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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巡查心得体会实用 巡查业务培训心得(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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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巡查心得体会实用 巡查业务培训心得(2篇)
2022-12-20 16:11:28    小编:ZTFB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接受巡查心得体会实用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自然人填写)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投资于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释义

“本信托计划”:指“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在信托推介期间,为受托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计划即构成该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外,还应当遵守本信托计划的相应规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作出明确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aaa公司/集团”: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团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该公司股本总数的_________%。

“信托资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计划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_________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信托财产”:指在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计划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占有、管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权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的余额。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本信托计划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a类信托合同、b类信托合同或c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各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

“总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计划资金后的余额。

“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

“a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收益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

“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a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

“b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按照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

“c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对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请求权。

“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专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本信托计划中,指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本合同的委托人为同一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指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特别委员会”:指根据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本信托计划项下设立的,为应对_________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异常问题而设立的特别议事组织。

“《特别委员会规则》”:指受托人为特别委员会成立、运作而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该规则作为本信托计划的附件,构成本信托计划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信托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于专项受让aaa公司/集团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权,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为受益人获取收益。

第三条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计划,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以_________经评估并经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股权受让价格,aaa公司/集团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_________股本总额的_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所取得的总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四条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金额¥:_________元);

3.委托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资金专户。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规定缴付上述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另行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六条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开始之日起60日内,本信托计划所确定的信托计划资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权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规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的,信托计划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全部的信托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和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2.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本信托计划于信托计划资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个工作日(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成立日”)成立。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与信托财产一起支付给受益人。

第七条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以下简称“信托生效日”)生效。

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2.本信托计划成立。

第八条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第九条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

1.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并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2.信托财产的范围,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3.信托计划资金;

(2)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资金受让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项股份产生的各项红利及其他权益;

(4)_________清算时,受托人作为股东所取得的清算财产;

(5)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6)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权利如下:(a)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b)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c)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向受托人提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的请求;(d)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e)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除上述一般性权利外,委托人在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条件,向本信托计划项下特别委员会委派成员的权利。c类信托合同委托人所委派的特别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特别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享有表决权、批准权和否决权。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接受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约束,同意按照该规则规定,委派代表参与特别委员会;

(6)向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提供不少于人民币_________元的资金,通过另行设立资金信托的方式,满足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变现;

(7)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以_________股东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a)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b)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通过_________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罢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c)以股东身份参与_________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d)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_________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对_________的业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以及(e)《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规定的其它股东权利。

(4)根据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进行权利质押,但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相应资金信托合同规定,及为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须的除外;

(2)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权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特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对剩余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分配请求权。在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

2.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在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享有要求任一个普通受益人或全体普通受益人等比例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b类信托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4.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益人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

第十三条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推介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6)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7)信托报酬;

(8)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9)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0)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信托报酬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总额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取。第二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万元,由受托人分别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和两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取。

第十五条信托收益

1.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的来源: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总信托收益,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计划资金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后的余额。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为总信托收益减去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应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2.受益人的实际信托收益取决于________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以及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况。

第十六条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量: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应当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信托资金额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项下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分配。

2.信托收益分配的领取和期限: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_________利润分配实施后十五日内,向本合同受益人进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将受益人应得之信托收益划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间,本信托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放置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委托人可以查阅。

(2)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报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询时,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在受托人营业场所进行查阅。

(3)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告书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a)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b)在受托人网址_________上公告;(c)来函索取时寄送。

(4)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八条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受益人信托财产的分配: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归属于受益人。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在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后的剩余部分,归全体特定受益人,由受托人按照受益人的信托资金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2.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期间:受托人应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40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信托财产分配日"),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以股权方式,向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分配。对特定受益人,应采用股权的方式进行分配,在满足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财产分配权后剩余的_________股权,受托人应当按照特定受益人信托资金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直接分配给各个特定受益人,并负责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4.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时,_________股份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

5.信托终止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受托人应当于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应分得的_________股份过户至受益人名下,并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第十九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

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受益权。

第二十条对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和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

1.对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

(1)信托期间,本信托计划项下之优先受益人有权按照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特定受益人通过受让其信托合同的形式,受让其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优先受益人请求特定受益人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时,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义务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负责落实。转让方应当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0.1%向受托方缴纳转让手续费。

(2)在信托终止前2日,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应当将其全部信托受益权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义务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负责落实。上述转让不收取转让手续费。

(3)前述(1)、(2)小项所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其所签署的a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

2.对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受益人有权按照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受益人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转让信托受益权时,普通受益人有义务转让上述信托受益权。上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转让的b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受让方应当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0.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3.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后权利的确定:特定受益人按照本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受让相应信托受益权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后信托受益权的内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a类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或b类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本信托计划项下c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上述c类信托合同项下第十二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其他特定收益人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优先受让权

除前述第二十条第1项、第2项所规定的情形外,优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征询特定受益人意见。特定受益人应当在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特定收益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的权利。特定受益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内未予答复的,优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即可按照其各自信托合同的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

第二十二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_________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当_________净资产下降到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70%或以下时,特别委员会作出决议,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由受托人贯彻实施;

(5)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3.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委托人认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选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

第二十四条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六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合同的整体性

本信托计划(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本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签署信托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对本信托计划项下各类信托合同(包括a类、b类以及c类信托合同)当事人之权利、义务,并确认上述权利、义务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上述规定,即构成对本信托合同的违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且均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持_________份,受托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_____________(盖章)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字)法定代表人: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关于接受巡查心得体会实用二

同志们:

按照省局(公司)转发《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共组织部关于认真开好2018年度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根据市局(公司)党组统一部署,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这个主题,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我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对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照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要求,紧密结合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通过征求意见、谈心谈话和个人自查,深入查摆、剖析了存在的问题,认真制定了整改措施,明确了下一步努力方向。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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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想信念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的精神之“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多年来,由于受社会不良因素或多或少的影响,理想信念有所淡化,通过参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两学一做”

等学习教育活动,使我认识到自己在理想追求上的定力还不够,对理想信念的坚守还不够,没有完全内化为一种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还缺乏深度,学习还不够系统和全面;在工作上密切联系群众还不够广泛,服务群众意识有待加强;改革创新意识有所衰减,没有真正把理想信念上升到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和精神支柱的高度去对待。

(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一是遵守政治纪律态度不坚决,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有待加强,有时过于看重眼前成绩和追究短期效果,只注意到局部而未仔细考虑全局。二是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不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面面俱到,听取班子成员意见或建议不够;对干部职工中存在的一些不良风气批评和整治力度不够,有时候会手下留情。三是对政治纪律认识不够深,存在麻痹思想。四是行为上存在自由性,看到问题就直接讲出来,认为对的就直接安排,缺乏沟通,有时会伤害一些同志的感情。

(三)作风方面。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对照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感觉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工作中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没有掌握第一手资料,了解面上情况多,发现深层次问题少。二是在联系群众方面,与群众见面,针对性、目的性的多,真正与群众沟通思想的少;对于群众的呼声和诉求,特别难以解决的人和事,有时思想上有嫌麻烦的倾向,向上级反映得不够,没能站在群众的利益上想问题,解决具体情况和困难的情况少。三是虽然能较好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但领导带头、以上率下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对“四风”隐身变形、花样翻新等问题,抵触不够,批评不够,反击不够。

(四)担当作为方面。一是责任担当不够,工作中有时候会有畏难情绪,主动担当意愿不足,不敢“涉深水、破坚冰、啃硬骨头”。二是工作标准还有待提高。很多情况下,任务要求时间紧、工作量大,有时感觉疲于应付,放松了对工作标准的要求,满足于不出错、过得去;有时感觉这些年的努力也取得了一些成绩,滋生了安于现状思想,积极向上、锐意拼搏的工作热情、主动性和创新精神有所减退。三是工作标准不高,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时,有时会疲于应付,忽视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降低了工作标准,满足于不出错、过得去。三是拼搏进取精神减退。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时习惯于凭经验考虑问题,习惯于用老办法解决新问题,用老经验解决新矛盾,大胆探索的方式方法比较少。

(五)组织生活方面。虽然能够主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但是在一些具体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一是重视程度不够,参加组织生活积极性不高,先锋模范作用有所减退,有时把参加组织生活当作一种“负担”,没有从思想深处认识到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意义。二是基层党组织建设还需加强,组织生活的管理还不够到位,党内组织生活准备不够充分,缺乏严肃性,缺乏对党员的教育、管理、评价、考核等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一是管党治党意识有待加强,存在重经营轻管理的惯性思维,总是想着把精力放在“看得见、摸得着”的工作上面,对党建工作抓得少。二是落实“一岗双责”还需强化。对“一岗双责”制度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的落实举措,责任意识层层传递力度不够,导致分管部门落实主体责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强。三是敢管敢严力度有待加大,有时怕执行规定过严,会束缚干事人手脚,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重视不够,该提醒的没有提醒,该批评的没有不批评,该约谈的没有约谈,“从严治党”的思想还需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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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泛征集意见。自我系统“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开展以来,通过召开专题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置征求意见箱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查摆问题。截止目前,共征求到对市局(公司)班子成员各类意见建议xx条,其中涉及我个人的意见主要表现在:理论学习不够、深入基层调研了解情况不多、对干部队伍管理不够严格、抓基层党建工作力度不大等方面。

(二)认真梳理整改存在问题。按照边查边改的要求,“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调研和征求意见中查找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理归纳,并向我个人和党组其他成员进行了反馈,我将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在以后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认真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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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认真剖析,虽然以上问题的存在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主要还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想信念有所松懈。作为一名老党员,在工作中,我虽然能够做到在思想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也缺少更加坚定的理论自信,特别是放松了理论学习,没有

把理论学习当成一种需要,一种对领导干部政治素质的基本要求,导致理想信念松懈的问题;自己对是否该继续坚持一贯的共产党人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有时会感到迷茫。究其根本,主要还是理想信念不够牢固,放松了对自身建设的要求,在比较和计较中淡化了理想信念、公仆情怀、群众观念。

(二)宗旨意识有所淡化。宗旨意识的关键是看心中是否装着人民群众,是否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随着参工作时间的增加,工作环境的变化,官本位思想滋生,与基层群众的密切联系有所弱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有所淡化,下基层听取干部汇报的多,直接联系群众的少,造成服务群众的能力有所下降。

(三)党性锤炼有所不足。日常工作生活中,忽略了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没有持续不断地加强政治理论、道德情操、思想文化和专业知识等修养;放松了对党性锻炼的要求,放松了对保持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追求,没有通过自我学习、自我教诲、自我锻炼、自我改造达到党员领导干部党性修养应具备的水平,直接影响了自己思想的进步和工作的推进。

(四)纪律意识有所弱化。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工作岗位的变化,自己学习的主动性变差,思想境界有了滑坡,自我约束放松了,自律性下降了,在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上不够坚定不够到位,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不够严格;没有严格按照“四讲四有”的标准来要求自己,有时会产生纪律松懈、观念淡化的情况;没有严格按照一名合格党员的标准来规范自己的生活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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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此次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基本要求,通过认真对照检查和剖析,使我更加清醒的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增强了改进不足、提高修养的动力。今后,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和提高。

(一)筑牢思想根基,着力提升党性修养。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一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提升道德境界,始终做到信仰坚定、对党忠诚;自觉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拥护中央和国家局、省市局各项决策部署,并全力以赴推动落实;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克服功利主义和惰性思想,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政绩观;牢记党的宗旨,聚焦问题,敢于向问题“叫板”,办实事、办好事;牢固树立“四种意识”、

明确目标、振奋精神,不忘初心、继续前进;面对新形势、新常态、新问题,做到严格要求、恪守职责、勇于创新,全力以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夯实理论基础,着力提升履职能力。坚持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一种精神追求、一种日常习惯,不断丰富自己的思想和精神境界。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央“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学习党的优良传统,学习党纪党规,学习业务知识、法律知识、传统文化知识,通过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夯实理论基础,锤炼良好作风,切实做到学以致用、以用促学,持续提高履职能力,增强履职实效。

(三)加强作风建设,着力增强宗旨意识。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国家局、省市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意见规定精神和重要意义,以《准则》为标准、以《条例》为戒尺、对照“六大纪律”,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和公仆意识,真正做到用权为公、为民谋利;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思想观念;始终坚持正确政绩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历史检验的实绩;坚持民主集中制,保证各项决策的科学民主;带头弘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优良作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全市系统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根本利益。

(四)强化管党治党意识,着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不廉洁同中心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经常性开展主体责任落实的自查自纠;坚持严字当头,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依纪依规整改或处置;强化自我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带头遵纪守法。

(五)增强纪律意识,着力从严约束言行。按照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精神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职责要求,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对照党章党规党纪,不断净化自己的思想、校正自己的行为,养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从生活中的点滴小事做起,带头严于律己,带头艰苦奋斗,管好管住工作圈、生活圈,自觉用党纪国法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坚持道德高线,严守纪律底线,做真正忠诚、干净、担当的党员干部。

以上是我的交流汇报,不妥之处,请同志们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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