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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舆情处置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 公安舆情处置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总结(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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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舆情处置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 公安舆情处置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总结(9篇)
2022-12-25 20:22:33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公安舆情处置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党风廉政建设关乎民心向背,关乎事业成败。党中央领导集体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给予高度关注和重视,采取了强力措施,中纪委三次全会上提出了“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中央连续出台了《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两个法规,充分显示了坚持不懈反腐倡廉的强大决心。对于廉洁自律问题,要把握好两条:一要干事,二要干净,也就是既勤又廉。不勤政无以立业,就没地位;

不廉政无以立身,就栽跟头。要把这两条统一起来对待,经得起考验,树立好形象。

作为信访工作者,有的同志认为我们这个工作不涉钱、不涉物,可谓无权无利,但我们一定懂得廉政概念,知道哪些是应该做的,哪些是不应该做的,以便在工作中明辨是非。

一要警钟长鸣,筑牢防线。任何腐化、腐败行为都是从思想的蜕化开始的,都有一个思想演变的过程。因此,把牢思想这一关是最有效的预防,加强思想教育也是反腐倡廉的根本之策。我们一时一刻都不能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要认识到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为民造福,用不好也能为自己造“罪”。我们虽然只是信访局一名普通工作人员,没有执法权,也不管大项目的开发,基本没有涉及大的经济问题,但也要从小事做起,不以恶小而为之,应该倍加珍惜得来不易的工作,不要因一念之差给家庭、给亲人带来无以挽回的痛苦。

二要从严自律,管住自己。当前市场经济的趋利性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价值观不断充斥人们的思想,我们现在各方面的条件也有了很大的改善。但越是在这种形势下,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越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越要从方方面面严格要求自己。稍有不慎,就可能犯错误、栽跟头。“常在河边走,难得不湿鞋”,就是要时时刻刻谨小慎微。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泾渭分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清清白白从政,踏踏实实干事,堂堂正正做人。

三要自觉接受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

脱离监督的干部,往往会犯错误。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正确地对待监督。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是一面镜子,经常地照一照,检查一下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及时加以改正和纠正,对自己的成长进步大有裨益。“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常被泼点冷水,常听点逆耳之言,可以使头脑保持清醒。党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使党内监督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路子。我们广大民警都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二、坚持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干好工作

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就要坚决贯彻求真务实的要求,推进各项改革建设事业更快发展,就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我们要使求真务实成为行动的准则,贯穿和体现在各项工作的具体实践中去。

一是要有求真的精神。求真说到底是一种觉悟、一种境界、一种品德、一种精神,是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有力武器。从大的方面讲,是科学判断新形势,准确把握规律,探求办法措施。具体到我们普通民警来说,就是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把公安事业发展放在首位,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清醒地看到前进中的矛盾和困难,增强加快发展的压力感、紧迫感。同时,又要看到我们良好的工作基础、各方面的优势条件,坚定信心,抢抓机遇,推动公安事业不断向前发展,一年比一年快、一年比一年好。求真就要开动脑筋,勤于思考,学会用心,善于从普遍性问题中发现和找到规律性的东西,总结和提炼经验性的做法,用以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前进中的难题、工作中的症结。总的来说就是既要有加快发展的高度热情,又要有扎扎实实的工作态度;

使我们的各项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

二是要有务实的作风。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实在人,既是处事为人的立身之本,也是创业为政的基本准则。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职位有高低,但只要是踏下心来做事、实打实地做人,就能干出名堂,也能取得组织的信任,得到群众的赞誉。

三是要有实干的行动。实干,是共产党人的作风;

认真,是共产党人的品格。我们要继续坚持“干”字当头、“实”字为先,遇到困难不缩手,干不成功不罢手,以实干求实绩,以实干求发展。科学的决策再加上实干的行动,我们的事业就能无往而不胜。

四是要有实际的效果。衡量工作能力的标准,主要是看实绩。只要是领导布置的任务、安排的工作,都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三、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腐败现象的存在是我们不容回避的问题,这方面的问题最伤群众的感情,最损害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我们要毫不松懈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要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坚决把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下去。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治本的力度,把反腐倡廉工作寓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全过程,寓于各项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要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牢固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时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自觉地以党纪政纪约束自己,用群众的满意程度鞭策自己,模范地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实践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关于公安舆情处置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2017年,在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围绕“六个质量”,扎实开展“效率提升年”活动,多快好省地推进了森林公安工作与森林防火工作稳步向前发展,荣获了省2017度执法质量综合考评优秀单位,切实履行了保护森林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的职责,为“建设美丽**,打造幸福家园”做出了新的贡献。

一是加强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提升领导班子能力。认真开展了学习型机关和服务型党组织建设,落实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厉行节约规定,认真开展行风评议,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是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书本,听专题讲座和党课、做笔记、撰写心得,观看了电影《焦裕禄》、《南平红荔》等主题教育影片;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到胡耀邦同志故居学习教育;组织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局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并向全体中层骨干通报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的措施和方案,并逐一改正。

三是深入开展“一推行四公开”联村群众工作。把深入开展“一推行四公开”联村群众工作与落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各联村民警深入群众中,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做群众的贴心人,共走访群众30000余户,主动向贫困群众、退伍军人与慈善机构捐款、捐物,共计16000余元;年初开展“为困难群众送温暖、解难题”活动共走访慰问困难人员615人,发放慰问金145600元。

四是狠抓制度落实促进队伍作风建设。全体民警严格执行警纪警规,确保了在“酒、赌、车”等环节上没出问题,无违法乱纪现象发生,实现“三零”工作目标,确保了队伍安全稳定;警务督察大队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值班备勤工作和上班到岗情况进行了督察,利用信息平台发送警示和督查通报短信,做到警钟长鸣。

五是加强教育培训提升队伍业务水平。今年,组织民警参加各类培训班20次,受训人员158人次;新招录了14名辅警并组织了15天的封闭式岗前培训。通过培训学习,提高了民警的应知应会能力,提高队伍整体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一是按照上级部署,落实赋予任务。根据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六个走在前列”大竞赛、“全民义务植树月”、“城乡统筹、环境同治”、“两帮两促”等活动,共植树5000余株、组织民警深入街道社区打扫卫生240人次、定点多次帮扶**乡水**和**镇**龙泉安防装备有限公司;积极参加全市“安全生产月”、“农村法制宣传月”与全市政法机关“五长”集中巡回法律咨询等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20000余份,张贴宣传标语5000余份,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 500余次。

二是统一调度力量,完成安保任务。4月6日我局抽调18名同志,参加了代号为“**n1006”的警保卫活动;5月29日,抽调我局50名民警参加2017花炮博览会的安保工作;6月26日,我局为全省公安400人特警拉动演练活动做好沙市镇赤马湖目的地选址、地方协调和后勤保障服务;协助省局组织了省森林防火东部片区指挥员培训班的举办;11月14日,抽调12名民警参加了“湘鄂赣”好声音演唱焰火晚会安全保卫。

三是全面协调发展,提升工作质量。加强对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以及保护森林资源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宣传,在**日报刊发26篇、**电视台报道24篇,**省森林公安局采用编发11篇。按照市政法委的组织 对张坊镇、**乡等单位的综治维稳信访工作进行了督查,对各乡镇综治工作进行了考核,做好了各项评选活动入选对象的资格审查,共19次700人,办理回复了信访13件、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2件,全面落实了610工作和综治维稳工作责任;广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强化计生意识,掌握育龄妇女思想动向和变化,做好城镇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共青团、女工等群团组织工作;积极申报森林公安统战特色工作;认真做好民警警员职务套改、职级晋升、工资福利等工作;关心老干精神文化生活,保障每月开展活动,每年征订了《老年人》杂志,中秋团圆茶话会和老年节活动,对生病住院的老同志进行了慰问。关协对26名在校民警子女进行了校访和家访,通报情况、建立成长档案,评比奖励20人次;认真做好工会工作,组织全体民警和老同志进行了健康检查,开展了健步走活动、参加了市全民运动会;机关安全得到加强改进,后勤装备、财务保障有力,共办理各项政府采购204.334万元,服务好“三基”工程建设。

一是完善规范执法工作制度。制定了《现场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执法办案区域使用管理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等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建立了“日清、周查、月评、季总结”执法工作制度,强化基层执法单位自我监督机制,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和执法公信力。

二是开展专项检查整治。开展了核实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反对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回头看”活动,进一步提高森林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三是加强案件审核考评力度。审核、呈报、考评刑事案件97起,治安案件80起,林业行政案件357起,所有审核呈报的案件均做到了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确保了案件的质量。

四是提升素质创建示范单位。全局在职民警均通过了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58名民警通过了中级执法资格考试,6名民警通过了高级执法资格考试;积极创建了**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将大围山派出所作为执法规范化示范派出所向省、国家局申报,已通过了初步检查验收。

五是开展执法回访活动。全体民警对刑事案件和公安行政案件当事人和部分林业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回访,全年共回访案件当事人160余人次。

六是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落实并制订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规定,切实提高轻刑快办案件质量和工作效率,节约办案成本,全年共办理此类案件4起。

今年来,我局共计接各类报警644起,处警644起。共查处各类森林案件534起,其中立刑事案件97起,查处公安行政案件80起,查处林业行政案件357起。共刑拘75人,逮捕33人,取保候审76人,侦查终结移送起诉93起,125人,抓获网上逃犯员8人;共行政拘留81人,罚款0.07万元,警告3人次;林业行政处罚547人次,共收缴木材522.82m3,共为国家、集体、个人挽回经济损失160余万元。

一是开展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专项行动。春节和清明期间,立案查处森林火灾刑事案件31起,刑事拘留18人,逮捕6人;查处过失引起火灾的公安行政案件29起,行政拘留29人。1月2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本组龙井坡擅自用火烧荒田中的冬茅蔸子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森林面积739亩。其岳母童某为王某顶替,主动到森林公安机关投案,经过细致侦查和宣传法律政策,童某终于交待了顶罪的事实,犯罪嫌疑人王某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是开展打击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专项行动。年初,我市官渡、沿溪、古港等地发生多起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盗伐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我局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进行重点整治,共查处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刑事案件13起,涉案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22株香樟17株,刑事拘留12人,逮捕6人,已移送起诉8起12人。在侦查黄某等人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系列案时,通过调查取证,不断深挖,攻克带破了6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

三是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专项行动。今年以来,我局配合林业局在城区及相关乡镇农贸市场、野生动物经营单位进行了5次检查,出动人员20人次,车辆8台次,检查野生动物经营加工单位(场所)11处,查处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件2起,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案件2起,收缴放生蛇、青蛙等野生动物50余公斤。向广大市民发放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资料1000余份。

一是规范管理制度。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制订并下发了《2017年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思路》、《森林防火目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关于加强森林消防队员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关于规范森林消防队伍扑火补助标准的通知》,进一步健全了森林防火工作制度。

二是推进“三化”管理。召开森林防火工作部署会,推进我市森林防火工作规范化、网格化、标准化管理,进一步加快全市森林防火防控体系建设,提升积极预防、依法治火、快速处置和基础保障能力建设水平,形成领导带动、管理联动、积极主动、干群互动的森林防火工作氛围。加强值班备勤,实行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了政令和信息畅通。

三是加强消防队伍建设。13支森林消防大队总人数607人,多次进行了集训演练,对文家市大队、澄潭江大队、大围山大队进行消防装备进行检查、队伍集结进行点验与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培训。9月30日,参加了长沙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的集中考核演练。今年共出动队员1872人次,扑火24场次。10月31日,召开市森林消防总队第一次代表大会,大会审议并通过《**市森林消防总队章程》,《章程》的诞生必将成为我市森林消防队伍的一座里程碑而载于史册。

四是加强宣传培训。为加强森林防火的宣传,我市投入了50多万在城乡结合位置矗立6块大型立柱式森林防火宣传广告牌,制作防火专刊1万份进社区进家庭,禁火令入户率100%;全市共制作38块永久性立柱式大型宣传牌,2050块小型宣传牌,防火宣传栏1203块;森林防火期间,共发短信85次,计3000余条;创造性地开展了“森林防火天天工程”:一把手天天抓、主管领导天天督、宣传车天天游、喇叭天天叫、铜锣天天响、短信天天发,挨家挨户进行了森林防火提醒。

五是科学处置火情。今年来,共接火警 110 起,森林火灾 36 起,火场总面积232.157公顷(3482.4亩)。实现了打早、打小、打了的工作目标,将火灾损失降到了最低程度。

六是强化用火审批。今年共计审批生产性用火73 起,面积为8696.5亩,确保了林区用火安全。

七是完善阻隔网络。我市有千余家涉爆企业依山而建,稍有不慎,森林火灾将会危及人民生命财产、花炮企业和森林资源安全。为此,我市不断加强涉爆企业森林防火工作,建立了乡镇街道、森林公安派出所、市防火办三级监管制度。要求林区涉爆企业必须修建森林消防隔离带,在隔离带上营造木荷等生物防火树种。

2018年,我局将继续解放思想、打牢基础、谋求发展。努力实现建一流队伍、树一流形象、育一流人才、创一流业绩工作总目标,着力推进队伍正规化、执法规范化、警务信息化、保障标准化、警民关系和谐化建设,为“挺进三十强,再创新辉煌”做出新的贡献。

关于公安舆情处置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辅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治理力量,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对公安机关而言,辅警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替代作用。警察主要从事实质性和高权性的执法工作,而由辅警从事简单事务性和机械程序性的工作,实现有限警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公众对辅警主体合法性的质疑一直在持续,辅警的法治化之路势在必行。该路径应该在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应用行政辅助理论,建构辅警合法性基础。辅警的主体立法可以通过公安部的部门统筹立法、地方区别立法的两种具体方案展开,在清理文件的同时规范立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口等生产要素流动性更加普遍化,阶层分化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愈发显现,违法和犯罪严重冲击着正常社会秩序,安全不再是触手可及的公共品,而是需要在精巧设计和严厉执行下的奢侈品。警力不足既是现有安全和秩序不尽如人意的借口,也是警察寻求更多关注、更多宽容,进而谋求制度变革的源动力。应对警力不足的最佳方式当然是无增长改善,[1]苏州的警务创新在很多具体做法上与之契合,[2]但是,无增长改善在大部分时候不具有普遍应用的效果,在创造力短期内提高有限的情况下,有效应对警力不足的方式就是增加警力。更多的警察需要同比例的扩大财政支出,这与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也不符合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的理念。同时,一个不断膨胀的警察机关既可能创造出更好的安全和秩序格局,也可能成为自由和效率等更高位阶价值的破坏者。因此,长期以来,警察机关采取招募治安联防队员、辅警等称谓不同但内涵一致的警察辅助力量予以应对。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法主体理论匮乏的情况下,警察辅助力量的合法化解释显得捉襟见肘,只做不说、只看效果不看授权,成为警察辅助力量的基本生存样态。

警察权力来源的依据在于实现法的安全和秩序价值,与此同时,安全和秩序也是人类不同主体共同捍卫的价值,在实现安全和秩序的目的过程中,警察从来都不是唯一的选择。对于私法主体的安全和秩序而言,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必须首先承担起自我保护的职责,警察只有在其自身力有所不及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在公共领域,完全开放或者半开放的时空内部,警察是第一责任主体,对于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警察权行使不仅来源于警察法的直接授权,也来源于其他行政法或者公法的间接授权,在城市综合执法中警察往往担当强制力保留的角色,通过行政协助的方式实现城市管理中综合执法的整体目的。当警察、社会中间层、私人等不同主体同时拥有对安全和秩序的诉求时,各自所占据的位阶、比例、原则、方式、手段等即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规范,警察起着重要的示范和引导效能,这也是治安联防、辅警、保安、私家侦探等主体存在的合法性依据。警察辅助力量来源于人民群众,基本任务是协助警察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并逐渐成为国家和民间通力协作的典范,从国家到地方均受到普遍重视。不过在国家强化其控制社会的功能后,协作逐渐变成领导与组织,警察辅助力量基本丧失其自治性,通过国家和地方性文件对治安联防和辅警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这一发展脉络。

(一)辅警前身—治安联防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软法规范

为了应对严峻的社会治安问题,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5条指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治安联防属于群防群治机制的组成部分,在组织领导上凸显公安机关的主导性,在经费来源上强调“群防群治队伍可以是义务的,也可以是有偿服务的。对有偿服务的,除地方财政适当拨款外,经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审批后,可以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适当集一点资,出一点人,用于维护本单位或本地区的社会治安。”[3]治安联防队员的选拔,应“充分发挥党员、团员、治保积极分子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作用,协助专门机关维护社会治安”。[4]这充分说明治安联防队员应该从政治觉悟和道德素养上具有更高水准的群体里选拔,尤其强调对公共利益的坚决捍卫和自觉履行义务的神圣使命感。这一点在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力量上亦有体现,“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倡导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5]

(二)辅警渐进:治安联防与社区警务战略的一体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改造与重建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社区警务战略也在不断推进,治安联防成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的主要组成部分。具体工作目标和方法则是“依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看楼护院等活动”。[6]农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在借鉴社区警务的基本理念,同样强调安全防范的立体化和网格化,“逐步建立以驻村民警为主导,以群防群治队伍为补充,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要依托社区资源,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人员和义务志愿者相结合的邻里守望、看楼护院、看村护家等活动。”[7]治安联防的工作目标显然不同于封闭式空间内部的安全和价值追求,因为“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公司要发挥协助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的积极作用。保安服务公司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逐步推进保安服务专业化”。[8]小区的物业管理和保安服务公司主要靠市场化机制运作,其服务对象是特定的,工作目标指向的则是封闭的时空,不具有公共性、开放性,这一点全然不同于警察及警察主导的治安联防,他们的存在和使命是以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为目标。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基本准则。在国家权力中,警察权力横跨行政和刑事领域,最具广泛性、主动性、强制性和自由裁量性,与普通民众联系最为紧密,必须成为法律监督的重点。警察权的行使的前提是警察执法主体资格的界定,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执法,均需要通过制定并完善警察组织法,规范警察主体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并对各警察主体的法定职权作明确划分和界定。《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警察主体及警察权力做了基本规范。基于依法行政的压力,治安联防队员在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迫使公安机关调整思路;各地均在探索如何更加规范地运用警察辅助力量,很多地方开始采纳辅警这一源自于英美法系的概念改造和规范治安联防队伍。

(一)怀疑、两难、否定:准确定位的必要性

警察辅助力量,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似乎也不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治安联防比较书生气的反问是:为什么要对群防群治的民间力量进行规制呢?如同私人权利,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其边界就不受限制。公安部和各地方公安机关也只能以内部文件的形式概括描述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及职责任务,“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9]实质性问题则是:治安联防队真的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吗?从公安部文件已经可以看出,治安联防队可能根据警察的要求参与到反扒窃等侦查任务中,甚至于在一段时期内,治安联防队员可以像警察一样行使警察权,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强调,违法者冒充警察和冒充治安联防队员的行为之间具有本质区别,“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10]但是毫无疑问,治安联防队员的辅助警察功能其实被大大拓宽,在违法犯罪猖獗肆虐时期,治安联防队员享有警察权,不仅得到了被辅助的警察的承认,而且获得了普通老百姓的默认。

然而,传统行政法观念强调行政主体及行政授权的实体性合法,治安联防的主体定位和权力来源均无明确依据,其执法当然不会获得名义上的合法性。实体性非法执法如果能够披上程序性合法的外衣,辅之以合法律目的性内涵的解释,也许不会遭遇太大的非议。但是实体性违法恰好是程序性违法的一大前提,良莠不齐的治安联防和模糊不清的权力,使得治安联防在执法时流于恣意和无序,以致于到了2000年,公安部还要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对本地区的执法队伍进行清理整顿,凡有合同工、临时工、联防队员、保安人员等非人民警察从事公安行政执法任务的,必须一律停止,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整顿。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要严肃查处,及时清理”。[11]尽管并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来证明治安联防队员和警察在程序性违法上的恶性,但在执法人员比、执法数量比、执法的高权低权比等数据理性参照下,治安联防是否更应该被批判和否定。

(二)合法性障碍与合法律目的性:主体定位的破解之道

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性地位从当下的成文法系统内部很难找到依据,左右摇摆的定位和模棱两可的权限不仅影响警察辅助力量的自身发展和权益,更从根本上动摇其辅助的主体—警察目的性的实现。从规范意义上说,不具有明确法律授权和委托的主体是无法以警察的名义执行法律的,警察辅助力量不是独立的执法主体,其执法效果当然归于警察。问题在于,法律法规通常会明确规范执法主体的权责、程序等要素,也会明确规范具体的执法方式和手段,譬如对于枪支、手铐等警械都有概括的授权和在一定时空内的自由裁量权,警察可以基于不同的情境区别使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警察辅助力量即便没有行政主体地位,也不能彻底剥离其主体性的特征,也会参照警械等警用装备使用的规定来执法。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之所以对警察辅助力量情有独钟,反复清理整顿却又周而复始,主要还是因为辅助力量具有的警力直接替代作用。

行政主体在理论和成文法规定上的匮乏和混乱则进一步加剧了警察辅助力量执法的合法性困局。警察辅助力量和警察之间的表面的皮肉分离,以及内里的骨肉相连,映衬着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理论的阴影,必须打破现有法律文本和实践观念的阻碍,按照合法律目的性予以重塑,让警察辅助力量的光芒正式闪耀。这也契合了王锡锌的观点,“传统意义上的依法行政逻辑,在面对行政立法兴起的现实时,面临着合法化解释能力的匮乏。回应这一挑战,需要对传统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进行扩展,如果能够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机制保障行政规则与法律之间在形式上或者目的上的一致性,那么行政规则依然可以获得形式合法性并具有正当性。”[12]这要求我们必须从关注行政行为及行政主体权力的合法性,回归到行政主体设立时的功能及价值判断中。对于警察辅助力量而言,立足于协作及整合的服务型功能定位,捍卫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建立其合法性的关键。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来自于对警察国的批判和改造,并渐渐形成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大原则。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必须受法律的拘束,一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此处的法律采取广义标准,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在某些领域中,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才能采取行动和做出行为,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一词,一般仅作狭义的理解,即议会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但是,“议会民主的发展、给付行政意义的扩大以及基本法对所有国家领域的约束都要求扩大法律保留的范围”。[13]虽然调整尺度有限,并且必须遵循必要的限度,“完全重要的事务需要议会法律独占调整,重要性小一些的事务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法令制定机关调整,一直到不重要的事务,不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14]警察权和辅助警察权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安全,满足公民、法人、组织等不断增长的安全需要,在遵守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范围的原则下,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原则,就成为安全实现的必经之路。

(一)法律保留原则在辅警法治化中的应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不能准确区分组织法和行为法,一般认为,只要行政机关拥有某方面的事务的管辖权,就可以采取实现管辖权目的的一切必要措施,一度喧嚣尘上的城管可能是这一观念现实映照的极致。不惟城管,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辅助人员,也有类似的疯狂举动,交通协管员、计划生育协管员和治安联防队员等也深受此观念的影响。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安全和秩序主要赋予警察承担,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逾越法律授权,行使维护安全和秩序的职责。但是随着社会变迁,警察无法面对爆发性和突发性增长的安全事件,增加执法主体成为必然的选择。由于国家基本治理理念和现实法律的双重限制,警力不能随意增长,将一些不重要的事务直接赋予辅助警察人员执行,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我国《立法法》给予国务院以较大的立法权限,公安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同时该法第73条还对地方性规章予以概括授权,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而制定规章;以及制定属于本行政辖区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15]辅警的部门或地方立法是为了实现警察维护秩序和安全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在制定辅警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职责时,只要遵从《立法法》等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就可以通过清晰定位和明晰职责帮助警察主体更好地履行其职能。

(二)行政协助理论对辅警立法的借鉴意义

辅警的主体和行为定位似乎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悖论,但实际上相辅相成,无分彼此。在有的学者看来辅警的行为应该是一种行政协助,“行政协助人是指在行政机关执行特定行政任务给予协助的人。与被授权人的区别在于,行政协助人不是独立活动,而是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和指令从事某种辅助性的工作,其活动归属于行政机关。例如,某公民在出现交通事故时受交通警察的委托,用相应的手势指挥交通。”[16]事实上,行政协助通常是指“行政机关为发挥共同一体之行政机能,应于其权限范围内互相协助。”[17]在我国已有的立法中,也存在大量有关行政协助的语焉不详的概括式规定,如协助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矿产资源法》第11条),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条第3款)等。“这些规定由于立法语言过于概括,请求主体和被请求主体各自从自身利益考虑而作不同理解,从而造成这些立法在实践中无法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应进一步将这些规定具体化,对提供协助的条件、手段等进行详细规定。”[18]

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各有所司,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其职权、执行其职务,以共同达成国家行政目的,但是基于行政一体化的要求,必要时,赋予行政机关请求其他机关予以职务上协助的权利,课予行政机关之间在职务上相互协助的义务。如《行政监察法》第22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海关法》第7条规定:“海关在执行公务受到抗拒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职务协助。”在行政协助关系中,“协助主体与被协助主体均以各自独立的名义进行行为或以共同的名义实施共同行政行为,而且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或共同对它们的共同行政行为负责。”[19]据此,警察行政协助,是指非警察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遇有特定情形,而依法请求与其无隶属关系的警察机关予以协助,警察机关不得任意拒绝。当然,依据相关法律,警察也会请求其他机关协助其执行行政事务。从行政法理论来判断,这些行为都是属于典型的公权力之间的互助,与私人和社会毫无干系。警察在执法工作中偶然请求公民、法人、组织的协助以实现执法目的,在行政协助理论的内涵确定无疑后,应该另谋他路,而行政辅助理论恰逢其时。

(三)行政辅助理论在辅警规范中的应用

我们姑且将临时响应警察命令、指示或授权的私人视为偶然性的行政辅助人,这与经过合同签约而成为长期性的行政辅助人本质并无区别,都是私人辅助警察之公务行为,并且一般会有一定的报酬和奖励。无论是偶然性还是长期性的行政辅助,均“意指私人作为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的帮手,其并非如被授权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公权力,而是直接受行政机关的指挥命令从事活动,犹如行政机关的„延长之手‟。”[20]“行政助手系在行政机关指示下,协助该机关处理行政事务(包括公权利之行使),性质上为机关之辅助人力。”[21]行政辅助人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如交通协管员、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城管部门聘用的城管员等,但是由于其公私不明,理论上一直未有明确定性和显著突破。

行政辅助人产生的前提是合同的订立,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从社会上招聘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订立合同,行政辅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职责、义务,行政主体依据合同对行政辅助人进行监督、管理。有时候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就主要事项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仍然视为行政辅助合同成立。其次,通常实践中的行政辅助人不享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由于行政辅助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能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履行相应的职权。以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7月6日发布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中第6条明确指出“各级税务机关聘用的从事税收工作的临时人员、协税员、助征员、代征员等不核发税务检查证。”2003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对必须聘请协税员的,要制定严格的聘用标准,经过规定的聘用程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要写明:协税员不得直接征收税款,如有违反,一经查明,立即解聘。”最后,行政辅助人的行为结果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22]行政辅助人只在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下辅助参与执法,其行为应被视为行政机关行为的延伸,行为的结果也理应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

关于行政辅助的契约性质当无异议,无论是临时性的协助抓捕、扣押,提供工具、信息,参与疏导、引导等警察行为,还是长期性的固定职业合同,均需要警察和辅警对从事的辅助行为意思表示一致。但是武断认定行政辅助人完全不具有独立的执法权,并不妥当。通常,辅警的辅助行为的履行方式和限度有别于警察正式行为,但在一些不涉及到合法公民权益的事例中,尤其是紧急事件的处理中,辅警应该被赋予更多的代理公权力,这一方面是基于法治国家的私人权利需求,也是作为警察辅助公权力的需求。毕竟,辅警作为行政辅助人,是由政府部门统一招聘或公安机关自行招聘并以合同的形式加以规范,协助公安机关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性力量,协助的分寸和尺度只有在具体事例中才会有准确清晰的判断。无论辅警是在公安机关和警察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一定的辅助工作,还是特定情形下,独立和部分地参与执法,其行为结果都同样归属于公安机关。

目前对辅警进行规范的绝大部分是内部文件和政策性规定,虽然在内容上基本属于宪法和立法法体系内的法律保留事项,但还是因为制定部门错综复杂,暴露出各自为政,职责不清等问题。辅警规范的混乱必定会导致其协助执法时的尺度不均衡,严重挑战构建公正文明的法治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下,并不乏针对辅警进行立法的空间,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辅警法律法规的清理和制定。首先,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部、委规章),因此,公安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辅警规章;其次,省、直辖市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立法机构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辅警的地方性法规;最后,如果可能,在理念统一和现实接纳的情况下,借鉴英美法系对辅助警察的法律规定,将辅警纳入到警察序列,启动修法程序,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人民警察法》,规范辅助警察的法律地位、职责和权限等。

关于公安舆情处置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四

第一条为提高网络舆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明确网络舆情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对的组织机构和程序,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澄清事实,引导舆论,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网络舆情是指在互联网上流行的对社会问题不同看法的网络舆论,是社会舆论的一种表现形式,是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公众对现实生活中某些热点、焦点问题所持的有较强影响力、倾向性的言论和观点。

第三条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处置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1.及时主动,准确把握。事件发生后,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发布准确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掌控舆论的主导权和话语权,把不良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2.强化引导,注重效果。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工作水平,使网络舆情的新闻宣传有利于审计工作大局,有利于突发事件的妥善处置。

3.突出导向,分类处理。对于影响较大的审计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高度关注的敏感问题,由局办公室提出新闻处置建议预案并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统筹安排宣传报道工作。

第四条组织机构

成立网络舆情处置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其他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股室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对涉及工作的网络舆情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和处理与媒体的相关事宜;

2.根据需要确定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应对新闻发言人;

3.审定新闻宣传预案,决定新闻宣传内容,安排新闻发布;接待、管理采访事件的媒体记者;

4.收集、跟踪、分析、处置境内外舆情,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通报情况,指导相关单位、部门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控制和引导舆论;

5.向相关领导和部门及时上报信息。

领导小组下设网络舆情处置、预警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设在局办公室,由各相关人员组成,其中办公室负责协调和处理与网监、网宣部门及媒体的关系,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通报情况,各股室负责提供情况材料并进行核实、分析。

第五条舆情预警体系

办公室指定专门舆情评论员负责文字及宣传工作,收集舆情动态,发现涉及审计工作的舆情及时上报,并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引导舆情。

舆情评论员及时收集舆情危机事件及其苗头动向,分析评估态势趋向和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对发现的舆情,须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汇报,提出舆情处置建议并根据情况需要逐级上报。在报告的同时及时跟帖,确保正确引导舆论走向,有条不紊地开展舆情处置工作。

第六条舆情引导机制

舆情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按照“确认事实,快速反应,妥善处理”总体要求,在第一时间启动响应机制。当网上出现涉及审计工作的负面报道后,应坚持积极正面引导,进行有针对性地解答及跟帖,以正视听。有重大影响的舆情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以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等形式迅速反应,协调主流媒体,推出相关报道,引领社会舆论。

第七条舆情处置预案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基本要求,及时了解舆情出处,对引发该舆情的不实之处进行澄清。同时组织舆情评论员,从普通网民的角度对提出的负面质疑进行反驳,引导舆情的正面发展。

当负面影响增大时,领导小组应有意识地选择重要信息,有侧重地在主流媒体公布信息内容,维护审计部门的形象。

第八条舆情应对方法

1.明确态度。应在第一时间表明态度,快讲事实,慎讲原因,表示对事件的关注和重视。

2.提高速度。要迅速与有关单位和媒体取得联系,进行有效沟通,及时封堵删除与事实不相符的不良信息。

3.统一尺度。要及时拿出统一的解释口径,一时拿不出完整的调查结论时,应考虑梯度发布信息,分阶段降低流言的影响。

4.规范法度。在消除负面报道危害时,要有的放矢,方法得当,分清轻重缓急,密切关注媒体动态,防止事态反复。

5.调整角度。对确属工作失误的情况,应将着眼点放在事后的处理、原因的调查及责任的追究上,举一反三,落实整改。

第九条沟通协调机制

建立与宣传、通信、公安等网络舆情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联系,定期沟通,及时了解网络舆情的最新动态,学习、提高网络舆情应对的科学方法。

第十条责任奖惩办法

将舆情处置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体系,全面推行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对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股室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网络舆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或擅自发布有关信息或报道虚假情况,导致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关于公安舆情处置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五

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职责,公安队伍的管理水平,决定了队伍的凝聚力与战斗力,直接影响着公安机关保一方平安职责的落实。对公安队伍的管理现状进行实事求是的调查,掌握分析广大公安民警的思想动态,将有助于我们发现问题,调整队伍管理方针,做好队伍的政治思想工作。为了实现公安队伍的长远管理目标,我们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对存在问题不掩盖、不回避、不护短,客观剖析当前公安队伍管理中存在的各种弊病。

为了获得民警思想动态的第一手资料,我借助公安内部网络,在公安网上开展了一次队伍管理现状及民警心态的民意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希望各级公安领导能够实事求是,对队伍管理现状进行重新定位和深刻反思,制定合理的队伍管理政策,促进公安队伍整体工作开展,确保公安队伍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保一方平安。

综合分析

在当前社会治安形势错综复杂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付出了大量辛勤的劳动,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充分肯定。以下问题的讨论,笔者侧重于对存在问题或不同看法的讨论分析。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部队、警察都是专政工具,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警察是调和、平息社会矛盾的工具,警察所承当责任的大小,与社会矛盾的发展变化息息相关。当前公安队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正与我国当前社会矛盾紧密相关。我们必须从分析当前社会现状和社会矛盾出发,分析社会治安形势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首先,决定社会治安形势的主要因素是由社会矛盾,即社会中存在的不平等、失业、贫富分化、腐败、种族问题、黑恶势力等因素决定的。公安机关对社会治安的管理,只能对治安起着一定的控制缓解作用,只治标,不治本。单凭公安机关无法化解社会根本矛盾,也无法平息矛盾激化带来的社会治安恶化。从国际上看,俄罗斯、阿根廷、哥伦比亚、印度尼西亚、卢旺达等国家由于社会矛盾积聚、激化,远远超出警察机构的控制能力,社会治安的急剧恶化是十分必然的。

当前中国基本的国情,经济保持较高速度增长,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逐步改善。但是,经济发展并不能自动保证社会治安的稳定。相反,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存在矛盾和危机日益突出:贫富分化、腐败、地区差距、失业、下岗、农民贫困、邪教组织等问题特别突出。广大农民处于低收入阶层,农村劳动力人口过剩,大量农民进入城市找工作。城市的就业问题因为近年国企下岗、经济转轨等原因而日趋严峻。“中国城镇的"实际失业率已达到7%的警戒线”。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莫荣指出,过了这道线,社会就承受不了,老百姓会不满,社会不稳定因素就会增加,严重的会引发一系列反社会行为。

此外,境内邪教组织与境外敌对势力勾结,是社会稳定的极大隐患。

1998年,深圳市委书记张高丽提出,两年内使深圳社会治安明显好转,2002年初,公安部提出力争二三年内使社会治安有明显好转,这体现了政府与公安领导对社会治安形势的重视和整治的决心。但是,这个目标的实现是十分困难的。在公安网上的民意调查数据显示,73.1%的民警认为二三年内社会治安跟现在差不多或更差,这表明,不仅社会群众对治安形势深表忧虑,公安机关内部对治安状况的好转也是信心不足。分析中国目前的国情,几年内,不大可能从根本上改变贫富分化、失业、地区差距、城乡差别、邪教组织等问题,公安工作会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即使公安队伍加大打击力度,也难以扭转社会治安的大趋势。目前刑事案件破案率不到15%,而且还有大量的隐案、积案。受各种客观因素所限,警力、经费等都不可能在几年内有大幅增加,破案率不可能有大幅提高。退一步说,即使破案率达到100%,所有犯罪分子都被抓获归案,中国也没有足够多的监狱关押犯人,没有足够多的警察看守犯人,没有足够多的粮食和经费养活那么多犯人。

因此,笔者的结论是:在中国主要社会矛盾没有根本解决之前,社会治安难以有明显好转。

在网上调查中,80.3%的民警认为政治学习没有取得效果,这一点应该引起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反思。近年来公安系统开展了一系列声势浩大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从政工部门的总结及各种媒体报道上看,公安政治教育年年出经验,年年上台阶,但从网上调查看,大多数民警并不认同近年开展的一系列教育活动。笔者认为,目前队伍政治思想工作存在以下误区:

(一)个别领导对政治教育工作目的认识有偏差。为何要开展政治学习?政治思想工作是队伍管理的润滑剂,主要目的是解决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队伍的凝聚力和工作积极性。但当前个别领导把开展政治学习教育作为一种个人“政治资本”和“政治宣传”手段。政治教育搞得声势越浩大,越有利于向政府、向上级领导表决心、汇报和邀功。个别领导开展政治教育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我局政治教育得到上级领导的肯定和表扬”,为了向上级表现自己管理队伍的能力和决心,从中谋取政治利益。因此,政治教育表现在形式上华而不实,内容上

“假、大、空”,政工部门不客观掌握反映队伍现状,民警思想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所以说,政治教育的指挥者开展教育的主导思想出现了偏差,学习教育是很难有实际效果的。

(二)公安队伍内部的信任危机。近年来公安队伍接连出现高级领导沦为阶下囚,上至公安部副部长,下至某公安厅副厅长、某市公安局长等纷纷堕落,对公安队伍震撼很大。从积极的方面看,体现了政府惩治腐败的决心和成效,从消极的方面看,引起了公安队伍内部的信任危机。看到自己敬畏的领导腐败堕落,看到有的领导说一套做一套,广大民警产生了信任危机。因此,台上领导在高唱倡廉,政治教育讲得头头是道,台下民警在心里都打了个问号:“这世道,谁信谁?”。领导的表率作用差使政治教育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另一方面,以普通民警为教育对象的政治教育引起广大民警的反感。公安机关中最容易腐败的,是掌握管人、管财、管车、管户口、管出入境等实权的领导,但是这些领导往往在政治教育中以“教育者”自居,被教育者的是广大的无权无职的普通民警。腐败者为廉洁者上辅导课,是政治教育中经常出现的怪异现象。

(三)空洞的说教,民警实际困难得不到关心。在网上调查中,86.5%的民警认为上级领导对民警不太关心或不关心。公安队伍经常召开政治教育、支部会议、民主生活会,但这些会议通常成了领导的“一言堂”。领导读完了文件,开始了说教,说完了,会议也就结束了。基层民警工作、生活中遇到很多困难,如身体状况、政治待遇、配偶就业、分房问题、家庭问题等,这些困难很少得到领导的关心和帮助。

(四)政治教育方法存在争议。

1、定下“落后分子”硬性指标的政治教育。在某项政治教育中,定下了硬性的指标,规定离岗培训和辞退的民警分别必须达到多少比例。指标层层下放,各单位按总民警数的比例计算不达标民警的指标。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做法在一些部门引起了很大的混乱,有的单位出钱给不达标民警“精神补偿”,有的领导转移矛盾,让民警相互投票决定让谁下岗,造成民警之间相互处心积虑,队伍凝聚力和民警积极性受到很大打击。

关于公安舆情处置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六

3月9日收悉贵办关于群众反映镇村存在严重乱砍滥伐现象的网络舆情专报,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了由县环林局、县森林公安局、镇人民政府参与的专项调查工作组,根据网络舆情所反映的情况深入林区进行调查核实,现就有关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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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与县森林公安局、镇深入林区开展的"排查摸底,镇村确实存在盗伐集体商品林、滥伐个人所有的自留山、责任山林的现象确实存在。20xx年至今镇、镇共受理并办结林业行政xx年截止目前已查处镇村林业行政案件5件、刑事案件1件、口头警告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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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由乡镇村组负责管理的集体林,管护责任落实不到位,管护人员形同虚设且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怕得罪人的思想,导致集体林、自留山、责任山管理失控。

二是林权制度改革后,林权已分山到户,原八十年代栽植的商品林已到轮伐期,加之我对木材采伐利用控制较严,但受经济利益驱使,部分村民变相出售或滥伐自家自留山上的林木现象十分严重。

三是市场对木材的需求量增大,成都地区木材可以自由买卖,木材价格高加之漩映地区临界都江堰市,交通便利,特别是地震后村村通水泥路,部分林区也修通了水泥路,这在给农户带来快捷交通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偷运木材提供了便利。

四是在该地区,一些微型面包车主受利益驱使,偷拉盗运十分猖獗,部分面包车主甚至结成团伙作案,采取盯梢、跟踪等方式掌握森林公安、巡山护林人员行踪,逃避打击,藐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蓄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五是打击力度不够。近年来,县环林局与县森林公安局对该地区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多次组织开展专项打击活动,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当前形势依然严峻,问题依然突出。一是通讯手段现代化,违法犯罪分子反侦察能力强,有效打击难度大。二是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林业行政执法处罚力度小导致违法犯罪成本低,林业行政执法的威慑作用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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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开展全面的清理工作。通过到重点林区现场查验登记造册,落实权属所有人;通过走访群众,了解盗伐滥伐情况。

二是县环林局、森林公安局行政执法队伍加强路巡路检工作,从运输环节堵截非法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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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森林管护和宣传引导工作。一是国有林森林管护人员,在对国有林进行管理的同时,协助镇、村两级做好集体林地的管理工作。二是村集体管护人员应充分掌握其管护环境,做好管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定期召开专题会,听取护林员汇报巡山管护情况,发动群众积极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切实加强源头管理。同时,将护林员工资与监管工作挂勾,纳入考核后依据工作开展情况发放工资。三是各乡镇和村组要在村民大会(或户主大会)上宣传《森林法》、《省集体林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留盲点,不留死角,做到家喻户晓。

(二)整合力量集中整治。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安排,落实部门责任,加强部门协作,多措并举,形成合力,集中打击涉林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着重对林区的乱砍滥伐、偷拉盗运、乱垦、乱占林地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三)严格村民自用材指标控制。严管20xx年村民自用材指标,对存在偷拉盗运的村组整改到位后,才进行审批;加强采伐监督检查,严格按采前设计定点定株、采中随时检查、采后现场检尺的原则,进行全程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县环林局、县森林公安局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和打击力度。

(四)做好相关政策争取。积极争取在建立木材交易市场,继续争取州林业局同意使用商品林采伐指标,有序推进该区域商品林采伐和换代更新。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积极向省林业厅协调将部分区域商品林调整为国家级重点公益林,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

关于公安舆情处置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七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对公安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进xx公安机关“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工作,确保教育整顿工作做实、做细、做好,近日,xx中心组形式组织开展了“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第1次集中学习研讨(扩大)会。会上学习了的重要训词,是指引我们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强大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广大公安民警要把党中央的关怀转化为做好新时代公安工作的强大动力,牢记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力量的性质属性,明确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公共财产安全、打击违法犯罪的职责任务,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实际行动忠实践行重要训词精神。

一是学习的要求和动力不够。

对学习的要求不够高,学习的资料较浅,学习的范围较窄,系统性、专业性、深入性不强,从而使得学习的效果不明显。动力不足,缺乏学习的主动性。主要表此刻:一方面,学习的自觉性不强。没改变那种“要我学”为“我要学”的良好学习习惯。自我较注重单位安排的各种政治、业务学习,而对其他学习的主动性不够;另一方面,学习的钻劲不够。学习过程中,我认真做了笔记,但往往浅尝辄止,没有作深入消化,领会内涵,全面贯彻;第三,学习重点不清。自我没有认真把握学习重点,但求面面俱到,结果忽视了直接相关工作需要的重点学习。

二是职责意识不够强。

由于大局意识不够,往往只管自我职责以内的事,其它的事就少有过问。有时,自我明明看见其它同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因碍于面子或是认为不该自我管,也就没有主动提出来帮忙改正,而是放之任之;有时自我认为无足轻重、无碍大局、可干可不干的事,也就无动于衷;有时本该今日干完的事,也随便拖到明天干。

三是处理问题理论联系实不够。

尽管我也经常学习,但学习的深度不够。我经常告诫自我要用辨证的观点和方法去分析和处理问题,可总是讲在嘴边,忘在手边,结果分析和处理问题的方法简单,对具体问题分析力度不够,不能全面运用发展的、联系的、辨证的眼光看待和处理问题。

一是平时疏于学习。

在知识结构日新月异的今日,不学习,就要落伍。以往我总认为,只要能把本质工作干好,其他学习都无关紧要,殊不知,学习与工作是相辅相成的。仅有深入地、系统地、全面地学习,才能更好地胜任自我的工作。在日常工作中,我认为只要能干好本职工作就行了,而放松了对其他知识的学习。

二是思维局限,认识落后。

思维局限,认识落后,进取意识不够强,认为工作上过得去就行,不求冒尖,但求稳而不乱,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按部就班,认为只要规规矩矩地按条款、按规章制度办事,工作不出错,不给组织添乱子,也就问心无愧。没给自我树立起跨越的高标杆,让自我朝着目标坚定地走下去,反而缺乏向更高目标追求和奋斗的活力与勇气。

三是群众观念弱化。

我们的一切出发点应着眼于广大人民群众,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由于我们工作经常直接与企业职工接触的机会多,与他们之间的交流较多,看到群众的疾苦多,听到群众的呼声多,渐渐地麻木了、习以为常了,群众观念弱化,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弱化。

随着机关作风整顿活动的不断深入,经过对自身存在问题的排查,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自我存在的问题,也更加增强了我改正错误、提高自我思想素质的信心和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决心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善:

一是进一步改善工作作风。

努力做到善于克服消极思维、模糊认识所造成的各种束缚,破除急躁情绪,迎难而上,进取工作;善于对遇到的问题进行理性思考,深挖其中的规律性;善于从事物之间的种种联系去分析和解决问题;善于从政治、全局的高度认识事物;善于根据个人具体情景和自身工作特点,不断完善和提高自我,脚踏实地的投入到工作中去。

二是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本事。

经过学习,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的梦想信念,紧跟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职责意识、忧患意识,在强化服务意识上下功夫,为领导决策出谋划策,献智献力;时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从思想上筑起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坚固防线,增强拒腐防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堂堂正正做人,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时刻以树立机关干部良好形象为自我行动、处世的准则,在生活上严格要求自我,敢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努力做到勤政廉洁。

今后,我将以这次活动为契机,继续查摆自我在各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工作作风,改正不足,提高自我,真正使自我的思想得到进一步净化、工作得到进一步提高、作风得到进一步改善、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努力把自我的各项工作做好,取得成效。

关于公安舆情处置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八

“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是党在新时代的建警治警方针。开展这次教育整顿是牢牢把握公安姓党的根本政治属性,是切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使命任务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开展这次教育整顿的极度紧迫性,以整风的精神推进自我革命,打一场铁腕治警、正风肃纪的攻坚战,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不断纯洁公安队伍,以实际行动把“严”的主基调和“严”的态势长期坚持下去,进一步树立新时代人民公安为人民新形象。联系自身思想实际,在谈话,谈心的基础上,认真反思,查找不足,自我剖析。现将个人对照检查情况报告如下,请同志们予以批评指正。

一、纪律作风建设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公安队伍是一个大集体,集体中的每一个人都要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只有每一名警察严格要求自己,时刻牢记人民的嘱托和希望,才会在思想上解决作风不严谨的问题。铁的纪律是保障公安队伍强有力战斗力的坚强后盾。只有坚持不懈、持之以恒才会培养出一个人严谨的工作作风和纪律意识。

二、对业务理论的学习不够,对业务知识的学习还不够充分。当前在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大的战略目标下,全国范围内形成了良好的法律意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了,而作为执法者的我却不能利用更多的时间去学习、去提高,适应不了当前形式发展的要求,势必造成很多问题,势必会影响工作的更好开展。如2020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新的法律法规,这就要求我们自己必须紧张起来,不断的充实提高自己的各项技能,以便于日后工作的顺利开展和高质量完成。

三、组织纪律意识方面存在侥幸心理。我在以前头脑中总认为自己出不了什么大问题,对小问题重视程度不高。有句古话说的好,“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所有大问题的产生都是有小问题开始的,所以不够重视小问题的态度是不正确的,侥幸心理的存在可以说是存在的安全隐患,今后必须加以克服。

四、自我管理能力不强,容易受不良风气影响。自参加公安工作以来,和社会上各行各业的人们打交道,社会上不可否认的存在着形形色色的生活方式,对于我来说,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安工作具有易腐蚀性,这就要求我们要时刻防腐拒变,我已经认识到这种环境对于一个人的影响是很大的,我会继续注意加强自身修养,自觉抵制各种侵蚀,保持一名共产党员的优良品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自我要求不严,开拓精神、创新意识不够,满足现状,未能充分发挥主人翁意识。在思想上缺乏积极进取的意识,对日常工作要求不高,甚至有些时候抱着得过且过的想法,片面认为只要平平安安就万事大吉,存在着“无过便是功”的思想,没有扎根基层,开拓进取的精神,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的作风还不够,由于这种麻痹思想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自己精神面貌,使得自己在工作上没有突出亮点。

今后工作中我应该注意和加以改进的问题:一、要多学习、勤动脑,不断扩大自己的知识结构。始终不放松学习,争取用扎实的理论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用深入的专业知识来解决工作中遇见的各种问题,更加灵活的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要勇于在工作中实践,立足本职岗位,积极借鉴别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取长补短的来提高完善自身的工作和服务水平,时刻牢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

二、加强《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铁的纪律作为保障,工作也无从谈起。我决心在以后的工作中时刻不忘自己警察的身份,用警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

三、严格遵守“八项规定”,提高安全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对自身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及时加以消灭在萌发状态,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群众反映强烈的作风问题,杜绝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开车等严重违反问题的出现,时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

四、善于用新的思维、新的办法来分析解决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工作中要勇于开拓创新,用过硬的业务水平来更好的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并且保证质量。

感谢组织,我在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中的剖析材料及整改措施汇报如上。剖析自己还不够全面和细致,请同志们监督我,多提宝贵意见、建议,以便于我在以后的工作中可以更加胜任本职工作,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

关于公安舆情处置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九

作为一名光荣的人民警察,从加入公安队伍第一天起,我就立下铮铮誓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自我们分局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以来,我认真学习“三个代表”、“八荣八耻”、“五条禁令”等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读内容,我围绕纪律教育具体内容的学习,认真对照自己平时的实际工作及思想动态,查摆了自己工作以来在政治思想、组织纪律、为人民服务宗旨、实事求是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此进行认真剖析,找准原因,明确今后工作的整改方向,以便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1、 政治思想意识不够强。

对党的思想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和执行,缺乏应有的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不具有一种时不我待的使命感和危机感。不善于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来武装自己的头脑,没有培养自己从政治的角度来观察、分析问题,认识事物只停留在表面,未看本质,对事物的理解不深刻、不全面。对政治学习“走过场”,停于形式,敷衍了事,使自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实际脱钩,没有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只是为了学习而学习,使学习变得形式化、教条化。

2、 为人民服务宗旨观念不够牢固。

我有时对待人民群众不能始终保持热情的态度,尤其当工作稍多,稍忙时,存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以至自己为人民服务意识淡化,没切实做到为群众所想,为群众所急。总觉得自己是一个普通的人民警察也干不了什么大事,没有深刻理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至于为群众服务意识的淡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宗旨,而我却忽略了群众的想法,这是工作中缺乏耐心的根本原因。“一切为了群众”是要求我们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拿出百分之百的热情对待每一群众,树立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

3、 业务知识不够钻研。

对待工作不够主动、积极,只满足于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在工作中遇到难题,不善于思考,动脑筋,常常等待领导的指示,说一步走一步。对业务知识的掌握不够重视,缺乏一种敬业精神,认为自己已有的一些业务知识可以适应目前的工作了,在工作中遇到繁琐、复杂的事情,会抱有可拖就拖的心态,今天不行,就等明天再说,对问题采取逃避的方法,认为“船到桥头自然直”,不是自己力求寻找对策,而是等待办法自己出现,虽然感到有潜在的压力和紧迫感,但缺乏自信心,缺乏向上攀登的勇气和刻苦钻研、锲而不舍、持之以恒的学习精神和态度。一方面没有深刻意识到业务水平的高低对工作效率和质量起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缺乏

敬业精神,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得过且过,在业务方面存有依赖性,认为领导会有具体的示,我不用先急着干,害怕自己先做做不好,反而招来非议。自己没有一整套学习业务知识的计划,所以在工作、学习中比较盲目。

4、 工作作风不够扎实。

工作时间久了,没有新鲜事物出现,会有一种厌倦的情绪产生,对待工作有时抱有应付了事的态度,没有做到脚踏实地,总想在工作中找到捷径,最好不要花费太多的精力可以把事情做好。有时除了自己必需完成的以外,可以不做的就不做,省得惹祸上身。

做事情只安于表面处理方法比较简单,有没有创新精神,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对问题不作深层次的分析,思考不深刻,有时还会把工作作为负担,却没有注意到工作方法的完善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动力。

1、 进一步加强政治思想观念,增强人民警察为人民的意识。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关于人民公仆的理论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重要的实践在于认清职责,立足本职,老老实实、本本分分为群众排忧解难。

2、 加强自我改造,提高综合素质。

我们要努力刻苦地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警务知识,使自己成为工作中的内行专家.目前对我而言,最大的问题是要加强业务学习,学习有利于提高我们的知识水平,增强做好工作的本领。只有狠下决心,提高对学习业务知识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自觉、刻苦地钻研警务知识,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热爱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虚心好学,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多向周围的同志请教。

3、剖析自己,虚心接受,更快进步。

我知道严于剖析自己,需要一些勇气和信心,但它是对自己高度负责的一种表现,剖析自己的过程是正确认识自己、深刻认识问题的过程,是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具体行动,也是对自己的实际考验。我也知道正确认识自己特别是正确认识自己的缺点错误是很不容易的。但我觉得我不能就滞留于现状,我要做到真正剖析自己,要为自己定好位。我不能把自己降低为普通老百姓,不能仅仅按老百姓的标准来要求自己,而必须时时刻刻以一名人民警察的标准来衡量自己。我代表的是人民警察的形象,这样才能正确地对待群众提出的各种意见,从群众意见中看清自己平常没有察觉或没有引起重视的缺点和不足,虚心接受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我才能更好为人民群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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