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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我的忐忑人身》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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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我的忐忑人身》有感
2022-10-26 12:08:56    小编:刘志成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观《我的忐忑人身》有感一

影片从圆梦工程、创新驱动、协调发展、绿色中国、共享小康、开放中国等几个方面,以宏大的视角展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所取得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性成就。我们的尖端科研领域,“振华30”、“蓝鲸2号”、“天宫二号”等大国重器显露真容,这些珍贵的影像是中国科研领域硕果累累的真实写照。中国桥、中国路、中国车、中国港、中国网等超级工程,在大规模航拍镜头的记录下,更加显得气势恢宏,这些举世瞩目的成就,是对国家实力的真实彰显。

影片中各条战线与各个领域的杰出代表与工匠人物所说的话语,更是诉说着对理想的执著与坚守,他们是谱写时代鸿篇的挥毫泼墨者。祖国的壮美山河、卓越成就所带来的震撼与自豪感,扑面而来。除了展现辉煌成就,影片《厉害了,我的国》还将个人在工作岗位上的默默奉献和社会的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展现了生动的百姓生活,展现了积极乐观的精神风貌,呈现了国人积极自信、锐意进取的奋斗历程。片中有筑起了全世界最大人工林的坝上三代人,有享受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居民,有基层扶贫干部挨家挨户探访的生动纪实,沙场秋点兵,厉兵秣马的国防实力的与日俱增等等的呈现,通过文字的有力解读与画面的层叠交换,一组组改善、改观、改变的对比数据,一张张取得成就的灿烂笑脸,一个个勇立潮头、永争第一的工作业绩,集中将强国与强军的发展之路表现的淋漓尽致。体现了家国情怀,同命相依,追逐梦想,奋进担当的的大国与强国的风范。

90分钟的观影期间,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作为一名中国人,对祖国的日益强大,我感到无比的自豪与光荣。如何将国家的强大与自身的强大有机结合起来,我思索很久。首先,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要提升自身的政治修养,吃苦在前,勇于担当。照亮自己,感染他人。身体力行的去践行一名合格共产党员应具备的先锋品质。

再则,作为公司xx工业工程部的副部长,我感到肩上的担子很重,压力也很大,如何将压力变为动力,将xx专业各项工作有序完美进行?如何将本职工作进行自主推进与对标创新,是我更加需要思索与工作提升的迫切任务。

随着各项工作与倍耐力的深入融合,作为xx人,要有自主推进与对标完善的创新意识与具体的对策实施内容。首先要接地气,做到腿勤、眼勤、口勤,深入现场。以现场问题为导向,以对策改善为目标,以项目推进为依托,以效率提升为抓手,以专业联合为支撑,夯实基础工作的固化与创新工作的驱动。强化职能部室与制造部门的对接机制,服务部门与服务现场,提升现场的各项工作,协同共赢的做好制造系统的全方位改善。

工作布局要做到有详实的工作目标、有细致的工作计划、有快速高效的工作行动、有绩优固化的工作结果。好的想法不去实施等于零,实施过程不坚持等于零,坚持实施无效果等于零的理念,要作为工作不断改进的行动指南。加大与倍耐力的对标融合深度,将倍耐力先进的现场管理经验与具体工作达成的管理工具要深化运用。以自身提升为载体,多学习、多实践,将倍耐力的先进管理思路与具体推进套路及时对制造部门培训与推广实施。从项目的实施去进行问题的解决,集思广益的联合各专业进行现场各类改善,及时总结工作的不足,做到有的放矢。及时进行经验的分享,做到协同共赢。紧紧围绕公司“质量零缺陷”的工作总目标,将精益xx固化、xx执行落地、xx效率提升、设备台台过、清洁标杆厂房打造、xx全面推进等具体的实施抓手,进行细致管控与细化的评比,真正理解与做到传道、授业、解惑的内涵所在。追求卓越,让现场清爽有序、让工作流程优化完善、让工作效率不断提升、让员工安全开心操作、让客户满意,风神盈利。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在砥砺奋进书华章,同心筑梦共担当的伟大时代,在我们追求卓越的创新之路上,一起大道远航!

观《我的忐忑人身》有感二

昨日,由央视、中影联合出品的纪录电影《厉害了,我的国》,在全国各大影院正式上映。该影片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的发展和成就,以纪录片的形式呈现在大银幕上,通过镜头展现强国风采,传递中国力量。不少观众表示,电影带来了视觉与心灵双重震撼,为祖国感到自豪。

展示的是成就,带给观众的是憧憬和希望。

西部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东部率先;生产总值增速稳居世界第一;全世界最大的基本医疗保障网;173项扶贫政策;高速公路网总里程世界第一;全国银幕数量稳居世界第一……每一个数字,每一份成绩,都是奋斗的缩影,述说着这个庞大而又强大的国度五年来蒸蒸日上的功绩。

贫穷的民众变富了,落后的地方能跟上时代的发展了,各类资源均衡了,贫富差距缩小了,这是国家崛起、强盛的基础。而这一切正朝着希翼的终点大步向前。

希望,总是孕育在春天。

有希望,还要和勤奋做伴,才能如虎添翼。我国自主生产的复兴号列车、c919大飞机、蓝鲸2号、蛟龙号……一系列科技成就,折射出我们庞大的人才储备,以及他们为科学事业孜孜不倦的追求和不停歇的奋斗精神,同时也展现了我们国家迈向科技强国那铿锵有力的脚步。这是大国实力极佳的写照。

当看到科学家、工程师接受采访时诉说对理想的执著与坚守时,我们怎能不动容,怎能不坚信这是个有希望的时代,这是个可以让奋斗者出彩的新时代,他们是谱写时代鸿篇的挥毫泼墨者,也是未来生活的拓荒者。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用百姓视角聚焦国家发展,又以国家的视野关注百姓民生。脱贫攻坚、医疗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安全体制等各领域的显著成就,让个体的奋斗与社会发展交织产生的磅礴之力扩散。既展现了生动的百姓生活,也呈现出全国人民积极自信、锐意进取的精神风貌。

《厉害了,我的国》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各个方面,全面展示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下中国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历史性变革。

当一幕幕壮观恢弘的大规模航拍镜头从眼前掠过,祖国的壮美山河、卓越成就所带来的震撼与自豪感,扑面而来。我们自豪于生活在这样一个伟大的新时代,我们沉浸于这一首首奋斗之歌若谱写的诱人旋律,我们庆幸于当希望配以勤奋依旧能产生强大的推动力。

观《我的忐忑人身》有感三

该片自3月2日上映以来,便掀起观影热潮,首日票房突破中国纪录电影纪录。人民有信仰,民族有希望,国家有力量,网友们热议不断,为新时代的奋斗者点赞,不少观众表示,走进影院,自豪感爆棚。

有一种发展叫中国。这部影片立体式呈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大量数字化的呈现方式体现出当下中国的飞速发展。

港珠澳大桥、“复兴号”动车组、上海港、“蓝鲸2号” 海上钻井平台、“蛟龙号”载人深潜器、“墨子号”量子通信卫星……一个个家喻户晓的新时代新奇迹贯穿在中国砥砺奋进的五年中,中国桥、中国路、中国车、中国港、中国网书写着复兴路上的灿烂新篇章。中国梦,触手可及,这五年,全速前进。

有一种奋斗叫中国。与寻常纪录片不同的是,这部影片吸引了各个年龄层次的观影人群,有很多观众是一家老小一齐观影。伟大事业是几代人、十几代人、几十代人持续奋斗的结果,一位带孩子观影的观众按捺不住激动的心情感慨地说:“骄傲!几次流下热泪,对孩子来说是最好的爱国主义和树立理想的教育。” 不同的年纪,同样的新时代,不同的经历,同样的自豪感。新时代是奋斗者的时代,凝聚的是奋斗者的力量。

“满满的正能量!中国人,奋斗不止!”“撸起袖子加油干,为祖国的发展添砖加瓦。”“善待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更完美,这是一个人努力奋斗追求的信念,也能为百姓所践行。”……不少网民在观看这部电影后,备受激励,热情地抒发心声和感想。

有一种自信叫中国。影片中既有大量恢弘壮观的航拍镜头展现“大家”风范,又有不少平凡动人的“小家”故事激励人心。生产总值增速稳居世界第一,西部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东部率先,四大板块协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四个自信”牢固树立。

千家万户好,国家才能好,民族才能好。基层扶贫的工作人员,播种希望的乡村教师,塞罕坝上三代人创造的林场奇迹……影片展现的是一幅幅幸福民生的壮美画卷,是我们中国人民在全面建成小康征程上的伟大奋斗。个人梦、家庭梦最终都是民族梦、中国梦。

中国深入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共同构建和平、稳定、活力、联动和繁荣的亚太命运共同体;中国与多国正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为各国务实合作搭建新平台,打造世界互利共赢新格局;中国提出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要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站在全人类的高度,对世界走向之问作出了响亮回答。中国发展的辐射效应日益增强,中国是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中国智慧、中国方案正影响世界。

影片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凝聚起全党全国人民的磅礴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断前进。

正如港珠澳大桥岛隧工程总工程师林鸣在影片一开头时所说:“只要你想怎么干,我们国家现在都有能力,能够干成。”中国人,中国心,中国梦。新时代的磅礴伟力振奋人心,厉害了,我的国。

观《我的忐忑人身》有感四

甲方:农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丙方:

为了保障丙方的意外伤害风险,减轻丙方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无法还贷而造成的经济负担,甲方特为丙方办理了人身保险(以下简称“保险”),现就相关事项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补充协议为丙方与甲方下属单位(乙方): 签署(编号:)的补充协议。

第二条 丙方系与甲方下属单位(乙方): 签署《 》的客户,丙方自愿参加“保险”。

第三条 丙方在本补充协议上签字即视为同意甲方作为投保人办理以丙方为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险费由甲方统一向保险人支付。保险期间为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条 丙方同意将其法定继承人指定为该“保险”的唯一身故受益人。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丙方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或产生医疗费用,经保险公司审核

确认同意支付理赔金后,由丙方在保的保险公司委托银行将理赔金直接划转到丙方账户。若丙方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丙方及其受益人配合甲方提供理赔申请所需资料且同意授权由甲方办理理赔事宜和领取身故理赔款,甲方承诺将所领身故保险金在扣除丙方尚未偿还贷款部分后足额支付给丙方或丙方的指定受益人。

第六条 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和指定收益人四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并提供给保险公司一份。

甲方:农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公章

乙方: 公章

丙方:(签字)手印:

指定受益人:(签字)手印: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观《我的忐忑人身》有感五

审判长:

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的委托,担任田浩诉阳光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庭审,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阳光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冉思荣签订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真实有效,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按照该条款内容确定赔偿责任。

在本案质证过程中,原告田浩并未对《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异议。该条款第七条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三)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四)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原告的损失属于阳光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合同第七条第三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费用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此观点明显错误,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该规定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该条款第七条第四款的法律效力。原告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认为该条款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条款,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合同条款无效。同时原告也认为该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当直接认定为无效条款。这属于两种不同的观点,产生该两种观点的法律事实不同,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也不同,两种观点相互矛盾,不能同时成立。被告阳光保险公司认为,该条款没有附任何生效条件,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条款。该条款并没有以第三者车辆(对方车辆)是否购买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为标准确定

是否免责,该条款直接约定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阳光保险公司免责,不存在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主体包括了承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投保义务人,若投保了交强险则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若未投保则由投保义务人承担。

该条款第七条第四款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案属于保险合同纠纷,在本案的法律适用上,适用《合同法》的同时,更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法律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中不能存在免责条款,相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应当具有的条款之一,不能以偏概全地认为“只要是免责条款就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认定为无效条款”,格式条款提供方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和明确告知义务后,条款的内容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否则,何来免责条款一说?

二、田浩并未向人民法院提交其与被保险人冉思荣的法律关系,田浩诉讼主体资格存疑。根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约定,保险理赔的主体必须是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三、根据原告提交的医院费用清单,原告的住院时间应当认定为三天。

四、免责范围外的损失,阳光保险公司按照合同予以赔偿。

代理人: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贺信 邱兵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三日

观《我的忐忑人身》有感六

一、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车损费、施救费共计73292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应当理赔之日20xx年3月2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如下:

20xx年1月13日,原告为其所有的沪号小型轿车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购买了保险,双方协商确定按照新车购置价176万元,购买了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在内的保险。保险期限自20xx年1月14日零时起至20xx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20xx年2月20日15时许,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沿沛县龙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国七堡村附近时,因躲避行人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后驶入路边河中,造成全车损坏。交警和保险公司均派人到现场查勘,并对事故予以确认。

20xx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车辆损失确认单,被保险车辆被认定为全损,定损金额为830720元,残值作价金额为10万元;后残值于20xx年3月18日由被告拍卖,所得10万元由原告取得。另外事故发生时原告先行垫付了施救费2200元,应由被告支付。综上,被告应在20xx年3月22日前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共计732920元。然而被告至今尚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法庭调查,原告举证

证据一:保险单

1证明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不计免赔率险。

2证明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176万,并以此确定了保险金额。 3证明保险车辆的初次登记时间为20xx年10月17日,即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时间。

4证明保险期间为自20xx年1月14日零时起至20xx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证据二:车损险保险合同范本

1根据第四条约定,原告驾驶保险车辆因坠落导致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2根据第十条约定,保险金额由原被告双方根据投保时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为176万元。

3根据第二十四条约定,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被告检验,认定车辆全损,并确定损失金额为830720元。

4根据第二十五条约定,被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值部分已有被告拍卖处理,拍卖所得10万元由原告取得。

5根据二十七条约定,被保险车辆的折旧金额为:1760000*0.6%*88=929280元;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为830720元,与被告定损金额一致。

证据三:沛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沛公交认字[20xx]第2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的真实性以及事故的时间、地点、过程。

证据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 证明被告对被保险车辆认定为全损,并确定损失金额为830720元。

证据五:机动车转让协议

证明被保险车辆残值部分已经处理完毕。

证据六:施救费发票

证明施救被保险车辆时原告支付2200元施救费。

被告答辩情形:

注:法庭辩论主体思路为被告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保险单、保险合同条款和定损合同无效,否则应认定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予以履行;是否能证明事故不属实;是否能证明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情形一:投保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投保车辆的二手车交易价格,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已经签订的定损合同。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我方辩论:1保单上明确载明投保车辆的初次登记日期为“20xx年10月17日”,因此被告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就应当知道投保车辆系二手车,但未询问二手车的交易价格,我方无告知义务,更不存在欺诈。

2投保车辆的交易价格与保险合同无关,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车损险合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不定值合同,而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其交易价格无必然联系,即使是通过无偿赠与的形式获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也不影响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情形二: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保单上的保险金额为176万元,而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其购买价格为26万元,因此保险金额远远高出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只同意在26万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理赔。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我方辩论:对方主张以投保车辆的购入价格作为保险价值,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实际上在投保时当事人是以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金额的,即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176万元,并以此确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也为176万元。这样的确定方式符合保险条款第10条的规定,应当成为赔偿处理的依据。

情形三:对交通事故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在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时,原告身上并无水迹,与原告所称车辆在其驾驶下入水的情形不符,因此本次交通事故的真实性存在疑点。

我方辩论:因为事发时为冬季,原告在驾车落水后涉水上岸衣服已经湿透,冰冷难耐遂去附近的集市购买新衣换上,因此身上才会没有水迹。

对于此次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无确切证据的应以此为准。

情形四:保险车辆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车辆是在撞击后驶入河中导致车辆损失的,根本损失原因是落水。而落水并不在保险合同第五条保险责任的范围内,因此不予理赔。

合同依据:《保险合同》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自燃;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 暴风、龙卷风;

(五)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辩论:1我们认为保险车辆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坠落”的情形。“坠落”是指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整个车腾空而起,然后落下导致的车辆损失。这里的落下应当既包括落在地面导致的损失,比如车辆下台阶时没有减速,车辆

腾空飞起,落地后车轴受冲击变型;也包括车辆落入悬崖、河流等造成的损失。因此,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坠落入河中导致车辆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范畴。

2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并未就“坠落”不包含落水的情形对我方当事人进行特别提示和说明,因此被告据此条款免责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应采纳我方关于“坠落”的解释,认定保险公司应付保险责任。

情形五:保险车辆损失主要由发动机进水造成,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不予赔偿的情形,因此不予理赔。

合同依据:《保险合同》第七条: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十)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辩论:我方所诉的车损并不同于发动机损坏,而是保险车辆因坠落导致的整车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畴。被告单方面认为发动机损坏应当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的观点与合同本身的约定相互矛盾,应属无效。

情形六: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应由双方重新协商确定,申请由物价部门重新进行价格评估。

我方辩论:根据保险单可知,保险合同签订时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176万元,是真实有效的;而现在被保险车辆已经不存在无法进行有效的评估,因此不同意重新评估。

情形七:原告关于利息的诉求无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我方辩论: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

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被告在签订了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后至今未履行赔偿义务,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应当就应支付款项向原告赔偿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损失。

总结陈词:

原被告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保险车辆事故真实,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依约履行赔偿责任732920元;保险公司未按约定理赔的,应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观《我的忐忑人身》有感七

尊敬的审判长:

本律师作为三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争对本案激活条款约定免责是否有效、保险卡是否已经激活以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

一、单论激活条款约定,该约定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未明确告知投保人未激活的后果,该格式条款加重投保人责任、免除保险人责任,激活条款约定免责无效。

激活条款表面为生效条款,实为未激活被告某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未对该未激活条款免责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在庭审中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卡未激活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因此,该激活条款约定免责无效。

二、经过法庭审理,通过被告某保险代理公司佐证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事后医院查勘的事实可以确认保险卡已经激活。

1、被告某保险代理公司确认保险卡已经激活并登记到其手工台账。其手工台账登记了投保人保险卡的密码、姓名、身份照号码、电子保单号及生效日期,生效日期写明4月21日。相反,如未激活的,

仅登记姓名及身份证号。

2、意外事故发生后,被告某公司工作人员到宁乡县人民医院看望了投保人,并做查勘,告知原告收集理赔资料交被告某保险代理公司进行理赔。这也足以说明保险卡已经激活,未激活系统中不会有投保人投保信息,被告某公司在没有任何投保人信息的情况下也不可能到医院查勘,更不可能让原告收集理赔资料理赔。上述事实宁乡县双燕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被告某公司出具的《关于投保人理赔案件的事由说明》第2点、第3点及第5点可以印证。

综上,原告认为,本案所涉保险卡已经激活,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赔偿义务。即使未激活,被告某保险公司并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激活免责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保险卡交付投保人,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某公司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保障投保人合法权益,以上意见望法庭采纳。

代理律师:刘朋辉

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 20xx年一月二十七日

观《我的忐忑人身》有感八

甲方:农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丙方:

为了保障丙方的意外伤害风险,减轻丙方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无法还贷而造成的经济负担,甲方特为丙方办理了人身保险,现就相关事项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补充协议为丙方与甲方下属单位:签署的补充协议。

第二条丙方系与甲方下属单位:签署的客户,丙方自愿参加“保险”。

第三条丙方在本补充协议上签字即视为同意甲方作为投保人办理以丙方为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险费由甲方统一向保险人支付。保险期间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条丙方同意将其法定继承人指定为该“保险”的唯一身故受益人。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若丙方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或产生医疗费用,经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同意支付理赔金后,由丙方在保的保险公司委托银行将理赔金直接划转到丙方账户。若丙方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丙方及其受益人配合甲方提供理赔申请所需资料且同意授权由甲方办理理赔事宜和领取身故理赔款,甲方承诺将所领身故保险金在扣除丙方尚未偿还贷款部分后足额支付给丙方或丙方的指定受益人。

第六条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和指定收益人四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并提供给保险公司一份。

甲方:农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手印:

指定受益人:手印: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观《我的忐忑人身》有感九

原告:_________________黄__________,男、汉族

被告:_________________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__年11月份,原告经被告的销售人员与被告签订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缴纳了保险费。20__年10月16日,原告以感到非常渴,全身无力,并且伴随身体消瘦为由入住东明县中医院,经检查,医生诊断为:_________________1型糖尿病,伴随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原告自此长期打胰岛素针,身体受到极大的折磨。后原告多次和被告公司下的兰考公司主张权利,被告及被告公司下的兰考公司都不予理赔。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__版)利益条款的相关规定。被告应该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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