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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汇总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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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汇总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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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知识面,通过学习不同学科培养综合能力。在总结中,我们应该客观评价自己的优点和不足,并提出自我提高的建议和措施。总结范文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总结的要点和重点。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篇一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篇二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七条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9月1日起施行。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七条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篇四

欧盟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以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指令及其修正案和关于特定规划和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指令为核心,其制定和实施极大地促进了其成员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世界环境影响评价立法领域的重要成就.本文首先从立法框架、适用范围、运行方式、公众参与以及法律实施效果回顾等方面简要介绍了欧盟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分析了该法律体系的特点.随后,基于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立法实践的回顾与特点总结,借鉴欧盟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的经验做法,提出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的若干建议.

作者:刘秋妹朱坦作者单位: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天津,300071刊名:未来与发展cssci英文刊名:futureanddevelopment年,卷(期):“”(3)分类号:x828关键词:欧盟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环境政策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篇五

摘要: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随着我国公路建设步伐的加快,空气污染、噪音污染等环境问题日益凸现,公路环境保护问题迫在眉睫。本文主要从环境保护对公路建设的重要意义出发,以环境影响评价为手段,提出了评价环境影响不确定因素的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保护包括“保护自然环境”与“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两个方面的内容。就是说我们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要运用现代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有计划地保护环境,预防环境质量的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促进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

要实现公路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注意公路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否则会造成公路沿线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进而衍生坡面侵蚀、泥沙沉淀、大气污染、噪音污染、资源锐减等环境问题。因此,为了保证公路的畅通安全及大自然的生态环境不被破坏,在公路建设中进行环境保护显得非常重要。

重视公路建设沿线的环境保护,采用边坡防护和绿化,有效地保护水土流失,并尽可能的避免生态环境和人文景观遭到破坏,将公路建成一条条通向全国各地的绿色长廊,使公路建设不仅成为缩短全国各地之间距离的纽带,而且能带动全国各地的生态环境,旅游环境及投资环境的改善。

二、环境影响评价是公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和必要前提。

公路环境影响评价主要通过对公路建设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识别、预测和评价,以提出合适的清除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和对策,它是公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和必要前提。

1、环境影响评价有效保证公路建设项目路线方案和总体布局的合理性。

公路建设项目具有工程规模大、路线长、建设期和营运期长、对环境影响复杂等特点。合理的公路网和路线布局是保证国民经济和环境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而不合理的布局往往是资源浪费和造成环境破坏的重要原因。通过对环境影响评价可为项目的施工期、营运期的环境管理,以及沿线的经济发展、城镇建设及环境规划提供科学依据,从而有效保证公路建设项目路线方案和总体总局的合理性,为公路建设项目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证,为公路沿线工业、农业、水利、林业、人口分布实现合理发展提供了可能。

2、环境影响评价指导公路环境管理工作,减缓公路建设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如何减少对土地尤其是耕地的占用,一直是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先考虑解决的问题,环境影响评价在这方面的作用非常突出。如在设计安徽合肥至安庆、杭州至徽州安徽段高速公路时,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提出为节省有限的耕地资源应缩小公路边坡建议。采纳了这一建议后,每条路仅节省耕地资源就近百亩以上,有效地减少了社会矛盾和生态问题。

此外环境影响评价在设计期的规划、景观、水质保护;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在生态、水质保护、水土流失、空气质量、施工噪声等问题在公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都得到了应有的重视,在实践中基本上得到了落实和贯彻,有效的减少和控制了因公路建设引发的环境和社会问题。

公路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可以分为确定性影响和不确定性影响两大类。对确定性影响因素的评价主要是要运用各种模拟预测模型、预测未来的环境质量,然后用各种评价模型进行评价。而对于不能确切表达的环境影响因素,目前常用的评价方法有清单法、判别法、矩阵法和网络法等,本文重点介绍对不确定影响因素的评价方法。

1、列表清单法。

列表清单法是在进行交通运输等建设方案的影响评价时提出的一种方法,把建设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即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阶段,并把拟议行动可能造成的影响,如噪声、空气质量、水质、土壤侵蚀、生态、社会、政治、经济及美学等与上述各阶段列于一个统一的表格中。根据表格可以鉴别出各不同阶段方案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包括有利的和不利的方面。该方法还制定出一个0-10的评价等级,以说明影响的大小,且能显示出最大的可能影响。

2、矩阵法。

矩阵法通过综合考虑环境影响的“幅度”和“计数”,在一定程度上可反映出一项社会经济活动对环境影响的总体效果。

(1)应用矩阵法要确定两项内容:一是环境影响的幅度,另一项是环境影响的重要性。前者是指环境影响的大小,用1-10的数字表示。分析每一个环境因子的影响时,可能已经取得了这种影响的绝对数量,也可以转化为1―10的数,影响幅度越大,数值越高。例如有5个经济开发方案,它们引起地面水的溶解氧将下降20%、40%、60%、80%和100%,则影响幅度可以取为2、4、6、8和10,一个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可能是有利的,也可以是不利的`,分别冠以正号或负号。

(2)矩阵法要确定的另一项内容是每一个影响的重要性,即权系数。权系数的大小同样可以在1-10之间作出选择。

(3)确定了影响幅度和重要性之后,就构成一个环境影响矩阵,其包括n列(代表n个社会活动)和m行(代表m项环境影响)。以mij表示第i个环境因素受到第j个活动的影响的幅度,wij表示相应的重要性。

3、网络法。

网络法可以鉴别和累积直接的和间接的影响,表示成树枝状,因此又称为关系树或影响树,它可以表示出一项社会活动的原发性影响和继发性影响。

由于环境是个复杂系统,一个社会活动可能产生一种或几种环境影响,后者又会依次引起一种或几种后续条件的变化。例如,一项公路建设工程会引起土壤流失,使河流的泥沙增加,淤塞航道,从而会导致洪水的危害,以及会阻塞鱼类的游通道等。

在应用网络法时必须注意:首先要能够有效地用概率估计出各种影响发生的可能性;其次要说明,计算得到的环境影响不是绝对值,而是相对值,可以用不同方案的比较。所以为了取得有意义的环境影响期望值,必须列出所有可能出现的,有显著意义的原因,如果遗漏了某些环节,评价的结果就可能是不全面的。

参考文献:

[3]刘书套.高速公路环境保护与绿化.高速公路丛书编委会.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xx.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评价。

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本条第二款所称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第十四条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审查。

第十五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第十九条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第四章跟踪评价。

第二十四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三)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四)跟踪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依法应当附送而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第三十三条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篇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篇八

让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既可以维护公众的环境公共利益,又可以改变政府决策品质,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减少政府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及由此带来的环境生态利益的损失,使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得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得以和谐.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社团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责任制度,促进公众参与,是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根本路径.

作者:白平则作者单位:山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山西,临汾,041004刊名:行政论坛pku英文刊名:administrativetribune年,卷(期):“”(4)分类号:x321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完善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篇九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兴国经济开发区(南区)首期拆迁安置区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2月2日-12月8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篇十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篇十一

公路环境影响评价即是根据对公路建设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识别、预测和和评价,提出合适的清除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和对策。公路环境影响评价需要结合公路建设实际和环境保护目标进行分析,在评价的过程中分析环境的具体影响。近年来,随着汽车保有量持续增加,公路在运输网络中的位置越来越重要,伴随着公路的高速发展,公路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问题也大量凸现,需要提出对应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避免出现环境影响和生态损失。

公路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一般包括: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风险评价等。在公路建设的过程中,如何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是关键,但是影响因素多,影响预测评价可能存在偏差现象,必须在当前评价水平基础上提高。以下对环境影响评价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1.1评价深度不够。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gb03-2006)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分别规定了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公路建设项目生态影响评价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在导则和规范的落实阶段需要了解公路建设内容和方案,但是评价阶段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存在很多不足,在信息收集和后续评价中,难以进行精确评价。另外,评价应根据线路敏感目标等进行针对性分析,提出针对性的环保措施,如果仅考虑噪声污染现象,则势必存在不足[1]。

1.2评价重点不明确。

当前在公路环境影响评价根据不同线路走向、沿线环境情况、环境保护目标分布情况,主要影响体现在生态影响、噪声影响、大气影响、风险影响、水体影响等。不同的路线方案、保护目标分布等可能导致拟建公路对沿线的环境影响因子差异较大,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往往存在各类影响分析不能进行侧重分析问题,导致突出的环境问题不能针对性分析,评价深度不够等,导致突出环境问题的影响预测分析存在偏差,环保措施无针对性,无法发挥环境影响评价的理想作用[2]。

由于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评价,公路建成后实际的环境影响可能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存在较大偏差,因此公路运营一定时间后,应对公路建成后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应根据《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等规范要求进行,避免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混为一谈。

结合当前公路环境保护的概况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等,需按照导则和规范流程要求进行评价,才能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要求。以下对现状公路环境影响评价改进措施分析:

2.1加强评价深度。

根据公路选线沿线的环境敏感情况、环境保护目标分布情况,根据《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gb03-2006)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进行评价等级判定,根据导则确定的评价等级和评价要求进行等级要求的深度评价。另外,应针对选线沿线的敏感因素调查清楚,判定选线从环保角度是否合理可行,若不可行应提出建议另外选线的建议。

2.2明确评价重点。

根据拟建公路沿线环境情况、环境保护目标分布情况,筛选环境影响大、持续周期长或影响不可逆的影响因子进行针对性的分析。比如跨越村庄、学校等噪声敏感点,应对声环境影响进行针对性分析,现状调查中对沿线村庄、学校的临路第一排建筑标高、层数、建筑朝向、门窗结构、拟建公路与敏感点之间的地面环境(荒地、绿地或拟设置声屏障等)进行调查,预测中应考虑不同声功能区的预测(如第一排4a类、第二排2类应分别进行预测);比如跨越河流,应对地表水环境和风险进行针对性分析,环保措施中对桥梁两侧的初期雨水沉淀池和事故池提出建设要求;比如跨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或重要生态敏感区,应对生态影响进行针对性分析,现状调查清楚跨越的.生态敏感区的生态现状、保护动植物分布情况,生态环保措施应针对可能占用的特殊生态敏感区提出避让、减缓、补偿或重建措施。

2.3强化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

公路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根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路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使环境影响评价更能准确的反映工程建设项目对沿线及周围环境实际影响,并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是公路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起到监督和促进作用,有利于深化执行“三同时”制度和提供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因此,公路环境影响后评价必不可少。公路环境影响后评价主要对工程概况、环境影响要素、污染防治对策等进行验证分析,对环评阶段的工程内容和选线是否有变更进行验证,若公路工程内容和路线发生变动,对环境的影响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变动,是否与环评阶段环境影响结论存在一定差异;对生态、噪声、大气等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进行验证,对环评阶段采用的分析预测方法是否合理有效进行验证,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偏差,并分析原因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或改进建议;对环评报告书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和建议是否合理、适用、有效进行验证,是否满足施工期、运营期减少环境负面影响、控制污染的要求,对环保措施运行的管理、监督检测等对策建议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验证。从中找出问题和原因,为进一步提出补救措施和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因此,为了更好的评价公路建设项目对周边的环境影响情况,改善公路建成后对周边的环境影响程度,在公路运营一段时间后,应对公路环境影响进行后评价[3]。

3结束语。

本文结合公路环境保护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实际情况,对环境影响评价现状存在的评价深度不够、评价重点不明确、环境影响后评价实施力度不够等现象进行探讨分析,从环评导则、规范入手,结合拟建公路沿线的环境特征、敏感点分布特征,提出加强评价深度的要求和评价重点的要求,提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可行性。同时,建议强化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提出后评价主要工作内容,为公路环境影响进一步提出补救措施和监督管理提供依据,降低我国公路建设环境影响。

参考文献。

[1]谭云舟.公路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j].科技信息,2010(12):752~753.

[3]马传明.高速公路环境影响后评估初步研究[j].2002(12).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篇十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篇十三

公路工程的建设和开通会对周围的环境产生一系列的影响,这些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在公路建设前以及建设后期都要对公路工程给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一个评价,使公路工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充分照顾到环境效益。下面就对公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中应该关注的问题做一个探讨。

公路工程的建设无疑会对环境产生多方面的影响,这些影响有的是直接的,有的是间接的,有的是短期的,有的则会是长期的。所以在对公路工程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时要进行多方面的综合考虑。公路工程造成的影响会涉及到社会环境、生态环境以及环境污染等方面,社会环境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环境景观、拆迁安置、交通环境等方面。生态环境则包含土壤侵蚀、水资源破坏、野生动植物、地形地貌等相关问题;环境污染上会涉及到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大气污染、地表水污染等污染类型。所以,在对公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时就要进行整体考虑,对各方面可能形成的影响做好充分考量,通过充分的评价,在具体公路修建过程中减少不利因素的影响,使环境受到的干扰降到最小。

2.1土壤问题。

公路工程的建设不可避免会对公路周围的土壤产生影响。公路工程建设前一般是路基的施工,路基施工时一般会在路基周围的土地开挖,以获取路基的培土。这样在路基两旁就容易形成沟塘,由于没有耕地、林地等植被的保护,这些土壤极易发生变化,如果遇到较大的降雨会形成水土流失,使原有土地的营养成分减少,另外这些土地长时间的裸露,经过风化的作用也极易出现沙化现象,使土地失去利用价值。对于这种取土方式建议尽量不采用,虽然节约工程成本,但造成的环境影响较大。项目工程应明确取土场、取土方式、取土场的土壤修复方式,或利用建筑垃圾辅助培土的施工方案进行路基施工。因为表层土富含大量有机质或已形成特色生态环境(如西部地区砾石表层),所以表层土一定要用于土壤生态的修复,不能直接用于路基培土;表层土的堆放也要明确地点和堆放方式,不能造成表层土的流失。公路工程对土壤产生的影响在西北内陆地区尤其严重。这些地区公路修建时对植被的破坏,从而形成地表土壤的裸露,裸露的土壤如果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在很短时间内就会出现沙化现象,一旦出现了沙化这个过程就是一个不可逆的,再想恢复到之前的情况就变得不可能。所以,在对公路工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要首先考虑会对土壤产生的可能影响。

2.2对水资源产生影响。

公路工程的修建会对水资源产生一定影响。对水资源的影响在平原地区多是对地表水的影响。公路工程施工时会排放一些污水,这些污水如果不进行处理直接排放,会对当地的河流、地下水等造成污染,特别是在生活营地、砂石场、预制作场地、弃土场、桥梁施工现场。在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很多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施工污水,这些污水含有很多有害物质,直接排放就会对当地的地表水造成污染。另外如果公路工程的修建在有地表径流的山地,那么公路的修建就很可能改变地表径流的原有状态。公路在修建过程中会对地面径流发生阻隔,影响地表径流的汇水区域,从而对当地的水资源情况产生影响。在山地地区修建公路,如果大量弃土进入河道则会使河道变窄,诱发一些水患。山地地区的公路修建挖土的路段如果位于地下水位线之下,就会造成地下水位的下降,从而影响地表植物对水分的吸收。同时对穿越河流的桥梁的选址要考虑桥梁周边水体的流速、流量、功能、用途,上下游的取水口位置等情况。桥梁设计时要考虑特发事件对河流的环境影响,要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如桥面的废水收集系统等),对上下游存在取水口的要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

2.3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一个地区的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一个要素发生变化,对生态系统中的其他要素都会有影响,公路工程在修建中对生态系统就会造成一定的破坏。上面论述了公路工程的修建对土壤和水资源的影响。土壤和水资源是一个生态系统中的最基本的要素。这两方面的要素受到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就会被打破。比如一个地区如果在公路修建时对当地的土壤造成了破坏,那么在土壤上生长的植被就会受到影响,植被的减少或者缺失对一些食草性动物而言就没有了食物来源,这些动物随之减少,食草动物的减少对食肉动物而言食物来源也缺少,最后使整个食物链遭到破坏,生态系统的平衡被打破。所以在公路修建过程中要保护好当地的生态系统,结合所在地生物特性,建立有效的生物通道,保持好原有的生态平衡。在对公路工程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时要从当地整个生态平衡着眼,充分考虑到系统内的各要素,实现公路建设和生态平衡的保持相协调。

2.4公路工程噪音的问题。

公路工程在修建和开通后都会有噪音产生,这些噪音也会形成噪音污染,对道路附近的居民和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公路修建的过程中会产生很多噪音,比如爆破声、搅拌声、车辆运输声以及路面的碾压铺摊等噪音,这些噪音会对附近居民的白天工作及夜间休息造成影响,另外长时间的噪音会对道路附近的生物也会形成干扰,使一些生物的生物钟等遭到破坏。当公路建成后也还会持续形成噪音,这些噪音主要来自过往的车辆鸣笛、发动的声音。在做完公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之时就应该采取相应措施,比如道路铺设用料的选择、道路两旁隔离带的建设、建设隔音设施等,来减弱噪音的传播,减小噪音对民众生活的影响。

2.5固体废弃物问题。

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很多固体废弃物,这些固体废气物如果得不到处理会对环境造成较大的污染。这些废弃物一般包括石块、水泥块、石灰、砂石料等,这些固体废弃物在公路完工后很可能被遗弃在道路两侧,造成对周围水系和土地的破坏。所以对于这些固体废弃物,在公路工程竣工后要及时进行处理,及时清理掉,防止其对环境造成破坏。当然在对弃土场进行选择时要充分考虑场址及场址周边的地理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要做到不影响地理地质环境的同时,也不能恶化场址及场址周边生态环境。

2.6环境景观问题。

环境景观影响分析是公路项目评价中一个重要环节,城市道路的建设我们在考虑交通通畅、安全的前提下,要注重道路亮化美化与沿线建筑的协调性,同时要避免光污染的产生。特别是在立交桥的选址设计过程中,我们应充分论证通达性、合理性、必要性、美观性。城市间道路建设要充分调研路线沿线的地质特点和环境风貌特点,在线路规划论证过程中要考虑沿线的风景设置,可采取充分利用、合理回避、确当隔离的原则来规划设计路线及沿途的风景。道路的景观影响不仅仅是道路周边的环境风景,还考虑到道路本身的环境景观建设。特别是道路的绿化美化设计、路牌设置,服务区的规划设置、收费站的规划设置,同时在符合交通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地形地貌充分分析道路起伏度设置、道路的曲率设置等因素对环境景观的影响,并结合人体视角原理,分析远近景观的影响。

3积极采取防护措施。

在公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完成后,对那些可能会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因素就要积极采取防护措施,对于有些不合理的设计要及时进行修改。公路建设造成裸露的土壤在施工完成后要积极开展植被恢复工作。对于施工和运营时产生的污水要经过提前处理然后再进行排放,避免对当地的水源造成污染。生态系统方面,避免在公路施工过程中对某些要素造成彻底破坏,对于受损的要素要及时进行修复,与工程同时修建生物通道等预防措施,防止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噪音处理上可以在道路两旁栽种高大乔木,建设隔音屏等措施来减弱噪声影响。对固体废弃物在施工完成后要及时进行清理,防止其影响当地植被生长;利用地形地貌,结合环境因素,合理修建弃土场。充分落实景观设计方案,优化选线,合理设置施工场站和服务区等配套设施的建设,从源头控制入手,在实施过程中落实。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可以有效降低公路修建给环境带来的影响,社会和自然效益都能兼顾。

4结束语。

公路工程的建设对自然产生影响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通过有计划地防治,可以把这种影响降到最低,使这种影响降到自然可承受范围内,这样就可以实现人与自然地和谐,让人在拥有便捷的交通的同时还有美好的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篇十四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诺事项。

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在设计、施工、试生产(运行)、竣工环保验收及正式投运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本企业承诺,不在项目区进行种子生产,且由本。

厂员工正常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由本企业负责治理。

三、主动配合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保执法现场监督检查。若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的要求落实各项环保对策措施,接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四、以上承诺事项已认真阅读并将严格执行。

玉米种子加工(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0**年八月。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篇十五

大家好!

今天是科技节的第四天。主要活动是科普超市。我报了垃圾分类。之所以举报垃圾分类,是因为现在环境越来越差。我们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使环境再次美丽整洁!

首先,xx老师给我们讲了垃圾分类。本来垃圾可以分为这几类: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可回收的垃圾是蓝色的桶,包括金属、玻璃、纸张等。有害垃圾是一个红色的桶,包括电池、废灯泡、过期药品等。厨余垃圾是一个绿色的桶,包括菜渣、果壳等。其他垃圾是黄色的桶,包括贝壳、烟头、一次性餐具等。

后来我们去xx六园实地考察。在小区的宣传还是很不错的。大家都知道垃圾分类是怎么回事,也能说出垃圾分类的几个优点。但是,当我们走近垃圾桶一看,发现很多居民还是不道德,把垃圾扔进了垃圾桶。由此我们知道,xx六园的居民心里是知道的,但实际上是不会去做的。我想大概是因为家里没有这个习惯吧。所以,我想提几点建议:

1.希望xx六园的社区宣传部门能多宣传,尽量让大家了解垃圾分类,并努力实践。

2.希望小区居民每个小区家里能有四个垃圾桶,像这样分类垃圾,扔完垃圾再扔进相应的垃圾桶。

从xx六园回来后,我陷入了沉思:原来,目前,我们还是不太重视垃圾分类。我们应该更广泛地传播这一垃圾分类行动,让社会上更多的人学会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从你我做起!从现在开始,我们要更加重视垃圾分类,让垃圾分类这种美好的道德永远伴随着我们!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本条第二款所称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第十四条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第十九条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第二十四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四)跟踪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十一条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依法应当附送而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第三十三条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毕业生简历。

自我评价。

(七)。

本人做事谨慎,细心耐心,诚实守信,善于听取他人意见,集思广义,勇于挑战自我,时间观念强,有着良好的生活习惯,有较强的责任心及良好的人际关系和沟通能力,学习刻苦认真,相信可以胜任相关会计工作。

毕业生简历自我评价(八)。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篇十七

让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既可以维护公众的环境公共利益,又可以改变政府决策品质,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减少政府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及由此带来的环境生态利益的损失,使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得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得以和谐.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社团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责任制度,促进公众参与,是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根本路径.

作者:白平则作者单位:山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山西,临汾,041004刊名:行政论坛pku英文刊名:administrativetribune年,卷(期):2006“”(4)分类号:x321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完善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篇十八

在对福建省二百余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指出了该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分析了产生的原因,提出了改进的建议.

作者:黄燕作者单位:福建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刊名:海峡科学英文刊名:channelscience年,卷(期):2009“”(6)分类号:x8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对策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篇十九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环评资格证书编号:国环评证工字第____号。

双方协商决定:

因甲方新建地点的变更,原委托在___工业区建_______________项目,改建地址为__________。从环保角度出发,我局同意将原合同地点的环评合同,同新地点环评服务合二为一,重新评价,乙方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形式,向甲方重新提交技术咨询报告,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咨询的内容及要求:

乙方受甲方委托,对甲方拟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和预测项目施工期和建成后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以及项目的可行性,提出污染防治措施。乙方以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形式,向甲方提交技术报告。

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本合同附件自20xx年9月11日至20xx年月日在_______公司签订履行,本合同附件自签订之日起以附件条款为准,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附件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合同附件的履行方式:甲方为乙方提供环评所需的基础资料后,乙方在合同附件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环评影响评价报告表,向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

三、委托方的协作事项:

在合同附件中签订后三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和工作条件:

(1)拟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环评所需的有关技术资料。

(3)甲方为乙方环评工作的开展提供方便。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环评所需资料,并保证按合同附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环评经费,环评完成后甲方应及时上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乙方在得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后,应按合同附件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环境报告表,直至环评报告表通过地方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审批。

五、环评经费及支付方式:

(一)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环境保护局计价格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本合同及附件环境影响评价经费贰万伍仟元整。(含评审费、专家费、会议费)。

(二)支付方式:环评报告表完成后甲方一次性支付贰万伍仟元整。

六、违约责任:

(一)若甲方未能按时提供环评所需的技术资料而造成环境影响报告表不能按时完成,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实行保密,并于环评报告表通过审批后将技术资料完整地交还甲方,不得外传。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委托代表人:

甲方委托代理人:乙方委托代理人: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合同附件签订时间:二0年月日。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篇二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趋严重.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作为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公众自身生存环境,弥补国家在环境保护中的'不足,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内涵入手,介绍公众参与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法律依据,并通过分析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现状和缺陷,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作者:戴茂华曾璋勇作者单位:戴茂华(东华理工大学,文法艺术学院)。

曾璋勇(江西司法警官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

刊名:大家pku英文刊名:greatmaster年,卷(期):“”(12)分类号: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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