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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大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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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大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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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篇一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推进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充分发挥其引领、带动、示范作用,根据《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由武汉片区、襄阳片区和宜昌片区共同构成。

第三条自贸试验区应当按照“开放先导、创新驱动、绿色引领、产业集聚”的总体思路,以制度机制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立足中部、辐射全国、走向世界,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努力建成我国中部地区有序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集聚区、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和内陆对外开放新高地。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工作。

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负责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各片区改革试验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各项工作,理顺相关关系,加强协调配合。

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经济社会管理模式,明确与片区在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分工,主动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

第六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学习借鉴国内其他自贸试验区成功经验,吸收国内外自由贸易中的有关实践,努力建成开放共享型自贸试验区。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篇二

建立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举措。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积极培育内陆地区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全力打造区域协调发展新引擎,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二)战略定位。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立足内陆、承东启西,服务全国、面向世界,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西部门户城市开发开放引领区、内陆开放战略支撑带先导区、国际开放通道枢纽区、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内陆与沿海沿边沿江协同开放示范区。

(三)发展目标。

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力争建成法治环境规范、投资贸易便利、创新要素集聚、监管高效便捷、协同开放效果显著的高水平高标准自由贸易园区,在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和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

二、区位布局。

(一)实施范围。

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99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成都天府新区片区90.32平方公里(含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区块四〔双流园区〕4平方公里、成都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0.09平方公里),成都青白江铁路港片区9.68平方公里(含成都铁路保税物流中心〔b型〕0.18平方公里),川南临港片区19.99平方公里(含泸州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0.21平方公里)。

自贸试验区土地开发利用须遵守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要求。

(二)功能划分。

按区域布局划分,成都天府新区片区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临空经济、口岸服务等产业,建设国家重要的现代高端产业集聚区、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开放型金融产业创新高地、商贸物流中心和国际性航空枢纽,打造西部地区门户城市开放高地;成都青白江铁路港片区重点发展国际商品集散转运、分拨展示、保税物流仓储、国际货代、整车进口、特色金融等口岸服务业和信息服务、科技服务、会展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打造内陆地区联通丝绸之路经济带的西向国际贸易大通道重要支点;川南临港片区重点发展航运物流、港口贸易、教育医疗等现代服务业,以及装备制造、现代医药、食品饮料等先进制造和特色优势产业,建设成为重要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和成渝城市群南向开放、辐射滇黔的重要门户。

按海关监管方式划分,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以贸易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业务;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投资、金融、创新创业等制度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端制造业。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1.推进简政放权。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建立行政权责清单制度,明确政府职能边界。

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探索设立法定机构,推进相关政府机构从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转变为通过合同管理交由第三方机构提供。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取消行政审批事项。

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电子营业执照管理。

放宽企业名称表述限制,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网上核准,完善企业名称争议纠纷处理机制。

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探索以邮政通信地址作为企业住所的登记方式。

建立“一窗受理、协同审批”的“一站式”高效服务模式,建设市场准入统一平台,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

依托“互联网+税务”,创新税收征管服务。

2.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和部门间数据交换共享,建设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运用清单。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联通和共享。

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企业网上信用承诺制度。

政府部门加强对第三方企业信用征信、评估机构开展企业登记评价工作的引导和监督检查。

规范开放征信服务,为公民、企业、社会组织、司法部门、政府机构提供信用查询等服务。

在监管、执法等方面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

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和资格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开展文化、教育、信息服务的内容审查。

构建事前提醒告知、轻微违法约谈与告诫、严重违法依法处置的“三段式”监管方式。

建立健全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执业制度、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

3.优化法治环境。

建立统一集中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相对集中执法权,建设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设联勤联动指挥平台。

建立健全国际仲裁、商事调解机制。

对标高标准国际规则,强化企业责任,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立工作环境损害监督等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探索开展出口产品低碳认证。

配合商务部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建立健全廉洁监督机制。

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

紧扣创新发展需求,发挥专利、商标、制经济。

探索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公司与地方政府合作参与成都国际铁路港运营管理,推动铁路资源有效整合。

(三)推动贸易便利化。

10.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加快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积极探索服务贸易发展新模式,建立完善服务贸易公共服务体系和贸易促进平台。

重点推进与欧洲地区在产业人才合作、企业对接联动、项目载体共建、商务环境优化等领域的深入合作,提升对欧服务贸易水平。

加快发展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相融合的新兴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不断拓展保税维修、检测、研发等业务。

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结构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航空发动机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境内外维修业务试点。

鼓励发展动漫创意、信息管理、数据处理、供应链管理等服务外包产业。

搭建便利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

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制度和重点产业快速协同保护机制。

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知识产权跨境交易,推动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

支持和鼓励商标品牌服务机构在品牌设计、价值评估、注册代理、法律服务等方面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扩大对外文化贸易和版权贸易。

深化艺术品交易市场功能拓展,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开展艺术品保税业务,为境内外艺术品生产、物流、仓储、展示和交易提供服务,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文化产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不实行许可证管理。

创新文化服务海外推广模式,支持发展以传统手工技艺、武术、戏曲、民族音乐和舞蹈等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会展、品牌授权相结合的开发模式,鼓励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企业以项目合作方式进入国际市场,试点国外巡演的商业化运作。

大力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建立四川省中医药服务及贸易大平台,积极与境外开展中药材种植、研发等合作,鼓励开展中医药国际健康旅游线路建设,扩大国际市场。

允许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形式提供管理培训、咨询服务。

11.促进服务要素自由流动。

为服务贸易专业人才出入境提供便利。

研究制定自贸试验区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落实人才签证实施细则,明确外国人才申请和取得人才签证的标准条件和办理程序。

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手续,为高层次人才入出境、工作、在华停居留提供便利。

允许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自贸试验区工作。

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和语言学习机会,多形式多渠道帮助外国人才更好地融入中国社会。

创新建设国际社区,探索外籍人士参与社区治理模式。

12.助推外贸转型升级。

在执行现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自贸试验区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大宗商品交易。

完善进口商品网络零售和进出口分拨物流体系。

探索中欧班列(成都)邮(快)件运输,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探索建立适应跨境电商贸易特点的检验检疫监管机制。

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推动保税售后维修业务升级,构建“全球市场销售、本地运营结算”的新型外贸业态新模式。

13.创新口岸服务机制。

加大对口岸和场站公共服务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制定口岸作业、报关报检、查验等环节的工作和服务标准。

创新税收担保模式,推行涉税担保信息化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涉税担保业务适用总担保制度。

建设完善四川电子口岸,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口岸服务一体化。

推动口岸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推进企业运营信息与监管系统对接,鼓励企业参与“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等监管制度创新试点。

探索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机制。

支持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

14.优化监管通关流程。

实施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建立进出口货物口岸放行时间评价体系。

健全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特殊商品指定口岸、外贸综合服务发展相适应的通关管理机制。

积极推动实施一体化通关。

积极推进无纸化申报、无纸化放行,探索施检过程无纸化。

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鼓励口岸监管部门优化查验机制。

建设空、铁、公、水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多方联网共享物流全程信息,实现多式联运货物“单一窗口”办理。

深化保税货物流转模式改革。

对资信良好、管理规范、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企业,探索实施自动备案、自核单耗和自主核报。

试行企业“主动披露”制度,对企业主动报告海关未发现的违规事项,可依法视情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

支持区外法人企业依法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设立分支机构。

加强与深圳、珠海等口岸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全面实现供港澳蔬菜出口直放。

(四)深化金融领域改革创新。

15.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

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鼓励允许自贸试验区内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所筹资金可根据需要调回自贸试验区内使用。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支持跨国公司成立全球或区域结算中心。

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境外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开展人民币项下跨境担保等业务。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

16.增强金融服务功能。

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的前提下,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

支持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营业性机构,发挥外资银行跨境业务的网络平台优势,为跨境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已获相应业务许可资质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开展企业和个人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加快发展金融ic卡(芯片银行卡)和移动金融,打造金融ic卡无障碍示范区。

优化境外银行卡刷卡消费环境。

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机构按照规定投资境内外证券市场。

支持股权托管交易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长江上游生产要素国际交易业务以及粮食、矿石和建筑材料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业务。

支持设立健康、科技、养老等专业保险机构。

支持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法人寿险机构创新发展。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机构大力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

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创新特殊风险分散机制,开展特殊风险保险业务。

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不断拓展责任保险服务领域。

建立完善巨灾保险制度。

支持专业性保险中介机构等服务机构以及从事再保险业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开展相关业务,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专业技术配套服务。

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合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以人民币进行新设、增资或参股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等直接投资活动。

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自贸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企业的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

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

17.发展新兴金融业态。

积极引进设立各类金融总部、专业子公司、区域总部等机构。

支持民营资本依法合规进入金融业,依法设立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

地方可结合实际试点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并购基金等。

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托各类跨境投融资工具,研发跨市场投资理财产品。

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科技金融,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争取纳入投贷联动试点,促进创业创新。

鼓励通过社会资本设立融资担保基金,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

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和港澳台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鼓励在飞机、船舶及其零部件、机器人、农机、医疗设备及基础设施等领域开展业务,支持其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设立项目公司开展境内外融资租赁业务。

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飞机融资租赁。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

进一步推进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由自贸试验区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备案制度、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处罚制度、失信和经营异常企业公示制度、属地监管部门对企业定期抽查检查制度。

支持租赁业境外融资,鼓励各类租赁公司扩大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范围。

鼓励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易、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

支持证券业经营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或专业子公司。

支持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探索适合商业保理业务发展的监管模式。

18.探索创新金融监管机制。

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新型风险监管体系。

落实风险为本的原则,探索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强化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防止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

鼓励金融行业协会、自律组织独立或者联合依法开展专业调解,建立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对接机制,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维权的支持力度。

支持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教育服务体系,积极创新自贸试验区特色多元化金融消费者教育产品和方式。

(五)实施内陆与沿海沿边沿江协同开放战略。

19.增强产业辐射带动能力。

探索形成有利于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向自贸试验区集聚集群发展的体制机制。

探索自贸试验区与周边地区产业合作新路径,促进区域产业合理布局、优势互补、错位发展。

促进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物流配送等环节协同配合。

建立市场化运作的产业基金,建立产业协作发展和收益分享机制。

发挥川酒优势,在自贸试验区内探索白酒产销体制创新。

深化中国国际酒业博览会功能,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国际性酒类产品展示、投资、技术等交易,打造中国白酒创新创业集聚地。

依法合规开展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加快推进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发展,强化监管、创新制度、探索经验。

推动西部地区区域金融合作,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在西部地区开展产权、技术、排污权、碳排放权等交易。

鼓励企业跨区域兼并重组,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运营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投融资模式。

构建自贸试验区与陕滇黔渝藏等西部地区、东部发达地区和长江经济带的国家级开发区协同合作机制,探索共建产业合作园区。

探索自贸试验区与其他长江经济带自贸试验区协同开放机制,实现成果共享、监管互认、业务互通。

积极承接东部地区优势产业转移,着力打造与东部产业配套协作的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临港产业基地。

20.畅通国际开放通道。

依托双流航空枢纽、成都国际铁路港、川南临港口岸,构建与“一带一路”沿线相关国家和长江经济带空、铁、公、水联运的综合物流服务体系。

支持成都国际铁路港建设国家对外开放口岸,依托中欧班列(成都)等打造国际铁路运输重要枢纽,推进与泛欧泛亚国家(地区)枢纽城市的互联互通。

积极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关机构在运输安全、环境保护、通关查验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

加快推进国际航空枢纽建设,大力发展临空经济。

支持国际航班代码共享,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新开、加密、优化国际(地区)国内航线。

构建国际(地区)国内有效衔接、相互支撑的航线网络和航班时刻分配机制。

允许设立符合条件的全货运基地航空公司。

优化多种运输方式衔接、中转流程,完善多式联运标准和服务规则,探索与沿海沿边沿江重要枢纽城市高效联运新模式,加速构建集高铁、地铁、城际铁路、高速公路于一体的综合交通体系,建设中欧陆空联运基地。

推进内陆地区国际多式联运示范建设,试点签发具备物权凭证性质的多式联运提单,探索多式联运“一单制”。

在交通运输领域,完善快件处理设施和绿色通道。

加快发展快递等现代物流业。

21.打造沿江开放口岸。

支持川南临港片区设立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加快建设高等级航道,促进与长江主要港口的协同开放合作。

打造长江口岸现代航运服务系统,推进水运口岸“单一窗口”试点。

支持开展内外贸同船运输、国轮捎带业务。

大力发展船舶交易、航运物流信息、船员培训、船舶维修等航运服务业。

创新长江船舶登记制度,优化船舶运营、检验与登记业务流程,简化入区申报手续,试行电子数据自动填报,加快智能物流网络建设。

推进与沿海沿江口岸信息对接互联。

大力发展长江航运金融服务,探索组建专业化地方法人航运保险机构,鼓励境内外航运服务中介机构设立营业机构。

(六)激活创新创业要素。

22.优化创新创业制度环境。

建立完善技术类无形资产交易制度,制定技术类国有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建设。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创新企业研发进口设备及材料监管模式,降低企业研发成本。

23.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机制。

建立科技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标准,引导金融机构探索完善科技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引导境内外资本为创新创业项目提供投融资支持,拓宽创新创业项目境外融资渠道。

24.整合全球创新创业要素。

加强与发达国家(地区)在高端技术、重点技术领域的联合研究和技术引进。

引导国内外知名孵化机构和优秀平台运营团队参与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全链条创新创业体系。

探索本土高校自主扩大海外留学生招生规模,与国外高校合作开展学科建设。

开展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试点,完善创新创业人才社会服务机制。

四、保障机制。

(一)强化法制保障。

自贸试验区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各有关部门要支持自贸试验区在各领域深化改革开放试点、加大压力测试、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做好与相关法律立改废释的衔接,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

四川省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试验区管理制度。

(二)完善配套税收政策。

落实现有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现有政策的支持促进作用。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

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

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收政策。

(三)加强组织实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由四川省完善试点任务组织实施保障机制,按照总体筹划、分步实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则加快实施。

按照既有利于整体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又有利于发挥各片区积极性的原则,建立精简高效、统筹协调的自贸试验区管理体系。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加强指导和服务,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创新,把自贸试验区建设好、管理好。

在实施过程中,要创新思路、寻找规律、解决问题、积累经验;要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做好对比试验和互补试验;要抓好改革措施的落实,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四)总结推广可复制的试点经验。

自贸试验区要及时总结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

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四川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评估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创新试点任务实施效果,加强各领域试点经验系统集成,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

对试点效果好、风险可控且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实施分类审查程序后复制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篇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目的是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作用,下面是意见的详细内容。

法发〔〕34号。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保障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决定,结合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的审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深刻认识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大意义。自贸试验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是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窗口。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对完善我国经济体制机制是有力的推动,在法律实施方面有重大影响。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做好司法应对,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树立大局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自贸试验区的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为自贸试验区的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2.依法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制度创新。自贸试验区的建设肩负着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历史使命,也是对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中央决策的积极尝试。各级人民法院应探索为自贸试验区提供司法保障的改革举措,同时,要确保这些改革举措的探索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注重及时调整裁判尺度,积极支持政府职能转变,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护交易安全。

积极参与自贸试验区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政府职能转变、投资领域开放、贸易发展方式转变、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完善法治保障等各项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自身的司法实践,积极配合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主动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为营造公正、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和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促进自贸试验区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3.积极行使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打击涉自贸试验区的刑事犯罪。打击破坏自贸试验区建设、滥用自贸试验区特殊市场监管条件进行的犯罪,维护自贸试验区社会稳定及市场秩序。重视解决侵犯知识产权跨境犯罪问题。依法惩治涉自贸试验区的走私、非法集资、逃汇、洗钱等犯罪行为。同时注意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4.加强涉自贸试验区的民事审判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加强劳动保护,正确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促进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用工制度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严格对服务领域合同格式条款的审查,惩治利用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的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审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诉讼。

正确处理在自贸试验区较为常见的.“民宅商用”“一址多照”问题。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限制条件,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对多个公司使用同一地址作为住所地登记的,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要注意是否存在财产混同、人格混同等情况,依法维护债权人利益。

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内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鼓励自主创新,提高侵权成本。完善有关加工贸易的司法政策,促进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准确区分正常的贴牌加工行为与加工方擅自加工、超范围超数量加工及销售产品的行为。妥善处理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合理平衡消费者权益、商标权人利益和国家贸易政策。鼓励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投资行为,推动商业模式创新,简化维权程序,提升维权质效。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促进知识产权的流转利用。

加强海事审判。规范航运市场建设,支持自贸试验区航运服务业开放、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和增强国际航运服务功能。关注与船舶登记制度改革及其他与航运有关的新类型案件,研究新型海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和专门管辖问题。及时通过典型案件的审理确认有关规则,引导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

5.积极行使行政审判职能,支持和监督政府在自贸试验区依法行政。支持和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创新服务模式,依法行政。以审判活动促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通过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的企业,其签订的合同违反自贸试验区行业准入要求,导致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履行,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与自贸试验区市场规则有关的制度缺陷及行政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人民法院应及时向行政管理部门反馈意见,或者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的完善。

6.鼓励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业的创新发展。积极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融资业务。充分尊重中外当事人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的约定。正确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效力,不应仅以未履行相关程序等事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7.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合理认定消费者与跨境电商企业之间的合同性质。合同约定消费者个人承担关税和邮寄风险的,可认定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电商企业批量进口、分批销售,消费者主张其与电商企业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电商企业以其提供的合同文本与消费者订立仲裁条款,应专门提示,消费者同意的,应认定双方达成了仲裁合意。

四、重视自贸试验区的特点,探索审判程序的改革与创新。

8.完善司法审查、司法确认制度,支持自贸试验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鼓励运用仲裁、调解等多元化机制解决自贸试验区民商事纠纷,进一步探索和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支持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商事和行业调解组织的创新发展,为多元化解决自贸试验区民商事纠纷提供司法便利。

加强自贸试验区内法院机构及审判组织建设。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理案件的数量、种类、性质等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法庭或合议庭,审理涉自贸试验区的案件,积累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鼓励各级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符合地域特点的审判机制。

9.正确认定仲裁协议效力,规范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商事争议提交域外仲裁的,不应仅以其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认定相关仲裁协议无效。

一方或者双方均为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约定将商事争议提交域外仲裁,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将争议提交域外仲裁,相关裁决做出后,其又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拒绝承认、认可或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相关裁决作出后,又以有关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主张仲裁协议无效,并以此主张拒绝承认、认可或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协议无效的,应报请上一级法院进行审查。上级法院同意下级法院意见的,应将其审查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作出裁定。

10.探索审判程序创新,公正高效审理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管辖自贸试验区内一审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涉自贸试验区案件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港澳台民事主体的,可以探索选任港澳台居民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涉自贸试验区的涉外、涉港澳台一审民商事案件,事实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的,可以探索适用简易程序。

妥善处理以“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企业为当事人的案件中存在的送达难问题。对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地为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可以邮寄送达。境外民事主体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企业或办事处作为业务代办人的,可以向其业务代办人送达。境外民事主体概括指定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境内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特定时间、特定区域或者特定业务的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其送达诉讼文书。

11.建立合理的外国法查明机制。人民法院审理的涉自贸试验区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外国法律,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了解查明途径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不能提供、按照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亦不能查明的外国法律,可在一审开庭审理之前由当事人共同指定专家提供。根据冲突法规范应当适用外国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查明外国法。

12.审理好涉自贸试验区案件,总结可复制经验。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的审理,加强前瞻性研究工作。各地人民法院对在审理与自贸试验区相关的案件中发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当及时研究总结,形成应对意见,并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篇四

建立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加快推进中部崛起、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举措。

为全面有效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国家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按照“开放先导、创新驱动、绿色引领、产业集聚”的总体思路,全力打造区域经济发展新引擎,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二)战略定位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立足中部、辐射全国、走向世界,努力成为中部有序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集聚区、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和内陆对外开放新高地。

(三)发展目标

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对接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体系,力争建成高端产业集聚、创新创业活跃、金融服务完善、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水平高标准自由贸易园区,在实施中部崛起战略和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

二、区位布局

(一)实施范围

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96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武汉片区70平方公里(含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5.41平方公里),襄阳片区21.99平方公里(含襄阳保税物流中心〔b型〕0.281平方公里),宜昌片区27.97平方公里。

自贸试验区土地开发利用须遵守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要求。

(二)功能划分

按区域布局划分,武汉片区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际商贸、金融服务、现代物流、检验检测、研发设计、信息服务、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襄阳片区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大数据、云计算、商贸物流、检验检测等产业;宜昌片区重点发展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等高新产业及研发设计、总部经济、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

按海关监管方式划分,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以贸易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主要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业务;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投资体制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金融制度创新,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端制造业。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推动政府管理模式创新。

湖北省能够下放给自贸试验区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全部依法下放。

自贸试验区内工作部门依法公开管理权限和流程,建立各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明确政府职能边界。

探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实行审管职能分离,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机制,完善“一口受理”服务模式。

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探索“多证合一”模式,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试点。

推动税收服务创新,包括一窗国地办税、一厅自助办理、培训辅导点单、缴纳方式多元、业务自主预约、税银信息互动、税收遵从合作、创新网上服务等。

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将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资产评估、鉴定、咨询、认证、检验检测等职能逐步交由法律、会计、信用、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服务机构承担。

对接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提高商事纠纷仲裁国际化程度。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联通和共享。

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探索大数据监管,加强风险监测分析。

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执法体系,提高执法效能。

配合商务部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支持社会力量多渠道参与市场监督。

(二)深化投资领域改革

3.提升利用外资水平。

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着力构建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制,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办理。

进一步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做好对外开放的压力测试和风险测试。

积极有效引进境外资金、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提升利用外资综合质量。

外商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

探索强化外商投资实际控制人管理,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提升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

探索优化投资准入后的管理流程,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4.完善对外投资合作促进体系。

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按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直接投资。

对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属省级管理权限的,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办理。

鼓励企业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

完善对外投资合作相关政策促进、服务保障和风险防控体系,推动企业“走出去”方式转型升级,加强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融入“一带一路”建设。

(三)推动贸易转型升级

5.培育新型贸易方式。

积极培育、拓展新型贸易业态和功能,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

按照公平竞争原则,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完善相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物流等支撑系统,加快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配套平台建设。

扶持和培育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通关、融资、退税等服务。

支持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在总结期货保税交割试点经验基础上,适时扩大期货保税交割试点的品种。

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检测维修业务试点。

探索开展境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再制造业务试点。

6.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搭建服务贸易促进平台,探索与服务贸易特点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推动发展技术转让、许可证贸易、技术咨询及服务、成套设备引进等多种形式的技术贸易。

扩大对外文化贸易和版权贸易。

积极承接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研发、管理咨询、工程设计等服务外包业务。

7.创新通关监管服务模式。

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比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

自贸试验区内的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仍按照现行模式实施监管。

加快形成贸易便利化创新举措的标准化制度规范,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加快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出口退税申报功能纳入建设项目。

积极推动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海事等口岸监管部门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探索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使用社会运输工具进行转关作业。

支持湖北省内口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

鼓励企业参与“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等监管制度创新试点。

在执行现行税收政策前提下,提升超大超限货物的通关、运输、口岸服务等综合能力。

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

实行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模式。

推动建立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机制。

鼓励设立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机构,实施第三方结果采信。

有序推进基于企业诚信评价的货物抽验制度。

检验检疫按照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和最大便利化的原则,一线主要实施进出境现场检疫、查验及处理;二线主要实施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及实验室检测,维护质量安全。

深化长江经济带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

完善通关合作机制,开展货物通关、贸易统计、“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合作。

支持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

(四)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

8.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

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时机成熟时,开展以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重点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

拓宽自贸试验区内企业资本项下外币资金结汇用途。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

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经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自贸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企业的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

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

提高自贸试验区内企业跨境投资便利化程度。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和已获相应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与境外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合作。

鼓励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湖北省法人支付机构申请本外币跨境支付业务许可,支持已获得本外币跨境支付业务许可的全国性支付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按规定为跨境电商交易提供本外币资金收付及结售汇业务。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

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

9.增强金融服务功能。

允许中、外资银行立足当地实际需求,依据监管政策导向,在自贸试验区内新设分行或专营机构、将区内现有银行网点升格为分行。

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在武汉片区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的前提下,支持外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金融机构。

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将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试点。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动产融资业务,利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服务中小企业发展。

支持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探索适合商业保理业务发展的监管模式。

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成立分公司或专业子公司,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利用自贸试验区平台“走出去”,取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和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资格,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支持其境外子公司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格;支持境外股权投资基金以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开展跨境投资相关业务。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健康保险、科技保险和内河航运保险等专业保险机构,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

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动保险产品研发中心、再保险中心等功能型平台建设。

取消对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省级保监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

进一步推进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由自贸试验区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备案制度、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处罚制度、失信和经营异常企业公示制度、属地监管部门对企业定期抽查检查制度。

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简化船舶、飞机等大型融资租赁项目预付款手续。

支持开展跨境融资租赁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

经相关部门认可,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主营业务相关的福费廷业务。

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支持租赁业境外融资,鼓励各类租赁公司扩大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范围。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10.推进科技金融创新。

完善自贸试验区内股权、技术等资本或要素交易市场,允许外资参与投资。

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

鼓励境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风险投资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业务,鼓励“内投外”和“外投内”双向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试点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rqflp)业务。

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成套设备进出口保理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可探索设立并规范发展科技型融资担保公司。

促进金融和互联网的融合发展。

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外资金融机构开展海外上市、离岸并购、特殊目的载体收购。

支持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支持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海外归国人员创新创业企业板,推动建立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之间的合作对接机制。

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加快发展科技保险,推进专利保险试点。

积极引进海外创新投资机构落户自贸试验区开展相关业务。

11.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

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

完善对持有各类牌照金融机构的分类监管机制。

探索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对企业跨境收支进行全面监测评价,实施分类管理。

强化外汇风险防控,实施主体监管,建立合规评价体系,以大数据为依托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防范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

(五)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12.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全面推进产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研机构改革、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国际创新合作等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健全企业主体创新投入机制,支持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

构建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

大力发展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技术经纪人制度。

完善高校院所科研评价制度。

13.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机制。

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

紧扣创新发展需求,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引领作用,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探索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推动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体制机制。

搭建便利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

加快建设武汉东湖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

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完善纠纷调解、援助、仲裁工作机制。

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制度和重点产业快速协同保护机制。

建立长江经济带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积极推进高校知识产权运营等特色平台建设。

14.集聚和利用国际创新要素。

加快建设现有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和国家宽带网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发挥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的作用,促进国际先进技术向自贸试验区转移转化。

鼓励国外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外资研发中心。

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内建设国际化创新创业孵化平台,重点吸引国际知名孵化器、创业投资机构、高端创新创业人才集聚。

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高校院所“走出去”,在国外设立研发机构,参与国际科技项目合作。

简化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海外技术并购审批手续,试行以事后备案代替事前审批。

探索通过并购、技术转移、合作参股等多种方式在海外建立孵化基地。

15.构建人才支撑系统。

健全人才激励机制。

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探索高校、科研院所负责人年薪制和急需紧缺等特殊人才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多种分配办法。

完善科研人才双向流动机制,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或到企业兼职。

制定外国人在自贸试验区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制定自贸试验区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落实人才签证实施细则,明确外国人才申请和取得人才签证的标准条件和办理程序。

放宽外国高层次人才工作许可年龄限制。

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手续,为高层次人才入出境、工作、在华停居留提供便利。

允许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自贸试验区工作。

探索建立技术移民制度,放宽技术型人才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条件;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自贸试验区内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活动,给予其与中国公民同等的待遇。

放宽科研事业单位对外籍人员的岗位限制。

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和语言学习机会,多形式多渠道帮助外国人才更好地融入中国社会。

鼓励有条件的国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出去”与国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与合作。

推进跨国教育和人才培养合作,支持引进境外知名大学、外国机构与中方教育机构合作在自贸试验区内创办人才培养机构;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鼓励中方教育机构与海外学校共建友好学校和人才实习实训基地。

建立涉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机制。

(六)促进中部地区和长江经济带产业转型升级

16.加快建设长江中游航运中心。

鼓励拓展干支直达、江海直达航线和近洋航线。

促进航运要素集聚,支持依托自贸试验区发展长江航运电子商务等业务,培育航运保险、海事仲裁、船舶检测认证等高端航运服务业态,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机制和运作模式。

将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打造成通江达海、辐射中部、面向全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现代化航运中心,初步形成资源高度集聚、服务功能齐全、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便捷高效的内河航运体系,提升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能力。

增强航运服务功能。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放宽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地选择,简化换证程序。

将外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许可权限下放给湖北省。

逐步开放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入级检验,允许特定条件下租用外籍船舶从事临时运输。

扩大内外贸同船运输、国轮捎带运输适用范围,提升运力资源综合效能。

17.构建国际物流枢纽。

大力推进铁、水、公、空多式联运。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有条件的铁路、航空、内河口岸升级为一类开放口岸。

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建设战略,推进中欧班列(武汉)发展,支持设立中欧班列华中拆拼箱中心。

支持有条件的航空口岸开通和增加国际客货运航班,开通至各大洲主要物流节点城市的全货运航线和国际中转货运航班。

支持设立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企业,在条件具备时,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务。

大力引进国际物流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区域总部或营运中心,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国际邮件互换局和交换站。

支持国内外快递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的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办理符合条件的国际快件属地报关报检业务。

支持建设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对换装地不改变施封状态的予以直接放行。

18.促进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发挥自贸试验区作为开放高地的综合优势,支持非公企业进入电力、铁路、民航、电信等特许经营领域,支持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推动各类要素有序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

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总部经济。

充分利用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等跨区域的产业转移引导基金,推动中部地区和长江经济带产业合理布局、协同发展。

全面整合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等产业政策资源,推进传统优势产业的跨区域兼并重组、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

创新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的体制机制,支持建立符合发展需求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等新型投融资模式,鼓励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海工装备、航空航天、北斗、轨道交通装备等高端产业向自贸试验区集聚,推进与提升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在重点领域培育打造长江经济带世界级产业集群。

支持建立“互联网+制造”融合发展的标准、认证、安全管理等体制机制。

促进“设计+”、“旅游+”、“物流+”、“养老+”、“商业+”等新型服务业态发展。

统筹研究部分国家旅游团入境免签政策,打造国际文化旅游目的地。

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按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明确环境质量要求,促进中部地区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支持建立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联动机制。

探索建立环境保护、绿色发展指标体系。

19.打造区域发展综合服务平台。

推动自贸试验区与中部和长江经济带其他地区开展广泛的经贸合作,更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与自贸试验区互动发展。

探索构建区域商品交易集散中心、信息中心和价格形成中心,增强对中部地区的市场集聚和辐射功能。

在遵守国家规定前提下,中部地区产权交易市场、技术交易市场、排污权交易市场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合作。

四、保障机制

(一)强化法制保障

自贸试验区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各有关部门要支持自贸试验区在各领域深化改革开放试点、加大压力测试、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做好与相关法律立改废释的衔接,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

湖北省要通过地方立法,制定自贸试验区条例和管理办法,不断完善法制保障体系。

(二)完善配套税收政策

落实现有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现有政策的支持促进作用。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

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

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收政策。

(三)加强组织实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由湖北省完善试点任务组织实施保障机制,按照总体筹划、分步实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则加快实施。

按照既有利于合力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又有利于各片区独立自主运作的原则,建立精简高效、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自贸试验区管理体系。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加强指导和服务,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创新,把自贸试验区建设好、管理好。

在实施过程中,要创新思路、寻找规律、解决问题、积累经验;要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做好对比试验和互补试验;要抓好改革措施的落实,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四)总结推广可复制的试点经验

自贸试验区要及时总结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

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湖北省人民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评估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创新试点任务实施效果,加强各领域试点经验系统集成,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

对试点效果好、风险可控且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实施分类审查程序后复制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

在金融领域创新方面,《方案》提出,扩大金融对内对外开放。

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有序开放,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探索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市场。

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

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支持保险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业务创新,探索特殊风险分散机制,加大再保险对巨灾保险、特殊风险的保险保障力度。

取消对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省级保监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拓展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线上融资及担保方式创新,鼓励保险机构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拓宽服务领域。

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经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设立项目公司开展飞机、工程机械、大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

支持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探索适合商业保理发展的监管模式。

在配套税收政策上,落实现有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现有政策的支持促进作用。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

根据《方案》,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77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郑州片区73.17平方公里(含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a区0.89平方公里、河南保税物流中心0.41平方公里),开封片区19.94平方公里,洛阳片区26.66平方公里。

洛阳片区重点发展装备制造、机器人、新材料等高端制造业以及研发设计、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国际文化旅游、文化创意、文化贸易、文化展示等现代服务业,提升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能力和国际产能合作能力,打造国际智能制造合作示范区,推进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篇五

第七条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适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于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实行备案制,由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八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合法投资收益。

第九条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

第十条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培育、拓展新型贸易业态和功能:

(一)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扶持培育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四)发展许可证贸易等多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扩大对外文化贸易和版权贸易;。

(五)承接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研发、管理咨询、工程设计等服务外包业务。

第十一条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出入境服务监管模式,整合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措施,并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探索口岸监管制度创新。

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加快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出口退税申报功能纳入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为自贸试验区内的市场主体提供以下便利:

(一)实行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模式;。

(二)推动建立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机制;。

(三)鼓励设立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机构,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

(四)有序推进基于企业诚信评价的货物抽验制度;。

(五)一线主要实施进出境现场检疫、查验及处理;二线主要实施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及实验室检测。

第十三条完善自贸试验区通关合作机制,开展货物通关、贸易统计、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合作,深化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

积极推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海事等口岸监管部门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篇六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推进和保障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现“为国家试制度、为地方谋发展”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长沙片区、岳阳片区、郴州片区(以下统称各片区),总面积119.76平方公里。

第三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充分发挥“一带一部”区位优势,落实“一产业、一园区、一走廊”核心功能定位,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形成更多有国际竞争力的制度创新成果,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关键领域创新能力和水平,形成中非经贸合作新路径新机制,建成贸易投资便利、产业布局优化、金融服务完善、监管安全高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质量自由贸易试验区。

第四条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应当按照下列功能划分,结合区位特点和产业特色,差异化推进片区建设和发展:

(一)长沙片区重点对接“一带一路”建设,突出临空经济,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电子商务、农业科技等产业,打造全球高端装备制造业基地、内陆地区高端现代服务业中心、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和中部地区崛起增长极。

(二)岳阳片区重点对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突出临港经济,重点发展航运物流、电子商务、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打造长江中游综合性航运物流中心、内陆临港经济示范区。

(三)郴州片区重点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突出湘港澳直通,重点发展有色金属加工、现代物流等产业,打造内陆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重要平台以及湘粤港澳合作示范区。

第五条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加大开放力度,开展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创新。

第六条探索建立评估机制,对自贸试验区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第七条建立鼓励改革创新的激励机制和容错免责机制,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对在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对在自贸试验区内进行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改革方向,决策程序合法,未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按照“指挥有力、协调顺畅、运转高效”的原则建立自贸试验区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健全统筹协调机制,提升管理效能。

第九条设立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负责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重要政策、重大规划、重点项目实施,审议批准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及相关工作方案、年度计划,协调解决跨部门重要事项和问题,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条省商务厅加挂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牌子,作为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领导小组关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安排部署。

(三)研究拟订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重大工作计划,推动出台自贸试验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度办法、政策措施。

(四)协调、指导、督促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落实,检查评估落实情况,总结创新案例,复制推广创新成果。

(五)对接国家自贸试验区工作主管部门,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

(六)加强与其他自贸试验区(自贸港)的交流联络,建立合作机制。

(七)指导各片区科学推进重大项目,合理安排本地区财政资金、债券资金,积极引进社会资本,推动自贸试验区加快发展。

(八)负责自贸试验区对外宣传工作,统筹媒体资源,加强建设成果推介。建设自贸试验区门户网站,实行统一开发,一站集成,资源共享。

(九)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各片区应分别成立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总体方案》和功能定位,制定并落实本片区发展规划、实施方案。

(二)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自贸试验区的各项政策措施。

(三)推进重大投资建设项目。

(四)探索、总结改革创新举措,提出制度创新案例和可复制可推广创新成果的建议。

(五)建立统计制度,统筹基础系统建设,实行统计原则、标准和口径一致。建立信息工作机制,及时报送、发布自贸试验区相关数据、信息。

(六)协调有关部门在片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七)负责上级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自贸试验区建设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职责,积极完成改革任务,开展制度创新。

第十三条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自贸试验区推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推进部门数据共享,实行市场监管、商务、外汇年报“多报合一”。

第十五条自贸试验区完善投资便利化机制,鼓励外资投资先进制造业,支持重大外资项目在区内落地,探索与实体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外商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自贸试验区支持对外投资合作,区内企业到境外投资项目和开办企业,属于省级备案管理范围的,可由自贸试验区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自贸试验区建立“一带一路”投资综合服务平台,健全对外投资政策和服务体系,支持设立国际产品标准中心和行业技术标准中心,促进湖南企业及技术、标准、服务、品牌走出去。

第十八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创新贸易综合监管模式,培育贸易新业态,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

第十九条自贸试验区逐步将出口退税、服务外包、维修服务等事项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政府部门、银行和企业数据开放共享,实现数据协同、简化和标准化。

第二十条自贸试验区推动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进一步加快影视产品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支持区内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优化出口退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自贸试验区创新出口货物专利纠纷担保放行方式,允许第三方以担保金方式为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供专利权纠纷反担保服务。

自贸试验区探索解决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凭证问题,将铁路运输单证作为信用证议付单证。

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保税仓储货物物权电子信息管理,建设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

第二十二条自贸试验区优化境外食品类展品管理,简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临时注册验核程序,免于境外实地评审(特殊食品除外)。加强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促进文物回流。

第二十三条自贸试验区扩大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商品和机构范围,开通农副产品“绿色通道”,优化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发试验用特殊物品的检疫查验流程,推动快速放验和通关。

第二十四条自贸试验区支持开展矿石混配业务,完善仓储、分销、加工及配送体系,支持办好中国(湖南)国际矿物宝石博览会,支持依托现有交易场所,依法合规开展宝玉石交易。

第二十五条自贸试验区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在重点国别、重点市场建设海外仓,适时开通跨境电商中欧班列铁路运邮的邮路出口业务,探索建设国际邮件、国际快件和跨境电商进出境一体化设施,支持汽车平行进口,逐步取消或放宽在教育、工程咨询、会展、商务服务等领域服务贸易限制措施,支持离岸贸易业务和总部经济发展,建立全球订单分拨、资金结算和供应链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条自贸试验区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申请条件,申请前一年外国投资者的资产总额要求降为不低于2亿美元,取消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要求。支持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参与开展关税保证保险、科技保险等业务。

第二十七条自贸试验区采取以下措施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

(一)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简化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境内支付手续,无需事先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三)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

(四)对区内发生的保税货物转卖给予外汇收支结算便利。

(五)允许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

(六)完善跨境电商收付汇制度,允许区内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回款,按规定报告出口与收汇差额。

(七)探索开展境内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

(八)支持稳妥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

第二十八条自贸试验区采取以下措施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一)支持开展外部投贷联动和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科技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

(二)支持进口租赁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高端装备。

(三)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支持开展境内外租赁资产交易。

(四)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

(五)增强金融推动产业绿色发展的引导作用,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

第二十九条自贸试验区支持金融机构运用区块链、大数据、生物识别等技术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支持开展政府投资基金股权投资退出便利化试点。

第三十条制定联通长江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国际投资贸易走廊的专项发展规划,探索完善区域协同开放机制和合作共建机制,推动自贸试验区全面融入长江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战略。

第三十一条自贸试验区采取以下措施,积极推进长江经济带沿线自贸试验区的合作共建和粤港澳大湾区的联动发展:

(一)开展货物通关、贸易统计、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合作,推动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升产业协同合作能力。

(二)加强规划协同,打造联通长江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的快捷物流通道及中部地区货运枢纽。

(三)探索完善异地开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四)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允许港澳人员在自贸试验区从事相关服务业并享受国民待遇。

(五)制定相关港澳专业人才执业管理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允许具有港澳执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等领域专业人才,经相关部门或机构备案后,为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六)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进行新设、增资或参股区内金融机构等直接投资活动。

(七)支持湖南省对本省高职院校招收香港学生实行备案,鼓励具备内地招收资质的香港院校增加在湖南招生名额。

(八)加强湘粤港澳四地文化创意产业合作,打造全球领先的5g视频和电子竞技产业基地。

第三十二条支持长沙黄花国际机场获取包括第五航权在内的航权资源,探索开展经停第三国的航空客货运业务,增加国际货运航班,建立进口食用水生动物、冰鲜水产品、水果集散中心和进口医药物流中心。

支持长沙黄花国际机场与岳阳三荷机场合作共建、协同发展,实现干线与支线联动,打造全省航空货运枢纽。

第三十三条自贸试验区加强与长沙金霞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动发展,提升中欧班列(长沙)运营规模和质量,加快建设长沙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推进跨境电商货运班列常态化运行。探索开展高铁快运。

第三十四条提升岳阳城陵矶港区功能,全面推进黄金水道建设,加快建设岳阳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有序发展岳阳至香港水路直航航线,积极拓展至东盟、日韩、非洲等国家和地区接力航线。

第三十五条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探索承接沿海产业转移的路径和模式,开展飞地经济合作,建立健全区域间互动合作和利益分享机制,支持承接产业转移。

第三十六条制定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专项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对非经贸合作长效机制,探索地方对非经贸合作。

第三十七条自贸试验区支持办好中非经贸博览会,推进对非认证认可、合格评定结果国际互认和中非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合作。

第三十八条自贸试验区探索中非经贸合作新模式,推动建设中非经贸合作公共服务平台、非洲在华非资源性产品集散和交易中心。探索开展中非易货贸易。

第三十九条自贸试验区探索创新对非经贸合作金融平台和产品,支持设立中非跨境人民币中心,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在对非跨境贸易、清算结算、投融资等领域落地,提升对非金融服务能力。

第四十条自贸试验区打造中非客货运集散中心,探索加强岳阳城陵矶港与非洲重点港口的对接合作,建设岳阳水果、木材进口指定监管场地,拓展与非洲国家的空中客货运航线,支持扩大进口非洲棉花、咖啡、可可、腰果、鳀鱼、木材等优质农林产品,拓展中非农业合作。

第四十一条统筹对非援助资源,实施对非人力资源培训等项目,助推对非经贸合作。

第四十二条制定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专项发展规划,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

第四十三条自贸试验区支持建设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国家级轨道交通装备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绿色建造创新基地,支持发展航空航天衍生制造、试验测试、维修保障和服务网络体系,支持建设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智能建造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和“上云上平台”标杆企业发展。

第四十四条自贸试验区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全球售后服务中心和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跨境寄递服务网络、国际营销和服务体系。支持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装备、航空航天等产业龙头企业建设二手设备交易中心,促进我省优势产业走出去。

第四十五条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两头在外”的工程机械、通信设备、轨道交通装备、航空等保税维修和进口再制造。探索开展“两头在外”的“航材包修转包区域流转”业务试点。

第四十六条自贸试验区支持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以完善重点产业链为目标的技术创新体系,建立企业技术需求清单,加强协同创新,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和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第四十七条自贸试验区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建立公允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优化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服务,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以及方便快捷的质物处置机制。

第四十八条自贸试验区完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搭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构建一体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多元化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与快速维权机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第四十九条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强化竞争政策实施试点,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第五十条自贸试验区推进电力改革试点,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加强重大项目用地保障,优化要素供给。

第五十一条支持自贸试验区探索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试行“自主查询、自主申报”制度,开展“证照分离”“一业一证”“一件事一次办”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优化行政管理职能与流程。

第五十二条自贸试验区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实行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提高联合监管和协同服务的能力。

第五十三条自贸试验区强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完善风险防控和处置机制,切实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防范。

第五十四条支持自贸试验区建立商事纠纷诉调对接、仲裁制度,搭建国际商事仲裁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多途径、多层次、多种类的纠纷解决渠道。

第五十五条自贸试验区应当统筹实施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人才支持计划,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

通过规定的途径及时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各片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涉及自贸试验区的政策内容、管理规定、办事程序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方便查询。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篇七

第二十二条加快建设现有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和国家宽带网络产品监督检验中心。促进国际先进技术向自贸试验区转移转化。鼓励国外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外资研发中心。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建立国际化创新创业孵化平台。

第二十三条自贸试验区搭建便利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跨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工作机制。

加快建设武汉东湖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制度和重点产业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立长江经济带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第二十四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激励机制,为外籍高层次人才的入出境、工作、在华停居留、语言学习及其家属、子女赴华随居、教育等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支持设立中欧班列华中拆拼箱中心,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和设立国际邮件互换局与交换站。

支持国内外快递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的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办理符合条件的国际快件业务。

支持建设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对换装地不改变施封状态的予以直接放行。

第二十六条创新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的体制机制,支持建立符合发展需求的制造业创新中心。

支持建立“互联网+制造”融合发展的标准、认证、安全管理等体制机制。促进“设计+”、“旅游+”、“物流+”、“养老+”、“商业+”等新型服务业态发展。

统筹研究部分国家旅游团入境免签政策。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明确环境质量要求,促进中部地区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第二十七条武汉片区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际商贸、金融服务、现代物流、检验检测、研发设计、信息服务、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襄阳片区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大数据、云计算、商贸物流、检验检测等产业。

宜昌片区重点发展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等高新产业及研发设计、总部经济、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篇八

第十四条按照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自贸试验区稳步开展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推进科技金融创新和健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等试点工作。

第十五条自贸试验区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第十六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自贸试验区开展以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重点的外汇改革试点。拓宽自贸试验区内企业资本项下外币资金结汇用途,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和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

第十七条自贸试验区应当提高跨境投资便利化程度,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可以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

支持已获得相应资质的全国性支付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按规定为跨境电商交易提供本外币资金收付及结售汇业务。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

自贸试验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

第十八条自贸试验区内的银行可以新设分行或者专营机构、将区内现有银行网点升格为分行。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在武汉片区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允许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

允许证券经营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分公司或者专业子公司,取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允许其境外子公司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允许境外股权投资基金以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开展跨境投资相关业务。

第十九条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动保险产品研发中心、再保险中心等功能型保险平台建设。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

自贸试验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备案制,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实施备案管理。

加快发展科技保险,推进专利保险试点。

第二十条允许外资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境外创新投资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

支持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海外归国人员创新创业企业板。

第二十一条自贸试验区相关部门应当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与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监测、评估和防范机制。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防范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篇九

第二十八条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自贸试验区的政策和任务;。

(二)研究制定自贸试验区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指导和督促落实;。

(三)协调自贸试验区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各片区之间的重要事务;。

(五)统计发布自贸试验区公共信息;。

(六)承担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与自贸试验区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贸试验区的各项改革创新措施;。

(三)协调本片区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金融等部门的相关工作;。

(四)发布本片区公共信息,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五)承担省人民政府赋予的与自贸试验区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片区管理委员会之间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经验交流,实现协同发展。

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向自贸试验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权限。

第三十一条自贸试验区建立相对集中的行政执法和综合行政审批服务体系,集中行使有关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具体事项,经片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确定后,由各片区管理委员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管理。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服务平台,统一接收申请材料,统一送达文书。

第三十三条自贸试验区建立便捷的税务服务体系,税务部门应当运用税收信息系统和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税收风险监测。

第三十四条自贸试验区实行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自贸试验区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共享和使用制度,推动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联通和共享。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自贸试验区依法及时公开执法检查情况,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应当发布必要的警示、预防建议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自贸试验区建立主体多元化的社会参与机制,引导企业和相关组织等表达利益诉求、参与试点政策评估和市场监督。

第三十六条自贸试验区实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商投资,投资者和各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提请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七条依法保护自贸试验区内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第三十八条自贸试验区建立评估推广机制,由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试验情况进行专项和综合评估,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对试点效果好、风险可控且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进行推广。

第三十九条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发生商事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商事调解。

仲裁机构、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并借鉴国际惯例,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开展仲裁和商事调解,解决商事纠纷。

第四十条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活动,未能实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创新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二)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

(三)未非法谋取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篇十

1.深刻认识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大意义。自贸试验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是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窗口。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对完善我国经济体制机制是有力的推动,在法律实施方面有重大影响。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做好司法应对,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树立大局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自贸试验区的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为自贸试验区的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2.依法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制度创新。自贸试验区的建设肩负着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历史使命,也是对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中央决策的积极尝试。各级人民法院应探索为自贸试验区提供司法保障的改革举措,同时,要确保这些改革举措的探索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注重及时调整裁判尺度,积极支持政府职能转变,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护交易安全。

积极参与自贸试验区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政府职能转变、投资领域开放、贸易发展方式转变、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完善法治保障等各项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自身的司法实践,积极配合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主动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为营造公正、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和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促进自贸试验区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3.积极行使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打击涉自贸试验区的刑事犯罪。打击破坏自贸试验区建设、滥用自贸试验区特殊市场监管条件进行的犯罪,维护自贸试验区社会稳定及市场秩序。重视解决侵犯知识产权跨境犯罪问题。依法惩治涉自贸试验区的走私、非法集资、逃汇、洗钱等犯罪行为。同时注意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4.加强涉自贸试验区的民事审判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加强劳动保护,正确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促进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用工制度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严格对服务领域合同格式条款的审查,惩治利用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的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审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诉讼。

正确处理在自贸试验区较为常见的“民宅商用”“一址多照”问题。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限制条件,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对多个公司使用同一地址作为住所地登记的,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要注意是否存在财产混同、人格混同等情况,依法维护债权人利益。

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内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鼓励自主创新,提高侵权成本。完善有关加工贸易的司法政策,促进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准确区分正常的贴牌加工行为与加工方擅自加工、超范围超数量加工及销售产品的行为。妥善处理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合理平衡消费者权益、商标权人利益和国家贸易政策。鼓励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投资行为,推动商业模式创新,简化维权程序,提升维权质效。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促进知识产权的流转利用。

加强海事审判。规范航运市场建设,支持自贸试验区航运服务业开放、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和增强国际航运服务功能。关注与船舶登记制度改革及其他与航运有关的新类型案件,研究新型海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和专门管辖问题。及时通过典型案件的审理确认有关规则,引导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

5.积极行使行政审判职能,支持和监督政府在自贸试验区依法行政。支持和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创新服务模式,依法行政。以审判活动促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通过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的企业,其签订的合同违反自贸试验区行业准入要求,导致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履行,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与自贸试验区市场规则有关的制度缺陷及行政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人民法院应及时向行政管理部门反馈意见,或者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的完善。

6.鼓励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业的创新发展。积极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融资业务。充分尊重中外当事人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的约定。正确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效力,不应仅以未履行相关程序等事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7.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合理认定消费者与跨境电商企业之间的合同性质。合同约定消费者个人承担关税和邮寄风险的,可认定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电商企业批量进口、分批销售,消费者主张其与电商企业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电商企业以其提供的合同文本与消费者订立仲裁条款,应专门提示,消费者同意的,应认定双方达成了仲裁合意。

四、重视自贸试验区的特点,探索审判程序的改革与创新。

8.完善司法审查、司法确认制度,支持自贸试验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鼓励运用仲裁、调解等多元化机制解决自贸试验区民商事纠纷,进一步探索和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支持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商事和行业调解组织的创新发展,为多元化解决自贸试验区民商事纠纷提供司法便利。

加强自贸试验区内法院机构及审判组织建设。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理案件的数量、种类、性质等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法庭或合议庭,审理涉自贸试验区的案件,积累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鼓励各级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符合地域特点的审判机制。

9.正确认定仲裁协议效力,规范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商事争议提交域外仲裁的,不应仅以其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认定相关仲裁协议无效。

一方或者双方均为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约定将商事争议提交域外仲裁,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将争议提交域外仲裁,相关裁决做出后,其又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拒绝承认、认可或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相关裁决作出后,又以有关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主张仲裁协议无效,并以此主张拒绝承认、认可或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协议无效的,应报请上一级法院进行审查。上级法院同意下级法院意见的,应将其审查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作出裁定。

10.探索审判程序创新,公正高效审理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管辖自贸试验区内一审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涉自贸试验区案件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港澳台民事主体的,可以探索选任港澳台居民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涉自贸试验区的涉外、涉港澳台一审民商事案件,事实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的,可以探索适用简易程序。

妥善处理以“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企业为当事人的案件中存在的送达难问题。对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地为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可以邮寄送达。境外民事主体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企业或办事处作为业务代办人的,可以向其业务代办人送达。境外民事主体概括指定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境内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特定时间、特定区域或者特定业务的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其送达诉讼文书。

11.建立合理的外国法查明机制。人民法院审理的涉自贸试验区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外国法律,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了解查明途径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不能提供、按照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亦不能查明的外国法律,可在一审开庭审理之前由当事人共同指定专家提供。根据冲突法规范应当适用外国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查明外国法。

12.审理好涉自贸试验区案件,总结可复制经验。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的审理,加强前瞻性研究工作。各地人民法院对在审理与自贸试验区相关的案件中发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当及时研究总结,形成应对意见,并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

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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