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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站岗心得体会及收获 定点站岗心得体会及收获感悟(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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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站岗心得体会及收获 定点站岗心得体会及收获感悟(六篇)
2022-12-27 07:30:59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定点站岗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承修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车辆维修合同:

一、甲方将车辆的各种修理、维护、装潢、车辆年审和其它有关的汽车保养维修服务项目定点至乙方维修。

二、合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送修手续:

1、甲方出具《送修车辆表》一份,如增加或更换车辆,须及时通知乙方。

2、甲方填写“送修单”,注明送修车辆型号、车辆号码、送修项目,并由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如路上施救等特殊情况由甲方驾驶员以电话等联系方式告知主管领导并取得同意后方可维修,并补办“送修单”。

2、乙方依据“送修单”送修项目进行维修,并对送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以电话方式通知甲方,征得甲方主管领导同意方可维修。

四、维修费用:

1、维修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工时费、材料管理费;

2、人工工时单价:元/小时;

3、材料管理费收取比例为:%

五、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车辆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1、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20xx0公里或100天;

2、二级维护:5000公里或30日;

3、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维修:20xx公里或10日;

4、材料配件:一年(易损件除外)。

六、结算方式:

1、乙方在交付竣工车辆时,由乙方技术人员和甲方驾驶员共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驾驶员在结算单上签字。

2、结算方式为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凭甲方驾驶员签字的结算单和“送修单”在每月末向甲方结算。

七、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获得优先服务;

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不能满足本合同第六条质量保证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乙方违约行为。

4、甲方必须将待修车辆送至乙方维修。

5、必须按时与乙方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八、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要求送修车辆出示“送修单”。

2、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

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甲方的违约行为。

4、优先为甲方的送修车辆提供维修服务。

5、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

6、保证维修质量。

7、保证所用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原厂配件,不得以次充好或随意更换汽车配件。

8、已竣工车辆,乙方应打印“结算单”,注明竣工时间、维修项目、材料价格和管理费。

九、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和期限向乙方支付维修费用,如延迟支付,则以当月维修费用为基数,按每月1%支付违约金。

2、如甲方送修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出现,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究经济赔偿:

a、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他厂维修;

b、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使用非原厂配件或以旧件、假冒伪劣零配件换取甲方送修车辆零配件;

c、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甲方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d、乙方经营条件、场地、技术人员等发生变动时而不及时告知甲方的。

十、经甲、乙双方认可,可更改本合同。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可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或增加条款。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送修方:承修方: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年月日

最新定点站岗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甲方:

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

甲方通过公开招标,评标小组综合评审,按招标文件规定程序,确定乙方为_________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企业之一。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印刷定点工作顺利开展,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定点印刷的服务单位

为需要印刷的_________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印刷单位”)。

二、定点印刷的业务范围

包括指定信封印刷品。

三、定点印刷产品的价格

(一)指定信封印刷品价格表,见附件一;

(二)常用纸张的实际进价及最高限价(注:实际进价可随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见附件二。

四、定点印刷时间

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五、定点印刷方法

由印刷单位在确定的定点印刷企业中自行选择。

选择乙方时由双方签订“定点印刷合同单”(一式四份),明确印刷的具体要求和印刷费用等,乙方提供免费接印、送样、送货等一条龙上门服务。

六、付款方式

乙方将印刷品送达指定地点后,须由印刷单位在“定点印刷验收单”签字盖章,货款支付按双方在合同单上的约定,由乙方凭“定点印刷合同单(财务联)”、“定点印刷验收单”和正式印刷发票向印刷单位结算,由印刷单位采取非现金形式支付。

舟山本岛外印刷单位的印刷业务,如乙方需收取适当运费的,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单中明确。

七、质量保证

乙方要确保印刷品符合有关的质量要求。

印刷单位对印刷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耐心查实和说明。

八、乙方承诺: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印刷业法规。

(二)按经营范围接受印刷单位的印刷业务。

(三)确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定点印刷业务;确定专人负责定点印刷的计价,确保准确无误。

(四)做好生产技术质量管理工作,设立政府采购业务台帐。

(五)根据印刷单位要求按时交货,免费送货到指定地点。

(六)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甲方对定点印刷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印刷单位特殊用纸的价格在实际执行中可与乙方商定,乙方将随同统计报表报甲方备案。

(八)按季上报《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业务统计报表》和《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合同单》并如实按季上报《_________季常用纸张实际进价表》

(九)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其他承诺。

九、违约责任:

(一)因乙方所交印刷品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合同单》要求的,印刷单位可拒收,其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如有以下行为的,甲方有权对其作如下处理:

(1)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被执法机关查处取消经营资格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印刷计价方式和规定标准计价的;

(3)在定点印刷期间,有弄虚作假、多计费用、以次充好等违规行为的;

(4)为非定点印刷企业代开印刷发票的;

(5)因自身原因拒绝承接印刷业务或将承接的印刷业务转包的;

(6)未履行印刷合同的约定而受到印刷单位有效投诉的;

(7)未履行《投标人承诺书》中的其他承诺的。

(三)乙方有违反本条第二款2、3、4项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甲方记录在案并收取10%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协议期内第二次查实的,发函通报并收取40%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第三次查实的,甲方有权没收余下的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协议,同时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协议期内被查实二次以上或同时违反多款内容的,甲方并报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处理,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定点印刷招投标活动。

(四)乙方有违反本条第二款5、6、7项内容之一的,甲方将视情提出警告并记录在案,仍未作改正的,甲方有权没收其10%以上履约保证金的处理,并将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五)因不可抗力原因,乙方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可书面提出,甲方经调查核实可提前终止。

十、甲方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印刷的质量、价格、服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次定点印刷企业资格考评的参考依据。

十一、其他:

(一)以下文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的招标文件、乙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出具的承诺书)、中标通知书、履约保证金。

(二)_________的定点印刷政府采购协议由_________采购办(财政局)与乙方签订,其中有关印刷单位的确定、付款方式等由_________采购办(财政局)在签订协议时确定。

(三)若本市所属其他县(区)采购办(中心)愿意比照本定点印刷方案实行的,乙方同意按本定点印刷方案的原则与需方协商相关事宜。

十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的,按《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协议生效: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报舟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一份。

甲方: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_(公章)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_________(签字)法人代表/授权代表: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定点站岗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标包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就中央国家机关20__-20__年度公务车辆租赁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20__-20__年度公务车辆租赁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采购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汽车租赁,包括各类短期或中长期的汽车租赁、包车服务及配套的服务支持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采购汽车租赁或包车客运服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及京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20__-20__年度公务车辆租赁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20__-20__年度公务车辆租赁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3.合同的组成

3.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1本合同条款

3.1.2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3.1.3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3.1.4中标通知书

3.1.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定点承诺

4.1.租赁业务开展范围

4.1.1甲方确定乙方为20__-20__年度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租赁企业。乙方可以在其租赁业务合法开展的城市或地区,承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及京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汽车租赁及包车服务业务。

4.1.2乙方应按照租赁或包车服务发生地有关政府规定的《汽车租赁合同》范本和《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包车客运相关法律法规与用户签署相关服务合同,合同可服务范围及标准不应低于本框架协议约定要求。

4.2.租赁或包车服务价格

4.2.1用户进行汽车租赁或包车服务时,乙方应以投标承诺的价格优惠率为优惠服务的下限,按照用户需求的方式,通过直接报价、电子反拍、线下询价等方式,提供具体的租赁价格,提供相应的服务。甲方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乙方的中标优惠率及对应时期的市场价。如乙方根据市场经营情况调整租赁费用标准,应按投标报价承诺的优惠相应调整租赁价格,并在用户平台维护租赁价格信息。

4.3.费用结算

4.3.1车辆租赁服务结束后,乙方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租赁验收单》,打印并经用户签字确认,乙方据此直接与用户结算,并为用户开具合法的汽车租赁或包车客运专用发票。

4.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4.1甲方有权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要求和《中央国家机关定点采购工作规程》、招标文件、本合同、乙方的投标文件等文件文本对乙方承诺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以及车辆租赁服务业务系统维护、操作等与本项目相关的事项进行日常考核、监督检查和管理;并建立退出递补机制,退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5条“违约责任”和第11条“合同的终止”中的内容,退出的乙方名额将按中标备选供应商排名,复核后递补入围。

4.4.3甲方有权对乙方承诺的协议价格、服务承诺等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对乙方的市场价格以暗访等形式收集数据,作为对乙方履约情况监督考核的依据,据此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或者作为考核评分依据。

4.4.4如用户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等问题向甲方投诉,甲方有权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可要求乙方及时消除影响、弥补损失。

4.4.5甲方有权在其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公布对乙方考核、监督检查及乙方履行协议的情况。乙方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下一期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定点采购项目招标的评分参考依据。

4.4.6甲方通过车辆租赁查询系统对乙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租赁服务业绩自动统计,可以作为下一期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定点采购项目招标的评分参考依据。

4.4.7甲方对用户拖欠乙方汽车租赁费用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4.4.8甲方有义务向乙方确认合格的用户名录。乙方据此认定甲方车辆租赁合格用户,并履行本合同。

4.4.9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综合业务系统,用以实现网上公告、信息展示与披露、电子反拍、供应商抽选、查询检索、统计分析等功能,并负责该系统的管理与更新完善。

4.4.10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用户在租赁业务开展中的关系与矛盾,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和处理汽车租赁和包车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4.4.11对乙方业务开展和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4.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5.1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汽车租赁业务范围内的服务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对用户提出超出协议规定服务范围和虚开发票的要求,乙方有权拒绝;用户不能出示有效证明,证明其在协议服务范围之内的,乙方有权拒绝向其提供协议价格的服务。

2.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用户在车辆租赁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3.乙方取得中标通知书并签署框架协议后,即获得为用户提供车辆租赁服务的资格。乙方根据用户的要求,向用户提供投标文件承诺服务范围内的相关车辆租赁服务,其他服务应不低于《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和《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相关条款。属于包车服务的业务不应低于北京市关于包车客运的相关服务规范和要求。乙方在京外地区开展汽车租赁的,服务要求应满足所在城市或地区的行业管理规范及相关要求。

4.5.2乙方的义务

4.5.2.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用户的利益,全面履行投标承诺,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优先服务用户,确保服务质量,圆满完成车辆租赁服务工作。

4.5.2.2乙方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定点采购工作规程》、招标文件、本合同、乙方的《投标文件》及承诺提供的价格、设备设施、服务质量及服务能力进行的综合考核评定、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履行《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定点采购服务承诺书》。

4.5.2.3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在特定时间内对社会举办的优惠活动,用户有权参加其优惠活动并享受其优惠政策;乙方的设施设备、服务质量等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4.5.2.4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承诺的优惠率为最低优惠率,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用户可与乙方进行议价;如果乙方下调市场价格,则乙方应按照投标承诺的优惠率及时下调政府采购价格,否则视为“超过协议规定价格收费”。

4.5.2.5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按投标文件承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险种及保额为用户承租的车辆投保,并承担全部保险费用;用户承租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乙方负责索赔事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5.2.6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按投标文件承诺自行承担风险的险种及保额为用户承租的车辆提供保险服务;用户承租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乙方按承诺自行承担风险的险种及保额承担赔偿及相应法律责任。

4.5.2.7乙方同意甲方建立的退出递补机制,退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和第七条“协议的终止”中的内容,退出的乙方名额将按中标备选供应商排名,复核后递补入围。

4.5.2.8乙方接受并积极参与用户使用直接询价、电子反拍竞价、供应商抽选竞价以及单独采购方式采购车辆租赁服务的活动。

4.5.2.9乙方应严格按甲方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不能完成以下工作将被记录并作为考核及监督检查评分的依据。由于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完成以下工作所造成的不利影响由乙方承担。

按时参加甲方举办的培训及召开的会议;

按甲方的要求填报并更新维护相关信息和资料;

配备专人负责协议采购相关事宜,按要求填报及更新相关信息,保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真实齐全;

按要求登录车辆租赁查询系统维护数据,打印“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服务电子验收单”,经双方确认后作为用户入账依据。乙方应保存好协议有效期内所有结算单据及合同,甲方有权对结算单据及合同进行检查并作为考核评分的依据;

按照甲方规定的《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服务电子反拍竞价规则》参与竞价活动,报价真实有效,杜绝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竞争;按用户需求参与供应商抽选并按规定参与报价。

向用户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

乙方财务部门具备公务卡结算的能力;

为用户建立用户档案并及时进行信息更新,建立健全客户服务制度等内部管理机制并严格执行;

不做向用户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日常考核、监督检查和管理;

告知用户乙方承诺为政府采购租赁车辆提供的保险承担方式、险种及保额,并应在与用户签订的合同中写明,告知方式以甲方的要求为准。

4.5.2.10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做好车辆租赁查询系统上相关信息的维护工作,包括经营门店基本信息;待租车辆情况;新增车辆申报;单位名称变更;变更证书;更新图片;及时变更联系人、联系电话、预订电话等。

经营门店信息和已租待租车辆情况要求至少每月维护一次,如果逾期未予维护更新,将被记录并作为综合考核评定及监督检查评分的依据;

乙方的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由甲方进行变更,如果未能及时变更单位名称所造成的不利影响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保证车辆租赁查询系统中所有可以上传图片的项目中上传了真实齐全的图片,若发现未能保证图片的真实齐全或未及时更新图片将被记录并作为综合考核评定及监督检查评分的依据;

乙方应保证车辆租赁系统中各经营门店联系人、联系电话、预订电话真实有效,若发现未能及时修改联系人、联系电话、预订电话,出现不能联系到乙方的情况所造成的影响由乙方承担,并将被记录并作为综合考核评定及监督检查评分的依据。

4.5.2.11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保证各项设备、设施完好,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如乙方设备、设施发生足以影响服务能力的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协议。

5.违约责任

5.1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乙方违约行为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用户有权按实际经济损失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5.2乙方违反协议约定,出现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经调查属实,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内暂停其车辆租赁定点服务资格,整改期满后乙方向甲方书面申请恢复资格,甲方检查合格后予以恢复,拒不整改的取消车辆租赁定点服务资格。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无正当理由拒绝按协议承诺服务用户的;

超过协议规定价格收费的;

提供虚假发票、保险单的;

使用无汽车租赁及包车客运业务资质的车辆提供政府采购服务的;

实际出租车辆与租赁合同、结算明细单中填写车辆不符;

未按《投标人保险及风险承担承诺书》中的承诺执行的;

被用户投诉并经甲方查证属实的;

不履行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服务的;

不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甲方综合考核评定、监督检查及管理的;

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5.3.乙方与用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中,乙方的义务不得低于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以及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否则相应的条款无效,乙方相应的义务以本协议为准;

5.4.如乙方承诺向保险公司投保,但实际协议履行过程中并未向保险公司投保,致使发生保险事故后无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则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5.乙方违约情节特别严重的,甲方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监管部门可依法对其采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6.不可抗力

6.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7.履约保证金

7.1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有关规定,各定点采购业务中标供应商应缴纳履约保证金5万元整。本期特予以优惠,乙方无须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8.保密条款

8.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释

9.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1.合同的终止

11.1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1.2协议期内乙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乙方因故需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终止。

11.3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

甲乙双方协商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乙方不履行协议条款,造成无法执行协议,协商又不能解决的,乙方赔偿损失后,协议终止。

11.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取消乙方车辆租赁定点服务资格,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乙方被用户投诉违约情节特别严重的;

在实地抽查中发现重大违约违法行为,严重损害用户利益或政府采购形象的;

乙方各项本应作拒绝投标处理的情形在本协议签订后被甲方发现的;

乙方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向甲方申报,已不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的;

乙方未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相关部门处理并经甲方核实后认定的;被行业管理部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乙方未执行网上竞价成交结果的;

发生事故后,乙方未能按照《投标人保险及风险承担承诺书》中的承诺为用户进行理赔的。

11.5出现本协议“5、违约责任”中“取消车辆租赁定点服务资格”情况的。

12.法律适用

12.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权利的保留

13.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3.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3.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3.4如关于车辆租赁服务采购的政策调整,本协议相关内容将随之相应变化,届时将以补充通知形式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布并通知到乙方。

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4.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4.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通知

15.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5.2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吴瑞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421室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民生银行北京东单支行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最新定点站岗心得体会及收获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采购物品:_________________

为防止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流入学校食堂,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原料进货采购工作,提高食品原料的采购卫生质量,确保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安全高效运行。按照市教科局关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决定对我校食堂所需的蔬菜、干杂等食品、副食品采取定点采购。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和国民法典》、《中华人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文件,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相互协商,签订本合同并遵守以下条款。

1、乙方供应给甲方的蔬菜类,必须是新鲜“绿色食品”,残余农药含量不能超过国家有关标准,否则由此造成一切后果及其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供应给甲方蔬菜类食品的价格随行就市,根据市场价格双方协商定价,实行浮动。

3、乙方供应给甲方的蔬菜类食品,必须按甲方的需要量供应。供应的蔬菜类产品运送过程必须做好防污染工作,确保清洁卫生。发现腐烂变质的蔬菜除退回处理处,还要处以一定的罚款。

4、乙方必须向甲方出示蔬菜证明检验报告单、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

5、结算方式结算方式为月结,即一月结算一次。乙方于当月供货期满后一个星期内开出正式发票,并于次月5- 日到甲方报帐结算。

6、违约责任:

(1)于乙方所供物品的质量问题导致相关部门的处罚或者导致甲方师生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其结果一律由乙方承担,除赔偿甲方损失外,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且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2)乙方如不诚信经营,有违背甲方意愿的,甲方将随时取消乙方的供货权,另行定点采购。

7、争端的解决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若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可向县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县法院提起诉讼。

(2)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它事项和条款仍应继续履行。

8、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从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____ 日 _____年 _____月____ 日

最新定点站岗心得体会及收获五

签约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需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多种经营,增加经济效益。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签订尼松野鸭定点养殖合同。

一、养殖时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养殖要求:

1、乙方在饲养过程中,应执行甲方有关无公害基地养殖的各项规定(规定另附)。

2、乙方自行组织的饲料应符合绿色环保无公害要求指标,饲养环境也要符合绿色环保无公害要求指标执行。,

3、野鸭种苗统一由甲方提供,同时向乙方收取每羽元种苗款。乙方在种苗到场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种苗款。

4、正常饲养时间为(____天至____天)达到甲方收购标准(____斤至____斤/羽)。

三、养殖申请:首先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饲养要求。经甲方考查,认可后签订养殖合同。

四、收购价格:乙方按合同要求养殖的野鸭不得自行出售给其它经销商,甲方也不得拒收。回收价格为每公斤____元。同时要保证甲、乙双方的利益,回收时市场价高于或低于此合同价,其收购价格不变。

五、交货地点和结算方式:乙方将养殖的野鸭按甲方指定地点交货、过榜收购(运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收购之日起15天内向乙方支付_____%鸭款,余下的____%鸭款在1个月内向乙方结算支付,如遇甲方资金紧张等特殊情况,征得乙方同意后可适当延期支付鸭款。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果不按甲方无公害基地标准执行,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2、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收购价格收购养殖的野鸭,甲方应按合同标的支付_____%的违约金,乙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

3、乙方因非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而不履行合同的,按合同标的支付____%的违约金。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二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最新定点站岗心得体会及收获六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2020年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25号)和《钦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0年对全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行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合理的用药服务,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决定于今年底明年初在全县范围内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的服务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如下:

通过开展对全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行为专项检查,进一步推进我县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依法依规严肃惩处违规违法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好用好医保基金,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合法权益。这次检查结果作为对全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2020年的年度考核结果 。

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月10日。

全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通过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的用药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全面检查定点药店是否仍符合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准入条件,为参保人员提供的用药服务是否违反医保经办机构与之签订的服务协议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定点零售药店是否存在以下的违规行为:

(一)盗刷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

(二)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

(三)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

(四)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

(五)不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准入的主要条件要求(如营业面积缩减、营业时间药师不在岗、员工不参加社会保险等)。

(一)研究制定方案。2020年12月下旬,根据全市统一的检查工作方案,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报市医保局。

(二)全面监督检查。2020年12月28日起,统筹协调各方资源,集中专门力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实现对定点零售药店现场检查全覆盖(现场检查表使用附件1)。同时,结合定点零售药店自查自纠情况及日常监管、智能监控和投诉举报等发现的线索,突出重点,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和检查。

具体工作任务安排:每个局领导带领一个检查组负责县本级一个片区定点药店的检查工作(具体检查工作安排见附件2)

(三)处理违法违规问题。从专项检查开始至结束,对现场检查或市级抽查复核发现自查自纠不到位、仍存在医保违规问题的,及时依法依规从严顶格处理。

(四)检查工作总结。梳理各种查实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违规案例,及时向社会通报,形成宣传舆论攻势。认真总结专项检查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把有效措施制度化、常态化。局医药价格和基金监管股负责于2021年1月10日前,收集好所有检查材料,将专项检查工作形成总结,连同附件3及相关典型案例报送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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