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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党组“讲政治、重规矩、作表率”专题学习研讨会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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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党组“讲政治、重规矩、作表率”专题学习研讨会发言稿
2022-10-27 14:07:32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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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党组“讲政治、重规矩、作表率”专题学习研讨会发言稿一

20xx年,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市人大有力监督、市政府坚强支持、市政协民主监督、社会各界共同关心以及上级法院和市纪委的监督指导下,我院党组带领全体干警全面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十九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央、省、市纪委全会和全国各级法院反腐倡廉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上级纪委和上级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的部署,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深入抓好法官队伍廉洁自律和廉洁执法教育,立足审判,强化责任,周密部署,狠抓落实,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促进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将我院党组一年来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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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人民法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一年来,我院坚持以xx大精神为指针,深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不断加强党组班子和干警在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廉政方面的建设能力,不断提高全院干警的向心力、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强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始终践行“勤于学习、甘于清廉、严于自律、乐于为民”的xx法院院训,大力弘扬“争先创新、文明公正、开拓进取、团结和谐”的xx法院精神,严格落实“建一流法院、带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树一流形象”工作标准,充分发挥维护稳定、服务发展、保障民生、促进和谐职能作用,全面提升队伍素质、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在审判执行、队伍管理和司法为民等方面均取得了可喜成绩。

xx年,全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636件,审执结3493件,结案率96.07%,同比收案下降5.8%,结案上升5.92%,结案率上升10.64个百分点,办案效率和

案件质量明显提高,实现收结案良性循环,为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一是高度关注经济社会司法需求,服务发展稳定大局。一年来,我院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忠诚履职,能动服务,公正司法。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29件,判处犯罪分子672人;审结民商事案件2310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1463件,调解撤诉率63.33%;审结行政纠纷案件58件,协调撤诉37件;执结各类执行案件650件,标的额1680余万元。二是始终坚持群众满意第一标准,切实践行司法为民。一年来,我院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拓宽司法服务领域,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确保司法成果由人民群众共享。对社会关注、影响较大的64起案件实行了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全面全程扩大了司法公开。对15个社会法庭全部进行了升级改造,目前已被市委市政府纳入全市社会管理创新总体规划,上升为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通过全力集中攻坚涉诉信访,化解了一批骨头案、难缠案,赴省进京访同比下降58%。三是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执法水平。我院以“审判管理年”活动为契机,专门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加强审务动态监控,积极构建审判质效评估体系。扎实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活动和群众观点大讨论以及“除骄横、除冷漠、除懈怠、除私情、除贪腐”五除专项活动,不断强化基层组织建设,着力构建和完善接受领导和监督的长效机制,大力改进司法作风。

一年来,我院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司法为民十件实事全面落实,且工作质效位列三门峡市6个基层法院首位。人民群众满意度位居全省前列、三门峡市六个基层法院第一位。审判工作效率稳居峡市第一,已跃入全省前十。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执行工作、社会法庭工作、党建工作、档案工作、警务工作等多项工作受到省高院、市中院通报表彰或表扬。反规避执行、人民陪审团、诉调对接、五除活动、量刑规范化试点等多个单项工作均创造出省、市典型经验。全年荣获国家、省、市集体及个人荣誉43项。一年来,市中院张社军院长,市委书记吕均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冯俊珍多次作出批示,对我院工作给予高度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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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是全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将此项工作扎实有效地落到实处,一年来,我院坚持把加强领导班子廉洁自律工作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从强化责任制体系、加强思想教育、加大查处力度等方面狠抓落实。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责任体系

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我院制定了《20xx市人民法院xx年度纪检监察工作要点》,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成立了以院长王利荣为组长,以党组成员及有关中层干部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同时对各主管领导进行了责任分工,实行“一把手”负总责,院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制。院长和副院长、副院长和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干警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形成了分工明确,专人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同时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全院工作目标考核,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建立和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体系。

2、健全监督机制,源头上治理腐败

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是防止腐败问题发生的有效方法。我院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实行规范化管理。一年来,我院根据上级法院和上级纪委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订了各项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在继续坚持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制度、工作报告制度、诫免谈话制度、案件评查制度、审务公开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院实际,研究制定了我院《20xx年工作意见》、《20xx年审判任务及奖惩实施意见》、《20xx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20xx年法官绩效考评办法》、《20xx年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十件实事任务分解意见》、《规范立案管理试行办法》、《xx市人民法院车辆管理暂行规定》、《xx市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案件信访评估制度的规定》、《关于建立院长值周检查督导制度的实施意见》等,完善了《随案廉政监督卡制度》,向院各部门转发了最高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执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最高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以及《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查暗访工作的暂行规定》和省高院“四个一律”要求等。二是继续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继续执行我院《关于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诉讼费由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执行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办法有关规定,彻底杜绝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拘留”以及“告状难”、“执行难”等问题。三是在年初“双节”(元旦、春节)前和“五一”、“端午节”放假前,我院针对节假日期间就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明文禁止的规定和要求,在节假日期间,对全院警用车辆全部封停,有效预防了节假日和八小时以外不正之风问题的发生。

3、注重廉政教育,筑牢思想防线

思想教育是干部廉洁自律的第一道防线,为确保干警廉政思想不松懈、理想信念不动摇、宗旨意识不滑坡。我院一是唱响院歌,铭记院训。6月份,由我院院长王利荣与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赵江波作词创作的我院院歌《中国金城法官之歌》,以“勤于学习、甘于清廉、严于自律、乐于奉献”的xx法院院训和“争先创新、文明公正、开拓进取、团结和谐”的xx法院精神为主线,融入国徽、天平、公平、正义等法院元素,在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场合之前由干警集体大合唱,以鼓舞士气,凝聚心声,陶冶情操,增强干警的集体荣誉感和廉洁司法意识。二是深入抓好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执法行为。院党组经常组织班子成员认真学习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指示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专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了解掌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性地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安排部署。班子成员以身作则,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御社会上不良风气的腐蚀和影响。一年来,我院没有出现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和利用职务影响为个人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任何违法违纪问题。三是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月”活动,组织全院干警学习《廉政准则》,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增强干警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激

发党员干部的工作热情。积极参加省高院举办的全省法院廉政文化笔会活动,选送优秀廉政书画作品参加评选。通过组织和参加丰富多样廉政活动,强化干警廉洁自律意识,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4、强化警示教育,营造崇廉氛围

为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我院以警示教育为抓手,一是按照严格保密的要求,组织全体干警观看了中央政法委摄制的警示教育专题片,以鲜活的惨痛教训,教育党员干部和法官,不仅要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更要严格要求自己,同时,也要严格要求家属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做到相互提醒,相互监督,廉洁自律,共筑防线。二是组织全院党员干部到我市函谷关“修德养廉教育馆”参观学习,以20余起生动的反面教材教育党员干部,要牢记xx提出的关于我们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四大危险”警示,自觉用宋鱼水、詹红荔等模范法官先进事迹砥砺精神。三是用现实案例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组织全院干警学习了最高法院印发的《关于黄松有违纪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材料》、《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以及省委印发的《典型案例剖析》中的部分案例,并结合实际深入剖析其违法违纪和腐化堕落的思想根源,汲取教训。今年x月,按照三门峡市委书记杨树平的批示精神,我院组织全院党员干部学习了省纪委xx年第7期《警示教育》案例,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付永水受贿案件剖析》,通过学习讨论,强化我院党员干部的廉洁意识,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

5、加大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案件查处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法院严肃执法的重要保证。只有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才能有效地遏制腐败的滋生和漫延。一年来,我院不断加大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的工作力度,切实抓好对违反“五个严禁”、“十条禁令”行为的查处工作。一是开通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注重发现违法违纪线索。我院在审判大厅设立了举报箱、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从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二是继续实行审务公开,提高执法透明度。我院实行审判流程管理,坚持“排期开庭”,进一步完善了《审限跟踪和警示》制度。立案庭每月对各业务庭收结案、上诉及二审改判发还及超审限案件情况进行通报;各业务庭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100%公开审理。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立案庭通报,及时掌握和发现在审判各个环节中存在的违法违纪线索,并予以查处。三是认真处理上级要结果、要回音的信访件,并从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对于信访案件,我院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责任倒查,建立目标责任。在处理上级要结果和信访案件中,发现我院干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处理。四是通过建立和完善“随案廉政监督卡制度”,方便群众举报。上半年,我院进一步完善了“随案廉政监督卡制度”,要求案件承办人在立案后第一次接触当事人时将“随案廉政监督卡”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在案件审结和执结时收回。该卡随案发放,随卷存档,案件评查办每月对卷内无卡或有卡无当事人填写的案件承办人进行一次通报,院纪检监察部门定期对案卷进行检查或抽查,并认真收集当事人举报和反映的问题,严格落实责任,方便当事人监督和举报。五是通过案件评查活动发现违法违纪线索。在今年开展的“万起案件评查”活动和信访稳控工作中,我院对2名违规办案的干警进行了通报批评。

同志们,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常抓不懈。一年来,我院虽然在这项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干警的整体素质仍需要进一步提高,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督力量也需要进一步加强。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继续加以整改和完善。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继续坚持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按照“xxxx”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严肃执法执纪,继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进一步增强反腐倡廉的整体合力,为我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述职人:xxx

20xx年x月x日

高院党组“讲政治、重规矩、作表率”专题学习研讨会发言稿二

安徽省高院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一)交通肇事罪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45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一人,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即: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负事故主要责任,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45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每增加5万元,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8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死亡人数或者重伤人数均达到该档次量刑标准的,以死亡人数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造成公司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45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数额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每增加5万元,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死亡人数或者重伤人数均达到该档次量刑标准的,以死亡人数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

(4)造成公司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力赔偿数额达到8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每增加10万元的,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2)重伤人数每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交通肇事后积极施救的;

(2)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高院党组“讲政治、重规矩、作表率”专题学习研讨会发言稿三

安徽省高院房地产买卖指导意见

(20xx年3月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1、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虽然不具备《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但已经明确了拟购商品房的位置、面积、价款且能够实际履行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当事人明确约定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仅为预约合同的除外。

人民法院对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性质作出的认定,不影响一方当事人根据协议中定金条款的约定,向可归责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适用定金罚则。

2、当事人以期房不能转让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转让人在转让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致使受让人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3、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与数个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且买受人均主张出卖人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一般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买受人的权利保护顺位: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或合同备案手续的;

(3)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

(4)合同实际履行在先的;

(5)均未履行,合同成立在先的。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先的买受人已经合法占有了房屋,出卖人又与后买受人签订合同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除非先买受人能够举证证明后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已被其他买受人先行占有,仍应优先保护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

4、房屋买卖格式合同约定以“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作为交付条件,一般应以出卖人(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作为认定房屋经验收合格的依据。但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管理等专门管理部门尚未出具认可性意见的,不应认定房屋已经验收合格。

5、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本意见第4条规定的交付条件,买受人接收了房屋后以出卖人交付房屋时“未经验收合格”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出卖人能够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买受人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6、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出卖人实际交付房屋时未能提供上述文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但买受人接收房屋后又以出卖人未能依约提供上述文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7、买受人以出卖人逾期办证为由主张违约责任的,出卖人举证证明其已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或《解释》规定的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最后期限30个工作日前向产权登记机构报送了办证所需的文件和资料的,对买受人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8、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但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守约方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中国人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范围内,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

二、关于城镇”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在性质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买受人仅以出卖人签订合同时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性质上也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10、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因抵押登记仍未涂销,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予支持。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可综合考虑合同双方过错、所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确定应予承担的责任。

11、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因该数份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实质性内容的约定不一致而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合同签订时间的先后、实际履行情况、同类房屋市场交易价等因素,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认定应予履行的合同。

12、房屋中介机构违反忠实居间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拒绝支付中介服务费用或请求房屋中介机构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应予支持。

三、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3、城镇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的规定,认定为无效合同。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所获利益、赔偿能力等情况,判令其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14、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但买受人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取得出卖人所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其他购买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四、其他问题

15、共有房屋的部分登记权利人转让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其他登记权利人以转让房屋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一般予以支持。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共有房屋登记在一人或部分共有人名下,登记权利人转让共有房屋,亦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其他共有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一步审查买受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16、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已交付了全部价款并合法占有了房屋,在申请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期间,该买受人对转移登记尚未完成没有过错,或者因出卖人原因无法办理转移登记,出卖人的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查封、拍卖、变卖该房屋,买受人提出异议的,应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买受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7、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确权之诉,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买受人进行释明,告知变更诉讼请求为主张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义务的,不受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18、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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