)未能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相关制度,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

(6)擅离职守。

(7)对公司其他高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经营管理责任隐瞒不报。

(8)授权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或者高管任职资格失效的人员、不适当人选代为行使职权;。

(9)拒绝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关的监管信息及其他不配合监管的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五条根据公司廉洁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在进行岗位变动、离任时,由公司法律及审计事务管理部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损失,但够不上追究责任处理的,由公司办公室对负有经济责任的责任人进行诫勉。

第十六条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公司、子公司决策程序,未按权限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或股东大会批准,擅自以公司、子公司名誉提供担保、投资、交易或关联交易,给公司、子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相关责任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处于行政、司法机关调查期间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暂停相关人员的职务。

第二十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6、按照有关议事规则,证明在有关决策表决时曾提出明确理由的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因内部员工、机构举报提出的,由公司办公室同公司审计部进行调查核实,依据制度提出处理意见,并落实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做出的处置意见,形成书面记录。

第二十四条在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进行岗位变动、离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公司审计部将有关资料书面反馈给公司领导,由公司办公室同审计部按前一条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做出的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书面的申诉意见,上报公司。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公司给予纠正,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篇三

第一条为强化内部管理,整顿作风纪律,加强公司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工作中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差错或过失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需要给予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当追究所在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部门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对部门负责人予以告诫,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部门负责人停职检查。

(一)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部门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的;。

(二)所属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的;。

(三)属于部门审批、办理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四)牵头部门不负责任或者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延误工作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当追究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待岗学习。

(一)对用户推诿或者粗鲁刁难的;。

(二)不遵守考勤制度,退到、早退或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应当场办理而故意没有当场办理的;。

(四)不按要求,办事拖拉,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应该给予用户答复而不予答复的;。

(七)对受理事项没按规定分送承办部门而造成延误办理的;。

(八)应该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用户补办手续的;。

(十)在工作中超越或滥用职权,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的;。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不执行公司依法作出的决定的;。

(五)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服务相对人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追究程序:

(一)受理。用户提出投诉应由营业部具体受理。其他部门接受用户的投诉应直接转交营业部或详细记录投诉内容后转交营业部受理。

(二)调查。营业部对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件应认真调查核实情况、情节轻重,找出问题原因所在,严格区分责任,提交有关责任人签字认可。不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件应移交公司纪委处理。

(三)报审。营业部或纪委对有关责任人拟定责任认定初步意见,报主管领导。

(四)认定。主管领导进行研究认定,重大问题可提请党组进行研究,根据问题或事故的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提出最终责任认定意见。

(五)实施。下达责任认定处理意见,送达责任人或相关责任部门。

第十一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篇四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乌鲁木齐县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严格实施责任过错追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单位、职能部门及执法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应尽的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义务。

第三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实行“分级管理、按职能划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乌鲁木齐县工商局职责。全面负责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章案件,指导工商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要按岗定责,层层签状,抓好落实,确保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出问题。

第五条乌鲁木齐县工商局职能科、室职责:

一、注册登记科:依法办理食品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严把市场主体资格准入关,按照经济户口和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求,及时把从事食品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情况提供给辖区工商所。

二、合同消保科:负责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配合市工商局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查,定期公示食品质量信息,制定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自律制度,并督促工商所抓好落实,承担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的其它具体工作。

三、市场经济检查队:负责组织并指导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查处食品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商广科:负责查处食品类商标违法行为,保护名牌食品商标;负责查处食品类违法广告行为,严厉查处食品类违法广告的代理者、发布者及广告主。

六、办公室: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及督导,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积极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七、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监察,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严厉查处行政不作为行为,为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证。

第六条工商所职责。按照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执行,在乌鲁木齐县工商局的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标本兼治、防打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负责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维护辖区内食品市场交易秩序。具体职责:

一、根据乌鲁木齐县工商局的委托依法办理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

五、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诉和举报;。

六、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规定及时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七、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

八、负责食品经营者主体的监督管理。

1、办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严格按照法。

3、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管理,建立健全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档案,并运用计算机手段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进行网络化管理。

九、负责食品市场准入管理,禁止市场经营下列食品:

1、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

2、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3、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5、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9、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负责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经营者质量意识,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下列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1、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索证索票的方式,审验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

2、购销台帐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进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食品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3、质量承诺制度。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4、协议准入制度。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等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对以肉类、蔬菜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为重点的食品,实施“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

5、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对入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管理责任。市场内的经营者均应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建立食品销售台帐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

6、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完善检测条件,对肉类、蔬菜等重点食品加强入市自检,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

7、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监管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措施,并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负责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十一、负责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工作制度,对辖区范围内食品经营者,划分责任区,分片划段,落实巡查人员、监管责任和监管任务,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辖区食品经营者进行巡查和日常监管。

巡查人员应当如实做好巡查记录,对发现的违法情况或突发问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处和妥善处置。

食品市场巡查的主要任务是:

6、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的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十二、负责对上级12315投诉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交办、分流的食品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告上级12315投诉申诉举报指挥中心。

第七条工商所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工商所所长为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通过签订责任书等方式,明确每一名执法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第八条为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高效开展,强化地方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监管责任,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促进各级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九条乌鲁木齐县工商局领导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和有关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应予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遵循以事实为依据,责任自负、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乌鲁木齐县工商局监察部门负责追究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必要时办公室可配合调查。

第十二条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人员的责任:

二、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工作中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事故时采取措施不力、处理不及时的;。

六、对按照规定应当上报的食品安全信息,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造成影响的;。

七、对应当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不及时移送,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工商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乌鲁木齐县工商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办理食品经营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有关手续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二、群众反映和发现辖区有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未及时予以取缔的;。

四、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的;。

八、因执法不力或者失误导致在辖区内形成区域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集散地的;。

九、因违规、违纪执法,导致食品安全隐患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扣罚奖金;。

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给予行政处分;。

四、辞退;。

五、开除。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合并执行。

第十五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分为一般责任、严重责任和特别严重责任。

第十六条依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分清责任,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严格责任追究:

一、负有监管职能的工商所辖区内一年发生一次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相关人员及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负有监管职能的工商所辖区内一年发生二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除按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外,还应追究工商局相关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

一、主动发现其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执法过错轻微的;。

三、因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以及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过错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

三、干扰、阻碍调查人员对其责任进行调查的;。

四、故意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

五、对追究其违法行为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六、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乌鲁木齐县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过错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根据调查情况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在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有关程序、时限、申请复核等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乌鲁木齐县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篇五

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泥小安全文明工作。

应该做到:工作思路清晰,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定期召开安全文明校园领导小组会议,商讨布置相关工作。一旦发生校园安全文明方面的事故,确应担相关管理责任的,由上级主管部分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分;校内作适当的经济处罚,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法担负刑事责任。

应该做到:工作重视,管理规范,督促各部分负责人做好相关工作,定期检查反馈、整改,并时常向全校师生进行宣传校园安全文明工作的重要性。一旦发生校园安全文明方面的事故,确应担负相关管理责任的,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法担负刑事责任。

应该做到:思路清晰,责任明确,定期检查、反馈、整改。一旦发生校园安全文明方面事故,确应担负相关管理责任的,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法担负刑事责任。

应该做到:工作重视,思路清晰,责任明确,定期进行检查,反馈和整改。一旦发生校园安全文明方面事故的,确应担负相关管理责任的,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法担负刑事责任。

经常检查管辖区内的设施,操作流程,学生身体情况等,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上报一切事故隐患。一旦发生事故,确应担负管理责任的,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作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法担负刑事责任。

泥城镇中心小学。

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篇六

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学院实行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分管档案工作的院领导要把档案工作纳入学院整体发展规划,并列入议事日程;要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对学院档案工作提出领导、指导性意见;研究决定档案工作的重大事宜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逐步改善档案工作条件,使档案工作与学院各项工作协调发展;对档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二、办公室分管档案工作的主任要定期对档案室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协助及时解决;要定期听取档案室负责人的工作汇报,监督档案室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档案的管理、使用工作;要主动协调档案室与其他部门以及档案工作与学院其他工作的关系;对档案工作中出现的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三、各二级单位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要将本单位的档案工作纳入工作议程,具体领导、布置本单位档案的整理、立卷、移交及归档工作;积极支持、配合学院档案室的工作;听取本单位兼职档案人员的工作汇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定期检查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对本单位档案工作中出现的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四、学院档案室主任要组织制定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档案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工作;要及时计划安排档案室的工作,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对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向院办主任汇报;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做到七防(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虫、防尘、防光),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复或复制,遇到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对档案工作中出现的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五、专职档案人员要保守党和国家机密、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要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等工作;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对档案工作中由于自己失误出现的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六、各二级单位兼职档案人员要根据学院有关规定,按时并保质保量地完成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要主动接受院档案室的业务监督和检查,按规定的要求向学院档案室移交档案;要注意文件材料的安全和保密;对档案工作中由于自己失误出现的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篇七

(一)工作人员对前来机关办理业务工作、联系工作事项和咨询、反映情况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首次接待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

(二)首问负责人对前来办事的人员要使用文明用语,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三)首问负责人对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可以协助办理的,应予积极协办;对协办不了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具体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具体承办人;若具体承办人因公因事临时不在岗的,首问责任人应说明原因,并代为接收、转交,对接待的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办事人员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办理事项及材料等相关信息,负责跟踪办理。

(四)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并尽可能提供指导和协助,不得推诿、拒绝。

(五)首问责任人对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联系工作和咨询、反映情况的办事人员,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六)首问责任人对需请示领导的有关事项,应予及时汇报但不能随意将责任推给领导。

(七)承办人要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办事人员。

(八)局机关领导班子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首问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事项,并对本工作人员落实首问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一)限时办结制是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各负责人应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

(二)局机关根据职能职责承担办理的工作和服务事项,要在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对法规、规章没有明确界定办理时限的事项,参照有关规定,本着“提高效率、方便办理”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对能够当场办结的事项,必须当场办结。

(三)本局限时办结事项:

1、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和备案事项、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结。

2、对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的答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3、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要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向发文机关报告。

4、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5、受理领导批转或直接的来信来访或投诉、等事项,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回复。

(四)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以方便群众为标准,让办事人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不得推诿、拖延、扯皮。

(五)限时办结事项的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的次日算起。若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或个人补齐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补齐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标准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事项,应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告知原因,并告知延期办结的时限。

(七)局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八)局机关对落实限时办结制度实行逐级监督、考评,并自觉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社会各届群众的监督。

(一)前来局机关办理业务工作、联系工作事项和咨询、反映情况的办事人员以及社会各届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二)局办公室负责本工作人员违反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和领导转办、交办等工作,并接受上级、社会各界和本机关内部的监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领导、股室(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评先选优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

1、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未办结的;

2、公务时间无故擅自离岗的;

3、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办事人员或其他的;

4、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5、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办事人员和其他办理有关事项的;

6、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未及时请示报告造成工作失误的;

7、应当场办结的事项而不当场办结的;

8、不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或其他所需要补齐全部材料的;

9、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1、主动赔礼道歉,取得当事人或其他谅解的;

2、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3、主动挽回损失的;

4、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2、不接受批评教育,屡次不改的;

3、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4、拒不执行上级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5、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6、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篇八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强化食堂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加大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力度,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卫生部关于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规,特制订本校食品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于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负有监管责任的食堂直接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未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食堂食品的管理工作,未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有关食品卫生法规培训等疏于监管的失职行为,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学校的法人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三、严格按照卫生部食品卫生要求,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食品采购不得购进腐烂发霉、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的食品原料,严把食品安全的第一关口。

四、若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应追究下列情形人员的责任:

1.未取得从业资格就上岗的人员。

2.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培训的管理员。

3.对卫生部门和学校提出要求和整改意见而未及时整改的相关人员。

4.瞒报和迟报食物中毒事故的`相关人员。

5.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中毒事件进行调查或者销毁现场证据不保留现场的有关人员。

五、根据《卫生部关于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原料采购、贮存、粗加工及切配、烹调加工、面食加工、烧烤加工、备餐及供餐、食品再加热、环境卫生等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篇九

为了强化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我校实行安全。

一、我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二、校长对学校一切安全工作是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和分管具体工作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三、学校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入门登记制度,不经过学校领导和受访者同意,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对于老弱病残和不负责任的门卫学校不得录用。

四、保安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值班规定,维护好学校秩序,保证校内人员和财产安全,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必要时,要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五、校总务处要负责检查全校的构筑物和其他财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遇到灾害性天气,负责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尽量减少损失,对于工作不力造成的重大损失,要追究其赔付责任。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六、电工必须定期检查校内用电设施,确保学校正常、安全用电。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七、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格监督检查学校的食堂卫生和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食堂的进货渠道,杜绝“三无”产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每一个环节的检查,从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留验,到学校食堂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每个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控制。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食堂工作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作好防范工作。严格进货渠道。认真作好防火、防盗、防毒工作。对于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九、德育处管理人员,要经常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十、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委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并让家长签字。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任课教师上课时发现学生不在必须执行一小时报告制度,若报告不及时或未报告而产生纠纷将追究任课教师责任。

十一、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举行大型活动或到校外活动要做到人员、措施、预案、责任全落实。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学生家长要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十三、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因不遵守纪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排除)的地点、设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负有全部责任。

十四、教职工要严格遵守签定的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切实增强安全意识,保护好学生人身、财物安全。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

十五、对于以上各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赔偿、取消评先评优、职称缓聘、不聘、报上级批准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篇十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做,防患于未然,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基建、房屋修缮,学生生活、学习用电的设施设备,食堂食物的进出及饮食卫生安全,生活用水安全,医务室及疫情疾病预防安全,小卖部各种食品的进货、销售安全,由总务处负责人主管。

(二)学生的安全教育,校内、校外各种学生活动安全,学生寝室安全,门卫安全,教学楼安全,消防设施的安全运行,由学生处负责人主管。

(三)学生上课(含室内、室外体育课及锻炼课)安全,学生机房、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的使用和防盗安全,图书馆安全,由教务处负责人主管。学生外出实习的交通、财务、人生安全,由各专业负责人主管。

(四)财务室、财经票据及现金安全,由财务处负责人主管。

(五)教职工活动安全,由工会主席主管。

(六)全体教职工以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为安全责任范围。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副校长、调研员对分管工作负责。

(二)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校的安全工作,制定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处理学校安全突发事件。

(三)安全责任具体划分。

1、各处室、部门负责人是所负责处室、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负责拟定所辖工作人员职责和本处室、部门安全工作措施和办法。

(2)负责所辖工作范围的安全督查和责任人职责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任何隐患。

(3)审批、回复有关人员的请示或报告,及时解决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问题。

(4)汇报和落实安全的有关工作。

(5)安全事故发生后,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前提下,30分钟内向校长报告,并在1小时内拟出事故报告草案。

2、实验室主任对各实验室的安全负完全责任。实验室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对带腐蚀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要登记造册,按规定存放,责任落实到人,一旦发生失窃,应及时报告,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教学楼安全工作:学生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4、班级学生安全工作:班主任为直接责任人。班级经学校同意外出参加活动时,班主任是各班的`具体责任人,活动的组织者负主要安全责任。

5、重大活动或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含外出社会实践活动)安全工作:组织者为全过程的直接责任人。

6、宿舍内学生安全工作:白天宿舍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夜间保卫科值班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7、一周常规管理安全工作、门卫安全工作:保卫科科长为直接责任人。责任人要对学校公共场所的学生活动进行管理,对学生活动安全负责。

8、消防安全器材的购进、安置和管理由保卫科科长负责。

9、食堂和小卖部安全工作:总务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抓好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2)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

10、防病、防疫管理工作:总务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疫情的防治、监控和报告,防止各类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流行。

(2)医务室负责人要定期对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向学校和蒙自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培养学生养成健康的卫生习惯。

11、各处室、部门管理的车辆的安全,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12、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学生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重视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村委会抓好治理工作。

(2)保卫科除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还要注意对校园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校外不良分子袭击学生时,要及时报告“110”或附近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

(3)教育学生敢于与坏人作斗争,并教给学生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

13、全体教职工是自己岗位和工作内容范围的直接责任人:

(1)对本岗位工作(含值班)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2)对本岗位工作范围的安全工作,若需采取措施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安全工作事关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关系学校的发展和稳定,责任重大、意义重大,各责任人务必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以对学生、对家长、对学校和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关责任。

(一)各处室、部门不履行安全职责发生安全事故时,追究处室、部门负责人责任。

(二)各处室、部门一但发生安全事故,要在及时处理的同时,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告学校;各班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要立刻报告校级领导;学生旷课一天,班主任必须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学生处。瞒报、迟报、漏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不经学校同意,各处室、部门、班级不得组织学生外出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其他活动。擅自外出活动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班主任责任。

(四)各科教师在教学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学科教学要求保证学生的安全,上课期间,教师不得要求学生中途离开教室,对学生的实验、实习操作,应按安全规程严格要求。违反的,追究该课任教师的责任。

(五)后勤人员应做好学校的安全保障工作,经常性地对学校的校舍、围墙、固定设施、水电、电杆、树木等进行检查并作记录,保证楼道的照明,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并采取措施,及时修缮和处理。因疏于管理而发生意外时,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六)总务处对食堂和小卖部食品卫生监管不力,发生师生中毒事件的,追究管理者的责任。

(七)医务室对传染病监控、预防不到位,发生传染病在校内流传,追究医务室负责人责任。

(八)学校采购或为教学提供的设备、仪器物资要符合相关规定和安全标准,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追究采购人员的责任。

(九)学校集会、做操应由学生处统一指挥,保证集会、做操的纪律。学校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排队进场,上下楼时不要拥挤,不催促学生快跑,进出会场要有序,严防挤压、踩踏事故的发生。组织集会、做操负责人要负责维持秩序、保护学生安全,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组织者管理不到位而发生意外事故,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十)负有管理车辆责任的处室、部门,因车辆管理不善,或借车给非专职驾驶员驾驶造成意外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处室、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在遭遇不可预见的洪灾、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否则,组织者负全部责任。

(十二)本制度从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十三)本制度由下溪民族中学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篇十一

舍务主任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舍务主任工作职责,损害学生身心健康,影响学校工作秩序,给学校声誉造成损失,有以下行为确定为责任事故,按规定追究责任。

1.没能按照学校要求,履行舍务主任职责,上班缺勤或迟到,早、中、晚饭缺勤一次扣除津贴或工资10元,晚睡检查缺勤一次按旷工半天计,迟到两次按一次缺勤计;晚上请假一次按半天计。

2、没有及时督促宿舍管理人员认真打扫公共部位卫生、督促学生打扫宿舍卫生,造成公共卫生较差或楼内有三个以上宿舍卫生较差,扣除津贴或工资5元;受到督察组或有关领导批评,扣除津贴或工资10—20元。

3、因为管理不到位,有外来人员未经学校相关领导批准进入宿舍楼,扣除津贴或工资5元,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情节扣除津贴或工资10——1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

4、没有认真检查学生归宿情况,有夜不归宿学生但没有查出,或查出夜不归宿学生但没有及时通知年级副主任或班主任每人次扣除津贴或工资5元,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情节扣除津贴或工资10——1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

5、熄灯后带领宿舍管理人员认真检查学生晚睡纪律,督促学生休息,熄灯半小时后有宿舍吵闹、玩手机、游戏机等扣除津贴或工资5元,熄灯一小时后有宿舍吵闹等扣除津贴或工资10元,若宿舍吵闹舍务主任已离开宿舍楼,扣除津贴或工资20——100元。

6、宿舍楼内有学生打架斗殴、赌博、酗酒等没有及时制止或出现严重偶发事件没能及时处理、没有及时向主管主任汇报,扣除津贴或工资10元,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情节扣除津贴或工资20——1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

7、对宿舍楼内学生出现的异常情况没能及时发现处理,没能及时通知主管主任、年级副主任或班主任,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情节扣除津贴或工资10——1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

8、讽刺、挖苦、歧视、侮辱、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情节扣除津贴或工资10——1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

9、没能按时开关宿舍楼大门,按时开熄电灯,根据情节扣除津贴或工资5—100元。

10、没有认真检查,造成学生将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物品以及其他能造成他人伤害的物品带入宿舍,扣除津贴或工资10元,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情节扣除津贴或工资20——1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

11、宿舍楼或学生宿舍公物损坏严重,没能督促学生照价赔偿,造成学校财产损失,若无法确定当事人或当事人已离校,由总务处核价,赔偿30%。并追究行政责任。

12、所管宿舍楼管理人员有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视情节扣除津贴或工资5——20元。

13、每周不能按时将各班宿舍纪律、卫生情况汇总报主管主任,扣除津贴或工资5元。

14、领导、来宾来校检查指导工作时,无正当理由不在岗位,造成恶劣影响,按旷工对待。

15、在其它方面出现工作失误,根据情节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篇十二

为加强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校园政治安定和治安稳定,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及“一票否决”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责任追究要遵循上级规定,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注意政策,区别对待,公正处理。

直接责任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必须追究责任。

1、对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规定,通知等不认真贯彻落实的。

2、对上级安全检查及学校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不正确对待,拒不整改的。

3、因宣传教育管理不到位,防范不力,疏忽大意,发生火警、火灾、盗窃、伤亡、投毒及罢餐、罢课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有进行非法活动的,部门领导排查不力或隐瞒不报的。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责令直接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根据具体情况赔偿经常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部门领导责任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1)安全防范管理教育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造成经济损失的。

(2)安全保卫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

(3)部门发生火警、火灾、盗窃、伤亡、投毒及罢餐、罢课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按有关规定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的要求进行整改的。

2、直接责任人责任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1)管理不善,疏忽大意,没有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

(2)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火警,火灾等治安灾害性事故的。

(3)宣传教育管理工作不到位,发生罢餐、罢课的。

(4)发生案件不向部门领导、保卫处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

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篇十三

第二条职责追究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

第四条职责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安静的网名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职责相适应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职责: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理解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职责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理解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贴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构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职责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八条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职责。

第九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职责,同时追究承办人职责。

第十条领导者不负责、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职责。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能够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用心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推荐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十三条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停职、降职、撤职;

4、留用察看;

5、开除;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处罚按公司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职责。

第十六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职责。

第十七条职责追究可由所在部门提出,组织纪检处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由组织纪检处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第十八条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公司党委、总经理室审批。

第十九条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一样意见的,能够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二十条违反职责追究处理制度,公司将按照公司职工奖惩条例进行处理。

本办法由公司办事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篇十四

第一条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xx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比照《xx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属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县属其它机关、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县监察机关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级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本地、本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责令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部门、乡镇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或诫勉: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本乡镇办理事项时限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

(四)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五)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布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的;

(七)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八)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九)本地、本部门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

(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级部门和乡镇的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该机构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责令机构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机构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追究乡镇人民政府xx县级部门的行政责任,由县人民政府或县监察机关实施;追究机关和乡镇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任免机关或县监察机关实施。

追究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任免机关实施。

第九条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十条受到责任追究的机关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二条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xx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xx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