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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辅警心得体会和方法 法律讲堂辅警心得体会和方法分享(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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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辅警心得体会和方法 法律讲堂辅警心得体会和方法分享(7篇)
2022-12-28 04:55:59    小编:ZTFB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主题法律讲堂辅警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贵院审查起诉的何燕涉嫌介绍卖淫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何燕及其家属委托,担任何燕的辩护人,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现在我律师事务所及办案律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依法予以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何燕在本案中并没有直接打电话给卖淫女,何燕没有介绍卖淫的直接行为,何燕也没有任何牟利的行为。何燕到该旅店上班不到三个月,且有正式职业,不是专门以介绍卖淫为业。虽然她本人在过程中有一些不良言语和行为,但是还是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其主观恶性不大,还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和严重情节。

二、犯罪嫌疑人何燕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并真诚悔罪。考虑到该女孩涉世不深,误入歧途,且其是家中独女,上有年逾六旬且身患严重疾病的父母需要照顾,因此,本案如果对何燕从宽处理,更有利于挽救和教育犯罪嫌疑人,达到刑法中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根本目的。

三、本案公安侦查过程存在严重的违法情形,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

本案的发生是在公安机关所属的治安大队便衣警察冒充嫖客引诱相关人员作出了违法的言行,治安大队便衣警察在本案中的行为,也即俗话所说的“钓鱼”,这种侦查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存在着严重的程序违法。可以说,没有治安大队便衣警察的引诱和欺骗行为,即不会有本案的发生。虽然说公安机关所属的治安大队便衣警察的行为的动机和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是在违法犯罪行为还没有发生时,采取该种行为进行对违法犯罪进行引诱,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公安人员作为侦查机关的公务人员,该种行为也是职业道德所不允许的。因此,严格来讲,在本案中,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即所谓的“证人证言”,即治安大队便衣警察的陈述,由于是侦查机关内部人员的陈述,根据侦查回避的原则,其作为证据存在严重瑕疵。

综上所述,我们恳请检察机关在对本案审查起诉中,结合上述情节,对犯罪嫌疑人何燕作出不予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处理,敬请采纳。

此致

敬礼

广东××师事务所

××律师

10月19日

主题法律讲堂辅警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有效维护甲方的著作权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1、甲方聘请乙方担任著作权维权专项法律顾问,通过乙方加入的中国律师知识产权维权业务协作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员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内全面维护甲方的著作权合法权益。

2、甲方委托乙方在全国范围内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事项为:

(1)侵犯和损害甲方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行为;

(2)违反与甲方签订的有关著作权合同的违约行为;

(3)甲方委托的其它法律服务事项。

第二条授权权限

1、甲方对乙方的授权为特别授权,即乙方有权代为调查取证,申请证据公证;代为提起诉前赔偿请求,进行调解;代理行政投诉;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为提起上诉;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与执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2、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的授权权限内,就甲方委托的事项对加入中国律师知识产权维权业务协作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成员所进行转委托。甲方要求乙方转委托的各受托核心成员所和各省、市、自治区版权保护协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3、乙方进行转委托时对受托成员所可以特别授权,也可以一般授权。

第三条代理方式

1、乙方的代理方式为全风险代理。即乙方自行负责垫付办案差旅费用、调查取证费用、购买盗版图书或盗版音像制品费用、公证费用及公证人员差旅费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申请执行费用和其它办案开支(含文书打印费、复印费、查阅档案费)等打盗维权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乙方垫付的前款费用经调解(含诉前调解)或经法院判决结案由侵权人承担的,执行到甲方帐上后,由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全部划转汇入乙方指定帐号。

2、乙方自行承担举证不能或败诉的责任。甲方对乙方因败诉或不能执行等因素未能收回所垫付的费用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如法院判决由甲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的,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四条乙方律师费用

1、实际执行到甲方帐上赔偿金总额的________%;

2、实际执行到甲方帐上的其它合理诉讼费用;

3、甲方在侵权人承担的赔偿金和其他合理诉讼费用实际执行到甲方帐上后________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乙方应获得的律师费用和其他合理诉讼费用转帐汇入乙方指定帐号。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或乙方转委托的受托成员所的法律服务进行监督和指导;

(2)甲方发现乙方或乙方转委托的受托成员所包括但不限于恶意串通第三方损害甲方利益时,有权单方终止对乙方的委托和单方终止对乙方转委托的授权,并有权追究乙方和乙方转委托的受托成员所的法律责任;

(3)甲方享有要求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第六条第二项所约定的义务的权利。

2、甲方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甲方应当将掌握的反盗版信息及其他与委托事项相关的信息及时通报给乙方。甲方对提供的权利来源等证据材料及其它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甲方应当将有关作品的防伪特征整理成书面材料送交乙方;

(3)甲方应当将要求乙方维权的图书样本或音像制品样本提供给乙方,以便乙方进行对比和识别盗版图书或盗版音像制品;

(4)甲方应当认真执行本合同第三条第1项第2款和第四条第3项的约定。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乙方对甲方委托的维权事项享有知情权;

(2)乙方根据打盗维权的需要对甲方今后出版图书或制作音像制品设计防伪标识享有建议权;

(3)乙方享有要求甲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第五条第2项所约定的义务的权利。

2、乙方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方式损害甲方的名誉和商业信誉,不得恶意串通第三方和以任何其它方式损害甲方利益;

(2)乙方应当将在打盗维权过程中掌握的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给甲方;

(3)乙方应当对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七条特别约定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应当在新出版的图书最后一页登载乙方的律师声明,律师声明的具体内容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或者在音像制品的包装盒上标注乙方的名称和维权电话,以利于乙方开展维权法律服务工作。

2、乙方与侵权人进行诉前调解或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时必须在诉前调解或调解协议达成前,就赔偿金的具体金额取得甲方的书面认可。如赔偿金额高于甲乙双方商定的赔偿金底限时可以不经过甲方书面认可。

3、乙方或乙方转委托的受托成员所应当将所有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诉前调解书送交甲方存档备查。乙方或乙方转委托的受托成员所不得与侵权人私自达成调解,不得私自收取侵权人的财物。无论是判决或调解(含诉前调解)的执行,均必须先将侵权人应当支付的赔偿金和承担的其他合理诉讼费用执行到甲方指定帐号上(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乙方应当在中国律师反盗版网上为甲方的正版作品进行宣传,发布甲方的版权维权信息。

第八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1、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违约方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后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其它

1、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合同。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签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主题法律讲堂辅警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法律谈判的独特性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扩大和经济水平大幅度提高,各类法律纠纷总量很大并呈上升态势,仅通过法院、仲裁等力量根本不能很好的解决纠纷。近年来,法律谈判作为一种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越来越受到重视。

法律谈判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其独特性表现在:

第一、法律谈判没有严格的程序和模式[2]。法律谈判不像诉讼,包括起诉、立案、审判、执行等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和模式,它是双方面对面的对话交流。它只需要双方当事人及其谈判律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把握节奏,不用拘泥于特定的程序和模式。所以,法律谈判的程序简洁,既节省双方解决争议的时间,又降低了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成本。

第二、只有当事人及其谈判律师是法律谈判的参与人。与诉讼、仲裁和调节等纠纷解决方式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法律谈判没有法官、仲裁员和调解员等第三方。而且,律师所履行的也只是告知和谈判的义务。谈判双方能够高效的处理谈判中遇到的突发状况,避开诉讼中出现的互相推诿现象。

第三、与其他冲突化解方式比较,法律谈判是最有可能出现双赢局面的方式。相互信赖的双方,在法律框架内,以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方式化解冲突。通过谈判,双方当事人能够最大程度的在竞争与合作之间,找寻最符合双方利益和价值的共通点。

法律谈判的应用价值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有少数冲突通过诉讼解决的。并且,在诉讼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争议是通过谈判磋商化解的。法律谈判作为一种高效地冲突化解方式,必定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理论基础。关于法律谈判的应用价值,本文从以下方面简要分析:

第一、法律谈判能够提高当事人的法律观念

谈判律师利用了他的法律技能和技巧,并且从专业的法律角度与对方谈判。所以,谈判律师在妥善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同时,能够有效地灌输、强化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在一些纠纷中,还能使当事人了解并注意善良风俗意识和公共利益意识[3]。

第二、法律谈判可以充分反映当事人意志

法律谈判以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它无疑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优选择。对于很多缺乏法律知识和谈判经验的当事人来说,谈判律师也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只要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够真实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就可以委托谈判律师为其争取利益。一名优秀的谈判律师,应当最大程度地做到让当事人的自由决策体现在谈判的每个环节和过程。所以,法律谈判的每个阶段,其实都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有效反馈。

第三、法律谈判既能减轻当事人压力,又能有效地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法律谈判是在求同存异、实现双赢的最终目的下,考虑如何将时间、精力、费用等成本降至最低的同时,探索化解冲突的最适宜方式。正是因为法律谈判的这种优势所在,使得许多民事纠纷不经诉讼程序便得到妥善的处理。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谈判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又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能够很大程度上减轻司法机关日益严重的案件负担。

主题法律讲堂辅警心得体会和方法四

今_________借给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圆整,即¥______元。借款期限自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个月,利率为每月___%,利息共计人民币(大写数字)______圆整,即¥______元,全部本息于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

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数字)______圆整,即¥______元。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注:

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

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为本借条的附件,与本借条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借条出具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主题法律讲堂辅警心得体会和方法五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请乙方的律师为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合同: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委派律师为甲方的专项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利。

二、专项法律服务的工作范围:_________________

1、为甲方提供有关法律咨询;

2、为甲方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乙方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工作时间、地点,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四、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均有承担保密责任的义务。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为其起草、修改的合同、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其他法律文书透露、提供给他人。

五、甲方向乙方支付专项法律服务费人民币万元。

六、如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进行诉讼或仲裁,律师代理费双方另行协商。

七、如乙方律师受甲方委托异地出差,乙方律师出差期间的相关费用(含交通费、差旅费和各项杂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八、甲方应向乙方律师如实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如甲方故意隐瞒案情或提供虚假不实材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负责。

九、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主题法律讲堂辅警心得体会和方法六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年龄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年龄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

兹委托受托人____________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下列事项:

(写明办理的事项)

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

代理人有(或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主题法律讲堂辅警心得体会和方法七

作为教育部人文社科“十五”第一批规划研究课题―――“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的基础工作是田野调查。在课题组项目主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陈小君教授的筹划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中青年师生共五十多位,分成14个小组,从20xx年9月下旬开始,以我国中部省份湖北省为重点,对包括湖北省的10个市、县、区和山西、江苏、山东、广东等省份的4个地区进行了实地调查。调查农户达406家,访谈农民计五百余人。

课题组主要围绕农地的权属状况、使用状况、流转状况、税费负担、征用状况以及纠纷状况这六个方面与各地的农民、基层干部和相关部门的领导进行座谈和个别访谈,并向农户发放了问卷。此外,课题组还从各地收集了大量有价值的资料,内容涉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地方性政策、统计数据、法院典型案件判决、土地权证、各地农地运作的试点办法等等。本报记者在对课题组报告认真整理后,将其主要部分节选刊登,希望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问题:土地归属一向为法律制度设计的重心。为反映出农民本身对当下土地权属的认识,课题组提的第一个问题是“你耕种的土地是谁的”。作出有效选择的问卷430份,选“国家的”占60%,“村集体的”占27%,“生产队(小组)的”占7%,“个人的”占5%,“其他人的”占0.4%。

结论:认为土地属于国家的占有绝对优势。

解读:一个从法学视角令人感兴趣的问题是,即为何大多数受访者都认为土地是国家的。虽然同为公有制的具体形式,国有与集体所有的制度旨趣仍是大有不同,而这种不同却被受访者所普遍忽视。相当一部分的受访者还认为,两者的边界是模糊的。然而,这样的模糊或许不能简单的归结于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譬如,作为农村社区精英的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都持相类似观点。课题组认为,影响集体成为适格私权主体的因素一是集体所有权所承载的公法义务淡化了其私权属性;二是集体所有权本身是不完整的;三是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缺位”。

问题:在农民对现行土地承包政策是否满意的问卷调查中,共有404份有效问卷对此作出了选择,其中266份选择“满意”,占总数的64%;只有70份选择“不满意”,占总数的18%。在农民是否愿意种地的问卷调查中,共有413人对此问题作出了有效回答。其中198人表示“愿意”,占总数的48%;而有130人表示“如果税费负担减轻就愿意”,占总数的31%;而72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占总数的17%。虽然愿种地者为多数,但仍不足50%。

结论:我国现行的农地承包政策在总体上虽然受到了农民的拥护,但农民种地的积极性普遍不高。

解读:一些地区的调查结果反映,农民对现行承包政策普遍持“无所谓”甚至“不满意”的态度,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农地上负担的税费过重,加之农产品价格(尤其为粮价)上不去,所以种田几乎无利可图,在有些地区,甚至种田还要倒贴。这自然削弱了农民对土地的感情,也影响了土地承包政策的声誉;二是由于承包到户的政策与某些地区的情况不符,所以实施效果不理想,从而影响了当地农民现行土地承包政策的满意度。比如,山东平度地区一直在实行“两田制”,而中央的现行政策是统一实行“均田制”模式的土地承包,这样的政策调整,在基层牵涉面很大,影响了土地使用模式推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所以很难推行开来。

问题:在实行流转是否自愿的问卷调查中,课题组设计了“如何取得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问题,回答“通过村委联系取得”的有29人,占选取总次数的8%;回答“直接与别人联系取得”的有258人,占选取总次数的70%;选择“上述两种方法都可以”的有84人,占选取总数的20%;选择“不知道”的有8人,占选取总数的2%。在回答“如果把地给别人种,你是否会向他收取一定费用”问题时,回答“会”的有153人,占选取总次数的38%;回答“不会”的有157人,占选取总次数的39%;回答“不但不会,还要贴钱”的有40人,占选取总数的10%;回答“视双方关系而定”的有37人,占选取总次数的9%。

结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时,绝大部分农民可以自愿选择流转对象,但38%的有偿流转率反映了有偿流转在农村中并不占十足的主导地位。

解读: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的这种现状是由我国现有土地制度及中国的乡土社会所决定的。我国农地为集体所有,而农民为集体中的成员,集体内部成员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就像“鸡蛋从左手滚到右手”一样,并不会对原土地所有人在集体土地上所享有的权利产生什么影响,因此集体对承包经营权集体内部流转的管理与约束极为放松;而中国农村乡土生活、熟人社会的现状,使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内部流转(包括与集体外的亲友之间的流转)双方对流转契约的态度也颇为随意。对集体外部人员而言,上述两种特点均已不再占有优势,因而此时集体与被流转人、流转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流转的程序与集体内部的流转相比有很大区别。

问题:调查的地区在税费改革上进度不一,有的尚在进行有的已近尾声。总的来讲,改革成果不小,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可归为以下两点:一是税改后,农民负担得到不同程度的减轻,但在个别地区、个别时段也出现了“增负”现象;二是费税改革后,基层政府叫苦,公共事业与基础设施难以维持。

结论:农民与政府关系的税款征收程序趋于规范、明确;农村理解、支持税费改革政策的是主流,但对未来持怀疑和较悲观无奈的态度,对“负担反弹”仍有顾虑。

解读:在全国不少地方,税改前的农户负担是以田亩与劳力结合的方式确定的,在改革后,农业税则全部摊在田亩上,这样使无劳力或少劳动力的农户负担增加;同样的原因,种田大户的负担也因此增加;在税改前,农村中的救济户、五保户的各种费用由村集体组织予以减免,在费改税后,村委会的减免决定权被取消,他们的负担因此而增加。为维系公共事业运作而巧设名目、收派各种费用的现象有所抬头,像学校的教育集资、学杂费等,使农民的实际负担增加的远不止统计表所显示的那些项目。

这主要反映了几方面的问题:(1)农村税费改革与公共支出、社会救济优抚的社会保障政策的冲突;(2)农村税费改革结果与扶持农村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相抵触;(3)基层政府机构改革人员精简仍做得很不够,不少地方的乡镇政府机构还是叠床架屋。

课题组调查时发现,有些农村道路坑洼不平,水渠断破;在山西吕梁与乡村教师的访谈中得知,学校破败,老师的办公条件更是简陋的可怜,工资低又不能按月定额发放,这当然也有历史的因素,而上级地方政府和中央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说得多,做得少,财政转移支出力度确实是个问题。

问题:在我们402份的问卷调查中,有56.30%的人选择“发生过土地征用”,还有32.80%的人不知道有没有发生过征用。土地征用补偿费发放率低,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发放率仅为49.8%,其中约11.40%为部分发放,没有发放的比例为16.30%;土地征用补偿费数额低,被征用地方的农户对补偿费的发放标准也不清楚,在149份问卷中,有41.60%的人都不清楚,知道按田亩数发放补偿费的仅为39.6%。

结论:在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地区,土地征用情况发生率也不同;但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土地征用现象将越来越普遍,将日益成为农村的一个基本问题。

解读:土地征用已经成为农村,尤其是城市郊区农村中的一个焦点和难点问题。从调查各地的土地征用补偿情况看,在征用土地后,国家的收益是村集体和农户的好几倍。土地的所有升值,甚至土地被征用前的价值一部分也被征去了。作为对土地所有者的补偿,却由政府拿走了一块,同时资金使用权又统归政府。这样,土地所有者(从土地的收益归属的角度看)的角色就模糊了起来。

问题:对广东、湖北、山东等地进行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在335个选择中,有64.2%的人面对土地纠纷选择由村干部解决,有4.2%的人选择由乡镇干部解决,有2.7%的人认为由法院解决;而除此之外的其他解决途径也占不小比例,为19.1%,这其中还有9.9%的人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

结论:农村对土地纠纷的解决途径,选择呈多元化特点,农地纠纷交由法院解决的比例过小。

解读:农地纠纷一段时间里在部分地方不被法院受理。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内部规定,对于大面积的农地税费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征地补偿纠纷,法院不予受理。正常解决纠纷途径的不通畅也进一步造成农民诉诸非正常方式解决纠纷,调查问卷的统计数据表明,有超过19%的农民选择了村、乡镇干部调解和诉讼以外的方式进行,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

第一、对《土地管理法》第10条进行调整。修改为:农地所有权主体应明确为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但于土地发包与调整时应尊重历史性形成的土地边界。第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作出确认,并澄清其功能。法律可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法人,承担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

第三、关于土地权属登记,可做出如下适当超前的规定:农地所有权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发证;土地承包使用权由农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后发放使用权证。

第四、探索农业的产业化经营路径,改变目前农村以一家一户分散经营为主的小农经济状态,建立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基本单位的农业经济联合体,使其逐步走上合作经营的道路。

第五、落实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自主权。一是修改《农地承包法》第3条,将农地实行单一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修改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方式相结合的农地使用体制”;二是修改《农地承包法》第20条,将该法规定的30年、50年及70年的期限确定为农地使用的最长期限,而具体每一块土地的使用期限应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使用权人于签订承包合同(或其他形式的使用权合同)时在法定最长期限内协商确定;三是转变政府职能。

第六、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进行完善。

第七、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八、对农地征用问题,一是把发放对象直接指向被征地农户;二是为落实土地所有者权利,可以考虑在国家统一的监管体系下,由集体组织直接向市场供应土地;三是遏制地方政府圈占农地的冲动。

第九、对农村错综复杂的土地纠纷,应尊重传统的争议解决模式,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增强人民法院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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