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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文化景观心得体会和方法 文化旅游感受(3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12-28 06:06:12 页码:11
旅游文化景观心得体会和方法 文化旅游感受(3篇)
2022-12-28 06:06:12    小编:ZTFB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推荐旅游文化景观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一、第一批:

旅游时间:6月14日、15日两日

旅游地点:北川新县城、圣水寺、猿王洞

人员:

二、第二批:

旅游时间:6月21日、22日两日

旅游地点:北川新县城、圣水寺、猿王洞

人员:

三、注意事项:

1.请大家携带身份证,做好预防晕车准备及带好防晒、防雨用品,游玩过程中注意个人财物及人身安全,做到文明,安全,快乐出游。

2.所有人员在活动过程中服从导游及领队安排,不得脱离团队单独行动。

3.因天气变化无常,请大家自备雨具及衣物。

4.旅游出发集合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四川*有限公司

20xx.6.

推荐旅游文化景观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会议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二级调研员张戈主持,局党组书记、局长周江涛出席会议并讲话。局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各科室、局属单位、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总结了近期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集中行动开展情况,分析了当前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形势,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临清市和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同志作交流发言。

局党组书记、局长周江涛深入分析了当前聊城市安全生产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结合聊城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对下一步工作开展提出提出了三点要求。

(一)

进一步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要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紧守安全底线。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紧盯文化和旅游行业领域薄弱环节,将当前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落细落地,深入推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坚决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

细化工作措施,扎实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一是要毫不放松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坚持常态防控、科学防控、精准防控,有效防止疫情通过文化和旅游活动传播和扩散。二是要持续做好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要突出重点,创新方式,切实围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火灾防控、突发事件疏散、安全生产教育宣传、疫情防控、值班值守等关键环节,采取督导检查、分片包干、专人盯防等方式,真正做到拉网式、全覆盖、无死角。对全市文化和旅游领域安全隐患进行“大起底”,确保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三是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节点的安全监管工作。要持续推进文物安全工作、加大对出版物市场安全监管力度、强化旅游交通安全、紧盯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切实做好旅游节点、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四是要抓好应急管理和安全培训。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结合企业实际,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加强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和宣传力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三)

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责任追究。

一是要强化源头管控和风险控制,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将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文化和旅游安全各项具体工作中。二是要狠抓工作落实。把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放在首位,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同时提升监管能级,加大执法的力度和精准度,通过考核、督查、约谈、联合执法等多种机制,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真正提升安全监管效能,实现长治久安。三是要严格责任追究。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落实、监督管理不到位,尤其因失职渎职造成事故发生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必须强化责任追究,通过严厉问责,促进各项工作落实,筑牢安全防线。

推荐旅游文化景观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编号:jsf—20__—1601

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

江苏省旅游局制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第一部分 特别告知

本合同根据《民法典》和《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签订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旅游者的权利

(一)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的权利。我国出境旅游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因此,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出示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明,并与旅游经营者协商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旅游者享有知悉旅游经营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行程时间表和赴有关国家(地区)的旅行须知,提供旅游经营者服务价格、住宿标准、餐饮标准、交通标准等旅游服务标准和境外接待旅行团的旅游经营者名称等有关情况。

(三)旅游者享有人身、财物不受损害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务,要求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办理符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旅行社责任保险。

(四)旅游者享有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和行程时间表安排旅行游览;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为旅行团委派持有《领队证》的专职领队人员,代表旅游经营者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协调处理旅游事宜。

(五)旅游者享有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境外购物纯属自愿,购物务必谨慎。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带团到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旅游管理当局指定的商店购物;有权拒绝超合同约定的购物行程安排;有权拒绝到非指定商店购物;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迫购物要求。

(六)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参加自费项目纯属个人自愿,旅游者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导游或领队推荐的各种形式的自费项目,有权拒绝自费风味餐等。

(七)旅游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出境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者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当受到不法侵害时,旅游者有权要求赔偿。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1、 因旅游经营者原因不能出行造成违约的:

(1)旅游经营者在出团7天前(含7天)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旅游经营者在7天之内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经营者安排合同约定以外需要收费的旅游项目,应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游经营者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给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依法获得赔偿。

旅游经营者组团不成的,经征得旅游者(甲方)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旅游经营者代为组织出行,并向旅游者(甲方)提供被委托的旅游经营者出境旅行项目及服务承诺。旅游者(甲方)同意的,应将被委托旅游经营者出境旅行项目及服务承诺视作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如果被委托的旅游经营者出现违约行为,仍由旅游经营者(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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