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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领导政治心得体会报告 公安政治思想心得体会(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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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领导政治心得体会报告 公安政治思想心得体会(7篇)
2022-12-24 05:17:53    小编:ZTFB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新公安领导政治心得体会报告一

自全县公安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县公安局党委号召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带头悟思想、干实事、开新局,不断增强守初心、担使命的思想自觉,以“重整警风,再肃警规”的行动自觉献礼建党一百周年。

通过此次队伍教育整顿活动,我对队伍管理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有了更加明确的方向。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将带领分管部门各警种矢志不移当好党和人民忠诚卫士,严打违法犯罪,严抓队伍管理,严守廉洁底线,确保全体民辅警不越“底线”,不碰“红线”,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听党话、跟党走。

通过此次队伍教育整顿活动,我更加深刻认识到,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将以此次教育整顿活动为契机,更加努力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看我的、跟我上的精神状态,深刻践行党员模范、领导示范承诺,始终以坚定地理想信念、高昂的精神状态投身基层社会治理,守护“平安共和”。

通过此次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使我深刻感悟到,我们公安民警要按照“四个铁一般”要求校正为警坐标、把正为警方向,纠正为警准则,使行动成为标杆,行为化为力量,躬身笃行,身体力行,坚决不做口是心非、表里不一的“两面人”。同时,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高度自觉,以最高的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州县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通过此次队伍教育整顿活动,进一步提升了广大民警从严执法观念,树牢了依法办案的意识。作为公安机关法制工作者,应从更高层面去提高自身的思想认识,深刻领会此次教育整顿的实质意义,将整顿实效充分贯穿到今后的工作中,严把案件审核关、出口关,认真履行好法制第一责任人责任,努力使共和公安执法质量实现“大提升”。

结合此次公安队伍教育整顿活动,我要坚定信念,把服务游客、救助游客、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让游客感受到青海湖景区良好的旅游秩序;作为一名队长,我更应该将“五个过硬”本领实践到公安主责主业,发扬“为民服务孺子牛、创新发展拓荒牛、艰苦奋斗老黄牛”的“三牛精神”,为共和公安铁军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作为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长,必须坚持以身作则,起好表率作用,在工作实践中进一步提升自身政治素质和执法能力,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时时刻刻牢记人民警察的宗旨,把群众的利益和需求放在首位。认真落实“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方针,严守法律底线,禁碰纪律红线。同时,立足特巡警应急处突职能,要不断强化全警训练,提高特巡警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为全县社会面治安防控保驾护航。

最新公安领导政治心得体会报告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程序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最新公安领导政治心得体会报告三

同志们:

按照县委统一部署,今天由我围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大家上一堂党课,我讲课的主题是: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 精神和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今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不忘初心铸警魂、牢记使命创新篇,打造“四个铁一般”公安队伍,做新时代的践行者。

在5月31日召开的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一代代中国共产党人前赴后继、英勇奋斗的根本动力。”接着,在6月24日下午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体学习时,他又强调:“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是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也是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总书记的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什么是我们党的初心和使命?为什么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一名党员,对总书记的这些话我们一定要多品味、多琢磨,努力使自己的认识提高一步。

讲课之前,我想先和大家一起思考一个问题:什么是初心?按照字面上的理解,初心就是一个人当初的心意,是做事情一开始所抱持的信念。就我们共产党人来说,初心就是革命战争年代的无畏牺牲,就是新中国建设时期的艰苦奋斗,就是改革开放进程的开拓奋进,就是新时代共筑中国梦征程的砥砺前行。

不忘初心,关键要有核心意识。核心是什么?核心就是要树牢“四个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为什么强调核心?这里我举一个例子。在我们党成立之初,就因为核心问题,出现过分歧,出现过失误,发生过错,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作为当绝对领导下的公安机关,必须围绕铁一般信仰强根健基,育人铸魂。

要在思想上切实筑牢忠诚警魂。要时时刻刻把握公安的政治属性,牢记“公安姓党”“民警姓民”,要更加坚定自觉地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更加坚定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忠于《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严守纪律规矩,做到令行禁止,切实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彻底肃清周永康等人的流毒和影响。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捍卫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听从党中央和习总书记指挥,坚决服从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党委的指示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要在学习教育中锤炼信仰。锤炼信仰的首要途径就是加强学习。当前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包括今天的这次党课,都是要求全县公安机关、全体党员干部、民警辅警加强思想政治学习,加强理论武装,坚持把理论学习贯穿公安工作的始终,通过学习,做到品质上止于至善、信仰上坚如磐石。

这里着重强调的是学习的态度。日常工作上重业务轻学习,这是我们公安机关的一个通病。公安机关工作任务多,责任重,忙起来没白天没黑夜,加班加点是家常便饭,哪有时间来理论学习?我相信有些同志存在这样的想法。大家可以换个角度想:我们每天辛辛苦苦工作是为了什么?我们为什么当警察?为谁来执法?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还是那句话,要牢记牢记“公安姓党”“民警姓民”,有了各样的觉悟,我们在思想政治学习上态度才会端正,信心才会坚定。

要在工作实践中坚守理想信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定理想信念,坚守精神家园,才能练就金刚不坏之身。坚定对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是“铁一般信念”的核心内涵,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公安机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必须围绕“铁一般信念”强筋壮骨、固本培元。

坚守理想信仰,对于全县公安机关来讲,就要坚定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紧紧围绕把推动xxx经济发展为目标,乘势而为、奋发作为,为推动xxx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添砖加瓦、保驾护航。

谈完初心,我们再简单讨论下什么是使命。

这次主题教育活动中提到“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我个人认为,使命就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一名党员,不管你在哪个层级,都要把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拥护不拥护,作为评判工作成效好不好的标准,作为我们做事的出发点、落脚点。

习近平总书记在近一个时期反复强调,“要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结合公安工作更近一层地来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是公安机关坚持群众路线的基本内容,是践行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更是公安工作的基本实践。要确保公安机关担负起为人民服务的光荣使命,我认为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要提升站位,上升到“主线”的地位来认识。要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到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方方面面。怎样理解这个“主线”地位?我认为,它既是贯穿全局的基本遵循,更是统揽全局的思想引领。也就是说,要时刻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所有公安工作的谋划,都要围绕“人民群众需不需要”来思考;所有公安工作的推进,都要围绕“人民群众高不高兴”来落实;所有公安工作的成效,都要围绕“人民群众满不满意”来检验,让“人民在我心中”真正转化为xxx公安创新发展的强大动力。

要找准定位,用抓好“主业”的要求来统筹。要推动公安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牢牢抓住“以人民为中心”这条主线,用这条主线来统筹推进各项重点工作,落实到公安工作的各个环节。要从最基础、最贴近群众的小事抓起,坚持以民为本,注重社会效果,把涉及民生、惠及民众、赢得民心的项目放在突出位置;要从“打防管控服”这些最基础的工作入手,立足发挥打击、防范、管理、服务等各项职能,健全完善民意导向机制,真正凝聚起警民互动协作的强大合力;要从队伍建设这个最根本的保证出发,牢固坚持人民满意标准,努力打造听党指挥、人民信赖的过硬队伍。

要落实到位,用更加“主动”的作为来推进。各警种部门都要紧密结合主要业务工作,不断探索创新活动深化的内容、形式和载体,不断赋予其时代的新内涵,进一步使其思想上入脑、行动上践行,并以实实在在的成效,体现出新形象、新变化,真正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感到满意。要在工作中不断总结 经验,要将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作为创新公安工作的“钥匙”,解决公安难题的“良药”,积极主动地接受群众意见建议,创造性地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完善公安各项工作。

最新公安领导政治心得体会报告四

根据市委和省公安厅党委关于召开民主生活会的统一部署,按照局党委的计划安排,我系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相关必读书目,认真开展书面征询、调研座谈、谈心交心,通过自己查、群众提、上级点、互相帮的方式,对照“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五个方面,紧密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深刻进行对照检查、自我剖析。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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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握正确政治方向,提高政治能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方面。这些年,自己始终把党的创新理论武装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坚持铸警魂固根基,自觉讲政治守规矩,始终做到“两个维护”。但对照学懂弄通做实要求,还存在三方面不足:一是系统深学上仍有差距。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还不够全面系统,工学矛盾处理不够好,存在零敲碎打、重此轻彼的现象,虽然也原原本本、认认真真地逐字逐句学习,但学习的系统性不强、深度不够,雨过地皮湿,牢记、熟记、深记上还有差距。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习总书记“四句话、十六字”总要求以及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的重要论述,缺乏学深悟透,满足于学过了、知道了,工作中拿来讲一讲、套一套,真正融会贯通还有不小差距。二是思想追随上仍有差距。对于习总书记的一些新思想、新论断、新观点,有时跟进领悟不够好,往往刚理顺上一两句,还没有完全吃透,这边新东西又来了,难以把握努力方向和基准点,尤其是在高起点、高标准上,没能一以贯之坚持,看齐追随还缺乏细致性、连续性和经常性。比如,站在政治全局高度理解执行中央扫黑除恶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还有欠缺,有时习惯于工作安排了、任务部署了,带头学习、贯彻、执行上还不够到位,反映出政治敏感性、洞察力、鉴别力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联系实际上仍有差距。学习的目的在于指导实践,学不透自然用不熟。从自身实际工作情况来看,学习成果还没有及时转化并运用到公安实践工作中去。对于公安队伍思想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还不能用预见性眼光、前瞻性思维去观察思考和研究解决,还不能熟练利用新观点、新思路去引领单位建设和发展,致使抓工作落实还存在发力不准、效果不好等问题。

(二)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团结带领人民群众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方面。一是推动党建工作还需持续用力。有时对党建工作重视不够、对党建业务熟悉不够,存在着方法相对单一、手段相对陈旧的现象,缺乏行之有效的措施手段,多是指导督促分管部门整理资料、完善台账、迎接检查,有时以会议文件落实上级指示;虽然也要求支部抓好主题党日、党员活动等,但对工作落实缺乏有效跟踪,存在支部学习教育、会议记录事后补记的问题。二是参加党内生活还需严肃认真。有时党员意识、党性观念还不够强,落实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不够经常,以事务多、工作忙为借口,参与党小组活动不够积极;有时参谋意识、建言献策不够主动,参加党委会的议事决策,涉及分管工作的就多说一些,不涉及的就少说一些,没有站在党委全局高度来思考研究问题;有时负责精神还不够强,与班子成员相互间交心谈心的时间较少,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顾虑还比较多,有些该提醒的不提醒,该批评的不批评,辣味不足。三是党员队伍建设还需关注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还缺乏行之效的有段,关注工作多、关注思想少,八小时以外还存在空白盲区;帮助党委选人用人的作用发挥不够明显,对于个别基层派出所部分岗位长期闲置等问题,汇报不够及时、解决也不够到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开展;对基层民警关爱服务还不够主动,主动了解工作和生活困难少,尤其对一些一线骨干,在调岗或争取解决职级待遇方面,关注得也不够多。

(三)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着力破解突出矛盾和问题,防范化解风险挑战,统筹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全力抓好脱贫攻坚等工作方面。年初以来,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自己能够认真贯彻统筹疫情防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紧紧围绕市委的工作部署,积极投身“平安xx”建设,着力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执法公信力。但深入对照反思,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一是主动担当克难还有差距。特别是在攻坚克难、冲在前面、勇挑重担等方面,还没有真正发挥出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还存在畏难情绪,与纪委、检察院、法院线索沟通、情况通报不够及时,对深挖彻查工作心存顾虑、督导不细、调度不周,导致部分案件证据部分不能相互印证。虽然打击重点领域犯罪成效比较明显,但电信诈骗、涉众型经济犯罪逐年上升,给群众财产带来很大损失。二是持续推动落实还有差距。对一些重点工作、难点问题,没有持续盯住、狠抓落实不放,在基层派出所达标整治行动中,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相对缓慢,目前还有xx个派出派没有达标;破解治安防控体系现代化水平不高的力度不大,与先进地区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三是关心服务群众还有差距。宗旨意识不强,群众观点、群众立场不够牢固,虽然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但“网上办”整体水平不高,“最多跑一次、一次都不跑”没有实现全覆盖;脱贫攻坚工作以身作则不够,虽然能够深入包保贫困村帮助解决困难,但真抓亲抓的主动性不强,脱贫成效还不够明显。

(四)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对照党中央提出的“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和2035年远景目标,加强科学谋划,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一是理解把握还不够透彻。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还局限于初步、浅层和表面,对于一些新思想新战略新观点,字面领会多、要义把握少,对于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的认识理解不够深入,对于如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还没有跳出传统思维、习惯套路。二是参与谋划还不够到位。围绕局“十四五”发展规划的研究制订,自己也着眼履行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打击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职责任务进行了深入调研,也能够积极发挥意见建议,但有时系统性、前瞻性不够,对于如何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如何提升执法理念和水平、如何加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等课题,还存在思路不够清晰、措施不够具体的情况。三是思想解放还不够大胆。围绕推动公安事业高质量发展方面,更多的还是靠传统思想、凭惯性思维以及固有的工作经验,更多的还是满足于落实上级指示、完成年度任务,没有真正的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用创新的眼界进行分析研判、拿出方法对策,一些工作推进的成效不够明显。

(五)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旗帜鲜明批评和纠正违规违纪言行,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面。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能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谨守权力边界,严守纪律规矩,主动接受监督,切实发挥好示范作用。但对照高标准严要求还有不足。一是精神状态还需振作。近几年,随着年龄阅历的增长,面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加之工资水平有所提升,个人对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的想法多了,拼搏向上的奋斗精神弱了,有时还存在“歇一歇”“松口气”的念头。二是工作作风还需改进。受懒惰思想羁绊,抓落实标准不高,满足于部署了、传达了,“二传手”现象还存在,尤其到基层深入调研不够,对情况若明若暗、不深不细。三是从严治警还需加强。履行从严治党的责任还不够强,开展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还流于形式,浮于表面;对于发生的个别违规违纪问题,有时总考虑工作辛苦不容易,以批评教育代替问责惩处,弱化了应有的警示性和震慑力。四是以上率下还需做好。有时执行制度规定的自觉性不高、防微杜渐的警惕性不强,在公务接待、公车使用方面仍存在打擦边球和管理不严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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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习改造有所忽视。没有深刻认识到党的创新理论作为人生“方向盘”、“指南针”的重大意义,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还存在任务心态、应付思想,没有真正掌握精髓,理想信念的引领作用出现减弱,看待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明显不足。

(二)党性锤炼有所放松。长期以来受工作繁忙的影响,学习对照党章党规党纪,抓好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紧迫感不足,逐渐放松了党性锻炼,落实双重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等不能按规定做到位,有时存在少干少出错、少说少惹祸等消极思想,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党员表率作用。

(三)宗旨意识有所弱化。没有深刻认识到公安机关的最大工作是群众工作、最大基础是群众基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树得不够牢固,抓工作的出发点没有真正落在群众满足、群众受益上,深入群众嘘寒问暖不够、拓展服务渠道手段不够、提升群众满意度不够。

(四)创业标准有所降低。有时把工作标准定位在不出事、保平安上,缺乏新的事业追求,存在怕冒风险、安于现状的思想;有时在探索解决影响制约公安工作的深层次问题上,还有等靠思想,不愿下功夫真抓深抓;有时自我要求不够严格,对纪律规矩还缺乏发自内心的敬畏,严格执行的自觉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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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头提升政治能力。坚持把深化理论武装、加强党性修养作为终身课题来践行,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总书记关于公安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从根本上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不断加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的培养,确保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带头振奋精神状态。自觉把工作当作事业干,恪尽职守、敬业奉献,以制订“十四五”规划为牵引,全力谋划推动公安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思路举措;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深入服务保障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全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当好维护稳定、助推发展的中坚力量。

(三)带头改进工作作风。不断强化标准意识、质量意识,坚持在抓小、抓细,求准、求精上下功夫,努力争创一流,多出精品;树牢宗旨意识,善于倾听群众的意见,用真心和真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日常群众工作;狠抓工作落实,坚决做到闻令而动、迅速落实,着力纠治好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倾向性问题。

(四)带头严格约束自己。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目标要求,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发挥好表率示范作用;认真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围绕任务清单,一项一项抓落实,始终保持从严执纪态势;严格遵守纪律规矩以及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带头坚决抵制潜规则,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树立党员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

最新公安领导政治心得体会报告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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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人民公安事业的历史,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尽管公安机关所肩负的使命不同,但是人民警察的忠诚本色始终未变。从瑞金到延安,从新中国建立,直到现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许许多多的人民警察和保卫干部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用自己的生命和鲜血捍卫了这条惊天地泣鬼神的“忠诚道路”。据有关部门统计,仅980年以来,全国公安系统共有7000多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3万多名公安民警因公负伤。“天天有牺牲,时时有流血。”新时期的人民警察以巨大的牺牲和奉献,捍卫了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维护了国家的长治久安,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无愧于坚强的“共和国之盾”。

但90万人的公安队伍的一小部分人在社会转型期无可避免地沾染上了负面的东西,如果不及时地在广大民警以及作为预备警官的公安院校大学生中开展忠诚教育,保卫国家建设的目标将很难实现,所以加强民警及公安院校大学生忠诚教育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目前,一部分民警在思想和工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政治观念淡薄:从总体上看,目前民警中学习理论的风气不是很浓,有不少民警对理论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学习理论的自觉性、主动性,甚至一提理论学习就表现出一种反感。有的民警不关心政治,认为政治离自己比较遥远,与自己没有多大关系。

2、理想信念动摇:一些民警对当前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遭受严重挫折、暂时处于低潮的形势,不能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进行科学分析,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前途悲观失望,对改革开放的政策产生怀疑。

3、宗旨观念淡薄:一些民警淡忘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公仆意识淡化,摆不正自己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对待群众冷、横、硬、推,有些地方公安机关的衙门作风依然存在,有的民警对具体工作挑肥拣瘦,怕苦,怕累,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缺乏爱岗敬业精神,责任心不强。

4、价值观念错误:受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影响,一些民警片面追求金钱和物质享受,人生观、价值观出现严重偏差,身在警营,心在“经营”,整天琢磨如何捞钱,有的民警千方百计结交大款,搞权钱交易,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

5、法制观念不强:有的民警缺乏依法行政的自觉意识,不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甚至搞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有的民警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甚至执法犯法,徇私舞弊,贪赃枉法。

6、特权思想严重:有些民警头脑中特权思想根深蒂固,常常以管人者自居,耍特权,抖威风,甚至利用职权欺压群众,造成很坏的影响。有的民警由于自己的不冷静行为,直接激化了矛盾,使人民内部矛盾逐步向敌我矛盾的方向演化,造成了一些影响极为恶劣的群体性事件,不仅没有为社会稳定工作做出贡献,反而起了负面作用。

7、怀疑公安改革:有少数民警对公安改革心存顾虑,他们不能正确对待公安改革,过多考虑个人利益,患得患失,变得消极被动;有的民警甚至包括一部分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怕机构撤并,怕减少领导职数,怕现有的“官位”不保,怕丢了“位子”丢“面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公安工作的顺利进行。8、政治修养不够:有些民警不善于或不注意从讲政治的高度观察和分析问题,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能力,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强,对西方敌对势力宣传的政治多元化和军队、警察“非党化”、“非政治化”等观念缺乏清醒认识,没有看到他们实际上是要取消共产党的领导,取消无产阶级专政,进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险恶用心。

残酷的现实告诉我们,忠诚教育不仅十分必要,而且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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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民警及公安院校大学生开展忠诚教育过程中,“两课”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强和改进民警及大学生的忠诚教育,就必须充分发挥“两课”的重要作用。

、必须要让“两课”的课堂成为忠诚教育的主渠道。要按照充分体现当代马克思主义最新成果的要求,全面加强“两课”的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推动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以及xx的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以xxxx为核心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民警及大学生头脑的工作。要重视对在职民警及大学生的“两课”教学,将其作为加强在职民警和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提高政治觉悟、开展忠诚教育的重要阵地。对于“两课”教师,在讲课过程中,应该注意避免过去的那样一种照本宣科的说教,而应该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手段,在创新中提高“两课”的教学水平。

2、对在职民警和大学生开展忠诚教育还要注重开辟“第二课堂”。理论的学习是抽象的,只有把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才能进一步深化他们对理论知识的认识,加深他们对理论的理解。所以,要认真组织大学生参加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公益活动、勤工助学以及公安工作等实践活动,使大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增强社会责任感。

3、在忠诚教育工作中,要重视把握大学生自身成长的规律。大学生注重独立、个性、自尊和自信,善恶分明,正义感强,而且大学生的自我意识趋于成熟与完善。他们更多地把目光从外部世界转向自己的内心世界,注重对内心的分析和体验,力图了解自己的情感和心理,关心别人对自己的评价,他们十分注重塑造自身形象,渴望得到尊重和理解。所以,在对大学生开展忠诚教育时,应当充分考虑他们的这种规律,充分调动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尊重他们的自我意识和感受,这样才能得到大学生的尊敬,取得较好的忠诚教育效果。

最新公安领导政治心得体会报告六

各位领导、同志们:

本人xxx,男,xx岁,汉族,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xxxx年参加工作,现任xx市公安局xx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xx和xx工作。2011年以来,在镇委、镇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室所队的大力支持下,在全体干警的共同努力下,我狠抓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开拓进取,扎实勤奋工作,顺利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一年来主要工作和廉政情况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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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是改进工作作风、明确工作目标、解决思想误区、提高决策水平的有力武器。20xx年,我在工作繁忙之余,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同时,积极倡导以各种学习教育活动为契机,认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教育活动,将之作为抓好民警队伍建设的重要方法,在民警队伍中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法制意识,执政为民、立警为公的大局意识,牢记公安机关三大历史责任,从而为全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打牢了坚实的思想基础。通过学习,我的政治思想素质得到了一定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得到了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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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分局副局长,按照“四个服从”的要求,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我牢固树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积极主动配合局领导抓好全局工作,自觉维护分局领导的权威,做到令行禁止,言行一致。我的主要做法:一是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对集体形成的决定,坚决予以执行,绝不搞“一言堂”;二是在贯彻执行分局领导决定的过程中,能够从实际出发,不搞主观意志,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互通情况,交换意见,使班子成员感到有权有责;三是在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上,始终把党的利益作为自己思想和行动上的最高准则,在执行分局领导集体决定时,不搞实用主义,坚决站在党和人民利益的立场上,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四是在日常工作中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对分局里的重大事项,如:基础建设、人事调整、评功受奖等,均尊重集体决定,努力使分局领导成为一个有凝聚力、向心力的班子,团结奋进的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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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工作上我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在分管的xx和xx中,大力加强民警队伍的自身建设,一手抓好业务岗位练兵,一手抓紧政治思想学习,确保队伍不断地向勤政爱民、廉政高效发展,为顺利完成各项公安工作打好坚定的基础。

(一)开拓进取,大力开展分管工作

今年以来,我紧密配合分局其他领导,紧紧围绕“平安xx、幸福xx”的目标,以“平安大运”为主线,以维护我镇农村社会稳定为己任,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其中成功处置了xxx上访案、xxx案中案、xxx系列事件,破获xxx案等,为维护我镇的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对于我分管的xx、xx工作,我严格监督,力争从源头上杜绝错误的发生;加强监督,促使每位成员不断学习,提升自身业务水平,提高为群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大力支持,只要是用于业务建设等方面的合理的需求,尽可能的予以满足。

(二)狠抓队伍,筑牢廉洁自律防线

我分管的xx和xx工作,直接面对和接触广大群众,因此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工作态度以及工作质量的好坏都将会直接影响到公安队伍的在人民群众心中的权威性和整体形象。因此,我以强化队伍思想管理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狠抓成员的理想信念教育、狠抓廉政教育、狠抓先进典型教育等。现今,xx和xx工作更加积极了,办事效率更高了,服务态度更好了,群众满意度提升了,各工作人员都在工作、生活中自觉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律。

(三)严于律己,争做勤政廉政表率

作为一名副局长,我时刻不忘在工作、生活等方面作出表率。坚持以自律为本,以廉洁从政为起点,正确处理“自律”与“他律”的关系。在具体的工作和生活中自我约束,自觉接受上级领导、人民群众以及广大民警的监督,自觉遵守各种社会规范和国家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牢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权利观,从严要求自己,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绝对不做。在廉政建设方面本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在对待钱物上不贪不占;在对待权力上不以权谋私;在对待名利上淡名轻利;在纪律上令行禁止。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我虽然在本职岗位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是存在不足。在接下来的一年里,我决心将进一步加强学习,开拓创新,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勤奋实干,为全局树立求真务实的榜样;精诚团结,做到以大局为重,求同存异,维护班子的团结;公道正派,在工作中,做到与人为善,任人为贤;狠抓落实,切实做好分管工作,打造一支“政治可靠,作风过硬,纪律严明,业务精通,公正清廉”的优秀队伍,力争使分局的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述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最新公安领导政治心得体会报告七

信息化大背景下,“自媒体”蓬勃发展,涉警案事件被炒作传播已经成为常态。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直接影响到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发展,影响到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现就当前公安队伍纪律作风的现状及对策谈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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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理论学习不够。少数民警认为自己已有的业务知识足以应付目前的工作,便满足现状,对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不够,对理论武装头脑的紧迫性认识不足,满足于一知半解,不能做到系统学习和联系实际学习,缺乏刻苦钻研、持之以恒的学习精神和态度。

(二)为民服务意识不强。少数民警没有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最高的价值标准和人生追求。对群众漠不关心,不愿意深入基层,不关心群众疾苦,不倾听群众呼声;少数民警特权思想严重,接待群众语言粗鲁。表现在政治意识淡薄,职业道德素养不高,对办错事、做坏事缺乏基本的道德愧疚,不思作为,胆大妄为。

(三)工作作风不扎实。少数民警对待工作心浮气燥,工作飘浮,作风散漫,办事效率低。少数民警畏责心理作怪,存在“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心态,可以不做的就不做,免得惹祸。集中表现在工作中遵规守纪不严,我行我素,拖沓懒散;常有迟到早退现象,警容风纪不严整,着装不规范,举止不端,形象不佳,工作不认真,应付了事,精神不在状态的问题。

(四)法纪观念不强。少数民警执法办案法纪观念淡薄,潜意识中存在权力大于法的错误思想,因而执法原则性不强,执法办案上的随意性代替了法制工作的严肃性。少数民警自恃身份特殊,常常以管理者自居,工作不讲究方式方法,价值观念趋向功利,“实惠”心理作崇,奉行“不怕群众不满意,就怕领导不满意”的畸形准则做人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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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狠抓思想意识建设。要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以当前“两学一做”为指导,坚持不懈地开展政治学习,深化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广大民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把习近平总书记对公安机关“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十六字总要求根植于广大民警思想中,指导公安工作,营造风清气正的警营氛围。

(二)狠抓法纪观念建设。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民警学习《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处分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五条禁令”等法律法规条令规定,积极开展“为何从警、如何做警、为谁用警”大讨论,互相交流学习体会,重点解决部分民警存在的宗旨意识淡化,理想信念不坚定,敬业精神、政治敏锐性和大局意识不强等问题。对照民警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开展自查和互查,认真剖析身边的反面典型,梳理内部存在的问题,解决一批突出问题,不断增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拒腐防变能力。

(三)狠抓执法服务形象。窗口服务部门要通过采取更多的便民、利民措施,把服务融于管理之中,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做到执法和服务前移,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通过每个公安民警的自身努力,做到不让办事群众在自己这里受到冷落,不让办理的事情在自己这里受到积压,不让正常的办事渠道在这里受到阻塞,不让领导交办的事项在自己这里受到延误,不让党委政府的形象在自己身上受到影响。

(四)狠抓监督管理。要突出易发生问题环节的监督,强化对民警的警示教育,由纪检、督察、政工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廉政谈话”活动,定期做好民警在执法勤务及服务群众方面的日常检查和督察,保证民警执法公正,让民警时刻树立不敢违纪和不能违纪的思想认识。

(五)狠抓责任机制建设。要以责任追究为重点,建立和完善纪律作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责任追究制相结合的监督机制,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做到公安业务建设和队伍纪律作风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对领导认识模糊,责任意识不强,缺乏严管队伍自觉性的;对疏于管理,造成纪律松弛、作风散漫,不及时整改的;对民警违法违纪案件查处不力、久拖不决,群众和社会反响强烈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领导的纪律责任。要把纪律作风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内容,与公安业务建设做到同部署、同要求、同检查、同落实,营造纪律作风建设人人讲、时时提、处处抓的深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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