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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标语(大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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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标语(大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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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一个重要的思考过程,让我们更加了解自己的成长和进步。学会运用丰富的词汇和表达方式可以使我们的文章更有亮点,下面给出一些提升词汇量的方法和技巧。通过阅读总结范文,我们可以学习到别人的成功经验和教训。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标语篇一

一、创智创美,宜居宜业。

二、高·科无限,新·创梦想。

三、郑兴中华,创新引领。

四、智慧郑州,和睿天下。

五、如诗如画新郑州,宜居宜业高新区。

六、郑州之心,智创高新。

七、奋斗半甲子,新中慧蓝图。

八、郑州高新,科创先锋。

九、郑州高新,振兴天下。

十、郑州高新区,满足你的“豫”望。

十二、朕(郑)的未来,你来打造。

十三、郑州其事三十载,高科猛进奔未来。

十四、中部崛起,“郑”,兴未来。

十五、共创高新区,共享好生活。

十六、智汇高人,“郑”“新”中华。

十七、郑州高新区,

中国。

新高度。

十八、郑州明星,照耀大地。

十九、高”世之智,革“新”图强。

二十、我欲因之梦郑州,高新区里尽辉煌。

二十一、高新人才,科技智赢未来。

二十二、高科创发展,智慧赢未来。

二十三、

创业。

郑州高新,豫祝梦想成真。

二十四、智”造未来,“慧”国利民。

二十五、汇智郑州,助孵高新。

二十六、宜居宜创,智强郑州。

二十八、智汇高新园,你我手同挽。

二十九、郑州梦想,智慧新城。

三十、智慧高新,中原引擎。

三十一、商都郑州,科技高新。

三十二、奋起郑当时,智引新商机。

三十三、上下同心,智创高新。

三十四、奋起郑当时,逐梦新天地。

三十五、

创业。

“郑”当时,科技赢五“州”。

三十六、智慧新区,郑当其时。

三十七、郑”兴中华,引领世界。

三十八、发展中原建于心,易创易局易高新。

三十九、郑州高新领地,创赢智富天地。

四十、创新世界,智造未来。

四十一、郑州高新,不忘初心。

四十二、志立中原,智在必得。

四十三、千亿高新区,创新大格局。

四十四、慧创新城市,绘就大未来。

四十五、高科核芯,中原引擎。

四十六、芯的`奋斗,振兴中华。

四十七、智·汇高新,创·赢天下。

四十八、用“新”和世界互动。

四十九、创新硅谷,智造高地。

五十、春风得意年年新,前程锦绣步步高。

五十一、科技引领发展,共创美好新城。

五十二、郑州扬帆,协同发展。

五十三、科技与时代齐飞,郑州共世界一色。

五十五、郑”在崛起的智慧新城。

五十六、郑州高新,不断创新。

五十七、郑州高新,梦无止境。

五十八、与创新同行,为高新奋斗。

五十九、创新高地,“郑”通人和。

六十、郑州高新中原之芯,郑州之擎。

六十一、匠心智造,科创壹号。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标语篇二

1、商都郑州,科技高新。

2、春风得意年年新,前程锦绣步步高。

3、高科核芯,中原引擎。

4、匠心智造,科创壹号。

5、千亿高新区,创新大格局。

7、科技与时代齐飞,郑州共世界一色。

8、志立中原,智在必得。

9、科技引领发展,共创美好新城。

10、用“新”和世界互动。

11、“智”造未来,“慧”国利民。

12、“郑”在崛起的智慧新城。

13、郑州高新,科创先锋。

14、“郑”兴中华,引领世界。

15、奋起郑当时,逐梦新天地。

16、上下同心,智创高新。

17、中部崛起,“郑”,兴未来。

18、创新硅谷,智造高地。

19、朕(郑)的`未来,你来打造。

20、如诗如画新郑州,宜居宜业高新区。

21、郑州扬帆,协同发展。

22、发展中原建于心,易创易局易高新。

23、郑州之心,智创高新。

25、高科创发展,智慧赢未来。

26、“高”世之智,革“新”图强。

27、共创高新区,共享好生活。

28、郑州梦想,智慧新城。

29、郑州其事三十载,高科猛进奔未来。

30、智慧新区,郑当其时。

31、创业郑州高新,豫祝梦想成真。

32、高·科无限,新·创梦想。

33、智慧高新,中原引擎。

34、智汇高人,“郑”“新”中华。

35、郑州高新,不忘初心。

36、郑州高新——智慧与您同在。

37、中原之芯,郑州之擎。

38、郑州高新区,满足你的“豫”望。

39、郑州高新,梦无止境。

40、奋起郑当时,智引新商机。

41、慧创新城市,绘就大未来。

42、与创新同行,为高新奋斗。

44、郑兴中华,创新引领。

45、郑州高新,振兴天下。

46、郑州明星,照耀大地。

47、智慧郑州,和睿天下。

48、我欲因之梦郑州,高新区里尽辉煌。

49、郑州高新,不断创新。

50、创新高地,“郑”通人和。

51、奋斗半甲子,新中慧蓝图。

52、芯的奋斗,振兴中华。

53、创智创美,宜居宜业。

54、创业“郑”当时,科技赢五“州”。

55、智汇高新园,你我手同挽。

56、郑州高新领地,创赢智富天地。

57、创新世界,智造未来。

58、高新人才,科技智赢未来。

59、郑州高新区,中国新高度。

60、汇智郑州,助孵高新。

61、宜居宜创,智强郑州。

62、智·汇高新,创·赢天下。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标语篇三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高新技术产业是知识经济的支柱。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各国竞争的焦点。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载体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规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管理,促进和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教兴桂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实行体制机制改革、集聚科技创新要素、发展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辐射带动区域发展的特定区域。

高新区根据发展需要,可按“一区(高新区)多园(高科技园)”的方式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高新区的设立、建设和管理,以及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高新区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和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良好、用地集约、产业集聚、设施配套的要求,编制高新区建设和发展总体规划,并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及其他投资主体参与高新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自治区高新区的设立,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高新区的设立,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八条申请设立自治区高新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高新区产业发展定位为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具有高新区发展所必需的土地资源;。

(三)具备支撑高新区发展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等创新资源;。

(五)具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型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体系;。

(六)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设立高新区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扶持高新区建设和发展的各种优惠政策;制定并不断完善吸纳和使用人才的政策;组织协调自治区各职能部门支持高新区的各项工作,及时解决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问题。

第十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高新区的业务主管部门,其管理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和扶持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支持高新区发展的具体措施,协同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做好为高新区的服务工作,对高新区的报批、审批事项应当优先办理。

第十二条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对高新区的管理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高新区建设与发展规划;。

(三)协调解决高新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本市各职能部门支持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保证其履行管理职能;依法为高新区内的企业和其他创新主体提供规范、便捷的服务,营造有利于高新区建设和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十三条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设立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高新区具体事务的派出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对高新区的发展规划、科技创新、城市建设、土地、财政、外事、项目审批、劳动人事等事项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对高新区的管理职责是:。

(三)建立健全高新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对高新区各项工作进行具体管理;。

(六)维护高新区内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七)履行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自治区在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中应当统筹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高新区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和促进产业发展。

对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自治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高新区内承担项目的单位就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约定知识产权目标,在项目验收时对知识产权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对涉及高新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抵押、收回、注销,高新区以及所在地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办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高新区的发展需要安排一定额度的用地指标。

高新区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能满足发展需要时,可以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追加。

第十七条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统筹高新区与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与利用。

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统计等部门以及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建立高新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评价和动态监测机制,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率。

第十八条高新区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应当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鼓励和支持传统产业企业积极应用高新技术进行技术改造和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参与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高新区内的企业制定创新发展战略,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扶持、组织高新区内的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对其进行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在高新区内依法设立的技术转移、信息咨询、投融资、资产评估、企业策划、法律、知识产权、审计、会计等服务机构,享受高新区有关优惠政策。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引导高新区内的服务机构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充分发挥服务机构在科技咨询、成果评估、产权交易等方面的服务功能。

第二十一条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享受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之外的其他税收优惠,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设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生产力促进中心。

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生产力促进中心,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优惠政策及当地配套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支持以高新区内的企业为主体,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和其他企业,组建产业技术联盟,从事科技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和技术成果产业化工作。

支持产业技术联盟组织申报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承担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鼓励和支持高新区内的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技术联盟等利用各自优势,通过开放和共享科技资源,在高新区内共建国家和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人才小高地、博士后工作站等技术研发平台,聚集人才等科技创新资源,联合承担各类科研项目,实现产学研用的紧密结合。

第二十五条技术成果可以作为无形资产作资入股。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确定,但属于公司制企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高新区兼职创办科技企业或者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工作。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离岗到高新区内创办科技企业或者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的,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返回原单位工作。具体事宜按双方约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高新区内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对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涉及财政拨款、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高新区内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可以探索符合其自身特点和有利于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

第二十八条各级专利、商标、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高新区内的企业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增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补贴、奖励等措施,支持高新区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及其相关人员获得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

第二十九条鼓励各类人才在高新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有关部门应当在工作条件、户口迁入、生活安置、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优惠或者便利条件。

为高新区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的,由自治区和高新区所在地的市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自治区应当建立和发展以政府资金为主导,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投融资体系。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以政府部分注资的方式,鼓励各市场主体在高新区内投资建立风险投资机构和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在高新区内建立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和联合建立一区多园的产(股)权交易机构,培育区域性资本市场。

第三十一条金融、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健全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联动机制,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的联合审核、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

鼓励和支持高新区内的企业通过上市、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信托计划等方式筹集资金,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第三十二条自治区和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高新区开展金融创新,促进技术与资本的高效对接。

支持商业银行在高新区设立专营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创新考核奖励、风险管理、授信、贷款审批和发放等机制,为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服务。

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为高新区内的企业开展股权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可以利用专项资金、贴息等方式,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国家、自治区以及所在地的市科技、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部门立项的科技项目给予信贷支持。

第三十三条自治区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商业银行、融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小额贷款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针对高新区内企业的贷款、信用保险和贸易融资、产业链融资等业务。

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利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高新区的自主创新活动。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以及财政资金全部或者部分投资的项目,应当通过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等方式,优先采购、使用高新区内创新主体的自主创新产品。

第三十五条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高新区内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生产经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而办理有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年检和其他服务、管理事项时,应当通过明确权限、简化程序、减少层级、下放权力、优化流程等方式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其依法履行职责、服务高新区创新创业的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管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挪用、截留财政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经费的,依照国务院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受贿索贿,侵犯高新区内的企业和科技人员合法权益的,依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高新区外经国家或者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2.加速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创业的示范区;。

3.深化改革和加快体制创新的试验区;。

4.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和对外开放的展示区;。

7.体现社会主义现代文明的新社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标语篇四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作风严谨。

3.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6.年龄40周岁以下(1977年7月1日后出生)。

7.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

8.具有经济管理方面的知识或经历。

9.已经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关系者,需解除原劳动关系并出具原单位相关证明。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聘用:

1.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部门和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2.受过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刑事处罚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

4.其他影响聘任使用的。

四、待遇和管理。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标语篇五

xx高新区,被誉为xx走廊上一颗璀璨明珠,独特的区位优势让它的光芒逐步显现——位于xx冀协同发展中心腹地,距离xx、xx、xx新区中心区各xx公里,与xx大兴国际机场直线距离仅有xx公里,已开工建设的xx大兴机场至xx的轻轨xx10年经xx省政府批准成立,是全省第一家以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的省级示范园区。20xx年整合更名为xx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瞄准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现代服务业等战略性xx产业,20xx年以来,xx高新区提速发展,以优越的地理优势积极承接xx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产业转移。石墨烯烯谷、英大电商、毅远无人机等一批投资额亿元以上的重点外资项目陆续在xx高新区签约落地。

为加快项目入区步伐,xx高新区着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项目“x+x”推进机制的通知》,对签约、在建、投产、拟开工项目,实行管委会领导、职能部门、责任人“一对一”包联,做到所有入园项目都有人分包、有人帮扶,并且一包到底、包联全部。同时结合推进园区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将包联工作成效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与绩效薪酬、提拔任用等挂钩,激励广大干部职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不断凝聚起推动项目建设的强大合力。

为项目建设提供“保姆式”服务的同时,xx高新区对在谈项目、已签约项目逐个分析梳理,按照“一企一策”逐一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把项目推进的各个环节都明确到具体日期,实行清单式管理、跟踪式推动、销号式办结。

特别在疫情发生以来,xx高新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千方百计帮助企业加速复工复产、达产达效。通过推行网络沟通“云审批”,健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完善网上申报、手机端审批、要件邮寄等模式,为企业提供全面线上办事服务。

以总投资x.x亿元的万京仓储xx智能供应链物流园,总投资x.x亿元的xx运营中心、xx金融物流园,总投资xx亿元的xx智慧电商产业园项目,总投资xx.x亿元的英大商务华北运营中心项目为重点项目代表的现代国际商贸物流产业集群,形成主导产业突出、竞争内核较强的优势链条。此外,近期重点推进的重大项目为高新区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动力。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标语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下资源,理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___省(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殊用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区域。

2.“土地使用权抵押”指乙方为筹集资金开发全部或部分出让地块向抵押权人(即贷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利益作为还款保证的一种物权担保行为。

3.“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____开发区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4.“成片开发规划”指由开发企业依据总体规划编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和安排。

5.“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设施。

6.“不可抗力”指双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以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灾、雷电、洪水、台风、爆炸、战争。

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__,地块编号为________.(见附件________,地块地理位置图或地籍图)。

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对资企业主为的工业区(综合区)开办和经营重化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亦准许开办一些与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在出让期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征得甲方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和国家规定的有关土地税费。

第十二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港元),总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港元)。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依照规划向当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乙方同意从____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

第十六条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向甲方支付土地费用。

美元(港元)与人民币的比价,以付款前一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七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账户内。

银行名称: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分行,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银行账户如有更变,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负责。

第十八条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或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并建成了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资额达到投资总额的___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二十条乙方在作出转让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

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应将经公证的转让合同的真实、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

第二十一条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转让方即丧失被转让地块的使用权,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权利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分别办理转让手续。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担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当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七条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权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鉴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八条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

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应将经公证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的真实、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办理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九条依据第二十八条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期限届满。

第三十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国家无偿取得。

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要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__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条任何一方对于不可抗力造成延误,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因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三十五条除国家法律本身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无追溯力。

本合同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进行修改与补充,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双方签字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____日内纠正该违约。

如____日后,违约没有纠正,则违约方应向一方负责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产生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

第三十八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九条乙方在该土地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开发建设,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

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认定上述延期由无法成立并不批准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条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____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未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任何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名称____________;法定名称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采用中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

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签订。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代表人: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标语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受让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_平方米。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二十条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权抵押。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的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九章期限届满。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通知。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十四章附则。

甲方:

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______(自治区、直辖市)_____市。

____(县)土地管理局(章)。

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签字)。

________(签字)。

附件:

土地使用条件。

(成片开发经营项目)。

一、成立开发企业。

1.1土地使用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取得开发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和司法管辖权,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

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二、界桩定点。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开发区域内土地使用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3.2开发区域内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应控制在总用地的__%以内。

3.3开发企业应编制开发区域内的成片开发规划,成片开发规划应在得到批准后实施。

四、公用设施。

五、设计、施工、竣工。

六、项目引进。

(1)有污染环境又无符合规定的环保措施的项目;

(2)为中国政府所禁止的建设项目和生产产品。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标语篇八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高新技术产业是知识经济的支柱。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各国竞争的焦点。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载体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文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规范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经国务院批准,以实施自主创新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市人民政府决定由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管理的狮子岭工业园、海马工业园、药谷工业园、云龙产业园、国际创意港、美安科技新城等产业园区(以下统称高新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高新区应当以科技创新为基础,加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力度,建设成为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以及创新人才培育基地,实现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第五条高新区应当以促进产业发展为核心,坚持产业特色发展、高端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应当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管理体制,坚持规范服务、专业服务、便捷服务。

第六条鼓励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或者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机构、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经营、咨询、服务等活动。

高新区及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依照国家以及本省、本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对高新区实行统一管理,履行法定的职责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调国家、省和本市有关部门设在高新区机构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本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事项委托给高新区管委会行使。

除本条例规定授权或者委托给高新区管委会行使的行政管理事项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另行决定其他授权或者委托的行政管理事项。

第八条高新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高新区管委会开展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协助高新区管委会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形成相互促进的合作机制。

第九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生态良好、用地集约、产业集聚、设施配套的要求,组织编制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组织编制高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按照规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高新区管委会享有市辖区一级人事管理权限。

鼓励和支持高新区创新人事管理制度,探索多种形式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

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工作部门和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以及规划、土地、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高新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所设立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应当在高新区管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开展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高新区实行单列财政预算,与市本级预算一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建立高新区分享的税收收入随其来源地税收收入增长而相应增长的激励机制,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外,高新区的非税收入纳入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编制高新区财政预算决算,负责高新区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接受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实施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行政许可,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市住房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核发区内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

高新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区内房屋产权交易初始登记审查,市住房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相关证件。

第十五条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依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高新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高新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登记的审查,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高新区的审查意见依法报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涉及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的,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

证明书。

高新区土地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市土地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高新区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八条高新区管委会对使用市级基本建设资金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其他投资项目,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实施区内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产业发展。

第二十条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定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统筹产业布局。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高新区应当充分利用本地优势资源,重点发展海洋经济和新能源、新材料、汽车、制药等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以及现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

第二十二条鼓励高新区内的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研发、人才联合培养等活动,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行业创新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二十三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科技人员到高新区创办科技企业。

鼓励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在高新区创办企业。

第二十四条鼓励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在高新区设立金融、保险、法律、审计、会计、技术交易、信息咨询、产权交易和人才中介等服务机构。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引导服务机构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

第二十五条支持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组织参与高新区建设,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制定标准,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进行品牌推广,承担政府委托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服务于高新区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组织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鼓励境内外投资主体在高新区依法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

第二十七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在高新区设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创业载体。

支持各类创业载体建设和发展,推进高新区孵化器的资格认定,强化国家级孵化器申报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八条鼓励产业技术联盟建设,支持产业技术联盟开展行业关键技术的研发、推广及应用,组织申报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重大科技项目、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承担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人才资源。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高新区人才的引进培养、创新创业和表彰奖励,保障人才资源开发重大项目的实施。

第三十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高新区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流动、评价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创新人才流动机制,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借用、兼职、委托项目、合作研究等方式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十二条对高新区管委会及区内企业引进的行业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等高端人才,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及时解决引进人才及其家属的住房、就业、户籍、医疗和教育等问题,并在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引进的人才按照本市规定的政策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三十三条高新区内的企业按照国家和本省、本市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折股、收益分成和股票期权等方式,对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股权和分红奖励。

第三十四条鼓励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在高新区内设立人才培训基地,积极引入人才培训机构。

人才培养应当以高新区产业发展为导向,为产业发展提供所需技能型人才和管理型人才。

第三十五条在高新区工作的高科技企业人员出国(境)进行考察、交流和商务活动,外籍和港澳台人员来高新区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简化出入境办理手续。

第五章服务保障。

第三十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高新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新区的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

高新区管委会根据需要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实施措施,促进高新区内产学研合作、人才引进与培养、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创新扶持。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高新区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督促和协调市级行政管理部门支持高新区的各项工作,及时解决高新区发展遇到的问题。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体制创新、政策实施等方面积极支持高新区的发展,为高新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对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用地,可以依照国家以及本省、本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实行优先供地和给予土地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高新区创新创业主体的自主创新活动。对高新区内的组织或者个人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和同等价格的情况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第四十条市科技工业信息化、教育、发展改革、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整合公共科技资源,采取多种方式为高新区内的企业创新发展提供研发、工业设计、咨询、检测、测试等技术服务,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调整产品结构、创新管理和开拓市场。

第四十一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向社会公开高新区相关优惠政策、管理事项、收费项目与标准、办事程序、服务承诺等政务信息,为高新区内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十二条高新区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及市级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应当简化审批事项,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或者其他高效、便捷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升服务质量,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第四十三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和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公共信息库,为企业和机构提供规划、土地、项目、资金、人才、技术、设备设施、中介服务以及相关优惠政策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成立促进企业上市管理机构,制定上市后备企业培育专项规划,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对企业从改制到发行上市实施全过程引导和服务。

第四十五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依法保护高新区内组织或者个人的著作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

鼓励高新区内的企业、科研机构及科研人员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等方式,取得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十六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推广使用企业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培育信用产品的应用市场。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财政资助、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等事项办理中,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了解企业信用状况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高新区开展金融创新,促进技术与资本的对接。

支持商业银行在高新区内设立专营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考核奖励、风险管理、授信、贷款审批和发放等机制,为企业融资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新区管委会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市级行政管理部门、高新区管委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有关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应当受到保护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侵犯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谋取利益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2.加速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创业的示范区;。

3.深化改革和加快体制创新的试验区;。

4.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和对外开放的展示区;。

7.体现社会主义现代文明的新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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