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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法规制度心得体会和感想 培训规章制度后的感想(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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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法规制度心得体会和感想 培训规章制度后的感想(三篇)
2022-12-25 11:38:51    小编:ZTFB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推荐培训法规制度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一)精心组织。为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和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等八部党内法规制度,我支部经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制度领导小组:党支部书记朱黎明为组长,组织委员刘仁发、宣传委员向少华为成员,全面组织我支部开展深入学习贯彻工作。把学习贯彻八部党内法规制度作为党支部的重要政治任务,切实落实到每一名党员头上,全面协调推进学习贯彻工作的开展,针对学习重点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目标,靠实责任,确保学习贯彻推进有力。

(二)周密部署。为进一步增强学习贯彻执行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我支部召开专题学习会,学习八部党内法规,研究支部学习宣传方案,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八部法规,要求各党员干部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专题会上,党支部书记朱黎明同志从八部党内法规修订前后内涵和外延的变化,进一步传达新修订的党内法规的特色以及战略意义,要求全体党员,尤其是领导党员要以身作则,自觉学习、主动学习,带头遵守党章以及八部党内法规规定,理解其要义、吃透其内涵、掌握其重点。

(三)学教方式。为确保人人参与学习、人人知晓内容,我们把八项党内法规作为党员教育、人才培训和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理论学习、案例讲解、班子成员讲党课等形式将要求融入到学习之中。利用挂横幅、做展板等方式广泛宣传八部党内法规的指导思想、目的依据、主体对象、问责内容、责任划分等主要内容;主动宣传好本单位贯彻落实的方式方法、措施办法以及成功经验。支部以开展“改革创新,奋发有为”大讨论活动为契机,制定学习计划,班子成员带头认真学习党内法规和纪律要求,做到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并且采取座谈交流、专题研讨和领导讲党课等多种形式进行深入的学习。通过学习理论与解决现实问题相结合,全体党员撰写心得体会,不断增强学习效果。截止目前共开展支部学习8次,专题讨论2次,上党课4次,支部党员还通过“山西智慧党建”、“学习强国”等手机app学习党内法规知识测试并完成学习课时。

一是部分党员在思想上还缺乏重视,学风不踏实。思想上对法规制度的学习不够深入,集体组织学习《条例》活动虽然能按时参加,但是平时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学习内容不系统不全面,联系实际不够深入;二是缺乏对党内法规制度的深入理解和详细解读,对于新的党内法规的具体内容还缺乏详细的解读与理解,工作上、认识上还多停留在初级阶段。对法规中的内容未能及时、准确把握,尤其是其中的一些新变更内容掌握得不够全面、深入;三是支部对学习贯彻党内法规工作的监督考核机制有待健全,对于自学内容和延伸学习内容支部不能有力的监督和指导;四是支部宣传教育形式比较单一,缺乏创新,重形式,轻内容,重会议培训,轻长期教育。

(一)强化组织学习。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确保政令畅通、步调一致。要把八部党内法规列入支部理论武装工作的重要内容,熟练掌握、严格遵循,认真研究部署,大力推进落实,切实统一党员干部思想,坚决践行“四个服从”,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旗帜鲜明讲政治体现到工作全过程。把党内法规的学习融入到“改革创新,奋发有为”大讨论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中来,强化八部党内法规的学习贯彻落实,通过党员领导干部率先学、分类指导重点学、结合实际常态学、灵活方式全员学等多种途径,不断创新学习方式,掀起学习的新热潮。

(二)创新宣传方式。通过“党员活动日”、支部组织生活等平台,学习党内法规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会上领导进行深入解读,与会人员进行经验交流发言,会议实行互动式问答,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另外,还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开设专版、专栏、专题,创新法治宣传载体和方式方法,加大党内法规宣传力度。

(三)抓住重点群体。要以“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严格自我要求,强化斗争精神,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自觉抓实抓细分管领域的政治能力建设,推动层层压实责任,自觉对标对表党中央要求,带头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积极推动分管领域、联系单位贯彻落实,切实提高贯彻执行党内法规制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四)严格监督考核。要以党内八部法规制度为统领,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和效果。支部建设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政治建设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强调原则要求,明确标准底线,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把党的领导落实和体现在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和效果,把各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纳入监督范围,作为监督重点,确保严格贯彻落实。

推荐培训法规制度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为规范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统一同类理财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管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坚决防范重大风险攻势的决策配置,坚持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基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理念,坚持所有放矢的问题导向,积极稳定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垄断各种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

《意见》根据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招募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理财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坚持产品与投资者匹配的原则,加强投资者的适当管理,加强金融机构的勤奋责任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理财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换。严格非标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分类统一债务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加强监督协调,加强宏观慎重管理和功能监督。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理财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各项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理财业务。(结束)(结束))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理财业务发展迅猛,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配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督标准,有效预防金融风险,将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变革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格控制风险的下划线思考。把理财业务风险防范化解放在更重要的位置,减少库存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基本目标。充分发挥理财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求,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实际向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地区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督相结合、机构监督与功能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理财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的放矢问题导向。着重于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期保值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持续利益避免危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安全、慎重地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果断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工作顺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理财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理财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信、勤奋履行义务,征收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承担投资风险,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与委托人在合同中提前约定收取合理的绩效报酬,绩效报酬计入管理费,应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一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理财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在开展理财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兑换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兑换。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理财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项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项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券商、券商子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理财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等。根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四、理财产品按招生方式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开招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的。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理财产品按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在80%以上,权益类产品投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在80%以上,商品和金融衍生品投资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的比例在80%以上,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和金融衍生品非金融机构主观因素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在流动性限制资产可销售、可转让或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为符合要求。

金融机构在发行理财产品时,应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确理财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产品成立后到期日,不得擅自更改产品类型。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和金融衍生类资产的比例范围在发行产品时必须确定投资者,在产品成立后到期日之前不得擅自变更。产品的实际投入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有变化,除了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过比例范围投资低风险资产外,应首先得到投资者的书面同意,履行注册申请等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手续。

五、理财产品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一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300万元以上,家庭金融资产500万元以上,或近3年本人年平均收入40万元以上。

(二)最近一年底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法人部门。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况。

合格投资者投资单一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投资单一混合类产品的金额在40万元以上,投资单一权益类产品、单一商品、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募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

六、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理财产品,要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的适当管理,向投资者销售符合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理财产品。禁止欺诈或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理财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分割理财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出售理财产品。

金融机构应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达卖方负责,买方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换。

七、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必须具备适应理财业务发展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管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工作人员资格认定、培训、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督规定和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理方式,遵守行为标准和职业道德标准。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到取消就业资格,禁止在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八、金融机构应用受托资金投资,遵守慎重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战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金融机构应履行以下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依法筹集资金,发售和登记产品份额。

(二)办理产品登记和登记手续。

(三)分别管理、记账和投资管理的不同产品的受托财产。

(四)根据产品合同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立即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进行产品会计,制作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法计算和公开产品纯利润和投资收益状况,确定购买、回购价格。

(七)处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簿、报告书等相关资料。

(九)以管理人员的名义,代表投资者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兑换受托资金和收益时,金融机构应保证受托资金和收益返回受托人原账户、同名账户或合同约定的受托人账户。

(十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责任。

金融机构未按照诚信、勤奋的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责任,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九、金融机构代销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理财产品,应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或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金融机构应建立理财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流程,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必须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发行或管理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理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发行或管理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进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本意见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公开招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外,不得投资未上市的企业股票。公开招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和金融衍生品,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的股票(包括债转股)和受益权和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资产,严格遵守投资者的适当管理要求。鼓励充分利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十一、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等分化,可以交易。

2.信息公开充分。

3.集中注册,独立管理。

4.公允价格,流动性机制完善。

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除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外,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金融机构发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遵守金融监管。

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未制定相关监管标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督促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监管标准并予以执行。

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金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二)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三)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

(四)跨境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参照本意见执行,并应当符合跨境人民币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十二、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公募产品,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投资风险披露要求以及具体内容、格式。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通过投资者便于获取的方式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并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开放式产品按照开放频率披露,封闭式产品至少每周披露一次。

对于私募产品,其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但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对于固定收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情况,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对于权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产品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以及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等。

对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的挂钩资产、持仓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等。

对于混合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清晰披露产品的投资资产组合情况,并根据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应的投资风险。

十三、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金融机构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分离,资产管理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十四、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独立托管有名无实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和处罚。

十五、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金融机构不得违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限额,需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十六、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做到每只产品所投资资产构成清晰,风险可识别。

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

(一)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

(二)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其中,同一金融机构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三)同一金融机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十七、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报告金融管理部门。

十八、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5%或以上,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十九、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进行惩处: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并予以行政处罚。

(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可以向金融管理部门举报,查证属实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的,给予适当奖励。

外部审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时,如果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金融管理部门。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二十、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二十一、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本条所称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二十二、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为金融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委托机构应当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退出机制。委托机构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金融机构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作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指导委托机构操作。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基于风险防控考虑,确实需要对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采取限制措施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

二十三、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取得投资顾问资质,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本意见有关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不得借助人工智能业务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人工智能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为投资者单独设立智能管理账户,充分提示人工智能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严格监控智能管理账户的交易头寸、风险限额、交易种类、价格权限等。金融机构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对应的人工智能算法或者程序化交易,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并针对由此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因算法同质化、编程设计错误、对数据利用深度不够等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统异常,导致羊群效应、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采取人工干预措施,强制调整或者终止人工智能业务。

二十四、金融机构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

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本机构、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二十五、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报告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筹资产管理产品的数据编码和综合统计工作,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拟定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规范和统一产品标准、信息分类、代码、数据格式,逐只产品统计基本信息、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和终止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资产管理产品的统计信息共享。金融机构应当将含债权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金融机构于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产品基本信息和起始募集信息;于每月10日前报送存续期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于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终止信息。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其登记托管的金融工具的信息。

在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前,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统计制度拟定统一的过渡期数据报送模板;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于每月10日前按照数据报送模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数据,及时沟通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风险信息和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资产管理产品统计的具体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标准规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加强投资者保护,依照本意见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台各自监管领域的实施细则。

本意见正式实施后,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持续监测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状况,定期评估标准规制的有效性和市场影响,及时修订完善,推动资产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七、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实施功能监管,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

(二)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

(四)实现实时监管,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投资、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建立综合统计制度。

二十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规定,对违规行为制定和完善处罚规则,依法实施处罚,并确保处罚标准一致。资产管理业务违反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二十九、本意见实施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本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三十、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为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公开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清理,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所称“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行”是指通过公开或者非公开方式向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发出认购邀约,进行资金募集的活动。“销售”是指向投资者宣传推介资产管理产品,办理产品申购、赎回的活动。“代理销售”是指接受合作机构的委托,在本机构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推介、销售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活动。

推荐培训法规制度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我苏木高度重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重要论述,全面深入抓好党qg相关法规制度等的学习贯彻落实,逐项对照内容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重视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1、学习贯彻方面。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中国共产党党qg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文件,进一步贯彻党内法规的科学内涵、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同时,把学习贯彻党内法规作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确保学习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2、贯彻落实方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新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运用,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将思想统一到全会精神上去。

(二)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落实情况

1、落实主体责任方面。党委中心组坚持在学习领会、建章立制上下功夫,推动管党治党要求落到实处、见到实效,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

2、宣传教育方面。通过理论中心组(扩大)学习会、党员干部大会、党员活动日等形式,专题学习党内法规;邀请内蒙古大***法学副教授、资深律师青格勒图开展法治专题讲座;组织党员干部参观反腐教育基地,充分发挥正面典型倡导和反面案例警示作用,有效增强了党内法规学习宣传的感染力和实效性。

一是部分党员在思想上还缺乏重视,学风不踏实。思想上对法规制度的学习不够深入,平时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学习内容不系统不全面,联系实际不够深入;

二是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和相关党内法规制度深度还不够,政治自觉仍需要进一步提高;

三是各项制度的落实需进一步加强,责任担当意识有待提升。

下一步计划

一是进一步加强学习的目觉,把学习引向深入。把学习贯彻法规制度与工作有机结合,经常性学习、常态化学习,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学、带头遵守执行,深刻领会。

二是认真组织宣传教育工作,研究部署,大力推进落实,切实统一党员干部思想,坚决践行“四个服从”,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旗帜鲜明讲政治体现到工作全过程,通过文艺活动、座谈会及各类培训,贯穿法规制度内容,使牧民群众易于接受。

三是加强日常监督,完蓍相关制度。对党员干部学习、遵守、执行法规制度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根据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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