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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政府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怎么写(实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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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政府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怎么写(实用11篇)
2023-11-17 21:01:18    小编:ZTFB

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深化对经验的理解和记忆,促进个人成长。关键是要提炼出核心观点和主题,将自己的思考整理成条理清晰的文章。通过阅读这些总结范文,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总结的重要性。

政府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一

安全生产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石,也是政府部门的首要职责之一。在长期的安全生产工作中,政府部门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形成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以下将从政府部门重视安全生产的意义、加强安全监管的措施、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的方式、切实推进突发事件应急能力的建设以及深化安全生产改革的路径等方面,介绍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的心得体会。

首先,政府部门应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的意义。安全生产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政府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把安全生产放在施政事项的优先位置,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生命、珍惜安全的良好氛围。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做到安全生产发展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统一。

其次,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安全监管的措施。对于安全生产,监管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加大对安全责任人的监管力度,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此外,政府还应加强对中小企业和农村企业的安全监管,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经济援助,帮助他们规范生产经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再次,政府部门应该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的方式。职工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必须保护的对象。政府部门要加大对职工安全意识的培养力度,开展各种安全知识培训,增强职工自我保护能力。此外,政府还应加强安全教育的宣传力度,在企事业单位和农村乡村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再次,政府部门应切实推进突发事件应急能力的建设。突发事件的发生时常让人无法预料,因此,政府部门应该牢固树立防范意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的能力。政府要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提高应急指挥能力,做到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同时,政府还应加大应急设备投资力度,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升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最后,政府部门应深化安全生产改革的路径。安全生产改革是一个长期而系统的工程,政府部门要勇于创新,积极推进改革。一方面,政府要建立全方位的监管机制,加强与企业间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共同治理的机制,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强化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坚决惩治违规违法行为,形成安全生产改革的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总之,政府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心得体会。只有深化改革,加强监管,提高职工安全意识,推进应急能力建设,才能够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政府部门将继续努力,为社会稳定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政府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二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法正式公布!我们集团作为在安全评价行业资深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全体员工在公司总裁李志宪博士的带领下对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进行了认真、细致、深入浅出的学习,并以各部门为单位组织了新法“有奖问答”活动。

我和各位同事都积极抢答,气氛活跃又紧张!通过这次学习我对新法有了更深的理解和体会,使我更加深刻认识到了我所从事的职业的重要性!新《安全生产法》将成为我今后工作、学习中的指路明灯!

作为一名安全评价行业的普通从业人员,我谈一谈我对新法的认知和体会!

首先,新安全生产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十大亮点:。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三、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五、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

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另外,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在赋予监管强制手段上有了突破:

一是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查封扣押权,此举对及时解决违法问题、恢复秩序意义重大。

二是为了保证监管的实效性,修改后的法律提出了一些协同监管的具体措施,如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

再次,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新《安全生产法》不仅弥补了旧法的不足与漏洞,而且还充分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神。“人”作为安全生产的核心意义得到了进一步诠释,安全生产工作的本质得到了充分体现,也使得安全生产法制更加向人性化方面进步!

作为一名安全评估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我着重关注了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如下几条:

第十三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六十九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社会中介组织违反规定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除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力度,鼓励从业人员参与外,还应当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与原安全生产法相比,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在发挥市场机制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我深深的为此感到欣慰!中介机构的作用和地位进一步的得到了法律的肯定,这对于我们从业人员来说也是一个很利好的消息,将会进一步减少我们今后在从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阻力!

通过这次对新法的认真学习,我更加坚定了从事安评工作的信念,同时也为我能为安全工作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感到高兴和自豪!我相信,在公司各级领导的带领下,我们所有同事团结一心、共同努力,一定会把我们的公司做得更加壮大,一定会让我们的事业更加辉煌!

政府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三

2、乐居中心校成立了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组,组长由中心学校校长邓京担任,组员有中心校行政和各校(园)长共15人。全乡各学校成立相应安全工作机构,该机构积极开展安全防范工作,有效地减少和防止了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在安全管理制度方面:全乡各校建立健全了交通安伞管理制度,各校认真负责地开展安全保障工作,做到目标明确,任务清晰,工作具体,责任分明。

(十一)水运安全工作,重点加强对渔洞水库船只的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私制小木船,发现一起取缔一起。

三、存在问题。

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我乡安全生产形势虽然进一步好转,但总体形势不容乐观,安全监管工作点多、面广,战线长,任务艰巨,压力较人,还存在一些困难。

1、由于乡财政较紧,安监站的工作点多面广,无财力收入,工作较为被动。

2、有部分部门对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3、乡范围内的道路等级差,现正在改造,交通安全压力较重。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l、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努力提高大众安全意识。

2、强化监管执法力度,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加人各行业安伞生产隐患排查力度,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3、继续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解决尚未排除的安全生产隐患。

4、加大对昭大公路改造期问的道路交通、施工安全的监管力度。

政府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四

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调查处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矿山、冶金、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务派遣单位无能力或逃避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职业病相关待遇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先行支付。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承租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或者承租单位的,发包、出租单位应当承担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并应当加强对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范围的查验和涉及厂房、场所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承包、承租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证照和条件,主动接受和配合发包、出租单位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收购、重组等发生产权变动的,在产权变动完成前,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变;产权变动完成后,由受让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设施设备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评估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周边居民区及其他社会公共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定期检测、评价。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及时修订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结束后,应当将治理效果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

(二)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状态,危险源控制状态,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三)作业场所达到职业病防治要求情况;

(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从业人员佩带和使用情况;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

(八)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县(市、区)或者按隶属关系向有监管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告并依法实施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实施有效动态预警。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受限空间、有毒有害、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的,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系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报告注册地证券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三十三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中,有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

(二)未按规定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

(六)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国家鼓励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八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九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第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视的计算机考试。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二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五)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政府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五

“安全生产”一直是我国发展所面临的当务之急,在过去的几年中,政府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已经加大了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投入,同时在政策和法律的引导下企业也在逐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然而,民众对“安全生产”仍有一些误区,即认为安全生产只属于企业经营者的责任,而忽视了政府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角色。作为一名政府工作人员,我深知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也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现在向大家分享一下,以便更好地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一、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

安全生产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并不是一天两天就能解决的,而是需要政府、企业和全社会长期积极投入的共同工作。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非常重要,需要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政府应该制定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生产管理政策,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管。同时,也要加强对社会各界的安全生产宣传,提高民众的安全意识,让每一个人都认识到安全问题的重要性。

二、完善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政府部门在管理上也需要当务之急。我们应该对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深入了解和掌握,制定出更加科学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并加强对企业的评估和监督,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同时,也要发挥好人员的作用,加强对安全工作队伍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减少由于人为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是一个涉及广泛的问题,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管理安全生产时应向企业和社会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监视等行为,保障私人公司、企业和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

四、加大投入力度。

安全生产需要政府的全力支持与投入。政府应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覆盖面更广泛的开展监督和检查。在安全设备方面,也应以更高标准为企业提供支持和帮助,保障企业的生产安全和顺利进行。同时,还需要引入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推广安全培训和科学理念,推进创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五、倡导文化尚武。

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始终坚持倡导文化尚武的理念,通过相关活动和教育方式加强对安全文化的普及,提升全民的人文素质。通过建立安全典型典籍、编写安全教材、加强安全宣传等方式,深入挖掘文化内涵和人文价值,增强人民群众的文化感知和自我保护能力,形成文化覆盖面广泛而深入的安全保障系统。

经过这段时间的工作实践,我深深认识到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只有政府和企业、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够使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更好的推进和发展。希望各级政府能够时刻保持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和重视,制定更加严格完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政策,从而为全国安全生产事业做出更贡献。

政府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和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其中涉及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直接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煤矿矿区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第四条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15〕133号)的规定认定。

有关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对该领域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八条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九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十条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一条核查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事项。

(二)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国家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设在煤矿矿区的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各类煤矿的举报事项。

(四)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煤矿举报事项之前,应当相互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奖励。

(五)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六)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二条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1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第十三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五条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发现和查明各种危害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对生产中的安全工作,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要进行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及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

3、安全检查必须要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必须建立由公司领导或分厂领导负责并由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检查工作(地液面、压力、温度、电流、转速等参数是否正常等)。

4、检查劳动纪律执行情况,有无缺员、串岗、换岗、酒后上班等违纪现象

(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三)劳保用品发放及使用制度

      1、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期内防护性能完好。

2、劳保用品必须按时足额发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克扣劳保用品。

3、劳保用品用于劳动保护,不得转让、买卖。

4、按岗位分发的劳保用品(如雨衣、雨鞋等),只准上班时使用不得带离岗位并将发给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妥为保管,调离或改变工作性质时,对工作服等耐用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等要及时收回,丢失者应折价赔偿。

(四)事故管理制度

1、凡发生事故,应立即向所在部门的领导报告,采取安全措施,重大事故就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

2、发生事故的`部门,应认真填写“事故报告单”,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有关部室和分管领导。报告上交时间:一般事故不超过两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五天。

3、不论事故大小,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召开事故分析讨论会,本着“三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调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教育,吸取教训,制定出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签署意见后,上报有关部门。一般事故由车间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微小事故由车间部门处理,报生产部备案。

4、发生事故后,视事故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及表现予以不同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虚心检讨,领导批准,可以从轻处理,对隐蔽事故情节,推卸责任,嫁祸于人者,加重处分。

5、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制裁,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五)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人,公司应给予奖励:

1)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过程中作出显着成绩的。

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4)举报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经核实,将给予举报一定的奖励。

2、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人,公司应给予惩罚:

1)、对发生人身、机械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掩盖事故真-相,一经查证落实,按事故严重程度将给予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以行政记过和经济处罚。

2)、线路设备检修后,发现检修质量不合格,或重大缺陷未按规定时间处理的,视其责任大小,给予当事人与工作负责人警告一次。

3)、在生产车间,发现作业人员未安公司着装,或其它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等行为,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一次。

(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管理制度

1、严格要求遵守特种作业安全法律法规,认真学习特种作业安全生产和质量标准化知识。

2、每周二安全学习不低于半小时。

3、岗前必须参加脱产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经专人帮带实习,具备独立工作能力后方能上岗操作。

4、定期参加上岗证、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复审、认定、学习和考(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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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定

1、高处作业前,应系好安全带,穿好防滑软底鞋,扎紧袖口,衣着灵便;凡从事2m以上高处作业人员,须定期进行体检,凡不适合高处作业者,均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前,应检查作业点行走和站立处的脚手板、临空处的栏杆或安全网,上、下梯子,确认符合安全规定后,方可进行作业。

3、作业过程中,如遇需搭设脚手板时,应搭设好后再作业。如工作需要临时拆除已搭好的脚手板或安全网,完工后应及时恢复。

4、搭设悬挂的梯子,其悬挂点和捆扎应牢固可靠,使用时应有人定期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5、如必须站在移动梯子上操作时,应离梯子顶端不少于1m,禁止站在梯子最高一层上作业,站立位置距离基准面应在2m以下。

6、禁止在万能杆件构架上攀登,严禁利用吊机、提升爬斗等吊送人员。

7、严禁在尚未固定牢靠的脚手架和不稳定的结构上行走和作业以及在平联杆件和构架的平面杆件上行走,特殊情况下必须通过时,应以骑马式的方式向前通行。

(八)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九)安全值班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

并报告部门主管。

(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各部门对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5、各车间主管应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岗位、班组、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6、各车间主管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及时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订针对性的应急预案。

(十一)用电安全、明火作业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明火作业管理:

1)明火作业要严格控制,各部门需要明火作业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明火作业前,认真检查作业现场,清除现场的可燃物,备有灭火器并有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3)不使用带病的设备进行明火作业。

4)明火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5)明火作业后,认真检查现场,确实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十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

4、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人员。必须按实际使用量报领化学物品,严格工艺流程,遵守操作规程、残渣和废水妥善处理。

5、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发现异常和有不安全隐患时,速向单位领导和保卫处报告。

6、对于所接触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购买、保管等有关人员,必须掌握消防安全知识。

(十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灭火)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政府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七

安全生产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涉及到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政府一直都十分重视安全生产,一方面通过完善法规制度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另一方面通过加强监管,执法检查等措施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这篇文章就是要谈谈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完善法规制度。

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最基本的职能之一就是制定完善的法规制度,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规范和约束。多年的实践证明,制定完善的法规制度对于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要针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经营规模制定不同的法规制度,对于违法违规企业进行处罚和惩罚,并在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梳理和完善。

第三段:加强监管执法。

制定完善的法规制度只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一步,更重要的是加强监管执法。政府通过加强监管执法,在安全标准、反事故应急预案、消防设施等方面进行检查和指导,为企业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咨询,建设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生产水平。政府加强监管执法的措施还包括改进执法方法、提升执法机构的工作效率、加大处罚力度等。

第四段:全民参与安全生产。

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不仅要加强监管执法,也要发挥群众在安全生产中的积极作用。政府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民众的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提高群众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鼓励并支持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积极参与到安全生产工作中来,共同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五段:结论。

总的来说,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心得体会就是要注重条例、加强监管、全民参与。之所以要注重条例是因为条例制度是安全生产的基石,没有规矩就会乱套,企业在经营中要自觉遵守各项约束规定。加强监管执法是为了让企业意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更加注重企业生产中的安全问题。全民参与安全生产,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为社会安全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只有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才能创造和谐平安的生产环境。

政府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八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为核心,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构建平安黄渠为目标,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工作重点、周密部署安排、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自查自纠长效机制、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全乡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二、工作目标。

生产安全事故(火灾)起数控制在2起以内,辖区内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不发生亡人或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经济损失控制在1万元以内(火灾损失),为黄渠乡的经济发展常遭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实际,细化安全生产工作,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细化要求,突出重点,强力推进,确保任务到岗、制度到位、责任到人。强化主体责任,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2.敢于动真碰硬,依法从严治理。要以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的态度,以更加“严细实”的作风,坚持“命”字在心、“严”字当头,敢抓敢管,要切实做到工作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

3.强化督促指导,做好服务工作。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督促被检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工作措施。

1.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认真组织学习《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全面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制度,成立黄渠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乡长杨虎平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领导集体参与,各守阵地,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生产分管领导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

2.强化安全生产主体意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强化主体意识、落实安全责任是解决生产安全问题的核心所在,是维护生产安全的关键环节。乡政府与各村、各企事业单位、集镇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商、食品药品经营商、黄渠学区各学校、黄渠辖内公交车、校车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3.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有章可循。年度内召开至少四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按季度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工作形式,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4.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宣传手段多样化。一、开展“宣传资料进万家,安全知识在身边”的万张安全知识上门;二、包组干部入户讲法律、讲案例、讲知识、讲窍门,三、各组设置警示专栏,结合农时宣传相关安全知识;四、联合黄渠学区各学校对广大学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通过每个学生讲所学传达到每个家庭;五、结合黄渠乡逢六赶集时群众集中的具体情况,邀请专业部门、单位在集镇市场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宣传等活动,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讲日常安全常识、窍门;六、深入开展安全文化“进机关、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进宗教场所”的七进活动以及精心组织好“安全生产月”和“安康杯”知识竞赛活动。

5.运行以自查为主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长效机制。

各村、各企事业单位、集镇生产经营单位、黄渠学区各学校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以自查为主,每月检查一次,各村对辖区内的村民住宅用电、用火、用气安全进行检查,各企事业单位对单位内部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检查,集镇生产经营单位对经营场所生产安全进行检查,黄渠学区各学校对校内建筑、用电、取暖、校车等安全事项进行检查。棉花收购企业除日常检查外,在收购期间要严格落实日检查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建立台账,并及时整改。从整体上改善全乡的安全生产大环境。

6.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台账,加大对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力度。以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为突破口,建立安全隐患台账,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把专项整治活动与隐患排查治理紧密结合起来。一是加大对烟花爆竹、食品药品、农资化肥、公共场所、“五小”加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在重大节日、重大会议期间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二是开展农户消防隐患排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镇商业门店、校车安全、建筑工地生产安全、棉花企业生产安全等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日常检查与专项整治,意识消除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7.强化打击整改力度,严格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并限时整改,对不及时整改的单位或个人,联系相关执法单位依法查处,该停业的停业,该取缔的取缔,绝不姑息。对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所引发的事故,严格依法追究事故单位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8.健全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变能力。

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健全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计划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演练方案,邀请消防大队进行指导。通过现场宣传,演示常见消防器材使用方法等方式增强人民群众遇到突发事件时的应变能力。

9.进一步落实安全教育培训。

把安全培训列入检查内容,提高“三项岗位人员”(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尤其是班组长的培训率和培训质量,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加强对棉花企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的监督检查和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健全从业人员教育档案,从业人员教育率达到100%。

政府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九

安全大于天,我们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下面就由本站小编为你带来镇政府安全生产表态发言,希望你喜欢。

xx年度,我镇的安全生产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促进企业安全主体的落实,为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做好各项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为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围绕市政府对我镇安全生产综合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xx年镇安全生产。

工作计划。

二、狠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是安监工作的核心内容,为把工作落实到实处,年初我们把《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以政[xx]14号文件形式下达到各企业,要求企业严格遵照执行,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具体做法与要求。

三、狠抓责任制的落实。只有把责任制真正落实到人到岗,企业的安全基础工作才会得到巩固提高,全年镇政府与13个行政村,86家规模企业,15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签订了安全责任状,并要求各单位层层落实责任制,签好责任状。

四、积极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是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常规手段,1-2月我们开展了春节前安全大检查;4-5月份开展了以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安保系列大检查;6月份开展了《全国安全生产月》大检查,每次检查有方案、有步骤,镇领导亲自带队参加检查,检查后工作有汇报、有总结,结合我们平时的常规检查,今年我们累计检查企业109家,发现存在问题与事故隐患190多个,发放书面整改通知20余份,这些问题与隐患的查处,敲响了企业安全生产的警钟,也及时地为企业排除了事故隐患,确保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五、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情下达,信息互通。把上级政府的指示精神,工作任务及时传达分解到各单位,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必要保证。1-10月份我们先后召开了三次安全生产专题会,四次规模较大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党政主要领导亲自组织参加,认真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形势,把握安全动态,工作有序推进。

六、积极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今年又是安全宣传重要年,我们充分利用“全国安全生产月”这一重要活动,要求各单位运用。

黑板报。

标语横幅宣传挂图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护知识,今年我们向各单位印发转发各类安全生产文件1200余份,悬挂横幅张贴安全生产标语条幅,向各行政村学校企业单位发放安全生产宣传挂图920幅,既营造了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同时也广泛地向人民群众和企业员工传播了安全知识,提高了大家的安全意识。先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持证上岗,这是企业对员工就业的重要原则,企业每年必须对员工进行一次全员安全教育,今年全镇有1名员工接受了全员安全教育。对培训工作我们年初有计划有打算,在积极向市质检局富阳电大学院市技校市安监局报送培训对象的基础上,今年我们还与有相关部门合作举办了三期培训班;3月20日举办了一期企业班组长素质培训班;5月10日举办一期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培训班;7月19日举办了一期企业负责人安全员取证换证培训班,三期培训班参加人员达200余人。

七、安全生产形势整体平稳。今年我镇企业发生各类安全事故10起,其中死亡事故2起2人,企业支付补偿金94.8万元,一般工伤事故8起8人,企业支付补偿金27.3万元;调处遗留工伤事故23起23人,企业支付补偿金79.2万元。以上工伤事故由于我们的高度重视与及时介入,并积极地上报,认真调处使这些棘手的问题均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置,确保了社会的稳定。

在政府。

工作报告。

中提出:各行各业都要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和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的监管,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格局,全面实施“365安全生产行动计划”,对照我镇安全生产现状和工作实际,确立xx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思路是:

1、坚持“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发展,要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的理念,牢固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镇一级要建立强有力的安全生产领导班子,按照市政府提出的要求足额配备安全监管人员(我镇必须配备三名专职安全员),切实保障安全生产队伍、经费、设施的三落实。

2、落实两个主体责任,要落实政府主要责任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两个负责制,充分体现政府的监管主体与企业的责任主体,两者缺一不可,只有监管责任到位,才能更有效地促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在xx年度狠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与安全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抓好其余工商企业安全责任的落实与评估工作,结合本镇实际,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工作。

3、加强企业安全文化的建设,切实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安全文化是现代工业文明的产物,是企业文化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工作基础。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要着力抓好企业员工一年一度的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增强“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责任感,切实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执法力度,确保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4、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大安全投入。安全科技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与实验中,为实现安全生产而逐步发展建立的,我们要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的科技含量,改善劳动条件,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5、抓好日常安检工作,安检办成员保证每周抽出1-2天时间下企业检查指导,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6、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把上级政府的指示精神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任务,布置分解到各单位,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乐居中心校成立了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组,组长由中心学校校长邓京担任,组员有中心校行政和各校(园)长共15人。全乡各学校成立相应安全工作机构,该机构积极开展安全防范工作,有效地减少和防止了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在安全管理制度方面:全乡各校建立健全了交通安伞管理制度,各校认真负责地开展安全保障工作,做到目标明确,任务清晰,工作具体,责任分明。

(十一)水运安全工作,重点加强对渔洞水库船只的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私制小木船,发现一起取缔一起。

三、存在问题。

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我乡安全生产形势虽然进一步好转,但总体形势不容乐观,安全监管工作点多、面广,战线长,任务艰巨,压力较人,还存在一些困难。

1、由于乡财政较紧,安监站的工作点多面广,无财力收入,工作较为被动。

2、有部分部门对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3、乡范围内的道路等级差,现正在改造,交通安全压力较重。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l、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努力提高大众安全意识。

2、强化监管执法力度,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加人各行业安伞生产隐患排查力度,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3、继续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解决尚未排除的安全生产隐患。

4、加大对昭大公路改造期问的道路交通、施工安全的监管力度。

政府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十

亲爱的员工朋友们:

大家好!

首先感谢各位领导能给我们创造这样的一个机会直抒胸臆,表达我们对安全的微薄之见,安全生产,一直以来都是我们企业不懈追求的永恒主题。安全是天,是我们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安全红线”只有成为发展坚守的底线,“发展为了人民”才能变成美好现实。值此全国“安全生产月”之际,让我们再一次唱响“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的主旋律,平安并幸福着度过每一天。今天,我演讲的题目就是“生命的红线——平安并幸福着度过每一天”。

诗人裴多菲说过,“如果我可以,我将给你光明,让你看见这个世界的美丽;如果我能,我将令你站立,让你知道到松土铺成的小路上,刚刚经历过一个春天;如果我做到了,我将挽留你的生命,让你知道,一切的一切都是多么的美丽”。

应该说,我们是幸福的,因为我们有了不段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这些都是前辈们总结经验教训,有的甚至是用血的教训换来的。

让历史的镜头追溯到去年的11月22日,青岛输油管道爆炸事件,62人死亡、136人受伤。62条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仅仅是因为对隐患的排查不认真,加上违章作业,本该及时发现并处理的问题没能处理。那一张张鲜活的面孔,一个个熟悉的身影,在那一天永远地离开了这个世界鲜花,遮不住他们痛苦的遗容;哀乐,压不住亲人嘶哑的呼喊!那一个个矫健的身影早已化成追忆的幻觉,他们年轻的,骤然熄灭的灵魂,把亲情,友情和爱情化作滴血的绝望堵在每一个活人的胸口!逝者已去,留给我们的是无言的悲痛与沉重的思考!

我在我的现在的岗位上工作已经有近一年的时间了,在我刚到班组的时候,班上有位年纪最大的师傅常常给我上课,在我耳边唠叨,讲什么安全拉,劳动纪律之类的,我耳朵里听着,心里却不以为然。就在今年的二月27日那天,他像往常一样,在班上吃完中午饭后又给我讲经验,现在天气开始变暖了,各管线连接处,法兰,阀门由于温度变化很容易发生螺栓松动。巡检时一定要谨小慎微,不放过每一个小角落,还要加强巡检次数。我迷瞪着眼对他说,师傅,您别说了让我眯一会行不。他说行,但得我们巡检回来的。无奈的我跟他像往常一样,在太阳当头的大中午又去巡检。在路过2#罐时,发现了脱水阀法兰突然漏油。于是我们立即上报,车间采取了迅速有效的抢险方案。保证了企业的财产安全,也阻止了一起安全隐患的发生。从此啊,老师傅不再像以前那样对我说的多了,因为他看到我安全意识提高了,操作也更规范了。

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油品车间进一步细化安全生产过程管理。共排查出事故隐患150多条目,148条得到彻底整改,两条正在整改。车辆静电接地、司机劳保穿戴100%。全年未发生一起车辆缺失“三件”现象。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因素明显减少。车间形成“时时有人管,事事有人管”的良性发展局面。生产以来油品生产做到了过程控制零事故,低污染,零伤害。

这些,是全体油品车间员工强化红线意识,为自己和他人安全负责的最好体现。也因为这样,我们才能保证连续几年以来的无事故生产。。在未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六月的天空蔚蓝清澈,六月的鲜花娇艳芬芳,六月的儿童活泼可爱。亲爱的朋友们,如果你还留恋天空的蔚蓝,如果你还眷恋鲜花的娇艳,如果你还想与家人子女共叙天伦,幸福到老,请牢记:守护我们生命的红线,不要让不安的阴霾遮住我们头顶的阳光,让我们时时刻刻关注安全,平安着,幸福着,度过生命中的每一天!

政府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十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安全问题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作为政府部门,安全生产是理应放在首位的重要工作。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摸索,我们政府部门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心得。下面将从加强安全管理、健全法规制度、完善安全教育、强化安全监督和推动科技创新五个方面阐述政府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加强安全管理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关键。政府部门要强化安全意识,深入推进责任落实,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政府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任务和追责制度。同时,政府部门还要加强对各类事故的调查研究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只有通过加强安全管理,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和降低事故的发生。

其次,健全法规制度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强化对安全生产的立法工作。在制定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社会现实需求,确保法规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政府还应当加大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以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第三,完善安全教育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手段。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举办安全知识培训班、组织安全演练等形式,向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普及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政府还可以利用新闻媒体等渠道,定期发布安全提示和预警信息,提醒广大民众注意安全问题。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通过学校、家庭和社区共同努力,培养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强化安全监督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职责。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需要明确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和协调。政府还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矿山、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的监督检查,提高行业安全风险防范和管控能力。通过强化安全监督,政府部门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最后,推动科技创新是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手段。政府部门应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增加科技投入,引进先进安全生产技术和设备。政府还应加强与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共同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安全技术。通过推动科技创新,政府部门能更好地提高安全生产的效率和质量,从根本上减少事故的发生。

总之,政府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经验和心得主要体现在加强安全管理、健全法规制度、完善安全教育、强化安全监督和推动科技创新等方面。只有通过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学习和提高能力,政府部门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同时,政府部门还需要加强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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