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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简短(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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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简短(优秀8篇)
2023-11-19 21:23:16    小编:ZTFB

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反思自己的行为和思维方式,从而找到改进和成长的方向。写心得体会时,可以结合实际案例,具体描述自己的经验和体会。在下面是一些经典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一

教育督导是教育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确保学校的教学质量、师生的学习环境和校园安全等。近日,教育督导条例出台,对我国教育督导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提出了全面要求。经过对条例的学习和理解,我从以下五个方面体会了教育督导带给我们的启示和思考。

第一,教育督导要注重实效性。在教育督导工作中,我们不能只着眼于表面的排查和检查,而是要深入到现场,了解实际情况,全面掌握学校的教育教学状况和存在问题。同时,在帮助学校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时,要注重实效性,合理规划时间节点,严格落实整改责任人,确保整改质量和效果。

第二,教育督导要注重专业性。教育督导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素养,才能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进行科学的评估和辅导。因此,要加强督导队伍建设,提高督导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并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学校,制定不同的督导标准和方法。

第三,教育督导要注重宽严相济。教育督导不仅要重视学校的弱点和不足,也要认真肯定其优点和特色。不能简单地以一种“一刀切”的方式进行督导,而应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学校和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督导方法和措施,既松透、又紧抓,使学校得到更好的支持和指导。

第四,教育督导要注重责任担当。作为一项公共服务,教育督导需要承担重大的政治和社会责任。在督导工作中,要突出督导的社会功能,即要展现自己的社会使命和责任担当,在保证公正、公开、公平的前提下,承担起保障学生权益、保证教育质量和促进教育公平的任务。

第五,教育督导要注重创新驱动。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不断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创新行为方式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要开展对教育督导的研究和探索,合理运用先进技术和思想,创新多样化的督导方式和措施,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推动教育督导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总之,教育督导条例的出台,为我国教育督导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也给教育督导工作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和支持。我们应当认真学习、深入理解条例内容,以此为契机,不断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推动素质教育的实施,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所管辖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教育督导工作,建立、健全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权,其业务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划拨教育督导专项经费,用于督导工作。

第四条教育督导范围是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

(一)对全市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

(二)制定教育督导评估方案和标准,组织全市教育督导评估活动;。

(三)对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督导;。

(四)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

(五)对本辖区内市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单位进行督导;。

(七)参与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的审定或审议;。

(八)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一)对全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

(三)对本辖区内区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单位进行督导;。

(四)参与区级或区级以上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的审定或审议;。

(五)履行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区教育督导机构每年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对本辖区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任务、履行教育督导职权的人员。

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

市人民政府建立对督学定期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九条教育督导机构设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督学,由有关部门按任免权限任免。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可聘任兼职督学、特约督学。兼职督学、特约督学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十条专职督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辖区教育工作的基本情况;。

(四)取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业务培训的结业证书;。

(五)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联系群众,依法办事。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机督导。

综合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导、评估。

专项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进行的单项或多项督导检查。随机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不定期到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者一所学校进行的随机检查和调查研究活动。

第十二条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下达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并在督导前15日书面通知被督导单位;(二)被督导单位应按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进行自查,并按规定时间向督导机构报送有关材料;(三)在审核被督导单位上报材料的基础上,督导机构应根据情况,组织进行检查、评估;(四)督导活动结束后,督导机构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被督导单位应根据督导要求按期整改,并报告督导机构;督导机构认为必要,可进行复查;(五)督导任务完成后,督导机构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督导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教育督导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督导工作:

(一)召开座谈会,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的书面文件、视听资料;。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访问、测试和问卷调查;。

(四)现场调查;。

(五)委托有关组织进行调查、检测、评估。

第十四条在督导活动中,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具有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督导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报告工作情况;。

(二)列席被督导单位有关会议;。

(三)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提出督导意见和建议;。

(四)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对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所辖学校校长的任免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督学应持督学证执行公务,在督导活动中应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并为被督导单位提供指导、服务和帮助。

第十六条被督导单位应建立对教育工作的自查、自评制度,主动配合督导机构依法从事督导工作。

第十七条督导结果应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奖惩的主要依据和对其有关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督导机构对在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被督导单位和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弄虚作假,蒙骗督导机构和督学的;。

(二)拒不执行督导机构和督学的督导要求的;。

(三)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妨碍教育督导工作的。

第十九条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撤销督学职务: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超出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教育工作秩序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的。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三

(2015年4月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督导机构与督学。

第三章督导实施。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

(三)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具体实施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教育督导室统称教育督导机构。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加强督导工作队伍建设,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正常开展。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教育督导工作。

第五条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督导工作机制,加强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监督。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配备工作人员。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教育督导研究;支持教育督导机构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提升教育督导水平。

第七条教育督导按照行政管理权限由市、区县(自治县)分级督导、分工负责。

第二章督导机构与督学。

第八条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管理的职责实施监督;。

(二)按行政管理权限对各类学校规范办学实施监督和指导;。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教育政策进行跟踪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五)监督评估监测机构的教育评估监测活动;。

(六)培训、考核和管理督学;。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任命或者聘任督学,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督学包括市、区县(自治县)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区县(自治县)督学应当报市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三名以上专职督学。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第十条督学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对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

(二)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

(四)完成教育督导机构指派的其他工作。

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四

教育督政与督学相结合是中国教育督导制度的特色。准确理解教育督导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及其权利和行为能力,是有效贯彻实施教育督导制度的重要基础。一年的工作实践,让我感受到以下几点。

通过学习,让我深深认识到了督导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督导工作牵涉面广,责任重大,对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素质要求较高,要做好这项工作,没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是万万不能的。

首先,教育督导工作肩负着神圣使命,关乎着教育事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决不是可有可无的工作。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只有教育管理机构的决策和办学机构的执行,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由一个第三方,即我们的教育督导部门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对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进行科学评估,对上当好参谋,对下做好监督指导。这样,才能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条例》提出的教育工作实施管、办、评分离,就为今后教育、教学、工作明确了方向。如果不能在督导工作中发现、纠正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就不仅仅是工作不作为的问题,而是在对国家和人民犯罪。

其次,要做好教育督导工作,仅仅有工作的热情和决心是远远不够的。它要求督导工作者必须熟知教育法律法规,熟知督导工作流程,及时掌握教育教学新理念、新动态,对教育事业发展的前瞻性、方向性的问题进行不断的研究和探索。从这个意义上说,就是需要坚持不懈的学习、学习、再学习,提高、提高、再提高。

第三,要做好教育督导这项工作,还要善于协调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讲究工作的方式、方法。由于教育督导工作牵涉到政府及教育系统内各个部门的工作,处理不好各种关系,督导工作将很难顺利开展,即便是对下面学校的督导工作,也并非轻而易举。以对学校的评价为例,既要把问题说到位,不回避矛盾,还要让受检单位心悦诚服。不讲究点说话的艺术性,只是板起面孔教训人,效果显然是不能尽人意的。所谓“督从严,导从诚”,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分寸的把握、拿捏何其难也!

第四,进一步增强了对我国教育督导工作的信心。自己刚刚从事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工作中还有很多迷茫、困惑。这次《教育督导条例》学习,对我来说,长了见识,开阔了视野,堪称是一场及时雨,不仅仅是排难解惑,增添了责任感、使命感,也坚定了我做好督导工作的信心,只有踏踏实实做好本职工作,才能赢得别人的尊敬和认可。

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五

从初中开始,我便开始接触到教育督导。每年,都会有一批督学来到学校,检查我们的学习和生活状况。如今,我已经到了高中,督导频率更加频繁。在这些年里,我深刻感受到教育督导在促进教育发展中的作用。

教育督导的目的是维护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要做好这份工作,首先需要的是心态。教育督导不能只是对教师和学生的一个“抽查”,而是一种倡导和指导。因此,进入校园之前,我们应该先消除自己的“功利心理”,以真诚的态度和平和的心态面对检查、面对学校。

其次,教育督导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督导应当根据不同学校、不同年龄段的学生的需要,提出专业化的标准和检查方法。比如,在小学的督导中,要注意学生的学习习惯和卫生习惯;在高中的督导中,则可以重点关注学生的课业和考试情况。只有真正了解学生和学校,才能提出有效的建议。

教育督导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激发教学创新。一份好的教育督导报告不仅要指出问题,还要提供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性的建议。例如,督导员可以给予教师一些教学创新的启示,比如不同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策略。同时,督导员也应该注重学校的特色发展,为学校提供有关教育发展方向和支持。

在学生看来,教育督导对提高学校的整体发展水平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通过督导,我们可以更加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更好地发挥教育资源的作用,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提高教育质量,以推进教育改革。

总的来说,教育督导是当今重要的工作之一。通过对学校和教师的激励,以及对学生的关注,教育督导可以大力促进学校的整体发展。我相信,在未来,教育督导的作用会更加显著,为国家和学生做出更大的贡献。

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六

近年来,督导工作在各个领域中的重要性逐渐凸显。为进一步加强督导工作、提高监督效能,河南省制定并实施了《河南督导条例》,该条例对于规范和加强河南省督导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河南督导条例》的学习和理解,我深感理论指导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同时也意识到督导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第一段:《河南督导条例》的制定背景和重要意义。

河南省是我国人口大省,经济发展速度快、产业结构复杂多样,因此,加强督导工作,严格监督执纪,已经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河南督导条例》的制定是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的重要举措,它规范督导工作,明确了督导工作的任务和职责,进一步提高了督导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有助于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河南督导条例》的出台,具有一系列亮点和创新之处。首先,该条例对督导工作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避免了工作中的混乱和不当执法现象。其次,该条例明确了督导对象的范围,既有省级和市县级党政机关,也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使督导工作覆盖面更广。此外,该条例还加大了对问题线索的核查和处理力度,推动问题解决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三段:督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在督导工作中,尽管《河南督导条例》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一些被督导对象对督导工作缺乏了解,甚至抵触,导致督导工作难以开展。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对督导工作不够重视,工作中缺乏配合和支持。此外,一些督导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有待提高,需要加强培训和引导。

第四段:对《河南督导条例》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为了进一步提高《河南督导条例》的实施效果,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加强对被督导对象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使其了解督导的意义和目的,增强被督导对象的配合意识。其次,完善督导工作的机制和程序,加强督导人员的培训和提高,提高督导工作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此外,加大对违纪违法问题的惩处力度,形成震慑。

通过学习和理解《河南督导条例》,我深感督导工作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实践中,我会积极主动地参与督导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政治觉悟,为督导工作的规范化和规范化做出自己的贡献。

总结:

《河南督导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河南省督导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该条例的学习和理解,我们应当深入思考并解决在督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努力提高督导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为建设一个风清气正的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

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七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

(二)遵循教育规律;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的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督 学。

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任命为督学,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对其履行督学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

实施督导的督学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督导的实施。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四)向有关人民的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县级人民的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的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

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对下一级人民的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的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由3名以上督学组成。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联合有关部门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活动。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小组应当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督导小组应当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初步督导意见;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的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的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的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和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了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八

监督是指上级对下级的监察和督促。监督职能是教育督导机构最核心和最能体现这一机构本质属性的职能。其目的在于使下级部门能迅速有效、准确、积极主动地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及各级政策,完成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任务。没有或者削弱了这一职能,教育督导机构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或者根本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教育督导机构行使监督职能必须依据国家有关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规章和制度,绝不可受任何个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监督部门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执法部门。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忽视立法,因此法制极不健全。我们习惯于“按文件办事”,而各级政府的文件又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应,加之缺乏强有力的监督系统,所以,人民群众也包括相当多的干部缺少法制观念。同时,由于法制观念淡薄,虽然我们制定了一些法规,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仍会削弱法律的约束力,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建立健全的教育监督机构,加强监督职能,正是与法制建设同步进行的重大改革措施。

教育督导机构及其成员,是代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监督职能,犹如“教育钦差”,检查和督促下级政府和行政部门以及所属学校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和计划的情况,使执行不偏离决策,从而保证管理目标的达成,从这样意义上讲,教育督导机构乃是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在实现管理目标时最有力的助手。众所周知,任何管理系统都是分层次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管理能力的覆盖面是有限的,决策者和执行者虽可亲自下去搞些调查研究,并对下属实行监督,但毕竟不可能经常离开机关、长期在下面工作,教育督导机构正是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的。

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职能具有不可替代性。这一点从教育督导的对象、内容和工作重点就可以明确看出来,如可以监督下级是否把发展教育事业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主要领导是否亲自抓教育工作,是否把解决教育的有关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是否把教育发展目标列入领导成员的任期目标,是否把发展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是否按教育规律、教育方针政策办事,是否坚持学生的全面发展,是否根据中央决定的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制订教育发展规划,而不是照搬其他地区的作法,是否积极筹集教育经费,增加教育投入,挖掘内部潜力,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等方面,这些都表明监督职能的重要性与不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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