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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文学课程心得体会实用 法律文书课程心得体会(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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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文学课程心得体会实用 法律文书课程心得体会(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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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法律与文学课程心得体会实用一

甲方因 事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聘请乙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代为办理该项工作中的有关法律事务。现依据我国《合同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以资各方诚信履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执业律师为甲方办理合同第一条所列服务事项;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服务,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4、乙方律师在本合同期内,对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服务事项提出明确、合法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约定的律师费;

4、甲方指定 电话: 为乙方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律师;

第四条 律师费用及支付方式

根据《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之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采用:

计件收费□按比例收费□方式,甲方在签定本合同 3日内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人民币。

甲方因 事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聘请乙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代为办理该项工作中的有关法律事务。现依据我国《合同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以资各方诚信履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执业律师为甲方办理合同第一条所列服务事项;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服务,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4、乙方律师在本合同期内,对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服务事项提出明确、合法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约定的律师费;

4、甲方指定 电话: 为乙方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律师;

第四条 律师费用及支付方式

根据《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之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采用:

计件收费□按比例收费□方式,甲方在签定本合同 3日内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人民币。

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追究乙方的相应责任。

乙方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甲方的委托事项违法、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甲方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甲方无正当理由拖欠律师费等情况除外。

甲方不支付律师费、工作费用,或者非因乙方律师过错要求变更、终止合同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甲方还须按照逾期金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情势变更

乙方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的过程中,如发现案件的实际情况与本合同签订前甲方提供的信息以及材料不符,由此造成乙方律师的工作量增加,甲乙双方应当另行协商增加律师费。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先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完结为止。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 乙方: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有关法律与文学课程心得体会实用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 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就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项 聘请事项

1、甲方因工作需要聘任乙方律师作为甲方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并指派 律师为甲方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乙方安排本所或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助理协助办理本合同项下委托事务。

2、乙方承诺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聘期内为甲方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3、乙方经甲方书面许可后可调整乙方指派之法律顾问(律师)。

第二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1、为甲方的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

2、帮助甲方审查日常经营性合同;

3、协助甲方建立健全劳动合同、人事管理体系制度,解答甲方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所涉及的相关问题;

4、为甲方董事会、经营范围、章程、分支机构设立等公司注册登记信息变更所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发表律师意见;

6、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诉讼、非诉、调解、仲裁活动并就甲方重大事件接受甲方邀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以及经甲方授权就重大事件对外出具律师函;

7、经甲方特别授权,签署、送达或接收法律文书;

8、完成甲方公司日常经营所涉的其他法律事务。

乙方办理上述事项,除第6项外不另行收取律师费用。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及指派的顾问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二条所列法律工作;

2、乙方及指派的顾问律师应当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及指派的顾问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委托和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4、乙方及指派的顾问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5、乙方指派的顾问律师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代理人;

6、乙方及指派的顾问律师应对其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7、乙方及指派的顾问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及指派的顾问律师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要一事一档、一案一卷,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9、乙方及指派的顾问律师要定期听取甲方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诉讼和仲裁案件时,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签发授权书;

4、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如系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工作方式

1、本合同期内,乙方指派的负责甲方法律事务的顾问律师工作时间、地点和方式如下:

2、如遇重大法律事务、紧急情况发生和甲方认为必要时,法律顾问应当应甲方要求到指定和约定地点及时处理法律事务;

3、为及时实施和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双方约定,除重大紧急事项外,甲方应提前1-2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第六条 法律顾问费

双方依据《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及双方的友好协商,就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顾问费(含律师费)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收取顾问费(含律师费),已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耗费的工作时间;(2) 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3) 委托人的承受能力;(4) 乙方和顾问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 乙方和顾问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2、收费方式、收费数额及支付时间

双方确定的法律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 。

合同期内第一年乙方对甲方现有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全面审查和法律评估,就现有制度的不足及改进措施向甲方报告,同时对甲方现有的格式合同进行审查及规范。

4、支付方式

甲方将上述法律顾问费支付至如下帐户,且乙方应出具正式发票:

乙方单位名称: 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

帐号: 清算行号:

网上划款清算号:

第七条 代收费用及差旅费

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凭有效票证与甲方结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据有效票据与甲方进行结算。

2、乙方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所需要的差旅费用应当先行向甲方预收,具体金额根据差旅情况另行商议。乙方办理法律事务完毕后,应及时凭有效票据与甲方结算办案差旅费,多退少补。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十五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在甲方提出要求后不提供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及乙方指派的顾问律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第十三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四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承办律师各执一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法律与文学课程心得体会实用三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甲方为了提高经营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减少法律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专门的法律服务;

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甲方聘请乙方为其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乙方表示同意;

双方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法律顾问服务人员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_________、_________等律师组成顾问小组担任甲方的企业法律顾问。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4.根据甲方具体项目情况,乙方可委派具有专长的其他律师承担专项法律顾问服务业务。

二、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一)常规法律顾问服务

1.协助甲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生产经营维持正常发展;

2.协助企业申办有关的业务经营许可证书、执照;

3.应甲方要求对有关业务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出具法律意见,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4.为甲方草拟、审查、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经济合同,参与重要合同谈判;

5.参与策划企业资金的筹集与运作;

6.为甲方投资、资产重组、企业改制、产权界定等相关业务提供法律咨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7.参与制订投、融资计划;

8.对甲方的合作方进行资信调查;

9.为甲方招标、投标项目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

10.对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每一环节,包括决策、管理、实施进行全程跟踪,就可能发生的影响经营业绩的冲突、纠纷提出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11.提供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和商业信息;

12.为甲方及其分支机构的创办进行法律制度设计,并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修改、出具法律意见;

13.为甲方办理商标、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等知识产权的注册申请、续展等有关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

有关法律与文学课程心得体会实用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受援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办机构):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一案,经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乙方承办。现双方就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安排 _________________ (承办人)担任本案阶段的代理人,提供下列第 _________________ 项的法律援助:

(一)刑事辩护;

(二)刑事被害人代理;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四)自诉代理;

(五)民事诉讼代理;

(六)行政诉讼代理;

(七)劳动仲裁代理;

(八)其他非诉讼代理。

二、甲方委托乙方承办人的权限为 _________________ (见授权委托书)

三、乙方承办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完成受托事项,就案情进展及时与甲方沟通,按时出庭,全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四、乙方及承办人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不得接受甲方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五、甲方应当真实地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或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承办人。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

六、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承办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中心更换承办人,由法律援助中心协调变更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案本审终结止。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法律援助中心备案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

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 _________ 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

有关法律与文学课程心得体会实用五

关于___与长沙___设备有限公司、慈溪市__电器有限公司

专利侵权纠纷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___先生:

湖南省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您的委托,20__年7月15日与7月16日,与您就有关问题进行了相应的接洽,又根据您暂时向我们提供的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我们假设本案资料已包括已知与本案有关的所有材料),进行了仔细的研究和分析,现就您与长沙___设备有限公司、慈溪市__有限公司专利侵权一案纠纷发表如下法律意见,现将结果呈上,供您参考。

本案基本事实:

(略)以您在已书写提交的民事诉状所述的事实为准。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基于以上事实及您对本案的要求,在对本案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本案的焦点有如下几点:

被告因其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本案是否可以进行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如何进行?

本案应当适应何种法律?

如何确定损失额?

本案中可能出现的其他问题。

法律分析

(一)、被告因其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就本案而言,从您所提供的相关材料来看,您已经取得了涉案的二种专利的专利权,是合法的专利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现在就目前所有的资料来看,我们暂时不能完全判定对方行为是否已经构成对您的侵权,但是从与您的谈话中,您已经对此予以了明确的肯定。因此,对于对方当事人没有经过您的许可而生产、销售依照您所拥有的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已经构成的侵权。

在此基础上,关于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责任问题。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责任形式就是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这是由专利权的财产权的法律性质所决定的。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侵犯专利权不涉及上述权利问题。所以,对于侵犯专利权不会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其中,对于要求赔偿损失问题,就涉及到您因对方当事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及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二项内容。

(二)、本案是否可以进行申请法院责令停止对方有关行为的措施和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措施?如何进行?

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以上几种措施都是作为权利人在诉讼过程当中可以享有的权利,但是正确的行使以上权利,将会对案件产生相应的关健的作用,反之,如果权利使用不当,将亦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应当从措施进行的收益及风险方面进行考虑。

1、关于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停止侵权行为的条件是如不及时制止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一方面,法院在作出此措施的时候会谨慎考虑,另一方面,因为是涉及到对对方当事人行为的约束,有可能会使其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您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并且如果因为申请采用不全,将会由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对于此项申请,应当谨慎行使。

2、关于申请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由有关机关或部门通过相应的途径将证据确定保全。本案中,您已经由公证部门对自己的购买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通过法院进行证据将可以对对方当事人的生产行为进行保全,这对诉讼将更加有利。

进行证据保全应当注意的事项:一、法院在您申请证据保全的时候,可以要求您提供相应的担保。这里是“可以”,而不是“必须”,因此,要不要求提供担保,将会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二、对于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3、关于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在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的正确行使将会对案件的执行产生关健的作用。本案中,因为对方为外地当事人,因此,对于财产保全将会为今后的执行工作再来极大的便利。

财产保全行为当中应当注意的事项:法院可以要求您提供相应的担保。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都是要求当事人对此提供担保的。担保的数额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为标准的。

(三)、本案应当适用何种法律?

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四)、如何确定损失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因侵犯专利权确定赔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三、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四、定额赔偿。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在目前的审判实践当中,适用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来请求赔偿是一种较为合理的方式,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是依据法律规定的使用费的1~3倍,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专利的类别、专利许可使用费数额的大小、性质、使用范围、时间等因素予以确定。一般来说,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即使用费的1倍)仍然适用多数专利侵权案件的情况。对故意侵权、侵权情节恶劣、多次侵权等情况,应当按照1倍以上3倍以下的使用费的标准计算赔偿额。对于本案而言,如果没有其他意外因素,法院对于此项诉讼请求是会予以支持的。

另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因此,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亦会予以支持。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对于证据的保留及向法院的提供。

(五)、本案中可能出现的其他问题。

1、如果对方同样申请了专利权。

对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不同的人都拥有专利权的有以下情形:一是不同的发明人对该产品所作出的发明创造的发明点不同,他们的技术方案之间有本质区别;二是在后的专利技术是对在先的专利技术的改进或者改良,它比在先的专利技术更先进,但实施该技术有赖于实施前一项专利技术,因而它属于从属专利等。在这种情况下,第一种情形由于被告发明的技术方案同原告发明的技术方案有本质的区别,故被告不构成侵权。第二种情形下,被告为了实施其从属专利而未经在先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了在先的专利技术;或者由于前后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或者等同,被告对后一项重复授权专利技术的实施,均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因此,对此种情况,在诉讼过程当中,应当注意进行分析和辨别。

2、如果对方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但是,这仅仅只是一个可以,法院将会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因此,本案中仍存在着一定的可能被中止诉讼的风险。这样,诉讼周期将会大大的延长。

上述分析是我们对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仅供您参考。需要说明的是,该分析的前提假设您告知的情况完全与事实相符,提供的资料完整、准确、真实,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基础上而作出的初步分析意见。

您若还有其他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您参考。

顺颂

商祺!

湖南___律师事务所

__律师

20__年__月__日

有关法律与文学课程心得体会实用六

__律师事务所

法 律 意 见 书

__(x)x字第__号

__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__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和江苏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江苏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江苏a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20__年7月的对账单。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事由

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x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江苏a科技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20__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20__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20__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100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电讯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__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

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江苏a科技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__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手机,合同价为315140元。

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10万元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四、本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

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

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江苏a科技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其次,若其最终仍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则法院能否仅仅根据“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合法抵扣”即判定双方为购销合同关系呢?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x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规避税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是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同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增值税发票也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合同性质必然是购销合同。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性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据此,买方接收增值税发票或将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收到货物。即使卖方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增值税发票交付给买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证明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于买方。通常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和情况推定x种事实的存在。开具发票的一方当事人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如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已将发票予以入账或者补正、抵扣,且对此行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或举出证据反驳的,则通常开票方所主张的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履行事实可以得到确认。因此,若届时江苏a科技公司间补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印证贵司与其存在购销合同关系,结合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关于法院目前倾向性意见的表述,则法院认定为购销合同的可能性较大。

再次,若双方最终被认定为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则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江苏a科技公司有权另行主张库存的419台货的货款,金额为315140元。当然,其是否能够完成举证义务(包括诉讼时效的举证义务),并不在本所律师能够判断和掌控的范围。

最后,无论是被认定为代销关系还是购销关系,江苏a科技公司若能向法院补充提交20__年7月由贵司出具的《对账单》原件,则对双方尚未结算金额为99580元是确定的.至于贵司在《a财务情况》中陈述: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__0元,若要得到法院支持,贵司应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若不能补充,则贵司可根据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款项为20__0元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为“售后服务费”而非“质保金”,结合交易习惯来作合理抗辩。

至于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的返还1万元质保金的诉请,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江苏a电讯公司与贵司发生合同关系的终止日期,也没有证据表明在20__年6月22日后向我司主张过权利,不能以贵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即认定其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建议以“超过一般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找到主合同以前,建议以调解结案的姿态请求法院协调,若能按照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陈述的调解方案谈判(即对方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在10万元以内(注:具体数额请领导批示)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德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可以考虑接受!

提示:若对方(包括但不限于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打包解决所有货款纠纷,贵司能够接受,则建议可由其他相关公司(包括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等)向贵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待债权集中于江苏a科技公司名下后,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通过协商一并解决。

五、声明与承诺

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贵司的陈述和贵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贵司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贵司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

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对账单、财务报告、处理意见报告中这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4、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评价,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律师所能掌控。对此,特提示贵司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5、本文件仅应贵司要求,供贵司参考,切勿外传。

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x

x年x月x日

有关法律与文学课程心得体会实用七

今年5月,按照区综治委、区委宣传部的统一安排,我院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广泛深入地开展了综治和平安建设集中宣传月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平安__”宣传月活动的开展,专门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及庭室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活动开展过程中的各项事宜。召开全院动员大会,发动全院干警积极参与“平安__”宣传活动,并安排专人负责,制订“平安__”宣传工作方案,务求方案切实可行,宣传行之有效,不断扩大平安建设宣传知识面,提高群众知晓率、参与率,巩固平安建设取得的成果。

二、整体把握,重点突出。

全面系统把握宣传活动的各项重点,从四个具体方面认真开展集中宣传活动:一是我院在开展“平安__”建设、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促进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果;二是我院在落实中央、省、市政法系统关于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深化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有关举措;三是我院在新形势下积极履行工作职能、充分发挥综合治理优势、全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经验和做法;四是我院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情况。

三、形式多样,措施得力。

一是借案宣传,抓重点。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群众旁听庭审等形式,以互动促工作,用最直观的方式展现我院在平安建设中所做的努力。大力渲染和强化庭审效果,加强庭审过程中对当事人的法律教育,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二是现场宣传,抓热点。发挥面对面的宣传作用。在“5.18”集中宣传日上,通过对图版展览的讲解,向辖区群众全面展示我院综治工作和“平安__”创建工作的具体做法和工作成效;在诉前风险提示、诉讼调解和判后答疑等各环节,向当事人宣讲法律、辨法析理;在巡回审理、就地办案过程中,就群众关注的征地、拆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等热点问题,通过走访和现场答疑解惑的形式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三是媒体宣传,抓全面。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和覆盖面广的特点,将具有引导、教育、警示作用的正、反典型案例及时宣传出去,努力弘扬法治精神,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不断提升全区居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

通过开展“平安__”宣传月活动,我院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宣传工作在促进维护辖区社会稳定,保障辖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继续做好日常宣传、普遍宣传、集中宣传的结合,巩固维稳成果、全力护航“北跃”!

有关法律与文学课程心得体会实用八

1、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略)区

2、工作目标:_________________(略)的利益。

3、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选取*(略)(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4、工期:_________________/。

5、标段划分:_________________本项目划分为采购*个标段。

*、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1、比选申请人须具(略)执业许可证,执业许可证经年检合格;

2、(略)及委派律(略)政处罚;

3、在(略)市有(略)所,拥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略)管理制度;

4、主办律师执业年限3年(含)以上,具有较丰富的经验、较强的沟通能力。

*、比选规则的获取

1、凡有意参加比选者,请于*日至*日,每日历天上午9:_________________*时至*:_________________*时,下午*:_________________*时至*:_________________*时((略)时间,下同),在(略)市(略)区草市街*号*持相关证件及以上(证明、证书)购买比选文件:_________________

(1)购买人须是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及单位介绍信;

(2)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资质证书副本(若有)。

2、比选文件每套售价*元,售后不退。

3、比选人不提供邮购比选文件服务。

*、参选文件的递交

1、比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比选截止时间,下同)*日*时*分,地点为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略)市(略)区草市街*号*)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比选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比选人:_________________(略)(略)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略)市(略)区海科路(略)大厦3号厅*楼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比选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略)市(略)区草市街*号*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有关法律与文学课程心得体会实用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之原则,经由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并履行。

第二条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应遵守法律规定。

第三条律师履行本合同义务应勤勉尽责并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章释义

第四条本合同文本中,除非另作说明,下述概念系指:

1.合同:指本聘请上市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书,及本合同之附件,以及本合同通过正式签署书面协议加以修订变更内容之书面文件。

2.法律规定:指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和政策规定之统称。

3.本市:指乙方法定住所所在市。

第三章合同双方

第五条甲方: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第六条乙方: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第四章合同收费

第七条乙方应收律师费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八条甲方支付律师费方式具体如下:

1.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

2.乙方正式出具《法律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

3.甲方拟上市的境外公司向公众发表《招股说明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五章甲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安排能胜任上市工作的律师及工作人员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

第十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法的基础上与甲方充分合作并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第十一条甲方须如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第十二条乙方在本市辖区之外的地区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甲方承担交通、食宿及相关工作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打字、复印、传真、电邮、鉴定、查询等费用。甲方须于乙方出差办理法律事务之前2日向乙方一次性预支或同期支付上述费用。

第十三条甲方须保证向乙方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协助配合乙方开展工作。

第六章乙方职责

第十四条乙方工作范围

(一)乙方工作项目:乙方担任甲方在的上市事务地区专项法律顾问。

(二)乙方工作事项:

1.参与制订甲方上市方案并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甲方制作上市申请材料;

3.草拟、审查、修改与甲方上市有关的合同、协议、备忘、声明、承诺等法律文件;

4.就甲方上市有关事项出具单项法律意见书;

5.就甲方上市事宜出具综合法律意见书及法律工作报告;

6.就证券管理部门对甲方上市申报材料的反馈意见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7.对甲方上市申报材料中不能提供原件的部分进行见证;

8.赴证券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就甲方上市申报材料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解释与说明。

第十五条乙方工作方式

1.本市辖区内,乙方采用不定期工作方式,与甲方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会晤并办理上市法律事务;

2.本市辖区之外,乙方采用全日制工作方式,办理甲方上市所涉法律事务。

第十六条乙方工作人员

1.乙方指派律师、律师、律师作为甲方法律事务承办律师,处理甲方的法律事务;

2.经甲方同意,乙方根据需要指派其它律师或工作人员办理甲方法律事务。

第十七条乙方工作准则

1.乙方指派之律师和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时获悉甲方的商业秘密、文件资料、涉及的法律事务等,承担保密责任;除甲方书面同意外,无论在本合同期内与否,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和信息以任何方式对外披露或提供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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