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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学习合同编的心得体会总结(精选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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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学习合同编的心得体会总结(精选16篇)
2023-11-18 08:02:56    小编:ZTFB

心得体会是我们成长的宝贵财富,值得珍藏和分享。通过举例、引用经典案例等方式,可以让心得体会更具说服力和可读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一些优秀心得体会,非常值得一读。

学习合同编的心得体会总结篇一

学习雷锋心得体会又到了莺飞草长的三月了,一年一度的学雷锋日,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雷锋精神在此刻才有存在价值,他无时无刻都是一笔精神财富。通过更广泛地学习雷锋精神的精髓和实质,约束自己,更好地履行一个做党员的义务。

今年的3月5日是第50个“学习雷锋纪念日”,我院举行了“向雷锋学习”签字仪式。因此,我再一次学习了雷锋的事迹,再一次回顾雷锋的经历:1940年出生的雷锋,在20岁时参军,同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他每个月的津贴,除了买一些必备的生活用品和书外,其余的全部捐给了灾区,他热忱为人民服务,群众赞誉“雷锋出差一千里,好事做了一火车”,1962年8月15日因公殉职。1963年,毛泽东同志为他题词“向雷锋同志学习”,并说:“学雷锋不是学他一两件先进事迹,也不只是学他某方面的优点,而是要学他的好思想、好作风、好品德,学习他长期一贯地做好事,而不做坏事,学习他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这种高尚的品质精神,不仅仅是我们党在提倡,40多年来,雷锋的名字已经超越了国界和疆域,全世界的人民在不同国度用不同语言读着他的故事,美国人说:“雷锋属于世界”,巴西人说:“雷锋应是领袖精神”,日本人说:“要像雷锋那样生活”。美国人专门成立学习雷锋研究会,泰国政府专门翻印《雷锋》图书发给国民学习,美国西点军校的大厅里悬挂着五位“英雄”像,首位就是雷锋。

关于雷锋,有数不完的故事,他是一个平凡的士兵,他的事迹虽不惊天动地,但却无处不在。那些我们甚至在儿时就耳熟能详的先进事例:捡螺丝钉,接送小同学过河上学,他积攒牙膏皮为灾区捐款,他用的牙刷都是别人用过扔的,他的袜子是“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等等。他去卫生所看病的路上看到小学正在修楼,他也上去帮忙。他酷爱学习,每次看书都看到深夜,没有灯,他就借停车场的灯光看书。他为人民做了很多很多,但在雷锋的报告里,他总是这样说:“是伟大的党和___把我救出苦海,我的所作所为都是我应该做的,是为人民服务的,我还做的不够??”

新时代,我们需要赋予雷锋精神新的含义。任何时代的“好人好事”,都是有成本的。计划经济时代,“学雷锋”的成本可由国家承担;而市场经济时代,社会行为的成本多由个人承担。能够帮助他人解决困境的“好人好事”,最终都要落实为资金或购买服务的问题。所以,社会需要的“好人好事”,必然要被越来越完善的社会保障或民政事业所取代;“学雷锋”活动,也逐步进化为靠经济实力保障的慈善事业、捐赠救助,表现为常见的“义务劳动”、“志愿者”、“奉献日”等活动;“雷锋精神”也演变成一些基本的社会公德和人性化标准等。因此,那种认为只有花时间做几件免费服务的好人好事,才算“雷锋精神”的传统观念,是我们今天很少看到“雷锋精神”,并误以为其消失的原因所在。

我们没有必要把“学雷锋”这一话题抛大从而形式化。就我们目前周边种种,处处都需雷锋精神的驻扎。

学习合同编的心得体会总结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最大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些规定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项下,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应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两步:第一,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第二,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对第二款“平等协商确定”的理解,有两种意见:须经工会平等协商一致;只须协商,不须协商一致。笔者认为应采取第二种理解。因为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是单方行为,应有制定权。否则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将大受限制,经营也会受限制,不利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当然,关于这一条款的理解,有待劳动部的进一步解释。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适用到企业规章制度时,该规章制度是否可适用首先会从该形式上审查,不具备的不能做为处理争议的依据。这就是在考验企业本身的管理能力。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业做到以下几点:设立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建立规范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那么做到向员工公示,综合起来不外乎一面几种: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示的方式,如员工手册等;2、员工签收的方式;3、员工传阅确认的方式;4、局域网上公开(受到质疑)、单位公开栏公开。

学习合同编的心得体会总结篇三

合同法是商业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门学科。在学习合同法的过程中,我体会到了它对商业和社会的意义,同时也掌握了一些关键的知识和技能。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在学习合同法时的心得体会。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分析:合同法的概念、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以及未履行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合同法是指用于规定合同关系建立、变更、解除、履行和违约责任的法律。它是商业和个人之间约定事项的法律框架。合同法规定了如何达成、执行和解决争议的合同。在合同法的指导下,当事人能够在公平、自由和平等的原则下进行商业活动,而不会遭受最初所预想的重大损失。

2.合同的要素。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和合同的标的。其中,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合同的签订方,包括个人、商业企业等。合同的内容包括所有的协议和规定。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口头约定和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的目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合同一经签署,便生效。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些条件,例如必须有合法的标的和合法的当事人等。合同的效力指合同对当事人、社会和国家的法律效力。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将成为无效合同。

4.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必须遵守合同规定。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或多方未能履行合同条件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可以是补救性的,也可以是惩罚性的。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未履行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未履行合同是指当事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合同所需要的义务。无论是因为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条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都可以寻求解除或变更合同。当合同被解除或变更后,当事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在学习合同法的过程中,我认识到了合同的重要性和合同法的关键作用。当我们进行商业交易时,我们不能简单地依靠我们的信任和口头约定。相反,我们应该了解合同的各个要素,并遵循合同法的规定。这样可以为我们和其他交易方提供更多的保障,减少潜在的风险。合同法是保护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我们应该熟练掌握其内容和应用。

学习合同编的心得体会总结篇四

学习合同法的初衷源于我的职业需要,作为一名企业法务,合同是日常工作中最基础的内容之一。为了更好地处理合同纠纷及日常合同管理工作,我开始了系统的合同法学习。在这个过程中,我不仅仅对合同法的相关知识有了更详细的了解,也深刻意识到了合同作为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对于商业合作的顺利展开、减少交易成本等方面的作用重要性。

学习合同法让我深入理解了合同法条文的背景、干预合同的理由和限制等内容,对于合同的内容、审查、解释方面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同时,学习合同法也让我更清晰的认识到合同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比如,在合同承诺精神的道德义务层面上,我认识到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和信用体系的根本,唯有诚信守信才能保持长期互利关系。又比如,在合同法义务层面上,我认识到合同是权利的行使、保护和实现的工具,是实现个人、团体、企业及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石。

虽然学习合同法给我带来了很多收获,但也遇到了一些困惑。比如,在合同条款的约定与义务的保护之间存在的问题,如何更好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和引导,避免条款制定过于片面,对于个人和社会公益带来不利影响;又比如,如何保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知晓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与权利,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合同纠纷等。

学习合同法的收获和困惑让我深入思考如何更好的进行合同管理和操作。在日常工作中,我们需要结合具体业务需求,审核合同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减少未来的合同纠纷,还需要在履行过程中及时走访、查证,做好监管等工作。同时,我们也应该利用合同法中的法律条文,充分保障自己合法权益,依法维权。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与合作伙伴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完善,以期获得长期的互利发展。

学习合同法除了对纠纷理解有帮助外,对于人际关系的管理和提升都意义非凡。在个人层面,我们应该注重自身诚信,遵守合同约定,成为一个守信的人,秉承合同精神,遵守法律规定,提高自身道德素质。在企业层面,我们应该把握合同作为企业行动的准绳,弘扬合同精神,尊重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创造开放的市场环境,以期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效益的互利共赢。而对于社会而言,我们共同推崇和遵守合同法的规定,以诚信为基础,推动市场经济与法治体系的共生共荣。最终,从自我到企业到社会,和合同法学习息息相关,也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紧密相关。

学习合同编的心得体会总结篇五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

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

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

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

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

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

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

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

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

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

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

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

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

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

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

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

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

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谈xxxx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

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

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

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

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

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不可以。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

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

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有总则,有分则。

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

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

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

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

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

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

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

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

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

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

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

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

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共有人无权处分动产且已交付,而受让人善意及支付合理的价款,依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其他共有人只能请求该共有人赔偿损失。

那无权处分的是不动产呢?如该无权处分行为满足了物权法第106条的构成要件,不存在被追回的风险,因为根据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但其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应以物权法第106条为判断标准,即物权法第19条受第106条约束;反之,则存在被追回的风险。

这样的制度安排,在追求交易安全和保护交易稳定的范围内比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和善意取得制度窄了一点。

因为善意取得制度解决的是行为人无权处分时第三人保护问题,而物权行为无因性制度解决的是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相对人及第三人的保护问题,故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不包括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这样安排,与我国不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有关。

这样分析后,各位是否产生一个疑问,立法机关可否把上述的由法律规范的生活事实用一个法条来概括、规定,当然不行。

如果这样概括、规定,该法规范就不是法条了。

为什么呢?就是因为受前面所说的编纂体系的限制。

因此,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的具体制度时,应将相关的法条串联起来进行理解。

顺便说一下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的问题,这对于我们理解物权法是有帮助的。

民法兼有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双重属性。

行为规则,指行为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如物权法第7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裁判规则,指法院裁判案件时所遵循的规则,如物权法第33条至第38条。

这主要涉及到行为规则不能单独作为裁判依据的问题。

4、物权保护与侵权责任问题。

按照我国的民事立法规划,2010年左右各单行民事法律将全部颁布,但面临着自身条文重复、适用困难的尴尬。

举例来说,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是无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有过错的,只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无权占有就可以了,物权法第34条有明文规定,即“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其以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因属一般侵权,适用过错原则,物权人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有过错。

如果返还义务人不是基于侵权行为,而是基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无权占有物权人的不动产或动产,适用法律就困难了。

物权人请求排除妨碍也同样遇着这样尴尬的情形。

如果其以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依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三要件”也好,“四要件”也罢,均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但排除妨碍请求权的行使,只有在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形才能适用?当然不是。

物权法第35条有明文规定,即“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这两种请求权的目的都是为了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故被称之为物权请求权。

因此,返还财产和排除妨碍这两种权利没有安排在债权法,而是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安排在物权法。

归纳一下,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除了要清楚物权类型的体系以便于找“法”外,对具体制度的研判,还需要采用体系化解说的方法。

学习合同编的心得体会总结篇六

第一段:引言(200字)。

合同是商务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过去的实习经历中,我积累了不少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经验,使得我对于合同的重要性和学习的必要性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本文将结合我在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心得体会,探讨合同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更好地总结及应用这些经验。

第二段:合同的重要性(200字)。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旨在明确双方在商务交易中的权利和责任,无论是保障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还是规范双方行为,合同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我所参与的项目中,一份明确的合同为双方提供了契约精神和有力的法律保护,使得项目能够顺利进行。通过与律师和合同专家的交流,我了解到,一个好的合同应该包括清晰的条款和明确的权益保障,能够有效防范潜在的风险。

第三段: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与总结(300字)。

在实践中,我遇到的一个常见问题是合同条款的模糊不清。一些合同在描述具体履行义务时使用了模棱两可的措辞,导致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误解和纠纷。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学会了与合作伙伴充分沟通,确保双方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保持一致。我还学会了查阅相关法律文件和案例,从中获得启示,以更好地理解条款的涵义和法律约束。另外,我总结了一些经验教训,比如在签订合同时要慎重选择合作伙伴,合作伙伴的信誉和经验也是保障合同履行良好的重要因素。

为了更好地应用合同总结与心得,我会积极参与合同的起草过程,争取在项目初期就尽可能完善合同条款,并与合同专家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反复修改,以确保条款的准确性和适用性。我还会同公司其他部门的业务负责人和律师团队保持紧密的合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沟通和协调,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最重要的是,我会不断学习和更新合同法律知识,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商务环境。

第五段:总结(200字)。

通过实践和反思,我深刻体会到合同对于商务活动的重要性。合同不仅是权益保障的工具,也是双方合作的基石。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我通过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自己的能力,并在实践中应用所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无论是在商业谈判中,还是在纠纷解决中,良好的合同总结与心得都能为我提供有力的支持。今后,我将继续努力学习和实践,提升自己在合同管理方面的能力,为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学习合同编的心得体会总结篇七

现代社会中,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合同不仅是一种法律约束,更是商务交往的基础。我在一家大型企业工作已有数年,近期有幸参与了几个重要合同的谈判与签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通过总结和思考,我深刻认识到了合同的重要性,并体悟到了若干心得体会。

第二段:合同的重要性。

合同作为商业交易的法律凭据,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首先,合同明确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了双方的利益不受侵害。其次,合同规定了交易的具体内容、方式和时间,使得交易过程更加规范和有序。再次,合同可以提供法律保障,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合同来解决争议并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合同在商务交往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第三段:合同谈判与签订的经验。

在实际的合同谈判与签订中,我积累了一些经验。首先,充分了解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明确合同的目的和双方的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进行谈判。同时,要注意细节,合同中的条款、附加条件等都需要仔细审查和商议。最后,合同签订后要及时履行,不得随意违约,以保持商业信誉和合作伙伴关系。

第四段:合同的风险与应对策略。

合同虽然有诸多好处,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双方交流不畅、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明确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导致纠纷和争议的产生。因此,对于合同的风险应该有足够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比如,可以请专业人士对合同进行评估,寻求法律建议,或者选择进行风险分担,制定相应的解决争议规则等。

第五段:合同精神的重要性。

在合同的签订与执行过程中,合同精神是至关重要的。合同精神要求双方遵守承诺、守信用,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与义务。只有遵守合同精神,才能建立起与合作伙伴之间的互信和长久的合作关系。同时,合同精神也反映了社会的正义和公平,维护了商业交往的秩序和健康发展。因此,作为一名企业从业者,我们应该始终践行和推崇合同精神。

总结:合同是商业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的重要性不容忽视。通过与合同相关的经验和教训,我的心得体会是,要充分重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和风险,并积极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同时,合同精神的践行对于构建诚实守信的商业环境也至关重要。希望我的心得体会能为广大从事商务活动的人士提供一些启发和帮助,使得我们的商业交往更加规范、公正和互惠。

学习合同编的心得体会总结篇八

近日,我在法学课程中学习了合同法规,通过学习,我不仅了解了各种类型的合同以及其应用,还受益匪浅地领悟到了合同精神。以下是我学习合同法规的心得体会。

合同是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人们在购物、租房、签订工作合同等方面都需要合同的约束。因此,法律要对合同进行规范。我在法学课程中学习到了各项法规,包括《合同法》、《担保法》、《民法典》等。通过了解法规,我了解到合同法规的重要性,在合同签订中,作为当事人的我们就必须确保自己了解和遵守相应法规。

第二段:不完善合同的后果。

合同弊病,普遍存在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合同弊病包括欺诈、威胁等。若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完善,则有可能会导致将来的纠纷或其他问题。我认为,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了解合同内容,明确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尽可能减少避免和减轻纠纷可能性。同时,当发现合同存在问题时,应该及时终止合同或寻求专业帮助。

第三段:合同的种类和标准。

在学习合同法规时,我学习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在购物合同中,可以了解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标准;在租赁合同中,可以详细了解租户和房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工作合同中,则涉及到薪资、岗位、工作时间等方面。通过学习这些合同标准,我们能够更好的了解如何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如何执行标准。

第四段:合同精神及其重要性。

在学习合同法规时,我认识到合同所体现的精神是非常重要的。正如《合同法》中所述,合同双方均应诚实守信,履行各自责任,减少因合同虚假、瑕疵等造成的争议和损失。当我们签订一个合同时,我们应该说话算话,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合同的遵守是维护诚信和商业信誉的体现,是保障商业交易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

第五段:结语。

学习合同法规是非常有必要的。了解合同法规可帮助保护个人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促进经济发展。我相信,在学习合同法规后,大家都能够更好地遵守规定,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签订合同时,更应该保持一份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的精神,保证所有当事人所引起的交易都能够公平、公正,同时促进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

学习合同编的心得体会总结篇九

开学伊始,怀着好奇的心理我选择了《旅游与文化》这门学科。因为我从小就喜欢自然地理与中国历史,喜欢我国辽阔土地上的大山大河,在这块土地上孕育了五千年的中华文明。中国,这个伟大而响亮的名字傲然屹立于世界之林,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让中国在世界历史的长河上大放光彩!

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有人认为旅游者进行旅游最终是对文化的消费。文化是形成旅游吸引力最核心的因素,也是最不易改变、不易模仿的因素。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享受文化,消费文化,体验文化,从而获取美好的回忆。文化是生活在一定地域内的人们的思想、信念、及生活与行为方式的总称。文化是一个大的范畴,包括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文化具备特有的层次结构,包括表层的物质文化、核心层的精神文化、中间层的制度文化和中介层的教育文化。所以物态文化和心态文化互为表里地对立统一于整个旅游活动中。

山水似乎是自然的结晶,凝结着自然的智慧。山水以及他们所承载的,就是自然。人,是自然的产物。但是,人们渐渐远离了自然,在自己创造的近似自然的社会中停留下来。然而,人们毕竟还是有感情的,人们喜欢自然。所以我们又想回到自然里回味自然的味道。山水中便带着浓厚的自然的味道。

中国地大物博,物产丰富。东北从神奇的大兴安岭与肥美的黑土地到一望无际的华北平原,从柔情似水的江南小镇到大漠孤烟长河落日的塞北,从地势险峻风景秀丽的大西南到神秘的青藏高原,中国这块古老的大地上孕育了美丽的大好河山与灿烂的文化。目前已经有九寨沟、黄龙、武陵源、三江并流四处自然景观被列入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明清皇宫、长城、平遥古城、苏州古典园林、秦始皇陵及兵马俑坑、布达拉宫、青城山-都江堰等21处入选世界文化遗产,被列入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有泰山、黄山、峨眉山-乐山大佛、武夷山4处。如此丰富的旅游资源为广大旅游爱好者提供了良好的旅游机会,旅游是一种审美与身心愉悦的集中体现,而且可以锻炼身体,旅游的发展空间巨大,被现代人成为无烟工业。旅游是物资生活丰富后精神的另一种需要,远离城市的宣泄,感受身临其境与大自然的零接触,陶冶情操。许多时候,我一直向往祖国的大好河山,希望有一天能够游遍每一处旅游胜地。骑着骏马驰骋于辽阔的草原,累了到蒙古包里去喝完奶茶,岂不爽哉。向往骑着骆驼穿梭于西北大沙漠,沿着丝绸之路寻找历史的痕迹,探索楼兰古国的消失之谜,凭吊阳关故里。荡舟于漓江,独自欣赏甲天下的桂林山水,然后继续一路向东来到周庄,感受周庄的古典淳朴,再继续旅行来到姑苏城外寒山寺,再去富春江畔闲情垂钓。

中国传统美学讲究真、善、美一致的原则,这是古典美学的精髓,在旅游美学中亟应继承和发扬。真即符合客观规律,真实是美的基础,不真则不美!善是最高目的,功利性,它是美的前提,不善也不美。美则是在真、善的基础上最佳的感性显现。追求真、善、美统一应该说是旅游美学重要特征之一。

中华文明发源于黄河流域,然后以辐射状不断向周围发展,经历数千年的历史沉淀才形成了伟大的中华文化圈。先秦时代属于青铜文明,进入铁器时代后,近两千年的封建时代铸就了伟大的中国古代农耕文化,然而正是这悠久的农耕文化创造了中国古代历史上最大放光彩的时代。尤其以汉唐文明最为值得骄傲,汉代张骞开辟了丝绸之路,极大地促进了东西文化的交流。唐代在当时是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强大帝国,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文化都为世界先进之最,以至于现在在世界各地有华人居住的地方都还保留着唐人街的称号。无论是先秦还是整个封建时代,伟大的中国劳动人民遗留下了丰富灿烂的文化,无论是唐诗宋词还是书法与艺术都都给后人留下了一笔宝贵的财富。从甲骨文、小篆到王羲之再到张旭、黄庭坚,无不说明了我国书法的发展历程;从顾恺之到吴道子再到八大山人,从屈原到李杜再到苏东坡,书法与诗歌文化都经历了不同的发展时代。中国的象征是万里长城与瓷器。长城从山海关到嘉峪关,蜿蜒盘旋于崇山峻岭之中,凝聚着劳动人民的智慧,在历史的长河中留下了浓重的一笔;瓷器是中华文明独有的伟大创造,瓷器一词在英语中第一个字母大写就是中国的意思,充分说明了瓷器在世界上的地位,唐代的唐三彩与元代的青花瓷是瓷器中的珍品,是中华文明的瑰宝。旅游与文化是自然与人文的和谐统一,山水、文化是旅游的载体。这学期的《旅游与文化》即将结束,故写些学习心得,以示学有所得。伟大中华的大好河山与灿烂文化等待着我们去探索与发现,爱我中华,爱我河山。最后以毛泽东的一首诗结尾:

沁园春·雪毛泽东北国风光,千里冰封,万里雪飘。望长城内外,惟余莽莽;大河上下,顿失滔滔。山舞银蛇,原驰蜡象,欲与天公试比高。须晴日,看红妆素裹,分外妖娆。江山如此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惜秦皇汉武,略输文采;唐宗宋祖,稍逊风骚。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只识弯弓射大雕。俱往矣,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

学习合同编的心得体会总结篇十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作为公司的中层干部,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工作中,我们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

通过《合同法》的学习,使我了解到,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合同法》是一门非常实用的部门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等社会生活中非常的各种合同,解决是现实中各种基本的复杂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的规范从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合同的案例。前者就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对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运用;后者是针对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包括合同主体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内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胁迫、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备法律要求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违法代订合同因而无效的案例。根据案情,运用合同有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应当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无效合同,要弄清无效的原因是什么?属于哪一种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无效合同,分清当事人的过错,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双方返还。双方故意订立违法合同的,应将双方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

然而对于综合性合同的案例,一般是从合同订立到履行,再到担保、违约等多方面的关系,或者是从合同无效的辨析,到确定有关人的责任等多方面的问题,现在的我思考一个合同案例也会按以下几个步骤:

(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

(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1)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

(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1、标的是否合法。

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四)企业自身的思考:

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

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通过这次合同法的学习,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合同法在当代社会的实用性和重要性。因此,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学习合同编的心得体会总结篇十一

军训很苦,苦到你觉得你已经脱离了社会,苦到你觉得世界都变得黑暗。军训很累,累到你连喘气都难受,累到你想好好的睡一觉不愿提前醒来。军训也很美,美到你爱上这身绿装不愿脱下,美到你宁愿在这里受苦也不愿意回家。

军训这几天,我学到了很多,首先我真正地了解遵守纪律的重要性,不单单是以前的听话就好,而是要把纪律放在心上,要有责任感,对自己所做的事负责任;其次,在这几天里我感受到军人那良好的生活习惯,我会朝着那个标准努力,让自己拥有良好的习惯。回到学校后我会认真努力地学习,像军人一样吃苦耐劳,我不会忘记这最后一次军营生活。

军训的第一课就是站军姿,抬头、挺胸、十指夹紧贴于裤缝,真是难受。第二课则是齐步走,正步走,跑步走。同时我们还要喊口号,我们经常因为喊口号不齐或者是声音不够洪亮而被罚,一罚就是喊五遍十遍的,导致我刚第三天嗓子就哑了。

最后则是练军体拳,这是我最喜欢的项目,也许是最简单的,也许是最轻松的,我们有足够的时间歇息,放松。

教官的嗓子早就嘶哑了,可他们仍然地认真改正我们每一个动作,这一切激励着我们,也要努力锻炼。

给我们训练的`教官是一个十八岁的小伙子,他身材不高,年龄和我们相仿,甚者还比我们同学中有的人小,在他那稚气未脱的脸上写满了严肃和认真。他还很爱笑,而且笑的时候原本就不大的眼睛变得更小了。但是,教官在军训的时候对我们的要求还是很高的。只要大家不努力,他就会批评我们;只要大家动作不规范,他就会一而再,再而三地示范给我们看。这可是我第一次与军人接触。

最后一天是军训成果报告演出。起先是领导查阅,然后是走队,经过了十天的训练,每个班都走得十分整齐。接下来就是各项节目表演,有盾牌操,有女子舞蹈,最后是由我们八十人组成的巨形方阵,来表演军体拳。我们做得整齐,口号响亮,为整个大会画上了完美的句号。

高中的军训,就在今天,圆满结束了。回想起这些日子,我感慨良多。“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出苦寒来”是军训的体会。“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南西北风”是军训的结果。

炎炎烈日下,我们挥洒着汗水,却无怨无悔。尽管酷暑难耐,但我们的脚步依然整齐,口号依然有力,歌声依然嘹亮。因为我们都明白自己的使命。

这军训真实地反映了我们高中生丰富多彩生活的一个侧面,叫人受益非浅:它教会了我纪律要严明,劳动是可贵的,生活是美好的。其间,我在劳苦的军训中更有体会的是甜美的劳动成果。

军训不但锻炼了我的意志品质,还增强了我的爱国精神,在这里我可以自豪的说,参加这次军训,我一生无憾。

这段时间,通过自己的学习、付出,人力资源部及相关培训老师的悉心指导和帮助,我基本成功完成培训的要求。

通过培训,我获得了以下心得体会。

1.作为一名银行员工,我们每天要以金钱和数字为工作对象,这需要时时处处的细心谨慎、诚实守信、守法合规、勤勉尽职、对每项工作负责到底。同时作为一名新行员,我们应该学习法律知识,加强风险防范。

2.通过7天的培训,时间虽短,但授课老师培训课程的前后顺序衔接紧密,逻辑性极强。使我对内蒙古银行的百灵卡业务、票据业务、银行基础、法律知识、零售业务、国际业务、会计基础等知识都有了较为系统地认识和学习。

培训期间前辈给与的鼓励让我增强了我面对今后工作的信心,更为重要的是我心中建立了一个大体的框架和思路,知道了到工作的某个阶段该作甚么,该怎么做,怎么做好。通过培训,掌握了知识,增强了信心,明确了自我发展的方向与目标。这样的改变,使得我可以更好的成为一名合格的内蒙古银行员工,并与内蒙古银行一起共同发展。

3.每天认真的学习柜面业务操作流程,包括对公业务和对私业务,这是我们大部分人入职后要从事的工作。在银行培训期间,两位前辈抱着一丝不苟的态度,认真的传授专业知识,耐心的讲解在培训期间我所不够理解的专业知识,使我对内蒙古银行各项业务流程,各种产品都有了较为系统地认识和学习,为我们今后工作的开展引领了道路。

培训期基本结束了,感谢xx银行为我们提供新员工的入行培训,感谢在这期间帮助过我们的老师和同事。时间虽然短暂,但是这次培训对我们来说是人生重要的转折,它把我们从象牙塔带入了职场,使我们从一个青涩的学生走向一个有责任心、充满自信的职业人。

我会把这一份激情,信任,感激与责任带到未来的工作中,踏踏实实的走好每一步,与内蒙古银行共同发展。

学习合同编的心得体会总结篇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些规定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二、《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项下,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须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否则该规章制度不能做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应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两步:第一,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第二,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对第二款“平等协商确定”的理解,有两种意见:须经工会平等协商一致;只须协商,不须协商一致。笔者认为应采取第二种理解。因为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是单方行为,应有制定权。否则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将大受限制,经营也会受限制,不利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当然,关于这一条款的理解,有待劳动部的进一步解释。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适用到企业规章制度时,该规章制度是否可适用首先会从该形式上审查,不具备的不能做为处理争议的依据。这就是在考验企业本身的管理能力。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业做到以下几点:设立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建立规范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那么做到向员工公示,综合起来不外乎一面几种: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示的方式,如员工手册等;2、员工签收的方式;3、员工传阅确认的方式;4、局域网上公开(受到质疑)、单位公开栏公开。

学习合同编的心得体会总结篇十三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学习合同编的心得体会总结篇十四

在法律领域中,合同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无论是商业活动,还是日常交往,合同都是必须遵守的规则。在学习合同法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合同法的重要性以及对于实践的价值。下面我将从对合同法的理解、学习体会、实践应用等方面进行阐述,分享自己的心得体会。

合同法是一种管理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则。它确立了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在实际操作中,只有正确掌握了合同法,才能更好地处理合同关系。合同法包含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最基本和关键的一环,如果合同的成立存在问题,则会影响合同的后续运作。

在学习合同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了解到了“合同精神”和“契约精神”的内涵。合同的实质在于人们自愿建立关系,诚实守信,共同遵守协议。对于合同的违约行为和损害,我们需要认真对待,采用合法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学习合同法也让我了解到了如何处理在实践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如如何处理虚假陈述、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履行合同等。

三、实践应用。

合同法的应用是非常广泛的,涉及到各个方面的生活和事业。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需要签订租赁合同、购买房屋合同、购买商品合同等,都需要遵守合同法的规则。在工作场合,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等。在所有这些场合,适当的了解和运用合同法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四、寻求法律帮助。

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我们不能自行处理,需要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因为对于合同法的使用和适用,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操作。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寻求律师等专业机构的帮助。这些机构可以帮助我们弄清合同法的具体规定以及合同纠纷的法律解决方案。

五、总结。

总的来说,学习合同法是必要的,对于实践有非常实际的意义。只有不断学习和提高,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类实际问题,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合同法的深入理解和应用,不仅可以切实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诚实守信文化,推动社会的和谐和进步。

学习合同编的心得体会总结篇十五

合同是人们在经济、商业和法律领域中经常接触到的一种法律文件。通过签订合同,各方的权益得以保障,合同的执行也能够带来和谐与稳定。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体会。下面我将从合同的重要性、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合同履行的困难与挑战、合同履行的必要性以及合同的修订与终止等五个方面进行总结和体会。

首先,合同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在商业和法律的交叉领域中,合同被视为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书。通过合同的签订,各方对于交易的权益和义务能够得到明确和确立。合同的存在和执行,有效地促进了各方之间的互信和合作。同时,合同也起到了保护各方利益的作用,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中的规定,寻求法律的支持和维权。

其次,合同签订需要注意的事项也非常重要。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各方应当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实施力。在签订合同之前,相关方应该详细研究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权益和责任的条款,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此外,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认同。签订合同后,各方要及时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并保持合同的有效性。

然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难题和挑战也不可忽视。一方面,双方可能会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产品质量问题、价格纠纷等。在这种情况下,各方需要积极地沟通和协调,解决问题,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另一方面,市场的不稳定和经济的波动也会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各方需要灵活应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

同时,合同履行的必要性也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合同履行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要求,更是商业和经济活动的基础和保障。只有合同得到有效履行,各方的权益和利益才能够得到保障和实现,市场的稳定和公平才能够得以维持。合同的履行也是商业诚信的表现,只有合同信用得到保障和尊重,商业间的合作才能够蓬勃发展。

最后,合同的修订与终止也是需要我们关注和重视的。一方面,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需要修订合同条款的情况。在进行修订时,各方应当谨慎考虑,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在一定的情况下,合同可能会终止。在终止合同时,双方需要根据合同中的规定,进行事先协商和谈判,确保合同的终止得以和谐和平等。

总的来说,通过对合同的总结和体会,我认识到合同在商业和法律领域的重要性。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需要各方注意事项,同时也面临各种困难与挑战。合同的履行并非仅仅是法律要求,更是商业活动的基础和保障。最后,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合同的修订与终止也需要我们重视和关注。只有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我们才能够实现和谐、稳定的商业环境。

学习合同编的心得体会总结篇十六

合同法是我自己精挑细选的一门课,学到现在我觉得我自己选对了,从对合同法完全陌生到现在能基本懂得合同的一些要点,我认为相对以前有了很大的改变。与其说这是一门法律课,倒不如说这是一门常识课,一门人人在社会生活中都会接触到的生活常识课。这里我简单谈一下我对学习这门课的一点心得体会。

由于我是学生,平时在学习生活中还没机会接触到这些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在学习合同法之前,有一个经历就是在和中国电信公司签订电脑上网宽带合同,那是去年的时候,我们一个宿舍的人通过同学的关系与帮电信代理的学生之间达成了这个要约,就是通过办理电信手机号送手机还有电脑宽带上网的协议。在我们意思表达一致的前提下,我们来到电信营业厅办理,那时业务员让我们签订一份合同,由于本身对这也不是太懂,我想一般人都会直接签吧!那是还有一些要求都是对我们顾客的,虽然不是很愿意,但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为了电脑能上网,我们也只有同意。而今年,我们又和电信公司重新签订了合同,要求还是一样,在这次合同中,我们还画了押。当时我们知道这画了押就不能随便违约了。心里还是有点余悸,这毕竟是我们第一次作为一个成年人签订这样一个比较正式的合同。

我自己还有曾经一个关于合同受骗的亲身经历,那是去年上半年,我才大一。当时面对很多的兼职都想尝试去做,而自己对很多这方面的经验又是知之甚少。当时遇到一位姐姐,来到我们寝室,和我说想不想做兼职,她说他是广州一个什么公司的,蚌埠有家分公司的业务员。具体我现在也不记得了,还给我出示了工作证。兼职就是在寝室开个小卖部,当时我还是很开心,心中似也有一分疑惑。而令我惊奇的是她居然还说要和我签订合同,对这我根本没接触过,就这么被这能说的姐姐给骗了,当时两千块钱就换回来一些假产品。事后我们发现时还打电话报了警,警察拖拖拉拉半天被我们催促着才赶过来,来后询问了下根本不给我们立案,就走了。我们还想过找记者,可是最后由于我并不想公开,我不想让爸妈知道,家里条件并不好,又何必让他们跟着受累呢!后来才找了份外卖兼职度过了一学期。事后一看,才想起了好多问题,那份合同也是提前拟制好的。首先一个问题,我根本不知道是否有这么一个公司的存在?虽然合同里写的条件还不错,可是我才发现那上面盖的公司的章都是打印出来的,根本不是现盖的。另外签名只有这个业务员的,并没有公司的其他人物。我并没有搞清这个人的真实身份。另外就是这个合同根本没有任何担保,也就不用谈什么违约责任了,所以都没法告。

现在想想,那时太没有法律意识了。因为无知,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懂,我感觉到自己的可悲。其实我还是很喜欢法律的,我一直很想多学点法,在这个有点混乱的社会让自己更有知识些,才不至于对什么都一无所知。在这个合同法课后,我学习到了很多常识,对我的生活也有很大的帮助,我相信我不会再盲目的傻呆呆的去被人骗,在以后的生活中,我一定会谨慎地对待合同,小合同里有大学问,这是值得我们去探讨与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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