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我们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理解和把握。写心得体会时要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精炼性,避免冗长和啰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经济法基础心得体会总结篇一
大一经济法基础课程是我们大学学习生涯的第一个专业课程,它对我们了解现代市场经济体系,掌握基本经济法知识,具有重要的意义。学习经济法基础不仅能够帮助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还能够为未来进一步学习专业经济法知识打下坚实的基础。通过这门课程,我深刻认识到了经济法的重要性,也体会到了学习经济法的乐趣。
学习经济法需要我们全面系统地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作为一门理论实践相结合的课程,我在学习过程中注重了解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同时也学习了大量案例来加深理解。通过与同学们的讨论和经验交流,我们深入探讨了经济法实践中的一些实际问题,从中获取了宝贵的经验。
在学习过程中,我也发现了一些学习经济法的有效方法。首先,要对经济法的基本概念进行梳理和理解,建立起系统的知识框架。其次,要善于运用案例分析法,通过具体案例来深入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最后,要注重实践经验的积累,通过模拟练习和参与实际案例解决,提高自己的运用能力和判断力。
学习经济法不仅仅是为了以后从事相关职业,也是为了我们自己的日常生活提供更好的指导。掌握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在购物时了解到一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定,我们可以避免被欺诈或侵害权益的行为。此外,学习经济法还能够使我们具备更好的合同意识,能够更好地处理与他人之间的合同关系,避免出现纠纷和损失。经济法的学习,使我更加关注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也让我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经济法的完善和执行,能够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合理的经济法规能够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平竞争,防止经济领域的不正当行为。在学习经济法的过程中,我意识到作为一名大学生,应当注重法律法规的遵守,从自身做起,为社会的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通过学习大一经济法基础,我不仅仅学到了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了我正确看待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在课堂上,我虚心向老师请教,与同学们互动交流,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效果。同时,我也在课后注重与同学们的讨论和实践练习,以加强自己的学习效果。经过一学期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学习经济法的重要性,也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理论水平。我相信这门课程不仅对我的专业学习有很大的帮助,同时也为我今后的人生道路铺就了坚实的基石。
经济法基础心得体会总结篇二
不享受当年年休假情形: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和无固定期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下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计算方法: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注意: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医疗期待遇:病假工资或治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合同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支付1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不满6个月半个月)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支付3倍的数额,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劳动仲裁
经济法基础心得体会总结篇三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银行汇票:银行
商业汇票: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出票银行 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收款人 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 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 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背书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
保证人 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1.票据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通过作成票据,即必须通过票据行为——出票来创设
交付证券 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交付票据
缴回证券 票据权利实现之后,应将票据缴回付款人
(2)票据是“文义证券”
(3)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如果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以票据文义请求履行票据权利。
但当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认为持票人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或者因为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持票人应当对自己持票的合法性负责举证。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5)票据是“要式证券”
(6)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可以流通转让
2.票据功能
支付功能 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
汇兑功能 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方便异地之间的支付
信用功能 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结算功能 债务抵销功能
融资功能 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经济法基础心得体会总结篇四
初级经济法基础题型有哪些呢?大家对此是否了解呢?快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初级会计实务》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经济法基础》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考试前,要合理安排复习。
1、选择一个好的培训点参加辅导。参加辅导的好处是:理解了难点,知道了重点;每次上课能正点学习,充分利用时间;随老师一起学习,效率肯定比自己看书要高得多,尤其是参加知识水平高,辅导经验丰富的老师的辅导,短短几句话,就能击中要点,事半功倍。
2、按计划进度复习。对于一般的学员,应该用四个月的时间进行复习,规划出每天应该完成的读书和做题时间,一般每天不能少于2小时。做出计划后,最关键的是严格执行,即使再苦再累也必须完成,这是最重要的一条。
3、适度做些练习。现在综合题题量大,难度也大,平时要作练习,考试时才能从容应对。一般是读书占70%的时间,练习占30%的时间,效果较好。经济法复习的关键在于记忆知识点,做题只是检验的方法,所以不一定做很多题,但是必须把近三年的题做通,目的在于:一熟悉问题的方式和答题的思路,二掌握知识点,经济法考试的重复率还是很高的,做题时一定要触类旁通,如选择题中考试通常只考某一条款中的几条,做题时一定把其他几条都要关注。
临考前,要注意调整学习的方式。
1、注意休息、饮食,保持良好心态,并准备好必要的考试工具:要保证充足的睡眠,不要因为要考试了,而开夜车,更不要打乱了生物钟,要以平常心对待这场虽然对您很重要,但并不是您生命中的唯一的一场考试;考试,80%是平时的知识积累,但还有20%是临场的发挥,紧张、恐惧、焦燥对复习对考试是没有任何帮助的;准备好2b的铅笔,卷笔刀,橡皮,位数达到十二位的计算器(不能带文字储存功能),一个电子表(用于做题时把握时间),钢笔,蓝黑圆珠笔,签字笔,(建议多带几只,以防万一),准考证,身份证及其他要求携带的物品。
2、考试前三天,新的计算题和综合题可以不再做了,但您需要把参加考前培训班时老师发的模拟试卷和考前冲刺模拟题的解题思路总结好,而且经常复习相关的思路,这样对您在正式考试中应对综合题,计算题是很有帮助的;同时,要求各位学员在最后三天,对各科考试要背的内容,需要全面的去背了,这样在客观题(特别是在多选题)中就能取得一个比较好的成绩。
3、拟订答题时间表:考试需要安排了一个答题时间表(这个很重要,请同学们一定要重视),在初级职称考试中,《初级会计实务》是3个小时(180分钟),《经济法基础》是2.5个小时(150分钟),故我们的建议是: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这三类题最好控制在45-50分钟内,同时可留下10分钟检查(即前面的客观题最好控制在60分钟内,而且准确率应该控制在80%以上,当然越高越好);后面的计算题及综合题,建议可以先全部看一看,然后首先选择会作的题来作,不会做的放在后面再作,大家千万要记住这个提示。否则如果你一味的攻难题,你的时间肯定会不够用的。这样的结果是:不会做的题得不到分,或者得不到满意的分数,而会做的题又没时间做,那你肯定是会吃亏的。
经济法基础心得体会总结篇五
本章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劳动合同的订立;
2、试用期;
3、劳动合同的解除;
4、劳动合同的终止;
5、经济补偿;
6、劳动仲裁。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2、基本存款账户;
3、银行卡;
4、国内信用证;
5、票据权利的取得;
6、票据的'记载事项;
7、背书;
8、承兑;
9、保证;
10、商业汇票。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本章属《经济法基础》最重要的一章了。本章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消费税的税率;
5、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6、营业税的税目;
7、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8、营业税的税收减免。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需要重点关注的知识点如下:
1、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2、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3、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4、工资、薪金所得;
5、劳务报酬所得;
6、稿酬所得;
7、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经济法基础心得体会总结篇六
(1)一般情况下: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2)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应交的资源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交的消费税: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借:在建工程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3)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
借:银行存款
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无形资产
营业外收入
银本、银支、见即汇,不承兑,支10本2汇1;
定日、见定、出定汇,需承兑,到期10日提示付;
定日汇、见定汇,到期前承兑
关于票据提示承兑及付款的期限问题,现总结如下:
首先,对票据的种类要做到心中有数。票据主要有
1、支票(银行支票,下面简称“银支”)、
2、本票(银行本票,下面简称“银本”)
汇票:又分为
3、见票即付汇票(简称“见即汇”)
4、定日付款汇票(简称“定日汇”)
5、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见定汇”)
6、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出定汇”)
即银支、银本、见即汇、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
银支、银本、见即汇,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
不需提示承兑,但需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后支票10日,本票2个月,汇票1个月。
简记为:支10本2汇1(可记谐音:“知是笨儿会衣”,知道是笨儿子会穿衣服了。)
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需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三者提示付款期限相同,都为到期日起10日内。
定日汇、出定汇,到期前。提示承兑期限为到期日前。
(因为从名称可知,这二个票据在出票时就已经知道什么时候到期,所以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就ok了)。
见定汇,1月内。提示承兑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
(因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限期取决于持票人什么时候向承兑人出示票据,所以要不能无期限的拖延,要在1个月内提示承兑)。
经济法基础心得体会总结篇七
(1)会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2)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纳税申报。
二、3日
(1)托收承付的承付期 验单付款为3天。
(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适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三、7日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的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四、10日
(1)托收承付的承付期 验货付款为10天。
(2)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五、15日
(1)纳税人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3)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帐簿。
(4)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5)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6)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中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7)当事人不服诉讼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六、30日/1个月
(1)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七、60日/2个月
(1)汇兑、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2)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首月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4)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5)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6)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八、3个月/90天
(1)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同一管辖范围内,持证人原应当自离开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不同管辖范围时间相同)。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废旧物资也是90日)。
(4)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9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九、6个月
(1)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调整的情况下,不能按期缴纳关税的,经海关总署的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关税,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4)商业汇票的到期日(付款日期),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十、1年
(1)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普通为2年)。
十一、5年
(1)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2)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的折旧年限为5年。
十二、10年
(1)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纳税资料的保管期限为1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
十三、万分之五
(1)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2)未按期缴纳关税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四、其他
(1)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经济法基础心得体会总结篇八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5.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为减少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四)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1.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2.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注意】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五)批发销售卷烟——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情况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消费税。
税率: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经济法基础心得体会总结篇九
【解释】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解释1】“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解释2】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和解(例如延期清偿协议),不应看作诉讼时效的中断,而应视为新的法律关系成立,该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才开始诉讼时效的起算。
【例题17】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情形中,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有()。
a、当事人申请仲裁。
b、当事人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c、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的承诺。
d、双方当事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和解。
【答案】abc。
【解析】(1)选项c: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2)选项d: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和解,不应看作诉讼时效的中断,而应视为新的法律关系成立,该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才开始诉讼时效的起算。
经济法基础心得体会总结篇十
知识点: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
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它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主体为实现各自的经济目标,必然要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由于各自的经济权益相互独立,加之客观情况经常变化,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经济权益争议,产生经济纠纷,如合同纠纷、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纳税事务发生争议等。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经济秩序,必须利用有效手段,及时解决这些纠纷。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方式,但适用的范围不同。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适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的选择则与纠纷的性质有关。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起诉;有的则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还有的则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由行政机关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决。
知识点:仲裁的概念和特征及适用范围。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2、仲裁的特征。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知识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1.精读教材,教材的地位不容挑战。
教材是一切的根本,教材上的重点章节要细读。要全面,更要有重点,例如证券法、破产法、公司法、票据法等章节,如果你今年报的科目比较多,给经济法的时间及其有限,那么请将及其有限的时间放在重要章节和重要考点上。
2.要有一个可执行性的计划,高效复习。
有计划不执行和没有计划是一样的。在复习前期可以制定一个可行性的计划,复习一段时间过后可以适当调整,然后认真执行。学习的时间应当是高效的,玩的时候认真玩,学的时候认真学,复习也是一种态度,你说呢。
3.学会真正的做题。
每道题考试的知识点是什么,跟它相关的章节内容有没有回忆下。做题也是一种知识的回顾和复习,通过做题,可以查漏补缺,发现自己的薄弱点在哪里。跟常识保持一致的一次做对的题可以不用看第二遍。对于重点、考点要特别关注,可以根据题目延伸知识点,根据题目活学活用知识点,题可以有多种,但所考察的知识点是不变的。
4.多看书,做好题,更要学会准确理解。
在听课件的时候,请在理解的基础上加强记忆,老师讲课的时候会以手工图的形式进行知识点进行解读,更直观,更高效,而且在阅读的时候记住图形要容易的多。经济法知识点那么多,切忌“死记硬背”,想通过经济法的考试,要学会准确理解。
经济法基础心得体会总结篇十一
目的:
教学重点:法的概念及特征。
导入。
一、法的产生(板书)。
1、国家的产生。
2、法的产生。
3、我国法律的历史发展过程。
二、法的概念(板书)。
1、法是体现传统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4、法是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
案例p2。
分析提问:小李认识的不正确性?
拓展提问:我国法代表性谁的利益?
三、法的种类。
1、宪法。
2、行政法。
3、刑法。
4、民法。
6、婚姻法。
7、劳动法。
8、行政诉讼法。
9、刑事诉讼法。
10、民事诉讼法。
四、法的解释。
1、概念。
2、分类:正式解释。
非正式解释。
举例:事法出台“轻微犯罪不处罚”的解释。
五、法的实施(板书)。
1、法的适用。
原则、规范:时间空间对人。
2、法的遵守。
六、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板书)。
1、有法可依。
2、有法必依。
3、执法必严。
4、违法必究。
小结布置课后练习:法的概念[法的产生法的概念及特征社会法制要求。
法的特征。
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
反思:《法律基础》课已学过的内容同学较熟悉可以加快加深讲解。
教学目的。
1、通过教学使学生识记经济法概念,了解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明确经济法的概念,
2、培养学生理解分析的能力。
教学重难点。
3、调整对象。
4、地位。
教学进度复习并导入:法的概念法的体系?(提问)。
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各种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经济法的历史发展过程。
1949年1978年十五大2003年。
1、调整的概念。
运用法的形式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违反了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国民经济管理关系。
税收法金融法会计法。
2)经营协调关系。
合同法案据法证券交易法。
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企业内部产权制度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二、经济法的地位、作用(板书)。
1、地位:独立的第二层次法律部门。
2、作用:制度上市场秩序对外经贸企业。
1、定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领导、修改和废止经济法律的活动。
2、层次:国家人大及常委。
国务院。
省人大及常委。
民族自治地方。
国务院各部门。
1、法律――最高地位。
2、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
4、规章。
5、国际条约。
五、我国经济立法概况(板书)。
1、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2、发展。
1、取得的成绩。
2、存在不足。
小结。
经济法。
调整对象:经济立法经济立法弊端。
作业经济法经济立法经济执法。
反思:学生能思考现状,但较少提出对策。
经济法基础心得体会总结篇十二
(1)会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2)吨税执照期满后24个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免征吨税。
2日/48小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
(3)备案类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撤销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4)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3日。
(1)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2)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3)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验单”付款为3天。
(4)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5)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6)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
(7)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适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8)拒绝付款时,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
5日。
(1)备案类结算账户符合开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是否受理。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8)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9)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7日。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的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3)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10日。
(1)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2)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验货”付款为10天。
(3)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4)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5)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6)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5日。
(1)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当事人不服诉讼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6)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款凭证次日起15日内(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7)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
(8)纳税人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9)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10)纳税人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11)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帐簿。
(12)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13)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14)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中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15)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16)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7)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0日/1个月。
(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3)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4)对于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5)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6)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7)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8)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
(9)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0)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11)根据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12)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是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13)烟叶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
(14)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
(15)《外管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0日。
(16)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经济法基础心得体会总结篇十三
作为一名大一学生,我于上学期修读了经济法基础这门课程。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深切地感受到了经济法对于我们日常生活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在经济法基础这门课程中,我学到了很多有关经济法的知识,并且从中得到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学习经济法基础这门课程的过程中,我深切地体会到了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经济法对于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至关重要,只有在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基础上,经济活动才能更好地进行。在这门课程中,我学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了解到它们的实践应用。深入学习经济法,不仅有助于每个人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对个人的经济行为有着积极的引导作用。
其次,在学习经济法基础这门课程的过程中,我认识到了法治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性。法治是社会文明发展的核心,是保障社会稳定和公正的基石。经济法作为法治的一部分,通过对经济活动的规范,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秩序。在经济法基础这门课程中,我了解到了法治是推动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础。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经济才能健康发展,社会才能和谐稳定。因此,我们作为大学生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法治意识,培养良好的法治道德观念。
再次,在学习经济法基础这门课程的过程中,我体会到了学习的重要性和自主学习的必要性。经济法是一门较为复杂的学科,需要通过大量的学习和实践才能真正掌握。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认识到要想在经济法领域有所建树,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知识和能力。这也使我进一步意识到了在大学阶段,自主学习和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的重要性。选择主动地学习和积极参与课堂讨论,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知识,并且能够更好地应用到实际生活中。
最后,经济法基础这门课程还教会了我如何正确处理经济纠纷和问题。在课程中,我们学习了一些经济纠纷解决的方法和技巧。通过案例分析和讨论,我了解到在解决经济纠纷时,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同时,经济法还教会了我如何善于权益维护和合法维权。这些技能和知识将在我将来的生活和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让我能够更好地应对经济纠纷和问题。
总而言之,通过学习经济法基础这门课程,我不仅丰富了自己的知识储备,也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和自主学习能力。我相信,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这些宝贵的心得体会将继续引领着我探索和学习经济法的奥秘,从而更好地适应和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发展。
经济法基础心得体会总结篇十四
1.了解课程的性质和基本结构。通过一学期的学习,相信大家对护理学基础这门课程的基本结构已有所了解。本课程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护理专业基本导论与护理*作技能。在护理导论部分简洁地介绍了护理学的基本理论和概念、常用的护理相关理论及护理程序;基础护理部分内容,包括了帮助满足病人生理和心理需要,维持病人与环境之间的平衡,从而获得健康状态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本课程的教学宗旨在于促进护理人员学习和提高运用护理理论与技术的能力,以便全面开展“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
2.了解考试的要求。本课程期末考试的命题依据是期末复习提要。考核要求是以目标形式提出的,分知识、理解、应用、分析、综合5个层次考核。试题分为5种类型,名词解释、填空题、单项选择题、简答题和论述题。一份试卷中,名词解释占15%,填空题占25%,单项选择题占30%,简答题占20%和论述题占10%。试卷中,“知识”、“理解”的内容约占50%,“应用”、“分析”的内容约占35%,“综合”的内容不超过15%.因此,同学在复习时应有针对性的掌握知识。
对于1~6章,护理导论部分,大专层次的学生以掌握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框架为主,重点在于知识的记忆和理解;7~18章的基础护理部分是在知识记忆和理解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学生综合运用基本原理、原则、规范和技能的能力。期末结业性考试,1~6章,占考核内容的15%;7~18章占考核内容的85%。
谈谈总论部分课程基本要求。
第一章护理学概论。
1.陈述护理和整体护理的概念。
2.描述影响我国护理专业发展的因素。
3.描述专业的特征。
4.列出专业护士的多种角色。
5.比较我国与发达国家护理专业发展情况。
6.描述人、环境、健康和护理的概念。
7.阐述护理四个基本概念的相互联系。
8.说明护理四个基本概念在护理实践中的意义。
第二章护理实践中的相关理论与概念。
1.描述一般系统理论的要点。
2.按照人类基本需要层次论列出各发展时期个体的各种需求。
3.列出影响成长与发展的因素。
4.举例说明应激原、应激、适应和应对概念。
5.举例说明一般系统理论、人类基本需要层次论在护理实践中的应用。
第三章护患关系与沟通。
1.复述建立良好护患关系的意义以及护士必备的基本素质。
2.陈述沟通的概念和理论。
3.举例说明影响沟通的因素。
4.陈述治疗性沟通的特点。
5.在护理实践中应用沟通技巧。
经济法基础心得体会总结篇十五
本章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劳动合同的订立;
2、试用期;
3、劳动合同的解除;
4、劳动合同的终止;
5、经济补偿;
6、劳动仲裁。
本章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2、基本存款账户;
3、银行卡;
4、国内信用证;
5、票据权利的取得;
6、票据的记载事项;
7、背书;
8、承兑;
9、保证;
10、商业汇票。
本章属《经济法基础》最重要的一章了。本章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消费税的税率;
5、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6、营业税的税目;
7、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8、营业税的税收减免。
本章需要重点关注的知识点如下:
1、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2、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3、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4、工资、薪金所得;
5、劳务报酬所得;
6、稿酬所得;
7、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经济法基础心得体会总结篇十六
1.法的特征:国家制定跟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规范性。
2.法的主体: 公民(自然人) 机构跟组织(法人) 国家 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3.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跟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如地震 洪水台风 森林大火
法律行为: 以法律关系的主体意志为转移
4.法的形式: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
行为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
自治法规-自治人大
特别行政法规
规章
国际条约
5.法的分类: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创文成不成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根本法和普通法--内三个小子根本太普通(法的内容 效力和制定程序)
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很程实( 法的内容)
一般法和特别法--小三长特别一般(法的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人的效力)
国际法和国内法--主国(法的主体 调整对象和渊源)
公法和私法--目的开公司( 法的目的)。
1.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
横向关系分为:仲裁和民事诉讼 (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
纵向关系分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方)
2.仲裁的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 可以仲裁
3.不能申请仲裁:
1.关于婚姻 收养 监护 抚养 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不是平等主体)
4.不适用《仲裁法》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5.仲裁的基本原则:
1. 自愿原则
2.公平合理
3.独立仲裁
4.一裁终局
6.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 没有隶属关系 )
7.仲裁协议必须书面订立
8.仲裁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9.仲裁效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 解除 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首次开庭前提出。
10.仲裁的裁定: 有三名仲裁员(设首席仲裁员)和一名仲裁委员组成开庭不公开
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表现: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外有规定的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身体)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质量)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租金)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寄存)
3.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20年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行政复议范围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行政复议。
需注意以下两点:
1.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2. 可以“一并”申请附带审查的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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