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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上诉状案例范文(通用10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1 21:44:22 页码:7
最新民事上诉状案例范文(通用10篇)
2023-11-11 21:44:22    小编:GL顾

阅读是一种很好的学习方式,通过阅读我们可以开拓自己的视野。总结要全面地反映一段时间内的工作或学习情况,尽量避免主观性和片面性的描述。以下是一些优秀的案例,供大家学习和借鉴。

民事上诉状案例篇一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上诉人不服xxxx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xxxxx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

二、判决被上诉人xxxxx。

三、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一审法院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一审中漏判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xxxxx。一审法院对反诉的回应是反诉主体不符,法律关系不宜与本案合并审理为由,驳回请求。一审法院没有对反诉的事实和理由组织调查,在判决书中又不提出与反诉有关的内容,即漏判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违反了法定程序。故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基本事实,作出判决,依据法律规定,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xxxxxxxxx。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基本事实,作出判决,依据法律规定,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综上所述,本案应依法撤销一审无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的错误判决,发回重审。并判决被上诉人xxxxxxx。上诉人相信法官能够公正司法,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不公的判决,并对本案及时作出公正的处理,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高级法院。

上诉人:xxx。

xxxx。

文档为doc格式。

民事上诉状案例篇二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xx房地产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xx区xx村33号。

法定代表人:xx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王xx不服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xxx年10月21日作出的(xxx)xx民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实是被上诉人在履行与上诉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严重违约,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个工作日内没有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上诉人的房产证无法在约定期限内正常办理,对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xxx年5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5%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依据合同的此款约定,在被上诉人办证期限违约的情况下,上诉人有选择退房的权利,但不能认为此条款是赋予了违约方在违约后有收回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被上诉人违约而上诉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权利时,对于违约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正是没有合同双方的约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上诉人选择不退房的情况下,主张参照合同15条第2款关于不退房时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并要求增加违约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合同仅约定退房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驳回起诉显然是判决错误,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主要事实没有查清。

1、对双方有争议的房屋交付时间没有查清。

2、对双方有争议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时间没有查清。

3、对双方有争议的被上诉人开发建设的济南市xx国际广场房产证大证的办理时间没有查清。

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5页第4行关于“证实被告于xxx年7月196才将该基金予以缴纳。”的表述令人费解。如果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违约的过错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上诉人的合同权益,而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放纵违约方,漠视弱者的合法民事权益,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xx。

二〇xx年xx月xx日。

民事上诉状案例篇三

范文一:

上诉人:贺**,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煤炭坝镇贺家湾村。

被上诉人:宁乡县贺家湾煤矿。

法定代表人:贺**职务:矿长。

地址:宁乡县煤炭坝镇贺家湾村。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宁乡县人民法院的宁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宁乡县人民法院的(2006)宁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

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正确。

1.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争议委员会仲裁,本院不予以审理”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中上诉人在起诉的时候提起的要求被上诉人给予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是与提起劳动仲裁的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的,上诉人是在基于同一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内增加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享有最终司法权,当事人一旦依法提起诉讼,仲裁的处理结果归于无效,人民法院就必须依据《民诉法》程序及上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包括对案件事实及其法律后果的全面审理。因此上诉人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法院应当审理的范围。

2.一审法院对劳动仲裁中的第一个诉讼请求即“责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判决是错误的。

上诉人在提起劳动仲裁时提了两个请求:一是责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责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补缴养老保险金。在劳动仲裁中劳动仲裁委做出对第一个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所以上诉人才提起民事诉讼,而一审法院对这个诉讼请求不予判决,是支持签订还是不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是回避这个问题。因此一审法院不依法判决是错误的。

如果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第一个诉讼请求做出判决,只有两种结果,一是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不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是第一种结果那么也就不存在给予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了;如果是第二种结果一审法院不支持签订,就应当依法判决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经济补偿金,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愿意不愿意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可见这是一个递进的结果。

综上1、2所述,一审法院不对劳动仲裁中的第一个仲裁请求判决,直接驳回上诉人的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的判决是错误的。

3.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6、7、8、9予以采信是错误的。

证据6是煤炭坝镇政府解除劳动关系的实施细则,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煤炭坝镇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明显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规定,是不合法的。根据证据采信规则,不合法的不能采信做为证据使用的。证据7是被上诉人根据证据6制定的职工工龄补偿金结算花名册,做为前提条件的证据6都不合法,那么证据7也是不合法的,因此也是不能采信的。证据8煤炭坝镇政府的证明,由于煤炭坝镇政府是被上诉人的主管单位,两者之间存在共同的利益关系,其真实性、合法性存在异议,根据证据采信规则,一审法院直接采信是错误的。

4.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理由的问题。

被上诉人称12月26日,煤炭坝镇政府决定以被上诉人实行新一轮转制承包,因此对连续工龄达5年以上的原回龙铺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员,可以裁员。由此来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被上诉人所提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法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而该法第二十七条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被上诉人一直没有对该条具有的情形举证,也没有对该条规定的程序的合法性举证,因此被上诉人是不能随便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的。不然对本来就处于弱势群体的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置于何处。因此恳请法院从本案的事实及社会效益出发,对本案依法判决。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从7月1日至12月31日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手续”是错误的`。

1995年12月30日实施的〈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下列人员的养老保险:(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五)城镇私营企业主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帮工。由此可知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是不是正式职工,是不是临时工,身份高低贵贱没有区分。只要是职工就适用该法。该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必须也就是强制性的,不能因为宁乡没有对其推广就违法不执行国家的法律。因此被上诉人应当办理上诉人从1995年12月30日至月31日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手续。

民事上诉状案例篇四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9号楼2033b(园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某,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北京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90393219713911784203。

电话:18910090685。

电话:13311570312。

被上诉人:浙江中金铝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东滨海区方淞线408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江,职务:浙江中金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xx年作出的(20xx)甬慈商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决对相关证据的认定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a4中的绝大部分认定错误。

庭审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90份证据与本案无关的进行了分类质证,而判决书只是排除了其中11份证据(见判决书42页),而对另外79份证据则称:“被告方持有异议,但均示举证证明其异议成立,本院对其余的报表予以认定。”该认定将被上诉人的虚假证据当合法有效证据认定,并称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异议成立,籍以支持其不合理的诉求,该认定不尊重事实,故意偏袒被上诉人。

在庭审中我们向法庭提交的质证意见,白纸黑字俱在,该判决却视而不见,对上诉人的证据、质证意见要么回避,要么否定。

而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除第一部分被法院排除外,其余一律认定,有违司法公正。

判决书对下述证据认定均不成立。

1、被上诉人伪造的22份维修记录签名,负责人均非本人所写。

这部分伪造他人签名主要是许社祥、方振、周敏的签字均非本人所签。

用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同的当事人签字对照一目了然(详见质证意见)。

对这些非本人签字的维修记录,被上诉人代理人当庭已承认代签的事实,不可思议的是判决书42页上数8行称:“本院对其与日报予以认定”,如果负责人在现场,由他人代签名字是不可思议的。

请问,作为法院采信的证据,没有当事人签名,由他人伪造签名的证据能是合法有效证据吗?我们的异议难道不能成立吗?第三部分属于正常的维修保养内容,共13份。

如对测厚仪进行维护校正,窗口膜清洗,压力传感器接线松动,更换传感器,油冷机泵的泵连接器损耗件等。

这些均属于正常的维修保养范围,且有的小故障却是经上诉人技术人员电话指导,及时予以排除(详见质证意见)。

对于这些正常的维修保养的记录,怎么能作为质量问题的证据予以确认呢?对稍懂机械常识的人,一看便知,请问异议又怎么不能成立呢?被上诉人出示的第四部分属于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故障,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这部分证据有22份。

且这部分证据中的有些故障是上诉人已安排技术人员及时予以排除了。

另外,判决书为给被上诉人维修日报表的非周敏本人签字提供依据,确认被上诉人a5工资清单,证明周敏在20xx年12月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维修日报表周敏签字的时间是20xx年2月份,用20xx年12月份的劳动关系确认2月份的签名实属荒唐。

综上,原审判决无视客观事实,颠倒是非,将被上诉人出示的伪证或不构成设备质量问题的证据当做合法证据予以采信,对上诉人的正确的无懈可击的质证意见以不成立为由,一否了之。

二、原审判决对鉴定组组成人员及资格能力、鉴定报告的结论认定错误。

(一)对鉴定人员资质和能力认定错误。

1、对浙江出入境检疫检验鉴定所从业期限认定错误。

该所法人证书有效期自20xx年6月9日至20xx年3月31日,在法人证书已超期无效的情况下所从事的司法鉴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所作结论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然而该判决却称“延至20xx年3月31日有效、后再次延至20xx年3月31日有效。”但是在庭审中上诉人并未看见相关延期的法人证书。

其所为延至之说不知从何而来。

2、对邱玉森玉森的资格认定错误。

对邱玉森的职称资格问题,该判决称:本案鉴定组成员邱玉森玉森具有工程师资格;并且没有提出以和回避申请。

这更让人匪夷所思。

在开始鉴定协调会上我方代理律师就对鉴定人员的.资格提出过质询,本案庭审人员无一人在场,如何得出未提异议的认定。

在鉴定结论出来之后,上诉人先后书面两次提出质疑。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我方代理人询问邱玉森玉森为何只有一个企业内部颁发的工程师职称证书,而不是具有公信力的国家人事部门或者国家职称评定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邱玉森玉森承认是企业评定的职称,没有司法鉴定执业证。

民事上诉状案例篇五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______,女,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市,系______纺织厂工人,住本市______路______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______,男,____岁,汉族,______市人,系______机械厂工人,住本市______路______号。

为不服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入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法民字(____)____第___号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的请求:

撤销原判,改判不准离婚。

上诉的理由:

原判决认为:双方婚姻由父母包办,并无感情基础,婚后不久,双方因家庭琐事,不断争吵。近年来女方毫无根据地怀疑男方别有所恋,经常到男方单位吵闹,影响工作,双方感情日益破裂。男方迁居单位宿舍,夫妻分居已两年。现男方提出离婚,调解无效。经调查,证实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和好,因此判决离婚。

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是不正确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我与被上诉人的婚姻,虽由双方父母做主,但订婚后,双方不时约见,彼此相处和谐。结婚时,被上诉人欢天喜地,绝无异议。以上事实为亲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可证。而且我们结婚已有十二年,生有两个孩子,多年来家庭和睦,这也为邻里所共睹。根据这些事实,怎能认定感情无基础呢?况且,认定父母做主,必然无感情,这是形而上学的观点,不能成立。近几年来,只是由于被上诉人在经济上和生活上对上诉人和子女照顾不够,始有争吵。但就争吵的内容来说,毕竟是家庭琐事,原审判决也是如此认定的。因琐事争吵而判决离婚,于法无据。至于去对方单位反映情况,确有其事,方式上或欠妥当,但目的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了家庭和好。原审缺乏全面调查分析,仅凭一面之词据以此为判决离婚理由,未免武断。至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别有所恋,也不是如原判所说“毫无根据”。早在三年前,上诉人已发觉被上诉人与陆_______关系暧昧,后经多方了解,并由周围同志及邻居证实,他们的关系确已越出正常的范围;特别是被上诉人由此对我的态度日趋恶劣,其用心显而易见。上诉人去其工作单位反映情况,既是为了家庭,也是为了使被上诉人不致越陷越深,铸成大错。原审以此认定上诉人到男方工作单位吵闹,与情理不合,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只要被上诉人改弦易辙,抱有诚意,改善夫妻关系,我们完全可以恢复和好,破镜重圆。上诉人也有缺点,愿今后改正。为了我们家庭和子女的幸福,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不准离婚。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转送。

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签字)。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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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民事上诉状,是指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人民法院上诉,请求重新审理案件而提出的一种诉讼文书。

民事上诉状案例篇六

住址:xx市xx区路375号。

被上诉人: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址:xx市路58号880室。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三(民)初字第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表现于以下方面:

一、原审法院依据原告提供开工日期的证据,认定内外架工期的起算日期为开工日期,且以此推定内外架工期起止时间一致且不可分,该认定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中双方合同的约定不符:

总之,原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提供的开工日期,机械认定开工日期为所有脚手架工期的起算时间,并以此计算延期费用,违背双方合同的约定之意。

二、原审法院查明双方对账的事实,却不对双方对账的性质做出认定,得出结论违背双方的合意,事实上纵容了被上诉人的毁约行为。

原审法院查明“x年1月20日,原告出具说明一份,言明:从x年1月至x年1月20日,被告方已付原告23万元,余款34824元未付……”,该说明虽为被上诉人单方出具,但事实上双方皆按照该说明履行,为双方的合意;按照双方的合意,上诉人履行了合意所约定的付款义务,x年1月20日之前双方约定的合同债务,上诉人已经履行完毕;退一步说,假设上诉人真存在延期的事实,双方为合同履行所达成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亦同合同一样,受法律保护;然而,原审法院却罔顾双方合意的事实,依旧判决上诉人承担从开工后210天至x年1月20日的延期费用,实际上纵容了被上诉撕毁双方合意的不诚信行为。

三、总之,原审法院违背事实机械认定了工期起止期间,又罔顾双方合意,判决上诉人承担所有脚手架从x年7月19日至x年1月20日之间的延期费用,认定事实不清,截止至x年1月20日,双方已对之前所产生的工程款项结算并履行完毕;上诉人所未付工程款为部分2#房外架从x年1月20日至实际拆除之日的部分使用费用。

恳请贵院依法改判为感!

此致

xx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上诉状案例篇七

上诉人:深圳市x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社区工业区*号厂房—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

代理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张友学律师,联系电话1379x25519x。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x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依法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

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有二个,其一是要求返还投资款,其二是要求偿还借款。既然原审判决一方面认定被上诉人所投资的对象是上诉人之外一家新公司,与上诉人无关;另一方面又认定被上诉人借款给上诉人的行为是与其投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关联性,从而将被上诉人的两个诉讼请求合案受理。原审判决在认定案件事实时明显存在自相矛盾的错误。合理的做法应该是要么认定被上诉人投资的对象是上诉人,要么将两个诉讼请求分案受理。

另一方面,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时,完全凭借协议的某些文字的可能的表面意思进行认定,并完全忽视协议的整体内容所体现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更没有结合缔约当事人事后的履约行为去认定各方之间的真实合意内容,必然导致其认定事实不清。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即使假设本案中双方的真实意思是要成立一家新公司,也假设原审被告一暂时没有以相应对价获得上诉人的资产所有权,那也只是原审被告一与上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原审被告一和被上诉人之间签订何种协议无关。而实际上双方的真实合意并非去成立一家新公司,而是由于双方不懂法律却又在协议中自以为是地使用词汇造成的,所谓的“股份合作公司”或“合作股份公司”对于双方来说,其真实意思实际上是指因为周某某受让公王永祥出让的公司股份后,该公司与先前的股东不再相同,导致双方误以为原来的深圳市x公司不复存在,在起草公司章程和补充协议时就想当然的时而命名为“股份合作公司”,时而命名为“合作股份公司”,其实质是对公司股权转让法律行为的误解,不清楚即使公司变更了名称或者变更了股东,公司依然是原先的公司,不是什么新公司,双方也并不是为了设立股份合作公司。

因此,原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属于错误适用法律,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从补充协议可以看出,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一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原告以x0万元作为投资款受让原股东王永祥的百分之三十的股权,上诉人直接收取该x0万元投资款作为向王永祥的借款进行周转,王永祥应收的股权转让款由上诉人作为借款偿还。原审被告一与被上诉人之间又因为被上诉人以管理资源作为出资,将原审被告一的百分之十的股权调整给被上诉人,最后形成被上诉人占百分之四十股份、原审被告一占百分之六十股份的股权结构。

四、上诉人的公司资本实际上不存在被抽逃的事实,并未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的x0万元投资款和40万元借款由上诉人收取,上诉人也按照款项的性质分别开具了投资款的收据和借款的收据给被上诉人,也充分证明了被上诉人投资上诉人的事实。在被上诉人实际全面掌控上诉人公司的几个月的时间里,原审被告一也从未将上诉人的资产转入任何其他公司。无任何抽逃公司资本及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事实发生。

五、被上诉人是上诉人公司股东的身份及全盘掌控公司经营的总经理身份足以证明:原审被告一与被上诉人之间签署的公司章程和补充协议并没有完全准确明了地反映出双方之间的真实合意,从其整体内容和双方履行协议的行为来看,其真实合意应推断为对上诉人公司的股权进行股权转让,被上诉人实际投资对象为上诉人。

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一之间签署的公司章程虽然有“合作股份公司”的字眼、补充协议中又有另外的概念“股份合作公司”的字眼,但是并不能因此认定其真实意思是成立这样的公司。第一,我国公司法既无“合作股份公司”的公司类型,也无“股份合作公司”的公司类型;第二,被上诉人的投资款是由上诉人开具收据收取,并非其他公司开具收据;第三,被上诉人在签署公司章程和补充协议之后实际成为了上诉人的股东并实际全面负责上诉人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投资款经由出让股权的原股东王永祥同意后借给上诉人作为周转资金使用,且该款项系由被上诉人本人亲自决定或审批实际开支于上诉人的公司业务上,并非使用于其他公司的业务上,也并非由其他人来决定如何使用。

虽然并没有完成公司变更登记,但是这种登记行为的未完成,只是缺乏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并不丧失其实际股东身份在真实股东内部之间的法律效力。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作出错误判决,请求予以纠正,撤销其判决第一项。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深圳市x公司。

二0xx年二月日。

上诉人:巴、男、32岁、蒙古族、xx局职工。

住址:鄂托克旗x镇第x居委会x栋x号。

上诉人:特、男、29岁、蒙古族、旗校外教育活动xx教师。

住址:鄂尔多斯市xxx镇。

上诉人:其xx女、39岁、蒙古族、xx旗第x中学教师。

住址:鄂尔多斯市xx旗xx镇什拉乌素xx栋x号。

被上诉人:王xx、男、44岁、汉族原xx担保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王xx诉三上诉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以免除保证责任并对该借款不承担连带责任为由,不服(x2)x民初字第xx民事判决,特向本院提出上诉。

事实和理由:x1年1月13日,被上诉人将融资款项借给斯xx使用时,根据乌审旗的借款惯例,必须由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担保方可借款。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与斯xx/xx期限当时并不清楚。仅根据被上诉人x2年5月21日起诉以后知悉:被上诉人与斯/额xx期限是3个月(即x1年1月13日至x1年4月12日),被上诉人诉讼中已经自认利息结算至x1年x月x日。

x1年4月12日借款到期后,被上诉人与斯、额改变借款期限并支付利息的情况,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书面告知过,仅因鄂尔多斯发生高利贷风波导致借款无法归还时,被上诉人以借款人未还借款为由,将上诉人诉至旗人民法院。

经旗人民法院审理已经查明:被上诉人与借款人斯、额xx借款期限为3个月,时间自x1年1月13日至x1年4月12日。同时,还查明斯、额借款利息截止x1年x月x日。但是,旗法院以担保未超过2年诉讼时效为由,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时,不知出于何种目的,故意将《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主张顺序以及保证责任范围、保证责任方式的法律规定断章取意,并做出违背法律规定的判决。上诉人根据《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对旗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以下上诉理由:

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免除保证责任的理由。

上诉人的保证责任自x1年4月12日至x1年10月11日止,此期间为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与斯x、额借款过程中,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主张过清偿还款责任问题。作为债权人的被上诉人与债务人斯、额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也没有经过上诉人的书面同意,该变更后的合同,上诉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的诉讼,就等于放弃了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要求。债务人与债权人改变合同履行期限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被上诉人以收取利息的方式改变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责任同样免除。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者《担保法》第26条第1款所确定的保证期间内行使其对保证人请求权,在保证期间之前,主债务未届清偿期限,不会发生实际请求权问题。但是,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债权人的请求权将由于保证人因保证期间届满的免责而失去法律意义。因此,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行使。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的诉讼请求,在保证人已经免除保证责任的前提下,直接诉三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已经与担保法的规定相悖。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保证人享有独立的抗辩权。不因被上诉人对真正借款人履行债务的请求权放弃而免除保证人的抗辩权。如果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必须是上诉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对任一保证人主张权利。担保法对连带责任范围、条件、责任的免除、保证期限、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保证期间的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保证人的抗辩权、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保证责任开始计算的时间等都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因此,被上诉人以借款人拒绝还款或者无力还款为由,单独将上诉人三人列本案当事人,违反了《担保法》的上述具体规定,所以,驳回对三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法律责任和后果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x〕7号规定,如果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真正借款人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应当将案件自行移送到公安机关按照经济犯罪处理,事实上,旗公安机关对被上诉人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已经开始立案调查。

旗法院明知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担保期间,已经超过《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的担保期间及其责任,仍断章取义的曲解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不仅违背法律规定,而且也给社会治安造成巨大了影响,被上诉人的借款情况已经在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且被上诉人在取保候审阶段。在上诉人提出该事实以后,乌审旗法院仍故意曲解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上诉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如果认为真正借款人或者被上诉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时,应当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按照犯罪进行处理。类似的案件已经给旗的社会治安状况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该事件就像多米诺骨牌一样无法阻挡,被上诉人以经营担保公司的方式经营高利贷发放业务,在提供借款单据时,无论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在没有具体告知内容的情况下就让担保人签字。在签字时,被上诉人并没有将借款的数额告知给担保人,事后也没有向上诉人提出过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被上诉人以借款人未还借款为由,将上诉人诉至旗法院请求承担保证责任,尔旗法院明知《担保法》及其解释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时,仍故意曲解法律规定并做出违背法律规定的判决,该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上诉人请求本院鉴于旗的高利贷情况和社会影响等不安定因素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x条、《担保法》第1x条、第20条、第24条、第26条、《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30条、第32条、第34条、第36条、《合同法》第39条、41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巴、特xxx、其xx的诉讼请求。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巴xx、特xx、其xx。

x2年9月22日。

民事上诉状案例篇八

上诉人(一审被告)*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县*镇。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刘*。

被上诉人:叶*。

上诉人不服兴安县人民法院(***)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请求:。

一、依法撤销(***)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运输费与事实和法律相悖。

两被上诉人均为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同时又合伙营运一辆货车,20xx年期间为公司运输货物,公司应支付运输费5.8万元。20xx年2月6日,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被上诉人叶*应得的运输费2.9万元经与其他款项一并清算后,公司应支付其3.7万余元;被上诉人刘*应得运输费2.9万元,同时其对公司负有债务3万余元,清算后刘某*对公司负债5.5万余元。除刘*未亲自参加清算外,公司其他股东均在清算书上签字确认。20xx年2月14日,两被上诉人以公司清算书为依据进行了内部清算。由此可以表明,一方面被上诉人刘*与叶*系合伙关系,叶*代表自己以及代理刘*处分运输费,刘*虽未亲自参加公司清算,但事后二人以公司清算书为依据进行内部清算,说明刘*对公司清算书予以追认;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可以抵消,行驶抵销权系单方行为,抵消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相对人同意与否。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运输法律关系因公司清算这一法律事实的产生而变更和消灭,被上诉人无权再以运输法律关系主张运输费。然而,一审法院认为“清算书对已签名的股东具有约束力,但由于原告刘*未参加该次清算,事后也未对该次清算结果予以追认,故该清算书对原告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判决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

二、一审判决的违约金及其标准明显错误。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不存在违约问题,就无从谈及支付违约金。第二,一审法院按每日4‰计算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没有“按每日4‰计算违约金”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所主张的运输法律关系已经消灭,一审法院以运输法律关系做出判决与事实不符,且判决支付违约金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上诉人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民事上诉状案例篇九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xx房地产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xx区xx村33号。

法定代表人:邓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王不服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x年10月21日作出的()民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实是被上诉人在履行与上诉人之间的商品房。

买卖合同。

中严重违约,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个工作日内没有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上诉人的房产证无法在约定期限内正常办理,对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x年5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5%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依据合同的此款约定,在被上诉人办证期限违约的情况下,上诉人有选择退房的权利,但不能认为此条款是赋予了违约方在违约后有收回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被上诉人违约而上诉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权利时,对于违约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正是没有合同双方的约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上诉人选择不退房的情况下,主张参照合同15条第2款关于不退房时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并要求增加违约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合同仅约定退房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驳回起诉显然是判决错误,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主要事实没有查清。

1、对双方有争议的房屋交付时间没有查清。

2、对双方有争议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时间没有查清。

3、对双方有争议的被上诉人开发建设的济南市国际广场房产证大证的办理时间没有查清。

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5页第4行关于“证实被告于x年7月196才将该基金予以缴纳。”的表述令人费解。如果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违约的过错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上诉人的合同权益,而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放纵违约方,漠视弱者的合法民事权益,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

二〇xx年xx月xx日。

上诉人: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县*镇。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刘*。

被上诉人:叶*。

上诉人不服兴安县人民法院()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请求:。

一、依法撤销()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运输费与事实和法律相悖。

两被上诉人均为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同时又合伙营运一辆货车,20xx年期间为公司运输货物,公司应支付运输费5.8万元。20xx年2月6日,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被上诉人叶*应得的运输费2.9万元经与其他款项一并清算后,公司应支付其3.7万余元;被上诉人刘*应得运输费2.9万元,同时其对公司负有债务3万余元,清算后刘某*对公司负债5.5万余元。除刘*未亲自参加清算外,公司其他股东均在清算书上签字确认。20xx年2月14日,两被上诉人以公司清算书为依据进行了内部清算。由此可以表明,一方面被上诉人刘*与叶*系合伙关系,叶*代表自己以及代理刘*处分运输费,刘*虽未亲自参加公司清算,但事后二人以公司清算书为依据进行内部清算,说明刘*对公司清算书予以追认;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可以抵消,行驶抵销权系单方行为,抵消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相对人同意与否。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运输法律关系因公司清算这一法律事实的产生而变更和消灭,被上诉人无权再以运输法律关系主张运输费。然而,一审法院认为“清算书对已签名的股东具有约束力,但由于原告刘*未参加该次清算,事后也未对该次清算结果予以追认,故该清算书对原告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判决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

二、一审判决的违约金及其标准明显错误。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不存在违约问题,就无从谈及支付违约金。第二,一审法院按每日4‰计算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没有“按每日4‰计算违约金”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所主张的运输法律关系已经消灭,一审法院以运输法律关系做出判决与事实不符,且判决支付违约金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上诉人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民事上诉状案例篇十

上诉人:特xxx、男、29岁、蒙古族、xx旗校外教育活动xx教师。

住址:鄂尔多斯市xxx镇。

上诉人:其xx女、39岁、蒙古族、xx旗第x中学教师。

住址:鄂尔多斯市xx旗xx镇什拉乌素xx栋x号。

被上诉人:王xx、男、44岁、汉族原xx担保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王xx诉三上诉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以免除保证责任并对该借款不承担连带责任为由,不服(xxx2)x民初字第xx民事判决,特向本院提出上诉。

事实和理由:xxx1年1月13日,被上诉人将融资款项借给斯xx使用时,根据乌审旗的借款惯例,必须由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担保方可借款。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与斯xx/xx期限当时并不清楚。仅根据被上诉人xxx2年5月21日起诉以后知悉:被上诉人与斯xx/额xx期限是3个月(即xxx1年1月13日至xxx1年4月12日),被上诉人诉讼中已经自认利息结算至xxx1年8月8日。

xxx1年4月12日借款到期后,被上诉人与斯xxx、额xx改变借款期限并支付利息的情况,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书面告知过,仅因鄂尔多斯发生高利贷**导致借款无法归还时,被上诉人以借款人未还借款为由,将上诉人诉至xx旗人民法院。

经xx旗人民法院审理已经查明:被上诉人与借款人斯xx、额xx借款期限为3个月,时间自xxx1年1月13日至xxx1年4月12日。同时,还查明斯xx、额xx借款利息截止xxx1年8月8日。但是,xx旗法院以担保未超过2年诉讼时效为由,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时,不知出于何种目的,故意将《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主张顺序以及保证责任范围、保证责任方式的法律规定断章取意,并做出违背法律规定的判决。上诉人根据《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对xx旗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以下上诉理由:

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免除保证责任的理由。

上诉人的保证责任自xxx1年4月12日至xxx1年10月11日止,此期间为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与斯x、额xx借款过程中,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主张过清偿还款责任问题。作为债权人的被上诉人与债务人斯xx、额xx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也没有经过上诉人的书面同意,该变更后的合同,上诉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的诉讼,就等于放弃了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要求。债务人与债权人改变合同履行期限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被上诉人以收取利息的方式改变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责任同样免除。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者《担保法》第26条第1款所确定的保证期间内行使其对保证人请求权,在保证期间之前,主债务未届清偿期限,不会发生实际请求权问题。但是,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债权人的请求权将由于保证人因保证期间届满的免责而失去法律意义。因此,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行使。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的诉讼请求,在保证人已经免除保证责任的`前提下,直接诉三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已经与担保法的规定相悖。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保证人享有独立的抗辩权。不因被上诉人对真正借款人履行债务的请求权放弃而免除保证人的抗辩权。如果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必须是上诉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对任一保证人主张权利。担保法对连带责任范围、条件、责任的免除、保证期限、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保证期间的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保证人的抗辩权、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保证责任开始计算的时间等都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因此,被上诉人以借款人拒绝还款或者无力还款为由,单独将上诉人三人列本案当事人,违反了《担保法》的上述具体规定,所以,驳回对三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法律责任和后果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7号规定,如果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真正借款人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应当将案件自行移送到公安机关按照经济犯罪处理,事实上,xx旗公安机关对被上诉人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已经开始立案调查。

xx旗法院明知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担保期间,已经超过《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的担保期间及其责任,仍断章取义的曲解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不仅违背法律规定,而且也给社会治安造成巨大了影响,被上诉人的借款情况已经在xx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且被上诉人在取保候审阶段。在上诉人提出该事实以后,乌审旗法院仍故意曲解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上诉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如果认为真正借款人或者被上诉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时,应当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按照犯罪进行处理。类似的案件已经给xx旗的社会治安状况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该事件就像多米诺骨牌一样无法阻挡,被上诉人以经营担保公司的方式经营高利贷发放业务,在提供借款单据时,无论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在没有具体告知内容的情况下就让担保人签字。在签字时,被上诉人并没有将借款的数额告知给担保人,事后也没有向上诉人提出过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被上诉人以借款人未还借款为由,将上诉人诉至xx旗法院请求承担保证责任,尔xx旗法院明知《担保法》及其解释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时,仍故意曲解法律规定并做出违背法律规定的判决,该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上诉人请求本院鉴于xx旗的高利贷情况和社会影响等不安定因素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担保法》第18条、第20条、第24条、第26条、《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30条、第32条、第34条、第36条、《合同法》第39条、41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巴xx、特xxx、其xx的诉讼请求。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巴xx、特xx、其xx。

xxx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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