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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妇联家庭暴力调查报告(优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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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妇联家庭暴力调查报告(优质17篇)
2023-11-13 00:13:05    小编:

报告的撰写需要遵循一定的格式和要求,包括字数、参考文献等方面。报告应该遵循清晰的逻辑和结构,展示出论点的连贯和分析的合理性。在报告撰写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参考一些报告写作的经典指南和技巧。

妇联家庭暴力调查报告篇一

为了深入了解目前家庭暴力现状,分析其发生的原因,探索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方式,我们以城关地区为调查范围,就家庭暴力现状问题进行了专项调查,通过妇联组织发放调查问卷形式对该区域家庭暴力现状情况进行了一次简单的调查分析,此次调查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245份,回收率达80%以上,表明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普遍关注,对参与婚姻家庭问题研究的态度还是很积极的。此次调查内容包括: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对“家庭暴力”的认识、遭遇家庭暴力情形;目的是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了解当前家庭暴力现状,寻求解决的有效对策。

一、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考虑到家庭暴力问题的特殊性,调查对象以女性为主,男性只发放问卷25人,年龄段相对集中,主要针对26岁以上的成年人,其中26—35岁的162人,36—55岁之间的102人,55岁以上19人,其余14人为25岁以下。调查对象在学历方面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占总数约34%,高中文化或中专占总数25%,初中文化占31%,而小学文化程度的仅占总数的10%。在职业分布上干部占29%,个体私营业者9%,无业人员占37%,公司职员占9%,其他职业占25%。

在调查的245人中,有190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但还有55人片面地认为“家庭暴力就是男人打老婆”,说明当前还有相当数量的人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还比较模糊。持“妇女、儿童、老人是家庭中的弱者,往往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看法占九成以上;有95%的人认为施暴者为男性;调查中近20%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仅是肉体上的伤害;有80%的人认为除殴打伤害外,还包括性的虐待、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精神上的折磨;认为社会上家庭暴力现象比较多的占71人,一般的占84人,比较少的占90人。

夫妻吵架动手比例较高,且男方动手多;遭遇对方口头侮辱、大声喊叫、做出带有歧视倾向的恶性辱骂,经常批评或诋毁使其在众人面前难堪的有98人;受到伴侣经济控制的有22人;利用发怒或“发脾气”要挟你去做他要你做的事情有113人;不允许跟亲人或朋友交往,或恶意攻击你的家人或朋友的64人;遭遇肉体暴力现象较为严重,其中冲突中遭殴打的有72人;毁坏个人财产或乱仍东西的有108人;威胁伤害你、你的孩子、宠物、家庭成员、朋友或他自己的有42人;逼迫你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发生性行为的有26人。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的内部,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

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等。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二、施暴者多为丈夫。根据我们调查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

三、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四、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五、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

在调查问卷中,对个别被调查者遭遇家庭暴力的详细情况我们单独作了笔录,经过认真分析后认为产生家庭暴力大致有以下原因:

一、没有经济地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女人没有了经济地位,就成为男人的附属,男人在家庭中就有了绝对的权威,这种没有制约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膨胀,男人为金钱而困惑,而把更多的不快发泄给女人。因为女人没有为其直接创造价值,而女人在社会生活中为孩子、为丈夫、为家庭同样也尽到了抚养、赡养的义务,女人也感觉不公平,于是处理不好两者的矛盾就会发生家庭暴力。

二、大男子主义加上女人的软弱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在传统的家庭教育中,男人是一家之主,封建的“三从四德”等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男人不可动摇的地位滋长了男人的霸气。女人的软弱,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在家庭中缺少决策意识;二是封建的男尊女卑意识;三是整天忙于家务不愿参与社会的意识;四是对男人的错误经常采取迁就的方法。久而久之,男人的大男子意识加上女人的软弱给家庭暴力提供了一个滋生的土壤。

三、社会环境的污染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外部原因。一些人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二奶”、养情妇,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反目成仇。

四、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五、施暴者的文化教育水平低、素质差。一些人存在着“打是亲,骂是爱”错误认识和生活陋习,形成不把施暴“当回事儿”的心理疾病以及性格缺陷。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要从根本上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提高认识,加大措施,完善立法,形成有效机制和网络,才可达到标本兼治。

一、是加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广大妇女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保护意识,并能用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社会中有弘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爱、”的精神,在社会的大舞台中不断地提升在家庭中的地位。

二、是加强家庭美德建设,规范社会秩序,净化社会空气,扫除各类色情的服务。加强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广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和“好媳妇,好丈夫”等优秀家庭角色的评选活动,引导家庭成员科学调适家庭关系,增强科学文化和道德修养,提升家庭的文明程度。

后,由于证据不足或取证困难而不得不妥协时,使人感到法律的无力。虽然刑法中有对虐待家庭成员行为的处罚规定,但还不能完全适应家庭暴力问题。因此,尽快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立法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只有加强反家庭暴力立法建设,才能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惩治力度,也才能切实有效地遏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总之,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各级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均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消除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当作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来抓,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促进社会和家庭的文明进步和妇女权益的保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妇联家庭暴力调查报告篇二

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热门话题。家庭暴力问题逐步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因为,对妇女的暴力,是侵犯妇女人权、摧毁妇女的自信心和尊严、阻碍其发展进步的最重要障碍之一。

在实际工作中,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往往因种种原因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受暴经历,有的认为对自己面子不好看,有的害怕丈夫知道了报复,还有的受害人对婚姻抱有期望,怕引起夫妻关系纠纷。通过对__乡进行了调查,全乡有3900户,有3786对夫妻,在调查120对夫妻中,有50%关系不大和谐,偶尔吵架;有10%的家庭有暴力行为,如:下小言村,有一位50来岁的妇女陈菊妹在近两个月来遭受丈夫打骂,每次丈夫喝了些酒就发火打人,有时甚至还把家里的东西摔了,要赶她出家门。有一次她的额头打出血,打到乡妇联。经过调查,原因是她老公每天喝药酒过量,酒醒后又认错了。还有些情况,有些妇女考虑到以后过日子,认为家庭暴力是阴暗面,是自己的“隐私”,并不希望外人了解,这样的认识也使我们的调解工作受到一些局限。家庭暴力就是这样在人们的不经意间被层层包裹着。

调查中我们发现,这些妇女原本都是善良、勤劳的,她们大多是长期遭受暴力,在受暴的过程中,她们中有些人曾经多方求助,但没有得到有效的救助,面对丈夫的暴力,她们无能为力,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也不肯走到离婚这一步。应该说这些妇女都具有“受虐妇女综合征”的特征。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妇女“以暴抗暴”在所有家庭暴力事件中仅占相当小的比例,绝大多数受暴妇女并没有因保护自己的权益而逾越法律。

我们知道,家庭暴力通常分为3种类型:身体的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这几种暴力的表现形式,每一种暴力的手段都是多种多样的。身体暴力中拳打脚踢只是基础形式,针扎、火烧、刀砍、油烫这些极端的事例也不鲜见;在__乡如此恶劣的情况没有。精神暴力中常见的有恶骂、训斥、羞侮、冷漠、过度役使,同时还有各种手法的心理虐待和情感虐待。性暴力是一个更加隐秘的话题,即使在私访中也不便于直接问及,从中可以看出,性暴力可能更加普遍,它像是一条潜藏的河,被其他形式的暴力所掩盖。

对家庭暴力进行分类是理论上认识家庭暴力的需要,但在暴力发生时,很难截然地将几种类型的暴力分开。施暴者常常是几种暴力同时并施,殴打时伴有辱骂、恐吓,强迫性生活时又有殴打和谩骂,同时还有经济控制、人身自由控制等等,都是多种暴力手段交织在一起。

家庭暴力具有如下几个规律性特点:

其一,婚后丈夫施暴,与婚姻基础没有明显关系,自由恋爱结婚的丈夫仍然可能施暴。这个发现打破了暴力是发生在婚姻基础不好或关系不和的夫妻之间的习惯认识,不恰当的爱有可能演化为更激烈的暴力。希望这个发现能够提醒未来的青年女性及早识别对方的暴力倾向。

其二,家庭暴力几乎和婚姻关系的建立同时发生。大部分第一次暴力行为在婚后半年之内发生,还有些妇女婚后三四天开始挨打,甚至有婚前就开始受暴的。由此可见,配偶间的权力关系在婚姻初始即已建立。从男性施暴的动机看,施暴者的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控制女性,而不是让她离开自己。所以,一旦妇女表示要离婚,施暴者就会认为是对其权威的挑战,从而施以更严厉的暴力,包括威胁恐吓。但在男方有了婚外恋,以离婚为目的的情况下,暴力发生发展的情况又有所不同。这时的暴力是以离婚为目的,实质仍是控制受暴人,依照施暴者的意志行事。

其三,家庭暴力很难自行结束。原因有二:第一,如果妇女没有打算离婚,她对自己受暴的事实更加避讳,或是怕丈夫报复,或是顾及面子,她们接受访谈的可能性很小;第二,在调查中我们逐步了解到,妇女在脱离暴力的控制之后,会对家庭暴力有新的觉悟,她们更有勇气控诉暴力。在这类家庭暴力中,男女权力关系暂时达到了某种平衡,暴力还没有激发出尖锐的冲突,但暴力并没有消失或结束,它只是被掩盖着。我们可以这样的认识:家庭暴力必须干预,妇女一味地忍耐,不可能制止家庭暴力,只会纵容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

家庭暴力不仅让妇女身心备受摧残,还彻底改变了她们的人生轨迹。第一,暴力对她们躯体的伤害是看得见的,而对她们精神和心灵的伤害更加深刻和久远。

家庭暴力伤害的不仅仅是受暴妇女,它对儿童的伤害、对家庭的破坏性非常严重。孩子是家庭暴力事件的直接受害者,施暴者在对妻子施暴时,往往也对孩子施暴。孩子和母亲一样直接受暴,所有在家庭暴力中成长的孩子在精神上和心灵上都有严重的创伤,青少年时期的经历还将影响他们的一生,由于家庭破裂,子女往往陷入无人抚养、照料的艰难困境。

反对家庭暴力,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让我们行动起来,为促进男女平等国策的实现,为共同呵护我们美好的生活而努力!

妇联家庭暴力调查报告篇三

家庭暴力泛指家庭成员及家庭的近亲属间的虐待、伤害、侮辱、遗弃以及精神折磨等。它是暴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隐蔽性、高发性,不仅危害家庭,同时又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家庭暴力不只是一般的家庭问题,而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已成为世界不少国家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家庭暴力状况,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新方法,我们于4月10日开始对20个家庭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一)表现形式。

家庭暴力中,遭受侵害的90为女性,在调查中,发现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

(2)因生育女孩,心怀不满而实施家庭暴力;

(3)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

(4)丈夫赌博、酗酒引起家庭暴力;

(5)丈夫自私、多疑。

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遭受暴力的女性因种种原因,不愿为外人所知,因此,在实际上,家庭暴力发生率远远比调查要高。

根据对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的调查看,受害者均为妇女,施暴形式多样,手段残忍,轻者语言伤害,拳打脚踢,重者则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等残害妇女,使受害者在肉体和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3、施暴者的年龄、文化、职业构成。

从年龄构成看,施暴者大多为28——50岁,其中年龄最大的为57岁。从文化构成看,施暴者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但也有大学本科毕业的干部、科技人员和教师。从职业构成看,施暴者中农民居多,其次是工人和个体经营者,但是也有国家领导干部等。

(一)历史原因。

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观流敝甚远。

1、夫权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2、大男子主义。“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

3、重男轻女思想。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

(二)社会原因。

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1、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在接访中,我们发现有80的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直接报110或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还有的妇女到司法部门寻求帮助,可是却被认为是一般家务事,不予过问和调解。即使处理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行为,而使众多受害人投诉无门。

2、社会舆论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应该,谁也管不着,打也没人管,因此,把老婆作为发泄的工具。而妇女这个弱势群体,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又有许多后顾之忧,怕被人笑话、瞧不起等,使她们只能忍气吞声,不能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帮助。

3、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尚无配套措施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1)在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

(2)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与轻伤伤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因很多人都不去投诉,这就出现了施暴者即使在警察眼皮底下也敢为所欲为,而司法人员却不去制裁的状况。

(3)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增加了办案难度,没有确凿证据,致使执法部门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而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4)执法和法律援助的力度不强,缺乏执法监督机制。目前,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打击不力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

(三)经济原因。

从调查的情况看,有部分女性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致使其过分依赖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内在地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实施。

(四)处理婚姻关系不够慎重,婚姻基础不牢固。

发生暴力的家庭往往婚姻基础不稳固,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或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埋下隐患,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呈上升趋势。

(五)妇女自身原因。

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人权的侵犯,由于妇女自身素质、文化水平、个性心理等原因,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

(一)加强舆论宣传和法律支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舆论宣传作用不可低估。通过普法宣传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是提高全民道德水平、增强全社会维护女女儿童权益的主要途径。要把新《婚姻法》、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观念。对实施家族暴力、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人要敢于曝光,揭露其丑陋的灵魂,在社会上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势。同时执法部门对违背法律的行为,要依法严惩不怠,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健全社会法律保障体系,依法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

首先,要加强立法。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增加有关内容和惩治力度,使惩治对妇女暴力的法律法规更加完整、更加有力、更加具有针对性,使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使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三)提高婚姻质量,争创五好文明家庭,从根本上消减家庭暴力的发生。

夫妻互敬互爱是消除家庭暴力,提高婚姻质量的关键。要在全市城乡家庭中大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争创活动,提高家庭成员素质,提高婚姻质量,促进家庭文明,从根本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妇联家庭暴力调查报告篇四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我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地位明显提高,关心妇女问题、支持妇女事业、为妇女做好事、做实事的社会潮流逐渐形成。然而,在许多地方,妇女的合法权益仍然受到侵犯,这不仅损害了家庭,也危及社会稳定。

1.近年来妇联走访的“家庭暴力”案件。

从县妇联收到的来信来访来看,家庭暴力在婚姻家庭来信来访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xx县妇联收到95件来信来访,其中53件涉及家庭暴力,占来信来访总数的56%。在xx县,县妇联收到并处理了325份申诉、维权、咨询和诉讼,其中58%是反映家庭暴力的申诉,98%是妇女。

第二,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平等。许多女性在经济上并不完全独立,需要依靠丈夫生活,这使得她们在家庭中没有一席之地。当他们发现配偶对家庭不忠时,只能忍气吞声,妥协妥协;受传统婚姻观念的影响,女性的年龄选择范围比男性小得多。在舆论压力下,女性守寡离婚后很难再婚。要大很多。许多妇女在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离婚后,他们只能得到少量财产,甚至“净身出户”。被孩子拖累,推迟婚期,无疑会让女人再婚更惨。第四,绝大多数家庭暴力事件选择温和调解,很少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妇联在xx走访的21起家庭暴力案件中,通过调解处理的有15起,占总数的72%,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的只有6起。其中,有18个家庭矛盾无法调和,面临离婚的结局,4个家庭女性受重伤。

比如今年7月,在韩昌小学租房的李东祥就收到了。李反映说,他和永胜镇福田村的胡祥兴结婚后生了三个女儿。胡没有理会他的家人。李患有慢性肾炎,胡没有支付治疗费用。妇联接到案件后,立即联系永胜镇政府,希望调查处理此事。永胜镇政府回复,经调查,确实是李生病了,丈夫并没有停止治疗,只是因为他家境一般,胡刚从外地给李治疗回来。永胜镇政府已经向民政部门反映,只要符合救助条件,会尽量帮助李东乡解决一定的经济问题。

3.农村地区是家庭暴力发生率高的地区。

我们发现,县妇联收到的21起家庭暴力投诉中,有20起来自农村,农村是家庭暴力的发源地,尤其是可能诱发家庭暴力的恶性刑事案件。

1.家暴是夫权观念的恶果。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夫为妻”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新中国的法律虽然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是“夫权”这个概念在短时间内是无法改变的。

2.社会宽容是家庭暴力的滋生地。家庭暴力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关心,司法机关不关心”“四不关心”其实是默许女性暴力,容忍男性暴力。一些基层组织和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不够重视,认为这是一般的家务事,不提出问题或只是调解。即使有投诉,也只是批评教育,使得施暴者施暴更加肆无忌惮。

3.受害者的顺从加剧了家庭暴力。一些受害者经常把被丈夫殴打视为私人家庭事务,并指责自己的命运不好。遇到脾气不好的丈夫,往往会让丈夫的暴力倾向膨胀。即使少数人转向社会,也只希望有关部门能通过教育制止丈夫的暴力行为,不希望丈夫受到法律的惩罚,导致家庭破裂。

4.法律控制不足,家庭暴力高发。虽然我国现行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家庭暴力有禁止性规定,但对其认定和制裁却没有明确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原则性强,可操作性不强。此外,由于“清官难断家务”的影响,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守法现象。一些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不够重视。只要没有血案,他们就认为不重要。他们把案子当成球踢给妇联和村里,但妇联和村里的调解往往起不到威慑作用。

人身、婚姻、财产等合法权益。这些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妇女权益保护的发展,但鉴于目前妇女权益屡遭侵犯的现状,还远远不够。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妇女权益保障,形成各职能部门齐心协力的社会氛围,建议充分利用人大执法监督职能和cppcc民主监督职能,争取其对妇女权益保障的支持和重视,加强相关法律的执法监督;在公安、检察、法律、部门等各部门设立“妇女权益保障监督岗”,跟踪各类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加大对妇女权益保护机制的投入,建立家庭暴力110联动报警中心,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投诉,通过警察制止家庭暴力;同时成立家庭暴力劝诫教育中心,对施暴者进行定期劝诫教育,达到矫正暴力、减少家庭暴力的目的。

2.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行政手段。为了提高妇女的法律素质和维权能力,县妇联利用每年的“三八”维权周、“母亲节”等活动日,向广大妇女宣传婚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劳动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是单纯依靠妇联这个团体组织的努力显然是不够的。也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与配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大众传媒资源加大宣传力度,必将对促进男女相互尊重、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起到积极作用。在保护妇女土地权益方面,可以实行农民土地承包双重登记制度,夫妻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出租土地时,应出具双方持有的两份土地承包合同书,经双方签字同意后生效,以保证妇女在分居、离婚、守寡情况下的土地承包权安全。

3.开展各种培训,提高妇女素质。xx年,县妇联积极整合各种资源,推动农村妇女剩余劳动力转移和下岗女工再就业,培训农村妇女剩余劳动力和下岗女工500余人。通过参加培训,他们普遍掌握了一项技能,及时实现了就业转移。加大投入和宣传力度,将妇女素质培训项目与组织各种宣传教育活动相结合,将是我们未来努力的方向,加强部门合作,将地方特色与妇女需求相结合,加强法律和技能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女性占返乡农民工的一定比例。通过提供家政服务和婴儿保健等培训课程,这是有效改善妇女就业和创业的有效途径。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要从根本上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全社会必须共同努力打击家庭暴力,形成预警、救助、惩罚、教育的社会化工作网络。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在社区设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岗,在基层派出所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站,设立“110暴力报警热线”,形成家庭暴力预警体系。社区妇幼维权岗是预防、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的第一道防线。维权岗的工作应由社区妇联和司法助理员承担。与居委会共同做好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对辖区内有家庭暴力倾向的重点户进行登记,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基层派出所设立的家庭暴力投诉站和110暴力报警热线应优先受理、救助和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确保公安机关及时干预和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对家庭暴力起到威慑作用,有效促进家庭和社会稳定。

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如果他们在寻求社会帮助后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社会救助,他们往往会再次被杀害,遭受更多的创伤。因此,有必要建立社会救助制度,这对有效控制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

(1)经济援助。设立妇女儿童救助基金,将为遭受家庭暴力后因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而经济贫困的女性受害者提供适当的经济援助,让受害者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世界的真情。

(2)人身安全。建立家庭暴力救助中心,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临时的食物和庇护服务、简单的医疗和心理康复,使受伤者能够避免因家庭暴力的特殊性而受到施暴者的威胁。进入救助中心后,妇联和社会志愿者对女性进行心理治疗,帮助她们创造良好的人际环境,恢复自尊和自信,成为自立自强的新女性。

(3)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向权益受到侵犯的妇女,特别是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公安和法院都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及时给予伤害,以惩罚肇事者。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优先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时提起公诉。公共当局、检察官、法律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使家庭暴力得到及时有效的惩罚,并在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方面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没有家庭暴力犯罪的规定,一些家庭暴力投诉人被打得鼻青脸肿,长期处于受害状态。但由于伤害程度达不到轻伤标准,无法立案,使得加害人无所畏惧地对受害者进行报复。这种情况在法律保护体系中还有待逐步改善。经调查,我县尚未有家庭暴力案件立案。

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下,在妇女自身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将逐步消除家庭暴力,维护妇女权益,建设文明、进步、平等的和谐社会。

妇联家庭暴力调查报告篇五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20xx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xxx区妇联于20xx年7月在各社区中开展了婚姻家庭情况调查,共发放了《婚姻家庭情况调查问卷》500份,回收402份,回收率为80.4。同时,还召开了两个由社区妇联主席,调解员参加的座谈会;走访了区法院;翻阅了20xx年来辖区上访妇女婚姻家庭档案。

下面就调查情况对家庭暴力作一粗浅的归纳和分析,现状如下:20xx年来我区有婚姻家庭上访案件327件次,其中出现明显家庭暴力的122件次,占37.3。家庭暴力分为二大类:一类为肉体上的暴力,一类为精神上的暴力。今年上半年区法院办理的38个离婚案件中,基本上都曾有男方动手打女方的事情发生,因法院认定家庭暴力需要证据,又大都不构成伤害罪,但能归类于软暴力。

今年1—7月各社区处理调解的家庭暴力案件虽较少,但暴力行为严重,影响较大。如中山社区的缪女士其丈夫有第三者后经常打她,多次被打得遍体鳞伤,受尽折磨已近20年,终于在今年8月初判决离婚。仓水社区一位50来岁的妇女多年来经常被丈夫毒打,社区工作者和110民警也多次介入调解,但男的总是老一套。写保证书——和好——打妻子,反复无常。社区工作者也听到一些住户反映左邻右舍中有夫妻打架,摔东西及女人大声哭泣等情况,但在家庭事是私人事概念的影响下,一般邻居不前去劝阻,当事人也不愿向社区求助或向邻居诉说。又如牡丹社区有一家庭,女的是退休知青,男的无工作,但喜欢赌博、常向妻子要钱参赌,还限制妻子行动,妻子长期精神抑郁,但从未向社区居委会诉说或向有关部门求助过。世纪城也有一户家庭男的经常把工作中的压力或其他不称心的事发泄在妻子身上,经常无理打妻子,邻居们也经常听到该女的哭声,但只能袖手旁观,无法提供必要的帮助,本人也从未向有关部门反映过。

另一些家庭暴力案例是以冷暴力形式出现的。在问卷中有3、5的家庭经常吵架,有2.5的家庭夫妻关系差,有78。1的人反映家中偶尔有吵架的情况,其中有23.1的人在吵架时有辱骂贬低、挖苦、奚落、嘲笑等精神伤害的行为,有2的人有拳打脚踢、咬、拧、推、扇耳光等暴力行为。在17.2的问卷中反映他的邻居、朋友、亲戚中有家庭暴力出现。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家庭中,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处理,容易导致婚姻家庭的破裂和家庭的离散,同时使施暴者有恃无恐。并且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的孩子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地影响他们的成长,家庭暴力问题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严重的社会问题,极大的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的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

从近年的来访妇女家庭暴力个案中反映的情况主要有:丈夫有第三者,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的比率较高,如在122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53个丈夫有外遇,占43.4;其次是丈夫赌博、酗酒引起家庭暴力;再次是再婚家庭,因双方孩子,经济等问题大动干戈;四是丈夫自私、多疑、经济困难,工作压力等导致一定的家庭暴力。透过这些现象的深层次原因有:

1、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封建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中根深蒂固。问卷中,在家庭暴力发生后如何处理一栏中有20.1的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告不诉,有48.6的人只告诉父母或知心朋友,有18.7的人认为夫妻间打骂是家庭内部事,别人管不着,有9.5的人认为丈夫打妻子不会触犯法律。这些思想都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2、社会的宽容态度造成家庭暴力的滋生蔓延。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不告不问,司法机关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如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

3、受害人的逆来顺受使家庭暴力升级。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4、法律调控力度不够。虽然我国目前《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家庭暴力行为规定了禁止性条款。

“清官难断家务事”影响了有关部门的执法,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的禁止难以实现。

1、加强宣传,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各级领导要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本职工作来抓,列入创建文明社区、平安xxx工作日程中。要做好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和开展“不让家庭暴力进社区”活动的重要意义,使全区人民知晓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私事,而是一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人人都要成为参与消除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执行者,逐步形成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必须要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良好氛围,使施暴者受到惩罚。深入开展文明家庭和学习型家庭创建活动,把公民道德教育和“不让家庭暴力进社区”活动结合起来,在家庭中营造一种“平等、文明、和睦、关爱、进步”的良好生活环境。

2、整合社区资源,建立长效的维权机制。各社区居委会,要整合本社区的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特别要凝聚一支预防和阻止家庭暴力,促进社区平安的人力资源队伍,积级担负起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社区妇联、地段民警、调解员是最基层的调解网,对本社区的家庭暴力事件负有直接的预防和阻止责任。每一个成员都是直接责任人,对本社区受害人的求助要积极妥然地给予帮助解决。街道、社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首问责任制,家庭暴力信息通报制,把家庭暴力消灭在萌芽之中。要继续发挥社区民间组织的作用。发挥社区妇女维权站、悄悄话倾诉室、法律顾问志愿者队伍的工作热情,使维权系统的作用更趋完善,使家庭暴力在初发阶段及时得到阻止。

3、提高公安部门对家庭暴力的责任感。公安部门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去年我区虽已发出“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成立了由公、检、法、司、妇联等单位参加的反家庭暴力领导小组,但目前还需要在落实各自的职责上下功夫。各街道派出所、110的工作人员在接警后要确保迅速出警,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对施暴者要严肃查处,并认真做好记录。对家庭暴力情节较重、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如受害人要求予以治安处罚的,公安机关要立案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如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的,公安机关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受理,依法提起公诉。确保家庭暴力的行为及时得到阻止。

4、提高妇女自身维权意识。教育广大妇女树立“四自”(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切不可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要及时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要提高广大妇女的自身素质,逐步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巧。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

妇联家庭暴力调查报告篇六

家庭暴力,尤其是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热门话题。家庭暴力逐渐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因为暴力侵害妇女是侵犯妇女人权、摧毁妇女自信和尊严、阻碍其发展和进步的最重要障碍之一。

在实际工作中,家暴受害者往往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意公开自己的暴力经历,有的认为自己不好看自己的脸,有的害怕丈夫知道报复,有的受害者对婚姻有所期待,担心会引起夫妻纠纷。通过对xx乡的调查,全乡有3900户,夫妻3786对。被调查的120对夫妻中,50%不和睦,偶尔吵架;10%的家庭有暴力行为。比如夏小燕村,一个50岁的女人,陈聚梅,这两个月被老公打骂。她老公每次喝点酒就生气打人,有时候甚至往家里扔东西,让她不得不被赶出家门。有一次,她额头出血,打了乡妇联。经调查,原因是丈夫每天喝太多药酒,醒来后又认错。在其他情况下,有些女性考虑到自己未来的生活,认为家暴是阴暗面,是自己的“隐私”,不想让外人知道。这种认识也限制了我们的调解工作。家庭暴力就是这样被人们的粗心层层包裹起来的。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这些女性原本善良勤劳,大多长期遭受暴力侵害。在暴力过程中,他们中的一些人曾经以多种方式寻求帮助,但没有得到有效的帮助。面对丈夫的暴力,他们无能为力,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拒绝走到离婚的那一步。应该说,这些女性都具有“受虐妇女综合症”的特征。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女性的“以暴制暴”在所有家庭暴力事件中只占很小的比例,绝大多数遭受暴力侵害的女性并没有逾越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众所周知,家庭暴力通常分为三种: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在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些暴力形式,每种暴力手段都是多种多样的。肢体暴力中的拳打脚踢只是基本形式,针扎、火烧、刀切、油烫等极端情况并不少见;xx乡没有这种不好的情况。精神暴力通常包括虐待、申斥、羞辱、momo、过度奴役,以及各种方法的心理虐待和情感虐待。性暴力是一个比较隐秘的话题,即使私下探视也不方便直接问。由此可见,性暴力可能更为常见,它就像一条隐藏的河流,被其他形式的暴力所掩盖。

理论上有必要对家庭暴力进行分类,但当暴力发生时,很难将几种类型的暴力完全分开。施暴者往往同时使用几种暴力,包括殴打时的虐待和恐吓、强迫性生活时的殴打和虐待、经济控制、人身自由控制等等,这些都是通过各种暴力手段交织在一起的。

(二)家庭暴力的发生和发展过程。

一、婚后丈夫的暴力行为与婚姻基础没有明显关系,自由恋爱结婚的丈夫仍有可能实施暴力。这一发现打破了婚姻基础差或不和谐的夫妻之间会发生暴力的习惯理解,不适当的恋爱可能会演变成更激烈的暴力。希望这一发现能提醒未来的年轻女性尽早识别对方的暴力倾向。

其次,家庭暴力几乎与婚姻关系的建立同时发生。最初的暴力行为大多发生在婚后六个月内,有的女性在婚后三四天就开始挨打,有的'甚至在婚前就开始遭受暴力。因此,配偶之间的权力关系在婚姻开始时就已经确立。从男性施暴的动机来看,施暴者的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控制女方,而不是让她离开自己。所以,一旦女人说要离婚,施暴者就会认为这是对她权威的挑战,进而施加更严厉的暴力,包括威胁和恐吓。但是,当男方有婚外情并以离婚为目的时,暴力的发生和发展是不同的。这时候暴力的目的是离婚,但本质还是控制受害者,按照施暴者的意志行事。

第三,家庭暴力本身很难结束。原因有二:第一,如果女人不打算离婚,她更害怕自己遭受过暴力的事实,或者害怕丈夫报复或者照顾自己的面子,所以她们被采访的可能性很小;其次,我们从调查中逐渐了解到,女性在脱离对暴力的控制后,会对家庭暴力有新的认识,更有勇气投诉暴力。在这种家庭暴力中,男女之间的权力关系暂时达到了一定的平衡,暴力还没有引发尖锐的冲突,但暴力并没有消失或结束,只是被掩盖了。我们可以理解,家庭暴力必须介入,女性没有耐心是无法制止家庭暴力的,只能鼓励施暴者更加无所畏惧。

(三)家庭暴力对女性的危害。

家庭暴力不仅摧毁了女性的身心,也彻底改变了她们的人生轨迹。第一,暴力对他们身体的伤害是可见的,而对他们精神和心灵的伤害则更为深刻和持久。

家庭暴力伤害的不仅仅是作为暴力受害者的妇女,还有儿童和家庭。儿童是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施暴者在对妻子实施暴力时,往往会对儿童实施暴力。儿童像他们的母亲一样直接遭受暴力。所有在家庭暴力中长大的儿童都遭受严重的精神和精神创伤。青春期的经历也会影响他们的一生。由于家庭破裂,孩子往往陷入无人赡养和照顾的困境。

反对家庭暴力和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我们行动起来,努力工作,促进实现男女平等的国家政策,共同关心我们更美好的生活!

妇联家庭暴力调查报告篇七

导致家庭暴力现象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制度和观念方面的原因,还有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笔者认为,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三从四德”,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掌握家庭经济权力的家长,对家属理所当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权,从而使干涉、侵害妇女、子女人身权利的行为合理化。直至今天,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家庭。

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了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此外还有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岗,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不得不暂时依赖丈夫,从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视。

在现实生活中,利益型婚姻,维持型婚姻现象较为常见。由于婚姻基础不牢固,又不能共同努力的建造感情,婚姻主体无力使婚姻关系健康发展,不能妥善地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出现的各种矛盾,而且对待事实上的死亡婚姻不能采取理智的态度,夫妻双方的思维方式和意识惯性使之对解决这类婚姻问题时,多表现为感情冲动,缺乏应有的理性认识和法律意识。因此,在矛盾激化时,双方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而采取极端的、不理智的态度和方式来对待对方,导致暴力行为发生和升级。

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政府官员,司法人员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暴力是夫妻间的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得不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的滋长。无主管部门管理,缺乏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措施和法律依据,这使家庭暴力成为一个难以制止的社会死角,也是家庭暴力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

要有效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需从如下几方面进行努力:

近年,由中宣部、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以及全国妇联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出台后,针对家庭暴力屡禁不止的状况有所缓解。但长期以来,有的施暴者认为他打妻子,根本没有涉及到违法、犯罪的问题,所以才肆无忌惮。如果有了法律的制约,那些施暴者是会考虑打妻子的法律后果的。

2、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

一是充分发挥村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

二是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

三是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

3、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

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促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

妇联家庭暴力调查报告篇八

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及家庭亲属间的虐待、伤害、侮辱、遗弃以及精神伤害等侵害家庭成员及家庭亲属特别是侵害妇女权益、对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危害性的行为。这一现象已成为国际社会和我国社会十分关注的领域之一。为此,xx县妇联对家庭暴力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从近年来妇联接访的来访案件中,其中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占主要部分,约占30%以上。即使是其他类别的涉及到婚姻家庭类的投诉案件,如婚外情、经济纠纷等,家庭暴力也贯穿其中。家庭暴力是农村妇女信访的主要原因。遇到此类案件,妇联组织难以有较大的作为,有力不从心之感。往往是与镇、村干部联系,深入家庭调查了解,教育施暴者。如果施暴者恶习不改,而受害者又不愿意离婚,也只能教给她一些自我保护措施,如再打你时,可以向110报警,向村委会求救,打伤了要做伤情鉴定,或者及时呼喊,让其他人知道等。但报了警,找了村委会,也只能管一时,或者根本就不起作用。有时是越报警,越找村委会,打得越厉害,反正够不上判刑的条件,派出所也只是教育教育,没有其他办法。

在经济落后地区,办公经费紧张成为制约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瓶颈。妇女维权有时需要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情况,做当事人工作,这样就需要一些交通费。来妇联求助的妇女,多数既无钱,又不懂法,有许多连起诉费都交不起,更不用说请律师了,而法院对免交、缓交诉讼费的条件要求比较严格,这样受害妇女就要求妇联给予帮助,但妇联没有办案经费,根本无法满足这些妇女的要求。

在现实生活中,部分群众甚至一些政府部门认为反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事,只能由妇联进行调解,助长了家庭暴力的滋生。

妇联家庭暴力调查报告篇九

自20xx年到去年广州市妇联系统每年均接到家暴的信访500宗左右,显示家暴情况仍不容乐观。今日,广州市妇联将发布广州市反家庭暴力情况研究报告。此次广州家庭暴力情况调查研究由广州市妇联组织,委托中山大学社会发展研究所对广州市1610个社区基层组织(居委会、村委会)进行问卷调查,并对1000名广州市居民进行随机电话访问,此外妇联自行组织收集了1150位居民的反家庭暴力问卷。收集这些问卷及电话访问数据,形成此次调查的数据。

市妇联主席苏佩说,广州市各区妇联系统全年接到的信访中,涉及家暴的信访约占一成。2010年~2013年,家暴案例数量总体基本保持在500起上下。

目前家暴以言语暴力为主,部分社区存在肢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的情况,多发生在市中心外的外来人口聚居区。逾半数的社区(55.1%)反映家暴主要发生在核心家庭,即只有夫妻双方或只有父母和未婚子女两代人构成的家庭类型。据分析,缺少了祖辈或其他兄弟姐妹等亲戚的协调、牵制,使得仅有父母和未婚子女的核心家庭发生家暴的可能性变大。

根据对1610个社区基层组织的问卷调查结果,家庭暴力最主要发生于丈夫对妻子施暴,占72.1%(详见附表)。

调查显示,对什么才算家暴,广州居民的看法有差异,冷暴力是否算家暴分歧最大。只有56.9%的被访者认为长期不理睬对方、48.5%的被访者认为长期无故拒绝过夫妻生活属于家庭暴力(详见附表)。

受访者普遍认为吸毒、赌博等不良习惯(94.7%)以及施暴者的心理或精神问题(89.7%)是造成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据悉,广东正在推动反家暴立法。广州拟在上位法出台后推动制定《广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或《广州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专门反家庭暴力的政策法规。

目前,广州设立了市区两级反家庭暴力庇护中心6所。此外,市妇联xxxx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已发展到33条,覆盖全市。

妇联家庭暴力调查报告篇十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

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

20xx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一、我区家庭暴力现状xxx区妇联于20xx年7月在各社区中开展了婚姻家庭情况调查,共发放了《婚姻家庭情况调查问卷》×××份,回收×××份,回收率为××4。

同时,还召开了两个由社区妇联主席,调解员参加的座谈会;走访了区法院;翻阅了20xx年来辖区上访妇女婚姻家庭档案。

下面就调查情况对家庭暴力作一粗浅的归纳和分析,现状如下:20xx年来我区有婚姻家庭上访案件×××件次,其中出现明显家庭暴力的×××件次,占××3。

家庭暴力分为二大类:一类为肉体上的暴力,一类为精神上的暴力。

今年上半年区法院办理的×××个离婚案件中,基本上都曾有男方动手打女方的事情发生,因法院认定家庭暴力需要证据,又大都不构成伤害罪,但能归类于软暴力。

今年1x7月各社区处理调解的家庭暴力案件虽较少,但暴力行为严重,影响较大。

如中山社区的缪女士其丈夫有第三者后经常打她,多次被打得遍体鳞伤,受尽折磨已近20年,终于在今年8月初判决离婚。

仓水社区一位50来岁的妇女多年来经常被丈夫毒打,社区工作者和110民警也多次介入调解,但男的总是老一套。

写保证书——和好——打妻子,反复无常。

社区工作者也听到一些住户反映左邻右舍中有夫妻打架,摔东西及女人大声哭泣等情况,但在家庭事是私人事概念的影响下,一般邻居不前去劝阻,当事人也不愿向社区求助或向邻居诉说。

又如牡丹社区有一家庭,女的是退休知青,男的无工作,但喜欢赌博、常向妻子要钱参赌,还限制妻子行动,妻子长期精神抑郁,但从未向社区居委会诉说或向有关部门求助过。

世纪城也有一户家庭男的经常把工作中的压力或其他不称心的事发泄在妻子身上,经常无理打妻子,邻居们也经常听到该女的哭声,但只能袖手旁观,无法提供必要的帮助,本人也从未向有关部门反映过。

另一些家庭暴力案例是以冷暴力形式出现的。

在问卷中有3、5的家庭经常吵架,有2、5的家庭夫妻关系差,有××1的人反映家中偶尔有吵架的情况,其中有××1的人在吵架时有辱骂贬低、挖苦、奚落、嘲笑等精神伤害的行为,有2的人有拳打脚踢、咬、拧、推、扇耳光等暴力行为。

在××2的问卷中反映他的邻居、朋友、亲戚中有家庭暴力出现。

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家庭中,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处理,容易导致婚姻家庭的破裂和家庭的离散,同时使施暴者有恃无恐。

并且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的孩子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地影响他们的成长,家庭暴力问题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严重的社会问题,极大的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的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

引起家庭暴力;再次是再婚家庭,因双方孩子,经济等问题大动干戈;四是丈夫自私、多疑、经济困难,工作压力等导致一定的家庭暴力。

透过这些现象的深层次原因有:1、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

封建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中根深蒂固。

问卷中,在家庭暴力发生后如何处理一栏中有20、1的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告不诉,有××6的人只告诉父母或知心朋友,有18、7的人认为夫妻间打骂是家庭内部事,别人管不着,有9、5的人认为丈夫打妻子不会触犯法律。

2、社会的宽容态度造成家庭暴力的滋生蔓延。

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不告不问,司法机关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如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

3、受害人的逆来顺受使家庭暴力升级。

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4、法律调控力度不够。

虽然我国目前《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家庭暴力行为规定了禁止性条款。

“清官难断家务事”影响了有关部门的执法,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的禁止难以实现。

妇联家庭暴力调查报告篇十一

“提到家暴,绝大多数人都会觉得女性是弱势群体,其实男性也有可能成为受害者。”肖红介绍,暴力行为可分为热暴力及冷暴力两种,男性受害者在受到生活上不关心、语言上不理会等心理伤害时,因受传统观念影响,主动寻求帮助的情况更少,需要进一步引起重视。自古至今,家暴都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只不过到了现代才有人关注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其实不仅仅是女性和孩子会遭到家暴,一些家庭妇男遭妻家暴的情况也不少。但是相对于女性被家暴,家庭妇男遭妻家暴后更容易会因为面子问题耻于求助。

人民日报9月12日消息,不久前,从安徽老家来江苏扬州打工的小李带着10个月大的男婴到扬州市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儿童庇护中心(以下简称“庇护中心”)寻求帮助。与“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不同,李某在经济上一直都依赖妻子。由于妻子时常对他拳脚相加,再加上婚内出轨,抛下他们离开扬州,李某无法独立生活,只好寻求庇护。

家庭妇男遭妻家暴。

据介绍,男性主动寻求庇护在该中心是首例。在江苏,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动寻求庇护的情况并不多见。很多被家暴妇女经济独立性差,过于依赖男性,遭受家暴时忍气吞声;而受到家暴的男性,出于面子等原因,也大多不愿意寻求外界帮助。

全国两成多女性遭家暴,打骂老人孩子现象屡禁不止。

今年3月份的一天,在扬州打工的赵女士带着一个3个月大的男婴来到庇护中心寻求帮助。她抽泣着向工作人员介绍,自己与丈夫、婆婆本来一起住在扬州,由于生活方式及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难以调和,终于在一次与婆婆的激烈争吵后负气出走。

庇护中心工作人员向赵女士核实了姓名、年龄、籍贯等身份信息,并安排她登记入住。考虑到孩子还小,除保证赵女士的住宿、饮食需求外,工作人员还帮她买了奶粉、纸尿裤等婴儿用品。一切安排妥当后,工作人员对她进行了适当的心理疏导,赵女士的情绪逐渐平静下来。在庇护中心的几天,赵女士的丈夫并未露面,她决定返回原籍,由庇护站派专人将她护送回贵州老家。

来自扬州市妇女联合会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各地家庭暴力屡禁不止,造成了不容忽视的社会危害。当前,歧视殴打妇女、忽视虐待老人、暴力管教子女等现象,在一些家庭经常出现。来自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全国范围内,曾遭受配偶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近3年扬州市妇联系统信访接待情况也反映,每年婚姻家庭类问题有600件左右,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占1/3,来自农村、经济弱势、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妇女更易遭受家暴,曾经打骂过老人和孩子的家庭占五成以上。因此,家庭暴力依然是妇女儿童维权的突出问题。

“继续在家居住无法保障人身安全,又无亲友投靠,同时无传染病、精神病的市区妇女儿童,都可以申请入住庇护中心。”扬州市妇联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庇护的时间一般自入住之日起至3天止,特殊情况经市妇联批准可延至7天,基本食宿费用向财政申请。

妇联家庭暴力调查报告篇十二

摘要:家庭暴力是世界范围内危害大众心理健康的社会问题,并且大多数的家庭暴力是由男性配偶向女性配偶施暴,家庭暴力会导致女性受害者在医学、行为和心理三方面出现不良后果,大量的研究表明女性遭受家庭暴力与所处的文化标准、女性自身的一些特征、男性施暴者的个性特征、行为和早期经历有关,研究表明对女性受害人进行心理治疗和干预是十分有用的,这些方法包括心理动力学治疗方法、认知行为疗法、催眠疗法、药物疗法等。尽管这些疗法的理论倾向或技术不同,但是它们都遵循以相同的原则。家庭暴力的预防要从以下三方面做起:(1)减少社会对妇女的歧视;(2)及早发现家庭暴力事件;(3)通过使用个人、家庭和团体心理治疗可以有效地缓解家庭暴力对受害人所造成的长期不良影响。

关键词:家庭暴力;心理治疗干预;女性;心理健康。

近年来,被称为“沉默的文化”的家庭暴力问题,渐为国内外学者所关注。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对方身体、精神和性的强暴行为。其手段有殴打、侮辱人格、残害身体、限制自由以及虐待,也包括经济上的虐待和冷落。[1]家庭暴力是世界范围内的重要的危害大众心理健康的社会问题,也是最为广泛的并且得到公认的对人权践踏的社会问题。一系列研究表明:在北美、南美、欧洲、亚洲、非洲、澳大利亚,家庭暴力发生率都很高。尽管家庭暴力可能发生在父母和孩子、兄弟姐妹之间、妻子对丈夫施暴,或者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施暴,但大多数家庭暴力是由男性配偶向女性配偶施暴。本文拟就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危害、治疗干预等问题进行探讨。

家庭暴力会导致女性受害者在医学、行为和心理三方面出现不良后果。

医学方面的后果包括死亡及肉体创伤(如淤血、撕伤、咬伤、烧伤、刺伤、骨折、牙、头,眼等部位受伤)。侵犯可导致性疾病的传播、非计划怀孕、尿路感染、不孕、生殖器创伤以及长期的骨盆疼痛。

(一)文化标准可能引发对女性的家庭暴力。

(二)与女性自身心理有关。

(三)与施暴者个性特征、行为和早期经历有关。

许多研究表明心理治疗对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是十分有益的。这些治疗方法包括:心理动力学治疗方法[19]、认知行为疗法[20]催眠疗法[21]、药物疗法[22]以及自助组织疗法。尽管这些疗法的理论倾向或技术不同,但是它们都遵循以下原则:

1.治疗者应当常规性地、主动地、全面地询问家庭暴力受害者过去曾遭受的暴力伤害以及解决方法。

2.治疗者应当知道家庭暴力对受害者所造成的影响以及创伤后压力障碍的表现。

3.治疗者必须能够理解和解释家庭暴力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并且他们还能提高受害人的自我认知能力和应对家庭暴力的能力。

4.治疗者应当向受害人提供心理支持环境直到受害人建立起自我支持功能为止。

5.治疗者不应当只让受害人精神宣泄而不对受害人的防御机制和内心冲突进行探索和解释。

6.治疗者应当探究受害人对家庭暴力中所出现的创伤性人际关系的个人看法。

7.在诊断、治疗中必须谨慎地尊重受害人的自主权。[4]。

有时,在治疗过程中,治疗者会出现强烈的反移情现象,比如,治疗者感到很气愤、出现侵入性好奇(intrusivecuriosity)、勃然大怒、或者以受害人自居等等。有些治疗者或许会强迫受害人报道她们所遭受的家庭暴力或者与施暴者对抗。我们必须尊重受害人的意愿,除非司法需要,否则我们不能随意报道受害人所遭受的家庭暴力,不然会让受害人对心理治疗这个职业失去信任。频繁地报道家庭暴力会将受害妇女置于更危险的境地,使她们遭受更多伤害。有些治疗者看到这些受害者仍然维持着自己的婚姻关系就会变的不耐烦,但是治疗者应当明白摆脱这样的婚姻关系是需要一个过程的。而其他一些治疗者看到这些受害人如此抑郁感到十分担忧,于是他们就擅自作出一些不明智的决定,比如对这些受害人进行抗抑郁药物治疗或住院治疗。尽管在治疗过程中这些治疗措施有时是需要的,但治疗者擅自决定治疗方案实际上侵犯了受害者的自主权,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治疗者和受害人共同决定治疗方案。[23]如果将家庭暴力事件报告给警察,在司法诉讼中,治疗者的角色会变的复杂起来,治疗者不仅仅要作为专家证人而且还要以一个精神病医生的角度提供证据,一定要避免将治疗者职业角色弄混乱,以免使这个职业出现信任危机。

因为家庭暴力根源于社会对妇女的歧视态度,因此社会学者应当首先认清这些社会问题并积极地参与到社会政策的制订和教育当中,通过个人的努力减少社会对妇女的歧视。在治疗中,心理治疗者要尊重这些女性受害者,任何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社会工作者提出引发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暴力的原因,反对歧视妇女,虐待妇女是不允许的等观点是十分重要的。

其次,要及早发现家庭暴力事件,鉴于许多精神疾病都与家庭暴力有关,因此在治疗精神病患者的时候,询问患者是否曾遭受过家庭暴力应当是常规诊断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培训精神病医生识别家庭暴力受害者所出现的医疗和情绪方面的症状是十分必要的。及时、有效、安全、支持、接纳的家庭暴力干预措施将会得到受害人的认可。在社区机构内设置有效的家庭暴力干预中心将有利于对家庭暴力进行及时的干预。精神病医生也可凭借自己的心理健康的专业知识而作为社区心理健康顾问,以此作为社区的一种重要的资源来为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服务。

最后通过使用个人、家庭和团体心理治疗可以有效地缓解家庭暴力对受害人所造成的长期不良影响。精神病医生在家庭暴力的预防、识别、治疗方面都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并且通过个人或者团体心理治疗方法,治疗家庭暴力的实施者的特殊治疗计划也可以有效控制虐待者的暴力行为。

妇联家庭暴力调查报告篇十三

生活节奏越是快,越需要思考,尤其是女人。

这个时代,不同以往,已赋予新一代女性巨大的责任和权力,他们顶着压力,却还不断要求进步,无论外貌还是内涵,家庭还是事业,丝毫不想逊于男人,最终构成了一个个复杂而又立体的自我。“女汉子”、“优剩女”、“败犬女”、“肉食女”……到底哪个是真正的自己?外人看来近乎“完美女超人”的你,敢不敢面对那个尚未完美的自己?很多时候,不够味儿是不足,而过头了又有刻意雕饰的嫌疑,最后只有真正的面对,才能过一种自己想要的恰到好处的生活。

如今,85后女性群体,无论是在职场上还是生活中,发挥的中坚力量已不可忽视。他们在成长成熟的过程中,已经在面对爱、面对自己、面对职场以及各种顺境逆境,他们身上,存在着有价值的典型故事,有敏感的痛点兴奋点,更有无意中被粗糙麻木的.生活压抑埋藏许久的各种潜意识真实。

为了更精准地了解85后中国女性,悦己self在八周年这个特殊日子,决定“跟这个世界的女人好好聊聊”,发起了一场关于自我探索的调查活动,贴近85后,与其沟通,想其所想,进而引导和支持他们实现梦想中的自己。

目前,悦己发起的这次“85后中国女性调查”,作为成功案例,已经在很多85后中国女性中间蔓延开来。这是一次与众不同的探索之旅,面对职场、情感和对美的追求,这些女性的内心源于何种真实,如何轻松“玩转”?“85后中国女性调查”线上体验后,当转到现实生活中来,这些女人同样在意犹未尽地讨论与回味,在不同的群体间激起层层反思。悦己self八周年发起的这次调查探索活动,脱胎于深入挖掘85后中国女性的洞察,不同于现在网络普遍流行的玩闹式测试,这个调查更专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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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家庭暴力调查报告篇十四

在现在社会,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通常情况下,报告的内容含量大、篇幅较长。一听到写报告马上头昏脑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妇联预防家庭暴力调研报告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家庭暴力,作为一抹极不和谐的色彩,存在于当今社会,严重危害着广大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并成为干扰和谐社会进步的不稳定因素,随时潜伏在幸福人群的`左右。它严重地践踏了法律,侵害了妇女儿童的基本权益,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可小视的问题,也成了妇联组织接待信访的重点。作为基层妇联组织,不仅要深刻剖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更要积极探索如何发挥妇联组织职能作用,使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更有成效,把家庭暴力对受害者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从而使社会更加和谐、进步。

基层妇联组织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公民尤其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时具有一定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职能优势。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基层妇联组织一直承担着针对妇女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受理有关妇女权益的投诉,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个侵权案件,建立妇女法律帮助机构,直接为妇女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等职能,理应成为受到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娘家人”和“庇护者”。

2、网络优势。就我区而言,基层妇联有着健全的三级妇女组织网络,即:区妇联、街道妇联(直属单位妇委会)和社区妇联(市场妇代会)。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妇联组织充分发挥了三级信访网络的教育阵地、服务窗口、矛盾化解、信息沟通和个案维权的作用,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教育、咨询、指导等各种服务。

3、协调优势。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公安、司法、政法、民政等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需要医疗、鉴定、法律援助、心理治疗、庇护等社会服务机构积极参与、鼎力相助。牵头协调这些部门和机构成了基层妇联组织当仁不让的职能。

近年来,崇安区妇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以强化服务、依法维权为主线,多措并举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切实维护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了家庭安定、社会稳定。

1、坚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与加强法律宣传相结合。增强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是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基础。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理念和知识,报道典型案例。二是积极协调公、检、法、司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周、法律宣传咨询服务日等活动,面向社会,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三是通过举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报告会、共宣国策知识竞赛、法律知识进家庭等活动,对广大妇女进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婚姻家庭观和“四自”精神教育,鼓励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坚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与整合社会资源相结合。近年来,区妇联与公安、司法、政法等部门的合作越来越紧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成效不断显现。一是在建立三级妇女法律服务网络的基础上,组建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小组,成立区妇女儿童法律援助站,在街道和社区妇联分别建立家庭暴力投诉站和家庭暴力投诉点,为有效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奠定组织基础。二是与区法院联合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合议庭,1名妇联维权干部被聘为人民法院陪审员;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联手,无偿为遭受家庭暴力贫困妇女代理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与公安分局联建家庭暴力110报警机制,使受暴妇女儿童及时得到救助;与区法院、公安分局联合下发《严格依法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切实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从取证到审理为受害妇女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妇联家庭暴力调查报告篇十五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飞速猛进的发展,社会各方面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基层妇联工作也已经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环境,基层妇联工作日趋社会化、多样化和复杂化,这对基层妇联一贯的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基层妇联工作该如何在实践中求突破,在创新中求发展逐步成为妇联组织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而严峻的课题。在xx大报告中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可以说,创新同样是基层妇联工作开展的灵魂和动力,这就要求我们在新的形势和任务下,依据基层妇联工作的基本规律,不断地突破和创新,寻求一种与社会形势相适应,与妇女发展相贴近的更为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充分调动一切可能的力量和手段为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服务。

基层妇联是与妇女联系最直接、最密切的妇联组织,是妇联全部工作的基础和增强活力的源泉,其职能作用的发挥程度关系到妇女工作的成效,更关系到基层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基层妇联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主要表现为:

一是整体素质的变化。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基层妇联组织不断充实,整体素质普遍提高,改变了以往妇联干部年龄偏大、知识层次偏低的现状。

二是工作水平的变化。基层妇联组织以调动妇女参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为重点,改变了以往妇联工作只停留在表面功夫、无法深层次开展工作的现状。

三是工作能力的变化。随着基层妇联组织的不断调整、充实和提高,妇联干部积极进行参政议政,改变了以往妇联工作有形式无内容、有理论没实践的现状。

四是工作方式的变化。基层妇联工作的开展能够根据实际采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基本有了多样化的雏形,改变了以往妇联工作单一、“一刀切”工作模式的现状。

总的来说,新形势下的基层妇联能够积极创新工作模式,组织开展贴近群众生活、倡导社会文明新风的群众性活动;也能够充分调动广大妇女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得到妇女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就目前情况来看,基层妇联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角度来看,其工作模式和工作运行机制依旧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为:

一是基层组织建设发展不平衡。妇联基层组织是妇联工作开展的基础,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发展状况与当地党委重视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密切相关。经济基础好,党委、政府较为重视,妇联干部的配备、任用等政治待遇就落实得较好,相应的妇联工作就较有成效。反之,妇联工作就不能有效开展,甚至没有开展。

二是妇联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妇联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妇联工作水平高低的决定性因素。虽然基层妇联干部的学历层次有了明显提高、年龄结构也在逐步年轻化,但思想观念仍较落后,工作的前瞻性和创新意识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三是基层妇联工作环境和条件有待改善。妇联工作环境和条件是影响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村(居)妇代会主任报酬一般偏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积极性;基层妇女干部交流提拔相对较慢,影响妇联队伍的活力。

四是基层妇联工作经费普遍不足。妇联工作经费是其开展工作的重要保障。基层妇联要在提高女性素质及女性维权等方面提供服务,创造条件,都需要有一定的经费作保障。目前基层普遍缺少基本工作经费,导致基层妇联无法顺利开展提高女性素质、家庭文明建设、女性维权等工作,各种活动和培训开展得不够,使妇女工作缺乏生机和活力,有组织无活动的现象比较普遍。

五是基层妇联组织职能有待加强。从整体上看,基层妇联干部普遍存在兼职现象。由于工作时间、精力有限,妇联工作开展显得力不从心,导致开展工作力度不够,工作水准大打折扣。甚至有的基层妇联工作成为“副业”,出现“专职不专用,兼职不得用”的怪现象,这些均导致妇联工作职能弱化,凝聚力下降。

基层妇联工作能否取得突破性进展,关键在于各级妇联能否围绕党建带妇建工作,以充分发挥妇联基层组织整体功能、提高基层妇联干部整体素质为主旨。宁夏、福建、甘肃等许多地方抓关键、促发展、因地制宜探索出了符合基层特点的新做法、新经验。这些新做法和新经验值得我们去学习和借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党建带妇建”,建立工作机制。

一是党委高度重视。各级党委和妇联把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纳入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总体布局,统一规划,同步实施,统一考核,大大推动了基层妇联组织的发展。各级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为妇联基层组织的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二是明确带建内容。各级党委和妇联因地制宜,不断创新“党建带妇建”工作内容。一带思想建设。把妇联组织作为妇女思想政治工作的强大阵地。二带组织建设。把妇联基层组织建设作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带班子建设。提高基层妇联领导班子的战斗力。四带队伍建设。把妇联干部队伍建设作为党的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五带阵地建设。把为妇女儿童服务的场所和设施建设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三是规范化、制度化。各级党委和妇联把“党建带妇建”的成功经验用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总结推广。

2、借助党政资源,提高工作水平。

抓住乡镇、街道、社区和村“两委”换届的有利时机,选拔高素质干部充实妇联基层干部队伍。有的地方,基层党政一把手兼任妇联主席。这种干部配置有利于把妇联工作列入党政工作议事日程。这样有利于把妇联工作融入渗透到党政各项工作中去。妇联的工作做到哪里,党组织的温暖就送到哪里,社区的服务就覆盖到哪里。妇联工作和社区党政工作、妇联工作和农村党政工作有机地融为一体,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妇联基层组织服务大局、服务妇女的能力大大增强。

3、依托项目运作,激发工作活力。

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项目的带动作用,在服务大局、服务妇女、服务基层的实践中焕发出新的活力。例如实施小额信贷扶贫、“母亲健康快车”、“春蕾计划”捐资助学工程、“三八绿色工程”等项目;深入开展“巾帼示范村”创建、“企村互动”、“岗村互动”、“春风送岗位”等活动。通过妇女项目、主体活动、品牌活动、传统活动、特色活动,充分发挥了妇联组织的独特作用,激发妇联工作的活力,提高了妇联基层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4、规范载体建设,增强工作后劲。

坚持立足实际,创新载体,强化服务,激发妇联基层组织的生机和活力。例如在全辖区范围内开展以“争当优秀妇联干部,创建先进妇联组织”为主要内容的创先争优活动。这能够有效地激发基层妇联组织和妇女干部爱岗敬业、勇于开拓的精神,大大增强基层组织的活力和妇联工作的后劲。

5、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工作标准。

规范健全的制度,对妇联工作有序开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组织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基层组织规范化管理水平,一方面要按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和基层妇联组织有关工作条例规定,按时召开妇女代表大会进行换届,并建立健全执委会。另一方面要普遍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制度、会议制度、信访制度、目标考核制度、代表联系制度和执委工作制度。规范的制度使妇联基层组织运转有秩序,行动有规章,管理上水平。

“创新”,顾名思义就是创造新的。创新就是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既要继承妇联工作的优良传统,又要结合新的实际,有新的发展;既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上级的指示精神,又要在新的实践中不断创造出新的经验。新形势下的基层妇联工作该如何创新呢?根据调研的实际情况,我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实事求是,选准创新定位。

新形势下的基层妇联工作可谓是纷繁复杂,这就要求我们要坚持实事就是,选准创新定位。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把创新的着眼点放在本职工作上,针对分管的工作去创新。开展创新要顺应形势,明确方向。这个形势和方向就是时代的发展、上级的要求和妇女群众的需求,所以创新要做到宏观上把握、微观上深入。如果定位不准确,脱离了妇女的实际需要,我们的工作再有创意,也会失去实际意义。

2、抓住主要问题,选准创新目标。

面对新形势下千头万绪的基层妇联工作,遇到的问题是多种多样的,这就要求我们抓住主要问题,选准创新的目标和入切口。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把创新的落脚点放在最主要和最重点的问题上。主要问题就是工作的主要矛盾,抓往了主要矛盾,一切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创新是一项无止境的工作,需要不断地在实践中检验。因此,我们要善于研究和分析问题,为再创新打下基础。

3、坚持科学态度,选准创新思路。

新形势下的基层妇联工作有其发展的规律,这就要求我们坚持科学的态度,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选准创新的思路。在实际工作中,从许多地方实践的宝贵经验来看,创新工作既要有热情,又要从实际出发,客观地做出科学决策。

4、做好战略部署,选准创新方法。

新形势下的基层妇联工作也如其他工作一样,需要我们做好战略部署,做好具有创新性的。

策划方案。

选准创新的方式、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创新的策划方案至关重要组织实施是创新的一个实质性的环节。实施创新是一项严谨的工作因此要制定一个详细的方案避免工作的随意性。在这一阶段中要抓住以下几个环节:一是要认真的按计划落实并做到有条不紊;二是要积极实践使创新成果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应用;三是要及时总结经验使创新工作不断完善。

为了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围绕新形势下基层妇联工作的现状,坚持创新地开展妇联工作,根据调研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建议以供参考。

1、建立考核督查机制,为基层妇联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妇女发展是综合全面的发展,妇女权益的维护也涉及教育、参政、卫生、科技、环境等多个方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满足妇女发展需求不仅是妇联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以往,基层妇联组织虽然在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推动妇女发展进步方面进行了一定的努力和尝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归根结底,基层妇联作为群众团体,被排除在政府行政管理系统和运行机制之外,要想通过自身功能和力量有效调动政府职能来促进妇女发展难度很大。要理顺关系、畅通渠道,使职能部门从被动协调到主动发挥作用,就必须从行政系统的管理层入手,争取行政决策中心的重视和支持,把妇女儿童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管理运行系统。只有这样,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妇女儿童发展需求才能充分满足。

2、运用社会协调机制,为基层妇联工作提供有效保障。

党委政府重视支持、职能部门主动配合的妇女工作大环境形成后,还需要各级妇联组织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建立社会协调沟通机制,在妇女需求与部门职能之间建立直接有效的联系,能够使职能部门资源与妇女工作得到紧密结合,极大地推动基层妇联工作的开展。这样一是为基层妇联工作提供人力资源的保障;二是为基层妇联工作提供财力、物力资源保障;三是为基层妇联工作提供法律资源保障。

3、完善代表联系制度,为基层妇联工作挖掘内部资源。

在调动社会资源推动妇女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妇女群体内部也蕴藏着推动自身进步的强大力量。妇女的发展呈现出层次性、多样性和多取向性,充分挖掘群体内部资源,实现不同阶层、不同界别妇女互相帮助、取长补短,也是推动妇女发展的一种有效途径。其在调动妇女群体内部资源服务妇女方面大有潜力可挖。首先,代表联系制可以提高妇女工作对象的广度,使妇女工作触角能够最大限度地渗透到妇女群众中去。其次,代表联系制可以增强妇女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便于妇联组织统筹安排,有针对性确定工作重点。第三,代表联系制可以实现不同阶层妇女的优势互补,基层妇女代表多为普通妇女群众,可以及时掌握民情民意,并能够运用自身特长和所掌握有限资源,为妇女群众办实事。

4、落实目标管理机制,为基层妇联工作提高运行效能。

妇联组织作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推动妇女全面发展的主体力量,其整体运行效能高低,直接影响着妇女发展需求的满足度,决定着妇女事业的发展程度。要提高工作效能,就面临着一个管理问题。这就要求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对妇联工作实施目标管理。按照“确立目标―分解目标―组织实施―考核奖励”的目标管理程序,自上而上地建立目标管理体系,这样就可以促进妇联整体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在目标管理机制的运行过程中,我们要着重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系统性。各级妇联及机关各部室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分目标,每位同志根据。

岗位职责。

和部门目标制订个人目标,使总目标与分目标形成一个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整体。二是可操作性。本着把妇联工作由虚变实,由软任务变成硬指标的原则,尽可能把目标细化、量化、具体化,以易于检查和考核。三是创新性。大力鼓励支持创新,在目标考核办法中,专门设立工作创新加分项,激励各级将创新理念渗透到工作中,以改革的精神和科学的态度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经验,增强妇女工作的生机和活力,不断实现妇女工作的新发展。

做好新形势下的基层妇联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加强基层妇联组织建设,促进妇女事业的长足发展,是时代和社会赋予我们的职责,也是妇女自身发展的需要。我们深信并期待,在各级党委、政府的进一步重视支持下,在各级妇联组织和广大妇女群众的有效作为和积极参与中,基层妇女工作必将得到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妇联家庭暴力调查报告篇十六

家庭暴力是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世界性难题,也是妇联组织维护妇女权益、构建温暖之家、促进社会和谐必须重点关注和解决的问题。多年来,市妇联始终坚持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开展妇女维权工作的切入点,坚持立足我市实际,积极构建政府重视、妇联协调、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社会化反家暴工作格局,有效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家庭的平安幸福、社会的和谐稳定。

根据我们信访接待的情况来看,家庭暴力是侵害妇女权益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我们工作中的一大难点问题。以20xx年的信访情况为例,市妇联共接待维权上访案件xx5件,其中婚姻家庭权益类案件120件,而家庭暴力类案件60件,占婚姻家庭权益类案件的50%,占上访案件总数的40、1%。家庭暴力的存在不仅给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同时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强化宣传引导,努力提升妇女的法律素质。妇女维权工作最根本的落脚点,是要提高妇女自身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的能力。我们坚持每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做到普法与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相结合,与宣传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利用三八维权周、11.25反家暴日、12.4宪法日等时机,深入农村、社区,大力宣传《宪法》、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广大群众进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和四字精神教育,倡导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风气。充分利用社区的妇女儿童之家对妇女开展法律知识、反家暴知识培训,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等宣传形式,提高妇女远离暴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意识。

2、深化美德教育,努力提升群众的文明程度。针对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家庭暴力问题,我们注重把消除暴力行为与提倡家庭美德结合起来,深入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平安家庭创建和寻找最美家庭活动,组织广大妇女带动家庭成员遵纪守法、远离暴力,积极争当五好文明家庭、平安家庭、最美家庭等特色家庭,通过对特色家庭的`评选表彰和宣传,引导广大家庭弘扬传统家庭美德,崇尚良好社会风气,增强了家庭成员的懂法守法意识、和睦相处意识、男女平等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以家庭的平安文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3、加强协作联动,努力提升部门的服务水平。公安机关建立了预防家暴的110报警中心、基层派出所建立了家暴投诉站,实现早预防、早介入和及时调处矛盾,确保受害者投诉有门;卫生部门建立了家暴伤情鉴定中心,为受害的妇女儿童进行及时准确公正的伤情鉴定;法院建立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合议庭,对婚姻家庭案件优先调解、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妇联干部被聘为人民陪审员和特邀调解员,直接参与对妇女侵权案件的审理,有效维护了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中心为贫困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市、镇两级妇联均建立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及时为妇女提供规划化、专业化的调解服务,组建妇女维权志愿者队伍,开通12338妇女维权热线等,为维护妇女权益提供全方位、多渠道的服务。

1、相关适用法律欠缺。中国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的反暴力法,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

2、社会认知存在误区。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认为两口子打打闹闹是正常的,劝劝就可以了。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3、个人心理存在障碍。不少受害妇女并不想以离婚来远离暴力,原因是有的妇女对施暴的丈夫心存幻想,希望他们能改邪归正;有的妇女自己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住房以及受到丈夫的威胁;有的舍不得孩子等;只好与丈夫凑合着过,经常忍受丈夫的殴打,从而导致家庭暴力恶性循环。

1、加快《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2011年3月,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起草完成,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预备立法项目,20xx年11月25日《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意见稿对于家庭成员进行了界定,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制止家暴,同时设置公安告诫机关制度,以便加害人改正自己的行为;意见稿明确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回家的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救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法院在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等等这些对于惩治和预防家庭暴力犯罪、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将会起到积极作用。我们期待《反家庭暴力法》尽快出台。

2、加大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推广。20xx年,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妇联四部门联合出台了《xx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又联合召开了全省反对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平安工作交流会,这项制度对于遏制家庭暴力,具有更直接、更靠前、更有效的特点。徐州市加强这项工作的相关文件也已经下发,现场推进会20xx年在xx召开。据了解,目前xx和xx已经对施暴者发出了家庭暴力告诫书。今后一段时期,我们要把全面推进告诫制度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好。组织基层妇联干部和维权志愿者进行专题培训,认真学习宣传《xx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了解掌握告诫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内涵和具体要求。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把《实施办法》的条款形象具体地宣传到家喻户晓,把《实施办法》的宣传过程变为社会动员的过程,掀起反对家庭暴力的新的热潮。妇联配合公安等部门,制定实施我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工作方案,切实把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落到实处,同时做好告诫书发放后的跟踪教育、回访服务和调解处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告诫制度的实际社会效果。

3、明确各单位在反家暴方面的工作职责。政府对家庭暴力进一步实行综合治理,切实发挥社区、单位和执法机关等各方面的积极性。社会各阶层、执法机关要改变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认知,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齐抓共管加大治理力度。成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领导机构,建立家庭暴力干预机制,规范操作程序,提供人性化服务,对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应公开审理和在电视等媒体上曝光,严厉打击家庭暴力违法犯罪,有效震慑家庭暴力发生。加大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维护,保证无过错方的财产权和经济权。通过就业培训、就业服务等工作,引导妇女树立自立、自强的信念,逐步提高经济地位,把握妇女自身的社会地位,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消除家庭暴力。

4、加大反家暴的宣传教育力度。家庭暴力行为摧残家人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睦安宁,影响社会文明进步。妇联组织要大张旗鼓地开展反对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主动借助新兴媒体,综合运用各类阵地,通过以案说法、以身现法等方式,广泛宣传家庭暴力对家庭和社会的危害性,提高反对家庭暴力的自觉性。要紧贴妇女实际需求,切实把治理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法规宣传到位,并推动有关部门执行到位,提升政策法规的权威性和依法遏制家庭暴力的有效性。要广泛宣传家庭暴力形成发展的复杂性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方法技巧,深入普及反对家庭暴力相关知识,提高抵制家庭暴力的针对性。通过组织妇联干部开展业务培训、研讨交流、观摩实践等,让她们自觉主动加强法律政策、心理知识和社会工作业务的学习,不断提升服务妇女的能力,切实维护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妇联家庭暴力调查报告篇十七

家庭中对女性的暴力行为是对女性人格尊严、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权利的粗暴侵犯与践踏,也是对女性的心理等方面的严重损害和摧残。2019年下半年以来,金坛市妇联共接到各类妇女来访、来信、来电65起,其中自述遭受家庭暴力的24起,占36%,遭受严重家庭暴力(构成轻伤及以上情形)的5起。家庭暴力不仅给女性自身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危及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折射出了女性当下整体的生存状态,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遏制这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1.家庭暴力多存在于“四低”的家庭成员中,即施暴者和受害人的年龄较低,经济收入较低,文化程度较低,就业层次较低。但是近年来,偶有高级知识分子家庭也存在家庭暴力现象。例如2019年我妇联接访的一起诉调对接案件中,夫妻双方均有固定工作,丈夫为我市一家学校的副校长,但由于夫妻感情不和,丈夫常常对妻子施以暴力。

2.由于婚外情等其他家庭矛盾引发家庭暴力。近年来,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变化,贪恋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的情形占到了一定比例。一些男性在外与“二奶”长期非法同居,生儿育女。妻子稍有反抗,便会招致家庭暴力。2019—2019年,在来访接待中,因为婚外情而导致家庭暴力的情形占到了26%。除此之外,婆媳等家庭矛盾、父母分家析产等琐事也会引发家庭暴力。如我市妇联接访的一起家庭暴力案件中,丈夫将妻子的手指咬至骨折,起因就是妻子与婆婆之间关于修葺房屋由谁出钱的问题。

3.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大部分受暴女性尤其是容忍暴力的女性往往受传统道德的影响很深,认为男人施暴很正常,不敢理直气壮地对暴行进行控诉和反抗;有的受暴妇女出于自尊,怕说出去很丢人而选择默默忍受。传统与现代理念的冲突造成了大多数人的沉默,2019年下半年,我市参与了十年一次的全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几乎没有女性愿意谈及家庭暴力的问题。而凡是纳入妇联接访情形的家庭暴力多造成了妇女身心的严重伤害或涉及婚外情等情形。

一是两性在资源占有方面的差距,最终导致女性经济上的弱势地位、政治上的无权状态、文化上的消极评价。新中国成立后,两性平等参与经济活动和同工同酬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两性在经济领域的平等取得了长足进步,为女性的自由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几千年来男主外女主内的固定看法,造成了男女对待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不同方式,当发生矛盾时,男人会想方设法控制女人来迎合既定的性别规范。一些人认为打老婆孩子是很正常的,根本意识不到这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二是隐性舆论对潜意识的控制。规劝掺杂着恐吓进入女性的潜意识,女性在现实中一旦遇到规劝中所述情形时,恐吓就会不自觉地发挥作用,让人不敢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比如,女性在遭受配偶的家庭暴力后,她的第一个念头也许是离婚,可她的亲友却出于好意地规劝她:“如果你跟他离婚,以后不好找对象怎么办?”“再找一个可能还不如他呢!”“万一找不到对象,一个人遭人欺负怎么办?”等等。这样的潜台词对精神的影响比直接的言说更深。到我市妇联寻求帮助的妇女中,常常会有妇女存在矛盾的心理状态,一方面无法忍受丈夫的施暴,但另一方面又不愿意离婚,一味的希望通过妇联的劝导阻止丈夫的暴力行为。

三是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比较模糊,比如婚姻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并未对家庭暴力作界定。对家庭暴力的干预措施规定不够完善,没有具体的操作措施。虽然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存在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对家庭暴力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制裁的条款。

第一,加大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力度,均衡分配两性权力。过去制定的许多妇女政策多是侧重于对女性的保护,而真正能改变女性不平等地位的是均衡分配两性权力。首先,鼓励女性充分就业,提高女性的经济地位。其次,变革传统的性别规范,提高女性社会地位。健康的性别规范应该基于平等和尊重,不断提高女性的自信心和社会参与度。例如,葡萄牙女性地位委员会已经着手改变关于女性的错误的刻板印象,从幼年时代起,就给孩子灌输一种新的观念:男女都是一样的人,除了生理上的区别之外,不论在学校里、家庭生活中和将来在社会上就业都没有理由因性别不同而有所区别。第三鼓励受暴女性应该认识到,受谴责和惩罚的人是施暴者,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利更会赢得社会和他人的尊重,纵容暴力只会加剧自己的无价值感和无尊严感。

第二,加强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从微观层面上进行救助是受暴女性最迫近的需要,以往除了忍受暴力,社会几乎没有为女性受害者提供合乎理性的选择机会。为了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局面,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建立强有力的反家庭暴力联盟;赋予妇联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以更大的权力;完善警察干预机制,强化诉调对接、公调对接机制,加快妇联反家庭暴力庇护所的建立,在法院判决离婚时,强化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赔偿与保护。

第三,增强妇女自身的防暴能力。女性在力量上比不过男性,但在灵活度上占优势,女性有必要学习一些适合自己身体特点的防身术以抵挡暴力侵害,防身与健体并举。这类防身术大都具有“以柔克刚、借力打力”的特点,例如:女子防身术、巴西柔术、柔道、太极、跆拳道、合气道、咏春拳、擒拿术等。女性增强抵抗力不是为了以暴制暴,而是以暴预暴,一旦暴力侵害发生时,女性可以有效行使正当防卫权。鉴于男女体力起点的不平等,法律应该允许女性在被家庭暴力侵犯时拥有适当的“事前防卫”权。

第四,加快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更要明确法律责任:对家庭暴力施暴者,给受害人造成身体、精神、经济损害,尚不构成犯罪者,给予行政处罚;对屡教不改者,受害人要求追诉的,可给予刑事处罚;施暴者对受害人造成身体伤残、或因伤残至不能生活自理、或死亡者依相关法律从严从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对因政府相关部门不作为、失职、渎职,特别是政法部门中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有关人员,违法执法,造成受害人伤害后果的应该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对引起家庭暴力的“第三者插足”、婚外恋、包二奶和同居者等造成的伤害,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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