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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培训心得体会和感想 排污许可管理培训(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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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培训心得体会和感想 排污许可管理培训(4篇)
2022-12-24 12:17:51    小编:ZTFB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有关排污许可培训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提供 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服务。为明确双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执行技术标准及要求

乙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322-20__等。

第二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阶段及工作内容

2.1项目名称: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2.2 设计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

2.3项目开展工作的内容:项目概况,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概况,水域管理要求和现有取排水状况,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质和水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对第三者影响分析,污水处理措施及效果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论证结论与建议。

第三条 甲方提交本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及文件

3.1项目立项批复及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文件;

3.2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电子文档)及附图(含项目设计标高、项目开竣工时间、投资总额)、项目区1:1万地形图、规划总平图(电子文档);

3.3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条 乙方的技术服务方式、服务时间

合同生效后并在甲方支付前期工作费用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交本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送审稿)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专家评审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报批稿)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材料。批复时间不计入上述工期之内。

第五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5.1本合同技术咨询费用为人民币 (本费用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审费、税费)。

5.2本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人民币 ,作为项目现场调查、资料收集等前期工作费。

5.3本项目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评审,且乙方向甲方提交本次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报批稿)及批复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结清剩余合同款人民币 。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甲方责任

6.1.1 甲方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应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及文件超过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交付成果文件时间相应顺延。

6.1.2 按第五条规定内容、时间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费。

6.1.3 甲方变更委托编制项目内容或所提交资料发生较大变更,造成乙方返工的,双方除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同时,乙方完成成果的时间顺延。

6.1.4 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由于政策因素(如审批权限、政策改变、选址不合理等)导致审批不通过,乙方不予承担责任,具体解决方法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原则上该编制工作还由乙方承担,但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甲乙双方协商不成的,乙方已收取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6.1.5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尚未开始编制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工作开展费用;已开始编制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项目技术咨询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项目技术咨询费的全部支付。

6.2 乙方责任

6.2.1甲方提供所有资料仅限于乙方对本项目的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保密。

6.2.2乙方负责组织高水平的团队进行该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工作。

6.2.3积极协助甲方参加该项目的评审会,负责对专家组提出的报告错、漏进行修改或补充。

6.2.4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报批稿)一式8份,其中甲方2份、乙方存档1份、其余5份由乙方负责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如果甲方额外需要报告,该复制费用按200元/份另行支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的,每延期一天承担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责任,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付清合同款项,每延期一天承担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签署补充和修改文件,这些补充和修改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仍未能达成协议,则应向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即生效,合同一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柯工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帐 号: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有关排污许可培训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宿环改字〔20xx〕1号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

宿环改字〔20xx〕1号

当事人姓名:王士荧

身份证号:3282217

地 址:宿迁市宿城区蔡集镇徐洼村十组

经查,当事人从事的废纸造纸生产项目存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的现场环境监察留存书、调查询问笔录、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六十一条、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和排污;并责令恢复原状,拆除已建成的设施设备。

当事人应于20xx年2月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未改正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将案件移公安机关处理。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xx年2月2日

有关排污许可培训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新田县环境保护局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新环停[20xx]第7号)

当事人(单位):蒋聘和

工商营业执照(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84

地址:新田县龙泉镇郭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蒋聘和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本局执法人员调查,你(单位)在新田县龙泉镇郭家湾村附近建设的木材加工厂,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便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生产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xx年5月20日23时59分停止排污。

如你(单位)拒不执行,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或个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新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田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有关排污许可培训心得体会和感想四

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

古丈县三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107g

地 址:古丈县古阳镇坳家湖村

法定代表人: 彭琳阢 433126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xx年5月31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在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碳质页岩焙烧项目于20xx年3月份恢复生产,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含二氧化硫废气对附近村民造成一定影响,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正式生产,至今未向我局申请办理环评审批和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制度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古丈县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古丈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古丈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处理依据及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厂立即停止生产、停止排污,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xx年6月1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逾期)未改正的,视为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厂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严肃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自治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古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古丈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古丈县环境保护局

20xx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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