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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释义心得体会精选(实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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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释义心得体会精选(实用10篇)
2023-11-18 23:24:20    小编:ZTFB

心得体会是一个总结自己经验的机会,能够对自身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写心得体会时要避免赘述和重复,尽量从自己的角度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总结。以下是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例子,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思路。

工会法释义心得体会精选篇一

近日,新工会法正式生效,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规范的法律保障。作为一名职场人士,我认真学习和理解了新工会法的相关条款,通过实践工作中的实际情况,收获了一些心得体会。在此,我想分享一下自己对新工会法的认识和体会。

新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的基本功能、组织结构和权益,明确了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和地位,使工会更加独立自主,不受企业和政府的干扰和控制。同时,新工会法还规定企业不得干涉工会的正常活动,不得对工会干部进行打压、威胁和辱骂,为工会履行职责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挥空间。

新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的各项职责,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新工会法要求企业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工资、工时、社会保险等,同时也规定了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具体职责。这为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持,使劳动者能够更加有底气地维权。

新工会法强调工会的自治、独立和代表性,这使得工会成为劳资双方沟通协调的重要渠道和平台。工会可以代表劳动者与企业协商,调解和解决劳资纠纷,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同时,企业也可以通过工会和劳动者开展良好的互动关系,更好地满足劳动者的需求,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和社会责任感。

新工会法规定了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促进企业内部和谐、员工参与和共同发展。工会可以为企业提供良好的人力资源服务,如职业培训、劳动保护、职工福利等,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和工作效率,进一步促进企业的发展。同时,企业也可以通过和工会的合作提高企业的自身管理水平和社会责任感。

五、新工会法对工会发展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

新工会法的实施对工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工会需要更加注重自身的建设和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积极满足劳动者的需要和要求,扩大工会在劳资关系中的作用和影响力。此外,工会还需要面对不同层次、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权益方向、不同发展阶段的劳动者,为不同类型的员工提供个性化和差异化的服务。

总之,新工会法的实施为劳资关系和谐稳定发展提供了更加健全和严密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广泛和深入的机会和渠道。在新的历史时期,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和意义将更加凸显,更具发展前景和责任使命。我们需要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和行动,推动新工会法实施,为工会和劳动者共同发展全力以赴。

工会法释义心得体会精选篇二

前言:

工会是维护职工权益的组织,工会法是规范工会组织机构、制定工会活动的最高法律规范。为了更好地了解工会法的内容和意义,我认真阅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在读完这部法律后,我深深地感到了工会法对于维护职工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和发展的重要作用。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分享我在读工会法时的心得体会。

正文:

工会法规定,工会是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的组织。在工会的职能范围内,应当为职工提供劳动保护和福利、教育培训、文化娱乐和医疗卫生等公益性服务。读到这里,我深深地认识到了工会作为维护职工利益的组织的重要意义。工会应当始终将职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积极推动职工福利的提高和劳动保护法律的落实,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就业和发展环境。

二、重视工会组织的建设。

工会法规定,工会组织应当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工会组织应当积极推动工会会员参与职工权益维护和企业管理、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事务。在我看来,这样的规定对于一个有组织、有纪律的工会组织尤为重要。如果工会组织本身不够强大,那么工会将失去维护职工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能力。因此,加强工会组织自身建设和提高工会工作能力,是工会法所提倡的重要理念。

三、加强工会和企业的沟通交流。

工会法规定,适当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牵头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应当与用人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职工的意见和需求。这样的规定是对企业和工会之间沟通和交流的一种有效保障。企业和工会是互相依存的关系,只有通过沟通和交流,才能更好地解决企业中存在的问题和职工的利益诉求。因此,工会和企业应当加强沟通、增进了解,为企业的经营和职工的权益发挥更大的作用。

结论:

读完工会法后,我深深地感受到,工会法是维护职工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法律。工会应当时刻以职工的权益为出发点,积极推动职工福利的提高和劳动保护法律的落实。工会组织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同时,工会和企业应当保持密切联系和沟通,共同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和职工权益的保障。作为一名职工,我相信只有在工会法的保障下,才能更好地享受到工作的权益和福利,实现自身的发展和进步。

工会法释义心得体会精选篇三

读四书释义的心得体会,是我的高中生涯的一段重要经历。四书代表着中国传统文化精髓,尤其是在儒家思想的传承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作为历代中国人的精神遗产,四书不仅给我们提供了独特的生活智慧,更揭示了人类在思考与行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道德准则。这一次读四书册,不仅让我充分领会了其独特价值,也对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学习观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和启示。

第二段:对《大学》的理解和思考。

《大学》是四书之首,其核心思想是“止于至善”,寓意人类精神追求的终极目标是至善之境。读《大学》时,我深刻认识到,人生的九十年里,无论身处何方或经历怎样的挫折,都应以至善为立身之本。通过自我反省、学习、思考、实践,不断扩展对事物的认识和探索,可以最大程度地逼近至善之境。此外,《大学》也强调了“格物致知”的重要性,培养了我锐意进取,不断深入了解事物与思考的能力。

第三段:对《中庸》的评析和体验。

《中庸》以“中”为核心,提出“中庸之道”,强调了中庸这一概念在人生道路上的重要性。读《中庸》时,我发现,不仅要求自己保持平衡,和谐的状态,也需要平衡和协调与不同人的关系。只有通过中庸的处世态度,才能使思想和行动更加合理化,并与道理相符。此外,《中庸》也教会了我如何处理人际关系,以及如何进行人际交往,让我的社交技能和人际沟通都得到良好的提升。

第四段:对《论语》的反思和感悟。

《论语》是四书中最为著名之一,是儒家思想的最为重要的参考书之一。《论语》中的格言,如“君子周而不比”、“三人行必有我师”、“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等等,都经久不衰。通过阅读《论语》,我深深认识到,做一个有道德、有修养、有思想的人,是一种追求而不是自然而然的事。

第五段:对《孟子》的总结与回顾。

《孟子》是四书中最为受人尊敬和欣赏的之一。它主要反映了孟子的政治和社会思想,和关于人类的本质和情感的讨论。在《孟子》中,由于产生不同的观念,就会有不同的感受,从而能够使自己不断改进和提高。吸收了《孟子》的精华,我对生命的意义、人的生存状态等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不仅是为了自己,更是为了他人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更好的贡献。

结论:

四书,不仅是我人生的宝贵财富,更是我对中国传统文化及其智慧的重要了解。它对我人生的意义和目标,以及我对人类风俗和心理的理解,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我希望将这些精神财富传承下去,以便更多的人受益。有梦想,一切皆有可能!

工会法释义心得体会精选篇四

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会组织原则的规定。

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一原则体现了中国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的性质,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工会的根本特征。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工会的一切组织和会员都必须按照这个根本原则进行活动。具体讲,民主集中制有两方面的内容,即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民主集中制的活动原则。

工会法对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作了明确规定:

一、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会员大会是由同级工会的全体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通过民主选举的代表组成。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是地方各级工会的领导机关,它们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的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大城市总工会下设的办事处,各省总工会设立的地区工会办事处以及有些产业工会的工作委员会等,都不是一级工会组织,不是采取选举的办法,而是由各级工会任命其负责的工作人员。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这是工会的一项重要的组织原则。这是因为,第一,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是实现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保证。只有选举产生的领导机关,才能充分体现会员的意志,才能建立起领导与被领导的正确关系。第二,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是建立一个有一定威信、强有力领导班子的关键。真正经过民主选举,就会把真正为职工群众服务,敢于为职工说话,深受群众拥护的人选进工会的领导机构。当选的人,由于切身感受到群众的信任,也会更加努力工作,为职工服务。第三,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是调动广大会员积极性的重要措施。由会员民主选举工会干部并对工会干部实行监督,体现了会员在工会内的民主权利,必然增强会员的责任感,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民主选举工会干部,可以让广大职工群众或工会各级组织的代表充分发表意见,选择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进入工会各级领导班子,并对其实行监督,防止各种腐败的行为。

目前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中,经理、厂长等主要负责人的配偶或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担任着基层工会主席,为使工会更有效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当针对这些现象,对担任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这次工会法的修改中增加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二、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这里规定了工会委员会与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关系。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它代表全体工会会员的意志,在工会组织内拥有最大的权力,享有最高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则代表该地区工会会员的意志,也享有相应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在本行政区划的工会组织内权力最大;产业工会代表大会则代表该产业工会会员的意志,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各级工会委员会委员是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说明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高于工会的各级委员会,不是各级委员会领导代表大会,而是代表大会决定工会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任务。各级工会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就必须向大会负责,并向大会报告大会所决定的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大会认为有必要报告的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三、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组成人员。

罢免权是监督权的重要内容,撤换和罢免是工会会员对会员代表和工会委员会委员、会员代表对工会委员会委员实施监督的有效形式之一。工会会员认为会员代表或者工会委员有违法、违反章程或者失职、不称职以及其他违背工会会员意志的行为,可以要求撤换或者罢免其选举的代表或者委员;工会代表认为工会委员有违法、违反章程或者失职、不称职以及其他违背工会会员或者会员代表意志的行为,也可以要求撤换或者罢免工会委员。不论是要求撤换还是要求罢免代表或者工会委员,都要严格依照民主集中制的活动原则办事,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严格的程序办事,做到监督规范化。

四、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全国的工会组织。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这里的“领导”,主要是指由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全国工会的工作方针和一定时期的全国工会的任务,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其贯彻执行,领导全国各级工会按代表大会的决议开展工作。地方各级工会的工作方针和一定时期的工作任务,也要在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按这个原则确定和实施。另外,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下级组织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这也是民主集中制规定的上下级之间关系的体现,以保证建立正常的工作制度,其目的是保证上级能在充分了解下级组织和会员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决定;同时,又能使上级工会组织集中起来的正确意见,能够得到所有下级组织的正确贯彻执行,这样才能加强工会的系统领导。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释义】本条是对工会组织系统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基层工会委员会设立的条件。这次工会法的修改为了解决工会组建困难的问题,在组织机构设置的条件上作了较大的调整,放宽了基层工会委员会设立的条件,将原来必须有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含二十五人),才能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条件放宽到不足二十五人的也可以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组建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还可以依然维持原工会法的做法,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开展活动。即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单位,在建立工会组织时可以有多种选择,既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组建基层工会委员会,还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开展活动。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方便基层工会的建立,解决工会组建难的问题。

工会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基层工会委员会由基层工会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定期选举产生。为了加强基层工会委员会与群众的直接联系,基层工会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委会,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如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基层工会委员会要承担起自己的职责和完成基本任务,要把两个方面的组织系统建立健全起来。一是经过选举把工会小组建设好。这样才能使基层工会的工作通过组织系统有效地落实到群众中去,并且使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通过组织系统很快地集中起来。二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工会积极分子,建立一些工作委员会,如生活工作委员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委员会等等,这样才能使基层工会把各种工作任务承担起来,并且通过这些工作委员会中的广大工会积极分子,加强同群众的联系,使整个基层工会的工作真正扎根于群众之中。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基础,是要加强工会小组的建设。基层工会的许多活动,都要在工会小组里落实。工会小组犹如工会的细胞,细胞有了活力,基层工会的工作才能朝气蓬勃。

这次工会法修改,增加了工会组织中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委员的规定,主要是体现加强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同时也解决了与妇女组织的关系。

二、本次工会法修改,在工会的组织结构上,增加了乡镇和城市街道建立工会联合会的规定。这一规定必将对工会组织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按照现行工会法的规定,企业、事业、机关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县、市、省三级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没有规定在乡镇、街道、村建立地方工会组织。改革开放以来,城乡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有了较大发展,为加强基层工会的组织建设,全总提出将地方工会组织加以延伸,在乡镇、街道、村建立工会组织。而有的同志提出,目前国家机关、群团组织都在进行机构精简,乡镇、街道普遍建立地方工会不符合机构精简的原则,建议对此不作规定。

为了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应当扩展和强化工会的组建工作,至于乡镇是否要普遍建立工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职工比较多的乡镇、街道,根据情况可以设立工会,全国不搞“一刀切”。因此,工会法规定:“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关于建立村工会,考虑到村办企业的情况比较复杂,许多企业生产季节性强,生产人员亦工亦农,现实多是参加村委会的活动,因此,对村工会问题没有规定。由于城市街道不是一级政权组织,同时又涉及到机构改革,所以乡镇、街道工会的性质不是一级地方工会,也不应当办成机关工会,应当是一个尽可能不设常设机构,由乡镇、街道中的基层工会联合起来的联合会比较合适。

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了地方各级总工会及产业工会设置的原则和条件,即按照国家行政区划在县级行政区域以上成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同时按照国民经济的行业特点在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产业与地方相结合的原则,从组织上来说包括三个意思:一是按照产业原则,把同一企业、事业、机关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而不是在一个单位中按工种、按职业组成若干个职业工会;二是同一行业或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的职工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和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开展适合产业特点的活动,反映和解决本产业职工需要解决的共同性问题。三是按行政区划,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建立各级地方总工会,作为当地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实行产业与地方相结合的原则,符合职工群众意愿。在《中国工会章程》中提出了产业与地区相结合的原则,集中了产业原则的长处,发挥了地区的优势,使得工会系统在组织领导关系上更加完善,更加切合我国的实际。有的产业工会由于生产、管理高度集中,工会组织的领导关系实行产业工会与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为主,如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和民航工会等产业工会;有的产业工会是对下实行工作指导,主要由地方工会领导,如教育工会等,这样从实际情况出发确定产业工会的组织形式和领导关系,是完全符合我国国情的。

四、本条第五款规定了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这就是说,工会是一个统一的组织。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没有任何理由分裂为互相对立的两派或几派组织。建立统一的工会组织,有利于维护工人阶级队伍的团结,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也有利于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释义】本条是对工会建立程序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基层工会、地方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地方各级产业工会建立需要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的程序。这样规定,体现了工会的领导体制,保证了我国工会组织的统一性和惟一性。工会是从全国到基层的有组织的群众团体,这种独立的群众团体,一方面要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另一方面它又应当按照自己的特点和广大会员职工的愿望、要求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这就要有组织上的保证,加强工会的统一领导。工会法规定工会成立需要上一级工会的批准,保证了我国工会组织的统一性和惟一性。这是因为,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工会,是根据中国的历史、现实和工人群众的意愿作出的规定,目的是使工人群众的力量团结、统一,是符合工人群众根本利益的,也是工人群众当家作主的集中体现。我国工人阶级内部没有根本利害冲突,没有必要分别组织相互独立的甚至对立的群众组织或者社会团体,中国工人阶级的力量就在于它的团结和统一,我国工会组织的统一是建立在广泛民主基础上的统一。因此,为了保持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使广大职工和全国人民一起集中精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同分裂工人阶级队伍的行为作斗争,防止出现政治上反对派性质的工会组织。工会组织的建立要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对于防止出现非法的工会团体,有着重要作用。按照法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总工会的建立要报全国总工会批准;自治州、市、县总工会的建立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批准;自治州所辖市、县总工会的建立要报自治州总工会批准。全国产业工会的建立要报全国总工会批准,地方产业工会的建立,应根据其特点报地方同级总工会或者上级产业工会批准。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工会组建过程中上级工会的作用。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发展,在这些经济组织中工会的组建有较多困难,非公有制企业“建会难”已成为全国工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一些基层工会的同志反映,工会组建困难的原因主要有:

第一,工会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中组建工会的规定的力度不够。由于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对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不组建工会难于处理。有的企业钻自愿组建工会的空子,或拖或推,工会也没有办法。

第二,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对工会的性质和作用存在疑虑和抵触。他们有的认为“工会就是与老板唱对台戏”,组织工人闹罢工,对组建工会存有戒心;有的怕工会经常组织活动占用生产时间,影响生产。

第三,一些外商企业、私营企业对缴纳2%的工会经费难以认同,致使工会组建困难。有些外商企业、私营企业宁可拿出一些钱为企业职工搞福利,但不愿将经费上缴。有些企业往往因不愿缴纳工会经费而拒绝建立工会,而不建工会就可以不缴纳。

第四,职工缺乏组织工会的内在要求和自我保护的意识;个别地方党政领导片面强调投资环境,对工会的组建工作不够支持,也是影响工会组建工作的重要原因。

为解决工会组建难的问题,有些地方性法规规定,“外资企业在成立一年内必须成立工会”。这样的规定也存在一些问题。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人组建工会是法律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但是,以法规规定外资企业在一年内必须成立工会与工会是“自愿结合”的性质似不一致,有以国家强制力推动结社之嫌。而有些地方规定,“上级工会可以到外资企业宣传和帮助工人组建工会,任何人不得阻挠”,这样规定较为适宜。

经反复研究,工会法修改中增加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同时规定,对拒不组建工会的,要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工会法对组建工会的问题作了一系列规定,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但是,工会组建工作是一项艰巨的、需要做大量的细致工作。地方工会的同志应当以解放前我们党的一些老领导同志为榜样,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发动群众,才能够解决工会组建中的一些问题。不要指望依靠国家的法律、文件解决一切问题,要改变靠发文件解决问题的工作作风,并要防止工会行政化、官僚化的倾向。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会撤销程序和工会会员会籍处理办法的规定。

一、任何社会团体一经依法成立后,国家就保护其合法的权益。同样,工会是依法建立的社会组织,国家的法律也保护其合法权益。所以工会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这里也应当指出,目前国家机构正处在改革过程中,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会组织,也应当服从国家的大局,依照党中央和地方党委的要求精简机构。但是在精简机构的改革中,工会组织不能随意撤销、合并。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工会撤销的程序。由于企业的关闭、合并或者破产及其他形式的企业终止,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使基层工会组织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基层工会组织也就撤销。基层工会组织撤销时,应当报告上一级工会。

三、在常委会审议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被撤销的工会会员如何处理,工会法应有所规定,并建议会员的会籍应当继续保留,工会组织也应当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解决困难。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工会法增加了这一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应当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制定出相应的办法。

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规定。

1992年工会法没有规定工会专职干部的编制问题。一些工会工作的同志认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会工作中,较为普遍的问题是工会专职干部的配备不够。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过程中,有的企业将工会机构撤销,更多的企业将工会与其他部门合并,工会专职干部有的取消,有的兼职,这样就不能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工会工作,工会方面认为这削弱了工会工作,工会法的修改应当对工会专职干部的配备作出规定。

一些企业认为,企业是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配备专职工会干部势必增大成本,非公有制企业尤其难以做到。工会干部兼职也未必不好,首先,企业少一个职工,可以少发一份工资,对企业行政方面有利;其次,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主席一般是人事或者行政主管,他们的意见企业行政容易接受,对职工有利;再次,兼职工会干部可以有本职工作,能够掌握相应的技能、知识,对工会干部本人也有利。从工会角度看,工会主席从事生产劳动,便于与职工沟通,能更好地开展工会工作。能否搞好工会工作不在于工会干部是否是专职,而在于工会干部的主动性、积极性。

针对上述问题,一些同志提出增加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工会组织应设专职主席。工会基层组织专职干部的编制不低于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

经反复研究,认为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精简脱产人员,特别是各种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要求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一律设置专职的工会干部很不现实,这应由企业的自主决定。另一方面,企业、事业单位中又需要保持一定数量的工会骨干分子,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工会工作。为此,工会法对此的修改作了较为灵活的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这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会干部,根据需要,可以是专职,也可以兼职,比较适应各种不同情况。

第十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释义】本条是对工会法人资格的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依法成立;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工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由于各级工会的具体情况差别较大,工会法对工会的法人资格问题分两种情况作了规定。

一、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由于它们具备了社会团体法人的条件。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社会团体法人成立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另一种是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意思是这些法人的成立,不需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这里称的产业工会,是指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的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我国现有的产业工会包括:教育、农林、水电、机械冶金、煤矿地质、石油化学、海员、国防、财贸、建设建材、纺织、轻工业、邮电、民航、金融工会、铁路总工会等和中直机关、国家机关两个工会联合会。

二、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目前,我国基层工会共有九十多万个,包括国有企业工会,集体企业工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工会,机关工会等,这些基层工会情况千差万别,并不是全部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以企业来说,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小型企业就有很大差别,故规定基层工会组织要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这就是说,一个基层工会组织是否能够取得法人资格,要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予以确定。

基层工会的法人资格问题,在1992年制定工会法时,就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同志认为,工会法应明确规定基层工会也应具有法人资格,即从基层工会成立之日起就自然具有法人资格。有的同志认为,基层工会情况差异很大,简单地规定所有基层工会都具有法人资格,可能在实际工作中产生问题。所以当时工会法规定了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要依照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依法予以确认。在《工会法》通过以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较大市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了这个法律的实施办法。对基层工会法人资格问题,一些地方性法规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大体有两种:一种是自然取得法人资格,即基层工会组织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就具有法人资格;一种是由上级工会认定基层工会的法人资格,即经上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规定基层工会自然取得法人资格,是与工会法的立法本意不一致的;由上级工会认定基层工会具有法人资格与有关法律规定不一致。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个社会团体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或是由法律确定,或是经有关主管机关依法登记确定。依照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的性质是社会团体。因此,规定由地方工会确认基层工会的法人资格与民法通则和工会法的规定是不一致的。由于基层工会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不一定都具备法人条件,可否考虑,凡具备法人条件的基层工会,由县级工会提请同级民政部门统一审核,确认其法人资格,同时民政部门应当在程序上予以简化。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会任期的规定。

这一条是这次修改工会法根据常委委员的意见新增加的规定。一些常委委员提出,既然本法规定了对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干部劳动合同保护的规定,法律也应当相应规定工会干部的任期,因此,工会法增加这一规定。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任期根据不同情况任期是三年或者五年。有的企业规模较小,工会会员也比较少,其工会基层委员会的任期应当相应短些,可以是三年;有的企业很大,工会会员也很多,经常开会从人力、财力上也会付出很多,工会的任期可以长一些,任期可以是五年。当然,如果需要,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也可以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的任期问题。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各级地方工会,包括县、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工会。这些地方总工会及产业工会的任期是五年。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释义】本条是对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的规定。

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当有一定的工作制度,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关于工会应当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定期召开会议外,遇到一些临时出现的重要问题,应当经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决定临时召开会议,讨论决定,不能由少数人决定。为防止少数人决定工会的重大问题,工会法规定,经工会三分之一会员的提议,也可以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过半数的票数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应当指出,一旦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要求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基层工会委员会必须组织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否决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的提议。工会应当根据工会法的这一规定再制定有关的办法,将法律的这一规定具体落实,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这里所说的一些数字都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释义】本条是对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有关调整以及罢免的规定。

一、我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即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等组成,除它们的派出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工会各级委员会,应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各级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等选举结果,要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调动,只能由民主选举产生他们的工会委员会和批准该委员会成立的上级工会决定。任期未满不能随意调动工作。工会法规定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是保障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尊重选举人的民主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权力的需要,也是保障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向选举人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需要,以便更好地代表和维护会员利益,依法做好工会领导工作。对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时,工会法规定必须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中国工会章程也是这样规定的。这也是对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保障。这些都要求各级政府及其他部门在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时,要充分尊重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民主意志,保障工会主席、副主席依法履行会员赋予的职责。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工会主席、副主席的罢免程序。一是从法律上规定了工会主席的罢免程序,二是从一个侧面起到保护工会主要工作人员的作用。根据本款规定,罢免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必须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根据民主选举原则,工会主席是由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的,所以罢免也必须经过这一程序。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会干部保护的规定。

基层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往往与企业行政方面发生矛盾,有些人还受到打击报复。如以各种理由解除为职工维权的基层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或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还有的在工会干部劳动合同到期后以种种借口不续签合同。在保障工会维护职工利益的同时,也迫切需要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因此,工会法增加了这一条规定。

一、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的保护。由于专职的工会工作人员是完全脱产的,所以对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是,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也就是说,当职工被会员民主选举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根据规定或者与企业协商确定为脱产的专门从事工会工作的专职工会干部,其原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期限的约定中止执行,当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任期期满后,其原来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再继续履行。专职工会工作人员连选连任后,其劳动合同继续延长。

二、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工会工作人员如果是不脱产的,即非专职的工会工作人员,如果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与工会职务任期相比,是少的,比如,刚刚当选的工会工作人员任期要工作三年,而其劳动合同期限已经还有半年就到期了,那么,其劳动合同期限要延长到本届工会工作届满,意味着其劳动合同就要延长二年半的时间。

工会法释义心得体会精选篇五

作为一本至今仍受到广泛阅读和研究的经典,四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名学生,我在学习中逐渐了解了四书的重要性,并通过阅读《四书释义》一书,更加深入地理解了其中的道理和思想。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四书释义》的心得体会和思考。

《四书》包括《大学》《中庸》《论语》《孟子》,是儒家经典著作。《四书释义》是由清代儒学家朱熹所作的四本书的注释和解释,对四书的思想进行了更为详细的阐述和说明。在《四书释义》中,朱熹对儒家的思想进行了系统性的整理和总结,涉及了儒家政治哲学、道德哲学、教育学等多个方面。

第三段:所感所悟。

通过阅读《四书释义》,我深刻感受到儒家思想对于人们生活的影响和指导。例如,在《论语》中,孔子强调“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他认为只有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真正的知识和能力。这对于我们现代人也是很有启示意义的,只有不断地学习和提高才能取得更好的成果。此外,在《大学》中,对于爱国、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问题进行了阐述,提出了“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这些都是一些可以贯彻于日常生活的品质和精神。

另外,我也了解到“格物”在儒家思想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早在《大学》中就提出了“格物致知”的思想,强调通过观察自然现象中的事物,来获取知识和认识。而在《中庸》中,也提到了“至诚无息”,即通过至诚的态度来对待事物,实现意识和自然的和谐。这些思想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认识方式,使我们更好地了解世界和自己。

第四段:思考与总结。

通过阅读《四书释义》,我认为儒家思想有很多可以在现代社会中运用的价值。首先,实践“格物致知”的思想,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自然、社会、人性等现象。其次,强调诚信、修身齐家等品质和精神,可以帮助我们成为一个有道德、有责任心、有使命感的现代人。此外,儒家思想中还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互利互惠关系,这种互惠关系是现代社会中值得借鉴的思想。

在对《四书释义》的学习中,我也意识到了自己在很多方面的不足和不足之处。例如,在对待学习和生活方面还需要更认真、更积极;在与他人交往中,还需要更多的关注和理解对方;在思考问题时,还需要更加深入地探索问题的本质。我会在以后的生活和学习中,更加注重这些方面的学习和实践,逐渐成为一个更加完善的自己。

第五段:后续发展。

通过《四书释义》的学习,我认为儒家思想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是对于现代人的一种重要启示和指导。因此,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也会不断地关注和学习儒家思想,并通过实践更好地践行这些精神和准则。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实践,能够成为一名能够为社会、为他人做出更多贡献的人。

工会法释义心得体会精选篇六

心得体会,可以理解为个人在经历一定事件、阅读某些书籍或接触某些人物后,所得到的一种领悟情感、思考和感悟。“心得”代表着个体的思考和经验,而“体会”则是指对于所经历事情的体验和感触。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通过自己的心得体会来总结经验教训,从而提升自我修养和人生品质。本文将从反思自我、感受变化、推动成长、鼓励勇敢以及塑造人生目标等方面来探讨心得体会的重要性和作用。

首先,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反思自我。通过经历一些事件后,我们有时会感到困惑和迷茫,不知道自己到底做了什么或者应该如何去做。这时候,我们可以通过反思自我来找到答案。心得体会就像是一面镜子,能够帮助我们看清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之处,引导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改进自己。只有不断反思自己的过往经验,才能不断成长和提高。

其次,心得体会可以让我们感受到变化。每个人在不同的时间段都会经历各种各样的事情,这些事情对我们的影响也各不相同。通过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加直观地感受到这些变化。这些经历和感受能够让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时间的流逝、生活的变化和自己的成长。同时,这些变化也能够激发我们对于未来的期待和勇往直前的动力。

再次,心得体会对于推动个人的成长起到积极的作用。通过总结自身的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发现自己存在的问题,并且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这种不断总结和改进的过程,能够激发我们更大的潜力,提高自身的能力,并且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只有不断地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我们才能够真正地成长为更加优秀、自信和坚忍的人。

此外,心得体会能够鼓励我们勇敢面对困难和挑战。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可能是学习上的难题、工作上的挑战,或者是人际关系上的困扰。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们可以发现并且学习到其他人在面对类似情况时是如何应对的。这种鼓励和启示可以给予我们勇气和力量,使我们能够更加勇敢地面对困难和挑战,并且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最后,心得体会能够帮助我们塑造人生目标。通过总结自己的心得体会,我们可以看到自己在某些方面的优势和劣势,从而明确自己的人生目标。心得体会是我们人生追求的过程中的重要驱动力,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发现自己的价值观和人生意义,并且为我们制定人生规划和未来的目标提供指导。

总之,心得体会作为个人成长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帮助我们反思自我、感受变化、推动成长、鼓励勇敢以及塑造人生目标。通过总结和总结自己的心得体会,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自己、提高自身素质,为自己的人生注入动力和意义。在面对困难和挫折时,心得体会也能给予我们鼓励和启示,使我们勇敢地面对挑战,并且追求自己的人生目标。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地总结自己的心得体会,不断发掘自身潜力,并且为更好的明天努力奋斗。

工会法释义心得体会精选篇七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心理健康,因为现代社会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人们的身心健康受到了极大的挑战。为了更好地维护心理健康,许多人开始选择参加一些心理咨询或心理辅导课程。通过这些课程,人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也能学会更好地应对压力。在这些学习和实践中,人们有很多不同的心得体会,这些体会不仅是人们自身的收获,也能够让更多的人受益。

心得体会是指一个人在某一特定经历中所得到的心理感受和领悟。有些人会将经验归纳总结出一些规律或技巧,并将其与他人分享。每个人的心得体会是不同的,因为不同的人会对同一件事情产生不同的感受和领悟,这也是心得体会的独特性所在。

心得体会不仅是一个人的感受和领悟,更重要的是其中蕴含的价值。通过心得体会,一个人可以更好地理解自己和他人,积累经验,提高自我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此外,分享心得也能够为他人提供帮助和启示,让大家更好地应对不同的困境和挑战。

第四段:如何获得和分享心得体会。

获得和分享心得体会有很多途径。首先,可以参加一些心理咨询或心理辅导课程,这些课程将会给你带来很多有益的思路和方法。其次,可以通过读书、观看一些心理类的录像教程或听取心理专业人士的演讲等途径,获取更多的信息和经验。最后,通过各种渠道分享自己的心得体会,如博客、微信朋友圈、社交网络等。分享的过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整理和梳理自己的思路,也能够为他人提供有益的帮助。

第五段:结语。

心得体会是人们在生活和学习中的一种得失与反思,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完善自身,同时也可以为他人提供指引和启示。如果你希望获得更好的心理健康,强烈建议你参加一些心理课程,以便获得更多的经验和心得体会。同时也希望大家把自己的心得体会分享出来,让更多的人能够受益。

工会法释义心得体会精选篇八

近年来,我国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的推进,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其中,免费工会法的实施使得工会组织的发展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我作为一名职工,亲身经历了这一过程,深切地感受到了免费工会法给劳动者带来的巨大改变。在这里,我将结合个人经历和观察,就免费工会法给我带来的心得体会进行总结和阐述。

首先,免费工会法是一项非常及时的法规,它激发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在实施免费工会法之前,有许多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由于资金的不足,无法有效地履行职责。但自免费工会法出台后,工会组织的经济负担已经得到极大的减轻,这使得工会组织更加有能力为职工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作为一名职工,我深刻地感受到工会的存在和工会的作用,我逐渐意识到工会帮助职工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性,主动参与工会组织的活动并表达自己的声音。

其次,免费工会法促使工会组织更加密切地与职工关系,实现了双方的互动和合作。在免费工会法的推动下,工会组织开始积极建立联系和沟通渠道,了解职工的需求和诉求。例如,我们单位的工会定期组织开展员工满意度调查,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职工对工作环境、福利待遇以及工作发展机会的评价和期望,进而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和方案。这种及时的反馈和交流,使工会组织能更好地代表职工的利益,推动解决职工关切的问题。

再次,免费工会法还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在过去,一些地方存在一些不良用工现象,例如拖欠工资、雇佣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等问题。然而,自免费工会法实施以来,工会组织作为职工的代表,能够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在职工遭遇劳动争议时能够及时介入调解,同时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提供法律援助,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这使得劳动者不再感到无助和被动,获得了更多的安全感和信心。

最后,免费工会法通过改革工会组织的机制,提升了工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和质量。免费工会法的实施使得工会组织的运作更加灵活高效,能够更好地为职工服务。例如,我单位的工会通过开展职工培训、提供职业咨询和辅导等方式,提升了职工的技能和竞争力;工会还积极组织文体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生活。这些活动不仅改善了职工的生活质量,也加强了同事之间的沟通和协作,营造了和谐的工作氛围。

综上所述,免费工会法的实施为广大职工带来了许多实实在在的改变。它激发了职工的积极性,促使工会组织更加亲近职工,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提升了工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和质量。我对免费工会法的实施充满信心,相信在政府和工会的共同努力下,劳动者的权益将得到更好地保护,工会组织的发展也将更加健康和可持续。

工会法释义心得体会精选篇九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六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七条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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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

工会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即指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处的位置。它主要是通过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体现出来的。

我国工会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通过工会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到工人群众中去。同时,工人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通过工会反馈上来,作为党的决策依据。工会的这种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其他任何组织和团体不可代替的。第二,工会是政府的亲密合作者,是人民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享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及社会事务的权利。工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利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以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第三,工会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是协调劳动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它通过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达到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和民主权利的目的。随着我国劳动关系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地位也会越来越突出,成为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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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释义心得体会精选篇十

随着中国经济不断发展,工会法的修订也变得越来越重要。2019年11月5日,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正式实施。作为劳动者的一份子,在这次新工会法实施之后,我的工会参与机会更多了,我的权益也得到了更好保护,同时我也有一些体会和感悟。

一、工会组织更加灵活自主。

“工会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这是新工会法第五条对工会组织的要求。这也让工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得到了大幅提升。尤其是在招商引资、提供服务、发展群众组织等方面,工会所展现出来的活力和创新性更好地推进了工会事业。

二、职工代表会议更加重要。

新工会法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农村经济组织建立职工代表会议,这是工会和职工进行对话协商的重要方式。在企业中,职工代表会议可以帮助工会更好地了解职工的需求和想法,而且制定合理的建议和方案。此外,这也提升了职工参与企业事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

“工会组织应当坚持服务职工、面向基层、依靠职工、紧贴实际的工作方向,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组织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这是新工会法第十六条的要求。这也使得各地的工会积极推进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工会组织水平。同时,更好地应对机构调整等变化,保障职工利益。

四、规范企业工会的构成和运行。

新工会法还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和职责,强调了企业中居民、退休人员和中介组织工会的角色,以更好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此外,新工会法还加强了工会组织运行的规范与监督,通过睡眠工会的治理,提升了工会的人民性和群众性,更加贴近职工。

五、工会权益保障更全面。

新工会法更加侧重强化工会在职工群体中的权益保障作用。除了固定资产的设备维护外,还加强了对职工的职业安全和健康保障。例如,新工会法对企业要维护职工工作环境的安全、健康,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工会更好地扮演职工的代表,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结尾:

新工会法的实施,对于提升工会组织整体素质、规律工会工作、促进团结和谐,推进职工群众实现共同发展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实际进行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讨。希望全体职工和工会组织更好地掌握新工会法的要求,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为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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