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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思想史心得体会实用 政治思想个人心得体会简短(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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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思想史心得体会实用 政治思想个人心得体会简短(三篇)
2022-12-25 06:30:01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推荐行政思想史心得体会实用一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附件:

1.申请书副本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议件

3.其他有关材料份

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推荐行政思想史心得体会实用二

各分支机构、专题研究中心、单位会员、教育改革实验区、现代学校联盟行动计划加盟学校(幼儿园)、个人会员;有关科研院所、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的精神,积极探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教育教学质量的科学机制,研究探索科学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价机制,为制定教育质量国家标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提供专业支持,中国教育学会决定于xx月23-24日在青岛举办第二十六次全国学术年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提高质量──基础教育科学发展的永恒主题

二、会议组织

主办单位:中国教育学会

承办单位: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教育学会

三、会议时间及日程

会议时间:20xx年xx月23-24日,22日全天报到。

23日上午:开幕式、大会(主旨报告、现场嘉宾访谈)

23日下午:分会议、分论坛、对话教育专家、校长(平行会议)

23日晚上:音乐、舞蹈教学成果展示晚会

24日上午:分会议、微论坛(平行会议)

24日下午:大会总结及闭幕式

四、会议内容

(一)开幕式

(二)大会

1.主旨报告,拟请专家:

陶西平 国家总督学顾问、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协会世界联合会副主席、亚太地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协会联合会名誉主席、中国教育学会顾问、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名誉会长

张民生 国家督学、中国教育学会原副会长、上海市教育学会会长

2.现场嘉宾访谈,拟请:

专家级主持人:

尹后庆 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上海市教委巡视员

访谈专家:

戴家干 中国教育学会常务副会长、国家教育咨询委员

张志勇 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山东省教育厅副厅长

李 烈 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北京第二实验小学校长

孙先亮 山东省青岛第二中学校长

(三)分会议

1.教学模式创新与教育质量提升

组织单位:中国教育学会教育学分会

2.中国教育改革:历史·经验·反思

组织单位:中国教育学会中青年教育理论工作者分会

3.推进教改实验,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组织单位:中国教育学会教育实验研究分会

4.素质教育与舞蹈课程教学研讨会

组织单位:中国教育学会舞蹈教育专业委员会

5.中国教育学会安全教育实验区工作会

组织单位: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事业发展部

6.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改革实验区工作会

组织单位:中国教育学会教改实验区管理办公室

7.如何打造国内安全校服

组织单位:成都市蓝鸟服装有限公司

(四)分论坛

1.教育质量的标准及评价

组织单位:中国教育学会基础教育评价专业委员会

2.农村教育质量分析与提高路径

组织单位:中国教育学会农村教育分会

3.脑科学研究与教育质量提升

组织单位:中国教育学会脑科学与教育研究分会

(五)对话知名教育专家、知名校长

1.对话一:拟请知名教育专家朱永新(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全国政协、副秘书长,民进中央副主席)

2.对话二:拟请知名校长李希贵(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北京十一学校校长)

(六)微论坛(备选议题,排名不分先后)

1.中小学个性化教育的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索

组织单位:青岛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2.创建属于自己的教学模式

组织单位:辽宁省实验中学专家工作室

3.以多元化课程为依托,以多维度评价为抓手,提高教育质量的实践与研究

组织单位:青岛市城阳区实验中学

4.构建成就学堂,提高中小学教师课堂教学效能

组织单位:成都市金牛区教育研究培训中心

5.再谈教育的独立价值

组织单位: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学院

6.行动学习在教师培训中的应用

组织单位:深圳市龙岗区教师进修学校

7.研修一体课程建设提高教师培训质量

组织单位:北京市西城区教育研修学院

8.如何提高教育科研的实效性

组织单位:河北省三河市教育局

20xx年7月学会发布微论坛征集通知后,收到申报书30项,经学会学术委员会筛选,确定以上8项议题为本次年会微论坛备选议题,请与会人员填写回执时选择,根据参选情况确定该微论坛开设与否。

(七)现场展示活动(展示活动贯穿全会期)

1.书法、美术作品展

2.音乐、舞蹈教学成果展示晚会

3.现场展台展示区

4.集中展板展示区

5.参会代表交流联络专区

(八)大会总结及闭幕式

五、会议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黄海饭店(地址:青岛市南区延安一路75号

电话:0532-8287

六、参会人员

教育部有关领导、中国教育学会会长、副会长、学术委员;各分支机构、专题研究中心、单位会员、教育改革实验区、现代学校联盟行动计划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各支持单位、承办、协办单位负责人;特邀教育理论研究人员、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中小学校长、幼儿园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等。

七、参会费用

与会人员需交纳会务费1000元/人(含资料费、会议期间餐费、场地服务费等),个人会员和高校研究生凭《中国教育学会会员证》或学生证,会务费优惠至600元/人;住宿费、往返交通费自理。住宿标准:标准间380-440元/天/间(房型选择以报到当时酒店所剩房源为准)。

八、参会须知

1.请相关分支机构做好分会议和分论坛及相关展示活动的筹备工作。

2.请微论坛(备选)的承办者做好相关策划、组织工作。

3.请于xx月10日前将会议回执(附件一)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中国教育学会。

4.因青岛市黄海饭店住房数量有限,未按时回执参会者,会议不予接待,敬请谅解。

5.学会的官方微博(腾讯、新浪)和微信将实时发布本次年会的最新动态,敬请关注收听,收听用户(微博粉丝)可在会前、会中及会后就会议主题和内容发表意见、建议,会议期间还可通过微博参与现场互动。

6.有关会议赞助、广告和有意参与各类展示活动等相关事宜请联系010-62290377,联系人:侯老师。

九、交通安排

会议不统一安排接站,请与会人员自行前往会议地点。

十、下届年会申办

“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年会”作为中国教育学会三大学术品牌活动之一,是具有基础教育博览性质的综合性学术盛会,旨在为基础教育先进教育思想和其实践经验、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实验以及学术成果展示、转化等提供高端交流平台。为进一步拓宽学术交流渠道,推进学会与地方政府以及其他教育组织之间的深度合作,现经中国教育学会商定,将通过公开申报的方式确定下一届年会的承办单位。有意承办的单位可根据《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年会申办办法》(附件二)填写《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年会申办表》(附件三)于10月30日前上报学会秘书处。

推荐行政思想史心得体会实用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监察机关正确、及时地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的严肃性,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机关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

第四条 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复审复核终结制。

第五条 向监察机关提出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申诉期间不停止原行政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章 申诉案件的管辖

第六条 监察部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

(一)不服监察部行政处分决定的;

(二)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和监察部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

(三)不服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

(四)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

(一)不服本厅(局)行政处分决定的;

(二)不服下一级监察机关和本厅(局)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

(三)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

(四)不服自治州、设区的市、直辖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

第八条 自治州、设区的市的监察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

(一)不服本局行政处分决定的;

(二)不服下一级监察机关和本局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

(三)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

(四)不服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

第九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监察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

(一)不服本局行政处分决定的;

(二)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

(三)不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

第十条 监察机关受理由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行政处分

的申诉案件和认为需要由本机关办理的其他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的派出监察机构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

(一)不服本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决定的;

(二)不服与派驻部门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下级行政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

(三)不服与派驻部门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下级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的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

第十二条 对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的管辖有争议的,由涉及的监察机关协商确定,或者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监察机关指定。

第三章 申诉的提起和受理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其主管部门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复审决定的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监察部作出的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提起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应当由受到行政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提起;受处分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起;

(二)有明确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管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诉人向监察机关提出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书,并附原行政处分决定书、复审决定书复制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二)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的机关名称;

(三)申诉的请求和理由;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六条 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工作秩序、社会秩序,违者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二)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的申诉案件,移送有权处理的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单位,并告知申诉人;

(三)申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四)申诉书未载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内容之一的,应当

把申诉书发还申诉人,限期补正。

第四章 复审和复核

第十八条 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由监察机关处理申诉案件的专门机构负责办理;由审理部门负责办理的,应当指定原承办本案以外的人员办理。复审或者复核申诉案件,由二人承办;复审或者复核重要、复杂的申诉案件,由二人以上承办。

第十九条 对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复审申请,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对不服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复核申请,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逾期未能办结的,应当向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说明理由;对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申诉案件逾期未能办结的,本级监察机关应当向上级监察机关申明原因。因特殊原因经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办案期限可延长二个月。

第二十条 复审或者复核申诉案件,必须调阅原案的全部材料,对原案进行全面审查,不受申诉内容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复审或者复核申诉案件,应当查清以下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人员是否遗漏,申诉人是否代人受过;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行政处分是否恰当;

(五)是否符合规定的办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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