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推荐资金管理模拟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并根据__________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四条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_________息__________计算,按________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帐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万元。
第六条还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还款计划为: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万元。
甲方如提前归还贷款应在还款日前_________个营业日内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第七条付息方式
甲方保证以下述方式按时付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不能按时付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帐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第八条扣款方式
甲方保证按第六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若不能按期归还,则乙方有权直接或委托他人从甲方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贷款到期,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贷款的,可以向乙方申请展期,每一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甲方应在借款到期前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向乙方提交第三方保证人或抵押人同意展期还款的书面保证,经乙方审查同意后,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单位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4.甲、乙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第十条借款担保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费用,由__________________单位作为甲方保证人或(并)以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提供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一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进行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其经营方式时,应提前_________天通知乙方。经乙方对有关转制合同(文件)书面认可后,甲方方可实施转制行为。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其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5.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6.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7.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_________计收利息。
2.甲方未按期或超过本合同约定分次还款计划未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_______计收利息。
甲方有还贷能力而故意转移资金,逃避还贷的,乙方有权对其实行联合信贷制裁,并有权对此种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_________计收利息。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贷款债权落空,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乙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有权向甲方收取借款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借款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5.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并有权从甲方帐户中直接扣收:
5.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经乙方限期纠正仍不改正的;
5.2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5.3设有第三方保证或(和)抵押的借款合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的,抵押人违反抵押合同或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甲方又无法落实符合乙方要求的新保证或(和)新抵押时;
5.4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
5.5甲方发生的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第十四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贷款银行(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同意约定的其他事项
1.甲方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不得用乙方贷款形成的固定资产向第三人作抵押;
2.甲方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向他人提供超过自身负担能力的信用担保;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本合同正本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担保人的,提供担保人一份,副本___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或其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或其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推荐资金管理模拟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委托人(受益人):
证件名称:□身份证 □军人证 □护照 □其他
证件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常通知送达方式:□挂号信 □本人自取 □平信 □其他
信托资金:人民币(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元整 (小写):¥:
信托利益分配银行账户:(受益人在信托期间应避免注销本账户,个人账户不得为定期存折或可以无息透支的贷记卡,建议预留活期或定活两便存折、储蓄卡、借记卡等。)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受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客服电话: 客服传真:
网址:
保管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________ 邮编:
投资顾问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__ 邮编:
投资顾问管理费及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一部分 商务条款
序号标题内容
1信托计划名称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本信托计划)
2信托目的通过实施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将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并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专业化管理,谋求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
3合同签署日本合同于 年 月 日于_____市签署。
4信托资金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金额:¥ 元)。
5信托期限本信托计划为长期信托,信托设立时不限定信托存续期限。仅当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款出现时,本信托才予以终止。
6推介期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受托人可提前或推迟推介期)
7信托计划
成立日本信托计划预计于 年 月 日成立(受托人可提前或推迟成立,并在成立通知书中告知委托人)。
8开放日本信托计划开放日指计算委托人申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基准日期,即每月的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后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9信托资金账户:、信托资金账户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2、委托人应于签署本合同同时将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资金账户。
10信托计划
投资范围本信托计划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 股股票(含新股申购)、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含etf,不含lof)、货币市场基金、金融衍生产品、银行存款以及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可以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上述交易品种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投资顾问可按如下程序变更投资范围:在受托人网站上将拟变更的投资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果有代表全部受益权50%以上受益人以特快快递方式送达受托人处表示反对,则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不得变更,否则即视为全体受益人同意新的投资范围。
11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由全体委托人指定。
12中介机构1、 。为了维护全体受益人信托利益,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信托财产保管人。
2、 为本信托指定的证券交易经纪机构, 拥有创新类券商资格。为了维护全体受益人信托利益,受托人可以变更证券经纪机构。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为充分发挥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职能,明确在资金信托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信托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人和受托人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释义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指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信托计划文件:指《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认购申请书》、《申购与赎回申请书》、《申购确认书》、《赎回确认书》、《分红确认书》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4、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全体委托人一致指定的投资顾问。
5、委托人、受益人:委托人为依本合同约定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并缴付信托资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组织。受益人为依本合同约定享有受益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组织。
6、授权代表:由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投资顾问指定授权代表对信托计划财产的投资管理运作发出委托人指令。
投资顾问须对授权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权限、时间、授权期限、有效指令应包含的印鉴等。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必须在信托计划成立前于受托人处备案。投资顾问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更换授权代表。
7、信托执行经理:由受托人指定,代表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管理,实施风险控制和处理信托计划运作中的各类行为,接受并执行授权代表所发出的有效的委托人指令。
8、委托人指令:由授权代表发出的,按信托计划文件规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投资运作的指令。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编号、拟交易的证券名称和代码、买入或卖出方向、委托数量或区间、委托价格或区间、委托日期和时间。
9、信托资金: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及开放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资金扣除认购/申购费后剩余的金额。
10、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等构成。
11、信托计划财产总额:指本信托计划持有的银行存款、证券资产以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资产的库存数量乘以该资产的单位价值之和。
12、信托计划财产净值:t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是t日信托计划财产总额减去t日实际发生的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t日分配的信托利益后的余额。
13、信托单位、信托单位净值、累计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是计算、衡量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份数的计量单位。t日信托单位净值是t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数之比。t日累计信托单位净值是t日信托单位净值与每信托单位的累计普通信托利益分红之和。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万分位(即精确到0.0001)。
14、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按照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享有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主要为信托资金及信托收益扣除了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后的余额。
15、工作日:工作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二、信托计划成立的一般约定
1、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2、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自资金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活期利息将按照每1元认购一个信托单位的方式转增该委托人的信托单位,该转增过程不收取认购费。信托单位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精确到0.01份,由此产生的尾差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3、信托计划未能成立的,受托人将在推介期结束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及自委托人交款日至退款日期间以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并返还委托人;
4、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实施信托计划的推介,但受托人未对推介成功与否做出任何陈述或承诺。
三、委托人资格和资金合法性要求
(一)委托人资格
1、委托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
(1)认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本信托计划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20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2、信托存续期间,除非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允许,全体委托人/受益人中的自然人人数最高不超过50人(含)。
(二)信托资金合法性
1、委托人保证其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拥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委托人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
(1)信托资金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
(2)遵守并完全符合其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
(3)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3、委托人有关其进行资金信托的合法性或有关其他事项的决定是在其独立判断的基础上做出的。
四、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与赎回
见附件
五、受益人
1、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为特定受益人与普通受益人两类,特定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特定受益权,普通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普通受益权。
2、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为普通受益人,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同时指定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的特定受益人。
六、受益权
本信托受益权分为特定受益权和普通受益权。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享有特定受益权或普通受益权。特定受益权与普通受益权并非受托人做出的对该权利可能获取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分配的承诺、保证、保障、担保等任何形式的义务或责任。
(一)特定受益权
特定受益权是指特定受益人从信托利益中获取特定信托利益的权利。
(二)普通受益权
普通受益权是指普通受益人从信托利益中获取普通信托利益的权利。
七、受益权的转让、质押与继承
1、本信托计划受益人不得转让、质押、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信托受益权。
2、受益权继承的,继承人应提交:法定继承文件、资金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登记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登记的不能对抗第三人。
法定继承文件包括: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公证的遗嘱、经公证的遗产分配协议、继承人为被继承人合法继承人的公证或工商证明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包括:个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八、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1、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2、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3、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计划专户,主要包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和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4、信托计划财产单独记账,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九、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见附件
十、信托计划的费用与估值
见附件
十一、信托利益分配与服务费
见附件
十二、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在信托期间,按合同约定查询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信托计划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资金,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2)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计划文件的权利,并已就签署行为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手续;
(3)保证其加入本信托计划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4)接受本信托计划采取的由投资顾问发出委托人指令的运作方式及其产生的结果;
(5)除按本合同约定赎回外,不得在本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存续期间退出信托计划或终止本合同;
(6)信托计划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按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
(2)在信托期间,按合同约定查询信托资金的运作收益情况,了解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情况;
(3)信托计划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不得以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
(2)接受本信托采取的投资顾问发出委托人指令的运作方式及其产生的结果;
(3)除按本合同约定赎回外,不得在本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存续期间退出信托计划或终止本合同;
(4)信托计划文件及信托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投资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信托期间按本合同约定查询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2)有权获得本信托计划文件之复印件;
(3)按照本合同约定获得投资顾问管理费和特定信托利益;
(4)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指定授权代表,并通过授权代表就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向受托人发出有效的委托人指令;
(5)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签署授权代表授权委托书,并在信托计划成立前提交受托人;
(2)按本合同规定,向受托人提交证券组合及有效的委托人指令;
(3)不定期向受托人提供企业研究报告、宏观经济分析、汇率及利率分析、投资组合的构建及分析、风险分析、资产配置管理、投资组合业绩及风险评价等服务;
(4)在担任投资顾问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受托人的名义在社会上作本信托计划或其他业务的公众性宣传,否则要承担由此给信托计划财产和受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5)授权代表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发生变动时,应在不晚于变动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托人;
(6)以书面方式向受托人提交的证券组合及委托人指令需由投资顾问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且只能由投资顾问指定的人员送达或以传真送达受托人并与信托执行经理电话确认;
(7)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受托人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可能对信托计划财产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受托人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财产;
(2)信托计划成立后,以受托人名义开立专用的银行账户、证券(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并享有包括根据信托计划文件处置账户内证券资产、资金划拨、销户等一切账户名义所有人的权利;
(3)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足额收取受托人信托报酬;
(4)按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指定信托执行经理,并发出受托人指令;
(5)信托计划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受托人有根据本合同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根据授权代表发出的有效的委托人指令进行交易;
(3)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以及本合同的各项约定,管理信托计划财产;
(4)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以信托计划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5)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6)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准确、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15年;
(7)定期按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信托计划文件及信托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财产归属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
如果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本信托计划终止:
1、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2、本信托计划被撤销。
3、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连续1年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受托人有权终止本信托计划。
4、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5、受托人认为必要时,但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
6、信托计划成立一年后,投资顾问书面通知受托人要求终止信托计划,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受托人。
7、全体受益人申请赎回全部信托份额。
8、在信托计划成立一年后,受益人大会决定更换受托人时本信托终止。
9、在信托计划成立一年后,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
10、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要求信托计划终止的其他情况。
(二)信托计划终止时的处理程序
1、授权代表应在上述终止情形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如期间遇停牌等不可变现的客观情况,则相应顺延)变现全部信托财产,如授权代表未在上述时限内完成变现,则受托人将在超出上述期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如期间遇停牌等不可变现的客观情况,则相应顺延)将信托财产全部变现。本信托期限自动延期至全部信托财产变现之日,延期期间的信托报酬等信托费用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为基数按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计算并提取,信托利益也按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计算并提取。
2、全体受益人仅在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方可获得分配。
(三)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
1、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
2、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计划财产清算报告,并以书面信函方式报告受益人。全体受益人在此约定,由于保管人已经履行了对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责,上述报告不再另行审计,除非法律、法规和规章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
3、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十四、受益人大会
1、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当出现下列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规定时,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3)更换受托人或投资顾问;
(4)提高受托人的信托报酬标准;
(5)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2、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3、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的,需携带受益人的书面委托证明及双方的有效证件。
4、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更换投资顾问、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信托计划文件没有约定的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5、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十五、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方式
受托人在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可以以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报告受益人:
1、在受托人网站( )上公告;
2、电子邮件;
3、电话;
4、信函;
5、全体受益人以书面形式要求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
(二)信息披露内容
1、信托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当就信托合同数与信托计划资金总额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披露;
2、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周向受益人披露经保管人复核后的上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信托单位净值;
3、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约定,本信托计划财产无需年度审计,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
4、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编制信托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并以书面信函方式报告受益人;
5、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市场制度变革等严重影响信托计划运行的事项时,应在知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受益人披露,并于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受托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6、其他与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通知或决定的要求进行披露。
十六、风险揭示与承担
(一)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证券投资市场受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周期、利率变化、通货膨胀以及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产生波动。
2、保管银行及证券经纪人经营及操作风险
在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过程当中涉及信托资金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等金融服务机构,如果保管银行或证券经纪人不能遵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产生不利的影响。
3、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例如封闭式基金市场参与者以保险公司为主,容易产生一致性的投资行为;a股股票的战略配售和定向增发有锁定期的交易限制;开放式基金也会面临巨额赎回或暂停赎回等极端情况,这都将加大变现难度,对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4、管理风险
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投资顾问的专业知识、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5、受托人操作风险
受托人遵循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管理信托事务,但是在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从而影响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
6、投资顾问操作风险
投资顾问在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或违反其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从而影响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
7、合规性风险
指信托计划财产的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的风险。
8、特别提示风险
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增强交易的安全性。但仍然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风险:
(1)因特网是全球性公共网络,并不由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因特网上传输的途径是不完全确定的。因特网本身并不是一个完全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
(2)在因特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但他们并不一定能够了解该数据的真实内容;
(3)在因特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它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从而使得网上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因特网上发布的证券交易行情信息可能滞后,与真实情况不完全同步;
(5)因特网上发布的各种证券信息,可能出现错误或被恶意误导;
(6)因特网上机构或投资者的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采用受托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直接发出委托人指令,表明全体委托人已经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可能损失。
9、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对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二)风险承担
投资风险完全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受托人会恪尽职守,遵守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原则,通过风险防范措施来控制上述风险对信托计划财产的影响,但并不意味着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管理没有风险。
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受益人自担。
十七、合同整体性
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认购申请书、申购与赎回申请书、申购确认书、赎回确认书以及分红确认书等与本合同一起构成完整的信托法律文件。本合同没有规定的,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为补充。本合同与相关文件出现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及其相关附件构成完整合同,如需修订本合同,应通过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进行。
十八、通知与受益人账户
1、各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住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2、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持有效证明文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通知最迟不晚于信托终止前两日送达受托人。
3、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将信托利益付至本合同所列受益人账户。如果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内注销其信托利益银行划付账户,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托人其开立的新的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并持本合同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信托利益银行划付账户变更确认手续,否则由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无法划付信托利益的责任和风险。
4、受托人可以在公司网站或按照本合同中注明的各委托人的地址以挂号信件、传真、电传、电子邮件的一种或几种形式,通知各受益人信托相关事宜。
5、因各委托人、各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变化或银行账户变化信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十九、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1、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义务,或一方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若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受托人不承担责任,由此给信托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全体受益人承担。
3、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十、新受托人的选任
本信托成立后,受托人由于公司终止、解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等原因依法终止其职责,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受益人大会认可后,由受托人在终止履行受托人职责前选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
二十一、其他事项
(一)合同生效及文本
1、委托人应在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场所办理信托合同签署手续。
2、本合同经委托人或其经公证的代理人签字(委托人为自然人时)、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人为机构时)并交付信托资金;且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签署方各执一份,并具同等效力。
(二)工作日顺延
如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资金收付日、信托计划财产清算与分配日等为非工作日时,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三)税收
各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纳税。
(本页无正文,为本合同之签署页)
委托人(受益人):
□(自然人) 签字/章:
□(法人) 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其他组织)名称及公章:
负责人:
投资顾问
名称及公章: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受托人:
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
客户经理:
年 月 日于
附件: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与赎回
一、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
(一)认购/申购时点
1、委托人可以在推介期内认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
2、在本信托存续期内,委托人可以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的开放日内申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
3、在本信托存续期内,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的时间为开放日的上午9:00-下午15:30。受托人在征得投资顾问的同意后,可决定某开放日不允许申购,受托人至少应于该开放日前5个工作日在受托人网站披露不接受申购的信息;
(二)认购/申购资金金额
1、委托人首次加入本信托时购买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应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超过部分按人民币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经受托人和投资顾问一致同意可调整信托资金下限。
2、本信托存续期内,委托人追加申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并可按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受托人在征得投资顾问的同意后,可调整委托人追加申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的下限并在调整前5个工作日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
(三)认购/申购费率
1、委托人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时需另行向受托人交纳认购/申购费,认购/申购费率为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的1%。
认购/申购费=委托人有效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1%
(四)认购/申购份数的计算
1、推介期认购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每1元认购一个信托单位,即:
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委托人有效认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1.00
2、开放日申购
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根据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计算所购的信托单位份数。即:
委托人申购的信托单位=委托人有效申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该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
3、信托单位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精确到0.01份,由此产生的尾差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五)信托单位份数的确认
1、委托人在开放日申购的信托资金划至保管专户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签署的本合同或《申购与赎回申请书》计算委托人申购的信托单位份数,并提交保管银行。
2、保管银行复核无误后,在委托人提出申购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向委托人邮寄《申购确认书》,列明开放日申购的信托单位份数,邮寄时间以寄出的邮戳为准。
(六)认购/申购程序
1、推介期内认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委托人需签署和提交以下文件
(1)认购申请书一式两份;
(2)《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3)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4)信托资金交付至认购账户的入账证明复印件一份;
(5) 委托人身份证及信托利益分配银行账户复印件一份;
2、未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在开放日申购信托单位需签署和提交以下文件:
(1)申购申请书一式两份;
(2)《申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3)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4)信托资金交付至认购账户的入账证明复印件一份;
(5)委托人身份证及信托利益分配银行账户复印件一份;
3、已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在开放日追加申购信托单位需签署和提交以下文件:
(1)《申购与赎回申请书》一式两份;
(2)信托资金交付至认购账户的入账证明复印件一份;
4、委托人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签章),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信托单位的赎回
(一)赎回期限
推介期内认购的信托单位在本信托成立之日起的一年为该信托单位的封闭期。在信托成立后申购的信托单位在申购该信托单位的开放日起的一年为该信托单位的封闭期。信托分红直接转化的信托单位不设封闭期。
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部分赎回信托单位的,受托人将按照如下顺序依次认定其赎回的信托单位:(1)信托分红转化的信托单位;(2)受益人有效认购/申购时间靠前的信托单位,依次类推。
(二)持有份数要求
受益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信托单位。受益人赎回其全部信托单位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该份信托合同终止;受益人申请部分赎回的,每次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乘以赎回日前一个开放日(无论该日是否开放)的信托单位净值的乘积不得低于20万元,且扣除申请的赎回信托单位后,受益人持有的剩余信托单位与前一开放日(无论该日是否开放)的单位净值之乘积不得低于300万元,否则,受益人应全部赎回。受益人不愿意全部赎回的,受托人不接受赎回申请。
(三)赎回费用
1、若受益人在封闭期内赎回信托单位的,须经受托人同意后方可办理,受益人须缴纳赎回金额的5%作为赎回费用,其中2%由受托人享有,在向受益人划出赎回资金时自行扣除,剩余3%计入信托财产。即:
赎回费用=有效赎回份额×开放日单位净值×5%
赎回费用四舍五入计算,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2、若受益人在封闭期外赎回信托单位的,无须对该赎回资金缴纳赎回费用。
(四)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有效赎回份额×开放日单位净值
赎回金额采用截尾法计算并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尾差计入信托计划财产。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为扣除赎回费用前的计算,若该笔赎回需支付赎回费用,则委托人实际获得的资金为:
赎回资金=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五)赎回程序
1、若某开放日为t日,则拟在该开放日赎回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受托人提交书面赎回申请,最迟于t-6日的17:00前将填写完整的《申购与赎回申请书》传真或特快专递送达受托人,时间以受托人传真记录或签收时间为准;t日当天及t日前5个工作日内受益人的任何赎回申请为无效赎回申请。
受益人可以撤销赎回申请,但应最迟于t-6日的17:00前将撤销通知以传真或特快专递送达受托人,t日前5个工作日内不可以撤销赎回申请,时间以受托人传真记录或签收时间为准。
全体委托人认可受托人传真记录是赎回或撤销赎回指令真实有效的证据,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不对该记录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2、提交赎回信托单位申请的受益人,应在每个开放日到受托人处办理赎回手续(授权他人前来办理赎回事宜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其传真或特快专递的赎回申请无效,且受托人有权按其赎回申请信托单位份数的1%(上述计算按四舍五入法计算,保留至整数位)减少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作为违约金,违约金计入信托财产。受托人办理赎回时间为上午9:00-下午15:30。
受益人为自然人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受益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3、受托人根据《申购与赎回申请书》计算受益人有效赎回份额,并最迟在t-2日将计算结果提交授权代表。
4、授权代表应根据受托人提交的有效赎回份额估算赎回金额。如果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不足以支付赎回金额的,授权代表应调整信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并最迟于t+2日前确保信托财产中有足够的现金支付赎回金额,否则受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变现部分或者全部信托财产以满足赎回要求。
5、经保管银行对受益人赎回单位及金额复核无误后,受托人在开放日后的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受益人)预留银行账户划出赎回金额,并邮寄《赎回确认书》,邮寄时间以邮戳为准。
(五)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除下列情形外,受托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受益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信托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所投资的证券品种处于停牌或锁定期,导致可供赎回的现金资产不足;
(4)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它情形。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至少应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信息。若上述任一情形发生日距开放日3日以内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该情形的当日披露有关信息。
(六)巨额赎回
1、本信托计划某开放日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超过上一开放日结束后信托单位总份数的2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计划财产的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受托人认为信托计划财产有能力支付受益人赎回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受托人认为支付受益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受益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信托计划财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受托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信托单位总份数2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受益人未能赎回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顺延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顺延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消。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受益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受益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顺延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金额的限制。
附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
一、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原则
1.投资限制
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遵循如下规定:
(1)不得投资于st、*st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包括持有期间被st处理的证券);
(2)按成本计算的运用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信托资金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20%;
(3)除非相关法律法规、银监会规定允许,不得运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也不得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
(4)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信托计划按成本计算的单只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10%;
(5)etf基金投资仅在证券交易所场内进行,不得进行申购、赎回操作;
(6)本信托持有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7)本信托计划不得投资于受托人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品种;
(8)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
2.证券组合的构建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投资顾问应当在第一次发送委托人指令前向受托人出具本信托计划拟投资的证券组合。纳入证券组合的投资品种应当符合信托计划约定的投资范围,受托人有权否决不符合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品种。证券组合内的证券产品不超过300 只,投资顾问在信托存续期间仅可以每月更新一次证券组合,经受托人同意的除外。
二、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
本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采取委托人指令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委托人就本信托计划财产的投资运用保留权限,即:全体委托人授权投资顾问代表全体委托人就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运用行使委托人指令权并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包括信托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即表示该委托人认可本信托计划采取此类投资管理方式。
三、交易指令
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研究报告、构建证券组合以及发送委托人指令等服务。投资顾问期限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始。如果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大会未更改投资顾问,则投资顾问的期限至信托终止日止。
1、委托人指令是由授权代表发出的,按信托计划规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投资运作的指令。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编号、拟交易的证券名称和代码、买入或卖出方向、委托数量或区间、委托价格或区间、委托日期和时间。
2、有效的委托人指令必须: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的要求、并符合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且是可执行的;
(2)不得超出已提交给受托人的证券组合的范围;
(3)不存在操纵市场、与投资顾问存在明显不公正交易条件的关联交易或其他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利益的交易行为;
(4)以书面方式发出的委托人指令有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
3、授权代表通过受托人网上委托系统发出委托人指令,当网上委托系统出现无法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时,授权代表可以通过录音电话发出委托人指令。对场外交易的证券品种,授权代表通过传真或录音电话发出委托人指令:
(1)对场内交易的证券品种,授权代表以录音电话或传真方式发出的委托人指令需在工作日14:30之前发出。对场外交易的证券品种,授权代表需在交易前一工作日向受托人进行预约,以便受托人安排资金,并在交易日14:00之前通过传真方式并电话予以确认发出委托人指令。没有进行上述预约程序的,授权代表需在交易日11:30前通过传真并电话确认的方式发送委托人指令。
对上述时间以后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发出的委托人指令,受托人积极地加以执行,但委托人明白上述时间以后发出的指令能否成交存在风险,也愿意接受相应的结果;
上述时间以受托人电话录音或传真系统记载时间为准。全体委托人认可电话或传真记录是交易指令真实有效的证据,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不对该记录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2)受托人对于开放式基金的交易将自主采用以下两种模式之一进行操作:1)直销模式:即受托人接到委托人指令后,由受托人直接与基金公司接洽,向基金公司传真交易,并与基金公司直销电话确认的方式进行交易;2)通过券商代销模式:由受托人将指令输入交易系统并与券商营业部电话确认,由券商营业部通过其与各基金公司之间的基金代销系统进行开放式基金的相关交易。
4、本信托计划当天对同一证券品种进行相反交易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且仅在该证券的委托人指令全部成交或撤单后,方可在相反方向就该证券进行操作。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可能产生对倒行为的委托人指令。
5、为避免本信托计划、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出现当天就同一证券品种相反方向的同价位或可成交的价位委托挂单的情形,如果受托人委托系统已经出现对某一证券品种的有效委托人指令,则本信托计划就同一证券的相同价位或可以成交价位的相反方向的委托人指令将被拒绝执行。
6、当受托人t日发现本信托计划财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受托人固有财产投资对某一家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或接近监管部门要求的必须举牌、披露信息或限制交易时,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进一步买进该股票的委托人指令,并在当日通知投资顾问降低投资比例。投资顾问同意按受托人要求在t+1日内使投资比例降至合理范围内。
7、授权代表可以于每月最后3个工作日至受托人处核对该月投资交易记录,如果有不符之处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如授权代表当月不做核对,视为对该月投资交易情况无异议。
8、受托人根据有效的委托人指令进行交易,并有权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拒绝执行无效的委托人指令或否决委托人指令。
如由于市场流动性、波动性、交易所闭市以及其他受托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有效委托人指令未能部分或全部执行,则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9、受托人执行委托人指令的行为并不代表受托人对委托人指令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受托人也不对投资顾问的行为而产生的后果向委托人/受益人承担责任。
10、当受托人在t日发现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违反本条第(一)款的约定时:
(1)信托执行经理应在当日通知授权代表,并有权拒绝执行继续购买该投资品种的委托人指令;
(2)对于已发生的投资,授权代表应从t+1日起发出卖出指令,在t日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使投资符合约定。授权代表未能及时处理的,信托执行经理有权直接卖出。
全体受益人/委托人对受托人按本项规定处理的行为及结果表示认可,受托人按上述程序处理即视为受托人已经完全履行了监督职责,受托人就投资顾问的上述违反行为不对受益人/委托人承担任何责任。
11、当信托单位净值跌破0.80元(含)时,受托人应当以书面方式询问投资顾问是否需要对原投资策略进行调整,投资顾问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受托人的询问。投资顾问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视为其不同意调整原投资策略。如果投资顾问不同意调整的,则不需要执行下述操作。
如果投资顾问同意调整原投资策略,则投资顾问必须自同意答复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计划财产完全变现,并提出新的投资策略。新的投资策略将在受托人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果有代表全部受益权50%以上受益人以书面方式送达受托人处表示反对,则投资顾问需制定新的投资策略并再次公示,否则即视为全体受益人同意新的投资策略,投资顾问可根据新的投资策略重新构建证券组合及发出买入的委托人指令。
全体受益人/委托人认可受托人当信托单位净值跌破0.80元(含)时进行询问的行为即视为受托人已经完全履行了监督职责,受托人就投资顾问的调整策略、变现、提出新的投资策略和证券组合等行为不对受益人/委托人承担任何责任。
12、当出现以下信托合同约定的情况时,如果信托计划财产中现金资产总量不足,受托人有权自行变现部分或全部信托财产。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对受托人的变现指令及其结果表示认可。
(1)支付各项信托费用;
(2)投资顾问同意调整原投资策略但未在10个工作日内变现信托财产;
(3)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时授权代表未及时变现信托财产;
(4)信托终止时授权代表未及时变现信托财产。
四、信托计划的独立外部审计
全体受益人在此约定,由于保管人已经履行了对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责,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等无需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除外。
附件:信托计划的费用与估值
一、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
(一)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计划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
1、受托人信托报酬(含固定与浮动信托报酬);
2、保管人保管费;
3、投资顾问管理费;
4、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而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账户转托管费、证券开户费、专项差旅费、公司年审银行专户余额询证费、银行专户管理费、银行划款手续费、证券交易手续费、股票交易印花税、信托财产印花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等);
5、信托计划文件、账册印刷费;
6、信息披露费;
7、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
8、银行代收代付费用(如有);
9、因受托本信托计划财产而增加的业务规费;
10、按有关规定,其他应支付的税费和费用。
(二)信托费用的计算和提取
1、受托人信托报酬、保管人保管费、投资顾问管理费
2、除信托报酬、保管费以及投资顾问管理费外的其他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于实际发生日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支付,并在净值计算中体现。
二、信托计划财产估值
(一)信托计划财产的估值日
本信托计划于存续期内的每个工作日估值。
受托人在t+1日计算t日信托计划财产总额、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以及信托单位净值。如t+1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处理。
(二)估值方法
1、单位价值的确定
本信托计划持有证券品种的单位价值按公允市场价值计算,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品种按摊余成本计算。具体确认原则如下(如有):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etf、 lof、封闭式基金、国债、可转债以及企业债,不包括以持有到期为目的的投资品种)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全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属于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3)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其成本价计算;
(4)对于首次上市日之后存在持有锁定期约定(流通受限而不能自由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以其成本价计算;
(5)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的权证的估值按照有关机构提供的参考价值估值,没有参考价值的,以取得时的成本计算;
(6)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的公允价值按市价计算,无市价的以摊余成本计算;
(7)场外开放式基金以基金净值估值,该日无净值的,以最近一日基金净值计算。
(8)货币市场基金的公允价值以实际持有份额(包括已转收益)乘以1.000计算。
(9)银行存款(含证券交易保证金)及回购(包含正、逆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10)其他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取得时的成本计算;
(11)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费用及负债处理
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固定信托报酬、保管费、投资顾问管理费按日计提,并计入信托财产的负债。其他费用于实际发生时确认,不按日计提或摊销。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上述规定估值,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3、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估值效用
1、受托人按照上述估值方法计算信托计划财产总额、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以及信托单位净值,保管人对估值结果进行复核,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接受并且认可该估值结果。
2、日常估值结果不作为信托终止时清算与分配信托利益的依据。
附件:信托利益分配与服务费
一、信托利益与分配
声明: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投资顾问、律师事务所均未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做出任何保证。
(一)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分为特定信托利益和普通信托利益。
1、特定信托利益
如果开放日计提当次浮动信托报酬及特定信托利益前的累计信托单位净值高于开放日历史最高累计信托单位净值且高于1.0000(第一个开放日直接与1.0000比较),则以高出部份的17%作为特定信托利益。即:
某开放日提取的特定信托利益=(该开放日计提当次浮动信托报酬及特定信托利益前的累计信托单位净值-开放日历史最高累计信托单位净值)×17%×该开放日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如果根据上一公式计算结果为负或者为零,则该开放日提取的特定信托利益为零。
2、普通信托利益
普通信托利益为信托利益扣除特定信托利益后的差额。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同期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享有相应比例的普通信托利益。
(二)信托利益的分配
1、特定信托利益的分配
特定信托利益由信托财产支付。在每个开放日,若受托人有计提的浮动管理费,则在该开放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的指令将开放日当期计提的特定信托利益从信托财产中扣除并支付给投资顾问。
2、普通信托利益的分配
信托存续期内,投资顾问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有权决定是否将部分或全部普通信托利益以分红的方式分配给普通受益人。受托人应在分红日的10个工作日前以在受托人网站公告或发送短信的方式告知分红方案。分红资金根据权益登记日信托单位净值(除息后)转换为信托单位份数,该部分信托单位不设封闭期。
受益人转换的信托单位份数=受益人享有的分红资金÷权益登记日的信托单位净值
通过分红方式转换为信托单位的,委托人申购费用为零。
信托单位的计算采用截尾法并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精确到0.01份,由此产生的尾差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受托人传真分红方案给保管银行,保管银行复核无误后,受托人在权益登记日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普通受益人寄送分红确认书。
信托终止时向普通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每一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利益等于该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与终止时的信托单位净值之乘积。上述计算采用截尾法并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尾差归委托人所有。
二、受托人信托报酬
受托人信托报酬于每个开放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及信托终止时,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发出的信托报酬划付指令支付给受托人。
(1)固定信托报酬
固定信托报酬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为基数每日计提。
每日计提的固定信托报酬=前一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1.0%÷365
(2)浮动信托报酬
如果开放日计提当次浮动信托报酬及特定信托利益前的累计信托单位净值高于开放日历史最高累计信托单位净值且高于1.0000(第一个开放日直接与1.0000比较),则以高出部份的3%作为受托人的浮动信托报酬率,计算受托人浮动信托报酬。即每个开放日提取的浮动信托报酬=(该开放日计提当次浮动信托报酬及特定信托利益前的累计信托单位净值-开放日历史最高累计信托单位净值)×3%×该开放日信托单位总份数。
如果根据上一公式计算结果为负或者为零,则该开放日提取的浮动信托报酬为零。
三、保管人保管费
保管人保管费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为基数每日计提,并于每个开放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及信托终止清算时支付给保管人。保管费率不高于2.5‰,每日计提的保管费=前一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保管费率÷365。
四、投资顾问管理费
投资顾问管理费于每个开放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及信托终止时,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发出的投资顾问管理费划付指令支付给投资顾问。投资顾问管理费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为基数每日计提,每日计提的投资顾问管理费=前一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1.0%÷365。
推荐资金管理模拟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正文:
外汇资金拆借合同
外汇资金拆借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拆入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拆出方:_____银行______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外汇资金拆借事项,特签订本合同。
第二章拆借金额和币种
第1条拆借外汇资金金额为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币种为_________。
第2条拆借外汇资金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第3条乙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将拆借外汇资金划入甲方题述账户。
第4条拆借利息自拆借外汇资金划入甲方题述账户之日起计算。
第5条甲方应于拆借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归还拆借外汇资金本金,利随本清。
第三章拆借期限
第6条本合同项下的外汇资金拆借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__月/天。
第四章拆借利率
第7条本合同项下拆借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最高限内由双方协商确定为_________。按季结息,未结利息计收复利,每季月末20日为结息日。利息由乙方自甲方账户上直接扣划。
第五章担保
第8条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________(连带责任保证/动产抵押/房地产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第9条乙方与担保人就具体的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六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10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提取和使用拆借外汇资金;
10.2甲方应当按照乙方之要求,向乙方提供与此次拆借有关的资料,并积极配合乙方的调查和审查;
10.3甲方应按本合同之规定主动清偿本合同项下之拆借外汇资金本金及利息;
10.4甲方应承担本合同和相应的担保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登记的费用;
10.5 甲方在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前,如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资产有偿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进行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者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行动时,应提前三十个银行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同意;
10.6甲方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第11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此拆借项目相关的资料;
11.2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直接扣收依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偿付的拆借外汇资金本金、利息、复利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11.3乙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期向甲方划付拆借外汇资金;
11.4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有关本拆借项目的资料和情况保密,但依法查询者除外。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12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13条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拆借外汇资金本金及利息的,乙方有权限期追回拆借外汇资金,并对逾期拆借外汇资金本金、利息、复利根据逾期天数按每日_________计收罚息。
第14条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或情况,或者拒绝接受乙方对其使用拆借外汇资金情况监督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拆借外汇资金。
第15条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拆借外汇资金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拆借外汇资金,并对甲方违约使用的拆借外汇资金根据违约使用天数按每日_________计收罚息。
第16条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或者不履行其在担保合同中所应履行的任何一项义务,而使乙方的债权的实现受到威胁,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拆借外汇资金,停止支付甲方尚未提取使用的拆借外汇资金,并有权根据合同的规定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第八章争议的解决
第17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乙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章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18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拆借外汇资金本金、利息、复利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失效。
第19条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第十章附则
第20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_________各执_________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21条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于_________签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外汇资金拆借合同
外汇资金拆借合同
推荐资金管理模拟心得体会和感想四
一 目 的
1、我国尚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作为大量消耗资源、影响环境的建筑业,应全面实施绿色施工,承担起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
2、节能减排指导建筑工程的绿色施工。
3 、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4、绿色施工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标准规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5、实施绿色施工,应依据因地制宜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经济政策。
6、运用iso14000和iso18000管理体系,将绿色施工有关内容分解到管理体系目标中去,使绿色施工规范化、标准化。
7、鼓励各地区开展绿色施工的政策与技术研究,发展绿色施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与新工艺,推行应用示范工程。
8、为了加强节能减排管理,提高能源利用率,实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降本增效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着力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项目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要求;
3、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节能减排工作要求。
三 使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靖边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
所辖范围。
四 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强管理、强化全员节能意识,加快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完善节能考核评价机制,提高能源利用率,实现项目部节能管理目标的实现,促进项目部持续高效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原则,以效益为本,突出节能减排工作的战略地位。
2、坚持优化结构、多能互补的原则,依靠加强管理、结构调整、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实现节能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
3、坚持节能减排与降本增效相结合,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相结合,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4、坚持节能减排与发展相互促进的原则,实现节能减排和发展双赢目标。
五 管理职责
1、办公室负责节能减排教育计划、培训及宣传工作,节能减排标准的制定与策划;
3、工程部负责所管辖区内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与落实,统计报送安全环保部;
5、物机部负责辖区内设备和材料的日常管理,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设备的管理工作;逐渐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设备及材料。
6、财务部负责各项费用的预算及节能的统计、分析,并落实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7、安质部负责项辖区内文明施工及环境污染的监督、检查,同时汇总分析,及时编制报告上报。
六 管理原则
(一)严格施工措施节能减排审核
1、编制施工方案时充分考虑节能减排措施,选用高效、低能耗的方案;
2、施工时尽量使用清洁能源,充分利用电网供电,减少现场发电及耗油设备的使用;
3、科学组织施工,减低成本,提高效益,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减少运距,减少废料排放。
4、对渣料进行研究、比对,进行二次利用;
5、施工辅助设施尽量选用环保、可重复利用的材料;
6、废料合理进行二次利用,生活垃圾分类堆放,联系地方环保部门对其进行统一处理;
7、审核施工方案时将节能减排作为一项重要因数。
(二)用电管理
1、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息工后,切断电源,停止设备运行,禁止设备处于工作状态。
2、倡导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节假日或少数人加班时不开空调;并严格执行空调运行规定,夏季环境温度低于28℃时停止使用空调。办公场所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应关闭好门窗。
3、减少照明设备电耗,办公场所内自然光度足够时。不得开灯,按需求开启照明灯时,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降低瓦数。
4、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设置为不使用时自动进入低能耗休眠状态,长时间不使用时要及时关闭,以减少待机消耗,下班前关闭电源开关。
5、优先采用环保型、节能型电器和设备,逐步淘汰高能耗、低能效设备。积极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型新产品、新技术。
6、禁止使用移动式采暖设备,或者自制取暖器。
(三)设备管理
1、在采购设备时,应优先选择应用新工艺、新技术、低能耗的设备投入生产。
2、对使用设备,严格按照设备维护保养说明书执行,着力提高设备的利用效率,并节约润滑材料等。
3、投入生产的设备,落实责任制,并派专人负责,拒绝设备长时间处于空载状态。
4、在设备维护、保养活动中,避免造成资源浪费。
5、设备转场过程中,一定要检查验收设备是否有损坏部件或丢失部件,防止增加成本。
(四) 用水管理
1、加强用水设备日常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滴漏,避免长时间的流水,做到不用时立即关闭水笼头。
2、项目员工每天集中供应开水,办公室供应桶装水,下班时关闭饮水机电源,要根据需要装灌适量开水,尽量降低各类会议提供的瓶装矿泉水。
3、禁止用桶装矿泉水洗茶具洗手,禁止用桶装矿泉水浇灌花木。
4、在生产、生活用水时,注重提高水资源的使用率,设计时,尽量采取从循环系统角度处理。
(五) 办公用品管理
1、加强办公用品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办公用品管理办法及标准,尽量选择能耗小、环保、质优、价廉的办公设备,不购买高档办公用品。
2、文件、材料的起草、修改和传阅尽量在电子媒介上进行,减少纸质文件印发和使用传真的频率,加快推进无纸化办公。
3、文件和简报的发放,严格核定印发的份数,尽量避免多印,提倡双面打印及印刷。
4、提倡使用钢笔书写,减少圆珠笔或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数量;一次性签字笔尽量做到换芯不换壳。
5、尽量提高通讯设备的利用率,防止过度消耗,造成浪费。
6、对用于记录日常管理资料的记录,禁止采取单面记录,用完后方能再次领取。
(六)公务用车管理
1、公务用车严格按照公车的出车制度使用车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
2、集体公务活动集中使用车,非紧急情况下外出、距离较近的,尽量不要动用车辆,或私自动车,以及合理安排车辆。
3、车辆实行统一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期保养,科学核定单车油耗定额,努力降低油耗,减少车辆维修费用支出。
4、科学、规范驾驶,减少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
5、禁止私用公车和无正当理由出借公车。
(七)会务费管理
1、实行会议审批制度,控制会议数量,压缩会议时间和规模,提倡开短会,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尽量不开。
2、对确实需要举办的会议,坚持勤俭办会的原则,严格控制参会人数和住宿标准,降低会议成本,严禁重形式、讲排场、摆阔气等铺张浪费现象。
3、坚持节俭的原则,严格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分档定标、分工负责、严格审批。
4、公务接待原则上不陪餐,确需陪餐的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提倡吃工作餐、按需订餐,坚决杜绝接待中各种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七 奖罚原则
(一)责任部门每季度应对辖区内节能减排情况及时反馈,在每季度最后一月25日反馈到安全环保部。
(二)针对管理部门未严格履行管理职责,致使节能减排目标未能达成的,将给予相应部门50~200元/次处罚,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较好部门及单位,给予100~400元/次奖励。
(三)若在日常管理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不得参与年终考核,视为不符合处置;情节严重者,对责任人和个人给予行政或经济
处罚:
1、未完成核定的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
2、节能减排数据严重不实,弄虚作假的。
3、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发生节能减排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5、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给项目部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项目部进行年度评选节能减排先进班组及个人,同时给予表彰。
(五)节能减排工作只做年度考核,并与部门综合考核挂钩,详见附表。
八 附 则
1、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项目部节能减排领导小组。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推荐资金管理模拟心得体会和感想五
甲方(受托方):
地 址:
法 人:
乙方(委托方):
地 址:
法 人:
丙方(担保方):
地 址:
法 人:
<>
乙方委托甲方对其资金进行管理,交由甲方指定技术团队进行交易理财项目。乙方应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将本协议所涉及到的资金交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如乙方因未将协议所涉及资金交付至甲方指定账户而造成乙方损失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资金信息如下:
资金金额: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交付方式:(银行柜台转账/网上银行转账)
交付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甲、乙、丙三方同意此笔委托期限为_______个月
委托授权日期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乙方应当保证委托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及合法性,若因委托资金自身存在的问题并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在委托期间内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须向甲方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如下:
乙方需返还自合同生效起至终止当日,该期间取得的收益3%以上部分(即收益全额-本金3%收益)作为对甲方的补偿违约金,甲乙双方损益结算后,乙方可撤回本金。若出现亏损,无论金额多少,甲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在委托期间内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须向乙方提前一个月提出说明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如下:
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自合同生效起至终止当日,该期间取得的所有收益的作为乙方的补偿违约金,甲乙双方损益结算后,乙方可撤回本金。若出现亏损,无论金额多少,甲方承担所有责任,不足部分由丙方补齐。
丙方愿意以其自有资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汽车、股票、债券等)为甲方提供担保。丙方保证甲方在履行甲、乙双方合同期间内具备充足的履行能力。
甲方股东会(董事会)以表决通过,同意丙方承担本协议中约定的担保责任及签署本协议。
因此,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上列三方经过充分平等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1)在合同生效期间内,丙方保证甲、乙双方订立的资金委托管理与担保协议合同项下权利(不包括有关利息的约定)实现。丙方承担上述保证责任的期间内为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因甲方责任而造成的合同延期,则丙方的担保日期也顺延至合同完成即合同失效时间。
2)丙方对甲方提供一般保证责任。丙方的担保金额为: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对于上述保证事项,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签署前将交易的相关资料提供给丙方,并在签署后向丙方提供合同文件副本一份。如因甲方未提交相关资料及合同副本,则丙方免除保证责任。
3)该责任范围不包括甲方应承担的债务及利息及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4)本协议的订立、履行、修改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三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提交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关施以仲裁决断。
5)如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未能向甲方支付其担保金额而造成乙方损失的,超出时间则按照逾期天数本金0.5%/日支付给甲方交予乙方作为补偿。
8、如遇国家政策法规变化及不可抗拒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治行为、军事行为)而影响本协议继续执行的,甲、乙双方应及时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履行,并由甲方退还给乙方本金。当月结算、未结算利息归甲方所有。
<>
1、双方约定,每月1-10日为资金产生的收益结算日。
资金收益的计算标准:
资金收益=“当月资金余额”-“本金”
甲、乙双方每月收益分配为:甲方取得每月收益额的60%,乙方取得40%。
甲方保证乙方每月最低收益不低于本金的3%,若收益不足3%,由甲方补足。
甲方保证乙方资金的本金安全,本金若出现亏损,由甲方承担,结算日双方划清损益收益,次月10日前结算完毕。
<>
基于资金安全需要,乙方应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资金私自提取、划拨或要求甲方工作人员提取、划拨,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资金交付后,甲方具有资金的使用权、支配权,甲方拥有独立的操作权,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甲方操作。
3、乙方若有以下几种情形,即视为乙方违约,并自行解除本协议。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负有赔偿责任:
1)干扰或应向甲方的操作。
2)私自登陆资金账户进行交易操作(下单或平仓)。
3)以任何方式抽逃资金。
甲方有义务每月向乙方汇报操作情况,乙方也可于周六、周日停盘期间登陆查看资金盈利情况,但不得影响甲方的操作和投资策略,更不得违反上述规定。
推荐资金管理模拟心得体会和感想六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以下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愿意就甲、乙的股权转让过程中乙方资金安全提供资金担保。本保证合同经乙、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丙方在本协议中为乙方资金安全提供资金担保,有责任协调甲、乙双方做到:甲方在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无法转让过户给乙方时,乙方能收回转股协议约定的为股权转让所支付的金额。
第二条甲方将其持有的.原陕西鼎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股权转让给乙方,总金额为人民币 __________。
第三条甲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收到乙方提交的个人资料、本人身份证以及股权过户的全部款项之日起,在七个工作日内(如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完成甲乙双方的股权过户事宜。
第四条甲方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未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甲方必须把乙方交纳的因股权过户产生的全部款项如数退还给乙方,如果乙方未能顺利从甲方处取回上述款项,则由丙方在第四个工作日承担先行还款义务,同时,丙方有权向甲方追讨该款项并保留相应的权利。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变更主合同项下有关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乙、丙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本担保合同在甲乙双方完成股权转让,乙方收到股权托管卡原件后自动终止。
第八条违约责任
1.若甲乙双方在办理股权转让时,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甲方所应履行的义务时,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履行先给付义务。
2.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股权转让到乙方名下,乙方违约,丙方视甲乙双方完成股权转让,丙方不承担乙方资金担保义务。
第九条本合同壹式两份,乙、丙双方各执壹份,由乙、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乙方: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推荐资金管理模拟心得体会和感想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管理范围包括投资性资金、筹资性资金、经营性资金。
1、投资性资金指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投资等资金的收入与支出;
2、融资性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 法律主体借入或归还的资金等;
3、经营资金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税负,以及其他和经营活动相关的资金收入与支出,主要表现为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应收应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1、现金,是指公司库存的现金,不包括公司各部门借用的、尚未报销的备用金。
2、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3、其他货币资金,是指公司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形式的货币资金,以及其他包括人民币和按国家有关法规允许公司保管或存放的外币。
第四条 货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公司负责人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要求各职能部门编制本部门的资金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现金流量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执行。
第二章 授权与批准
第五条 为提高内部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对公司实际控制,并纳入合并范围内的母子公司之间,以及所属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授权给财务总监进行审批。
第六条 审批权限 对外支付资金的申请,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本规定所设权限的金额为同一笔业务发生费用总额,严禁将同一笔业务分次报销。
第七条 财务审核。财务部门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对资金支付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 资金支付须严格按照支出性质逐级上级审核或审批,严禁越级审核或审批。
第十条 在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授权范围,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超过预算的支出,应由业务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按预算批准程序批准后执行。 对外投资按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执行,经审核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 股东单位资金往来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对股东单位的资金往来管理。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防止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经营性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6、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如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资金或发现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有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通过司法程序及时冻结或限制控股股东所持公司的相应股份,及时通过司法程序对控股股东有效资产采取司法保全等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的损失。
第四章 资金调度管理
第十五条 股份公司在财务部设立虚拟的资金调度中心,按照市场化的原则承办股份公司调度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成员公司资金调度管理工作。资金调度中心是股份公司财务部的内设机构,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资金调度中心按照相应的负责股份公司整体内部资金头寸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反馈各成员公司资金状况,并根据资金安排和成员公司的资金余缺状况,在股份公司总部和成员公司内合理调度资金。
第十六条 股份公司及下属公司可以将暂不使用的资金,以季度为单位,存放在资金调度中心,资金调度中心和成员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每年协商一次存款、借款的利率。资金调度中心负责利用银行平台归集内部资金并统一安排使用,随时监控内部调度执行情况,并依此编制统计表。协助完成资金状况专项分析,提供分析所需的报表和资料。 股份公司财务部行使本部及各成员公司间的资金调度职能。其它任何成员公司都没有相互拆借行为或资金调度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下属成员公司资金调度管理职责
1、负责本公司资金头寸的管理,如实反映本公司的资金头寸情况。
2、负责按时编制本公司资金支付申请。
3、依据融资、投资计划与公司内部资金情况测算本公司现金缺口,提出资金需求计划。
4、负责协助完成本企业资金状况专项分析,提供分析所需的报表和资料。
第十八条 资金调度管理的主要内容。为满足股份公司资金平衡和其它使用需求,调度资金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融资资金
2、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性富裕资金
3、为完成股份公司统一结算而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生产经营性资金
4、为配合股份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合作,而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生产经营性资金
5、为配合股份公司重大项目运作,而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资金
6、经股份公司领导批准,而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资金
7、为应对非常规使用的储备资金,而需调用各成员公司的资金
8、 根据股份公司资金平衡需调用的其它用途资金。
第五章 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是:货币资金收支与记帐的岗位分离;货币资金收支的经办人员与货币资金收支的审核人员分离。
第二十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遵循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结算办法和外汇管理办法等各种法规和规章,正确使用各种银行结算工具,按照规定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按现金收付范围使用现金。
第二十一条 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出纳员负责保管银行支票等有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库存现金,具体办理银行结算和现金收付。出纳员不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核算、记帐工作。银行结算凭证上使用的印章由支票专用章和私章组成,支票专用章可由财务负责人保管,私章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其他人保管。
第二十二条 货币资金的收支必须有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始凭证为依据。经办人员根据原始凭证填列必要的内部凭证,在预算范围内根据授权原则由各级负责人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收入和支出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主管对各部门收入、支出的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复核。对于非法的支出,会计人员应拒绝办理;对于合法但明显不合理的支出应报告公司总经理处理。会计人员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作为出纳员办理收付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控制现金坐支,当日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出纳员每日盘点现金,并与现金日记帐余额核对相符。每月月末,会计人员必须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总帐余额与出纳员的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其他货币资金日记帐核对相符。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经理应对库存现金不定期地进行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应每月检查银行存款帐单核对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未达帐项组织清理,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内部审计。货币资金的管理应纳入公司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定期审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货币资金的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审计货币资金保管的安全性。
第六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份公司及各成员公司的财务工作人员,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其相应的职责。如因人为原因影响工作质量或造成股份公司利益受损的,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应追究具体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如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 条各成员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在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时的尽职情况适用股份公司对财务负责人的考核条款;股份公司对不适用考核条款的其他财务人员有奖惩的建议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公司经营和管理层可在本制度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在董事会批准该制度之前,股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制定的管理办法,和本制度冲突的,应予调整。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将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推荐资金管理模拟心得体会和感想八
贷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借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平等协商签订此合同。
第一条 根据________ (项目计划批准机关及文号)批准借款方(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________ 项目,总投资________ 万元,其中自筹____ 万元,其他____ 万元,向贷款单位申请(贷款种类)____ 贷款____ 万元。
第二条 贷款方根据借款方以下借款用途同意贷款____万元。贷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贷款方按照各项贷款办法规定的利率档次、计算时间,向借款方计收利息。
借款用途:购置设备____台(大)____万元;________ 土建________平方米____万元;其他______________ 万元;
第三条 贷款方保证在核准的贷款额度内,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供应资金,如因本身责任,不能按时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由贷款方按本项贷款利率档次加付____ %
第四条 借款方保证按照如下期限归还本金:____年____月____万元、____年____月万元、____年____月____万元、____年____月____万元、____年____月____万元、____年____月____万元。
第五条 借款方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双方同意按有关规定用下列资金还款:
1.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所得税前的利润____万元,
2.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税金____万元,
3.自有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和生产发展基金)____________万元。
4.新增固定资产折旧________________万元,
5.贷款项目交主管部门的费用________万元,
6.其他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监督借款方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设计方案和合同规定使用借款,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和借款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或停止借款,并对挪用的贷款部分加收利息____ %.
第七条 如借款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由保证人或担保单位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经借款方、贷款方、保证方签章后生效。
第九条 本合同正本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方(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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