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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拘留所工作的心得体会范文(模板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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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拘留所工作的心得体会范文(模板9篇)
2023-11-13 04:02:25    小编:

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发现和解决问题。写心得体会时,要注重文字的流畅性和连贯性,使读者能够轻松阅读并理解其中的内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拘留所工作的心得体会篇一

拘留所,是罪犯审判前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因此,一般人对于拘留所有着非常负面且模糊的印象。然而,在实际的交流中,我有幸深入了解了拘留所的现状和人性化改革,重新认识了这个地方。下面,我将就我的交流心得和体会进行阐述。

首先,拘留所并非如外界所传闻的那般恶劣。在进入拘留所前,我心里对拘留所持有一丝忐忑,不敢想象其中的环境。然而,当我步入拘留所时,却感受到一种异常的安静和整洁。进入大门,看到一片绿草坪,草坪上有罪犯正在进行广场舞,还有一些人席地而坐打扑克,仿佛进入了一个自由而舒适的环境。走进拘留所后,发现里面的设施十分完善,干净整洁,甚至有乒乓球室、图书馆等娱乐设施,给罪犯提供了学习和娱乐的机会。

其次,拘留所开展的各类改革活动让人赞叹。在参观拘留所的过程中,我了解到,拘留所是开展各类技能培训和文化教育的地方。我目睹到许多罪犯正在参加各种职业培训班,如美容美发、厨艺等,这些培训旨在帮助他们掌握一项技能,为他们回归社会后的就业提供可能。此外,拘留所还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如舞蹈比赛、合唱比赛等,使罪犯们有机会展现自己的才艺,重塑自信。

再次,拘留所交流的过程中,我对罪犯的心生了一丝同情之情。拘留所里的罪犯有着各种各样的故事,有些是误入歧途,有些是被家庭环境逼迫,有些是在极端的环境下犯下的错误。与他们交流的过程中,他们带给我了很多惊喜。他们中有些人通过学习改变了自己,重新规划了未来,有些人也更加懂得了珍惜自己拥有的一切。对于他们而言,重要的是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和帮助,而不是持续地将他们放逐在社会边缘。

最后,拘留所的人性化管理给予罪犯们更多的关怀和尊重。在拘留所交流的过程中,我了解到,拘留所针对罪犯的心理问题进行了积极的干预和疏导。他们设立了心理咨询室,为罪犯们提供心理辅导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内心的困扰和矛盾。此外,拘留所还注重培养罪犯们的自尊心和责任感,通过鼓励他们开展劳动活动、参与社会公益等方式,帮助他们重拾生活的信心。

综上所述,拘留所交流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和体会。拘留所并非如外界所传闻的地狱般恶劣,而是一个充满改造与希望的地方。通过培训、教育和人性化管理,拘留所为罪犯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然而,我们也不应只关注拘留所的改造成果,更应关注社会的教育和预防工作,以避免年轻人误入歧途,从而减少拘留所的数量,创造更美好的社会。

拘留所工作的心得体会篇二

在我国的司法系统中,拘留所作为一种经济、社会管理、治安等方面的重点执法机关,必须要管好全体服刑人员。最近,我曾经收到了一份拘留所的通报,这让我有了一些反省和思考,在本文中,我将与大家分享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通过每一份拘留所通报中的规定及变化,我发现拘留所对待服刑人员的态度在逐渐转变,从之前的严格管理向法制化、人性化的方向发展。现在的拘留所通报在关注服务细节、维护服刑人员权益等方面都有明显的提升,让我对拘留所的改进和优化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第三段:合理性和适用性的思考。

从一般情况下的拘留所通报来看,其对服刑人员的管理要求是极为严格而细致的。当然,每一个通报都有其合理性和适用性,从对待服刑人员不同的情况下,制定适用的通报管理规定,可以更好地体现司法公正,也更加保障了人权的平等。因此,我认为拘留所的通报应根据不同情况下的不同管理要求,合理制定通报规定,才能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和服刑人员权益。

第四段:在通报中保障服刑人员权益的意义。

随着我国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身为拘留所管理者的工作责任也越加重大和有意义。尤其是在通报制定的时候,应该更重视对服刑人员权益的保护和关注,可以在具体操作中发挥更多的人性化、温情化的作用,使服刑人员得到更好的教育和死疮治疗等服务,让其在刑期中得到重新改造和人格升华的机会。

第五段:结论。

总体来说,通过通报规定对于服刑人员的指导,能够更好的保障其合法权益,使其在拘留所得到公正、人性、全面的管护和关爱。同时也让我们更加清晰地意识到,作为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有义务积极地维护司法公正和正义,才能让我国的司法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毫无疑问,拘留所通报是司法公正和人性化不断提升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刑罚执行的新方向,希望能够为更多人提供参考和价值。

拘留所工作的心得体会篇三

最近,我有幸参观了当地的拘留所,深入了解了一些犯罪分子的现状和生活状况,让我感受到了他们的自愧不如和改过自新的决心,也更深刻认识到法律的力量和意义。

在拘留所里,我看到了一些作案人员、毒犯和其他罪犯,他们都因犯下极端危险的罪行而面临着法律的制裁。这些罪犯经过惩罚、改造和教育,终于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开始努力改过自新。他们的痛苦和感动,给了我深深的触动,让我明白了人活一世要承担自己的行为,而无论犯下何罪,要有勇气面对自己的错误,及时把握改变自己的机会。

在拘留所里,我们还与一些犯人进行了交流,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和心理变化。事实证明,改造思想和心态是改变任何犯罪分子的关键。这些犯罪分子的痛苦和反思,给了我启迪,让我想到了自己的生活,自己的成长和未来的人生路程。这深深提醒我,要时刻坚持正确的价值观和理念,不仅要对自己负责,还要关心和爱护自己的家人、社会和国家,积极为他们做出贡献。

在拘留所里,我看到的不仅仅是罪犯改革的生动展示,还有警察、狱警、辅导员和医护人员的辛勤工作和付出。在这些关键人物的指导和照顾下,犯罪分子能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和决心改过自新,开始了新的生活。这让我感受到了他们的付出和努力,同时也更深刻认识到这些英雄的精神和奉献精神,更加珍惜和感恩身边的每一个支持者和贡献者。

在拘留所里,我的视线和心灵都得到了极大的启发和深刻感受,这对我今后的生活和成长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和意义。我要铭记这次经历,时刻提醒自己,走正道、走健康、走明智的路,不投机取巧、不急功近利、不贪图虚名,做一个守法公民、负责任的人。

拘留所工作的心得体会篇四

第一条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拘留的顺利执行,根据《拘留所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主管本系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拘留所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文明管理,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拘留所应当执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三)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

被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拘留审查的人,以及被依法决定、判处驱逐出境或者被依法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可以在拘留所拘押。

第二章设置和保障。

第六条拘留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按照政府机构序列设置。

拘留所的设置或者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者撤销拘留所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设置若干拘留所,集中收拘所辖区、县、市、旗的被拘留人。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辖区域内不具备执法条件的拘留所可以责令其停止收拘被拘留人。

第七条拘留所机构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拘留所。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设置的拘留所名称为xx铁路(交通、森林)公安局(处)拘留所,公安边防部门设置的拘留所名称为xx公安边防总队(支队)xx拘留所。

第八条拘留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以上,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政治委员或者教导员。

第九条拘留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内设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收拘、管教、监控、巡视、技术、财会等民警,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等参与、协助拘留所的综合文秘、教育培训、心理矫治、医疗卫生、监控技防、警务保障等非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工勤人员从事拘留所勤杂工作。

第十条拘留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拘留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武器、警械、交通、通信、信息、技术防范、教育、培训、文体活动、应急处置、心理矫治、生活卫生、医疗、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第十二条拘留所的基础建设经费、修缮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装备经费、被拘留人给养经费等由公安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每年对被拘留人伙食费、医疗费等给养经费标准进行核定。

第三章收拘。

第十三条拘留所应当凭作出拘留、拘留审查、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决定或者判决的机关(以下统称拘留决定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拘留审查决定书、恢复执行拘留决定书、遣送出境决定书、驱逐出境决定书或者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收拘被拘留人。

异地收拘的,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和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收拘被拘留人。

拘留所收拘异地办案机关临时寄押被拘留人的,应当经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相关寄押证明收拘。临时寄押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

铁路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的人交由铁路公安机关所辖拘留所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就近交铁路沿线地方公安机关所辖拘留所执行。

第十四条收拘时,拘留所应当查验送拘人员的工作证件和法律文书,核实被拘留人的身份。

第十五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禁将违禁品带入拘室。

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拘留所民警应当与被拘留人当面清点、核对后填写被拘留人暂存物品、现金收据(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拘留人收执,一份连同物品、现金存保管室,一份拘留所留作存根),注明物品、现金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特征等,由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

发现被拘留人携带违禁品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拘留所应当填写被拘留人违禁品、涉案物品移交清单(一式三份,被拘留人、拘留所和拘留决定机关各一份),由送拘人员、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后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

第十六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医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入所健康检查表。

发现被拘留人身体有伤或者情况异常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拘留所详细登记伤情或者异常情况,并由送拘人员和被拘留人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出具可能错误拘留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第十八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第十九条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第二十条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拘留所应当提请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依法作出责令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可以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

第二十一条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所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出具收拘回执。

第二十二条收拘被拘留人时,拘留所应当告知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第二十三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填写被拘留人登记表,采集被拘留人基本情况、照片等信息,并录入拘留所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四条拘留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拘留所应当安装并使用监控录像等技术防范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实时全方位安全监控。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存15天。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死亡、身体受到伤害,可能提起国家赔偿要求的,拘留所应当将相关监控录像资料予以刻录留存。

第二十六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出入所登记制度。非本所工作人员进入拘留区需经所领导批准,并由本所民警带领。

第二十七条拘留所应当建立所领导带班、2名以上民警值班巡视制度。值班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加强巡视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并做好值班记录,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八条拘留所应当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人员应当现场交清被拘留人数、拘室管理动态及需要注意的事项,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和管理。

对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查、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应当与其他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和管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

第三十条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拘留期间的具体情况,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拘留所实行管教民警管理拘室责任制。每个拘室除配备主管民警外,还应当配备协管民警,承担对被拘留人管理、教育等工作。

管教民警应当熟知负责管理的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健康状况、简要案情、思想动态和所内表现。

第三十二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并落实被拘留人管理规定和生活制度,规范被拘留人行为,合理安排被拘留人生活、学习、文体等活动,并由民警组织实施,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日常在所表现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被拘留人奖励和惩罚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被拘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应当予以表扬或者奖励:

(一)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规定表现突出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

表扬和奖励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并记录在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第三十五条被拘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应当根据不同情节依法分别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一)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的;。

(二)殴打、体罚、虐待、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

(四)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吞食异物以及隐藏违禁品的;。

(五)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六)袭击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的;。

(七)违反拘留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被拘留人的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并记录在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第三十六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依法对其使用警械:

(一)因病出所治疗,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残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

(二)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由管教民警提出,填写使用警械审批表,由拘留所所长批准。使用警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安全危险消除或者被拘留人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警械。

第三十七条拘留所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拘室安全检查每日不少于1次,由主管或者协管拘室的民警负责。安全大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由拘留所领导组织拘留所民警实施。

第三十八条拘留所应当定期对被拘留人思想动态进行分析、研判,查找安全隐患,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条拘留所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处置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遇有突发事件时,应当采取果断措施,及时依法处置。

第四十条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国家赔偿,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登记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被行政拘留的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决定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拘留决定机关批准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应当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送达拘留所。

第四十一条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有新的违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应当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处理。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或者被拘留人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对获取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登记并制作违法犯罪线索转递函通知有关机关处理,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及时查证并反馈拘留所。

第四十二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被拘留人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入出所相关法律文书、被拘留人登记表、入所健康检查表、奖惩情况记录、财物保管记录等应当保存的资料。

查阅被拘留人管理档案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

第五章生活卫生。

第四十三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购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账目清楚。代购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拘留所对被拘留人亲友传送或者邮寄的财物应当进行检查、登记。生活必需品转交被拘留人,现金由拘留所统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统一保管。

第四十四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其民族饮食习惯。

第四十五条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

第四十六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巡诊、治疗工作。

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对需要出所治疗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并派民警监管。

被拘留人毒瘾发作或者出现精神障碍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拘留所应当及时予以治疗,并视情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被拘留人病情严重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同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和被拘留人的亲属。

第四十七条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死亡的,拘留所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死者近亲属。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做好被拘留人死因鉴定及善后处理等事宜。

第六章通信、会见、询问。

第四十八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查、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与他人的通信、通话、会见,应当经拘留决定机关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2个小时以内予以回复。

第五十条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由拘留所登记、收发。发现信件内有可能夹带违禁品的,拘留所民警可以责令被拘留人当面打开信件予以安全检查。

第五十一条被拘留人需要打电话的,应当向民警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使用拘留所内固定电话进行通话,通话费用原则上自理。被拘留人打电话应当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规定,一般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

第五十二条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

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

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

第五十三条外国驻华使领馆领事官员可以依照有关条约、公约会见本国籍被拘留人。

第五十四条被拘留人书面明示拒绝会见的,拘留所应当同意并告知要求会见人。

第五十五条办案人员询问被拘留人应当持办案单位的公函及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填写询问被拘留人登记表,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后在所内询问室进行。

因侦查办案需要提解被拘留人出所的,提解人员应当持县级以上办案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批准文书和提解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经主管拘留所的公安机关批准后,填写提解被拘留人登记表,方可带出所外,并于当日送回。

询问、提解每名被拘留人,询问、提解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询问、提解出所前以及询问、提解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带出或者送回拘室。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在询问、提解后情况异常的,应当要求办案单位作出说明。拘留所认为办案单位的说明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及时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第七章请假出所。

第五十六条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拘留所接到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申请后,应当立即提出审核意见,填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审批表,报拘留决定机关审批。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以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拘留决定机关批准请假出所的,拘留所发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证明,安排被拘留人出所。

准假出所的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第五十七条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按剩余拘留期限每日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被拘留人案件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请假出所后按时返回拘留所。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请假出所不归或者不按时回所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3000元以下罚款。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后按时返回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及时退还交纳人;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或者不按时回所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第五十八条被拘留人请假出所期满的,拘留所应当填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期满通知书及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对请假出所不归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将其带回拘留所继续执行拘留。

第八章教育。

第五十九条拘留所应当建立教育制度,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文化、时事、政策、所规、行为养成、技能培训、心理健康等教育。

第六十条对被拘留人的教育,可以采取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心理矫治、亲友规劝、社会帮教、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

拘留所应当在被拘留人入所24小时以内进行第一次谈话教育,在解除拘留前进行一次谈话教育。

对被拘留人的集体教育每周不少于10个课时。

第六十一条拘留所应当每日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拘留所应当开展所内文化建设活动,营造有益于被拘留人身心健康,促进被拘留人知错、认错、改错的文化环境和氛围。

第六十三条拘留所在确保安全和被拘留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组织被拘留人在所内开展适当的劳动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

拘留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第九章解除拘留。

第六十四条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停止执行拘留的,或者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应当核实其身份,查验有关法律文书,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按时解除拘留。

第六十五条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办案单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或者执行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

(四)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移交时,拘留所民警应当核实被拘留人身份,查验办案单位工作人员的证件以及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公函。办案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被拘留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上注明被拘留人出所时间、原因、去向并签名后,拘留所移交被拘留人。

移交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进行。

第六十六条异地收拘的被拘留人,拘留决定机关要求带回原地执行的,拘留所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或者公函,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拘留决定机关移交被拘留人。

第六十七条被拘留人解除拘留出所时,拘留所民警应当对其人身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拘留所民警在被拘留人登记表上登记被拘留人出所原因、时间及去向并签名,并录入拘留所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第六十九条拘留所的执法和管理文书格式,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七十条拘留所实行等级化管理,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七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拘留所工作的心得体会篇五

在这已迈入新时代的社会中,人们对待犯罪和犯罪分子的态度发生了一些变化。拘留所成为了安抚社会的一座堡垒,也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和改造的一座桥梁。作为一个志愿者,我有幸参与了一次拘留所的社会交流活动。在这次交流中,我深切体会到了拘留所交流的重要性和影响力,在这里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交流是互相学习的过程。拘留所作为一种特殊的场所,很多人对这里充满了偏见和猜测。参与拘留所交流活动的我们,也曾对拘留所抱有一些固有的观念。然而,在与拘留所民警和犯罪分子的交流中,我们才发现这些观念有多么片面和错误。拘留所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抓捕和关押犯罪分子的地方,而是一个依法办案、教育与改造的机构。通过交流,我们了解到拘留所中的教育制度、文化活动等方面的内容,增长了对拘留所的了解。同时,我们也倾听了犯罪分子的故事和思考,感受到了他们内心的挣扎和改变。这种互动交流让我们相互学习、相互成长,打消了对拘留所的固有偏见。

其次,交流有助于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作为交流的一方,我们不仅是倾听者,更是传递者。通过与犯罪分子的交流,我们不仅了解到他们的过去和背后的原因,也帮助他们反思和思考。我们用心倾听他们的故事和心声,耐心解答他们的问题和困惑,通过自身的经历和见解给他们以启示和帮助。这样的交流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更重要的是给他们带来一种正能量的影响,让他们明白改造自己才是真正出路。而我们作为交流的一方,也在这个过程中学会了如何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去面对和引导犯罪分子,培养了自己的沟通和教育能力。

再次,交流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犯罪分子是社会问题的产物,也是社会问题的一部分。通过与犯罪分子的交流,我们可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这个道理,也意识到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共同承担着犯罪的责任。通过交流,我们传递出了对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和对改造的坚定信念,也呼吁社会给予犯罪分子改造和重返社会的机会。同时,犯罪分子也通过与社会的交流,感受到了自己的改变和进步。这样的交流使社会更加理解和关心犯罪分子,减少了犯罪分子对社会的恐惧和仇视,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最后,交流让我们明白了人性的复杂和多样性。在拘留所的交流中,我们看到犯罪分子们的涂鸦、写作和艺术作品,看到了他们的才华和潜能。这些犯罪分子多数并非心理变态或是天生的恶人,只是在某些特殊的环境和心态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通过交流,我们感受到了犯罪分子的人性和复杂性,明白到每个人都有改过自新的可能和权利。这样的体验让我们对人性产生了更加深入的思考,也教会了我们如何用宽容和理解的心态去对待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

通过这次拘留所交流活动,我深刻认识到了交流的重要性和影响力。交流是一种沟通和传递的方式,不仅可以增长自己的见识和能力,也可以帮助他人的成长和改变。拘留所交流活动不仅促进了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通过交流,我们认识到了人性的复杂和多样性,教会了我们如何以更加宽容和理解的态度去面对他人。在这个新时代的社会中,拘留所交流不仅是一种责任和义务,更是一种机会和幸福。

拘留所工作的心得体会篇六

最近,在我们学校和社会上都发生了一些关于拘留所通报的事情,这让我产生了很多感悟和思考。

首先,拘留所通报是一个重要的公告,它对于社会的安全稳定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通过拘留所通报,我们可以得知哪些人因为犯罪被抓捕和拘留,从而提高我们的安全意识,并让我们远离不法之徒。

其次,每一条拘留所通报都背后都有一个故事,有人因为贪图一时之快而犯罪,有人因为做错了决定而陷入困境。这些故事都说明了一个道理:在生活中,我们要时刻牢记法律意识,不要触犯法律的底线。

另外,拘留所通报还提醒我们,在学校、家庭和社会中,都要尊重法律和秩序,遵守纪律。我们要树立起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意识,时刻坚持正确的行为准则,不能因为一时的冲动而做出错误的决定。

最后,在社会中,每一个人都需要承担起责任和义务。我们要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为他人、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帮助他人可以让自己更加成长和自信,让社会更加美好和和谐。

总之,我认为拘留所通报是一个反腐倡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通过拘留所通报,我们可以知道犯罪对于个人、家庭、社会的危害,从而警醒自己,引以为戒。我们要积极推进法治建设,为建设法治中国、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拘留所工作的心得体会篇七

拘留所通报是一种用于向被拘留人员及其家属发布政策、通知和信息的重要方式。通过阅读和理解拘留所通报,我们可以深入了解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法律知识和出狱后的相关要求。在拘留所呆了一段时间后,我有幸阅读了一份通报,深有感触。

第二段:关于管理规定的体会。

拘留所通报中,对于管理规定的表述非常明确。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安全规定。通报提醒我们不能交流暴力、不能从事非法交易、不能隐瞒境外资产等。同时,通报还明确指出了规定外取得物质的处罚和处理方式,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和警示。通过通报的阅读,我深刻认识到一切行为都必须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遵守规定是关乎个人前途命运的重要事项。

第三段:关于法律知识的体会。

通报中还包含了大量关于法律知识的内容,如法律常识、法律规定等等。通过阅读拘留所通报,我对法律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通报中明确指出,人人平等、法律尊严,而我此前对于法律知识的认识还不够深入。我意识到自己需要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增加对法律方面的了解,做到知法、懂法,并在未来的生活中严格遵守法律。

第四段:关于出狱后的相关要求的体会。

拘留所通报不仅包含了关于拘留所管理和法律知识的内容,还详细介绍了出狱后的相关要求。通报中提到的改造教育、心理咨询、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都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我明白出狱后的生活将面临许多挑战,但通报中提供的相关资源可以帮助我重新融入社会。这也让我深感拘留所并不是终点,而是一个过渡的阶段。我必须积极参与改造教育和技能培训,为将来的生活做好准备。

第五段:结语。

通过阅读拘留所通报,我对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法律知识和出狱后的相关要求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我深刻认识到法律规定是我们生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遵守规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出狱后,我会积极参与改造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为自己的将来打下坚实的基础。拘留所通报的阅读为我提供了宝贵的人生经验和启示,让我懂得了珍惜自由和合法行为的重要性。

拘留所工作的心得体会篇八

(二)拘留所项目建设地自然情况。

(三)拘留所项目建设地资源情况。

(四)拘留所项目建设地经济情况。

(五)拘留所项目建设地人口情况。

(一)项目厂址及厂房建设。

1.厂址。

2.厂房建设内容。

3.厂房建设造价。

(二)土建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三)场内外运输。

1.场外运输量及运输方式。

2.场内运输量及运输方式。

3.场内运输设施及设备。

(四)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

1.项目占地。

2.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内容。

(五)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造价。

(六)项目其他辅助工程。

1.供水工程。

2.供电工程。

3.供暖工程。

4.通信工程。

5.其他。

拘留所工作的心得体会篇九

拘留所这个词汇经常出现在新闻中,但对于普通人来说,进入拘留所却是不少人始料未及的事情。在这个封闭的环境中,人们将会感受到不一样的体验和思考。在这里,我会分享自己在拘留所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感受。

进入拘留所是一种强烈的身心震撼。这里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虽然很近,但沉默和孤独却是每个人都绕不过去的问题。面对这样的生活环境,我们不得不面对自己的思想、情感、与价值观。一些事越是越明朗:健康最重要、时间非常宝贵、真实的人际关系非常难得。

第三段:思考。

在拘留所里,我们会有更多时间思考自己的生活和人生轨迹。实际上,拘留所给人们提供了一个挑战自我的机会,让我们反思过去的生活,思考人生的方向。拘留所的生活环境相对封闭,但我们可以利用这个时间,阅读、写作、绘画等等自我提升的方式。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自己在未来如何规划自己的生活。

第四段:改善。

尽管拘留所让人们感受到很多负面情绪,但是这个环境并非永远是不可能改观的。在拘留所里,人们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参加一些课程,或者自己打算学习新的技能。在这个环境中,我们和管理员之间形成了一种互相学习、互相支持的关系。通过这样的方式,我们可以改变自己的负面心态,从而摆脱困境,积极向上。

第五段:收获。

总体上,拘留所的生活是一个非常考验人的体验。它是人生给我们的一次机会,让我们重新审视自身价值、认识生活的幸福。如果我们能够积极面对这个考验,接受其带给我们的新的思考模式和变革,那么我们在未来的生活中就会变得更加美好。虽然在拘留所期间,我们有很多不顺心的事,但是我们也会因此而成长,从中得到更多收获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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