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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管理站救助服务工作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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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管理站救助服务工作的调研报告
2022-10-27 19:25:37    小编:

报告,汉语词语,公文的一种格式,是指对上级有所陈请或汇报时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写报告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报告文章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救助管理站救助服务工作的调研报告一

我是xx市xx乡xx村遇难女童廖家长廖。我女儿于元月17日不幸被大火严重烧伤,住进医科大一附院抢救治疗至今已有两个多月。在这两个多月时间里,得到你们的热情帮助,我女儿得以顺利救治。她今天虽然失去了双手,但是,看到她慢慢恢复的肌肤和挂满喜悦的笑脸,我万分感激。在此,请允许我并代表家人向你们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我女儿被严重烧伤以后,在第一时间里,先后得到xx市人民医院和医科大一附院的全力救治,终于挽回了她幼小的生命。由于她属于重度烧伤,高昂的医疗费用成了我们家人沉重的经济负担。当这沉重的负担让我们无法承受的时候;当我们处于束手无策的时候;当看着女儿痛苦挣扎的时候……xx市内外迅速发出了“救助小雨欣-传播正能量”的同一种声音、同一种爱的行动。是这爱的声音唤醒了我奄奄一息的女儿,是这爱的行动挽救了小雨欣弱小的生命!如今,这爱的声音、这爱的行动尤其凝固在x市。今天,我听着女儿呼叫“爸爸”的声音,看着女儿充满阳光的笑脸,想着四月初可以带女儿出院回家团聚的情景,由衷发出我最真挚的感激之情。在此,我携家人叩首向救助女儿小雨欣的医科大一附院、xx市人民医院、家乡各级党政和部门、xx日报和电视台、电视台、南国早报、在线门户网、论坛、骑行者大联盟等机构,以及xx学院广大师生及社会各界爱心人士表示最真诚的感谢!并向你们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截止今天,我们共收到爱心善款170213.3元,得到这笔善款可以顺利解决女儿前期的治疗费用,也解决我们心上千万斤的担子。接下来我们一定不负众望,会倍加照顾好女儿小雨欣,让她尽快好转起来。同时我们也希望各位家长看护好自己的子女,避免这样的人间悲剧再次发生!

最后,敬祝各单位和机构事业蒸蒸日上!各位爱心人士生活愉快、身体健康!

此致

敬礼!

日期

救助管理站救助服务工作的调研报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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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伴都是xxx局的退休干部,中共党员,家住江南市上湾社区xxx局家属小区2栋5单元二楼202室。今天,我们怀着无比沉重的心情向您们反映我们家的不幸遭遇,希望引起局领导的关注和同情,进而帮助两位风烛残年的老人度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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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31日晚上7时40分左右,我家阳台突然起火(起火原因消防部门正在调查),当时子女们都不在身边,我和老伴被突如其来的火情吓得手足无措,恐慌之中或是被火烧伤或是被烟呛伤,其状惨不忍睹。令人欣慰的是,院内邻居们在第一时间自发开展了火灾自救,他们有的拨打报警电话,有的跑去关掉电源,有的打开消防栓箱,有的拿着灭火器冲入火灾现场……然而,由于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火灾未在第一时间被扑灭。更为不幸的是,当晚8时左右,前来执行灭火任务的消防车辆也被乱停乱放的机动车堵在上窑湾内,无法前行。上述情况,不仅延误了火灾救援时间,而且扩大了火灾损害后果。据初步统计,这次火灾不仅给我们家庭造成了高达30多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且还给一楼和三楼的住户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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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发生后,xxx局有关部门领导以及街道办的领导都及时前来探望慰问;亲朋好友以及昔日同事都在第一时间向我们伸出了援助之手,嘘寒问暖关爱有加,捐款捐物提供住房,确实解决了我们的燃眉之急。对此,我和老伴及其子女心存感激,终身不忘。然而,面对下一步的火灾善后处理,面对今后的房屋维修和损害赔偿所需要的巨额资金,我们依然忧心忡忡,寝食难安。因为,我们心里清楚,虽然我们对此次火灾负有不可推卸的过失责任,但若要我们独自承担全部的火灾责任,我们从内心感到冤屈,感到无能为力。虽然我们有4个儿女,但两个儿子(包括儿媳)都下岗在家,没有正式工作,生活十分困难;两个女儿(包括女婿)都是靠工资养家糊口,生活也不富裕。思前想后,万般无奈之下,我们惟有向局领导倾吐苦衷,向单位和组织申请援助,恳请局领导能够考虑我们家庭目前面临的实际困难,在危难之际向我们提供火灾救助资金。在此,本人携全家老小不胜感激!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20xx年4月20日

救助管理站救助服务工作的调研报告三

xx县民政局:

申请人:xx,男,东乡族,现年xx岁。家住xx镇xx村民xx社x号。本人因患有xx,且引起xxx,,先后在xx医院、xx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其中除去报销的农村医疗合作费外其开支如下:

首先在x医院医药费共用去玖佰捌拾元整,合币:980元。

其次在x医药医药费共用去壹仟肆拾捌元肆角,合币:1448.4元。

再次在x医药医药费共用去贰仟叄佰零柒元玖角,合币:2307.9元。

最后在x州医药费共用去壹万壹千柒佰叁拾伍元整,合币:11735元。

其间亲属为服侍病人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共用去叁仟陆百元左右,合币:3600元。

病人医药费用总合币:16471.3元。交通护理费用合币:3600元。两项合币近两万元。因本人家庭经济收入非常困难,无力承担本次治病的昂贵的医药费用。其中大部分的治疗费用都是从五亲六戚和朋友中借款筹备治疗的。现无法承担这样的大病医疗费用不得不向医院申请出院回家进行保守治疗。现本人已经欠下了重重债务。

因此,本人特向东乡县人民政府民政局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望贵单位给予本人大病的救助为谢!本人及全家老小对贵单位的帮助将感激不尽!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救助管理站救助服务工作的调研报告四

申请人:李xx、男、汉族、现年59岁,全家六口人。19xx年9月参加教育教学工作,此刻在南召县板山坪镇南河小学任教,小学高级教师,工作已年满37年。

申请事由:本人于20xx年2月6日因患脑出血疾病,经抢救治疗现已脱离生命危险。可是不能行动,失去语言表达功能,生活本事完全丧失,现瘫痪在床。需请求上级予以经济援助,继续进行治疗。

我20xx年2月6日晚上,突然患病,当晚即到南召县人民医院抢救,经院方抢救一天仍未脱离危险,后诊断为脑出血。因县医院条件限制不能手术,之后急转南阳市中心医院。在市医院对我进行开颅手术治疗,昏迷长达三十多天,多次手术后效果较好,把我从死神的手中夺了回来,家人、亲属及单位同事万分高兴。在市医院治疗期间,医疗费用高达8万余元。

此刻,因家庭经济条件有限不能继续住院治疗,现离院回家做后续的`康复治疗,每一天的医疗费用还高达200多元。由于生活不能自理,需有家人专业在家护理,妻子现年58岁,身患多种疾病,护理工作完全由打工的儿子承担。治疗费用仅靠微薄的工资及亲属的资助难以承担。为此,特申请上级给予救助,使我这位老教师的生命得以延续。

本人为党工作已达三四十年,并且兢兢业业,乐为人师,无怨无悔。在我即将告别教坛的前夕,却病魔缠身,倍感痛心和绝望。若能得到上级救助,家人及同事将万分感激。我将和我的家人以一种知恩报恩之心进取配合治疗,尽快恢复健康,以余热回报社会。

特此申请。

申请人:李xx

20xx年10月16日

救助管理站救助服务工作的调研报告五

...人民政府民政办:

申请人:...,男,壮族,现年55岁,家庭其他成员5人。家住xx镇xx村民委xx小组14号。

本人因患有肺部肿瘤,且引起胸腔很多积液,抽干后又反复发作,先后各在xx医院、xx县中医院、xx县老医院及市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最终在xx州医院确诊为肺部恶性肿瘤。其中除去报销的农村医疗合作费外其开支如下:

首先在xx医院医药费共用去玖佰捌拾元整,合币:980元。其次在xx县中医药医药费共用去壹仟肆佰肆拾捌元肆角,合币:1448.4元。

再次在xx老县医药医药费共用去贰仟叄佰零柒元玖角,合币:2307.9元。

最终在xx州医药费共用去壹万壹千柒佰叁拾伍元整,合币:11735元。

其间亲属为服侍病人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共用去叁仟陆百元左右,合币:3600元。

病人医药费用总合币:16471.3元。交通护理费用合币:3600元。两项合币:20071.3元。

因本人家庭经济收入十分困难,无力承担本次治病的昂贵的医药费用。其中大部分的治疗费用都是从五亲六戚和朋友中借款筹备治疗的。现无法承担这样的大病医疗费用不得不向医院申请出院回家进行保守治疗。现本人已经欠下了重重债务。其中还有后期的化疗治疗将会开支出更加昂贵的医药费用。

所以,本人特向xx宝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望贵单位给予本人大病的救助为谢!本人及全家老小对贵单位的帮忙将感激不尽!

此敬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救助管理站救助服务工作的调研报告六

社会各界爱心人士:

当我们享受春天的生机勃勃和鸟语花香时,当我们满怀期待播下春天的希望时,当我们感叹生活的美好,陪伴孩子快乐成长时,可否想过我们的身边还有一批身处困境的儿童,他们有的身体残疾或失去亲人,小小年纪就经受着孤独、困苦的磨难;有的因亲人患有重大疾病,过早的挑起生活的重担;有的父母远离家乡、外出务工,忍受着对亲人的思念。他们绝大多数品学兼优,勤奋好学,积极上进,坚强乐观的面对命运的坎坷。

如果有一天,他们的理想被风雨淋湿,你是否愿意扶他们一把?

如果有一天,他们彷徨无助,你是否愿意陪他们走过一段最艰难的人生旅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实施精准扶贫工作的战略部署,市妇联决定在“六一”儿童节期间,集中开展“心连心精准扶贫手拉手爱心帮扶”救助贫困儿童活动。我们希望社会各界爱心单位和爱心人士加入到这一活动中来,奉献一片爱心,救助一名孩子,温暖一个家庭,给予孩子们战胜困难的力量,让他们和他们的家人充满希望!

赠人玫瑰,手留余香。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伸出友爱之手,献出关爱之情,让春风吹绿大地,让爱心溢满圣城!您可以一人或几人共同资助一名贫困儿童,也可以单位集体资助数名贫困儿童。每位贫困儿童的资助费每年不低于500元,您可以将资助金直接交到孩子手中,也可以走访、电话、书信等形式进行情感帮扶,帮助孩子解决学习、心理上的困惑,引导孩子健康成长。您可以带领您的孩子和贫困儿童结成帮扶对子,使生活环境完全不同的两个孩子成为朋友,相互帮助,共同成长,相信对您孩子的成长将会带来很多帮助。

为了让社会各界爱心人士顺利进行资助,市妇联对全市精准扶贫户家庭中的贫困儿童进行摸底调查,建立贫困儿童信息库,社会各界朋友可以到市妇联儿童部遴选资助对象。

涓涓细流,汇成大海。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吧!慷慨解囊,献出爱心,点亮一盏希望的灯,撑起一片爱的天空,让贫困儿童不再无助,让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蔚然成风!

关注身边的贫困儿童,您可以做得更好!我们期待您的积极参与,衷心感谢您的支持!

倡议人:_x

时间:__年_月_日

救助管理站救助服务工作的调研报告七

_x:

目前我县有各类残疾人6.3万人。由于残疾障碍,大多数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特别是农村40%以上残疾人家庭平均收入仍低于国家贫困线。残疾人仍是贫困程度最重、困难最多、扶持难度最大的特殊困难群体。一些聋哑孩子因戴不起助听器,难以告别无声的世界;许多盲人做不起复明手术,伴随他们的只有黑暗和寂寞;许多肢残人买不起轮椅和假肢,无法自行走出户外享受灿烂的阳光;一些残疾人因房屋年久失修,夏不能挡雨,冬不能避寒……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应该说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全面小康。发展残疾人事业,做好残疾人工作,改善和提高贫困残疾人生存状况和生活质量,对谱写“中国梦”西华美好篇章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进一步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帮扶力度,缓解并逐步消除残疾人绝对贫困现象,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已经成为我们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值此第_x个“全国助残日”,我们倡议:

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切实转变作风,进一步深化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基层调研内容,深入了解基层残疾人的基本状况及所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在“助残日”期间,走访慰问残疾人,勉励残疾人自强、自立,并帮助残疾人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的浓厚氛围,不断缩小残健差距。

全县各有关部门,要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扶贫基地、扶贫项目、就业援助,开展有针对性的残疾人职业培训等方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帮扶残疾人实现“就业梦”;积极做好特困救助、扶贫安居、危房改造、医疗保障等惠及残疾人的工作;积极开展残疾人义诊和健康咨询、康复咨询、社区和家庭康复指导以及公众的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宣传教育等活动,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水平。

大力弘扬志愿精神,通过送温暖、志愿者助残、巾帼建功、手拉手红领巾助残以及军民共建、警民共建等多种形式,开展志愿助残活动,使更多的志愿者成为扶残济弱良好社会风尚的倡导者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者。

广大残疾人朋友要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要热爱生活,乐观向上,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积极投身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去,努力为社会多做贡献。

涓涓溪流汇大海,众人拾柴火焰高。朋友们,让我们携起手来,发扬中华民族扶残济弱和助人为乐的优良传统美德,帮助残疾人与全县人民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打造务实西华、和谐西华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倡议人:_x

时间:__年_月_日

救助管理站救助服务工作的调研报告八

被救助船舶所有人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号船舶(船旗国: 船籍港: 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 代表 号船舶、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下称"被救助方")同 (救助方名称)(地址:            电话:          传真:          )的代表 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救助方应以应有的谨慎救助 号船舶及/或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并将它们送到 或以后商定的其它地点,如果没有上述约定或商定地点,可送往任一安全地点。

当获救的船舶及/或其它财产已被送到前款规定的地点时,被救助方应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如未及时接受,被救助方应对非属救助方过失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二条被救助方应与救助方通力合作,包括获得准许进入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地点;提供救助方合理使用船上的机器、装置、设备、锚、锚链、物料和其他属具,但救助方不应无故损坏、抛弃或牺牲上述物件或其他被救财产。

第三条救助方有义务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

被救助方或船长合理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救助方应接受此种要求,但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

第四条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和被救助方、船长均有义务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条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外,救助方对本合同规定的救助标的进行救助,取得效果(包括取得部分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未取得效果的,无权获得救助报酬。

第六条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

第七条确定救助报酬,应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二)救助方在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四)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六)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

(九)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各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十)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救助报酬金额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第八条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

第九条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所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救助方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取得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三十。如果根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组成的仲裁庭认为适当,并且考虑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因素,可以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但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的总数额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

本条所称救助费用,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和实际使用的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确定救助费用应当考虑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八)、(九)、(十)项规定的各项因素。

在任何情况下,本条规定的全部特别补偿,只有超过救助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方可支付,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

由干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

第十条为了保全救助方应得的救助报酬,在救助作业结束后,被救助方应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在xx银行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除外)提供满意的担保。

船舶所有人及其雇佣人、代理人应在获救的货物交还前,尽力使货物所有人对其应承担的救助报酬提供满意的担保。

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获救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抵达的港口或地点移走。如果救助方有理由认为被救助方将要违反或企图违反本款规定,有权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上述担保金额应包括利息和进行仲裁可能发生的合理费用在内。

第十一条在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可能适用的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应根据救助方的合理要求提供满意的担保。

第十二条如果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被救助方或船长没有明确和合理制止,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及/或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已提供了本合同所指的全部或部分救助服务,本合同的规定应适用于这种服务。

第十三条本合同是由船长或船舶所有人代表船舶、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签订的,各所有人应各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救助报酬金额应由获救船舶和其他获救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的救助报酬及/或特别补偿,根据第七、八、九条的规定由各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之间以及签订本合同的各救助方及/或各被救助方相互间根据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仲裁委员会依照该会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依据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组成的仲裁庭,有权根据救助方的请求,在合理条件下,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要求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适当的金额。被救助方根据仲裁庭上述裁决先行支付的金额,其提供的担保金额应作相应扣减。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所有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除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合同和根据本合同进行的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七条本合同前言中所列名称、地址、传真号、电传号和编码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仲裁委员会和对方。否则,一切按该地址邮寄的信件、文件等及按该号码传送的传真和电传,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认为已经过合理的时间即视为已经送达。

签字:

代表救助方: 代表被救助方:

救助管理站救助服务工作的调研报告九

尊敬的老师,同学和好心人们:

您们好!

请接人文学院-x全体同学对您们的无私帮助和慷慨解囊由衷地感谢和敬意!

“灾难无情,人间有爱; 风雨同舟 ,守望相助!” 5月27日晚,车祸震撼着每个人的心灵。我班xx同学发生车祸,消息传到学校,当晚校院领导和师生们纷纷询问详情,对此事十分关心。在此,08级汉语言2班全体同学谨代表xx同学及其家人,向所有关心和帮助xx同学的人表示最真诚的感谢和最崇高的敬意!

由于病情严重,家庭贫困,父亲患有胃癌,母亲也常年患病,无力承担巨额费用,为了帮助他的家庭度过难关,汉语言文学2班的全体同学发起了名为“爱心守望 一起同行”的募捐活动。为了便于募捐活动的进行,自6月2日至6月4日,我们在明德、里仁门口、新老校区食堂门口设立了临时捐款箱在全校范围内募捐,接受同全校老师、同学和好心人们的捐款。

6月2日上午10点,在08汉语言2班师生倡议下,在《爱的奉献》的旋律中 ,募捐活动一开始,全校师生立刻行动起来,伸出热情援手,“一分不少,百元不多”,大家纷纷慷慨解囊,活动现场不时有当地群众也自发的走向捐款箱进行募捐.在本次捐款活动中涌现出了很多感人的瞬间:一位不留名的老师一次性捐款500元;6月4日下午会泽老乡会发动全部老乡为xx同学捐款;同时有很多同学在自己生活都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还从生活费中挤出10元、5元、3元、1元……这是心的呼唤,这是爱的奉献。

自年6月2日至6月4日,捐款总额已达到 元。

在这里,人文学院-x全体同学十分感谢所有关心、支持和帮助xx同学的好心人。是你们热情的问候、无私的帮助,让他感受到同窗情谊的真挚和红河学院这个大家庭的温暖;是您们点燃了他生活的希望和曙光;同样是您们给了他战胜病魔的决心和意志。我们坚信,有大家一如既往的支持和关心、有大家美好的祝福和期盼,他一定能战胜病魔,早日康复!

现场募捐已经结束,但对xx同学的爱心救助仍在进行。如果您还愿意为他提供帮助,可通过电话联系他的家人,号码: 你的善举也会感动和教育我们的心灵。

在此,全体同学替xx同学及其家人向所有参加爱心募捐的好心们表示衷心地感谢!并且祝所有的好心人身体健康、学习进步、工作顺利、永远平安!

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和最衷心的感谢!

救助管理站救助服务工作的调研报告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我县城乡居民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xx〕4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xx〕8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xx〕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对区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大范围社会灾害的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区域性临时救助标准执行,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低保标准10倍。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再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 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个人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且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而未履行义务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或个人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临时救助办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八条 受理。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临时救助申请表;

2、申请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

3、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4、委托申请的,应说明委托原因,介绍委托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承担委托责任。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第九条 审核审批

(一)一般程序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是临时救助工作审核责任主体,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视情组织民主评议。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审批责任主体,负责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并实施救助;不予批准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获得临时救助居民的情况,应当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3个月。

救助金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审批决定按季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各乡镇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下拨委托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

对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居民申请临时救助,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对于未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并提供救助。

(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并在救助之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3个月。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各级应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打卡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服务救助为辅。

第五章 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将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资金。其中,县级财政均按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常住人口每人每年2元标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

(二)城乡低保结余资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如有结余,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城乡低保家庭临时救助支出。

(三)福彩公益金。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应安排不低于8%比例的福彩公益金作为临时救助或救急难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向民政部门或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机构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捐助。

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预算安排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救助资金缺口时,同级财政应通过追加预算、通过春荒冬令款调剂等途径予以解决,确保实际需要。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收到同级民政部门现金发放清单2个工作日内,经复核后通过金融机构打卡发放。实行实物救助和服务救助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实施,实行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先行救助所需资金和物资,实行报账制,县级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审批材料和救助对象收据,按规定程序予以拨付或补充。

第六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第十五条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七章 建立机制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确定一名负责人为召集人,将临时救助和救急难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临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急难”救助包保责任制,安排专人负责办理业务工作,明确各干部职工的包保区域、单位和时段等内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第十七条 建立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主动发现机制。县政府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经常性排查,并建立分析研判制度,乡镇和村(居)委会要分别实行每月和每周1次排查,全面摸清辖区内困难群众,尤其是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重病、重残人员、空巢老人以及留守儿童的实际状况,及时核实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情况。主动报告、主动帮助,必要时可代为提交救助申请,做到早发现、早救助,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公安、城管、民政和卫生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以及救助管理机构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政务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落实专门人员,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申请的受理、审核、资金发放等工作,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要协助其申请,需要分办、转办的,应明确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处理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

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社会救助窗口应及时转介。

县、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可依托社会救助平台,建立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网络。县政府公布社会救助热线电话,畅通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求助、报告渠道。

第八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监督检查机制,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切实维护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条 民政、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民政部门应当悉数追回并记录在案,且2年内不予受理其城乡低保等其他社会救助申请,已经享受城乡低保的予以取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岳西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我县城乡居民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xx〕4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xx〕8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xx〕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对区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大范围社会灾害的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区域性临时救助标准执行,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低保标准10倍。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再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 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个人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且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而未履行义务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或个人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临时救助办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八条 受理。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临时救助申请表;

2、申请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

3、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4、委托申请的,应说明委托原因,介绍委托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承担委托责任。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第九条 审核审批

(一)一般程序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是临时救助工作审核责任主体,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视情组织民主评议。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审批责任主体,负责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并实施救助;不予批准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获得临时救助居民的情况,应当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3个月。

救助金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审批决定按季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各乡镇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下拨委托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

对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居民申请临时救助,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对于未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并提供救助。

(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并在救助之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3个月。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各级应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打卡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服务救助为辅。

第五章 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将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资金。其中,县级财政均按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常住人口每人每年2元标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

(二)城乡低保结余资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如有结余,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城乡低保家庭临时救助支出。

(三)福彩公益金。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应安排不低于8%比例的福彩公益金作为临时救助或救急难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向民政部门或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机构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捐助。

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预算安排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救助资金缺口时,同级财政应通过追加预算、通过春荒冬令款调剂等途径予以解决,确保实际需要。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收到同级民政部门现金发放清单2个工作日内,经复核后通过金融机构打卡发放。实行实物救助和服务救助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实施,实行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先行救助所需资金和物资,实行报账制,县级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审批材料和救助对象收据,按规定程序予以拨付或补充。

第六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第十五条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七章 建立机制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确定一名负责人为召集人,将临时救助和救急难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临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急难”救助包保责任制,安排专人负责办理业务工作,明确各干部职工的包保区域、单位和时段等内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第十七条 建立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主动发现机制。县政府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经常性排查,并建立分析研判制度,乡镇和村(居)委会要分别实行每月和每周1次排查,全面摸清辖区内困难群众,尤其是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重病、重残人员、空巢老人以及留守儿童的实际状况,及时核实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情况。主动报告、主动帮助,必要时可代为提交救助申请,做到早发现、早救助,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公安、城管、民政和卫生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以及救助管理机构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政务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落实专门人员,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申请的受理、审核、资金发放等工作,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要协助其申请,需要分办、转办的,应明确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处理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

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社会救助窗口应及时转介。

县、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可依托社会救助平台,建立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网络。县政府公布社会救助热线电话,畅通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求助、报告渠道。

第八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监督检查机制,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切实维护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条 民政、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民政部门应当悉数追回并记录在案,且2年内不予受理其城乡低保等其他社会救助申请,已经享受城乡低保的予以取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岳西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救助管理站救助服务工作的调研报告十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兜底线、救急难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xx〕4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xx〕37号)《黔西南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州府办发〔20xx〕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及时救助的原则;

(二)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的原则;

(三)坚持规范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第四条 临时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一)家庭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1.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人口数,参照当年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给予3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有两栋或两栋以上房屋的除外。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庭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仍然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即家庭当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共同生活人口数(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参照当年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给予1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救助家庭对象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3000-10000元救助。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仍然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其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救助家庭对象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3000-5000元救助。

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其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当地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限额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1000-10000元救助。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自付部分超过50000元(含50000元),基本生活依旧存在严重困难的,其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当地医疗救助最高限额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1000-10000元救助。

4.因支付子女或支付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或被国家国民教育高校正式录取)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学生到学校报到的基本交通费用、学费、短期生活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1000-5000元救助。

5.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其临时救助应综合考虑家庭人口、生活必需支出费用、基本生活困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500-3000元救助。

6.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应综合考虑家庭人口、基本生活困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500-3000元救助。

(二)个人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临时救助应综合考虑灾祸情形、个人困难程度、紧急处置费用、救助对象病情、医治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500-3000元救助。

2.符合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五条 临时救助原则上保障救助家庭对象1-6个月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对象从发生特殊困难至获得家庭支持前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

第六条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无正当理由不予救助。同一申请中申请事由叠加的,可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相关申请事由叠加项救助限额之和的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难家庭或个人,救助标准可酌情提高,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50000元。

第七条不属于临时救助范围的对象:

(一)因赌博、吸毒或拒绝就业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因酗酒、打架斗殴、服毒、自杀等伤害事故的。

(三)参与非法组织和活动导致家庭困难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法律、法规以及民政部门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临时救助申请受理方式。

(一)依申请受理。对于具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申请临时救助,由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受理。申请人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望谟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本县户籍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申请人身份证(或复印件);

2.非本地户籍的需提供身份证及居住证(或复印件);

3.收入证明、致贫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材料;

4.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

5.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情况证明等必须材料;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新闻媒体应发挥信息来源广泛、信息传递快捷的优势,及时将获悉的救助线索通报救助管理机构。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九条 审核审批程序。

(一)一般审核审批程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情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入户调查至少保证有1名乡镇干部和1名村(居)干部参加。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受理的临时救助申请,视情况可委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入户调查,也可由本部门组织入户调查。

入户调查结束后,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非本地户籍居民申请临时救助的,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救助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救助金额在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上的,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查审核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情况适时进行入户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对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应在5个工作日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无当地居住证或未达到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和相对固定住所条件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二)紧急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等流动人口中的生活困难群众、艾滋病、麻风病、患病弃婴、无主精神病人等实施的临时救助,在认定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可适当简化审核审批手续程序。

第十一条 各级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情况必须张榜公布,接收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章救助方式

第十二条 实施临时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实物的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五章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以发现、认定、快速响应、社会力量参与和监督检查为主要内容的“救急难”工作机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且无力自救的家庭和个人给予急难救助,有效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

第十四条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或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同时,建立“首问负责制”和“转介”工作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分办、转办流程及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公布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

第十五条建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建设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民政与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要抓紧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全面开展核对工作,切实提高对象甄别能力。

第十六条 健全个案会商机制。依托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个案会商机制,对单个救助管理部门难以解决的急难问题,及时开展会商,研究实施综合救助措施。

第十七条 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一)支持、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临时救助。要鼓励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成立以“救急难”为宗旨,包括基金会在内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鼓励已成立的公益慈善组织设立“救急难”专项基金,在县级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效帮助解决现有社会救助政策全面实施后仍无法彻底解决的急难问题。

(二)县级人民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社会工作岗位等方式,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社会救助需求与社会救助供给信息平台,畅通公益慈善组织、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渠道,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六章资金筹集管理

第十八条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中央及省级补助;

(二)州、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福彩公益金投入;

(四)社会捐助;

(五)其他。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大临时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县级财政按辖区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县级每年应从福彩公益金和社会捐助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临时救助;在保证足额发放城乡低保金的前提下,城乡低保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第二十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众,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协调好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临时救助所需资金,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监察、审计部门分别负责监督、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放。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申请对象的审核、规定数额内临时救助的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委托,协助承担临时救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救助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依法追回冒领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机构和人员,严格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设立临时救助举报箱和监督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咨询。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望谟县临时救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望府办发〔20xx〕247号)同时废止。

救助管理站救助服务工作的调研报告十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制度,全面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程序,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xx〕47号)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覆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一)坚持救急难,确保困难群众都能救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县民政局负责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核拨工作。

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予以协调配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临时救助申请的接收、审核、调查和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审批、发放等工作。

村(社区)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及主动发现、应急救助等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重大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家庭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临时救助标准参照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一年内救助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超过救助期仍需继续救助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和个人,按符合救助条件人数给予救助。人均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当年全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家庭人口数乘以需救助时段(月)之积计算。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家庭或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再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 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个人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且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而未履行义务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或个人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临时救助办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根据需要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第九条 受理。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当地村(社区)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特别重大紧急情况县民政局可直接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

2、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4、委托申请的,应说明委托原因,介绍委托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承担委托责任。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后补齐材料。

第十条 审核审批

(一)一般程序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临时救助工作审核责任主体,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视情组织民主评议。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社区)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3天,无异议的及时审批或上报资料。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审批责任主体,负责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在10个工作日内实施救助;不予批准的,应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理处)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获得临时救助居民的情况,应当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社区)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

救助金额在20xx元及以下的,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审批决定按季报县民政部门备案。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各乡镇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下拨委托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

对于未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并提供相应救助。

(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并在救助之后15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社区)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县民政部门应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打卡发放,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应急救助等必要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直接发放现金,但未经受助人委托严禁由他人代领。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服务救助为辅。

第五章 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将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补助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临时救助专项资金。

(二)城乡低保结余资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如有结余,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城乡低保家庭临时救助支出。

(三)福彩公益金。县民政、财政部门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的福彩公益金作为临时救助。

(四)社会捐助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向民政部门或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机构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捐助。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预算资金不足应依法及时追加,确保实际需要。

第六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企业等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第十五条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补贴、减免等政策。

第七章 主动发现和急难救助机制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主动发现”和“急难”救助包保责任制,安排专人负责办理业务工作,明确干部职工的包保区域、单位和时段等内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第十七条 建立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主动发现机制。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能组织开展经常性排查,并建立分析研判制度,乡镇和村(社区)委会要分别实行每月或每周1次排查,全面摸清辖区内困难群众,尤其是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重病、重残人员、空巢老人以及留守儿童的实际状况,及时核实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情况。主动报告、主动帮助,必要时可代为提交救助申请,做到早发现、早救助,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公安、城管、民政和卫生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部门以及救助管理机构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八条 依托全县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乡镇(街道)政务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落实专门人员,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申请的受理、审核、资金发放等工作,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要协助其申请,需要分办、转办的,应明确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处理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

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社会救助窗口应及时转介。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监督检查机制,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切实维护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条 民政、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申请人,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可以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应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20xx年5月5日起至20xx年5月4日止。

救助管理站救助服务工作的调研报告十三

为保障工地现场消防安全,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特订立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行防火防火责任制,建立现场各有关单位主管人员参加的消防领导小组,下设检查小组、明火管理小组、业余消防队。贯彻消防工作以防为主,消防结合的原则。

(二)业余消防队,在消防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消防知识,消防技能培训,能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三)加强职工的消防意识,对职工进行消防制度的教育。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并与市区消防组织联系,通报情况,一旦发生火警,迅速得到市、区消防队的紧急救助。

(四)工地要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工地配有高压泵保证消防用水压力。

(五)现场防火分区划分包干负责,责任到人挂牌明示。工地要划出禁火区域。为对油漆库、木工房等不准使用明火的区域划出禁火范围,事先挂牌明确。在施工中动用明火,如电焊、气焊作业必须先办理动火报批手续,动火时派人监护。高空明火作业必须隔离措施,不得让火种从高空散落。

(六)工地临地建筑必须采用耐火等级高的材料搭设,屋面用铁皮瓦,墙用红砖砌筑,棚架用钢管。并报请消防部门批准。

(七)消防通道要形成循环道,任何情况下消防通道上不得堆放材料,施工阶段应保持畅通。

(八)工地脚手架采用钢管,严禁用竹架,安全网采阻然型密目岗,架子跳板铺七夹板,电、气焊时应用钢板或石棉板隔离。

(九)工地及生活区电源线架设要符合安全用电的要求,不得乱拉电线,生活用电器严格管理,不得使用电炉、电热器烧水、取暖,以免引起电线电器失火。

(十)装饰阶段要配专职消防巡视员,三班制巡回检查。

(十一)罚款规定:

1. 凡动火未经报批者每次罚款500元。

2. 私自乱拉电线,使用电炉、电热器烧水、取暖和使用柴油炉者,一次罚款200元。

岫岩满族自治县同创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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