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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大走访心得体会实用 旅游景点考察心得(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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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大走访心得体会实用 旅游景点考察心得(七篇)
2022-12-27 23:48:58    小编:ZTFB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关文化旅游大走访心得体会实用一

美丽富饶的银川,是黄河河套地区最早开发的一片绿洲,汉代时就在此推行浚渠屯田措施,兴建了汉延渠等水利工程,唐代已具有“塞上江南”的美称,明清以来“天下黄河富宁夏”的民谚已经传遍九州。古老的党项族在这里创造出璀璨夺目的西夏文化;勤劳的回族人民自强不息,展现出绚丽多姿的民俗风情。银川是我国西北边陲的一座重要城市,是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也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历史悠久灿烂人文底蕴博大精深,这里有说不完的故事,道不尽的美景。今天就让我们走进银川,去感受这座边塞古城的神奇魅力吧!

游客们,银川市地处黄河冲积而成的河套平原上,东临黄河,地势平坦开阔;西靠贺兰山,与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依山为邻;南抵青铜峡;北连平罗县。全市总面积3499平方公里,市区面积1277平方公里。辖城区、新城区、郊区三个县级区和永宁、贺兰两县。据统计,20xx年末全市总人口约103.91万人。银川是个多民族的地区,聚居这回、汉、满、蒙古、朝鲜等25个民族,也是回族人口居住较集中的城市,回族约有22.31万人。

传说很久以前,长江以南住着凤凰七姐妹,给人们带来幸福。其中最小的七妹来到地薄人穷的宁夏,开渠引水,带来了江南风光。后来为了阻止异族部落的入侵,凤凰七妹就变成了一座城,保护宁夏百姓,这就是后来的银川。如今,“凤凰城”已经成为银川的美称。

银川地势平坦开阔。地形走势自西南向东北逐渐倾斜。“贺兰为屏,黄河绕境,沃野千里,湖泊镶嵌”,是银川地貌格局的特征。银川地形分为山地和平原两大部分。西部是贺兰山地,贺兰山成梯形,自泉齐沟以南逐渐降低,海拔20xx—2500米,主峰敖包疙瘩3556米,是阻挡西北寒冷空气和风沙长驱直入的天然屏障。东部为黄河冲积平原。黄河从银川城东16公里城北偏南30度方向流往石嘴山,过境长度为78.4公里,水面12.47万亩,形成广阔无垠的黄河冲积平原,其间沃野百里,沟渠纵横,草木茂盛,散布着数百个大小湖沼,有著名的“七十二连湖”,自古以来,这里就是主要的农林牧渔生产区。

银川位于中温带干旱气候区,属中温带大陆性气候。主要特点是:雨雪稀少,蒸发强烈,日照充足,热量适中,风大沙多;冬寒无奇冷,夏热无酷暑,春季短而多变。银川因为地处西北内陆,远离海洋,加上气候干燥,雨水量少,日照又长,因此一年中大部分时间都是晴天。据统计,年日照时间比“日光城”拉萨还多17.5个小时。

银川昼夜温差很大,全年平均日温差为13.1度—14.4度,这种大陆性气候的特点,加上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非常适宜各类农作物的生长,易于瓜果糖分的贮存,瓜果含糖量较中原地区高出15%—20%。据北魏著名地理学家郦道元所著《水经注》记载,早在1520xx年前,银川平原就被称为“果城”。这里盛产桃、李、杏、枣、苹果、葡萄和西瓜。水果个大、味甜、肉嫩,且色彩鲜艳。银川种植稻米已有2100多年的历史。经劳动人民的精心培养和改良,银川的水稻已成为全国著名的品种。主要粮食作物有小麦、荞麦、白豌豆等。蔬菜有宁夏大白菜、辣椒、西红柿、大头葱。此外,蕨菜、沙棘、蜂蜜也小有名气。

银川地区土壤类型较多,植被多样。森林面积达百万亩,其中有一半为人工林,包括用材林、防护林和经果林等。随着植树造林等绿化工程的展开,森林面积和绿化面积呈逐年大幅增长的趋势。1988年,国务院批准贺兰山为国家级森林有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山上有天然次生林18.3万亩,有野生动物177种,其中属于国家保护的珍稀动物16种。

银川地处鄂尔多斯西缘凹陷带的的北部,矿产资源丰富。在银川境内贺兰山段贮藏的矿产品主要有煤、赤铁、石灰石、白云石、磷灰石、石英砂岩、辉绿岩、陶瓷粘土等,这位银川市发展冶金、化工、建材等工业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尤其是磷矿贮藏量较高。

银川历史悠久,早在20xx多年前的汉武帝时期,这里就是匈奴、鲜卑等游牧民族的栖息之地。随着引黄灌区的开发,银川平原兴起了一些城堡,当时被人们称为饮汗城的城堡,就是银川城的前身。银川设立县城的开始是在南北朝时期北周建德三年(574年),时称怀远郡。公元1020xx年,党项族首领李德明迁居于此,改为兴州。公元1038年,西夏国在此建都,称兴庆府,历时189年。之后历经王朝更迭,又改称为中兴府、宁夏、宁夏府、宁夏城,直到1945年,才设立银川市。

“银川”一词是明末将此段黄河及其沿岸平原灌区形容为“银色河川”而得名的。这座有着1000多年悠久历史的文化名城,其人文景点一西夏文化为主要特色。西夏王陵风景名胜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贺兰山自然保护区为国家重点自然保护区。西夏王陵、拜四口双塔、海宝塔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还有诱人的水乡景色、奇特的塞上风光及多彩的回族风情,使银川成为中国西部最具魅力的城市之一。

游客们,银川城区分为老城、新城和新市区三部分,老城前身为清代的宁夏府城,东距黄河约15公里,自治区政府和市人民政府都设在这里,又为商业区。新城位于火车站东侧,东距老城区7.5公里,是在清乾隆时住的新满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958年以后又在包兰铁路以西的大片荒漠草原上建起新市区。从前银川市内除了鼓楼、玉皇阁、南门楼等几座古建筑外,大都是低矮的黄泥土坯房。如今,银川市古颜新貌相得益彰,围绕着那些古老的建筑,一幢幢现代化的建筑鳞次栉比。入夜,灯火通明,霓虹闪烁,宽阔的街道流光溢彩。走进银川,你可以该受到一种宁夏所特有的传统与现在交相辉映的美丽,这座荣古都风貌、回族风情和现代韵味于一体的边塞古城正以一种崭新的姿态迎接着五湖四海嘉宾的光临。

有关文化旅游大走访心得体会实用二

科技时代,创新让我们撑起一片蓝天。

努力学习科学,迎接未来挑战。

插上科学的翅膀,争当未来小做人。

不要小看自己,人有无限可能。

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

引领校园科技先锋,打造未来海阔天空。

不断提升农民科技素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科技创造财富,创新点亮生活。

数字生活改变世界,科技创新引领未来。

科技传递精彩,创新辉煌未来。

时时寻求效率进步,事事讲究方法技术。

依靠科技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

上下沟通达共识,左右协调求进步。

科技,用创新告诉世界。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插上科技的翅膀,播种明天的希望。

今天的付出,明天的回报。

科技创新,让未来发展不可思议。

融金融物融而相通,科技科学金而支撑。

翱翔科学的天空,畅游知识的海洋。

新科学新技术欣欣向荣,争繁荣争富强蒸蒸日上。

树立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

科技创造生活,创新成就未来。

科技引领,携手创新,共建和谐。

亲近科技,畅想未来。

用科学开拓创新,让社会和谐发展。

童年梦想未来,科技创造精彩。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区域技术创新。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营造科技发展环境。

有关文化旅游大走访心得体会实用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以及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统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实现“十四五”时期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助力文化强省、旅游强省建设和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现代化新篇章,根据《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

“十三五”时期,江苏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取得新的进展,发展特色优势日益彰显,动力活力不断迸发,整体实力明显增强,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作用愈加凸显,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艺术创作生产形成“江苏现象”。提出并落实对艺术家充分尊重、对艺术创作规律充分尊重、对艺术工作者辛勤劳动充分尊重“三个尊重”,完善财政投入、院团激励、人才培育“三项机制”,创造条件为基层院团和艺术人才搭建免费展演展览省级平台,推动多出精品、多出人才。滑稽戏《陈奂生的吃饭问题》、苏剧《国鼎魂》、淮剧《小镇》等精品力作荣获国家级奖项,12部作品入选全国“百年百部”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第13届全国美展江苏获奖提名作品、进京作品和入展作品数量为历史上最多。

公共文化服务形成江苏特色。扎实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广泛建立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实现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全覆盖,在全国率先建成“省有四馆、市有三馆、县有两馆、乡有一站、村有一室”五级公共文化设施网络体系,基本形成城市社区“15分钟文化圈”、乡村“十里文化圈”。

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形成江苏经验。全面完成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全面推进“考古前置”,颁布实施《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条例》《淮安市文物保护条例》《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实施一批运河遗产展示利用,红色遗产、名人故居维修保护与展示提升等工程和博物馆展示交流项目,推动大运河文化带和国家文化公园建设走在全国前列,在全国率先开展文化文物单位文创产品开发省级试点。新增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2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5处、国家等级博物馆40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16项,高邮市被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认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意基地13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体验基地10家。

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形成江苏亮点。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措施,在全国率先出台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指南和评价指标,创新举办文旅消费季、文化和旅游项目融资集中签约活动。南京、苏州市获评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2家园区入选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单位。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及时出台纾困惠企政策“苏六条”、促进文旅产业平稳健康发展18条等政策,文旅行业恢复程度好于全国。

“水韵江苏”宣传推广形成江苏效应。设计推出“水韵江苏”新标识,提出“水韵江苏·有你会更美”宣传主题,部省共建海牙中国文化中心,新增9家江苏境(涉)外旅游推广中心,举办省内城际互动游、畅游长三角主题游、乡村旅游节以及世界旅游经济论坛“江苏之夜”等境内外文旅推介活动,“水韵江苏”品牌形象渐入人心。

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服务形成江苏样本。在全国率先完成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同城一支队伍”改革,率先出台《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省级机构改革后出台全国文旅系统首个深化“放管服”改革意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获评省政府法制创新奖、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上线运行集智慧服务、智慧监管和智慧分析功能于一体的江苏智慧文旅平台。全省文旅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游客满意度不断提升。

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形成江苏探索。依托江苏深厚文化底蕴和丰富旅游资源,推动文旅融合发展从理念走向行动,用文化的理念发展旅游,让旅游更有“诗意”;用旅游的载体传播文化,让文化走向“远方”。创新举办大运河文化旅游博览会,我省与文化和旅游部连续三年联合举办戏曲百戏(昆山)盛典并完成全国348个剧种集中展演,在全国率先出台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意见,省级11部门联合出台推动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十三五”时期末,全省有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8家、国家5a级旅游景区25家、国家级旅游度假区7家,数量均位居全国第一;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39个、省级旅游风情小镇创建单位18家,江苏文旅创建尤其是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和乡村旅游发展经验在全国推广。

“十三五”时期,全省文化和旅游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对标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存在,文化小康在一些地区仍有“洼地”,文化和旅游供给的品质还难以满足美好生活新需求,江苏旅游的标识度、美誉度尚需进一步提高,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创新发展还面临体制机制制约。

(二)发展形势。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步入关键时期,大众旅游全面进入新阶段,文化和旅游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发展变化。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必须紧扣高质量发展这个主题,加快转变文化和旅游发展方式,促进提档升级、提质增效,实现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统一。准确把握文旅行业新使命。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江苏“着力在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争当表率,在服务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上争做示范,在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上走在前列”的重大使命,为推进新阶段文化和旅游发展提供了战略指引。要紧扣“强富美高”的总目标总定位,聚焦“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文化强省、旅游强省建设的部署要求,推动文化和旅游各项工作争创一流、勇当标杆,更好发挥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赋能文化强省作用,更加彰显旅游为民和旅游带动效应。准确把握高质量发展新追求。把新发展理念贯彻融入到“十四五”时期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全过程,健全完善新时代艺术创作体系、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体系、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代文化产业体系、现代旅游业体系、现代文化和旅游市场体系、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旅游推广体系,努力实现文化和旅游内涵能级在创新发展中充分释放,江海河湖资源禀赋优势在协调发展中充分发挥,水韵江苏独特魅力在绿色发展中充分彰显,文旅资源配置能力在开放发展中充分提升,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在共享发展中充分满足。准确把握人民美好生活新期待。进入新时代,高质量的文化和旅游产品越来越成为人们高品质生活的必需品。必须强化价值引领、品质提升,顺应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趋势,提供更多优秀文艺作品、优秀文化产品和优质旅游产品,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特色化、品质化精神文化需求。准确把握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新要求。文化和旅游既是拉动内需、繁荣市场、扩大就业、畅通国内大循环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桥梁和纽带。要探索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有效路径,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在走出一条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文旅资源优势充分释放的发展新路上实现新突破。准确把握发展面临新挑战。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泛深远,常态化疫情防控下文化和旅游发展不确定性明显增加。战胜前进道路上各种风险挑战,要深刻把握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奋力开创文化和旅游发展新局面,为江苏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走在前列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以及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坚决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围绕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定文化自信,增强文化自觉,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推进文化铸魂、发挥文化赋能作用,推进旅游为民、发挥旅游带动作用,推进文旅融合、激活发展新动能,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在新阶段新征程推动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努力让江苏成为令人神往的“诗和远方”,助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的现代化新篇章。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固本培元、守正创新,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坚持为民惠民。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营造宜居宜业宜游良好环境,促进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让人民享有更加充实、更为丰富、更高质量的精神文化生活,不断满足人民对文化和旅游美好生活的向往。

——坚持创新引领。全面推进模式创新、业态创新、产品创新,科学把握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现代化建设、文旅融合发展等规律,深化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充分发挥科技赋能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作用。

——坚持融合发展。强化以文塑旅、以旅彰文,优化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推进文化和旅游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融合发展,实现文化创造活力持续迸发、旅游发展质量持续提升,推动文化和旅游与其他领域融合互促,不断激发新动能、开辟新空间。

——坚持因地制宜。强化系统观念,引导各地立足区位特点,找准定位、错位发展,构建体现资源禀赋、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文化和旅游发展布局,创造各具魅力的文化旅游体验,形成更多有特色、可借鉴的路径模式,在全省构建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发展格局。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取得重大进展,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有影响力的精品力作不断涌现,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水平持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优质便捷高效,文旅产业支柱性产业地位进一步巩固,大众旅游、智慧旅游蓬勃发展,优质旅游产品成为“人们心目中最美的江苏”重要窗口,文化和旅游市场繁荣有序,形成更多主导性“江苏标准”,文旅发展对促进社会文明贡献度、文旅消费对经济发展贡献度、文旅融合对人民美好生活贡献度、文旅行业对全省安全生产贡献度、文旅领域对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度显著提升,建成文化建设高地、旅游高质量发展示范省、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样板区,人民群众文旅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认同感大幅提升,推动江苏成为水韵人文魅力充分彰显的世界著名旅游目的地。

展望2035年,高水平建成文化强省和旅游强省,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高度,文化事业更加繁荣,文化产业和旅游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大幅提升,优秀艺术作品、优秀文化产品和优质旅游产品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文化特色鲜明的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实现设区市全覆盖,以国际一流旅游目的地、优质旅游服务为代表的高质量旅游供给更加丰富,世界级旅游景区、度假区形成江苏方阵,“水韵江苏”文旅品牌国际国内影响力全面提升,文化和旅游在弘扬中华文化、向世界传递中国声音中发挥重要作用,成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全省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

抓住用好“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和美丽江苏建设、沿海地区高质量发展等战略机遇,以江海河湖为脉络,构建省域宜居宜业宜游的全域魅力空间。

(一)彰显“水+文化”鲜明融合特质。

发挥江苏江海河湖资源禀赋独特和自然人文风光秀美的优势,系统推动沿江、沿海、沿大运河、沿湖地区文旅特色发展,充分展现“水韵江苏”之美。

以水为脉。依托江苏奔涌江流、稠密河网、温润湖泊、浩淼海洋的丰富资源,串起名胜遗迹明珠式落子,编织蓝绿亲水珠链,形成明媚婉转的诗意画廊。发挥江海河湖通达四方优势,打造一批跨区域的世界级、国家级旅游景区、度假区和旅游廊道。

以文铸魂。挖掘吴文化、楚汉文化、金陵文化、淮扬文化等传统地域文化内涵,构筑大运河文化、海洋文化、长江文化、江南文化等区域文化传承弘扬高地,以大运河的繁盛、黄海的浩瀚、长江的壮阔、太湖的柔美和里下河地区的乡情等,生动展现水韵江苏大气温润、敦睦柔和的人文风貌。

区域联动。鼓励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发挥比较优势,强化区域空间特色塑造。推动陆海统筹、江海联动、河海联通、湖海呼应、跨江融合,以“轨道上的江苏”主骨架基本形成为契机,加强区域间文化和旅游融合互动,形成共建基础设施、共推重大项目、共享客源市场、共创知名品牌的联动发展格局。

城乡融合。深入实施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坚持景城联动、景区带村,统筹推进旅游景区、特色小镇建设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守护延续城市文脉,挖掘利用乡土文化,营造城绿相依、灵秀精致的城乡魅力风貌,促进城乡互动发展、文明互补融合。

(二)构建东方魅力绽放的特色文旅空间。

系统梳理诗意山水文化旅游特色资源,依托南北贯穿的大运河、海岸线,东西延展的扬子江、陆桥东部联动发展带,以及点缀其间的太湖、洪泽湖等湖泊,规划建设彰显江苏文化多彩魅力的世界级旅游目的地,构建高能级、高标识度、强带动力的“两廊两带两区”文旅空间体系。

培育打造世界级运河文化遗产旅游廊道。依托江苏在大运河全线数量最多的世界文化遗产点段和类型最全、密度最高的文旅资源,通过文化遗产活化利用、文化展示载体搭建、旅游精品线路推介、特色节庆活动举办,展现沿线流蕴风物、亲水人居、漕运盐利、名人故事、市井生活、民间技艺,把大运河江苏段建设成具有世界眼光、中国气派、江苏特色的文旅“美丽中轴”,使之成为令人向往的中国大运河旅游首选地。

培育打造世界级滨海生态旅游廊道。依托中国黄(渤)海候鸟栖息地世界自然遗产,立足千里海岸线和亚洲大陆边缘面积最大、生态保护最好的大美湿地,建设蔚蓝海洋、金色海岸、青葱大地、火红海滩立体呈现的滨海景区度假区、亲海风情镇、牧海渔家村、近海观光线,串联连云港“山海相拥、港城相依”、盐城“壮美世遗、栖息天堂”、南通“江海交汇、文旅融合”滨海精华段,形成最富人文魅力的文化海岸带、具有世界影响的滨海旅游景观带。

培育打造扬子江世界级城市休闲旅游带。守护传承生生不息的长江千年文脉,发挥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和滨江生态文化优势,推进沿江城市集群发展、融合发展,依托长江干流、众多支流和生态岸线,开发江畔休闲体验和江上游乐项目,展现城市山林、灯火沿流美好幸福生活图景,推动建设长江国际黄金旅游带。

培育打造陆桥东部世界级丝路旅游带。利用丝绸之路世界文化遗产和海上丝绸之路交汇的独特条件,传承弘扬丝绸之路精神,依托陆桥文化、楚汉文化、西游文化和微山湖、骆马湖、故黄河等资源禀赋,拓展文化旅游东西双向开放,增进沿线人文交流和文明互鉴,建设世界知名汉文化旅游目的地,构建丝路特色鲜明的“一带一路”人文交流深度融合区。

培育打造沿太湖世界级生态文化旅游区。发挥苏州古典园林世界文化遗产和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集聚的优势,依托曲径通幽的古典园林、古朴明静的吴韵古镇、传统与创新和融共生的千年古城,发展彰显湖光山色旖旎魅力、展示枕河人家诗意生活的精品文化旅游,打造太湖流域长荡湖、阳澄湖、淀山湖等明珠镶嵌的世界级生态湖区,形成向世界展示中国“最江南”文化的重要窗口。

培育打造沿洪泽湖世界级生态文化旅游区。积极融入淮河生态经济带建设,彰显洪泽湖万顷碧波、千年古堰、河工奇观等特有资源禀赋,依托高邮湖、邵伯湖、白马湖、里下河湖荡群密布水网,塑造水乡景观空间肌理,挖掘利用水乡特色浓郁的农耕文化、乡土文化、民俗文化、小说文化等,凸显帆影苍茫、湖荡湿地、垛上水镇、垛田水村意境,打造富有水乡田园韵味的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

把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作为文化建设的重中之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新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新方法,推动形成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思想观念、精神面貌、文明风尚、行为规范,助力构筑思想文化引领高地、道德风尚建设高地,让人成为一道最靓丽的风景。

(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和旅游工作,融入文艺作品创作、文化产品和旅游产品供给全过程,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和百姓生活。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伟大祖国好的主旋律。用好用足文化、文物、旅游资源,梳理精神谱系,延续历史文脉,弘扬时代价值,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展示新时代伟大成就。继承革命文化,利用舞台艺术、美术书法、革命文物、红色旅游等载体,梳理、研究和发掘江苏革命精神和奋斗精神的丰富内涵和时代价值。用好旅游景区、导游人员、中外游客等媒介,传播弘扬中华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旅游成为宣传灿烂文明和现代化建设成就的重要窗口。

(二)发挥文化润泽和道德涵养功能。

更加注重以文化人以文育人,强化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明实践功能,与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相衔接,加强资源统筹和共建共享。支持有条件的博物馆纪念馆创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推动全民阅读和全民艺术普及,开展惠民演出、巡演巡展、高雅艺术进校园等活动,活跃社会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群众艺术修养和审美水平,促进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完善文化产品和服务内容审核机制,加强线上线下内容审核及动态监测,加强对演出、艺术品、网络表演、游戏游艺、歌舞娱乐、展演展览、对外交流、论坛讲座、导游讲解、旅游广告等内容源头治理和审核把关,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大力弘扬诚信文化。

(三)开展文化志愿服务行动。

健全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体系,推动志愿服务在推进乡村振兴、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推动公共文化设施学雷锋活动和景区文明旅游中发挥积极作用。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供需对接、服务记录、激励保障等工作机制,动员各类文化机构、旅游景区、社会团体等,广泛开展展览展示、文明引导、游览讲解、质量监督、应急救援等志愿服务活动,推动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常态化、规范化、品牌化,助力营造全社会向上向善、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健全完善创作生产、演出交流、宣传推广的激励措施和评价体系,常态化推进“深入生活、扎根人民”,推出更有引领力的精品力作,建设更有竞争力的人才队伍,构建更有凝聚力的创作生态,打造更有影响力的品牌活动,促进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

(一)强化艺术精品创作生产传播。

把提高质量作为文艺作品的生命线,实施文艺作品质量提升工程,为群众提供更丰富、有营养的精神食粮。围绕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党的二十大、新中国成立75周年等重要节点和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等重要领域,合理集聚和配置资源,健全重大现实题材、革命题材、历史题材创作规划组织机制,强化“水韵江苏”主题作品创作,实施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落实“代表性重要人物和重大事件”创作计划,重点投入打造一批彰显中国气派、具有江苏特质的时代力作。发挥文艺评奖导向作用,持续举办江苏省文华奖、江苏省“五星工程奖”,面向全国举办紫金戏剧文学奖。加大艺术作品展示传播力度,创新搭建惠民演出平台,支持优秀艺术作品多演出特别是服务基层公益性演出,推动线上演播与线下演出融合发展,促进舞台艺术业态创新、升级换代。推动艺术作品在各类文旅空间展示展演,打造一批“观演赏景”精品线路。“十四五”时期,突出舞台艺术、美术书法等优势门类,每年推出10部左右优秀舞台艺术作品、2-3部在全国产生重要影响,全国美展获奖位居前列。

有关文化旅游大走访心得体会实用四

为进一步推动旅游产业发展,县xxx会决定专题审议我县旅游景区建设情况。根据工作安排,5—6月份,县xxx会办公室组织调查组,对此进行了专题调研。调查组听取了县旅游局、xx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有关情况的汇报,走访了xxxx等乡镇,并召开了旅行社负责人座谈会,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县政府高度重视旅游工作,战略定位清晰,政策保障有力,坚持打造大景区、搭建大平台、促进大融合的工作思路,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旅游资源开发不断向深度拓展,重点景区建设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旅游产品不断丰富,旅游档次不断提升,旅游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投资约xx亿元的xxx景区已投入试运行,“5a”景区创建工作稳步推进。投资近xx万、全长xx公里的xx休闲绿道建成开放,已成为市民休闲健身的重要场所。xxx旅游度假区、温泉城、xx农业观光园等旅游项目相继签约或动工建设,完善配套设施,推动产业发展。乡村旅游点建设初显成效,开展油菜花、杨梅、薰衣草等节庆活动,较好地实现了产业互动发展。

(一)规划引导、政策保障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景区建设规划亟需完善。《xx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在项目建设、空间布局和配套服务等方面还不够科学、合理;一些景区建设规划的前瞻性有待提高。部分优质旅游资源被私人占据,xx等景点存在无规划先开发的现象。二是相关政策亟待完善。旅游发展基金的激励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促进农家乐发展等扶持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宣传促销缺乏灵活的优惠政策,对旅行社的激励政策不够科学,导致一些旅行社存在消极心理。

(二)旅游发展合力有待进一步增强。一是管理体制还需理顺。虽然推行了旅游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但旅游局、神仙居旅游集团、各旅游平台之间的关系还未理顺,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协调机制有待完善。旅委虽然已经成立,但组织框架尚未建立,未进行实质性运行,统筹协调的作用没有得到真正发挥。二是管理服务水平不够高。由于待遇低等原因,吸引、留住旅游策划、营销和管理等专业人才较难,景区从业人员服务意识不够强。导游队伍综合素质偏低,外语人才缺乏,队伍稳定性不强。行业管理有待加强,外地旅行社驻仙居门市部超范围经营,导致旅行社恶性竞争。有些旅游企业只顾及眼前利益,特别是宾馆酒店逢节必涨。景区宣传促销力度有待加大,促销机制有待创新,促销区域有待扩大。三是全社会支持旅游发展的氛围尚未真正形成。全县上下大旅游的观念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少数职能部门主动参与和服务旅游发展的意识不强。部分景区周边村民因门票从紧政策产生抵触心理。“人人都是旅游环境、个个关乎旅游形象”的良好社会氛围尚未真正形成。

(一)着力营造全力兴旅氛围。一要强化“旅游兴县”理念。要牢固树立“大旅游、大市场、大产业”的发展理念,形成党政全力推动、部门密切配合、社会整体联动的发展格局,统筹推进旅游业发展。重点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旅游景区建设,积极参与解决涉旅问题,努力营造合力兴旅的良好氛围。二要完善工作机制。旅委作为统筹全县旅游事业发展的机构,要尽快完善组织架构、理顺职能,协调好旅游局、旅游集团、度假区管委会和各旅游项目指挥部之间的关系,切实发挥作用。旅游集团要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机制,搭建投融资平台,加强资本运作,加快推进景区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建设,推进景区管理的规范化。旅游局要坚持“依法治旅,以质兴旅”,建立和完善旅游行业服务标准,加强行业管理,强化市场监管,加强对假日旅游市场的规范和引导,努力营造文明、有序的旅游环境。三要营造和谐旅游环境。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即将实施的旅游法的学习宣传,营造依法治旅氛围。以文明城市创建、慈孝文化建设等为抓手,加强宣传教育,消除各种陋习,不断提升市民综合素质。景区所在乡镇要做好政策处理工作,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消除景区周边村民的抵触情绪,努力构建和谐的旅游环境。

(二)着力完善景区规划和政策体系。一要进一步完善旅游规划。要按照高起点、高标准的原则,根据提升产业的要求,全面考虑功能布局、线路安排、要素配置等因素,高起点编制旅游目的地发展规划和区块规划等各类专项规划,力求突出特色、体现个性,实现差异发展。根据景区发展需要,抓紧修编《xx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增强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编制旅游资源控制性规划,使规划真正起到规范、保护的作用,实现优质资源有序合理开发。二要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研究出台支持我县旅游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保证措施,为“5a”创建工作提供政策支撑。逐步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抓紧制订统一的旅游业招商和宣传促销等优惠政策,提高“含金量”。出善对农家乐、旅行社等扶持激励政策,进一步激发社会办旅游的热情和活力。

(三)着力打造知名景区和旅游品牌。一要做大做精核心景区。围绕打造国际旅游目的地这一目标,坚持大思路策划,大手笔建设,大服务配套,大品牌塑造。科学整合旅游资源,做大做强核心景区,建设精品景区,打造知名景区。扎实做好“5a”创建工作,按照创建标准,加快xx景区的升级改造,谋划好xx景区前期工作,创造条件申报世界地质公园和世界自然遗产。二要着力打造特色旅游品牌。以创建高品位的xx居省级旅游度假区为核心,大力发展溪谷休闲、森林休闲、特色农家乐等,完善绿道沿线配套设施,发展休闲度假旅游,打造生态休闲牌。依托我县丰富的人文历史资源和宗教文化,做活做大“仙”字文章,打造xx文化牌。做大做精油菜花、杨梅等节庆活动,加快推进海亮生态农业观光基地建设,打造农事节庆牌。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温泉城,大力打造养生文化,推出温泉健康养生特色项目,打造温泉养生牌。拓宽思路,大胆创新,争取国内外大型品牌赛事落户仙居,打造大型赛事牌。加快推进抽水蓄能—下岸水库等景区项目开发,为发展特色旅游增加新的亮点。

有关文化旅游大走访心得体会实用五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 、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 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 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 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出境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出境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 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 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或者改签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出境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出境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处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4岁)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出境社购买(出境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委托

出境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出境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境社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年 月日 签约日期: 年 月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境社监督、投诉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诉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关文化旅游大走访心得体会实用六

1、吸千秋文化,立万代基业。

2、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3、人之初,初在文明;性本善,善在遵守;性相近,近在理解。

4、传圣贤道、授大成业、解精神惑。

5、良好的习惯,是你一生最大的财富。

6、复古代文化,展今朝风采。

7、向老师说声好,不困难;困难的是,要坚持向老师真心地说声好。

8、文明在心中,礼仪在行动。

9、跟着文明走,快乐手牵手。

10、不是因为美丽才文明,而是因为文明才美丽。

11、好习惯,早养成,益终生。

12、既然不能使昨天重来,那就让明天灿烂。

13、人生就像旅程,即然不能带走什么,那就留下点什么明白自己曾经来过。

14、传播传统文化,不再迷茫畅天下。

15、东方文化之源,当代修身之所。

16、普新道新德,及优生名仕。

17、我运动,我健康,我快乐!

18、光不是太阳的权利,你也可以发光。

19、汇集东方智慧,传播华夏精神。

20、用餐讲文明,不吵不闹不浪费。

21、知儒道孝易,看学苑汶林。

22、知识点缀生活,秩序点亮校园。

23、春来小草醒,请你绕道行。

24、传统文化播神州,华夏文明永流传。

25、手下留情花自香,脚下留情草自芳。

26、脚步轻轻,说话轻轻,走廊静静,学习开心。

27、不要拥,不要挤,食堂安全靠大家。

28、芬芳来自花草,美丽需要您的呵护。

29、养成一个好习惯,你就好比拥有一个良师益友。

30、不要把聪明和勤奋做比较,勤奋永远是领先者。

31、只有拼搏出来的美丽,从未有等待出来的辉煌。

32、花儿用美丽装扮世界,我们用行动美化校园。

33、微笑是我们的语言,文明是我们的信念。

34、培养爱国之情,点亮正直人生,渲扬勤勉生活,唱响求精之歌!

35、排队学大雁,走路学小猫,不跑不跳不打闹,走路向右靠。

36、弘扬传统文化,缔造华夏智慧。

37、捧一本爱书在手,享无数妙趣于心。

38、礼仪体现在细节,细节展现出素质。

39、学校是知识的海洋,我们在这扬帆起航。

40、胜利的欢呼总在辛勤的汗水之后。

有关文化旅游大走访心得体会实用七

为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服务社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取得实效,瓜州县旅游局郑重承诺:

1.<>

搞好锁阳城旅游景区项目的建设。督促和协助融金大酒店、榆林宾馆新楼的改造和上四星工作;年内督建二星级农家乐20家;积极参与草圣故里文化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整合全县旅游景区资源,积极与敦煌旅游局协调,快速融入敦煌旅游圈,扩展我县旅游客源市场,提升接待水平。

旅游行业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旅游市场环境,严格执行《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标准》、《农家游星级标准》,提高对旅行社的服务指导水平。大力做好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加强旅游行业各类从业人员培训,切实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技能,积极培养和引进各类旅游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

按照省委“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工作要求,以帮扶活动为抓手,进一步排民忧,解民难,济民困,助民富,切实解决贫困群众的实际困难,充分利用双休日、节假日等时间,组织干部开展帮扶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意愿,掌握群众思想动态,帮助群众理清思路,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和条件,帮助群众改善生活条件,拓展致富增收渠道。结合我局实际,加大帮扶户的技能培训,拓宽帮扶户的致富渠道,制做为民联系卡,畅通联系方式,随时与帮扶户沟通,力争在帮扶期结束时使10户帮扶户人均收入达到全县平均水平以上。

坚持立党为公、执法为民,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旅游部门“六项禁令”、“六不准”以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加强干部职工教育,严格队伍管理,提升队伍素质,勤政务实,贴近群众,塑造为民、务实、高效、廉洁的旅游干部队伍形象。

以上承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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