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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篇一
(一)。
本制度所称财务收支包括与公司有关的一切经济利益的流入与流出。既包括现金及其他实物资产的增减,也包括债权债务的增减变化。
(二)。
未经公司相关领导审批,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收取应由公司收取的款项,或报销不属于公司业务范围的支出。
(三)。
收入主要包括:
1、
商品销售收入;
2、
项目转让收入;
3、
租金收入;
4、
投资收益;
5、
政府补贴收入;
6、
利息收入;
7、
其他收入;
8、
收入的减少,主要指销售折扣及优惠等。
(四)。
支出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
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2、
工程物资采购支出;
3、
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商品及其他物料支出;
4、
各项费用支出,如:工资及福利费、办公费、水电费、运杂费、展览及广告费、交通费、差旅费、保险费、修理费、业务招待费、会务费、礼品费、培训费、通信费、中介服务费、税金、利息等等。
5、
偿还债务;
6、
缴纳税费;
7、
其他支出,如罚款及捐赠支出等。
1、
业务经办人员应在所经办的经济业务完成后,及时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签名确认;用途不明的,还应注明用途或另附清单;采购设备工具及物资的,应有验收人员或使用保管人员的签收意见或开具入库单(验收单);已签订合同的款项支付,还应填写付款审批单经相关人员审批后一并作为报销凭证附件。
2、
由该业务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对该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预审并签名确认;
3、
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工程类还应先报工程会计审核),再报总经理审批和董事长审批;
4、
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时进行报销。
5、
各业务人员应严格《原始凭证填制审核规范》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各级审批人员也应严格按《原始凭证填制审核规范》审核原始凭证;若出现失误给公司带来损失的,责任人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及损失。
(一)。
收入的审批权限:
1、
需要开据正规发票才能进行收款时,必须由经办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总经理和董事长签字批准后,交财务部开据相应票据进行收款。
2、
不需开据正规发票的,经办人应先收取款项或支票,交由财务时向经办人开收款收据,并让经办人在收据里签字认可,财务要及时入账,并在当天的日报表中登记,报公司领导知晓。
(二)。
工程材料采购的审批权限:另作规定
(三)。
一般费用的审批权限:
所有的费用现均由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报销时间。
1、
一般费用报销时间为每个(星期二)和(星期四)的下午进行报销;
2、
其余如遇事情紧急的可在其他工作时间报销。
3、
如无特殊情况,报销人员不得要求财务人员在规定时间以外办理报销;财务人员也不得无故拖延。
关于借款。
1、
员工因公借款或领用支票,应由本人按照规定填制借款单或支票领用单,由领导或其指定人员审核签章,然后办理借款。不能收回或报销的借支款项,签字同意的人员应负连带责任。
2、
借支后,借支人员应于该项经济业务完成或应该完成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报销;但最迟应在借支日后的(10日内)进行报销;否则,一律从最近将发放的工资中扣回。
3、
一般情况下,员工不得因为私事向公司借款。
4、
试用期未满的员工一般不得经办与现金有关的业务。
5、
差旅费。
1、
审批:员工因公出差,需提出书面申请,列明出差事由、地点、时间、日程安排、费用预算、需借支金额等,一般员工报总经理批准,部门经理以上级人员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出差。
2、
借支:员工持经批准的出差申请到财务部门,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无误后,交由出纳按核定的借支额支付借款。
3、
报销标准:出差人员所乘坐交通工具在规定标准以内的,可按机票及车船票据实报销,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节约的费用可按50%奖给个人;住宿费、市内交通费、误餐费、话费补贴实行定额包干制度,报销时需出具当地住宿发票。具体标准如下:
费用项目。
副总经理以上。
部门经理及副经理。
其他人员。
车船费。
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住宿费。
省内。
80元/天。
50元/天。
30元/天。
省外。
120元/天。
70元/天。
40元/天。
特殊地区。
150元/天。
100元/天。
50元/天。
市内交通费。
省内。
10元/天。
10元/天。
10元/天。
省外。
25元/天。
20元/天。
15元/天。
特殊地区。
30元/天。
25元/天。
20元/天。
误餐费。
省内。
40元/天。
30元/天。
20元/天。
省外。
50元/天。
40元/天。
30元/天。
特殊地区。
60元/天。
50元/天。
40元/天。
话费。
补贴。
省内。
10元/天。
5元/天。
5元/天。
省外。
20元/天。
15元/天。
10元/天。
说明:1、以上标准如遇特殊情况需提高的由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2、
两人共同出差,报销标准就高不就低;超过两人的分别按标准报销。
3、
不属会务组安排的单个出差人员,住宿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4、
公司已派出车辆的,不再报销车船费及市内交通费。
5、
如公司统一安排食宿或所报会务费等已包括食宿费的,不再单独报住宿费和误餐费;如已另行报销业务招待费的,应扣除当日相应的误餐费。
6、
本规定中的特殊地区指: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珠海、厦门、海南等高消费城市。
7、
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当天只报误餐费;以上误餐按2餐/天计,不足一天的,按半天的误餐费报销。
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的开支必须从严掌握,非不得已,一般不出外就餐,确需出外就餐时,公司的陪同人员不得过多,变成内部消费。
各职务权限每次开支最高标准。
级别。
开支金额。
备注。
董事长、总经理。
实报实销。
部门经理或副经理。
按实际用餐人均按(30元/餐)以内报销。
报请。
其他人员。
事前报请。
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50元以上,*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或不具备固定资产界定条件的各种设备、用品、物品。
1、
每月初,各使用部门必须上报其领用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总经理批准后执行。超计划领用的,应由使用部门写出书面原因,呈总经理批准,方可领取。
2、
除一次性用品外,必须实行“以旧换新”,否则一律不得领发新品。专业性较强的用品需经非使用者的专业人员鉴定确属自然损坏不能使用的才能换新。
3、
员工领用物品应在《物品领用台帐》上登记,工作离退,个人必须办理清退手续,财务部方能给予结算工资。
4、
对报废低值易耗品的,财务部设相应账簿进行数量反映,随时记录形成报废原因,详细列出清单。对管理不善和人为浪费及损毁造成报损的,应追究使用人和部门直接负责人责任。
5、
办公用品应提倡节约精神,公司各部门用于办公所需的文具、纸张、笔墨、计算器具、账册、凭证以及其他办公用品,每月采购计划和领用计划报领导审批后,统一交由采购部门购进,由仓库保管,各部门按月领用。凡办公用品除个别零星急需购买外,各部门不得自行采购。
宣传广告费。
1、
宣传广告费的开支范围:印刷品、年历、赠品、大型演出活动的赞助开支,报刊、杂志等媒体的广告宣传、电视广告制作及播放开支等。
2、
宣传广告要注重效果和效果评估,广告费的开支要有透明度和有力的监管措施,总经办必须参与询价谈价、评估结算的全过程,当客观条件不便参与时,可委托或授权其他部门人员参与,任何情况下不得将策划设计、询价、结付均由一人经手完成,否则追究总经办和审批人的责任。
3、
宣传广告费的总量控制在全年销售收入的2%的范围内。
其他费用。
1、
其他费用包括电话费、水电费、小车费、报刊费、培训费等,这些费用的开支应大力动员公司全体员工积极厉行节约。
2、
电话费:公司员工应做到通话时长话短说,言简意赅,能传真的则传真,同时杜绝用公司电话闲谈及打信息台。原则上不配置手机,因工作需要配置手机的,话费限额包干,超支自付。
3、
水电费:必须加强管理,防止浪费,能实行定额管理的尽量实行定额管理,节约奖励,超额自付,以提高员工节约用水用电的自觉性。
4、
车辆费:小车费包括油料款、修理费、路桥费、路费及其保险费等。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支付费用,降低车辆费用开支。
5、
报刊费:公司订购报刊、杂志的开支,需总经理批准,订购时应以业务相关报刊、杂志为主,娱乐性的为辅,并尽量共用,提高利用率。随着公司不断发展,应努力筹办内部报刊,以增强企业文化,提高企业凝聚力。
6、
培训费: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参加付费培训的,应事先报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否则费用自理。
食堂费用。
1、
食堂费用包括公司食堂购买材料、燃料、用品、设备折旧、人员工资等,公司内部人员用餐暂按每人每餐()元收取,外部人员用餐暂按每人每餐()元收取。
2、
食堂管理人员应于每月结束后的次月3日内将上月食堂收支情况报财务部负责食堂监管的会计审核,并报财务经理备案。
3、
除设备折旧、人员工资外,食堂管理人员应尽量做到收支平衡,即每月所收餐费应抵补购买材料、燃料、用品费用。
幼儿园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幼儿园审批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41号)和《海南省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琼府办〔20xx〕79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行政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举办的招收3-6岁适龄幼儿并对其进行保育与教育的幼儿园适用本办法;中外合作举办幼儿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幼儿园的按《海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是幼儿园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幼儿园的办园资格、颁发办学许可证。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幼儿园审批工作。
第四条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五条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的,举办者个人应当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符合本地区办学需求及幼儿园总体布局要求。
(三)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有合格的教师。
(五)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六)有符合《海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中的场所、设施设备等。
第六条申请筹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办幼儿园(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利用财政资金举办)和具有公办性质(国有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提交的材料:
1.申办报告(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报告)。
2.政府有关部门或举办单位批准建立的文件。
(二)民办幼儿园(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提交的材料:
1.办园申请报告,举办者的签字、印鉴。其中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幼儿园名称与地址、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资质证明。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住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由银行出具的举办者资信证明,各市县(区)可根据申办幼儿园的规模和园舍产权状况自行确定本地区的资金数额标准。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或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
4.办园资产来源证明材料。属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租期至少6年以上);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
5.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协议书。其中要有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6.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的《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一)申请。
申办者必须按照要求,将筹设申请报告及筹设申请所需材料提交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二)受理。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筹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筹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办者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办理。
1.申请报告被正式受理30个工作日内,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批复。
2.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同意筹设批复的,申办者应依据《海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筹设幼儿园,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筹设期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超过筹设期的,应当重新申办。
第八条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时,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办幼儿园应提交筹设批复意见书、筹设情况报告和章程。
(二)民办幼儿园应提交:
1.筹设批复意见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幼儿园章程。
4.拟任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聘任合同、有资质的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等复印件。
5.提供拟办幼儿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的有效证明文件、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或卫生评价报告和幼儿园设施设备清单。
6.合作办园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具备办园条件,达到设立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公办幼儿园提交第六条(一)款所规定的材料和幼儿园章程;民办幼儿园提交第六条(二)款和第八条(二)款第3、4、5、6项所规定的材料。
(一)申请。
筹设工作完成后,申办者向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正式申请,递交正式设立申请所需材料,并填写《海南省幼儿园审批登记表》。
(二)受理。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办者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办理。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自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专家小组进行材料审核、实地验收,并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送达申办人。对不予批准设立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为民办幼儿园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新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首次办理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幼儿园举办者在幼儿园获得审批后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食品经营许可和收费许可等相关手续,手续完善后方可招生。
第十一条已通过审批的幼儿园因故更名、合并、迁址、变更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向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幼儿园因故终止办学时,举办者应在3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提交资产清算方案,经核准后,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监督实施,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并发布公告和妥善安置在园幼儿。如因故终止办学时,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法予以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三条幼儿园实施年度检查制度。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批准举办的幼儿园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年检内容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县(区)教育实际确定,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对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达到相应标准的,视为年检合格。年检合格的幼儿园方可开展新学期招生工作。年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特别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收回办学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进行公告。拒绝年检、不接受年检处理决定的,依照本办法取消办园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的,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报经当地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托儿所、亲子班及早教中心等其它学前教育机构纳入管理范围,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六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审批管理的实施细则、具体程序等。
第十七条《海南省幼儿园审批登记表》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发样例,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印制。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幼儿园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篇三
1、亲子园分管领导深入贯彻上级部门的早教工作精神,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关于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指导工作要求。
2、期初因地制宜制定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指导工作计划,制定每周工作安排,认真严格执行计划。
3、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0-3岁婴幼儿营养、保健、动作发展等业务知识的理论学习、开展模块亲子活动、主题亲子活动、学科亲子活动的研讨。
4、亲子园每月开展一次教研活动,教师认真、准时参加教研活动,不无故缺席,并做好过程性资料的积累。
5、每次活动前研讨内容事先告知教师,要求每位教师认真做好充分准备,活动时积极发表自己的见解,努力营造探究、团结的学习氛围。
6、鼓励亲子指导教师多渠道收集、设计亲子活动方案,形成园本亲子活动课程。
幼儿园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篇四
为了加强对幼儿园的申办审批管理,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1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行统一的幼儿园申办审批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举办各类幼儿园均应进行申办和审批。
二、审批机关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三、举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中外合作办园,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合作办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4、具备幼儿园设置的基本条件(见《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中的相关条款)。
5、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不得使用易产生误导的词汇。已办幼儿园的园名中如有此类字样,在重新审核时应予以更正。幼儿园对外用名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四、申请筹办幼儿园,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办园申请报告(原件),举办者的签字、印签,以及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盖章。
其中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幼儿园名称与地址、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资质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地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交复印件,验原件)。
3、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由银行出具的举办者存款证明,各县(市、区)可根据申办幼儿园的规模和园舍产权状况自行确定本地区的资金数额标准。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
4、园产来源证明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
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5、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意向书(原件)。
其中要有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五、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时,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复意见书(复印件)。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由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
3、符合法规的拟办幼儿园的章程。
内容应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办园宗旨、规模、形式等;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民办幼儿园需首届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4、拟任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健康证明、工资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复印件(验原件)。
5、拟办幼儿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原件)。
6、提供“四证”:
1)房产证或租赁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
2)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原件)。
3)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食堂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验原件、交复印件)。
7、合作办园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
1)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
2)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3)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8、幼儿园设施设备清单(原件)。
9、审批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审批程序如下:
1、筹设申请。
申请设立幼儿园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申办者)必须按照要求,提交有关筹设材料,经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后,将申请报告及筹设申请所需材料报送县(市、区)教育局。
2、筹设受理。
1)县(市、区)教育局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办者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申请报告被正式受理2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教育局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批复。
3、其他事项。
同意筹设的,向申办者发放《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超过筹设期的,应当重新申办。
1、正式申请。
筹设工作基本完成后,申办者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正式申请,递交正式设立申请所需材料(所在乡镇或街道出具意见并盖章),并填写《浙江省幼儿园审核登记表》。
2、正式受理。
在接受正式申请相关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教育局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验收,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设立的批复,并在所在县(市、区)教育网上公示7天。
3、颁发办学许可证。
县(市、区)教育局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幼儿园颁发《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不予批准的,作出书面理由说明。
4、公告。
将批准正式设立的幼儿园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七、举办者提出筹设和正式设立的申请,县(市、区)教育局正式受理后,须派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实地核查。
八、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对所审批设立的幼儿园的监督管理,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规范举办者的办学行为,促进幼儿园保教质量的提高。
九、在本办法施行之前举办的幼儿园,应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或重新办理申办、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可予以审批通过,并同时确定其相应的等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暂缓审批,限期整改,待符合条件后再予以审批;暂缓审批期间应停止招生;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停办。
十、在本办法施行之后新开办的幼儿园,必须按本办法申办,经审批后方可开办;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未经审批擅自举办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取缔。
十一、已通过审批的幼儿园因故停办、更名、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省二级幼儿园因故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一级幼儿园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十二、《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幼儿园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到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发证机关应根据《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对幼儿园的办园水平重新进行审查,换发、缓发或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十三、幼儿园在取得《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以后,可根据办园性质(举办者出资款的性质和比例),到所在县(市、区)的编办或民政局进行注册。
十四、《浙江省幼儿园审核登记表》、《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由浙江省教育厅统一制发样例。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幼儿园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篇五
为节约学校的'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分清责任,明确审批权限,确保学校经济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办公室归口管理经费。
(1)汽车燃修费:汽车修理费、燃油费、年检费、养路费,车辆保险费等;
(2)招待费;
(3)电话、邮寄、网络费;
(4)评优评先等部门及个人综合奖励费。
(5)报刊杂志,文印复印,宣传资料费;
(6)学校绩效工资(含课时津贴,考核奖,加班费,午餐补贴、职工福利费;子女保育费、职工困难补助费)。
(7)社会保障费:离退休金、离休经费、退休经费、离退休其他支出、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残疾人保障金。
2、总务处归口管理经费。
(1)教职工基本工资;
(2)基建费;
(3)财务软件升级、电汇手续费等日常财务费用;
(4)学校临时工、学校聘用人员基本工资、公费医疗等相关费用。
(5)设备购置费:专业设备、家具、用具购置费;
(6)低值工具及办公、维修、实习用材料的采购费;
(7)总务处小工劳务费、采购物资运输费,材料加工费;
(8)水电费。
3、教务处归口管理经费。
(1)专业与课程建设费;
(2)教学改革专项费;
(3)外聘教师酬金;
(4)教师代课费;
(5)高中考及教师竞赛等专项奖励经费;
4、科科处归口管理经费。
(1)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项目竞赛费用及获奖人员费用;
(2)课题费;
(3)校本课程开发与课时费;
(4)论文奖励费。
5、督导室归口管理经费。
(1)教研督导业务费;
(2)图书资料购置费;
(3)教材费、作业本费;
6、政教处归口管理经费。
(1)班主任津贴及考核奖励费;
(2)招生费用;
(3)班级及学生奖励费;
(4)学生助学费。
7、团委归口管理经费。
(1)团费;
(2)学报编辑费。
由经办人签字,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核,归口部门分管副校长审批。后经学校分管财务校长、校长签批。
幼儿园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篇六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校的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我校的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组织财务人员认真学习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严格审批制度和程序。实行申请、审批、购买、验收、登记入账、付款。
单位负责人定期审查会计凭证、账表、预决资金和财产,并提出建议性的改进意见。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坚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对违反财政法规的要追究其责任,并予以处理和处罚。
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切实保证财务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
实行校务公开,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幼儿园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篇七
b、为鼓励出勤率达90%的学员,中心于每学年末设立评比活动并给予奖励;c如学员因病或事需请假,请提前告知中心工作人员。
c、逢法定假日及中心寒暑假,课程安排将会提前作出公示。
a.为保障您的孩子自身及其他孩子们的身体健康,如果学员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应及时就医并告知中心协助办理休学手续,待康复后出示医院开具的痊愈证明,学馆将恢复对其授课:
1.)因病需请假一个月以上。
2.)患有传染性疾病。
休学申请由书面形式提交,经批准后生效。
b、因特殊情况(如遇不可抗自然灾害、大规模传染性疾病集中爆发、停电等),导致中心无法正常进行教学活动,将提前通知并作统一安排。
a.学员因生病、度假、出国等原因,需要长期请假者,每半年可享有一个月学费延费之权利(最短的请假周期为半个月,即小于半个月的假期不予延费)。
b.学员因搬家、出国等原因申请退费时,需携带缴费收据或发票、学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家长身份证原件;办理退费须退还发票,如有遗失,不予受理。
c.报名费、教学材料等费用不予退还;
d.当学员就读时长不超过所缴纳学费一半之时长时,退费比例为剩余学费之70%。当学员就读时长不超过所缴纳学费一半之时长时,退费比例为剩余学费之50%。
e.退费时,刷卡手续费、发票税额均有学员家长承担。
幼儿园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篇八
根据上级综合治理办工室有关集体外出活动的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集体外出活动审批制度:
一、教委组织师生参加区级以上各种活动,学校按照教委通知精神,有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有计划组织参加。
二、教工乐队、学生鼓号队不准参加校外商业性的庆典活动,凡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性活动,必须有教委领导同志的批示,方可参加,在活动中,必须加强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三、各年级(班)根据教育教学要求,组织学生到校外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必须有安全计划措施保证,经校长同意,报教委综治办审批,可组织校外活动。
四、师生集体外出活动(如参观学习、夏令营),有学校向教委写申请报告,经教委领导批准,可组织外出,外出时,必须责任到人,有安全防范措施。
五、凡经上级批准的校外活动,必须填写好《校园安全周志》,填写内容包括负责人、活动时间、地点、人数。
六、未经学校同意和教委批准擅自组织师生外出活动,经查实,负责人当年不能评为各类先进,当年工作考核为合格以下等次。在活动中出现事故,有负责人负责,学校将根据事故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后果严重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幼儿园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篇九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学生社会实践、外出活动规定。
1.组织师生外出活动(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要制定有周密的计划和安全措施,活动方案必须经校领导审阅签字同意并上报教育局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全校性集体外出活动和社会上要求学生参加的活动,必须报区教育局批准;学校在教育教学计划内安排的整年级、整班外出活动必须报请校长批准。组织学生外出参加大型活动时,要有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并指派有经验的教师事前勘察活动场所,摸清有关情况,消除事故隐患。
3.学校组织学生劳动以及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坚持就近、徒步的原则。并对劳动场地、工具作好安全检查,对学生提出明确的劳动纪律要求,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进行强度过大和有危险的劳动。学校不得安排学生为私人帮工。
4.每次活动应有具体的责任人,注意人员年龄、身体状况搭配。
5.活动的路线、地点,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
6.活动来往的交通工具应向专业运输部门租用,遵守乘车安全要求,行前要求营运部门对车进行检修。严禁租用车况不良和无牌证交通工具,严禁乘坐无证照人员驾驶的车辆,凡需要搭乘个体营运的交通工具必须要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许可。
7.每次活动都要有安全、保卫、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8.野炊、爬山、野餐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防摔伤事故发生。
9.活动地附近有河流、水库的,没有组织措施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能让学生下水。
10.凡外出参加各种活动,学校领导及安全小组成员必须对活动全过程进行监控。
11.在活动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如遇安全责任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2.一旦发生意外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严格按照预案进行操作。
本制度为师生集体外出活动应采取的申报、审批程序,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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