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防疫指导讲话心得体会报告 防疫健康讲座心得体会(八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12-24 07:15:14 页码:10
防疫指导讲话心得体会报告 防疫健康讲座心得体会(八篇)
2022-12-24 07:15:14    小编:ZTFB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防疫指导讲话心得体会报告一

大家好!

一场新型病毒性肺炎的疫情防控阻击战已经打响,它关乎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健康,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希望每一位学生和家长一起,用实际行动构筑抗击疫情防线。

一、保护好自己。尽量少出门,不出门,出门戴口罩,在家常通风。每天测量体温并记录,发烧去医院,多喝水、勤洗手,对自己和他人负责。

二、保护好他人。积极向父母、长辈宣传防疫知识,少串门、不聚会,保护好自己最亲的人。

三、当一回家庭劳动小能手。和父母一起做好家庭防疫卫生,科学消除家庭卫生死角。

四、文明就医。如有不适,请及时就医,听从安排不浮躁,给医务工作者最大的尊重和敬意。

五、自觉遵守学校和政府的各项防疫安排。该登记如实登记,该隔离自觉隔离。

六、不信谣不传谣,更没有必要恐慌。恐慌比疫情本身对健康冲击更大,要从情绪的安定中获取身体最大的免疫。

七、合理安排假期生活。保持健康的生活规律,进行便于操作的室内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合理制定学习计划,积极参加线上学习,按时完成相应作业。

让我们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共同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疫情防控战。

倡议人:__

20__年__月__日

关于防疫指导讲话心得体会报告二

尊敬的领导:

您好!

两年来本人主要从事卫生防疫和卫生执法协管、基本公卫工作。圆满的完成了个项工作任务。现就本人两年来工作情况进行述职。

一、本人思想上能积极要求进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贯彻、学习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尊敬领导,团结同事。同时不断加强理论学提高自身业务知识,力求更好的为群众服务。

二、在上级的正确领导和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圆满的完成常规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管理、艾滋病防治、结核病管理、疟疾项目实施工作,对全镇乡医的卫生防病知识培训指导工作以及上级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脚踏实地的履行了一个防疫医生的工作职责。对全镇的计划免疫儿童积极完成了计划免疫信息化管理工作,得到上级业务部门的认可。

为适龄儿童应建立预防接种证423人,建立预防接种证423人,免费接种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类疫苗(麻风、麻腮风)、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白破二联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共接种9232针次。接种率100℅,在接种过程中,未出现过异常反应,对辖区内计划免疫疫苗预防疾病进行主动监全年度无免疫针对性疾病发生。根据上级部门统一部署,完成了针对脊髓灰质炎强化、麻疹疫苗查漏补种、接种证查验工作;对全镇个体经营户、公共场所、学校、水厂、医疗机构等进行卫生执法巡查,并建立了信息档案。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开展落实情况。

(一)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全镇共建立居民健康档案10889份,其中高血压管理档案591份;2型糖尿病管理档案173份;儿童保健管理档案423份;孕产妇管理档案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档案8份;老年人管理档案911份。健康档案(纸质版)建档率达到80.43%。

(二)健康教育

我镇共举办各类健康知识讲座24场,共736人参加,在街道市场及学校、人口聚集地进行健康教育宣传咨询活动24次,共935人参加,开展健康教育宣传12次,共发放宣传资料15000余份。

(三)慢性病管理

我辖区共管理高血压患者591例、2型糖尿病患者173例,并按照规范对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进行了随访,高血压随访591人:高血压随访率为100%、糖尿病随访173人,随访率为100%、控制率为95.62%。

(四)重性精神病管理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我们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日常摸排,并对辖区内确诊的8例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随访管理。

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有些工作不到位,考虑本不周.今后本人要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牢固树立为广大镇民服务思想,做好基层卫生防病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

关于防疫指导讲话心得体会报告三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三章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动物疫病的控制

第五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六章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七章动物诊疗

第八章兽医管理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十章保障措施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四条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对人、动物构成特别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等措施的;

(二)二类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的;

(三)三类疫病,是指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鳖腮腺炎病等常见多发,对人、动物构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预防、控制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发生、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并予以公布。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

第六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防疫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

第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和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协作机制。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等部门应当建立防止境外动物疫病输入的协作机制。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

第十四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相关科学研究、动物疫情扑灭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动物防疫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以及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对动物疫病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措施和技术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并落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根据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

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预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病监测。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陆路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合理设置动物疫病监测站点,健全监测工作机制,防范境外动物疫病传入。

科技、海关等部门按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工作,并定期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互通情况,紧急情况及时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根据需要合理布局监测站点;野生动物保护、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并定期互通情况,紧急情况及时通报。

第二十一条国家支持地方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鼓励动物饲养场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对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并对其维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方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区划、养殖屠宰产业布局、风险评估情况等对动物疫病实施分区防控,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跨区域调运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计划,开展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指导、培训,对动物疫病净化效果进行监测、评估。

国家推进动物疫病净化,鼓励和支持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达到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净化标准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种用、乳用动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动物疫病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病原检测设备、检测能力和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

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

第二十七条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被污染的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八条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章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一条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并及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三十二条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

本法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必要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动物疫情通报制度。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置情况。

海关发现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处置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野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处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置情况。

第三十四条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公布疫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四章动物疫病的控制

第三十八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九条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措施。

第四十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一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所在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

第四十二条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第四十三条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四十四条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应当优先组织运送防疫人员和物资。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制定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根据疫情状况及时调整。

第四十六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动物疫病风险区,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

第四十七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以及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第四十九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第五十条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

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

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第五十二条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承运人凭进口报关单证或者海关签发的检疫单证运递。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道路运输的动物进入本行政区域的指定通道,设置引导标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

第五十四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第五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第五十六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六章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五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

第五十八条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第五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

第六十条各级财政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章动物诊疗

第六十一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

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三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第六十五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兽药和兽医器械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兽医管理

第六十六条国家实行官方兽医任命制度。

官方兽医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程序确认,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海关的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由海关总署任命。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官方兽医依法履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官方兽医培训计划,提供培训条件,定期对官方兽医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六十九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条执业兽医开具兽医处方应当亲自诊断,并对诊断结论负责。

国家鼓励执业兽医接受继续教育。执业兽医所在机构应当支持执业兽医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十一条乡村兽医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二条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等活动。

第七十三条兽医行业协会提供兽医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动物防疫和兽医知识。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为控制动物疫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在所在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或者工作人员。

第七十七条执法人员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十八条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禁止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章保障措施

第七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八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动物防疫领域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等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第八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保障检疫工作条件。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或者工作人员。

第八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和动物诊疗机构开展动物防疫和疫病诊疗活动;鼓励养殖企业、兽药及饲料生产企业组建动物防疫服务团队,提供防疫服务。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村级防疫员参加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应当保障村级防疫员合理劳务报酬。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八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的防疫物资。

第八十五条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六条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给予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九十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评估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接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报告后,未及时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措施、上报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九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第九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

(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

(三)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二)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是指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的若干动物饲养场及其辅助生产场所构成的,并经验收合格的特定小型区域;

(三)病死动物,是指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死因不明或者经检验检疫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死亡动物;

(四)病害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病死动物的产品,或者经检验检疫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动物产品。

第一百一十一条境外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的无疫等效性评估,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实验动物防疫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实验动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防疫指导讲话心得体会报告四

尊敬的领导:

在20xx年里,本社高度重视动物防疫及制度执行情况,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改善养殖及防疫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

本社严格执行蛋鸡免疫制度,整体效果明显,但是对疫苗的存放和稀释环境重视程度不够,再次强调了对疫苗的废旧及遗留物的集中监管处理及存放和深埋。拟组织一次学们。

<>

本社未发生过严重疫情,但在模拟报告中发现,书面报告主题不清,用词不当及叙事不清,电话报告中语音含混速度过快等问题,因此强调了用词的简洁明了。报告要素的准确无误。

<>

总体可以,但有发现漏记补记情况,因此须加强责任心,严格档案制度。

<>

有发现图省事,埋坑深度不够,生石灰厚度不达标,己作罚款处理。

<>

本制度执行情况良好,但一部分员工对消毒药物知识及配好的"消毒液存放时间掌握不足,己在加强学习培训。

<>

本制度执行情况良好。

<>

总体执行良好,但有部分技术类员工对一些不常见药物的休药期不明了,关键是未掌握药物的代谢过程和时间,需加强学习时间。

<>

<>要作好详细记录,以备有案可查

各位领导,本社在新的一年里,一定会深化管理,加强员工培训学习,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养殖,为全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于防疫指导讲话心得体会报告五

今年是区成立后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一年,是我区全面完成“十五”计划的关键一年,我们继续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思想,以“*”为契机,全区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工作在市局、站业务指导下,在区委和卫生局领导的关怀重视下,以“xx大”精神、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工作,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思路、深化改革、争先创优。全面落实省、市会议精神,及市局、站下达的卫生监督、防病灭病工作指标。继续扎实有效的落实各项综合防病措施,巩固无脊灰和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成果。突出做好以霍乱、流行性出血热、病毒性肝炎、性病艾滋病、结核病、人间禽流感等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不断增强救灾防病突发疫情及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提高整体防病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治体系,大力推进和提高社区综合防治水平。

加强公共卫生监督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劳动卫生专项整顿工作,保障全区人民的饮食卫生安全,加强卫生健康宣教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卫生防病知识水平。

继续加强结核病控制项目工作,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

现根据“*市*年卫生防病、卫生监督考核标准要求”和管区工作部署,将全年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总结如下:

一、 加强学习强化素质提高水平树立卫生防疫队伍的良好形象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我站结合原有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创新思路,制定站内并完善了站内各项制度。建立健全了卫生监督体系和卫生防疫体系,各科室制定了年终工作计划和年终工作评定办法。制定了个人监督形象指标,以及行政和精神文明目标。结合“文明行业夺标”活动达标要求,我站制定了防疫监督人员工作守则,完善五种基本规范,为增强工作透明度,我站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群众意见箱、意见薄,使广大群众对我站工作一目了然。在加强业务学习的同时,加强政治思想学习,培养道德素质,提高敏锐性,自觉树立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良好风尚,使全站人员思想统一在制度范围内,做到事事有章可循。为落实廉正建设,我站制定了清正廉洁守则,从领导做起,杜绝吃、拿、卡、要和简化办事程序,做到急事急办,不推委、不拖拉,提高了办事效率。为整治劣质服务我站还制定了管理服务承诺制度和违反管理服务制度的处理办法,并设立了工作监察稽查小组,负责监察各科室人员在工作中是否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徇私舞弊,并做到经常性、持久性,以便更早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问题。通过全站人员积极的努力,使我站各项工作顺利的开展。

2、 增强业务人员的知识水平健全挡案管理

为增强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加速人才的培养,我站积极出资组织人员参加省、市全国举办的各类学习班,同时认真学习其他市、县(区)先进工作的经验,借鉴其工作达标标准开展工作我站还积极订阅了*余种报刊和书籍,开阔了大家的视野,丰富了大家的头脑。各科室制定了学习计划,认真钻研业务,掌握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知识。为了有效在全区开展工作,今年我站还举办大小*余次的全区防疫大夫业务知识培训会议,以提高各乡、村大夫的防病灭病工作水平。

全站基础资料齐全,业务档案健全,由各科室保管,文字档案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同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做到档案分类清楚,各项工作资料齐全。一年来,全站为防病灭病、卫生监督、科学理站积累了大量的基础资料。

3、注重信息反馈认真完成上级指令性任务

为及时得到上级单位业务上的指导和工作监督,我站积极向市局、站提供了各类卫生信息、简报*余篇,并充分利用我区有线电视这一传播媒体,将我站全年的重大工作活动如*.*结核病宣传日、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免疫宣传日、艾滋病宣传日等产生社会公益的活动及时报道播出,使全区人民提高了卫生意识,加强了自我防护意识。

为完成上级指令性任务,年初按市局、站下发的“*年卫生防病目标考核标准”以及“唐山市二*四年卫生监督工作要点”,我站制定了工作计划,下发给各科室,要求各科室按要求制定出上报市局、站的各类报表、登记卡,并及时报出各种年、季、月、旬报表,上报及时率*%。

二、 贯彻预防为主,继续扎实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控制和减少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

1、巩固计划免疫成果保证接种质量和安全

(1)为巩固多年来消灭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成果,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年继续开展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的通知》精神,如期实现全球消灭脊灰的目标,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岁儿童脊髓灰质炎疫苗查漏补种活动,活动前我站利用电视、宣传单、村广播、墙壁报等形式集中开展了宣传活动,把服苗对象、时间告知广大群众,提高了全社会参与强化免疫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认真组织要求全区各单位防疫大夫认真核兑适龄儿童,做到底数清楚。*月*日对全区开展了强化免疫活动,服苗期间,我站还组织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员进行督导检查,对零剂次免疫史不详,免疫史少于*次的儿童进行补种,重点对流动儿童的补种,确保所有适龄儿童能够及时获得免疫服务,提高免疫水平,保持无脊灰状态。

为保证afp主动监测报告工作的顺利运行,我们坚持每旬去医院、汉丰镇监督检查一次,认真检查值班记录和门诊日志,*月上旬至*月下旬均未发现疑似病例,并做好全年零病例报告,无漏报、迟报现象。

(2)为提高整体防疫队伍业务水平,我站从计划免疫业务人员入手,对从事预防接种的基层防疫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取缔不合格的防疫人员,杜绝了预防接种事故的发生,提高了接种质量。据统计,全年共培训*次,培训率达*%,合格率*%。我们还增强对基层计划免疫工作的督导,共督导*次,出动人员*次,促进了基层计划免疫工作的提高。

预防接种继续实行计划免疫门诊接种制度,除管区医院实行周接种外,其他各单位实行单日接种,同时加强各年龄组的复种,继续从基层防疫单位入手把重点放在农村,加强新生儿建卡建证及时率。强化安全注射意识,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管一消毒制度。

通过全区防疫人员的共同努力,我区计划免疫工作资料齐全,记录规范,装订成册,新生儿建卡建证率均为*%,卡、证相符率*%以上。

(3)同时加强冷链管理,有专人专室管理,对冷链设备按计划免疫管理规程存放,实行专物专用,配有发放手续和登记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冷链器材,保证取送疫苗不断链。坚持温度记录,保障冷链正常运转。

2、加强传染病管理工作

(1)疫情报告工作继续实行有奖制度,农村疫情报告与劳动报酬挂钩,严格各种重大疫情快报与专报制度,同时*—*月份我站执行*小时疫情值班制度,全面提高疫情报告质量,杜绝零报。为提高我区医疗卫生防疫人员对流行性出血热、鼠疫、碳疽病的防治水平,提高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保护全区人民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对我区医疗单位进行了两次培训学习,通过学习,医疗人员的业务水平得到了提高。今年,全年共发生传染病*例,发病率为*.*/*万,其中乙类传染病*例,发病率为*.*%/*万,病毒性肝炎*例,发病率*.*/*万,(甲肝*例,发病率*.*/*万,乙肝*例,发病率*.*/万)菌痢*例,发病率*.*%*万。无传染病漏报现象。

(2) 为进一步加强霍乱的监测和控制,防止霍乱的发生与传入,*月份组建了霍乱防治机动队,并对全员进行了培训,认真学习关于霍乱的防治知识,掌握重点疾病的诊断要点,完善充实了各种药品、器械,做到专项专用。根据“唐山市各级单位肠道门诊要求规范”的要求,*月*日我站督导区医院及时建立肠道门诊,并坚持每月进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腹泻病人一律做到有疑必检,到十月底未发现霍乱阳性病例。为控制霍乱水源传播,从*月上旬开始在全区范围内设立东、南、西、北、中*处水源监测点,坚持每旬采水及水生动植物抽检一次,全年共采水*份,水生动植物*份,水底泥*份,未检出霍乱弧菌。

(3) 按照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间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市突发人间禽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的要求,我站积极组织人员,成立了由卫生局局长*任组长、防疫站站长*任副组长的禽流感防治领导小组,成员由我站防疫科人员组成。制定管区人间禽流感防治预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密切注意禽流感疫情动态,我站还积极主动与农牧、检疫部门联系,建立疫情网络,要求全区各部门、各村队加强疫情监测报告工作,切实做到早隔离、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加强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及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对我区餐饮单位和禽类加工单位进行了严格检查,要求餐饮单位禁止现场饲养、宰杀禽类,对进购的活禽和禽类产品进行严格索证、索票,无证无票的禽类全部没收销毁;对禽类食品加工单位要求妥善处理禽类废弃物,达到无害化程度,要求食品必须坚持烧透煮熟后在出售和食用,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了处罚,防止禽流感疫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了我区人们的身体健康。

(4)性病、艾滋病监测工作,通过对我区重点人群和服务人员*余名进行抗体监测,均为发现阳性病例。并督导医疗单位落实器械消毒,采用一次性注射用品,杜绝血源性传染病的发生。

(5)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加强疫情管理,降低发病率,完成全区*名医护人员《传染病防治法》的培训工作,参训率*%,培训合格率*%,同时加强基层防疫人员的思想教育,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措施,从而使全区上下防治传染病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3、地方病工作

为认真贯彻“河北省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监测管理条例”我站对全区盐业公司每月进行监督监测一次,全年共监测*次,盐碘含量均达到*mg/kg,为合格碘盐。对全区*户店进行了碘盐现场监督监测,盐碘含量均达到*mg/kg,合格率*%。对餐饮单位食盐监测*家,盐碘含量均达到*mg/kg,合格率*%。同时结合学校卫生体检的机会,对全区中小学生进行了甲状腺检查,检查结果发病率小于*%。*月下旬对全区东、南、西、北、中*个村*户居民食用碘盐进行监测,碘含量均达到*%以上。

4、结核病管理

我站认真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继续实行结核病归口管理,把卫*项目真正落实到实处。加强转诊制度的管理,每月按时督导一次,肺结核病人治愈巩固率在*%以上,各种表卡做到*本齐全,表卡相符,填写清楚,病例记录完整,文字清晰,格式规范化。全年共有肺结核*例,发病率*.*%*万,涂阳*例,发病率为*.*/*万,涂阴*例,发病率*.*/*万。

5、消毒、杀虫工作:

年初我站及时督导医院成立了院内感染领导小组,制定了院内消毒隔离制度,并定期进行院内消毒隔离工作自查。完成了区医院的隔离消毒任务,今年共监测*次,监测消毒液和消毒器械*份,合格率*%。紫外线灯管监测*次,共*支,均达到或超过*mu/cm.

完成了全区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以及妇女卫生用品的监督检查的工作,对生产厂家、日期、有效使用期限和卫生标准等项目进行严格检查,共检查*次,检查一次性注射器*支,输液器*套及*个品种的妇女卫生巾,检查结果均符合国家标准。

由于我们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加强消毒隔离工作监督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一年来未发生医源性感染和交叉感染。

今年*月份我站对医院及全区医务人员相继开展了消毒知识的培训、考试,所设及的法律、法规有《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等,通过培训、考试增长了医务人员的消毒知识,从而减少了感染的发生机会。

根据《唐山市“四害”密度监测方案》规定的时间及监测方法要求,我站开展消长趋势调查工作,对我区销售杀虫剂的单位逐一检查,共检查*种杀虫剂和*种蚊香,经查全部合格。今年我站继续开展对蚊、蝇密度调查及鼠、蟑螂监测工作,蚊、蝇从*月份—*月份各监测*次;鼠和蟑螂从*月份开始,各监测*次,并开展了流行性出血热防病知识宣传工作,减少了发病机率。

三、 贯彻实施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认真做好各项卫生监督工作。

1、食品卫生

(1)继续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食用安全,严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根据区委及市局工作部署,年初我站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整顿经济市场,打击假冒伪劣食品活动,对全区*个村队*户个体经营户及有关单位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出动执法人员*人次,车辆*辆次,下达整改意见书*余条,采集食品及餐具*份,*份不合格,取缔无证经营单位*户次,没收假冒伪劣食品、“三无”和小包装过期食品*公斤,对查出品全部进行了销毁,规范了我区食品市场。

为增强从业人员法制观念和了解健康状况,*月份对全区*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了健康体检培训,体检、培训率达到*%;查出五病患者*名,全部调离服务行业,共发放新卫生许可证*份,验讫*份,发证率达到*%;餐具消毒监测*份,合格率为*%。

在完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同时,其他公共卫生监督工作也同步进行,对*个公卫单位的*名服务人员进行了体检、培训,体检、培训率均达到*%;对明珠宾馆茶具、毛巾、坐垫、脚盆等采样*件次,通过监测,合格率为*%,美容美发业能够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对全区*眼生活饮用水井进行了监督监测,共监测*项细菌、理化检验指标,监测合格率为*%。同时完成了*名供水人员的体检和培训。完成了*名制水人员体检和培训及发证工作。化妆品监督工作继续完成市售化妆品的监督索证工作,对“三无”产品全部没收销毁,共销毁*件,其中美容修饰类*份,护肤类*份,特殊化妆品*份,保护了消费者的使用安全。

(2)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的发生,按照《省卫生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我站对我区一中、二中的学校食堂进行了卫生监督检查,并按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和学校食堂餐饮卫生量化要求对其进行整改,使食堂的各项设施达到量化分级标准,消除了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发生的隐患,保障了学生的身体健康

(3)放射卫生、劳动卫生监督管理

继续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加强对放射性职业病的监管力度,强化源头管理。以“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活动为契机,我站对水泥厂、电镀厂、磷肥厂进行了监督检查,并深入宣传和正确引导,充分调动企业做为职业病防治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加强涉源单位的安全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责任,提高职工职业危害告知率,共测尘点*个,其中达到国标的为*%,对超过国标的企业限期进行治理改造,通过复检基本达到要求,必免了职业病发生,保护了工人的身体健康。对水泥厂放射源进行了监督检查,无有放射污染现象。

(4)学校卫生

继续贯彻《学校卫生管理条例》,及时掌握学生的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月份,我站对全区*名中小学生进行了健康性检查,检查结果:龋齿*人,患病率*%;沙眼*人,患病率*%;扁桃体*人,患病率*%;视力低下*人,并及时做到检查、治疗、复查一体化,克服只查不治的现象,我站与学校密切配合,为学生开展学校卫生课,使学生提高卫生意识。

四、健康教育

多年来,我站健康教育工作贯穿于整体工作中,各类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极大的推动了我站卫生事业的发展。我站积极开展各项宣传活动,利用*.*结核病宣传日、*.*计划免疫宣传日、*.*防治碘缺乏病宣传日等活动,印发了宣传材料**余张、制作宣传橱窗*余幅向全区人民宣传防病知识,收到了很好的成效,使全区人民进一步掌握和了解了防病灭病的知识。

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我站人员走上街头进行宣传,发放宣传卡*余张,向过往群众宣传、咨询解答艾滋病的防治知识,我站还利用我区有线电视这一传播媒介宣传有关艾滋病知识,使广大群众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和预防方法,提高了自我保护意识。

综上所述,按照市局、站、院、所下达的各项工作指标,我站全年工作在区委和卫生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及支持下,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已圆满完成,为今后各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今后我们将努力工作,继续加强我区疫情网络建设,发扬成绩,勇于创新,克服困难,开拓进取,为我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的健康做出更大的贡献!为管区早日实现三年大变,六年巨变贡献一份力量!

关于防疫指导讲话心得体会报告六

我是一名普通的防疫工作者,没有轰轰烈烈的事迹,也没有惊人的壮举,但我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刻苦钻研,得到了领导,同志们赞誉,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进步,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政治学习,认真领会会议精神,组织纪律性强,坚守工作岗位,恪守职业道德,凭着优秀的工作作风,良好的思想品德,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一致好评,并于2014年成为一名共产党员。

我1994年毕业于**市卫生学校,被分配到北镇市疾控中心工作,为了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并于1998年进修了**市职工医学院,并于2014年担任计划免疫科科长,2014年担任疾控中心副主任,我分管的科室有免疫科、健康教育科、绩效考核科、公共卫生科在我的带领下,根据卫生防疫事业的改革发展的需要,紧紧抓住疾控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契机,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细化量化科室任务和工作职责,明确成员分工。

免疫科每年负责保管分发的疫苗进15万人份,接种针次达100000针次;加强了对乡镇的督导、培训、监测;在乡镇人员计算机水平较低的情况下20个乡镇均开展了儿童信息化录入工作,并完成了2014年以后儿童的补录工作,并将儿童信息化管理工作提升到重要地位。一年来无疫苗针对传染病暴发流行,为全市儿童的健康起到了关键作用。

健康教育科是我疾控中心的一面旗帜,关系我中心的形象。在科室人员的努力工作下,完成了农村宣传周、糖尿病、艾滋病等重大宣传日的宣传工作,全年共参加大型宣传活动11次,下发宣传单20多种,10万余份,宣传册1万余册,接等咨询近5000次,并为乡镇卫生院和学校下发艾滋病宣传板40张,真正的让我们的健康教育工作走进学校,走入百姓,提高了我市人民的健康认识。

绩效科按照绩效考核手册要求,组织全中心人员共同学习了各科业务知识,并且完成了2014年的绩效考核工作及平台的录入工作,完成了检验室的内部审核工作。

公共卫生工作完成了对我市对各乡(镇)医院、防保站及甲级卫生室督导70余次。对65岁以上老人、35岁以上高血压、35岁以上二型糖尿病、重性精神病进行了筛查、登记与管理。较好地开展了我市的公共卫生均等化工作。

在2014年省卫生厅组织的疾控机构考核中,取得了满分的优异成绩,并获得了**地区计划免疫先进单位称号,并于2014年分别获得了**市人事局颁发的科技带头人称号和2014年2014年三八红旗手的荣誉称号。

在生活中,我孝敬公婆,和小叔一家和睦相处,当他们遇到难题,无论是工作上还是生活中,而我只要我能帮忙的,我一定尽全力帮助他,尤其是2014年6月公公生病了,在**附属三院做了手术,并住了20天医院,我和家人精心护理,老人才痊愈。爱是相互的,只要心存善良,心存感激,能够"吃亏"善让,我们就能做好自己,结婚十六年来,和公婆没有红过一次脸,没有吵过一次嘴,永远记着该用一颗感恩的心去回报他们,当我们面对公婆时,用一颗做女儿的心去孝敬他们,这样,你会看到一家人灿若阳光,幸福满堂!

但我无论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做的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今后将更加努力地学习和工作,在生活中做一位贤妻良母孝敬双亲,在工作中做领导的好助手,职工的好领导,为全市人民健康保驾护航。

关于防疫指导讲话心得体会报告七

指导社区(村)科学有序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根据xx印发的《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结合xx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的原则,实施群防群治、联防联控,网格化、地毯式管理,最广泛动员群众自我防护,最坚决防止疫情输入、蔓延、输出,最严格落实综合防控措施,最果断处置疫情,最有效控制疾病传播,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

<>

(一)社区(村)未发现病例

实施“外防输入”的策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组织动员。

区和街乡镇干部要下沉到社区(村),定责定岗。在街乡镇的领导下,社区(村)牵头成立由社区(村)干部、片警、社区卫生人员和物业等人员组成的社区防控工作组,发挥社区、村(居)委会和楼门长三道防线,鼓励居民和志愿者参与,组成专兼职结合的工作队伍,实施网格化、地毯式摸排xx等疫情高发地区人员往来情况,对社区(村)、楼栋(自然村)、家庭进行全覆盖,及时发现防控隐患线索,并向街乡镇报告。

2.及时告知信息。

社区(村)要发布告示,要求从疫情高发地区返回人员立即到所在社区(村)进行登记,向公众发布就诊信息,每日发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的防控信息,提示出行、旅行风险。

3.开展健康教育。

社区(村)要通过社区、村宣传栏、“一封信”、悬挂标语、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多种形式将疾病防治核心信息传达到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督促家庭在空气质量允许的条件下开窗通风,每天不少于2-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加强日常清洁和消毒,减少家庭聚会;督促个人做到戴口罩、不握手、勤洗手、少聚集、不信谣、不传谣,咳嗽时掩口鼻。社区(村)不组织大型公众聚集活动,督促公共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和通风,避免交叉感染。

4.加强分类管理。

对返(来)x人员进行分类管控,入网、入格、入家庭。建立下传机制,由街乡镇政府将湖北相关地区返(来)x人员名单下传社区。社区(村)收到本社区到京前14日内离开xx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到x人员信息(或自查发现此类人员)后,要监督此类人员接受居家医学观察,不得外出,并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确保落实到人、登记在册、社区管理、上门观察。建立上传机制,对出现发热、气促、干咳等症状者,社区(村)要及时报告街乡镇政府,由街乡镇政府报告区卫生健康部门,迅速安排就诊。社区(村)要督促其他疫情高发地区来(返)x人员主动自行隔离14天,外出时佩戴口罩;一旦出现发热,伴乏力、干咳等症状,督促其到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排查。

5.加强环境治理。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环境卫生整治力度,严格对社区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和通风,改善环境卫生状况,特别要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环境整治和非法贩卖野生动物的监管,把环境卫生整治措施落实到每个社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社区(村)组织开展以环境整治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病媒生物综合防制,对居民小区、垃圾中转站、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进行卫生清理,处理垃圾污物;及时组织开展全面的病媒生物防制与消杀,有效降低病媒生物密度。

(二)社区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

当社区居民中,出现1例确诊病例或者在一个家庭、一个工地、一栋楼同一单元发现2例及以上确诊病例时,采取“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策略,在上述5项措施的基础上,落实以下措施:

6.严格密接管理。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与社区的配合,规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科学判定密切接触者。全市各区要指定隔离点,对无条件进行居家隔离的密切接触者开展集中医学观察。卫生健康部门要将有条件居家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信息通报至各街乡镇,由街乡镇第一时间通知至社区(村)。社区(村)要发动社区卫生人员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规范管理,落实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措施。每日随访密切接触者的健康状况,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社区卫生人员一旦发现密切接触者出现发热、气促、干咳等症状,立即报告本区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启动排查、诊断、隔离治疗等程序,并做好病人的隔离控制和转送至定点医院的各项准备。

7.加强消毒隔离。

社区(村)要协助做好病例家庭、楼栋单元、单位办公室、会议室等疫点的消毒,并在疾控机构的指导下做好公共场所清洁消毒。居民出入社区时要佩戴口罩,社区(村)要做到监督提醒。

(三)社区传播疫情

当社区居民中,14天内出现2例及以上感染来源不清楚的散发病例,或暴发疫情起数较多且规模较大,呈持续传播态势,采取“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策略,在上述7项措施的基础上,落实以下措施:

8.限制人员聚集。

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决定,可限制或停止社区(村)内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的活动,关闭影院、网吧等公共场所,必要时停工、停业、停课。社区(村)协助政府监督落实相关措施。

<>

(一)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党建引领,构建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明确区、街乡镇、社区(村)的责任,按照“吹哨报到”、接诉即办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工作组织体系。切实加强对社区(村)防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干部联系社区(村)制度,强化社区(村)包楼、包片、包户工作,责任到人、联系到户,确保各项防控措施得到切实落实。发挥社区(村)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联防联控,严防死守、不留死角,构筑群防群治抵御疫情的严密防线。

(二)及时信息报送。

各街乡镇每日汇总社区(村)疫情联防联控信息,报至各区防控领导小组,无病例零报告。防控过程中发现问题,社区(村)应第一时间报告街乡镇及卫生防疫部门。

(三)强化督促检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和各区社会工委民政局,要强化对社区防控工作的督促检查,对不落实防控工作或防控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街乡镇、社区(村),进行责任倒查,视情节严肃追责。

关于防疫指导讲话心得体会报告八

不平凡的20__年转眼半年已过,回忆过去的半年,我们一手抓防治疫情这件大事不动摇,一手抓常见病防治与公共卫生不松懈,夺取常见病防治、公共卫生管理双胜利。下面就我站前半年工作简要总结如下:

一、一年之季在于春,进入元月份我站就开展了大刀阔斧的整顿工作。

撤销了药供科,监督监测职能分开,成立了监督执法大队、健康体检中心、消毒杀虫中心、信息中心、结核病防治中心等科室,职责进一步明确,功能进一步齐全。在这次抗击疫情中,体检中心、信息中心、消毒中心、监督执法大队等均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整顿了组织纪律,完善了规章制度。

为规范一支作风严谨、纪律严明、素质较高、训练有素的防疫队伍,我们经过了二周纪律整顿,全部职工要求南迁办公,实行每日指纹两签到,在严明纪律的基础上,完善了各种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各科工作在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的规范下开展得有声有色。

三、传染病防治与计划免疫工作:

1、20__年1--6月份法定甲乙类传染病发病情况:

2、以霍乱为主的肠道传染病的监测工作,根据全省腹泻病监测方案,全市县级以上医院均开设了肠道门诊。为了认真做好以霍乱为主的肠道传染病的监测工作,我站于近日正在对各医院肠道门诊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5月31日下发了__市《关于加强夏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6月7日下发了《关于开设肠道门诊做好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6月18日我站转发了省疾控中心《关于加强霍乱防治工作的通知》。

3、甲肝防治工作,为防制甲肝疫情在我市的发生,我站于3月份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甲肝疫苗的普种工作,共接种甲肝疫苗28万人份。在广大儿童青少年及高危人群中全面普种,广泛地提高了人群的免疫水平。

四、消毒杀虫工作。

在做好防__消毒灭菌工作的同时,对市直医疗单位从事消毒工作的人员进行了上岗培训,举办消毒专业技术培训班三期,培训专业人员120余人,经过技术考核颁发了上岗证件。三月初对市直医疗单位进行了消毒质量监测;四月初因防__中断。五月初以来,在做好防__消毒工作的同时,开展了大面积夏季灭蚊、蝇、鼠、蟑工作,电视发了通知通过广播报刊做了广告,目前工作进展顺利。

五、地方病科在做好__防治工作的同时,积极落实今年的地方病防治工作。

针对近年来布病逐年上升,而且今年上升速度非常之快的现状,提出了防治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通过普种疫苗予以预防的计划,目前工作正在落实中。

六、防痨科积极实施结核病项目计划,落实归口管理,并深入各项目县开展了督促检查。

今年在条件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开办了结核病门诊,结核病实行统一管理,并开展了轰轰烈烈的3.24结核病防治宣传周活动,在社会上形成良好局面。

七、体检中心今年刚刚成立,就以出色的工作迎接sars的严峻挑战。

我市的唯一一例sars病人是他们从返乡人员中筛查发现,很好地完成了防疫情体检排查工作,全科同志荣立集体一等功。在做好体检排查工作的同时,完成食品从业人员体检991人,公共场所770人,药品从业人员915人,同时注射甲肝疫苗1860份。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