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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护航心得体会及收获 对巡察工作的感悟(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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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护航心得体会及收获 对巡察工作的感悟(五篇)
2022-12-20 18:30:29    小编:ZTFB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对于巡察护航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通知强调,《干部任用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

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四十一条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五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六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九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五十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六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对于巡察护航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按照市委统一部署,市委第一巡察组于2017年12月7日—2018年3月30日对我局进行了为期四个月的集中巡察。2018年5月3日就巡察情况向我局进行了反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意见和建议,对我局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重点、全面改进和做好今后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局党委高度重视,对照巡察组反馈问题和意见建议,在深入分析原因、查找症结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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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问题导向,抓好整改落实;坚持举一反三,切实补齐短板;坚持从严治党,严格执纪问责;坚持长效管理,防止问题反弹,真正解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推动全局党建、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总体水平进一步提升,推动人力社保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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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局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还不够的问题

1.局班子成员业务责任落实不够到位

整改措施:制定《局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每季度安排一次中心组学习,围绕学习内容开展交流研讨,使班子成员先学一步、学深一层。班子成员在自己学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同时加强业务学习,达到一专多能。制定市人力社保局领导班子深入基层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工作制度,每个领导每年下基层调研不少于4次。实行“周办公日”制度,分管领导每周到下属单位办公一天。建立领导干部下基层“月走访”制度,每月联系镇街道劳保所一次,每季度召开例会一次。加强对老干部的关心和关爱,局领导轮流参加老干部每月一次的学习会,对生病老干部及时开展慰问。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对巡察中反映的问题进行回头看。对下属单位不及时上报“三重一大”事项的,严格追究相应责任。

责任领导:刘炳夫

整改时限:5月底

责任人:叶明地、陈文云、赵纲、郑子建

责任科室(单位):办公室、公务员管理科、人才流动开发科、党风廉政建设室、社保中心、农保处、城乡医保中心

2、职能和人员设置不够科学

整改措施:进一步理清科室单位工作职责,理清工作关系,严格执行最多跑一次。加强年轻干部队伍培养力度,加强中层交流力度,加快中层干部新老更替速度。

责任领导:刘炳夫

整改时限:5月底

责任人:叶明地、陈文云、赵纲、郑子建

责任科室(单位):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室、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社保中心、就业处、农保处、城乡医保中心

3、制度管理欠规范

整改措施:积极配合市编办做好编制外工作人员清理工作,加强编外人员薪酬调研,适时出台编外人员工资管理办法。规范档案、保密、安全等方面管理,审批、符合、档案管理等关键岗位一律由正式在编人员担任。建立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

责任领导:刘炳夫

整改时限:5月底

责任人:赵纲、郑子建

责任科室(单位):办公室、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社保中心、就业处、农保处、市技工校、城乡医保中心

(二)关于党的建设不够有力的问题

1.党建工作重视不够,存在重业务轻党建的现象

整改措施:根据隶属单位、办公场所等因素进行优化党支部设置,目前已整改到位。加强局党委对下属单位的干部教育管理,建立局系统周一学习夜统一学习制度,加强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提高“两学一做”教育实践活动针对性,积极开展党支部主题当日活动。提高“五查五看”问题整改清单针对性,加大落实力度。

责任领导:刘炳夫

整改时限:5月底

责任人:赵纲、郑子建、李良夫、赵永军

责任科室(单位):各党支部

2、党员发展程序不够规范、资料不齐全,局党委审核把关不严,有先批后补的现象。

整改措施:严格执行党员发展程序,按规定开展培养考察等步骤。开展党务工作培训学习,加强基层党支部党务工作者业务水平。规范党费收缴行为,严格按月缴纳。

责任领导:赵纲

整改时限:5月底

责任人:郑子建、李良夫、赵永军

责任科室(单位):各党支部

3、下属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执行不严格、组织生活会召开不规范,谈话谈心工作开展不正常

整改措施:落实“一岗双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分管领域的党建工作,加强党建工作指导监督,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和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建立党建工作督导督查机制,通过例行督导和明察暗访,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督促各基层党组织书记认真履行党建第一责任人责任;每半年对基层党组织进行党建工作开展情况督查考核,确保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督办同检查同考核。

责任领导:赵纲

整改时限:5月底

责任人:郑子建、李良夫、赵永军

责任科室(单位):各党支部

(三)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不够到位的问题

1.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还需更严更实

整改措施:局党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把作风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及时安排部署、认真检查落实。加大对党纪党规及《国家监察法》的学习力度,提高干部职工的遵规守纪意识。党委书记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每月深入基层单位检查指导、跟踪问效。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领域业务工作和作风建设同部署、同检查、同督促,将作风建设要求及时传导到分管领域。对于分管领域党员干部存在的作风建设方面的问题,敢抓敢管,不留情面,使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予以提醒、批评、教育。重新梳理重要岗位、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点,对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建立监督约束机制,每季度开展督查。对巡察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全面检查,系统地查找、弥补风险漏洞。

责任领导:刘炳夫

整改时限:5月底

责任人:叶明地、陈文云、赵纲、郑子建

责任科室(单位):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室

2、选人用人问题有所反映

整改措施: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各项规定。严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做到组织严密,程序合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关重大决定事项,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杜绝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加强受处分干部职工的日常管理,合理分配工作,改变受处分干部干与不干、干好与干坏一个样的局面,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把好聘用人员入口关,规范招聘程序。加强聘用人员平时管理,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予以解聘。

责任领导:刘炳夫

整改时限:5月底

责任人:赵纲

责任科室(单位):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室、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社保中心、就业处、农保处、市技工校、城乡医保中心

3、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时有发生

(1)公务接待中存在的问题

整改措施: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对照问题线索逐一开展对照检查,认真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扎实进行整改,并从制度层面规范内部公务接待工作。进一步健全公务接待制度,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规范公务接待行为,加强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和财务管理。今后在人才引进过程中严格参照招商引资接待标准执行。

责任领导:赵纲、郑子建

整改时限:5月底

责任人:各科室和下属单位负责人

责任科室(单位):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室、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社保中心、就业处、农保处、市技工校、城乡医保中心

(2)公务外出中存在的问题

整改措施:对问题线索中反映的外出公务期间借机旅游现象进行逐一调查了解,确属于借机旅游的,相关费用一律追回。情节较轻者,由局党委书记开展廉政约谈和提醒谈话,筑牢廉洁自律防火墙,情节严重者,移交纪委追究相应人员和领导责任。出台外出审批制度,规范外出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逐级审批制度。明确不得参加各类协会组织的有偿培训。规范公务外出报销制度。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流程,做到开支合理合规合法,手续完整。加强公务接待管理,确保公务来函、审批表、菜单等附件真实齐全。

责任领导:叶明地、郑子建

整改时限:5月底

责任人:杨晓君、金露、张晞、李良夫、郑红波

责任科室(单位):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室、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社保中心、就业处、人力资源市场、农保处、市技工校、城乡医保中心

(3)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整改措施:规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考录、编外人员招聘、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的劳务费发放标准及行为。人力资源市场向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处在编人员发放值班费、加班费,人才市场向在编人员发放周末招聘会加班费等均已收回,今后将进一步规范值班费、加班费发放范围及标准。

责任领导:叶明地、赵纲

整改时限:5月底

责任人:杨晓君、叶伟、赵贵明、金露、张晞、马彪、张玮

责任科室(单位):办公室、公务员管理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党风廉政建设室、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人事考试办公室、人力资源市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4)活动组织存在的问题

整改措施:严格执行工会规定,对问题线索中反映的在工会、党日、老干部活动中出现的经费超标、在外住宿、跨地区活动、活动资料不齐全等问题,开展回头看,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并追究相应人员责任。对严重违反工会规定的经费进行收回,并对责任人员进行廉政约谈。

责任领导:叶明地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

责任人:金露、各工会负责人

责任科室(单位):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室、社保中心、就业处、农保处、市技工校、城乡医保中心

(四)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党的纪律有待加强问题

1.队伍管理有所欠缺

整改措施: 健全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加强执行规章制度、遵守纪律监督检查。严格督查下属单位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每月开展一次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对个别下属单位违规收受礼金、礼券,接受宴请等现象进行逐一调查,经查证属实的,要求及时上交违规收入,并对相应责任人进行廉政约谈,性质严重的移送市纪委或市监委。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派车审批制度,加强对下属单位车辆的统一管理。建立一车一卡制度。

责任领导:叶明地、赵纲、郑子建

整改时限:5月底

责任人: 杨晓君、金露、张晞、陈峰、赵永军、郑红波、

责任科室(单位):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室、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社保中心、农保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市技工校、城乡医保中心

2、财经纪律执行不到位

整改措施:严肃财经纪律,着力提升财务管理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加强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率;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加强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经费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一步严格审批制度,按照规定权限认真履行逐级审批要建立健全对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规范下属单位的财务报销、会计核算等行为,加强对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和定期监督检查。

责任领导:赵纲

整改时限:5月底

责任人:杨晓君、下属单位负责人

责任科室(单位):办公室、各下属单位

3、干部作风有待提高

整改措施:深入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反腐倡廉教育、群众工作纪律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干部强化宗旨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政勤政意识,提高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主动服务、创新服务、尽责服务、高效服务和廉洁服务转变为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加强对机关作风建设的检查,充分利用“三评三改三处理”等手段,提升机关作风建设水平。对巡察组反馈的问题线索进行逐一调查,经查证属实的,要求及时上交违规收入,并对相应责任人进行廉政约谈,性质严重的移送市纪委或市监委。

责任领导:叶明地、郑子建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

责任人:杨晓君、金露、张晞、李良夫、陈宏钦、陈峰、赵永军、郑红波

责任科室(单位):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室、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社保中心、就业处、农保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市技工校、城乡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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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整改时间为2018年5月3日至7月3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阶段(2018年5月3日至5月16日)。学习领会中央、省委、台州市委和市委书记徐仁标同志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指示精神;成立局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并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完善,报送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整改阶段(2018年5月16日至6月6日)。召开整改动员会议,安排部署整改工作,对巡察组反馈的43条问题线索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形成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落实整改措施,逐条完成整改任务,对能立即整改的问题立即整改。在全面整改阶段,每周要向市整改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整改进度。

(三)建章立制阶段(2018年6月6日至6月20日)。针对巡察反馈的问题和意见,找准共性问题,着力在制定和完善一批管长远、治根本的有效制度上下功夫,有针对性地强化权力制约,健全完善一系列管理制度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管物,固化整改工作成果,实现管理制度化、程序规范化、考评科学化,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各类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做到“解决一个问题、堵塞一个漏洞、建立一套机制”确保取得整改实效。

(四)巩固提升阶段(2018年6月20日至7月4日)。对照整改方案,对整改工作进行“回头看”,着力发现整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迅速完善到位,并对整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形成整改报告,上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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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局党委书记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的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建巡察整改工作办公室。严格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局党委书记为全局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自领域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工作,根据各自承担的整改任务,具体抓好落实。各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本科室、单位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根据巡察反馈意见抓好整改落实工作。

(二)明确整改任务。局党委班子和各科室、下属单位要把落实巡察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认真对照巡察组反馈意见,制定切实可行、具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效率意识,确保整改工作快启动、快见效。局党委班子成员和各科室、各下属单位负责人要发挥示范作用,迅速行动,带头抓好自身整改,带头抓好分管领域整改,带头指导好科室、下属单位整改,推动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把巡察组的意见和建议转化为真抓实干的实际行动。要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围绕薄弱环节和不足方面,举一反三,着力形成靠制度解决问题和推动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加大检查力度。要及时公开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让全体干部职工和广大群众知晓,自觉接受监督。各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下属单位要定期检查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梳理存在的问题,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局巡察整改工作办公室要加大督查工作力度,对解决问题的进度、质量进行全程督查,及时通报,确保各项整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对于巡察护航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根据三届县委第五轮巡察工作统一部署,2019年11至12月,县委第一巡察组对县发改委党组开展了“机动式”巡察。巡察组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中央、省委巡视工作方针以及县委巡察工作要求,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聚焦被巡察党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持续整治“四风”、落实巡视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履行职责使命等方面开展监督。巡察组听取了县发改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责任的情况汇报,进行问卷调查216份,开展个别谈话76人次,调阅档案资料324份,查阅财务凭证195册。通过巡察,共发现问题32个、线索12条。拟按按规定移送相关单位处理。

近年来,县发改委党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密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委党组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围绕履行职责使命检视和查找班子问题,发现在公共资源招投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招投标领域综合监管等方

面存在问题*条,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问题整改,认真履行宏观经济统筹协调综合管理职能职责,并取得了积极成效。现将巡察情况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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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建设存在薄弱环节,党组领导作用发挥不充分

1.思想理论建设存在差距。一是政治理论学用结合有差距。如,*年*月*日委党组在组织中心组学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重要讲话时,未能很好地结合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提出贯彻措施。二是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有差距。对意识形态工作重视不够,*年以来研究部署意识形态工作较少,班子成员未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民主生活会内容进行述责述廉报告。

2.集体决策制度执行不严。一是在讨论个别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安排等“三重一大”事项时,以主任办公会代替党组会作决策。二是“一把手”末位发言制度执行不够好,存在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先于班子成员发言的情况。

如,*年*月*日委党组会讨论审议2018年度干部职工考核方案时,党组主要负责人先发言同意后。其他班子成员才发表意见。

(二)履行职能职责不到位,破解制约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办法不多

1.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有差距。一是统筹协调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力度不够大。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地县生产总值波动态势,深入研究和协调解决全县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提出政策措施、对策建议还不够到位。如,2017-2019年围绕“*大攻坚战”“*项行动计划”等撰写调研报告及政策建议*期,且调研工作结合实际不够,成果缺乏前瞻性和操作性。二是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有差距。对国省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跟踪研究、贯彻落实不够。如:牵头深化“放管服”改革不够到位,“一站式”服务质量仍待进一步提高;

2016年县委明确由县发改委牵头负责产城融合示范县建设国家试点综合协调工作,但县发改委仅印发了

《**县产城融合示范县建设总体方案》,对目标任务分解、牵头推动落实不够到位;

统筹推进的易地扶贫搬迁整改工作经省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复核,仍发现有测绘后扩建和整改不彻底等问题。三是统筹争取城市建设的政策、项目、资金倾斜力度还不够大。围绕强化城市的定位和功能,在争取提档升级产业发展、改善基础设施等方面获得的政策、项目、资金倾斜和扶持效果不够明显。如,2019年县发改委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亿元,仅比2018年增加*亿元,增幅较小。

2.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监管职责力度不够。一是重大项目策划储备质量不够高。充分发挥投资拉动效应的基础工作不够充分,统筹重大项目前期论证、过程监督、后评价管理等环节不够深入,指导行业部门策划包装项目不够到位。如:*年以来,充实重大项目库项目*个总投资约*亿元,但入库项目大多处于策划阶段,离落地实施有较大的差距。二是投资项目调整变更设计现象明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存在质量不够高的现象,导致部分投资项目超概算、超工期。三是牵头实施投资项目进展不够快。如,截至*年*月,全县*个扶贫协作项目中,仍有*乡产业发展配套项目未完工。

3.履行招投标领域综合监管职责不够到位。一是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和机制建设进展较慢。未深入学习宣传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研究具体贯彻措施、提出具体落实意见不够及时到位。二是招投标综合监管不够有力。针对全县招投标市场现状深入调查研究不够,围绕突出问题和“三定”规定改治理、改监管、改制度不够,在提高招投标领域的行政管理水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科学管理、依法管理上的措施和办法还不够多,对“治标”依赖有余、对“治本”举措较软,导致围标串标、借用和挂靠资质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三是标后执行管理不到位。对标后仅以通报并责令整改的形式进行管理,方法简单,手段不多,造成行业主管部门或者项目单位标后问题整改不到位。四是统筹协调力度还不够大。牵头统筹和督

促推动各行业主管部门围绕标前、标中、标后开展监督管理的工作合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有待进一步增强,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还亟待解决。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差距,整治“四风”问题不够彻底

1.以工会名义超范围发放钱物。省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规定“工会活动文体比赛以精神鼓励为主,可适当给予少量的物资奖励;

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1/3”。而县发改委还存在着普发或超范围发放钱物的问题。

2.公务接待不规范。存在无接待函件、对象、接待人数、陪客人数的“四无”现象。

(四)落实“两个责任”不够到位,全面从严治党压力传导有待进一步增强

1.主体责任落实有差距。一是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够有力。尤其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不够到位;

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有差距,对分管科室负责人开展廉政谈话、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查找廉政风险点较少,廉政风险防控还有薄弱环节。二是干部管理失之于宽。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未做到及时发现、防微杜渐,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违反工作纪律问题,未逗硬奖惩,对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管不够。

2.落实监督责任不够到位。派驻纪检监察组发挥“探头”“哨兵”作用不充分,督促推动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不够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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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一是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委党组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委和县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将学习成果转化为促进改革发展的强大动力和务实举措,不断提高解决问题、推动工作、指导实践的能力。二是要切实强化政治建设。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工作职责细化措施、扎实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三是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不断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四是要驰而不息纠正“四风”。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力戒形式主义;

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公务接待、公务出行、食堂等重点领域的监督管理,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接待和违规报销费用。五是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将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纳入中心工作统筹谋划,定期研究全面从严治党有关工作,严格落实党组书记第一责任

人的责任,党组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以及分管职责范围的主要领导责任,切实带好队伍、当好表率。

(二)强化使命担当,充分发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一是要切实发挥经济社会发展参谋助手作用。委党组要扎实开展“兴调研转作风促落实”行动,围绕“*大攻坚战”“*项行动计划”,针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等重大问题、重点领域,深入基层和项目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形成更多具有前瞻性、操作性的措施建议,为县委、县政府决策当好参谋助手。二是要认真统筹编制“十四五”规划。委党组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职能,加强统筹协调,扎实做好规划基本思路研究,谋划“十四五”发展规划,为编制高质量规划奠定坚实基础。三是要切实推动重大政策执行落地。委党组要加强国、省出台的重大政策的跟踪研究,扎实抓好政策衔接、落地实施,确保上级各项重大部署有效实施。四是要充分发挥统筹牵头作用。委党组要统筹抓好易地扶贫搬迁、统筹东西扶贫协作和县县对口帮扶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领域等工作的综合协调,切实肩负起牵头抓总作用。

(三)高度重视巡察整改,把落实巡察整改作为检验“四个意识”的试金石。县发改委党组要召开专题会议,专题研究本轮巡察指出的问题,逐条对账,主动认领问题,深刻剖析问题根源,提出整改思路和整改措施,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党组主要负责人担起整改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承担分管领域的整改责任,在抓整改落实上见真章、动真格、求实效。要做到举一反三,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查找制度漏洞,健全完善各项制度机制,发挥好巡察的震慑、遏制和治本作用,做到真改实改全面改,扎实做好巡察整改“后半篇文章”。

对于巡察护航心得体会及收获四

一年以来,在上级和本级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支持下,我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和职责,坚决贯彻上级巡视巡察工作方针,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按照“六围绕一加强”和“三个聚焦、一个落实”总体要求,突出政治巡察,恪尽职守,努力工作。现就述职述廉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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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强理论学习。通过支部组织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公职人员廉政教育手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书目。特别是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系统深刻的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加强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的树立。今后将制订出一个长期学习计划,每天保证抽出一定时间通过“学习强国app”、纸质书籍学习理论知识,掌握理论实质,运用于实际工作中,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切实做到“两个维护”。

二是积极参与各级组织的学习培训。今年参加了单位组织的赴湖北考察学习培训,开阔了视野、积累了经验。学到了一些先进的巡察理念和方法,下一步会结合工作实际加以运用。参加市巡办组织的两次培训,明确了新的巡察方向和内容,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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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巡察干部,本着对党忠诚、公道正派的态度,始终保持着恪尽职守、勇于担当的精神状态,较好地完成了本年度工作。

2019年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参与两轮常规巡察、两轮专项巡察巡察工作,担任联络员,负责联络工作、巡察报告、反馈意见等材料的撰写及巡察数据录入等工作。

2019年3月3日至5月3日完成了对区海洋局、娱乐委的常规巡察,对全区打扫卫生专项斗争工作的提级专项巡察。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领导小组进行了汇报,对被巡单位进行了反馈。6月5日至7月5日完成了对用户办的专项巡察,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反馈。9月10日至10月15日对区储备局外汇局进行了常规巡察。

一是尽职尽责,勇于担当。每次开展巡察,我都会认真学习上级巡视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并结合被巡单位主责主业、实际情况,紧扣“六个围绕、一个加强”“三个聚焦、一个落实”及上级要求制定巡察方案,明确巡察方向,切实履行巡察职责。使巡察监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武器,巡察后认真反思,总结好的经验做法,运用到下一轮巡察当中,不断提升巡察效果。

二是依规依矩,发现问题。在工作中坚持树立问题导向,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聚焦全面从严治党,深化政治巡察定位,不断发现在“六个围绕、一个加强”、“三个聚焦、一个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今年俩轮巡察共涉及5个单位,查阅资料2000余件,谈话200余人,发现问题70多个,立行立改问题18个,问题线索10余件,已移交相关单位。

三是忠于职守,以身作则。高质量完成工作,将各项工作想深、想细、做实做好,不断养成周到、精致的工作作风,忠于职守履职,脚踏实地干事,兢兢业业完成好各项任务。严格按照各种规定办事,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从实践中磨炼自己,作风上密切联系群众,努力为群众解忧排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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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来,我自觉遵守党章和各项党纪,认真学习公职人员廉政教育手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规条例。以身作则、带头示范,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先不做,时刻自警自律,洁身自好,时刻以反面教材警示自己,不断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努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树立了巡察干部的良好形象,始终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到每一项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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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在政治理论学习、工作履职尽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也还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理论学习还不够系统、深刻;

原原本本读原著,扎扎实实学原文,认认真真悟原理,做到真学、真信、真懂、真用方面还需要继续努力。二是密切联系群众还不够广泛,为民服务的能力有待提高;

三是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意识需要进一步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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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我决心在各级领导的指导和帮助下,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进一是加强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技能,扩宽思路、大胆创新、勤奋工作;

二是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反思自省、不断提升自我;

三是多深入基层,了解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最亟待解决的问题,学习解决实际困难的方式方法,为民解忧、为民办事;

四是加强与主要领导和其他班子成员的沟通交流,多汇报,多请教,争取与大家共同进步、共同成长,努力做一名组织放心、群众满意的领导干部。

对于巡察护航心得体会及收获五

近日,组务会上在组长的带领下学习了赵乐际同志在市县巡察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精神,对于初次参加县委巡察工作的我感触颇深,对此,简要发表一些自己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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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巡察是党的巡视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党的十九大报告也对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提出了要求,并将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写入党章。市县巡察已逐步成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一把利剑,我们要舞好这把剑,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找准要害处,紧盯关键少数,查找政治偏差。

巡察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坚守政治巡察职能定位,把群众反映强烈、关心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重要监督内容,紧紧围绕中央关于市县巡察工作基本要求,重点查找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弱化,党的建设弱化虚化,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等问题,全面查找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着力发现和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基层党组织是离群众最近的前线,把握不好巡察工作的重要性,就不能为切实为群众解决身边的腐败问题,从而影响我党在人民群众心中伟岸的形象,有违“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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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巡察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巡察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作为巡察干部,既要政治站位高,也要业务本领强,要持之以恒加强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综合能力。在巡察过程中要善于总结分析,做到一天一小结,一事一分析,多向组内有经验的前辈咨询讨教,发挥集体智慧解决问题。

巡察组成员均来自不同单位、不同岗位,性格、脾气也各不相同,还来不及磨合相熟就即刻投入到紧张工作中去,但却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切实履行巡察工作职责,找出问题。这就要求我们每个人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团队意识,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拧成一股绳,才能剑指要害、一击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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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的目的是发现问题,发现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问题解决了才能更好的为今后工作铺平发展之路。巡察要客观真实的反馈问题,坚持透过现象看本质,从偶然中看必然,从个案中找共性。我们要运用好巡察成果,加强督查,强化问责,以钉钉子精神推进巡察整改落实情况,充分发挥巡察标本兼治战略作用,要有效防止“风停草回头”的现象。同时加大跟踪督查力度,常杀“回马枪”,着力构建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巡察工作永远在路上,我将按照巡察工作部署,提高认识、深化学习,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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